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语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这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正式建立。 2013年8月,教育部督导办、语用司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为《办法》出台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出台的《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得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充分的依据和更加规范的指导。 《办法》共五章十一条,明确了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内容、实施部门、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奖励和问责机制。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发展水平等4个一级指标以及组织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13个二级指标,并赋予了相应的评估分值,明确了考核要点,由此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督导周期规定每五年开展一轮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督导程序包括下发督导评估通知、被督导单位自评、督导组现场督导评估、反馈督导意见、发出督导意见书、督促整改、回访复查等。为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还规定各省(区、市)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与问责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对于督促各地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认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国家语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联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