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鸣
【内容摘要】 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历史性抉择和首先在内蒙古地区的成功实践,领会党在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历程中取得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制化过程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不断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和理论成果;完善和发展
【作者简介】李凤鸣,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学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07)04-0001-07
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历史性抉择和首先在内蒙古地区的成功实践,领会党在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历程中取得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制化过程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不断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性抉择 我国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基于自己的历史使命和对中国社会的认识,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表现了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关怀。至于具体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才能既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又能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却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这个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36年5月。在这一阶段,党的民族纲领是承认民族自决权,目标是建立联邦共和国。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提出了具体步骤:“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族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P. 18)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政权的第一个专门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文献。文献内容也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得以阐述: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有“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或脱离中华苏维埃联邦的权利;同时提出了少数民族还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P. 166)。很显然,1930年代与1920年代不同,不是只提“联邦”制,而是“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并提,这种并提的情况之后也保持了较长时间。这时期,1932年,陕甘中国工农红军游击队,在甘肃龙咀子建立了回民苏维埃自治政权。1936年5月,中央红军和陕北红军一起成立了陕甘宁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 第二阶段:1936年5月至1945年6月。这一时期党的民族纲领由联邦制转向民族区域自治,其转变的标志是1938年10月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央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所做的题为《论新阶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彝、番多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P. 595)这种转变的原因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国内阶级矛盾转变为中华民族同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矛盾。因此,这时强调要建立民主共和国,而未提联邦制问题。这个重要报告几乎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基本内容,说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基本形成。为了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和自治权,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1940年代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先后批准了《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在《纲要》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帮助下,边区蒙回民族在聚居区建立了一些区、乡自治政权。如三边、关中的回族乡和城川蒙民自治区。这一时期,也没有完全放弃联邦制的提法。在1945年4~6月召开的党的“七大”上,毛主席所做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和大会通过的《党章》总纲中仍有联邦共和国的提法。但是,报告所说的“联邦”是指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实行“民族自治”之后,在自愿和民主的原则下实行“联合”,这和“二大”宣言中所说少数民族先成立“自治邦”,然后建立“联邦共和国”已有实质上的区别。正如毛主席在这个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2](P.1064) 第三阶段:1945年6月至1949年9月。党的民族纲领确立为民族区域自治。抗战胜利后,内蒙古地区民族运动蓬勃兴起。1945年9月16日,中共中央指出:“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织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军队。”[1](P. 960)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由于内蒙古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因此,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3](P. 1)根据此指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P. 1290)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民族政策郑重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表明中国共产党最终决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这是经过长期探索和成功实践而对中国国情有了深刻认识之后作出的历史性抉择。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了长期探索,并且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曾经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但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规模都不大,存在的时间都不长。因此,真正在省一级大规模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从内蒙古开始的。 二、建立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在1945年4~6月召开的党的“七大”上,乌兰夫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同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绥蒙政府,并任命乌兰夫为绥蒙政府主席,委派他回到内蒙古开展自治运动。不久,日本投降,抗战胜利。当时,内蒙古和全国一样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斗争。正如乌兰夫所说:“抗战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蒙古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有的要搞内外蒙合并,有的要独立。”[4](P. 15)面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以什么样的方针政策来应对呢?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乌兰夫在谈到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时说:“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民族平等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因为只有实行民族自治,才能真正地解决民族问题……今天的问题,是怎样实现这一政策。”[4](P. 1)这就证明他“非常清楚”地知道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解决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并且为了“实现这一政策”,经党中央同意,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乌兰夫当选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席兼军事部长。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把内蒙古各民族、各阶层的人们团结在党领导的联合会的旗帜下,投入到轰轰烈烈的自治运动中来。 乌兰夫把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简要地表述为平等自治[1](P. 1000),就是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自治,乌兰夫称之为内蒙古民族运动和工作的“总方针”[4](P. 14),是内蒙古革命的“基本纲领”[4](P. 33)。他解释说:“因为党的民族政策是要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而不是民族独立,所以我们的工作,也应当与党的政策协调起来,实现平等自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曾经解散了两个政府。”[4](P. 15)事实正是如此。乌兰夫运用党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说服和争取了所谓“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中的追求民族解放的青年知识分子和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孤立了反动分子,采取先行改选,然后停止其活动,并将愿意合作的政府成员吸收到自治运动联合会中,政府就自然取消了。也正是运用党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说服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代表,使他们放弃了“独立自治”的主张,接受了“平等自治”政策,解散了这个政府,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从而统一了内蒙古的自治运动,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乌兰夫进一步阐述了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中的民族与民主的关系。他说,过去蒙古封建上层也搞过民族自治,如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但那是为了“少数人的统治”[4](P. 2),而“我们在目前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就是民主。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4](P. 2)。这里,明确指出了两种自治的“原则上的区别”[4](P. 2),即国民党允许的封建上层的民族自治,是为了继续维持封建专制统治,保持旧内蒙古;而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是要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权,建设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所要建立的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乌兰夫说明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即民族平等、民主自治的纲领、方针和政策,才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目前工作的方针”中,把它作为“目前迫切实行的工作方针”之一,利用一切有利时机和方式,在蒙汉人民中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揭穿国民党和日本帝国主义的欺骗宣传,使蒙汉人民真正认清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乌兰夫还多次强调:“首先是扩大党的影响,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4](P. 15)其目的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党的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以便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乌兰夫坚定不移地宣传、贯彻党的这一总方针、正确的民族政策,并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使之付诸实现,于1947年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内蒙古自治区。这标志着内蒙古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的“五一”大会上,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当选为副主席。毛主席、朱总司令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发来贺电。贺电说:“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1](P. 1127) 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做出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正确抉择并付诸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光辉节日的时候,回顾党探索、实践、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60年历程,我们由衷地怀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先驱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者、民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乌兰夫同志。乌兰夫根据党中央的指示调到延安从事民族工作以后,特别是创建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之后,在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党政军主要领导人,在担任党和国家重任期间也对民族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他不仅全面参与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定,而且是身体力行、率先执行者。所以,乌兰夫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论方面都有许多创造性的建树。 (一)实践方面的成果 1. 创建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为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范例乌兰夫受党中央委派,从延安回到内蒙古,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自治运动,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创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由乌兰夫主持制定、经党中央同意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明确规定:自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所辖市、县)、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及所属盟(包括所辖市、县)、旗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是内蒙古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而组成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自治区域内各民族“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由发展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以“共同建设新内蒙古”;实行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等。这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民族关系等的规定,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正因如此,乌兰夫指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了成熟阶段。”[4](P. 367)并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行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乌兰夫成功创建内蒙古自治区之后,继续深入研究、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和民族地区进行区域自治试点的经验,努力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1952年8月8日,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在报告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问题作了明确阐述,并在《实施纲要》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做了规定,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纲要》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了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60年的实践,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另外,我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共建了1173个民族乡。11个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5]。 3. 开展创造性的工作,为民族地区工作和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于建国之前,尤其是乌兰夫一贯倡导创造性的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党中央总的方针、政策,结合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取得巨大成就,这就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全面开展民族地区工作,制定方针、政策,促进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主要的有:第一,乌兰夫是“慎重稳进”方针的最初提出者。乌兰夫认真总结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的经验,深入了解其他民族地区的情况后,1950年5月,提出了“慎重缓进”的方针。后经过周恩来总理稍作改动,“慎重稳进”就成为指导民族地区工作的指导方针[6](P. 70)。第二,在全面总结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的成功经验基础上,1953年6月,乌兰夫(时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在中央民委第三次(扩大)会议上领导形成了《内蒙古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区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此件由中央人民政府批转各地,对全国畜牧业生产起了指导作用,在牧区出现了人畜两旺的可喜景象。在《基本总结》中的11项政策中,第一项就是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区民主改革中提出的“三不两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扶助贫苦牧民、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既废除了封建特权,又发展了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对内蒙古牧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出台了“稳、宽、长”方针,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对牧主经济采取办公私合营牧场等的赎买政策,解决了封建剥削问题。正如乌兰夫所说:“这些正确的方针和政策,都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取得的独创性的成果。”[7](P. 370)内蒙古自治区在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所创造的成功经验受到党中央的赞赏和肯定,并在其他民族地区予以推广,从而顺利地引导我国各少数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第三,1961年,乌兰夫在《关于牧区工作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稳定、全面、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思想。1963年,时任国家民委主任的乌兰夫主持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稳定、全面、大力发展畜牧业”的政策。并且强调指出:这“是牧业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基本内容。”[8](PP. 314~315)这一《规定》于1963年3月13日由中央批转试行,对民族地区畜牧业发展和牧区人民公社工作的改进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培养和提高干部,特别是民族干部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乌兰夫认为:“培养干部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7](P. 449)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白色恐怖的严酷情况下,他把许多蒙古族青年送到蒙古乌兰巴托党校学习。抗战时期,他把一批又一批青年送往延安接受革命教育。解放战争时期,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后,通过举办干部院校和短训班,培养了数千名青年干部。在民主改革和生产建设运动中,大量吸收了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农牧民积极分子。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从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了行政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同时,动员和吸收了许多知识分子和各方面的干部来内蒙古工作。这些干部团结一致,辛勤工作,为内蒙古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乌兰夫还特别重视培养和提高民族干部。他从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角度,认为“培养民族干部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7](P. 92)。乌兰夫按照党的干部政策的最高原则,对民族干部提出要求:“我们注意培养民族干部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7](P. 146)他认为,只有这样的民族干部,才是少数民族获得彻底解放和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 5. 拨乱反正,明确新时期民族地区的任务,加快经济和文化建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乌兰夫在兼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期间,非常重视民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多次受到党中央的肯定和称赞[6](P. 24)。新时期伊始,1979年4月,乌兰夫主持召开了边防工作会议,这实际上是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会上,乌兰夫做了重要报告,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重申和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拨乱反正,消除林彪、“四人帮”对民族政策和工作的破坏造成的严重影响;决定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明确提出民族地区必须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了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新任务;第一次提出国家要组织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丰富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这个报告由中央批转全国,对当时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对于新时期民族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国家和发达地区大力帮助和支援下,民族地区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经济发展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 (二)理论方面的成果 1. 深刻阐明我国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实行前苏联那样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的问题乌兰夫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苏联和我国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制度与方式,指出:“这是因为我们的历史条件和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和十月革命前的俄国不同。”[7](P. 126)这些不同,一是人口比例不同,苏联少数民族将近占总人口的50%,而我国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6%左右;二是人口分布不同,俄国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而我国是几个少数民族杂居或交错聚居;三是历史传统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俄国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历史要比我国短得多;四是经济基础不同,俄国许多少数民族形成了自己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中心,而我国各民族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互相依存的密切联系;五是历史状况不同,即沙俄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俄罗斯与边疆民族地区是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二月革命后,十月革命前后,俄国边疆各民族建立了很多资产阶级民族政权。十月革命胜利,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边疆各资产阶级民族政权也大都为苏维埃民族国家所取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包围,威胁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各苏维埃共和国有着共同的国防利益,需要保卫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利益以及恢复生产力等,正是基于这种政治、军事、经济事业的共同性和历史发展的状况,决定组成了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即苏联。我国解放前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是帝国主义及其勾结的国内封建统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因此,“中国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向“三大敌人”进行斗争,取得民族民主革命胜利,才能使整个中华民族获得独立和解放,也才能使各少数民族获得解放和自治。这种共同命运和共同的革命斗争,创造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内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历史基础。 以上是乌兰夫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对前苏联和我国在解决各自国家的民族问题时采取的不同制度的分析和评说,是着重从“历史条件”上讲的,而在“民族关系”方面没有展开谈。到了1980年代,乌兰夫从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上多方面、深层次地论证了我国之所以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原因。第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第二,民族错居杂处和相依相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第三,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由的前提;第四,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形成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第五,各民族人民长期共同革命斗争,创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第六,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乌兰夫总结说:“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基础也有现实基础,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政治条件也有经济条件,既是革命的需要也是建设的需要。总之,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的抉择。”[7](P. 365) 2.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的精辟论述乌兰夫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不断丰富和完善起来的。因此,他与时俱进,不断深入研究和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从而在各个历史时期有许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精辟论述,而且一次次概括表述的语句愈加准确而又丰富,其内容和特点愈加显而易见,即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达到版图统一;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设立自治机关,做到政令统一;民族自治在机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在祖国大家庭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在这些内容和特点中,内在地蕴涵着民族区域自治的巨大优越性。 3. 讲究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做好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工作乌兰夫指出:“我们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都是科学,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把工作做好。”[7](P. 356)他又指出:“民族工作是很复杂的工作,现成的经验更少。”[4](P. 24)因此,必须注意虚心学习,积累和总结经验,“使我们的思想更符合客观实际”[4](P. 483)。这就是说,要做好纷纭复杂的民族工作,必须以周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主观思想和客观实际相一致,按照民族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为此,他提出了要成为所从事工作的“专家”的高要求。他说:“我们不仅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要学习专业知识。做统战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统一战线的专业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这门专业的专家;同时根据工作的需要,也要学点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知识。”[7](P. 357)这是乌兰夫对“做统战工作的干部”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做民族工作的干部”也是完全适合的。这是乌兰夫的经验之谈。乌兰夫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不仅成功建立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而且使之成为“全国模范自治区”,就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按民族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最好证明。 4. 坚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观点,促进各民族同求解放,共谋幸福乌兰夫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观点是彻底的,他主张经过三个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第一阶段,在党的领导下,中华各民族“同求解放”。这就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新中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民族平等、团结、自主,少数民族充分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第二阶段,改革旧制度,就是说必须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因为少数民族的进一步发展“绝对不能在旧的生产关系和剥削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实现”[4](P. 414)。第三阶段,各民族“共谋幸福”。要以国家帮助和各地区相互支援与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除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和谐相处。 5.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被历史性地选择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经过实践后取得辉煌成就,乌兰夫认为,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形成了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7](P. 363)。1981年,乌兰夫在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60华诞而写作的重要文章《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重申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全面总结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和教训。最后,得出结论:“六十年的经验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指引着少数民族渡过了曲折而光辉的历程……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没有少数民族的彻底解放、自由发展和幸福生活。”[7](P. 383)内蒙古自治区走过的道路就足以证明这一真理。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区划,党中央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讨论了这个问题。会议期间,毛主席和乌兰夫谈话时讲到要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逐步实现内蒙古东西部的统一。在周恩来同志的精心协调下,历经9年10次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在十年动乱中,林彪、“四人帮”倒行逆施,把一个好端端的内蒙古自治区划了个七零八落。乌兰夫恢复工作后就这个问题给中央写了专题报告,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拨乱反正中,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又以崭新的面貌巍然屹立在祖国的正北方。乌兰夫说得好:“这个问题的解决标志着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态度,为全国各少数民族所注目,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内蒙古自治区。”[9](P. 255)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们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便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使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就是采取的一次重大步骤。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把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众所周知,是乌兰夫同志领导、主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他始终关注和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他指出:“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加强民族法制宣传,并坚决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因此,这项工作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久安之计。”[7](P. 383)正因为乌兰夫有的这种很强法律意识和长远的思考,他才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关怀下,1981~1984年,乌兰夫带领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领导小组成员和起草小组人员进行了紧张而又细致的工作,先后共易17稿,每一稿都经过他逐条逐句推敲。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乌兰夫写文章、做报告、发表全国广播讲话,为这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欢迎,有力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好的基本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部基本法,1991年12月8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于2001年2月28日公布实施,使这部基本法更加完善。2005年5月31日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截至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有68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实施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都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健全和发展的促进。然而,至今5个自治区都没有出台自治条例,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2006年7~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检查中强调要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只有这样,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才能更加深入和扎实,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并做出一系列指示和决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特殊政策与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实践中将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加充分发挥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达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档案史料选编[M]. 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 [4]乌兰夫文选(上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5]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N]人民日报,2005-03-01(10). [6]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 乌兰夫纪念文集(第1辑)[M]. 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9. [7]乌兰夫文选(下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8]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 乌兰夫论牧区工作[M]. 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 [9]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 乌兰夫回忆录[M]. 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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