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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核心概念、概念体系及理论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包玉山

 

【内容摘要】少数民族经济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的核心概念。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时, 还需要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与少数民族经济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活动。根据与少数民族经济之间的相关程度,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可分为少数民族相关经济和非相关经济, 少数民族相关经济又分为直接相关经济和间接相关经济。根据其少数民族人口的集中程度,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可以分为典型民族地区经济、较典型民族地区经济和非民族地区经济, 前二者为民族地区经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民族地区经济和少数民族直接相关经济。

【关键词】少数民族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民族地区经济;少数民族直接相关经济

【作者简介】包玉山, 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自创建三十年来, 近80% 的成果是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问题的。①然而, 在现实中,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并不等于民族地区经济, 更不等于少数民族经济。②再者, 从在这些成果中去掉“民族”字样后, 从理论到内容, 与区域经济学并无二致。③出现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至今还没有自己的具有确切含义的、具有分析意义的核心概念以及概念体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以供大家讨论。
    一、核心概念: 少数民族经济
    有人认为,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不被主流经济学接受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自己的核心概念及概念体系。其实,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作为一个学科, 同其他任何学科一样, 不仅有自己的核心概念, 而且有用来分析、研究和表达该学科所涉及的所有问题的一系列概念, 即概念体系。那么,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核心概念是什么? 核心概念周围展开运动的概念又有哪些呢?2001 年施正一先生指出, 民族经济学的不成熟性表现在“所使用的概念与范畴的不完全性及其内涵界定的不确定性上”。④所以, 他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并解释了“民族经济”、“少数民族经济”、“民族地区经济”、“民族贸易”、“民族财政”等五个概念, 但未能选择和确定其核心概念。到了2008 年, 刘永佶教授终于将“少数民族经济”概念确定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核心概念。⑤这是学科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但对其内涵仍未进行界定。然而, 对这一核心概念, 以及对其周围的其他各相关概念进行定义, 并说明它们相互之间的运动关系, 又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问题。
    关于少数民族经济概念, 施正一先生指出: “少数民族经济就是指多民族国家内处于少数人口的那些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在我国, 它就是指汉族以外的所有其他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与经济生活。”⑥显然, 此定义只明确了所指“谁之经济”的问题, 而没有概括出“少数民族经济”概念的本质特征。
    不过, 施先生在谈到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时认为:“从狭义上来说,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的少数民族的经济问题。它包括的范围也是多方面的, 可以把一个少数民族的经济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 也可以把一个民族地区( 包括若干个少数民族) 的经济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 还可以把所有少数民族的经济问题作为综合研究的对象。”⑦(这就是说, 中国的“少数民族经济问题”包括“一个少数民族的经济问题”、“所有少数民族的经济问题”和“一个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而其中的“一个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所有少数民族的经济”两个概念又只有量的差别, 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 可以将二者理解为“少数民族经济”。这样,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两个层次的内容。
    少数民族经济, 顾名思义, 是属于少数民族自己的经济, 不应该包括不属于它的经济活动。因此, 少数民族经济就是指由多民族国家中处于非主流地位的各少数民族独立经营和发展的经济活动, 或其参与者以少数民族成员为多数的经济活动, 或是由少数民族成员控制和支配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一般有少数民族特有经济活动和同质经济活动两种表现形式, 并由此派生出以下两个概念: ( 1) 少数民族特有经济。此概念是指多民族国家中的非主流的各少数民族自古以来经营和发展, 并孕育该民族传统文化的传统特有经济活动和基于传统经济文化发展出来的, 以本民族成员为主要参与者的新兴特有经济活动。需要指出的是, 这里的特有经济概念中的“特有”是个泛指, 实际上它既包括少数民族历史上经营和发展的, 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经济活动, 也包括其他民族成员虽有参与, 但不如该少数民族具有优势或特色的经济活动。例如, 蒙古族的草原畜牧业, 藏族的寺庙经济, 穆斯林的清真经济。特有经济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多个少数民族共同拥有的特有经济, 如草原经济、寺院经济、清真经济; 几个少数民族共同拥有的特有经济, 如狩猎经济; 一个少数民族拥有的特有经济, 如民文信息产业、少数民族医药业、少数民族手工业、少数民族餐饮业。( 2) 少数民族同质经济。此概念是指多民族国家中处于非主流地位的少数民族后来经营和发展并有其成员普遍参与的, 同时国内其他民族也都在普遍经营和发展的同质化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
    就少数民族特有经济和同质经济的关系而言, 随着经济结构的特色化、绿色化调整, 少数民族特有经济由于是特定生态环境的产物, 也由于是特定文化类型的产物, 可能逐渐地被更多的人接受, 成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或经济文化类型, 向同质化方向发展, 转化成为同质经济。例如, 内蒙古的乳肉绒业、养牛业、养羊业。由于文化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特点, 今天的特有经济可能也是历史上的同质经济。例如, 狩猎经济曾经是许多民族的古老经济活动, 但现在它却变成了少数狩猎民族的特有经济活动。
    在现实中, 少数民族同质经济会随着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相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而得到发展和扩张; 少数民族特有经济作为少数人的生计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并且因少数民族同质经济的发展和扩张而日益萎缩。特有经济的发展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问题, 同质经济的发展标示或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变迁的程度和方向。
    在少数民族特有经济中, 传统特有经济是新兴特有经济的基础, 也是其决定性因素。新兴特有经济是以传统特有经济为根基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部门, 没有少数民族传统特有经济, 少数民族新兴特有经济也就无从谈起。随着时间的推移, 新兴特有经济逐渐地转变为传统特有经济, 然后又在传统特有经济的基础上分化出别的新兴特有经济。
    二、相关概念及相互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早在20 世纪80 年代谈到少数民族经济的范围时说:“少数民族经济当然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分不开的, 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 所以,“还要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⑧可见,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概念是与少数民族经济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那么, 究竟什么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呢?
    我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 一般都把少数民族地区简化为“民族地区”, 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简化为“民族地区经济”。关于民族地区经济概念, 施正一先生于1993 年做了这样的界定:“所谓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就是指的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的各种经济建设与社会经济生活。”⑨2001 年, 施先生又一次重申并修改了这个定义: 民族地区经济“是指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居住的特定地区经济, 在我国就是指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或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⑩不难发现, 在这个概念中, 作为前导概念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民族地区”的内涵并不清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即为民族地区经济”的观念包含在里面。笔者以为, 在定义民族地区经济概念之前, 还需要先弄清楚“民族地区”概念的内涵及特征。
    在我国学术界, 对民族地区概念有两种解释或定义, 一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二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这两种解释也是我国官方所认可和采纳的解释。
    关于第一种解释, 20 世纪80 年代初,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曾指出:“一个地区里头, 有相当数量是汉族以外的民族居住在那里, 就可以叫做)少数民族地区[11]。”但这里的“相当数量”到底是多少, 至今仍无答案。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也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具体解释。尽管如此, 可以把第一种解释理解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问题, 并把这种认识概括为“人口比例标准”, 以此为标准选择和确定的民族地区可称为“人口型民族地区”。因为, 在一个地区只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居住, 才能叫做“少数民族聚居”。但是, 在现实中, 谁也没有回答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到多少才算“聚居”的问题。
    关于第二种解释, 较为普遍的理解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即为民族地区。我们把这种认识概括为“政治标准”, 以此为标准选择和确定的民族地区可称其为“政治型民族地区”。此种民族地区, 在我国有155个, 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在现实生活中, 政治型民族地区和人口型民族地区有时一致, 有时也不一致, 其一致程度则取决于政治型民族地区中的自治民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高低程度。以西藏为例, 藏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高达97%, 所以, 在西藏, 政治型民族地区和人口型民族地区是很一致的, 可以说, 民族自治地方即为民族地区。但在内蒙古, 情况就大有不同。内蒙古虽然是大家公认的“政治型民族地区”, 但按照人口型民族地区的标准, 它的12个盟市中的8个盟市的蒙古族人口比例只在3% - 19%之间; 10个旗县市区中的49个旗县市区的蒙古族人口比例都在10%以下。如果这些地区也算作民族地区的话, 民族八省区之外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甘肃等省市也能成为民族地区。因为, 这些省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都在20%以上。[12]
    类似内蒙古这样的民族自治地方, 政治型民族地区和人口型民族地区是不一致的, 民族自治地方并不等于民族地区。但是, 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内蒙古少数民族旗县市区多达95个, 其中, 蒙古族人口比例在10%以下的有49个旗县市区, 占其51.58% 。可见, 从地方到中央,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认定和划分, 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即为民族地区的观念, 根深蒂固、挥之不去。在这种观念下, 真正的少数民族旗县却被淡化, 甚至被严重地边缘化了。因此, 对像内蒙古这样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在区分民族地区的上述两个标准中, 人口比例标准是核心标准。因为, 在一个地区没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 它就不能成为民族自治地方, 更不能成为民族地区。而关于区分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标准问题, 我国宪法及相关的民族法律中均没有相应的规定, 只有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有一个设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标准。1993 年由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 特殊情况的, 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我们对现有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区分时, 可以借鉴《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的这个人口比例规定, 并以此作为区分标准。
    当然, 这个30%的比例也不是绝对的, 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 提出自己的具体比例标准。但对多数少数民族来讲, 30%的界限应该是一个底线, 不能再低了。如果再放低这一比例标准的话, 又要回到“民族自治地方即为民族地区”的认识上, 继续混淆民族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两个概念, 进而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等同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因此, 在现有民族自治地方制度不变的前提下, 按一定的人口比例标准, 对其下的所有地区进行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区分, 不仅是向人们提供一个更加明确而清晰并具有分析性的民族地区概念的需要, 而且也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发展的需要, 更是落实民族优惠政策、安排和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客观需要。
    有的政治型民族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 , 一开始可能既是政治型民族地区, 同时又是人口型民族地区, 但随着全国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和人口的迁徙, 慢慢地变成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很低的政治型民族地区; 而有的政治型民族地区可能一开始就不是人口型民族地区, 但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 它又可以成为人口型民族地区。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变动和发展, 典型民族地区和较典型民族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 人口型民族地区经济和政治型民族地区经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相互转化关系。
    正因为民族地区有人口型民族地区和政治型民族地区两种形式, 相应地,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也有人口型民族地区经济和政治型民族地区经济两种形式。
    政治型民族地区即为民族自治地方, 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个少数民族中间平面分布的结果, 也是∃宪法%所认可的不能更改的, 但对其内部可以进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区分, 区分的标准当然是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标准。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情况, 可以把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典型民族地区、较典型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三种。相应地,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也表现为典型民族地区经济、较典型民族地区经济和非民族地区经济三种形式。其中, 前二者构成民族地区经济。因此, 民族地区经济是指典型民族地区和较典型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
    现实中, 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 使少数民族经济表现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一部分, 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如此, 我们不进行泛泛的“民族地区经济”研究, 而只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与少数民族经济有联系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这就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进行适当的分类, 分类的根据就是与少数民族经济之间的相关程度。
    一般而言, 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越大, 少数民族经济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之间的相关性就越大。根据少数民族经济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相关性程度, 可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分为少数民族相关经济和少数民族非相关经济两个部分: ( 1) 少数民族相关经济是指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 2) 少数民族非相关经济是指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无关联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
    根据相关度的不同, 把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少数民族相关经济进一步分为少数民族直接相关经济和间接相关经济两个部分: ( 1) 少数民族直接相关经济是指在少数民族特有经济和同质经济基础上分化发展出来, 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得以发展起来的, 且具有明显的民族和民族地区特色的, 虽然其从业人员不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 但它的发展能够直接带动少数民族特有经济和同质经济发展, 并为其提供市场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 2) 少数民族间接相关经济是指虽不是从少数民族经济分化发展而来, 其从业人员中少数民族成员极少, 但它的发展对少数民族经济具有间接作用的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
    随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经济联系的加强, 原来的非相关经济也开始与少数民族经济发生联系, 成为少数民族相关经济; 随着少数民族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淘汰,原来的相关经济也有可能转化为非相关经济, 直接相关经济转化为间接相关经济。当然, 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也存在着与此相反方向的转化关系。随着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强大, 少数民族直接相关经济有可能被纳入到少数民族经济范畴中, 向少数民族特有经济和同质经济转化。
    三、理论意义
    上述各概念中, 少数民族经济是核心概念, 其他各概念都以此为中心, 有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有的成双成对、相互转化, 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概念体系。
    通过对少数民族经济这个核心概念的界定和解释, 合乎逻辑地提出了少数民族特有经济、传统特有经济、新兴特有经济、少数民族同质经济等概念, 并使少数民族经济概念具有很强的分析意义, 使它具有了能够说明少数民族经济中的哪些经济活动对该少数民族的发展起什么作用的问题。通过对民族地区经济概念的解释, 提出并使用了政治型民族地区、人口型民族地区、典型民族地区、较典型民族地区, 政治型民族地区经济、人口型民族地区经济、典型民族地区经济、较典型民族地区经济、少数民族相关经济、直接相关经济、间接相关经济、非相关经济等概念, 用以分析、表达和论述与少数民族经济有关的民族地区经济问题, 使民族地区经济概念在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的哪些经济活动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有意义方面, 也具有了很强的分析意义。总之, 选择和确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一系列概念, 并做出界定和解释, 可以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理论及其体系的建立, 提供概念和理论基础。
    根据核心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内涵, 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笔者提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的结构设计: 少数民族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少数民族经济的国家干预。首先, 少数民族经济中侧重分析和探讨特有经济。这是因为, 特有经济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 是各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普遍手段。其次,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中只分析和研究民族地区经济( 典型民族地区经济和较典型民族地区经济) 和直接相关经济。再次, 在制度层面上, 对少数民族经济与直接相关经济之间的利益联结问题, 对少数民族经济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提出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进行调控的对策建议。这样, 可以使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这一学科具有了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概念的提出和使用,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民族自治地方化”的难题。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标准, 将民族自治地方区分为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 同时按其少数民族人口多寡把民族地区排好队。这样, 我们的少数民族经济研究者就不会因为缺乏以民族为单位的统计资料, 而无奈地采用不能反映少数民族经济活动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数据进行少数民族经济研究, 从而能够避免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民族自治地方化”倾向的发生。少数民族经济研究者也很容易从各个地区综合统计数据中就能够分离出那些反映少数民族经济活动方面的数据, 对各少数民族经济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 并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对策和策略。
    注释
    ①参见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编:《开拓与发展——民族经济学20 年》,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张丽君主编:《发展与创新——民族经济学科20 年》,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张丽君、杨思远主编:《新目标•新体制•新学科》,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刘永佶主编:《民族经济》( 第二辑)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②参见包玉山:《试论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地区的联系和区别》,《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 年第5 期。
    ③参见龙远蔚:《少数民族经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编:《开拓与发展——民族经济学20 年》, 第50 页。
    ④施正一主编:《民族经济学教程》( 修订本)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1 页。
    ⑤参见刘永佶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年版, 第20 页。
    ⑥施正一主编:《民族经济学教程》( 修订本) , 第78 页。
    ⑦施正一主编:《民族经济学教程》( 修订本) , 第6—7 页。
    ⑧于光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少数民族经济》 ,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编:《民族经济学研究》第一集, 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 第2 页。
    ⑨施正一:《民族经济学导论》, 民族出版社1993 年版, 第38 页。
    ⑩施正一主编:《民族经济学教程》( 修订本) , 第22—23 页。
    [11]于光远:《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编:《民族经济学》第一集, 第2 页。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 2007) (“二、综合: 2- 9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和人口”) , 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7/indexch.htm。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内蒙古草原牧区民族经济加快发展研究”( 项目编号: 04XJL009) 、内蒙古人文社会科学民族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的概念体系与学科体系”(项目编号: 09MZXJD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民族研究》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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