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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学法律

http://www.newdu.com 2017-10-22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古代的官员也很重视学习法律。在职官员必须学习律令的要求,远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李斯奏请秦始皇焚书的同时,也提出了“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建议。此后的汉代官吏,也都“奉三尺律令以从事”,那时候要“讲习律令”或“明习法律”“熟习文法”等,简称“明法”。要想官位长久,必须业务过硬。这一点,我们从甘肃居延出土的两则考核候长、燧长的汉简上也能看出来,这两则汉简上都有“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的字样。需要说明的是,古代之所以把治狱刑律当作官员的必学课,是因为在古代,通行的是政法合一,各级地方政府,都兼摄审判司法的权力。
    因业务精通、成绩显著,获得较快提升的也不乏其人。据《汉书》上说,公孙弘“少时为狱吏……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悦之,一岁中至左内史”。还有孔光在尚书台任职时,办公之余,勤“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上甚信任之,转为仆射,尚书令”。

沿袭秦汉,唐宋时期也以明晓法令作为对在职官员的基本要求。据《唐会要》记载,唐睿宗时期就曾经颁布敕旨规定:不但“内外官人”要经常学习律令,还要把这些律令抄写在衙署的墙壁上,以便大家诵读。当然他们还要融会贯通,在实践中运用。宋代,官员是否明晓律令,不仅列入考核项目,考核不过,要加以处罚。更重要的是,待到任职期满后,它也是听诠候选、升降调职的一道门槛,通过“试判”定出优劣,就是出几道应用性的题目,看看官员能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贯通运用,同时还要检验文理是否通畅、程式是否合格、书法是否优美。
    明清时期官员的在职学习,明以大诰、清以圣谕再加上法令律例为重点,这些东西都被编入《吏律公式》中,明代的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而且要能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到年终,会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就要降职了。清代对官员学习律令的考察,更加完善:“每于岁底,将内外各官通晓律例者,咨明吏部注册,遇有升迁之时,注明‘能晓律例’,以示鼓励。其不能讲解者,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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