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调和民族关系的手段,为中国历代王朝所重视。法制的修订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时社会状况的影响。金朝所处时代是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的高峰期之一,其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受到民族融合潮流的影响,作为文化的较高层次内容的法律更不例外。在民族融合的历史背景下,金代法律变革与其民族文化认同趋势是一致的,金代法律一步步趋于汉化并最终达到与中原王朝相当水平所折射出的民族文化认同,再次印证了多民族统一与融合正是中华民族前进的方向,而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文化内容都无一例外地带有民族文化认同的印记。 关键词:金代;法律;民族融合;民族文化认同 中图分类号:K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5-0152-07 基金项目: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资助项目(批准号:2014921058) 作者简介:李玉君(1980—),女,副教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从事辽金史、北方民族史、法制史研究。法律作为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革必定要受所处历史时期的诸多因素的影响,甚至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由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金代王朝,自1115年立国到1234年灭亡,曾先后灭辽和北宋,雄踞中国北方与南宋政权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长达百余年。这一时期先后有北宋、南宋、辽、西夏、金、蒙元等政权并立,是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的高潮之一。金朝曾与南宋并称华夏正统,其治下汉、女真、契丹、渤海、奚等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互相影响,民族融合程度较为深入。随着社会状况的不断变化,面对中原文化影响持续加深、民族认同倾向日益增强的历史潮流,金朝统治者以较为积极、开放的姿态应对,具体表现之一即是因时制宜地修改法律条文。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其变革不可避免地要带有时代特征。 一、金代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 建立金朝的女真族原本是我国东北一个以渔猎为主的少数民族。从崛起于白山黑水之间,到建立政权、占据中原,再到百年后的衰亡,金朝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立国前的女真社会,尚处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时期。特别是在金朝政权建立以后,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对辽和宋的战争、贸易等,金朝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变。面对这一社会状况,金朝统治者自然要因时制宜地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认为:“在当代以及其它任何时代,法律发展的中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者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因此,要深入理解金代的法制变革,首先要对金代社会的历史背景,包括政治制度、经济生产和思想文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政治制度方面,金朝从立国前简单组织形式发展到等级森严、君权至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吸纳辽宋典章制度的过程。熙宗朝以前,金政权的统治决策靠的是勃极烈制度——以少数的高级核心官员来决策军国大事。皇帝接受各勃极烈成员的辅佐,同时皇权也受到牵制,并非至高无上。君臣之间“无轻重贵贱之别”[2]1013,乐则同享,财则同用。太宗继位后“有事集议,君臣杂坐,议毕同歌合舞,携手握臂,略无猜忌”[3]225。可见金初的官制中还保留着部落时代朴素的平等观念,君主专制体制在当时也尚未确立。历经太祖、太宗两朝,金朝政权逐渐趋于稳定。天会四年(1126),金朝“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2]1216。自幼受教于汉儒韩昉的熙宗即位后,不仅未补上谙班勃极烈(皇储,相当于皇太子)这个空缺,反而迁国论忽鲁勃极烈完颜宗磐为尚书令、太师,迁国论左勃极烈完颜宗干为太傅,迁国论右勃极烈完颜宗翰为太保,“领三省事”,又于次年“三月壬午,以太保宗翰、太师宗磐、太傅宗斡并领三省事”[2]71。这标志着勃极烈制度已经被废除。天眷元年(1138)八月,熙宗在汉族官员韩企先等人的辅佐下,依据汉制开始了史称“天眷新制”的官制改革,“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汉官之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2]1216。又“改燕京枢密院(太祖仿辽南面官之制设立)为行台尚书省”[2]73,并增设了新的机构——御史台。礼仪方面也作了改革,如“始设仪卫将军”,始有“内廷之禁”[4]475,又“始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2]73,这是按照中原王朝的礼仪标准严格划分了君臣界限。勃极烈制度的废止、新官制的启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皇权统治,开启了金王朝典章制度汉化进程的序幕。海陵王即位后,又将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天德二年(1150)废除行台尚书省,政令统一于朝廷;天德三年(1151)下诏迁都燕京,将金王朝的统治中心由女真故地迁往汉人居住地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正隆元年(1156)废中书省和门下省,只留尚书省,为最高权力机构。正隆官制改革以后,金朝“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2]1216。为金朝政治制度的全面汉化铺平了道路,这才使得章宗能“正礼乐,修刑法,定官制,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规”[2]285,达到与中原王朝相当的水平。 在经济生产方面,金朝也从渔猎为主、兼有畜牧和耕作逐步进入精耕细作的农业文明。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有足够的农户和生产资料(农具、耕地等)。对于农户这一必要条件,金朝是通过人口迁徙来完成的。史书记载,金朝不仅将女真人迁往汉地,也将汉族人口迁往金源地区。尽管这些迁徙活动的目的除了屯田外,多是出于“虑中国有二三之心”[4]520而要防范汉人或让女真人来“监视汉人”,但在客观上也使得女真族得以接触中原汉人成熟的农耕文明,促进了先进农耕技术的传播。为了促进经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金朝统治者对汉族人口的迁徙、安置十分重视。太祖就曾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军中将领切实解决好掠获人口的安置问题。天辅七年(1123)太祖下诏:“郡县今皆抚定,有逃散未降者,已释其罪,更宜招谕之。前后起迁民户,去乡未久,岂无怀土之心?可令所在有司,深加存恤,毋辄有骚动。”[2]40这些政策对安抚百姓、避免逃亡是有积极作用的。在农具方面,金朝承袭了北宋中叶以后的发展状况,有铧、犁碗、趟头、牵引、锄、镰、镐、锹、铲、铡刀、垛叉等,种类比北宋更为繁多。这些工具不仅出现在中原汉地,而且出现在东北地区,这说明中原地区的生产工具,已广泛传播到东北金源地区。在耕地方面,《金史》记载,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猛安谋克总计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2]1064。可以说,世宗时期是金朝农业经济的迅速转变时期,这种转变除了表现在耕地的发展上之外,还表现在生产关系向租佃制转化上。大定二十一年(1181),世宗对大臣说:“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檣,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取租而已。”[2]1064同年又说:“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2]1047可见金朝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但农耕生产有了相当规模,租佃制生产关系也普遍出现了,女真族再也不复是立国前的渔猎民族了。 在思想文化方面,金朝的巨大变化体现在奉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上,而其重要的表现就是尊孔和修建孔庙。天会四年(1126),金朝主要针对西京路的汉人发布了第一个改俗令:“今随处既归本朝,宜同风俗,亦仰削去头发,短巾左衽。敢有违犯,即是犹怀旧国,当正典刑。”[5]到天会七年(1129),强制汉族百姓改从女真之俗的措施更为严厉,乃至“下令禁民汉服及削发不如式者死”[6]960。金朝初期的残酷统治导致了中原百姓的不断反抗,统治者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合于管理新占领的辽宋故地的非女真人群的统治政策,而早已被历代王朝认同的尊奉儒家思想的治理模式自然成为首选。特别是从熙宗朝起,金统治者都在不遗余力地仿效中原王朝在思想文化上的统治措施。天会十五年(1137),熙宗即位后,开始尊孔子之制,“兴制度礼乐,立孔子庙于上京”[2]2311,并于天眷三年(1140)秋“以孔子四十九代孙璠袭封衍圣公”[2]76。之后他又于皇统二年(1142)令官府拨钱一万四千贯用于修孔庙圣殿,皇统四年(1144)又拨钱一万四千五百贯以修缮孔庙、创盖大成殿。各地方对孔庙的修建也有很多。世宗同样尊孔崇儒,修孔子庙,立宣圣庙碑。世宗于大定三年(1163)七月“以孔总为袭封衍圣公”[2]132,大定二十三年(1183)“以尚书右丞张汝弼摄太尉,致祭于至圣文宣王庙”[2]183。从大定三年(1163)至大定二十九年(1189)间,各地重建、新建、修复各地孔庙十五座[7]。世宗还大力提倡儒家的忠孝观念,使其成为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的关系准则。他曾对皇太子允恭和诸亲王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弟,孝弟无不蒙天日之佑。汝等宜尽孝于父母,友于兄弟。”[2]161世宗还几次广为散发《孝经》,再三强调“教而后能”。经由熙宗确立、世宗大力提倡,儒家思想终于成为金朝的正统思想观念,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文化在价值取向上得到了整个金朝的认同。章宗时还曾“诏赐贵德州孝子翟巽、遂州节妇张氏各绢十匹、粟二十石”[2]216以表彰其恪守儒家伦理,至此女真族已经“变夷狄风俗,行中国礼乐”[8]。章宗时期被袭封为衍圣公的孔元措曾说:“皇朝重道之宏规,前此所未见闻者。”[9] 二、金代立法成果中的多源性和多元性因素 随着金朝在政治制度、经济生产和思想文化方面与中原王朝逐渐趋同,涉及汉、女真、契丹、渤海、奚等各族的以汉化为主的民族融合逐步深入,金朝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革。其法律制度从不成文的民族习惯法开始,不断吸纳唐、辽、宋等王朝的相关法律条文,最终产生了可为后世所宗的一代成法,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金朝立国之初“法制未定,兵革未息”[2]1032,太祖、太宗两朝在“一切依本朝旧制”[2]47和“姑宜仍旧”[2]675思想指导下立法。太祖说:“吾虽处大位,未易改旧俗也。”[2]1614收国二年(1116)五月,“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女直皆降。诏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2]29。这里针对新占领的辽地的女真人,实行的也还是女真习惯法。天辅五年(1121)太祖征辽前,命其弟吴乞买(后来的太宗)辅政,赐诏曰:“汝惟朕之母弟,义均一体,是用汝贰我国政。凡军事违者,阅实其罪,从宜处之。其余事无大小,一依本朝旧制。”[2]47 在女真故地或者针对新占领区的女真人时,还可以“一切依本朝旧制”,但是对于已经被一定程度汉化的契丹族和中原地区的汉族,女真习惯法就不适应统治需要了。因此,“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2]1014。金太宗天辅六年(1122)十二月,金攻占燕京,实行“南北面官”之制。到了熙宗天眷三年(1140),“复取河南地”,“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2]1015,这里所说的律文即辽、宋的法律条文。熙宗同时制定了一些针对渤海人或汉人的政策,如天眷元年(1138)“诏官诰命,女直、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2]73。在这一时期,金朝尚处于因地制宜、借法代用的阶段,称得上是女真、契丹、汉的“一国三制”。 政权趋于稳定后,熙宗开始进行史称“天眷新制”的汉官制改革。之后也很快开始系统的成文法的编纂,“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2]1015。这是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史称《皇统新制》,其内容“大抵依仿大宋,其间亦有创立者,如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4]173。这里所说的异于宋律而“创立者”,很可能源于女真习惯法。海陵王弑君自立后,于正隆年间编订了《正隆续降制书》。这部法典由“海陵虐法,率意更改”[2]1987而来,其内容“伤于苛察”[2]1018,故而质量不高。世宗即位后,“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2]1015这是一部临时性法规,内容并不完善,但对大定初年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后来金世宗考虑到《皇统新制》《正隆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理》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2]1018,又修订了《大定重修制条》。从熙宗到世宗,尽管修订了一系列成文法规,但是尚未出现为后世所宗的一代成法。 至章宗时,承平日久,宇内小康。鉴于当时“礼乐刑政因辽、宋旧制,杂乱无贯”[2]1689,章宗于明昌元年(1190)下令详定所审定律令。明昌三年(1194),详定所“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订,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阕,取《(宋)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为《明昌律义》”[2]1022,另将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虽未颁行,但为之后泰和制律奠定了基础。泰和二年(1202)五月,金朝修成《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它是金朝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基本上沿用到金朝灭亡。此法典共有四大部分,即《泰和律义》《律令》《新定敕条》与《六部格式》。因为这一法典产生于民族融合大发展的章宗时期,此时金朝发展形势较为乐观,而且这一法典融入了诸多中原文化元素,再加上金统治者执政以来的诸多立法与执法经验,因而形成了这部相对完善的成文法典。其制定标志着金朝法制文化汉化的高度完成,对元朝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元兴,其初未行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10]2603,直到元世祖忽必烈时才宣布“禁行金泰和律”[10]138。 回顾金代法制变革的整个过程,特别是从史籍里“兼采”“参酌”等用语中,可知金代法律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其以汉化为主的民族融合历史环境是分不开的。在金朝立国之前,处于原始的氏族社会和部落联盟时期的女真族与历史上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一样,产生了用以处理部落之间的纠纷和调整部落内部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根据记载,女真完颜部早期首领、始祖函普曾立约:“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三十自此始。”[2]2这可以看成是女真族最早的不成文习惯法,带有浓厚的氏族制色彩。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完颜部女真习惯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有残酷野蛮的特征,而且这种特征一直到太宗朝还很突出。为了威慑犯罪和叛乱,“轻罪笞以柳菱,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并以家人为奴隶。”[2]1014金太宗时规定凡是“窃盗赃一钱以上”者,“拾遗钱于市”者,“菜圃中拔葱”者,都要被处以死刑。不仅轻罪也可获死刑,施刑的方式还保存和参用了原部落时期的刑罚,如割鼻、割耳、断手足、割舌、投高崖、剥皮等等,刑罚手段极为残酷。除了这种简单粗暴的特征外,金初法律也还有值得称道的地方,那就是女真族的传统习惯法中有朴素的平等观念。“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2]1013。身为皇帝的太宗也曾因为私用库金而被“群臣扶下殿,杖二十”[6]1194。 随着熙宗朝汉化改革和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金朝法律的刑罚方式趋于温和、文明。熙宗“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2]1015。在通过“正君臣之礼”“设仪卫将军”“内廷之禁”“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2]73来彰显皇权至上的同时,“八议”也被引入到立法当中来。女真族内再也不复“无轻重贵贱之别”了。 最能突出反映金朝法律这种“多元性”特征的,当属其婚姻制度。女真族“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2]1518;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4]554。这与儒家伦理格格不入,被中原王朝视为陋规恶俗,“妻后母,禽兽行也!”[11]实际上,将收继行为等同于“禽兽行”未免言过其实、意气用事,更何况还忽略了在古代社会中收继婚制度对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家族兴旺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女真族进入中原地区后,收继婚这种旧俗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但在中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下,发生了很多变化。宋人洪皓于建炎三年(1129)奉命出使金国被扣到绍兴十二年(1142)敕归,生活在金朝长达十三年的时间,其间对金朝婚俗多有观察,记载了金朝治下汉人对收继婚的看法——“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12]。从政和五年(金收国元年,1115)阿骨打建国号“大金”到绍兴十二年(金皇统二年,1142),前后将近三十年,金朝治下的汉人依旧视收继婚为“非法”。然而到了世宗时期,大定九年(1169)正月,“丙戌,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闺归宗,以礼续婚者,听”[2]144——金朝立法使收继婚“基本上仅限于兄弟之间,而且必须服终归父母家之后以礼续婚”[13],而且是明确地针对汉人和汉化程度很深的渤海人。由于此时金朝统治者已经接受并在推行儒家伦理道德,自然要对收继婚加以限制,在保持收继婚原有风俗的同时,引入了中原的“礼”制。这是女真习俗与中原礼制相融合的典型代表,使无“礼”之婚变为有“礼”续婚。从这条禁令还可以看出,当时一定数量的汉人和渤海人是接受收继婚的,否则也没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章宗时修订的泰和律规定,“侄儿娶讫婶母,即是欺亲尊长为婚,同奸法,各离”[14]。这条法令并未局限于某个民族,当然包括了女真族。在这里,将同辈收继婚与错辈收继婚分离开来,明令禁止后者。这样既保留了收继婚,又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了儒家伦理;既保留了女真族的传统习俗,又体现了对先进中原文化的认同。尽管金代史籍中未见汉人收继婚的记载,但是紧接着的元代的史籍中有三十多个案例[15]。金朝治下的人口后来归于元朝,元代汉人能够接受收继婚,若没有金代的影响,恐怕不能在短短几十年里有这样大的态度转变。在中原礼教影响下,女真人思想中儒家思想日益加深,接续婚在形式方面有了一定的变化,接续婚的对象在渐渐缩小,基本上仅限于兄弟之间,而且必须服终归父母家之后以礼续婚。金朝中后期,女真接续婚也逐渐被人们抛弃,还出现了许多贞节烈女。类似针对收继婚的折中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世宗大定八年(1168),“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2]141。这是用法令来告诫人们尽孝的重要性,以法令来强制约束。因为金朝不禁止妇女再婚,但是又受到中原忠孝观念的影响,因此为改嫁母服丧三年,正是女真人旧俗与中原传统思想观念结合的产物。 三、金代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与中原传统文化不可逆转的民族融合历史趋势是金朝法治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金代统治者顺应历史潮流,“兼采”各家法规,因时制宜地改革法律,以此来维护其统治。不可否认,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会对法制变革产生莫大影响。毕竟在“法自君出”的君主专制社会中,法律总是要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因此,金代统治阶层特别是皇帝本人的法律思想,当然会对法制变革产生深刻影响;了解金代皇帝的法律思想,也是深入探讨金代法制变革的关键之一。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文化在法制上历来都强调“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与之相反,法家讲究“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16],因此用法残忍、施行重法也就成了法家思想的典型特征。施行重法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刻薄寡恩,国祚不昌”,不利于长治久安。只有“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也就是律教并重,才是促使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7]金朝统治者在学习中原文化的过程中也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点。 特别是从熙宗朝起,金代皇族已经是一个儒学修养很高的群体了,在金代文学史中都能占有一席之地。 金统治阶层大力倡导儒家思想文化,上自皇帝本人、下至普通百姓均热衷于学习儒家文化,以致于后人将金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过度儒化。在金朝亡国十三年之后,即蒙古定宗二年(1247),当时还是藩王的忽必烈问金朝遗老张德辉:“或云‘辽以释废,金以儒亡。’有诸?”[10]3823当然,这种说法未必准确,却反映了金朝社会对儒家思想推崇之重。在此我们对金朝皇帝的法律思想做一分析,从中一窥中原文化对金朝法制变革的影响。 太祖、太宗两位皇帝忙于对外征战,“文物度数,曾不遑暇”[18],还顾不上整顿内政和健全法制,因此主张法律“一切依本朝旧制”[2]47,针对新占领的辽地的女真人也“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2]29。这里面“兵革未息”固然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守旧势力大多反对。史载:“太祖即位后,群臣奏事,撒改等前跪,上起,泣止之曰:‘今日成功,皆诸君协辅之力,吾虽处大位,未易改旧俗也。’撒改等感激,再拜谢。凡臣下宴集,太祖尝赴之,主人拜,上亦答拜。天辅(1117—1122)后,始正君臣之礼焉。”[2]1614从一个“感激”就可以看出撒改等大臣、贵族对“旧俗”的态度。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早在立国前,仅仅是想改动不成文的习惯法,都有很大阻力:“昭祖欲稍立条教,诸父、部人皆不悦,欲坑杀之。”法律变革之艰难可见一斑,若无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此时未曾出现法律的根本性变革,但是太祖、太宗的法律思想已经在向中原王朝靠近了。女真族早期惯用重法,对于杀人犯和盗贼一律处以“击其脑杀之”[2]1014的惩罚。这种情况到了金朝立国前后已经有所改变。太祖之兄康宗时,“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2]22。由于年成不好,流民中的强悍者为图生计干起了打家劫舍的强盗勾当,直接触及到了女真统治者的统治根基,故而欢都等人提出“为盗者皆杀之”的严惩主张,不难看出此时女真族旧俗残余犹在。但是太祖反对欢都等人的主张,认为“‘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征偿法为征三倍”[2]22。在金太祖的法律意识里,已经有了施法从轻、保人性命的人文关怀。 到了熙宗时期,政权趋于稳定。金熙宗本人儒学修养很高,“通识汉语,尝授读于韩昉,知诗文,宗室大臣目为汉儿,亶亦鄙宗室大臣若异类”[3]225-226。正是在熙宗朝,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思想。皇统元年(1141)二月“戊子,上亲祭孔子庙,北面再拜。退谓侍臣曰:‘朕幼年游佚,不知志学,岁月逾迈,深以为悔。孔子虽无位,其道可尊,使万世景仰。大凡为善,不可不勉。’自是颇读《尚书》《论语》及《五代》《辽史》诸书,或以夜继焉。”[2]76-77这段记载充分说明熙宗深受汉文化的影响,这也是他以后着力仿效中原之制,推行汉化改革的原因。熙宗大力提倡儒家的忠孝观念,使其成为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的关系准则,当然这些观念也会影响到熙宗的法律思想。熙宗曾对皇太子允恭和诸亲王说:“人之行,莫大于孝悌,孝悌无不蒙天日之祐。汝等宜尽孝于父母,友于兄弟。”[2]161海陵王也是一位仰慕中原文化且自身文学修养很高的皇帝。他“一吟一咏,冠绝当时”[4]212,“嗜习经史,一阅终身不复忘。见江南衣冠文物,朝仪位著而慕之” [4]187。海陵登位后,提出了宣称“朕方以文治”[2]2720-2721。在这两朝,不仅先后有“天眷新制”与“正隆官制”的改革,还都修订了成文法。虽然所修法规远远比不上后来的《泰和律》,但为后世修法奠定了基础。 到了史称“小尧舜”的世宗时期,中原文化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儒家伦理观念深入人心。世宗曾对宰臣们说:“会宁乃国家兴王之地,自海陵迁都永安,女直人浸忘旧风。今之燕饮音乐,皆习汉风,盖以备礼也。”[2]158世宗的生母为辽阳渤海望族,汉化程度很深,所以世宗自幼受都儒家思想的熏陶。鉴于熙宗、海陵皆亡于宫廷政变,世宗大力提倡和宣扬儒家的忠孝思想,告诫臣民“惟忠惟孝,匡救辅益,期致太平”[2]1951。此外,世宗还几次广为散发《孝经》,再三强调“教而后能”。早在即位之初,世宗下诏暴扬海陵王十七大罪状,其中主要就是纳了被杀掉的政敌的妻子为妃,包括其婶子、嫂子、侄媳等。按照女真旧俗,这种收继行为并不构成罪名。此时中原王朝的伦理观已经为女真族所接受,于是女真旧俗就被指为不合伦理了。世宗很注重宗室、贵族的教育,规定“猛安谋克皆先读女真字经史然后承袭”[2]192,将习读儒家经史作为承袭猛安谋克的条件,以督促女真人学习儒家文化。另外,还在京师设立女真国子学,在诸路设置女真府学,专门负责招收女真子弟入学,授以儒家经典,既创造了女真人学习儒家文化的便利条件,也使儒家文化广为女真人所接受。世宗对儒家的尊崇,自然也反映在他的法制思想上。大定九年(1169)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纲捕走兽法,或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释之。’”[2]144早在太宗天会七年(1129),“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这条法令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虽然较之立国前的盗贼一律处死要轻得多,但是盗窃五十贯以上仍要被处以死刑。世宗在大定十五年(1175),“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2]1017又将盗窃处死的标准上升为八十贯。五十贯到八十贯处死的量刑标准的变化,正反映出世宗皇帝对人命的珍惜,也体现出“刑”不是目的,“刑而后改”才是目的。此外,世宗还主张“罪疑惟轻、慎防冤情”的思想。大定七年(1167),“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2]1015另“北京民曹贵谋反,大理议廷中,谓贵等阴谋久不能发,在法‘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罪止论斩。石是之。又议从坐,久不能决。石曰:‘罪疑惟轻。’入,详奏其状,上从之,缘坐皆免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刑逼人、认罪伏法,造成了冤假错案,对于官吏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皇帝责问为何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用人情事理来断案审刑。这表现了金朝皇帝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以情夺理的儒化关怀。世宗曾说:“天下大器归于有德”,“海陵失道,朕乃得之,但务修德,余何足虑。”[2]157可以看出世宗对德政的重视。但是世宗也不主张帝王用法“专务宽慈”,提出“夫朝廷之政,太宽则人不知惧,太猛则小玷亦将不免于罪,惟当用中典耳”[2]171,意思是讲求适度,这符合儒家的中庸原则。 章宗时期,“承世宗治平日久,宇内小康,乃正礼乐,修刑法,定官制,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规”[2]285。中原文化在历经熙宗、海陵、世宗、章宗四代的数十年里与女真民族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之后,已经占据了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地位。章宗明昌五年(1194),谕按察司曰:“近制以镇静而知大体为称职,苛细而暗于大体为不称。由是各路按察以因循为事,莫思举刺,郡县以贪黩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纠察得实,民无冤滞,能使一路镇静者为称职。”[2]270将“民无冤滞”作为官吏称职的标准,而不是晋升的标准,可以看出在章宗皇帝眼中,“民无冤滞”、秉公审案是每一位官吏都应具备的素质。章宗泰和六年(1260)三月,“敕尚书省:‘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游至经岁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其考前律,再议以闻。’”[2]274中国古代自古便有“父母在,不远游”的说法,这是孝道的体现。金朝禁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游,使其法律化和制度化,用严厉的刑法进一步制止了不孝行为,也是章宗“以礼入法”思想的体现。经由熙宗确认,海陵发展,世宗大力提倡,儒家思想终在章宗时期融入到女真民族的思想观念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原文化得到了金朝的普遍认同。这也为制订以中原王朝法律为蓝本的法律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终有一代成法《泰和律》。 结语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进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最终都走上了民族融合、文化认同的道路,这种历史趋势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在推动。首先,中华大地是一个四周为海洋、高山、沙漠所隔绝的独立封闭的生存空间。在以中原地区为核心的黄河、长江两大流域,土地肥沃,气候湿润,适合发展农业,优越的自然环境滋养了先进的古代农业文明。而周边地区,气候或寒冷或炎热,人们主要采取游牧、渔猎等较原始的生产方式。其次,从地理位置上看,中原居天下之中,为八方辐辏,便于与周边地区进行生产技术和经验的交流。适宜农耕的自然条件和居中的地理位置共同造就了中原地区的特殊地位。周边地区的民族想要与其他民族接触,通常要借助于中原地区。因而中原地区成为周边各民族联系和交流不可或缺的平台和纽带,成为向边远地区传播先进文化的中心。此外,特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农业经济形成了以“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为特征的中原文化。这些特征突出体现在认为应当“从文化上而不从种族上区分‘夷’‘夏’”的儒家“夷夏观”上[19]。这种观点拥有强大的凝聚力,很容易为周边少数民族接受并产生文化认同。这种民族文化认同体现在各少数民族渴望以炎黄子孙自居、以中原正统王朝自居上,从理论上和思想意识上大大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统一。 “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20]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必定会因时制宜地进行法制变革。从金代法制变革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族融合的时代背景下,金代法律变革与其民族文化认同趋势是一致的。民族融合背景下的金代社会加上渴慕中原文化的金朝皇帝,走上汉化道路几乎是不二选择。金代法律一步步趋于汉化并最终达到与中原王朝相当的水平的背后,乃是对民族文化的认同。金代在法制变革方面的尝试和成果,不仅有利于女真族,对整个中华民族也是一笔财富。金代的法制变革是中华民族多民族统一与融合的必然发展方向的一个侧面,是各兄弟民族共同创造民族文化的一个有力见证。 参考文献: [1]埃利希 欧.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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