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宁夏、甘肃合并。10月,中央民委党组向中共中央呈报了《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建议“合并甘肃省的河东回族自治地方、西海固回族自治地方并划入原宁夏省的汉族地区,建立一个相当于省级的回族自治地方”。1956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倡议。 党的八大期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同甘肃省委负责人就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交换了意见。10月,甘肃省委成立了由强自修等11人组成的筹备委员会。1957年5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和省政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方案。6月,国务院第51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提请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7月4日,周恩来总理在提交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全国回族人口有350多万,是我国人口比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不成立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是不能同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的。”7月15日,会议批准了周恩来总理提交的议案,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时确定了自治区的行政区域。会后,为加快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步伐,于1957年11月初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任命刘格平等11人为工委委员。11月5日,宁工委在北京正式成立。 1958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刘格平为主任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担负起了自治区的行政领导工作。自治区的筹建工作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各省市的无私援助。 1958年10月24日,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银川隆重开幕。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派出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为团长的代表团专程前来祝贺。25日,会议选举产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刘格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马玉槐、吴生秀、王金璋、王志强、马腾霭、郝玉山、黄执中为副主席,选举韩幽桐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会正式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不仅是宁夏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实现了回族人民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愿望,为消除历史上残留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歧视,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创造了条件。自治区的成立,大大提升了宁夏在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十分有利于宁夏取得中央和兄弟省市的各项帮助与支持,这为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执笔:马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