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研究人类早期历史而提出的理论概念。长期以来,因对该理论概念的内涵理解不一而歧见迭出,争论不已,莫衷一是。这场争论,如果从1930年代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算起,迄今已近一个世纪。这场世纪的争论大体可分为:建国前和建国后两个时期。建国前的二十年,这场争论始终围绕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问题展开,虽众说纷纭,但基本上可归结为:“五形态”体系内和“五形态”体系外两说。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东方奴隶社会说或早期奴隶社会说、东方封建社会说等,可称为“五形态”体系内之说;独特形态说、东方專制主义说或贡纳制说、前资本主义说或混合形态说等,可称为“五形态”体系外之说。可见,建国前这场争论,归根到底,是“五形态说”与“非五形态说”之争,它关系到马克思的“五形态说”是否适用于人类历史进程的根本理论问题。 建国后,这场世纪的争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更加注重对其理论内涵的研究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对其社会性质的研究同东西方文明起源路径,特别是同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结合起来,因此大大拓展和深化了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外历史研究领域中的非社会形态思潮的影响,这场世纪的争论已逐渐淡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不再是历史研究关注的热点。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转换研究视角,重启对于这一历史问题的探讨:一、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重新考察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的历史前提和思想内涵;二、从原始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的角度重新探讨东西方历史的发展道路;三、从原始共同体生存方式与中国原始聚落形态演变相结合的角度重新研究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主旨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也是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同人类历史进程的两大问题,即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和东西方历史的发展道路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既然是社会形态的变迁过程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空的实现形式,那么,它自然不能、也无法回避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如所周知,“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始见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它与“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被“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且名列前茅,成为经济社会形态演进过程的开端。如果说,“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分属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那么,“亚细亚生产方式”应属于哪一种经济社会形态?其社会性质应如何确定? 回顾历史,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而又终无定论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如此,如果从理论和实证的结合上审视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主张或说法,如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或东方奴隶社会说,封建社会说或东方專制主义说,东方特殊社会说或混合社会形态说(指涵盖奴隶制和封建制诸生产方式因素在内的一种社会形态),等等;那么,我们认为,原始社会说[1]是更切实而近真。所谓切实,就是更切合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史的实际;所谓近真,就是更贴近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 为了说明我们的观点,首先必须从分析这一理论概念的出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的主旨入手。 马克思的《序言》是首次对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所做的经典概括和表述。他从生产方式内部矛盾性的角度深刻阐明了因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引起的经济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由此提出了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为标志的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旨在说明:人类历史上依次更替的经济社会形态,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结果,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历史客观规律所使然。就是说,马克思在《序言》中所阐明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是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的,所揭示的历史客观规律是贯串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的,是历史的普遍规律。因此,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经济社会形态,既包括对抗形式,也包括非对抗形式,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说仅限于对抗形式,因而只能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属于对抗形式的经济形态。如果此说能够成立,那么,人类文明时代所经历的就不是三大对抗形式,而是四大对抗形式。显然,这是同恩格斯关于“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2]的论断相背离的。不过,主张“对抗形式说”的学者大多是持“奴隶社会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与古代生产方式并列同属于奴隶制的经济社会形态。虽然“奴隶社会说”避免了同恩格斯的“三大奴役形式”的论断相矛盾,但却有违马克思《序言》的主旨。马克思在《序言》里明确地说:“亚细亚的、古代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既然是“演进的几个时代”,那么,就正好表明:“亚细亚的”和“古代的”生产方式不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而是前后相续的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否则,就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问题了。可见,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同属于奴隶制经济社会形态的“并列说”与马克思《序言》的主旨是相佐的。相比之下,“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说”更能体现马克思《序言》的主旨。因为根据《序言》的经济社会形态依次演进说,“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前行阶段理应属于非对抗形式的经济社会形态,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所说的“原始共產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省称原始社会经济形态。 总之,我们之所以强调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必须从分析《序言》的主旨入手,是因为只有从《序言》主旨的高度去理解和把握才能认清《序言》所阐明的几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世界历史性质,才不致于把这几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世界历史过程狭隘化为只适用于西欧地区的历史过程,也不致于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其它几种生产方式中游离出来孤立地就“亚细亚”论“亚细亚”。若此,则是无从准确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历史定位,因而也无从准确地认清“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的。 马克思之所以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其它几种生产方式的前行阶段,强调它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演变的几个时代”的前驱先路,至少说明两点:一是,马克思的历史眼光的世界性。就是说,他在考察几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时,其目光并未停留在西方,而是同时面向东方,因为“亚细亚”就在世界的东方。显然,马克思这种从东西方的角度考察生产方式依次更替过程的眼光是面向世界历史进程的世界性眼光。二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性。所谓原始性,是指“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人类社会最初的生产方式。下面我们将会看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性就在于它的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建立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显然属于原始公社制即氏族制的社会形态。 对此,有学者提出质疑:“原始社会”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不错,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内涵和外延,不可混同。但是,不要忘了,马克思在《序言》中是把几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定位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自然也不例外。既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那么,它的所有制也属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可见,在《序言》所规定的特定前提下,由“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或“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得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的结论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原意。 必须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并非亚洲所独有,而是也存在于“欧洲各地”。这就表明:亚细亚的原始所有制以及由此所构成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西方都曾经历过的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之所以用“亚细亚”命名,只不过是为了说明它的原发性。因此,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定性为原始社会不仅于理有据,而且于史有源。 二、原始社会说的历史前提 我们主张“原始社会说”有一个前提,就是:马克思在《序言》里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对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财产关系和土地制度等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有所认识,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说,要等到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即1877年之后才对原始社会有了明确的认识。我们这样说是有马克思对于苏格兰的盖尔人克兰制度的研究为证的。 按马克思对于苏格兰盖尔人克兰制度的研究见于1853年写的《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一文[3]。该文指出:苏格兰长达三个世纪(16-19世纪初)的“圈地”过程就是把盖尔人的氏族财产“强行”变成“首领”财产的过程,把盖尔人“自古以来的氏族土地”“篡夺”为“首领”“私人土地的过程。”其实质是:变盖尔人克兰制度即氏族制度为雇佣奴隶制度。为了正确理解这种“篡夺”,就必须弄清盖尔人克兰制度的氏族性质。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盖尔人克兰制度的氏族性质有两大特点: 一是,克兰即氏族。在氏族内部,“所有成员都属于同一亲系”;克兰首领的权力“只限于在血缘亲属之内行使”;氏族成员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但也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正像所有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一样。” 二是,克兰即氏族的土地和财产属于氏族公有。就是说,只有“氏族的公有财产”,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和私有土地,正如俄国农民公社一样,土地只属于整个公社,而不属于个别农民。 上述两大特点表明:克兰制度,实质上,是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原始氏族公社制度。如果说,“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4];那么,氏族制度则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社会制度。克兰制度就是属于这样的社会制度。更确切地说,在苏格兰“圈地”运动之前,盖尔人一直过着原始社会的氏族生活:血缘关系是人们相互关系的基础,财产关系为氏族公有制,土地制度为氏族所有制。克兰氏族制度性质的蜕变始于1688年之后建立氏族军队。从此,贡税成了氏族首领收入的主要来源。首领对于氏族族长来说,处于领主地位,而族长对于氏族成员来说,则成了农场主。这一“篡夺”的过程,至1811年以后才彻底完成。可见,对于苏格兰的盖尔人来说,1688年之后是其克兰制度由氏族制度蜕变为奴隶制度的关键性年份:此前,盖尔人处于原始氏族社会阶段;此后,盖尔人转入奴隶制社会阶段。所谓“克兰不外是按军队方式组织起来的氏族”,[5]指的是1688年以后的情况。至于克兰公社里还有贡税的问题,也应作如是观。 从马克思关于克兰制度的原始社会性质及其演变过程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制度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制度,故原始社会又称“原始氏族社会”[6],而这一基本制度是建立在氏族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演变必然从改变氏族土地公有制开始。氏族土地公有制,恩格斯称之为“原始土地公有制”[7],表明它是原始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8]。 必须指出,马克思关于氏族土地公有制的思想早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初(1845—1846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只因受当时历史科学水平的限制,故对“氏族”和“部落”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尚未能做出精确的界定,而当时所说的“部落”实指渊源于共同祖先的人类共同体,即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结构,具有后来所谓“氏族”和“部落”的双重含义。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论述所有制的历史形式时,使用“部落所有制”这一当时通行的术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们把“部落所有制”称作“第一种所有制形式”就含有“氏族所有制”的意谓,正好显示这种所有制的原始性质。它是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社会分工状况相适应的,其主要特点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以渔猎为主,还辅以农耕;分工仅限于家庭内部的自然形成的、“纯生理基础”的“自然分工”;社会结构仅限于家庭的扩大,包括父权制的部落首领、部落成员和奴隶[9],等等。 可见,他们所说的“部落所有制”的“部落”实指由血缘相近的几个氏族组合而成的父权制氏族公社;“部落所有制”就是父权制氏族公社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克兰的氏族土地所有制,可谓名异而实同,或者说,这两种所有制至多只有形式的差异而无实质的区别。 总而言之,早在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之前,他已经通过:先是对“部落所有制”,后是对克兰制度的研究,了解和认识到原始社会的性质特点即氏族制度的原始性质和氏族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这是我们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说”的认识论前提,也是切合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的历史实际的。 三、原始社会说的理论根据 那么,“原始社会说”又何以更贴近或符合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呢?这需要从所有制问题说起。 如所周知,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第一要素,既是生产方式的核心,也是决定生产方式性质的关键因素。因此,马克思高度评价所有制在“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0]方面的作用,认为它是区分经济社会形态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依据。可见,所有制问题对于确定生产方式性质的极端重要性。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也应作如是观。就是说,应该从分析生产方式的核心即所有制入手以达到对其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核心,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11]。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原始公社”的理解。马克思在论述各种原始公社解体的历史时说:“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12]。那么,这里所说的“原始公社”究竟属于其中哪一种类型呢?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公社”是指“农村公社”,因为马克思在谈到“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时,是将“亚细亚的”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相并提的[13],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是属于农村公社的所有制,所以,“亚细亚的所有制”也应属于农村公社所有制。其实,这是对马克思将“亚细亚的”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并提的误解。马克思将上述两者并提是仅就“土地公有制”而言。因为农村公社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所以,才把印度的村社土地所有制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并提。但是,这并非表明:上述两者处在原始公社历史发展的同一个层次或同一个阶段上。马克思说:印度的农村公社“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又说:农村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不仅如此,“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而农村公社则“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14]。可见,农村公社虽然仍属于原始公社的范畴,但是,相对于“较早的原始公社”就要晚出得多,属于原始公社晚期的产物,不是纯粹的原生形态,而是包含次生形态因素的过渡形态。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所有制”不属于农村公社所有制,而是属于“较早的原始公社”所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主要根据有二: (一)“亚细亚的所有制”是“原始的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相对于“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在时间上要早出得多,在公有制程度上也要高得多。因此,在时间顺序上,马克思将后两者排在“亚细亚的所有制”之后,分别称为“原始的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和“第三种形式”,并对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公有制程度进行了比较:在第一种形式即“亚细亚的形式”下,公社成员是“共同财产的共有者”,“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在第二种形式即“古典古代的形式”下,公社土地一部分为“公社本身支配”,一部分为“单个的”公社成员所私有,因而存在着土地财产公社所有和私人所有“这种双重的形式”;在第三种形式即“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15]。可见,在这三种“原始的所有制”形式中,“亚细亚的所有制”公有制程度最高。这是与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人类素朴天真”的土地财产观念即“都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16]的观念相一致的。 (二)“亚细亚的所有制”是以“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17]。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指在“血缘、语言、习惯”等方面具有“共同性”的“群体”,包括氏族和部落。它们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18]。换言之,是先有“共同体”,然后才有“共同占有”;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即“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9]。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因此,只有“共同体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而不存在个人的土地财产私有制。这是“亚细亚的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唯其如此,马克思将“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称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 必须指出,虽然“亚细亚的所有制”名为“亚细亚”,但是,它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曾经存在过。所以,马克思在看了毛勒关于马尔克、乡村等等制度的著作以后,写信告诉恩格斯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20]。就是说,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所有制”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也存在于“欧洲各地”的观点,早在毛勒的著作问世之前就已经提出来了。毛勒的著作只是“再次”“证实”了马克思此前提出的上述观点而已。正是“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只能是属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性质表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东方所专有的历史特性,而是东西方所共有的历史共性。这种历史共性正好体现了历史发展的统一性。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冠以“亚细亚的”前置词呢?应该说,这与1850年代以后,马克思开始关注东方社会问题,特别是与研究“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问题有关。马克思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原始形式”虽然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发生过,但是,东方要早于西方,并且只有在“亚细亚”或在印度那里才能为我们提供“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21]。可见,无论是从发生学的角度,还是从完整性的角度来看,“亚细亚的所有制”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较之于“古典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然而,问题至此并未完结。例如,有学者以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的所有制”问题时,将“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同“东方專制制度”联系起来为由而否定“亚细亚的所有制”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性质,并由此断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属于奴隶制或东方專制主义的生产方式。对此,应作何解释呢? 不可否认,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的所有制”时,特别考察了这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在东方專制制度下的历史演变,即由以东方公社为代表的“共同体”所有制向以东方專制君主为代表的“统一体”所有制的历史演变。但是,这种历史演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东方公社对于土地占有的实质。为什么?因为东方公社对于土地的“实际占有”的前提“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所以,尽管土地所有制形式变为“统一体”的“專制君主”所有,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则变为“世袭的占有者”,然而,由于公社的“世袭占有”是“共同的占有”[22],不是私人的占有,因此,没有发生像克兰首领那样据氏族公社财产为已有的“篡夺”。就是说,东方公社作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它对于土地财产的“共同占有”也是“自然的或神授的”这一特性并不因为在东方專制制度下而改变。马克思把东方公社的这一特性称为“古代类型的公社”“天赋的生命力”,认为这种“原始公社”的“天赋的生命力”“比希腊、罗马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因此,它在“经历了中世纪的一切波折”之后,仍“一直保存到今天”[23]。而在所有的“原始公社”中,“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因为“亚细亚形式的前提”是“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24] 然而,这一切只能说明“亚细亚的所有制”由于它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性质,因此,从一开始就是非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并构成非对抗性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不过,由于“亚细亚的所有制”的顽强生命力,它不仅可以构成非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而且还可以保存在奴隶制社会乃至封建制社会里,成为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不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只是处于从属地位而已。唯其如此,“亚细亚的所有制”可以继续存在于东方專制制度的对抗性社会里。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原始所有制的性质,更不能由此断言“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对抗性形式的生产方式。因为《序言》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变”的一个时代,代表着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亚细亚的所有制”当它作为支配形式而成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有制时,是代表着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即原始社会阶段的。可见,任何试图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性质说成是奴隶制或东方專制制度的生产方式的做法,都不符合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 四、“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共性与东西方文明起源路径的历史个性 必须指出,我们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早期阶段的历史共性,并不否认它在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东西方存在着不同的历史个性;相反地,强调前者的历史共性是以承认后者的历史个性为前提的。因为根据历史辩证法,历史共性只存在于历史个性之中,而历史个性则只不过是历史共性的表现形式或实现形式罢了。人类历史表明:世界上没有离开历史个性而独存的历史共性,也没有不表现历史共性的“纯粹”的历史个性。毋宁说,历史共性与历史个性统一于历史过程之中,二者犹如表里之须臾不可分离。因此,只有具体深入地研究历史个性才能更充分地展现历史共性,认识和把握历史共性。可见,我们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共性丝毫也不反对具体深入地研究东西方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历史个性;恰恰相反,这是认识和把握“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共性的必然要求。唯其如此,马克思在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共性的同时,还着重分析东西方在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的历史个性。这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对于雇佣劳动的前提的研究方面。 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的前提,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25]又说:“雇佣劳动”以“自由劳动”为首要前提,而“自由劳动”只有当“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时才有可能。然而,想要劳动者同他的土地相脱离而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就必须让劳动者同他与土地相结合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即“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这是马克思在研究了雇佣劳动的前提之后得出的结论。为了说明这一结论,马克思不得不回过头去研究所有制的历史,特别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因为劳动者之变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26],所以,必须从所有制的历史源头做出说明。为此,马克思开始了对“原始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研究。 马克思的研究表明:“原始的所有制”,实质上,是“原始共同体”的所有制。它表现为原始共同体与同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权”的“原始统一”[27]。所谓“原始统一”,是就“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言的。至于每一个人,只有当他“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时,“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28]。这说明原始共同体是“原始的所有制”的前提。对于共同体的成员来说,也是如此。他只有以共同体为“中介”才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而“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29]可见,正是人类早期的“生存方式”造就了共同体同它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始统一”,产生了共同体成员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素朴天真”的观念,而正因为这种“原始统一”才使原始共同体所有制成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 马克思的研究还表明:虽然原始共同体的所有制是“原始的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和东西方“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是,由于东西方的原始共同体“生存方式”不同,因而在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存在着差异性,出现了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马克思在论述雇佣劳动的前提时所说的两种形式:“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显然,前者是指西方关于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发展道路;后者是指东方关于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发展道路。 马克思指出,东方的原始共同体的“生存方式”是“定居”的“生存方式”,西方的原始共同体则过着“动荡的历史生活。”[30]显然,这是一种非定居的“生存方式”。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产生了两种不同社会后果:东方公社的定居生存方式保证原始共同体这种社会结构的稳固性及其内部相互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公社在血缘、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共同性,从而强化了个人对于公社的依存性和从属关系。所以,马克思说:在这种情下,“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31]就是说,个人对于共同体不是独立的;他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作所有者或占有者”。正因为如此,在东方公社那里不存在属于个人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而只能存在“公社的公共土地所有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定居的生存方式是怎样造就“东方公社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形式的。 西方的原始共同体所有制形式即“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则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的“产物”。[32]如果说,东方公社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是其定居的生存方式的产物;那么,西方原始共同体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则是其非定居的生存方式的产物。这是因为非定居的生存方式导致共同体即部落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不稳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说:“部落的纯粹自然形成的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的共同性质越是对外界表现为并且必然表现为消极的统一体,——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单独耕作的那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具备。”[33]在这里,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非定居的生存方式给西方的原始共同体所带来冲击:它破坏了原来“纯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共同性,使共同体由“实体”变为“消极的统一体”,使个人摆脱了对共同体的依存性和从属关系而成为“自由的小土地私有者”。可见,非定居的生存方式是怎样造就了西方的“自由的小土地私有者”的。 总之,“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是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的东方实现形式,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则是原始共同体所有制的西方实现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导致了东西方在文明起源问题上走着不同的路径。 所谓文明起源的路径是指构成文明诸要素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及其实现形式。恩格斯曾经对此做过深刻的分析,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揭示出其中的文明要素。概要地说:在经济领域,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和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的出现;在政治领域,是阶级对立的产生和公共权力的设立;在社会领域,是按地区而非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基层组织的产生和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等等。而国家则是上述文明要素的概括和总结。所以,恩格斯在分析了构成文明诸要素之后,又分别考察了西方“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即雅典形式、罗马形式和德意志形式,指出:“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国家是在平民战胜了氏族贵族,“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之后,“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面建立”的;在德意志,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而氏族制度则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保存了下来[34]。显然,上述三种形式代表了西方在国家的形成问题上的三种路径:雅典形式是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内发式”的路径,罗马形式是从氏族外部发展起来的“外发式”的路径,德意志形式是通过对外征服而发展起来的“扩张式”的路径。可见,上述三个西方国家在文明起源路径上虽然都具有相同的起点,即都以“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作为通往文明社会的出发点,但是,在国家的形成问题上则走着不同的路径。 如果说,在文明起源路径上具有相同起点的西方,在国家形成问题上尚且存在着不同的实现形式或路径;那么,从一开始就与西方具有不同起点的东方,尤其是作为东方文明古国的中国,在文明起源路径上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对中国原始聚落形态与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五、中国原始聚落形态与文明起源的路径 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文明起源问题始于1920年代后期,郭沫若开其端。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径直称该书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就是说,是接着恩格斯的书写的。所谓“接着写”,就是以恩格斯的研究方法为指导写出恩格斯“未曾提及一字的中国的古代”。[35]随后,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和侯外庐等,也在中国古代社会史和中国通史的研究中继续探讨这个问题。侯外庐的《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更以此为论题,自称他的研究是“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延长工作’”。[36]所谓“理论延长工作”,就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古代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研究“延长”到对于中国文明起源路径的研究。侯外庐对问题所做的新解,将这方面的研究引向了深入。建国后,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又有新的重大进展。这主要表现在转换研究视角方面,即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运用人类学与考古学相结合的方法,从原始聚落形态的新视角研究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并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37]这是对1960年代以来盛行于西方人类学界的“早期国家”理论,特别是其中的“酋邦说”所做的回应。 我们认为,从中国原始聚落形态的角度研究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切合马克思关于生存方式决定文明起源路径的思想,印证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说”。 根据考古发现:中国原始聚落形态是以原始农耕经济为基础的。在距今七八千年前的黄河流域、辽河流域以及长江中下游和华南地区的文化遗址中已经分别发现了农作物的遗存和与此相应的聚落遗址。农耕只有在定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聚落只有在定居的情况下才能存续。上述情况表明:我们的先民很早就过着定居的生活,从事农耕生产活动。当时,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以农耕为主的综合经济。因此,我们可以把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上的原始聚落形态的出现看作是中国原始共同体开始过着定居的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的主要证据,并以此作为研究中国文明起源路径的切入点。 马克思说:“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随种种外界的,即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性质——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38]那么,定居的生存方式对于中国原始聚落共同体究竟带来何种变化呢? (一)平等的内聚式的聚落形态的诞生 如所周知,随着定居而来的是人口的增加和聚落规模的扩大。从已发现的聚落遗址来看,小规模的聚落面积从4千到1万平方米不等,大规模的聚落面积高达8万平方米,而聚落的人口则由几十人到三四百人不等。更重要的是,通过聚落的布局,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内部结构和社会组织关系,以及由此而构成的较为完整的聚落形态。 早期聚落形态可以内蒙古兴隆洼聚落为代表。从房屋类型和布局所呈现的社会结构来看,它是由若干个核心家庭组成一个家族,再由若干家族组成一个氏族,最后由几个氏族构成聚落共同体。不仅如此,聚落内部有居于聚落中心部位的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子,可能是用于集会、议事、举行某些仪式的公共场所。这样,整个聚落布局呈现为内聚式聚落结构。这种内聚式聚落结构,是按家庭——家族——氏族——聚落共同体,这样的结构层次,由小到大、分层组合而成,但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各层级之间只有血缘远近,而无地位的高下、财产多寡的区别。毋宁说,这是以血缘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原始聚落共同体,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结构。从内聚式聚落结构来看,家庭是聚落形态的基本单位。不过,这与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父家长制的家庭形式,而前者则是类似于恩格斯所说的“对偶制家庭”,即在一定的家庭范围内,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他们共同组成以“共產制家户经济”为基础的家庭。它“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39]中国原始聚落共同体与上述情况颇为相似。从距今四五千年前的陕西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遗址的随葬工具来看,这一时期,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由男女共同承担;生活随葬品男女大体相等或女性居多,土地资源呈现出原始聚落共同体所有,家庭占有使用。从聚落区划与设施的功能来看,这一时期,人们习惯于聚族而居,死后聚族而葬;储藏设施相对独立,物品集中存放,说明这一时期的原始聚落共同体实行共產共享的消费原则。 总之,从上述平等的内聚式聚落形态的内部结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分工状况,乃至土地所有制和消费原则等方面来看,这一时期应属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阶段或介于母系和父系氏族公社之间的过渡阶段。 事实表明:农耕经济的稳定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定居的生存方式,而定居的生存方式保证了原始聚落共同体内部社会结构的稳固性和个人与家庭、家族相互关系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原始聚落共同体的共產制经济和共享制消费,而不存在个人和家庭所有制经济。如果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性质最终决定于它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原始性质;那么,我们可以把中国原始聚落共同体所有制看作是“亚细亚的所有制”的最古老的形式。 (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的继起 继平等的内聚式聚落形态而起的,是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它发生在公元前3500—公元前3000年之间。这是中国原始聚落形态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由原始社会开始向文明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与前一时期平等的内聚式聚落形态相比,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明显特点是:分化的出现。 首先,是聚落布局的分化,出现了中心聚落与半从属聚落的不同等级。中心聚落在含有亲属关系的聚落群中,既是政治、军事、文化和宗教的中心,也是贵族的聚集地;半从属聚落则多为一般的居民点。与此同时,父系家族相对独立性形式开始出现。与聚落布局相联系,聚落面积也比前一时期大几倍至十几倍。如大汶口聚落遗址面积达80多万平方米。作为中心聚落的标志性建筑物是庙堂式的大房子。它似乎是宗族的公房,即以某一强宗为中心的众多同姓和同盟宗族相聚的宗邑所在地。强宗是宗族结构中的主支,它以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为后盾,以部落神的直系后裔为依据,掌握了整个部落的军事指挥权、宗教祭祀权和族权。其所在地自然成为部落政治、军事、经济、宗教和文化中心,因此,后世称为“宗邑”。以强宗为首的中心聚落的出现,说明在具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内部已经萌发了类似于后世的“大宗”和“小宗”的等级差别。 其次,是聚落内部出现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化,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和阶层。以大汶口的墓葬为例。按墓地形制、葬品的种类和质量,可分大中类。它们反映出墓主身份的尊卑、财富的多寡。说明当时已存在贵族与平民的社会分层。这是以父权制家族——宗族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我们认为,中国文明的起源,从阶级的分化到财富的积累与集中,都与父权制大家族的出现以及家族——宗族制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这是中国文明起源的重要历史特点。 与前一时期平等的内聚式聚落形态相比,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祭祀为特征的宗教中心的出现。在辽西发现的属于红山文化后期的牛河梁神庙和东山嘴社坛是祖先崇拜的产物。中国史书有关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记载。这里所说的“祀”,是指祭祀之“祀”,包括:宗庙之祀和天地社稷之祀。宗庙之祭代表着祖先崇拜,同时也表明当时已经存在着血缘、世系方面的亲疏关系,这是家族和宗族组织中尊卑等级关系的基础。社稷之祭所反映的是人们的地域关系和社会关系。通过社稷之祭可以在神圣的宗教名义下,将血缘和非血缘关系的人们维系在一起。当时,各聚落的酋长或宗族长通过宗庙和社稷的祭祀不但可以扩大和提升自己的权力,而且还使这种权力神圣化。因为大型的宗教祭祀活动代表着聚落的利益,具有全民的社会功能。 由此可见,辽西神庙和社坛的发现既为我们揭示了神权的社会功能与人类早期社会公共权力产生的关系,也为我们展示了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具体路径。 (三)都邑或城邑形态的出现 都邑或城邑形态是早期国家的物化形式,是继宗邑形态即中心聚落形态发展而来的新形态。 中国的城邑最早出现于公元前3000—公元前2000年间,相当于考古学的龙山时代,历史文献记载的夏王朝之前的颛顼、尧、舜、禹时代。 考古发现表明:龙山时代,在黄河、长江流域,犹如星罗棋布,涌现出一批城邑,如山东章丘的城子崖、河南登封的王城岗、湖南天门的石家河、内蒙凉城的老虎山、湖南澧县的城头山等。这些城邑连同周围的若干农村地区形成了中国早期国家。其规模从2万到20万平方米不等。从城邑遗址的文化遗存来看,有夯土、城墙、战车、兵器、宫殿、宗庙、陵寝、祭祀的法器、礼器、祭祀遗址以及手工业作坊,小型住宅与手工工具等。宫殿、宗庙和祭祀遗址,象征着当时的城邑是统治权和神权的中心;手工业作坊和手工工具,说明当时的城邑已经出现了农业与手工业的社会分工,也是城邑得以发展的、除农业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 城邑的发展是建国营都的过程,它充分显示了人力、物力、资源的高度集中,而要实现这种高度集中,就必须有管理机构和权力系统。可见,城邑的出现固然与战争有关,但是,更与管理机构和权力系统的建立有关。这种管理机构与权力系统一旦建立就具有统御全社会力量并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特点,因而初步具备了某种国家的职能。 国家作为文明社会的概括,是经济、政治、社会诸文明要素的集中体现。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也不例外,且有其特色。 公元前2500—公元前2000年的山西襄汾陶寺遗址作为中原龙山文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墓址来看,其墓型有大、中、小这三类。大型墓的随葬品,有象征特权的一套重要礼器,说明墓主人执掌着“国之大事”的“祀与戎”即祭祀和征伐的国家与社会的重要职能,大型墓的墓主人已经不是部落的首领,而是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从中型墓主的随葬品来看,其数量和质量虽不及大型墓主,但也颇可观,说明墓主与大型墓主关系密切,应是当时的贵族。至于小型墓,人数最多,占总墓数80%以上,有的仅有一二件随葬品,更多的是一无所有;墓中尸骨,有的缺失手和足,有的头骨被砍伤,说明他们是地位底下,甚至无人身权的被统治者。陶寺墓址告诉我们:大型墓主人既是早期国家的统治者,又是父权制大家族的总代表。在当时的父权制大家族内部已经出现贵族和奴仆即统治与被统治的阶级对立。但是,这种阶级对立是在家族——宗族结构内,具有血缘谱系的特点,因而为这种阶级对立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不仅如此,陶寺墓型的分类还可以看到当时聚落与聚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和统治与服从的社会不平等关系。这是私有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的结果。与此相联系,是形成了聚落之间的主从关系以及最早的都邑与乡村的关系,从而为城乡的分离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必须指出,陶寺墓葬的情况表明:当时聚落之间和聚落内部的贫富分化是由父权制家族内财富占有的悬殊及其等级阶层来体现的,阶级的发生是与父权制家族组织结构以及父权的上升紧密相联系的。由此形成的统治结构必然是与父权制家族相联系,因而出现了家族——宗族组织与政治权力同层同构的情况,它表现为:宗族组织中主支与分支的关系与政治权力的隶属关系相适应,宗统与君统相结合,政治身份的继承与宗主身份的世袭相一致。这种家族——宗族组织与政治权力同层同构,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重要特点。 与夏商周的统一王朝的国家形态相比,龙山时代的都邑形态更带有小国分立的地方特点。随着夏王朝的建立,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开始形成。至此,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在经历了平等的内聚式的聚落形态——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或城邑的聚落形态(省称 “聚落三形态”)之后,终于走进了王朝形态的国家文明时代。同西方关于国家形成的路径相比,中国国家形成的路径具有渐进式的特点。就是说,中国是在保存家族——宗族这种原始聚落遗制的情况下,由早期国家逐渐转化为王朝形态的国家。因此,是一种维新式的国家形成路径。 [1] 郭沫若首倡此说。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30年)一书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古代的原始共產社会”。然而,在此后20年里,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意见不是“原始社会说”,而是“东方奴隶社会说”。建国后,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有三次大的讨论:50年代初、60年代初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其间,“原始社会说”在时隔20年后又“昔日重现”。对此,许多学者纷纷发表相关论文予以肯定。其中,童书业的《论“亚细亚生产方法”》(《文史哲》1950年1卷4期)、田昌五的《马克思、恩格斯论亚洲古代社会问题》(《历史论丛》1964年第1期)和《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等,可以视为“原始社会说”在建国后三个时期的代表力作。 [2] 指古代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详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69-576页,人民出版社,1961。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407页( [5] 马克思:《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2页。 [6] 恩格斯:《共產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 7页,, 人民出版社,1995。 [7] 恩格斯:《共產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共產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注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69页。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2003。 [1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1860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注1,人民出版社,1962。 [12]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页。人民出版社,1963。 [1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1860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注1,人民出版社,1962。 [14]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435页,人民出版社,1963。 [1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0-477页。 [1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1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1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1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20] 《马克思致恩格斯( [2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1860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注1。 [2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23]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433页。 [2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8页。 [2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5页。 [2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2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88页。 [2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2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7页。 [3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5页。 [3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8页。 [3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8页。 [3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9页。 [3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170页。 [35]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1929年)》,第5页,科学出版社,1960年新一版。 [36] 侯外庐:《韧的追求》,第230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37] 从聚落形态的角度研究中国史前时期的社会状况始于1980年代后期,严文明的《中国新石器时期聚落形态的考察》一文(1989年)是这方面的代表作。而运用人类学与攷古学相结合的方法,从聚落形态的角度系统研究中国文明起源路径问题,则应首推王震中。他在《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一书(1994年)中,首次提出中国文明起源路径的“聚落三形态说”,作为一家之言,深受同行专家的重视。本文关于中国原始聚落形态的论述即采用了王震中此书的基本观点和材料,并根据马克思关于原始共同体生存方式的思想,从原始聚落形态的角度对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进行新的阐释。 [3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马克思格恩斯全集》第30卷,第466页。 [39]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3、4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