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实习遭遇“买画”陷阱,走出大学校园不久的小陈走进了法院,将实习单位上海邮晰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小陈要求退货还钱的诉请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现年24岁小陈来自江苏盐城,大学毕业后一直希望在上海能找到一份工作。今年3月,她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邮晰公司在招聘行政助理。于是根据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前往该公司参加面试。当时按照公司方面的要求,小陈先花了350元购买了公司的“产品”——“金画浮雕”一幅及其它“实习”资料。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实习(兼职)合同书》,约定实习期为五个法定工作日,实习内容为“金画浮雕”的市场推广。表现优秀就有可能被公司录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实习期满后,公司方面并没有留用的迹象,小陈认为这是公司以招聘为名推销产品,要求退画还钱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邮晰公司退还350元产品费,并赔偿损失350元。 庭审中小陈愤激之情溢于言表,指责公司方面既然承诺实习期满后进行综合考评,量才录用,还可享受对外推广“金画浮雕”业绩总额10%的提成。没想到收取了350元以后音讯全无,这是不讲诚信,出尔反尔。被告邮晰公司则辩解,实习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前提下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购买产品也是应聘者自愿的,签订实习合同和购买产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实习期内双方为兼职合作的关系,非正式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实习(兼职)合同书》是出于合作推广“金画浮雕”业务实习的目的,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系自愿购买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实习合同期满后,应聘者要求退画还款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法官提醒,时下又到了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高峰期,社会上确实有一些公司利用学生求职迫切的心态,巧立名目,设下“陷阱”,或变相推销产品,或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这种做法有悖劳动法的有关用工规定。大学生求职实习期间,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由于大学生求职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投诉难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