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3月10日上午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杜鹰】民族地区的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各族群众利益,而且关系到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就业面临困难比其他地区更多。建议: 一、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增加更多就业岗位。民族地区生产总值连续多年以两位数增长,但总量小、差距大。2013年民族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低,集中了一半以上的劳动力。第二产业以资源开发型产业为主,结构偏重,以近1/2的产值仅吸纳了1/6的劳动力。建议支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生态旅游、民族文化等特色产业,对能源资源开发项目,优先在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布局建设。设立民族地区促进就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引导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向民族地区倾斜。 二、促进东西合作,推动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随着全国产业布局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西部外出务工人员增速有所放缓,东部一些地方出现民工荒。西部民族地区应着眼长远,把与东部合作作为根本大计,形成优势产业引进来和富余劳动力走出去的互动局面。支持民族地区有序承接东中部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生态友好型产业,将东部人才、技术、管理优势引进来。进一步疏通外出务工渠道,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改变单纯拼体力的状况,借助东部条件培育民族地区新型产业大军。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吸纳当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民族地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一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多,城镇就业亦不充分;另一方面,受语言、文化素质、风俗习惯、就业观念影响,企业普遍反映“招工难”。比如,许多少数民族劳动者劳动技能偏低、语言交流存在障碍、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用工管理成本高,影响了企业招工用工积极性。建议在民族地区投资的中央企业、对口援建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应更多地吸纳当地少数民族员工。民营企业也要有足够的耐心,认识到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最终对社会、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对在民族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招用当地员工且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并在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四、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就业作为城镇化的重要着力点。民族地区普遍缺少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拉动,城镇化进程受到产业发展不足制约。2013年民族地区城镇化率为44.3%,比全国水平低近10个百分点。一些农区、牧区群众因保护生态之需被迁入城镇,远离了原来的农牧生活,又缺少城镇就业的一技之长,靠政府补偿金过日子,长此下去,可能造成过去分散的就业问题、贫困问题和民族问题向城镇集中。建议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支持就业吸纳力较强的产业项目向民族地区城镇聚集,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保障进城农牧民的基本权利,并在落户后一段时间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享受惠农惠牧政策。 五、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就业素质。民族地区也存在“重普教、轻职教”“重学历、轻技能”现象,一些大学课程设置“重文轻理轻工”,学生毕业后专业能力与市场需求脱节。还有不少少数民族群众听不懂或不会讲国家通用语言。建议以就业为导向,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重点,将地方高校更多转型为应用技术类大学。扩大民族地区中职教育招收学生规模,实行免费教育。建立职教专项奖励基金和助学贷款机制,对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困难学生予以助学贷款。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注意培养更多“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加大“订单”和“定岗”培训力度,建立跨区就学、就业促进机制。继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