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某女不愿与其恋爱而毁了她的容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在分析吴某的犯罪思想时提出吴某在日记里曾多次记载要用各种手段从事流氓活动,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吴某的辩护人接过话茬为其辩护说:“公诉人不应该把日记上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有规定思想犯罪吗!”公诉人当即答辩道:“我所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 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察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