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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视野下的西藏民主改革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中国民族报》2014年5月 常安 参加讨论

    
    旧西藏的贵族
        在西方国家少数政客的“西藏问题”话语中,“西藏问题”被化为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但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旧西藏的地方政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而是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赖以行使和得以保障的必备前提——政教分离问题。而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则是区分一个政治体制是现代还是前现代的重要标准。同时,政教分离也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教分离是现代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另外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从本质上来讲,政教分离要求国家权力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
        宗教与政治无疑是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中也不乏宗教与政治权力紧密结合甚至宗教直接异化为政治权力、居于世俗权力之上的现实,也常有统治集团试图通过宗教来为自身的统治进行合法化论证,或者把宗教作为进行政治整合的统治意识形态。如欧洲中世纪,许多国家实行的即是政教合一体制,教皇权力凌驾于各国国王权力之上,并为了扩大教权而不时挑起各国之间的纷争;各国内部政治斗争中也不乏教派之争的因素,不同教派、教会之间的战争也是连年不断,如尼德兰革命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都是以教派纷争为背景的。因此,正是由于欧洲中世纪时期政教合一的教皇政权对于欧洲诸国政治的粗暴干涉、热衷发动“圣战”、镇压宗教异端、反对科学技术创新,进而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惨痛教训;当时的天主教教士阶层自身也是腐化堕落、穷奢极欲,而教权的存在也不利于欧洲诸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因此,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纷纷展开对政教合一体制的批评,并主张教权与政治权力分离、各教派一律平等。
        1689年,英国颁布《宽容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平等。而美国的先民们正是由于饱受宗教与政治纠缠不清导致的宗教迫害才奔赴新大陆。因此,在1791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正式阐明了“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的法律”的政教分离原则。其后,美国在其宪法实践中又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宗教活动不享有违反法律的特权等“政教分离”的具体标准。
        而在天主教曾经享有诸多政治、经济特权的法国,教士们享受的特权本身即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广大法国人民无法忍受的一种象征, 最终导致了大革命的爆发。大革命进程中广大农民拒绝缴纳什一税,夺回被教会侵占的土地和财产,也促使制宪会议开始着手从宪法体制上解决宗教问题,随后通过了废除教士们的征收什一税特权、教会财产由国家处理的制宪会议法令, 而政教分离原则,也成为法国宪法史中被贯彻得非常彻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他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现代国家构建,均是建立于宗教权力在政治领域的退场基础之上,也均在其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可以说,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政治体制实行的都是政教分离原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本身即可视为政治体制是现代还是前现代的一个判断标识。
        另外,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讲,各国在政治实践和立宪活动中之所以普遍强调“政教分离”的原则,就是因为只有当国家权力在宗教面前处于中立地位的情况下,不同教派才会有一个平等的发展环境,宗教信仰也才能真正成为一种私人领域事务,从而也就不会出现宗教干涉政治、宗教迫害等异化现象。这里面最典型的体现,即是美国宪法中对于政教分离的提倡,是源于当初清教徒因为政教不分而饱受宗教迫害的切肤之痛。因此,目前世界上168个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除了表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之外,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确立“政教分离”这一宪法原则的也占了70% 。而我国现行宪法中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实际上也同样是让宗教回归个人信仰的一种政教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真正落实和保障。
        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中,达赖喇嘛并非一个纯粹的宗教领袖,同时是拥有政治权力的地方政权政治首领;而在噶厦政权中,格鲁派僧人的势力也非常强大,他们采取了僧、俗并用的原则,基本上处于僧、俗各半的比例,而且,在僧官与俗官之间,僧官的地位要高于俗官。如噶厦政权中的四位噶伦,一僧三俗联合执政,但首席噶伦必须为僧官。在旧西藏地方政权的基层行政机构如基巧公署,一般也设四品以上的僧俗基巧(意为“总管”)各一人,基巧下一级也大体维持在僧俗各半的比例。因此,就旧西藏的地方政权构成而言,可以说僧侣集团是深深镶嵌于旧西藏的政治权力结构之中的,他们遍布西藏各地的众多寺院,实际上承担着行政军事管理职能。尤其是拉萨的三大寺,更是在西藏地方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散布在全藏的其它大小黄教寺庙作为三大寺的属寺,其要职均需由母寺派出的僧官担任,或由母寺派出常驻代表掌权,进而形成一个严密的教团体系。格鲁派寺院也大都拥有自己的寺属庄园和属民,拥有自行管理寺院庄园和属民的权力,还拥有高度的司法权。因此,在政教合一的旧西藏,格鲁派的寺院绝不是单纯的宗教场所,而是一个具有行政、民政、军事、司法、经济管理职能的独特的政府机构。
        如同欧洲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为欧洲诸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桎梏一样,旧西藏的僧侣统治不但不符合现代国家构建所要求的国家权力世俗化、现代化潮流,也对西藏社会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诚如美国藏学家戈尔斯坦所指出的,“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是西藏政治中的一种和谐的力量,但是它又是一种导致分裂和纷争的力量。各种宗教集团为了扩大自己的声势和影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和角逐,他们在有关宗教利益的政策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给20世纪的西藏历史带来了灾难” 。
        因此,法国藏学家达维·耐尔笔下描绘的“共产党和解放军进入西藏后,广大西藏人民像渴望藏族史诗中‘格萨尔王’的出现一样,渴望共产党和解放军能够改变他们被侮辱和损害的命运”的场景, 即形象地说明,广大西藏人民并不是天生甘于被僧侣、贵族统治集团所奴役、压迫、侮辱,而是像其他地方的人民一样,渴望“自由的新生”。1959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解散西藏地方政权的命令,即是如同西方近代政治史中结束天主教会政治、经济特权一样,是一种对“旧制度”的结束,也是平等、民主、政教分离的现代政治秩序建构的必然要求,更是对于广大西藏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一种彰显。
        宗教陷入政治,对于宗教精神和宗教清誉来说都只会带来损害,旧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僧侣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景象,即足以说明宗教陷入政治之后对于宗教精神和宗教发展的惊人异化作用。戈尔斯坦所记述的西藏社会1913年至1951年的历史中,充斥着西藏僧侣、贵族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而这,实际上只是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统治阶层政治内斗的一个缩影。因此,本该一心钻研、弘扬佛法义理的高僧,却因为涉足政治而变成了不得不担心自己政治命运的政治人物,这是典型的历史的误会。民主改革之后,西藏的宗教人士终于可以安心钻研、弘扬佛法精义,这也足以说明,“政教分离”的现代政治体制,才真正是宗教的最佳归宿,政治,本就不是宗教的使命。
    另外,只有真正实现“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之政教分离原则,公民才有可能真正享受到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只有改变政教合一体制下某一教派借助中央政府势力独大的情况,各教派才会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公民也才会获得“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这样一种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也是为何很多国家关于政教分离的宪法文本中规定宗教平等、教派平等的原因所在。在旧西藏神权统治的地方政权结束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时期藏传佛教各个教派所获得的充分的发展空间足以说明:宗教平等、教派平等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享有,是以政教分离这一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的。
        所以,上世纪50年代西藏大地上所进行的轰轰烈烈的民主改革,正是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西藏大地上建立政教分离的现代政治秩序的一种努力,其性质与欧洲近代政治史上反对天主教统治的政治运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是一致的,旧西藏少数僧侣、贵族专制的政教合一的政权,和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本质不同,与现代政治的“政教分离”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诚如戈尔斯坦等藏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喇嘛王国的覆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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