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国古代的诉讼一直有重视书证的传统。《周礼》云:“凡地讼,以图正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也就是说土地、财产诉讼以版籍、契约为凭。这种观念一直延续下来。从现存明代徽州诉讼文书来看,当时无论是官方的户口与土地册籍、府县志书、执照、诉讼卷宗等公籍,还是契约、合同、族谱等私籍,都可能作为书证而提交到法庭。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审判的官员,他们都意识到公私文凭是确认权利的重要证据。而诉讼的结果,甚至也影响到当时府县志的编纂。当时,人们不仅保存文书的原件、抄件,甚至也有将一些文书、卷宗镌刻,以保久远。即使一般的私文书或私家编纂物,制作者也希望得到官方的认可,从而具有公的性质。可以看出,明代的徽州人重视保存文书、族谱、碑铭等公私文凭,与这些文凭可以成为诉讼书证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徽州成为文献之邦,特别是民间文献异常丰富的重要原因之一。 徽州地区是现存明代地方文献最为丰富的地区,不仅包括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还有族谱等大量的私家编纂物,而且徽州也是明代地方志书编写最为完备的地区之一。不过,在利用这些丰富的史料之前,非常有必要了解这些史料产生与保存的过程。事实上,徽州人制作并保存契约文书、族谱等史料,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很多明代徽州文书能够保存下来,很可能与诉讼案件有关。因此,从诉讼书证的层面去考察徽州文书与文献产生与保存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更好地利用这些史料去认识当时的诉讼社会。 一、书证的历史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特别是田土、财产诉讼中,很早以来就有重视书证的传统[1]。《周礼》云:“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凡地讼,以图正之。”[2]就是说乡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则以地邻“正断其讼”。如果乡民争疆界,则依邦国版图来证明。这里明确了人证与书证在诉讼中的作用。《周礼》同时也说:“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3]也就是说财产诉讼则以契约为凭。 汉代也非常重视书证的作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伪造书证的惩罚措施:“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债,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4]又如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记录了东汉光和六年(183)九月的一件亲属争田案件。其中特别提到:“实核田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