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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状态”的历史与法的现实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10-26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方旭 参加讨论

    “例外状态”为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所复兴,其内涵指涉一种政治境况:国家既有的法律秩序被骤然悬置,为某种临时状况所取代,从而维护既有宪制,或者创造一种新的宪制秩序。但就此理论本身,它拥有一个比较古老的理论传统,学界通常将古罗马专政官制度视为现代危机政府理论研究的起点。
    古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初,面临外敌入侵和国内叛乱等诸多问题,为了应对国家危机,保障公共安全,设立专政官制度。就这个官职制度本身而言,它首先是一个行政官职。在时间上存在临时限度,比如专政官的任期6个月,不交出权力甚至可以判处死刑,权力的临时交托为专政官制度的最大特征。另外,专政官的官职权力也受到诸多限制,比如每次只能选举一名专政官,并且其任期不能比其他执政官长。专政官集军权和政权于一身,但他的权力限于委托给他的任务范围内。护民官对其有监督的权力,可以要求其停止行动,可以在其任期结束后追究其责等等。总之,共和时期的专政官是一种有限度的行政权力存在。
    共和国晚期开始滥用专政官的权力,将原先具有限度的行政权力,转变为个人独裁。苏拉与凯撒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借助法律规范中的“例外状态”,可以找到一条通往“合法性独裁”的途径。实际上,我们在反思古罗马共和国崩溃的同时,往往会与魏玛共和国之殇对观。细心的《魏玛宪法》研究者发现,宪法中的第48条就是民主政制中设定的一个隐藏的“君主条款”,关于专政条款与魏玛共和国崩溃的关系始终是当代法学论争挥之不去的话题,尤其对质疑自由民主政制基本价值的研究者而言,民主的敌人以合法的形式从其内部推翻民主制的教训依然令人津津乐道。凯撒被刺死之后,公元前44年通过《安东尼法》废除了专政官制度,随着帝国时代的到来,古罗马专政官制度彻底消失。古罗马衰落之后,欧洲进入长时期的中世纪封建时期,各地适用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和教会组织体系内的教会法。
    中世纪著名法谚“必要性无法可循”的原则来自于格拉底蒂安(Graziano)的《教令集》(又称为《教会法律丛书》),这本是教会法的标准教科书,收录了3945种教会法文献。《教令集》中出现了两次“必要性无法可循”,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发展了这一教令体,当其谈到豁免权威时,他提到,“如果因为突发的危险而没有时间求诸较高权威,那么这个必要性就带来了豁免,因为必要性并不臣属于法律。”“例外状态”理论后世经博丹、马基雅维利、卢梭等思想大家重新阐释,有了两种不同的以“国家”为主体的解释路径:一个是存在一种“合法的无法状态”,另一种则是“无法状态仍在合法之中”。晚近以来,关于这两条路径的讨论可以参考施米特与汉斯·凯尔森两人的争论。
    施米特“例外状态”理论的核心在于“决断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一书的副标题是“主权学说四论”,该书开篇的第一句“主权就是决断例外状态”阐明了这个问题。施米特认为法律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谁决断”,“谁”将决断“例外状态”的存在,在他看来,“主权者”产生于决断而非规范,“例外状态”能够逼迫主权者超越规范“决定是否出现了极端紧急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这种情况”。但仅仅凭着“决断论”仍无法实现“例外状态”下的治理。施米特将其“决断论”推及“专政”,根据“必要性不承认任何法律”与“必要性创造法律”两种阐释划分出“委托专政”与“主权专政”。
    施米特的“委托专政”的原型是罗马专政官制度,他认为委托专政者并不等于主权者,抑或可以说,委托专政者是维护主权决断者奠立宪法秩序。委托专政者权力来自一个最高的统治者或者主权者的任命,目的是完成某一特定任务,随着这一任务的完成,委托专政者的使命也终结。“主权专政”的观念可以追溯至18世纪启蒙哲学,他们认为在宣告“例外状态”之后,人民可以代表原有的政府机器管理国家事务。按照施米特的说法,主权专政拥有相对较长的存续时间,甚至制宪权。
    凯尔森拒绝“例外”创造秩序,主要是他反对以革命暴力行为推翻当下宪法秩序。他认为应该将政治性排除出法律体系——将“人民”这一当下民主政治神学概念的基石抽空,从而替换成其纯粹法律体系,可以在规范的状态中拒斥代表奇迹的“例外”存在,这样就可以摆脱神学的桎梏。按照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他要求相信法律体系的自生能力,在危机来临之时,法律体系将自动运行。在他看来,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整体规范问题,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力量,按照规范产生规范的原则,任何危机都可以在法律体系之内解决。
    施米特与凯尔森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虽然两人都互有指责:施米特认为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是犯了政治幼稚病,凯尔森则认为施米特的总统守护宪法不过是为君主复辟。但客观来说,二者都没有荒谬到否定民主制度作为现代宪制秩序的根基这一理论基础,如果在理论上难以相互说服,至少二人在关于维护魏玛宪制、反对纳粹上台和暴力革命这一基本目的上基本一致。
    晚近政治哲学家对“例外状态”的考察开始从“主权者”抑或“国家”下降到“个体生命”。本雅明意识到,无论是施米特的“主权者的决断”,还是凯尔森的“终极法律装置”,都让“例外状态”具有一种“常态化”的趋势。这点与法国公法学家泰奥多尔·雷纳克在《论戒严状态:历史与法律研究》(1885)中将“例外状态”区分为“拟制的例外状态”和“真实的例外状态”的判断契合。“真实的例外状态”容易理解,但是“拟制的例外状态”成为法学界的新关注点。
    本雅明发现在“主权者”之外存在一种神圣暴力,这种暴力作为一种“例外状态”是对任何法律秩序的纯然否定,使得“纯粹生命”摆脱了现存不完满的法律秩序,从而通达“幸福生命”,可以看到——本雅明是为打破现存秩序的革命暴力的辩护,其关切的并非“无中生有”或者“规范之内”的“例外状态”。据此阿甘本将“例外状态”放在两种历史传统中讨论:一种是依中世纪的教会法传统,承认“必要性不承认任何法律”,另一种则是存在一种隐性的“主权决断论”的可能,即“必要性创造法律”。阿甘本发觉“例外状态”理论存在一种独特的悖论结构:“主权的悖论在于,主权者同时外在于和内在于法律”。主权者对法与非法的临界区分不清,实际导致了主权者在实际上拥有宣布进入例外状态的权力,“例外状态”实现了“主权者”与“法”之间的统一。他认为西方思想传统中的“例外状态”本质是一种精致虚构,主权者会利用“例外状态”成为一种常态化治理的危险。人要摆脱成为一种真正的“无目的的手段”,成为一种“生活在本己的生命之中”,就要卸除法与生命、法与主权者之间的一切关联。阿甘本并未像本雅明那样提出通过暴力消除主权设置的“虚拟的例外状态”,而是提出了一种“无为”的“统而不治”的人类生活愿景。
    实际上要克服“例外状态”导致的主权危机并不容易,主权者的形象从暴力统治转变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但国家权力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只要主权依然存在,国家就会面临危机时刻,只有在此时——国家权力与限制国家权力两者之间的张力才是国家治理的要害所在。受到危机的刺激后,隐藏在民主制度中的君主权力才会外化为专政法权显现。“9·11”之后的美国反恐经验正好向我们揭示了现代国家面临的一个更为困窘的事实:凭借“例外状态”的正当性建立起的官僚治理体系,如何向“治下公民”重述作为其创生者的“例外神话”?当再一次遇到危机之时,在“暴力”与“驯服”之间,如何重新唤醒“例外的正当性”?这是萦绕在我们心中的一个新的主权悖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马克思主义视阈下‘例外状态’社会治理及其应用前景研究”(17XKS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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