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继兰与南京郁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6)苏民终620号判决书】
1.请求查阅和复制自2001年9月至今的南京郁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请求查阅自2001年9月至今形成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郁继兰女士查阅。
3.请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郁氏公司会计账簿。
1.郁继兰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
2.郁继兰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3.郁继兰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郁继兰请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郁氏公司会计账簿有无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郁继兰通过《律师函》向郁氏公司书面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郁氏公司于2015年7月2日收到《律师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郁继兰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郁继兰据此提起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2:郁继兰已在《律师函》中向郁氏公司说明其查阅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切实行使股东权利,郁氏公司拒绝提供应举证证明郁继兰具有不正当目的,郁氏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3:《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故郁继兰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于法有据。对于郁氏公司抗辩郁继兰只能查阅其于2008年2月成为股东以后的公司账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前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法律并未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作出其他限制。故郁氏公司应提供自2001年9月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郁继兰查阅。
关于争议焦点4,《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股东知情权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故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项。在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章程或双方就此达成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
需要提示的是,在司法审判中,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是有争议的。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会计账簿查阅权包括会计凭证,而会计凭证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则认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并列关系,法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