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官员也很重视学习法律。在职官员必须学习律令的要求,远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李斯奏请秦始皇焚书的同时,也提出了“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建议。此后的汉代官吏,也都“奉三尺律令以从事”,那时候要“讲习律令”或“明习法律”“熟习文法”等,简称“明法”。要想官位长久,必须业务过硬。这一点,我们从甘肃居延出土的两则考核候长、燧长的汉简上也能看出来,这两则汉简上都有“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的字样。需要说明的是,古代之所以把治狱刑律当作官员的必学课,是因为在古代,通行的是政法合一,各级地方政府,都兼摄审判司法的权力。 沿袭秦汉,唐宋时期也以明晓法令作为对在职官员的基本要求。据《唐会要》记载,唐睿宗时期就曾经颁布敕旨规定:不但“内外官人”要经常学习律令,还要把这些律令抄写在衙署的墙壁上,以便大家诵读。当然他们还要融会贯通,在实践中运用。宋代,官员是否明晓律令,不仅列入考核项目,考核不过,要加以处罚。更重要的是,待到任职期满后,它也是听诠候选、升降调职的一道门槛,通过“试判”定出优劣,就是出几道应用性的题目,看看官员能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贯通运用,同时还要检验文理是否通畅、程式是否合格、书法是否优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