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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民族理论的学术话语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江平、黄铸

 

【内容摘要】 民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有些观点把民族改称族群,在民族问题上非政治化,这显然是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相容的。中华民族在民族关系上形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和而不同的格局。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对民族关系实行“文化化”,而新中国是照搬苏联模式将民族关系“政治化”,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我国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仍将长期存在,民族关系仍将长期为“和而不同”的关系。新中国区域自治的模式,为多民族国家既适当满足民族的政治权力要求,又能保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友好相处指明了出路。而民族平等团结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要实现民族双重发展任务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民族发展。

【关 键 词】中国民族理论;学术话语;民族关系;科学发展观

【作者简介】江平,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顾问;黄铸,原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所所长。


    有学者指出:“在应对西方学术话语霸权方面,应该发掘和树立我们自身的传统,构建自己的学术话语系统。”[1] 这是很有见地的。我国从秦汉起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长期丰富的历史传统。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开辟了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几代民族学者对我国民族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只要对这些传统、经验和成果加以集中、总结和梳理,就能自主构建出自己的民族理论学术话语体系,而不必跟在西方学术话语霸权后面去学步。本文不揣浅陋,想对此作些尝试,并就教于有关学者。
    一、民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
    
费孝通先生说:“民族是一个客观普遍存在的‘人们共同体’,是代代相传、具有亲切认同感的群体。”“民族不是一个由人们出于某种需要凭空虚构的概念,而是客观存在的,是许多人在世世代代集体生活中形成,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上发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实体。”[2] 我国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达400多个。那么,什么是民族?我国有哪些民族?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的学者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经过30多年的工作,先后识别出55个民族(加上汉族共56个)。
    在这个工作中,我们参考了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3] 这个定义是从民族的历史发展主要是欧洲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发展总结出来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我国少数民族在解放初期大多还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所以我们不应当也没有生搬硬套这个定义,但它确曾引导我们从它指出的四个方面去观察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因而启发我们对民族理论进行一系列思考,从而看到了中国民族的特色。如对“共同语言”这个特征,我们依靠语言学专家调查清楚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语系、语族、语支及不同的方言。对“共同地域”这个特征,我们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聚居区”的概念加以修正和补充。这个概念能灵活反映中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情况。定义中“共同经济生活”强调民族统一市场,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要求,不符合我国民族的情况,但它启发我们注意到汉族凭借其经济文化的优势,深入到其他民族聚居区,建立起沟通各民族的经济渠道和网络,这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至于“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我们把它具体化为少数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和民族认同意识。我们在民族识别中,不但调查研究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而且调查了各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弄清各民族的来龙去脉和社会经济制度。这项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先后有1700人参加,调查的结果由国家民委出版“五种丛书”,包括少数民族的志、史、语言专刊和实地调查资料的汇编,共403册,8000万字,创下了中国民族研究的伟业。在这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民族自报的400多个族称,科学地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先后识别出55个少数民族。[4] 上述这些都是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真实情况。在这些事实面前,任何不存偏见的人都会承认我国民族识别是实事求是的,科学的。但是有的观点不顾事实硬说我国民族识别是“不折不扣的斯大林主义”,甚至说“其实很多的少数民族‘单元’都是政府构建的”,是在把群体政治化的“思路下设计出来的一套以‘民族’为单元的符号体系”。[5] 这种说法不能不令人感觉到太遗憾了。
    还有的要把我国民族改称为“族群”。不少学者指出,“族群”一词比较适合用来称移民国家的族体,中国民族除了个别的以外,都是有长期历史的世居民族,不宜称为族群。把民族改称族群,是为了在民族问题上非政治化,取消各民族享有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取消民族权利与地域挂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显然是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相容的。至于台湾有些人把讲闽南话、客家话、到大陆去的人称为“族群”,则容易被“台独”分子用来分裂台湾人民和中华民族,为“台独”服务,我们应当注意同这种“台独”行动划清界限。
    二、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
    

    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是费孝通先生提出来的,是费先生对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杰出贡献。“它所包括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6]
    费先生首先论证了中华民族的起源是多元的。他指出,中国考古学发现的各进化论阶段的人体化石足以说明中国内地是人类起源的中心之一,否定中华民族起源的外来说。这些时代的人体化石分布极广和考古学上有关新石器时代的丰富资料,则有力地表明当时已出现地方性的多种文化区,都足以肯定中华民族起源的多元说,否定一元说。
    费先生又论证了形成多元一体格局,有个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首先是凝聚核心汉族的出现。夏、商、周三代,在黄河中下游文化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汉族的前身华夏族,再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育成,到秦统一天下,汉族就形成了。有了汉族,就有了把周围各民族逐渐凝聚为一体的核心。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长期保持,以及国家疆域的扩大,又给各民族的凝聚、交融提供了政治条件。各民族长期的交往、流动以及战乱,在许多民族之间逐渐形成了相互杂居和交错聚居,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和交融。许多少数民族的人融合进汉族之中,使汉族越滚越大,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民族。汉族也有不少人融合进少数民族之中,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提高起了重要作用。其他民族之间也相互融合。同时,一些民族则不断发生分化。如古羌族分化成为藏、彝、纳西、哈尼、拉祜、傈僳、白、基诺族的重要族源。东南沿海的古越族,分布在江、浙、闽、广东中部的部分先后融入汉族,而分布在广西、海南、滇南的部分,则分化成壮、傣、水、侗、布依、黎、毛南、仡佬等民族的重要族源。
    上述简要论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形成的过程。“多元”是指56个兄弟民族各有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这种一体性反映在民族意识上,就是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情感和道义。[7]
    林耀华教授指出,“多元一体”这个核心概念在认识中华民族构成格局方面是有力的工具和钥匙。多元一体,或者说多元中的统一,统一中的多元,这一对矛盾确实主导着中华民族的现实格局和历史进程。几千年来,中国这个辽阔版图上发生过无数分分合合的事件,但无论是分是合,多元一体这个对立统一体中的两个相辅相成的侧面始终没有停止它的矛盾运动。[8] 这个评价是十分得当的。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各民族对外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对内实现了民族平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国家日益强大,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各民族逐步改变贫穷落后状况,总体进入小康。这就在一方面使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各民族的优良特点和文化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民族大家庭中的多样性更加丰富。可以肯定,我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今后仍将长期存在下去,并随着国家更加富强和民主,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将继续强化,各民族在民族大家庭中的多样性将更放异彩。
    三、和而不同的民族关系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民族关系上形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和而不同的格局。我国从秦、汉起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在古代曾经出现过希腊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罗马帝国等大帝国,但都早已不存在了,只有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它所代表的中华文明从秦汉起延续了2000多年。中间虽然经过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宋辽金西夏等民族分裂战乱时期,但少数民族发动战乱只是为了争夺政权,不是要搞民族分离,从中国分离出去。取得部分地区或全国政权的少数民族都把自己的政权视为中国的政权。所以这些战乱不但没有造成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瓦解,反而在分裂战乱之后形成更大的统一,如南北朝之后形成隋唐大统一;宋辽金西夏战乱之后形成元明清更大的统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把中国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纳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的,正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而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的最终形成则是由满族建立的清朝完成的。总计从秦汉到清末,统一的时间占三分之二,分裂的时间只占三分之一。近代以来,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为了达到瓜分中国的目的,屡屡在中国各民族中进行挑拨分裂活动,但我国各民族挫败了帝国主义的种种阴谋,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并终于取得了中华民族的解放。
    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不同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农耕民族和草原畜牧民族两种经济、文化的不同及其相互交流,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如战国、秦、汉与匈奴等草原民族的对抗,就是历史上的大事。汉族与草原民族的茶马互市,生产工具、粮食与畜产品互市,则长期构成重要的民族贸易和经济文化交流。而农牧两大民族的汇合,“才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进一步的完成”。[9] 在社会经济制度上,我国少数民族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的民族还处在母系社会,很多民族还分别处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在政治制度方面,从秦汉以来,我国长期对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的统治和管理体制,对臣服中央王朝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职,让他们在原地因俗而治,不改变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这一切使我国各民族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长期保持和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特点,有多种制度、多种宗教、多种文化和风俗习惯。
    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对民族关系实行“文化化”,而新中国是照搬苏联模式将民族关系“政治化”。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说中国民族差别主要不是种族、体质、血统的差别,而是文化的差别,这是对的。民族间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广义的文化交流,对民族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化交流也不仅是汉族“教化”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教会了汉族很多东西。如有些粮食作物和很多瓜果、蔬菜,棉花种植和棉纺织技术,都是从少数民族传入内地的。汉族古代席地而坐,坐椅子、凳子也是从少数民族传进来的。至于音乐、舞蹈、乐器来自少数民族的就更多了。[10] 但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又绝不是“文化化”所能概括的。儒家把文化放在华夷之辨的首位,主张“有教无类”,“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11] 但又有贱视夷蛮戎狄,强调“华夷之防”的一面。齐桓公称霸诸侯打的就是尊王攘夷的旗号,孔子对此是很称赞的:“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12] 这就是政治性的。中国历史上,民族之间是长期不平等的,不是你压迫我,就是我压迫你。而民族不平等和民族压迫,就是重大政治问题。我国民族之间进行过许多战争,而战争就是政治的继续,是用最激烈手段进行的政治。战国到秦汉同北方草原民族长期对峙、打仗,齐、楚、魏、燕、赵等国分别修建长城,秦统一六国后连贯为一,其后直到明朝还继续修建。这当然不是“文化化”的见证,而是战争和政治的见证。到两晋时期,许多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建立政权,五胡十六国中就有13个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五代十国,有三朝一国是沙陀人建立的。到两宋时期,辽、金、西夏在广大地区建立了政权,与宋朝长期进行战争。然后是蒙古族兴起,灭了西夏、金和南宋,统一中国,建立了元朝。明朝末年,满族在东北地区兴起,经过多年战争,终于入关,建立了清朝。有清一代,搞了许多文字狱,主要内容也是民族问题。这些历史事件中的民族关系,都谈不上什么“文化化”,而是十足的政治化。历代王朝对臣服的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设治,这是民族间的政权关系,当然也是政治关系。这种种历史事实无可争辩地说明,我国历史上民族间占主导地位的是政治关系,而不是文化关系。
    在新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而不同的关系发展到更高的阶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亲密关系更加发展。有些地区,一个家庭成员中包括几个民族成分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但是,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仍将长期存在。我国民族关系仍将长期是“和而不同”的关系。一方面要和,要团结和谐;另一方面必须承认民族差别,尊重和照顾民族特点、民族感情、民族传统,发扬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要政治统一,经济繁荣,文化多样。随着我国各民族由不发达走向发达,民族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自然的,但各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的意识和中华民族一体的凝聚力也应当同样增强,并把二者结合起来,以后者统领前者。
    四、从因俗设治到民族区域自治
    
西方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兴起的民族运动,在西欧形成了一批单一民族国家,由此形成了一种观念,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范围与国家疆界一致,是民族的必然要求和天然权利。这样一来,多民族国家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只有实行民族分离,分别建立本民族单一的国家。东欧在19世纪没有完成民族国家的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又继续进行,并引起了许多战乱,特别是在原南斯拉夫地区。
    中国从秦汉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提供了另一种政治模式,即因俗设治。早在《礼记•王制》中就指出了“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并提出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原则。秦汉以来,我国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不同的统治和管理体制,对臣服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职,让他们世袭统治其地,不改变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这在历史上称为羁縻制度,到唐代达到极盛;到宋元时期,特别是元代,演变为土司制度。这种统治和管理体制,在两千来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有一些具体的变化,但其基本的体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体制一方面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另一方面在其聚居地区满足了少数民族的政权要求,保持了其固有的民族特点,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治制度,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当然,这是封建国家内民族上层统治者的自治,而不是人民的自治,与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根本的区别。
    应当指出,只要有民族,它对政治权力(政权)的要求就是不可避免的。想改个名称,如改称“族群”,就可以避开这种要求,那只能是自欺欺人,无济于事(至于在美国取得成效,那是因为美国是移民国家,不同于世居民族。即使是移民国家,加拿大魁北克法裔就不断要求独立建国)。但如果普遍实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范围与国家疆界一致,那势必天下大乱,连西欧国家也难以幸免。我国历史上因俗设治和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模式,为多民族国家既适当满足民族的政治权力要求,又能保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友好相处指明了出路,对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世界各民族如何和平相处,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照搬苏联的经验,主张用联邦制解决中国民族问题。1949年新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建国后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一些同志的意见,李维汉做了研究,提出中国和苏联国情不同,联邦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毛泽东同意这个建议,并在《共同纲领》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其后,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联邦制划清了界限。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的自治,根本不同于历史上民族上层统治者的自治,又继承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历史传统,适合我国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可以按照各民族聚居区的分布情况,灵活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也有一定的自治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保证各民族享有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利,是这两方面的结合和统一。这项制度又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的结合和统一,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的结合和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高屋建瓴,掷地有声,令人振聋发聩,告诫我们务必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
    五、民族平等团结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
    
民族平等,饲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族政策。
    在我国历史上,民族是不平等的。不同民族的人民之间,有平等相处、友好往来的一面,又有民族歧视的传统意识。旧社会的政权和统治者更是奉行大民族主义和民族压迫政策。蒋介石政府根本就不承认中国有少数民族,把不同民族说成汉族的大小宗支。
    新中国一成立,就在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中明确宣布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党和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除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并进行大量的教育工作,检查纠正干部和群众中歧视少数民族的思想和行为。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选举权利,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给予照顾,允许少数民族代表在代表总数中的比例高于人口比例,并规定每一个民族(包括人口最少的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有一名代表。
    费孝通先生对我国民族平等作了很高的评价:“新中国的成立在我国历史上是件空前的大事,全国社会结构起了重大变化,其中之一是民族关系的转变,由不平等的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如果针对世界上民族战争至今未息的形势来看,不能不承认民族平等是件有关人类共同命运的根本大事。在一个和平大同的世界里,民族平等是决不能少的条件。这个条件在我们中国首先实现,在人类历史上是应当大书特书的。”[13]
    与费孝通的高度评价相反,有人却认为我们国家“机械地理解民族平等的原则”,“因为在客观和科学的意义上,各个群体本来就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只是上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给予这些群体相同的标签和符号而已。中国现有56个‘民族’,拥有12亿人口的汉族和只有几千人或一万多人的民族在讨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时,可以放在同一个模式里来考虑吗?当然不能”。[14] 就是说,大民族和小民族是不能平等的。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民族既要平等,又要团结。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长期在一起生息和繁衍。在近代,我国各民族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只有团结对敌,才能生存和解放。各民族只有团结建设,才能摆脱落后地位,达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可以说,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的生命线和优良传统。民族团结,则国家统一,事业兴旺;民族纷争,则国家分裂,人民遭殃。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族纷争,互相屠杀,经济被破坏,大批人民流离失所,根本谈不上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幸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由于历史上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各民族之间留下很深的隔阂,党和国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组织民族慰问团、民族参观团,派遣医疗队和贸易队来疏通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同时,在一切民族工作中实行慎重稳进的政策,很好地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并通过上层逐步深入下层群众。经过多年的工作,逐步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
    为了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首先和主要的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和打击民族分裂主义。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要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我国民族是团结的,民族关系是很好的,但民族之间不可能没有矛盾。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矛盾,一定要实事求是、就事论事,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易上纲到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更不要轻易上纲到民族主义问题,要弘扬和谐哲学,尽量疏导和缓解矛盾,千万不要激化和扩大矛盾。
    六、民族双重发展任务与各民族共同繁荣
    
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各民族的根本要求。我国少数民族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还分别停留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独龙族等10多个民族)、奴隶制社会(凉山彝族)、农奴制社会(藏族、傣族)、封建主义社会(30多个民族),加上自然环境的限制,经济社会发展十分滞后,与汉族有很大的发展差距。在近代,我国各民族都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使我国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都陷于贫穷落后的地位,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发展差距。这就向我国各民族提出了双重的发展任务:逐步消除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双重发展任务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实现,需要我国各族人民上百年的艰苦奋斗。
    1953年,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民族工作任务中提出,要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和稳步的社会改革,另一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发展差距。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场重大的社会革命,为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扫清了道路。在改革中,党和国家尽可能采取缓和、稳妥的措施,减少社会的动荡,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上层。
    在社会改革的基础上,党和国家大力帮助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为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措施: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2005年底,国家在西部地区开工建设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项目70项,投资总规模约1万亿元;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1670多亿元;投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310多亿元。2005年西部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33万亿元,比2000年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0.6%,发展加速了,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二是推动东部地区帮扶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东部地区到2006年已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总投资额达6000亿元。三是实施扶贫攻坚计划。四是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五是兴边富民行动。
    经过改革和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新时期的加速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在摆脱贫穷落后状态,总体进入小康。这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和中华民族的历史性跨越。但是,民族之间的差距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灭。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200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生产总值只有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1.4%。从这个情况看,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使民族地区的面貌更快地得到改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然而,有一种从美国搬来的理论,只承认公民身份,不承认民族身份;只承认公民权,不承认民族权利;反对国家对少数民族进行帮助和扶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理论的实质就是让各族一个个公民完全由市场竞争力量支配,优胜劣汰,自生自灭。而这些人,作为公民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其中有的人是百万、亿万富翁,很多人却是穷人;有些人富有知识,很多人却文化水平低下。我国少数民族在五六十年代还绝大多数是文盲,其他方面的竞争能力也多半相差悬殊。在这种条件下,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少数民族特别是发展水平低的少数民族遭受淘汰和灭亡,而不是各民族共同繁荣。这当然符合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要求,但根本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
    七、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民族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有重大的失误和教训。最大的失误和教训,就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没有认识、掌握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其一大恶果是资源和生态、环境恶化。一是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全国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面积大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二是森林过伐。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曾经森林茂密,但由于长期过伐,森林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如内蒙、东北林区由于长期过伐,大径木已消耗殆尽,剩下的基本上是中幼林。三是草原退化、沙化、碱化。我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41%,基本上在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还是黄河、长江、澜沧江等水系的水源地。但由于盲目开垦、严重超载过牧等原因,90%可利用的草原已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碱化。四是水源不足,过量使用,污染严重。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下游多年频频发生断流,生态遭破坏。五是矿产开采不当,特别是一些小矿乱开乱采,破坏了资源和环境。如此等等。经过几年来的治理,民族地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局部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如果再不痛下决心,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扭转这种严峻的局势,少数民族地区不但难以持续发展,而且可能危及自身和全国的生存环境。
    另一大恶果,是未能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和生态利用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结合问题。我国的自然资源很多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把这些资源的开发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民族团结的坚强纽带,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许多江河的源头、上游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对这些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如何使他们从资源和生态受益者那里取得合理的补偿,也是正确处理生态开发利用与少数民族利益结合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在过去,这二者都往往没有很好地结合,少数民族没有从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和补偿,有的反而受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提出:“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当地农民增收和长久生计问题……”这些规定是十分英明的,也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一定要发展,就一定要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一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造福少数民族人民,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这是总结几十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辟的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大发展。这条道路的完整表述就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八、少数民族与宗教问题
    
民族与宗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范畴,但又在不同程度上联系在一起。在我国,藏族、傣族等少数民族全面信仰佛教;回、维吾尔、哈萨克等10个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其中,藏族、傣族和佛教、伊斯兰教中的门宦制度,还实行过政教合一。傈僳族则大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其他民族或多或少信仰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原始宗教。
    上述情况说明,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使宗教问题成为民族问题的一部分。其中又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信仰问题,另一方面是政治制度问题。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是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
    宗教信仰,对任何民族的人民来说,都是一种自由权利,必须尊重。对那些全民信教的民族来说,宗教信仰更是已经深入民族意识和民族机体,尊重其宗教信仰就是尊重其民族,触犯、侮辱其宗教信仰就是对其民族的莫大触犯和侮辱。所以,我们对任何民族都必须尊重其宗教信仰,对那些全民信教的民族更要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从政治制度方面说,任何民族都必须政教分离,不允许政教合一或宗教干涉行政、干涉司法、干涉教育。在那些曾经政教合一的民族中,政教分离是一场深刻的政治社会改革和宗教制度改革。政教合一既是政治制度,又是宗教制度。所以,政教分离既是政治制度改革,又是宗教制度改革。我国早已完成了这项重大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和宗教的重大进步,绝不允许死灰复燃,反弹复活。
    九、民族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
    
民族问题是革命和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当时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内反对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对外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实现民族平等,求得民族解放,这些都只能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得到解决。同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才能团结各民族共同奋斗,夺取革命的胜利。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民族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同时加速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有这些问题都只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展而逐步求得解决。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并把民族的利益和要求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去。另一方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问题,才能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一心一意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我国民族问题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民族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民族的融合和消亡也将是长期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不是民族融合、民族消亡的历史时期,而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民族都是欠发达的民族,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逐步走向发达。只有高度发达了,才会逐步走向融合和消亡。过去“左”倾思想急于实行民族融合和民族消亡,是十分有害的空想。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一是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还需要不断通过教育来加以清除。二是民族之间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心理情感、宗教信仰将长期存在差异,如果相互了解和尊重不够,就可能伤害民族感情,造成对立。三是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民族之间在一些具体利益上仍会发生矛盾,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民族关系;而且还会有个别人利用它来挑拨民族关系,从中取利。四是某些少数民族还会产生个别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而国际敌对势力则要千方百计利用这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来对我国进行渗透和颠覆活动。种种复杂的情况,都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和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
    根据2005年1%人口调查,我国少数民族约有1.2亿人,占全国人口的9.4%,分布在全国60%至70%的国土上,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我国西部和大多数边疆地区基本上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正如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指出的,“是一个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关系到边防的巩固,关系到革命、建设、改革的全局。当前,它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实现。
    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做好民族工作、处理好民族问题的长期、艰巨的任务。同时,我们相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必将一步一步地胜利解决民族问题,把我国建设成大同社会。
    【参考文献】
    [1] 郝时远.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民族问题[N].中国民族报,2007-1-19.
    [2] 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代序4、5.
    [3] 《斯大林全集》[M].第11,286.
    [4] 参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代序5—9.
    [5] 中国民族报[N].2007-03-09.
    [6]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导论3,代序13.
    [7] 参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309、代序第3.
    [8] 参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305.
    [9]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11.
    [10] 详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141—144.
    [11] 《论语•卫灵公》、《论语•季氏》.
    [12] 《论语•宪问》.
    [13]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代序2、3.
    [14] 中国民族报,2007-03-09。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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