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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17-11-0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针对学术界有人完全否定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观点,专门考察了清朝在与外国开展政治关系时建立朝贡制度的最初目的。我们认为,清朝所构建的朝贡制度具有谋求自身安全和边疆稳定的显著用意。与明朝相比较,清朝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在实际上已经摒弃了明朝二祖在海外世界扮演“天下共主”的理想,而专注于自身的边疆稳定和安全,使她的封贡体系具有周邻性和边疆防御体系的突出特征。而清朝将周邻诸国的朝贡事务分别安排于礼部和理藩院两个不同机构进行管理,则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朝贡事务所做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结合了相关国家和部落的民族特质,体现了清人处理涉外事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关键词]清朝  封贡体系  边疆防御
    一、  问题的提出
    册封与朝贡是中国封建王朝处理与周边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最基本行为模式。中国封建王朝通常要用册封周边国家国王或部族首领的形式来认定对方身份并与之开展往来,而周边国家国王或部族首领则应以携带土特产品进贡的形式向中国皇帝“朝贡”,并获得中国皇帝的“赏赐”。这种中外交往模式,虽然在思想理论上渊源于先秦时期的天下观和服事观,①但在实际行为模式的实践上却开始于汉朝。此后的中国封建王朝在处理与域外政权之间政治关系时,也基本继承了这种行为模式。清朝建立后,她与大多数的周边国家也先后建立了这种封贡关系。
    对于清朝与外国之间的封贡关系研究,早先美国学者费正清与华人学者邓嗣禹合著《论清代朝贡制度》一文,讨论了清朝朝贡制度的渊源以及功能。他们认为,从周代以后“朝贡”就从一种信念构建为一种制度,并不断扩充为一种体系。所以,“朝贡体系”(Tributary System)不仅是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理念,而且也贯穿于中国传统对关系的实践过程中。因此,运用“朝贡体系”的分析模式可以解释西方国家在与清朝交往过程中所面临到的各种问题。②此后,美国学者曼考尔(Mark Mancall)提出了清朝朝贡体系的两种类型——“西北新月型”(the northwestern crescent)和“东南新月型”(the southeastern crescent),将理藩院所管辖的非儒教、游牧民族并实行茶马贸易的国家朝贡归纳为“西北新月型”,而将礼部所管辖的儒教、农业型的国家朝贡归纳为“东南新月型”;并且认为清朝的对外通商与外交关系一律是在“朝贡体系”下展开的。③近年,中国学者张永江在《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一书中,专门辟出“清代的属国”专节,概要探讨了清朝属国的发展变化状况和类型。④李云泉则在《朝贡制度史论》一书中,对于清代朝贡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考察,并对朝贡制度的礼仪原则对于早期中西关系所产生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⑤这是目前为止对明清两朝朝贡制度分析研究最为深入的著作。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一文,则认为以往研究忽视了朝贡制度在明清两代的差别。她认为,清代虽然延续了明代的朝贡制度,但实质已经转化为一种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中国与西洋诸国之间关系的内容。而且,朝贡体制中的贸易性质也远远不同于明朝。她还认为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关于朝贡关系结构图存在着错误。⑥
    以前,滨下武志曾针对费正清“西方冲击论”的亚洲历史解释模式,而提出“朝贡体系论”来解释亚洲的构造。他认为,以中国为核心的“朝贡体系”,不仅是前近代亚洲的内在体制,而且是近代亚洲的发展契机。近代亚洲(尤其是东亚世界)的发展变化并非都是“西方冲击”的结果,传统的“朝贡体系”还在影响和规定着西方“进入”和“冲击”的内容。⑦由于他把“朝贡体系”扩大到互市以及华人贸易网络,也招致了诸多学者的批评。在日本国内,岩井茂树就认为,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外交通商关系中,朝贡制度所占比重从16世纪中叶以后就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与朝贡无关的贸易得到了很大发展。因此,仅仅用“朝贡体系”或“朝贡贸易体制”来说明中国与外国的经济关系决非恰当。所以,岩井茂树根据《大清会典》中所用的“朝贡诸国”与“互市诸国”的概念,提出了“朝贡体制”之外还有“互市体制”的问题。⑧庄国土则对滨下武志将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视为东亚国际关系的主要模式而提出批评,认为中国古代朝贡制度只是一种虚幻的联结,更多时候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厢情愿而已。⑨
    由于学者们对于清朝的朝贡制度和封贡体系众说纷纭,我想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在此,我想提出讨论的问题有:清朝在与周边国家交往中构建封贡关系的最初目的是什么?与前代相比,清朝的封贡体系究竟具有哪些特征?并顺便探讨清代的封贡体系对于清朝与周边邻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具有什么样的影响,从而来观察清朝的“朝贡制度”是否带有虚幻性等问题。
    二、清朝前期与周边国家之间封贡关系的建立过程
    成书于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中的礼部“朝贡”条云:“凡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东南曰琉球、苏禄,南曰安南、暹罗,西南曰西洋、缅甸、南掌,西北夷番见理藩院。皆遣陪臣为使,奉表纳贡来朝。”⑩文中的所谓“西洋国”,晚清时已将该国排除在朝贡国之外,如光绪时期《大清会典》中记载,四裔朝贡之国,有朝鲜、琉球、安南、暹罗、苏禄、南掌、缅甸七国。11而理藩院所管辖的外藩,据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记载:“凡外藩朝贡,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奇齐玉斯,乌尔根齐诸部落汗长,皆重译来朝,遣使入贡。”12此外,还有后来进入清朝朝贡国家行列的南亚国家廓尔喀。
    清朝与周边邻国之间封贡关系的建立,肇始于朝鲜。天聪元年(1627)正月,皇太极“命大贝勒阿敏、贝勒济尔哈朗、阿济格、杜度、岳托、硕托统大军往征朝鲜。上谕曰:朝鲜屡世获罪我国,理宜声讨。然此行非专伐朝鲜也。明毛文龙近彼海岛,倚恃披猖,纳我叛民,故整旅徂征。若朝鲜可取,则并取之。因授以方略,令两图之云”。13显然,皇太极此次征朝鲜因他们支持明朝将领毛文龙而起。因战争相持不下,双方议和,约为兄弟之国。其誓文曰:“我两国已讲定和好,今后各遵约誓,各守封疆,毋竞争细故、非理征求。若我国与金国计仇,违背和好,兴兵侵伐,则亦皇天降灾。若金国仍起不良之心,违背和好,兴兵侵伐,则亦皇天降祸。两国君臣,各守信义,共享太平。皇天后土,岳渎神祗,监听此誓。”14战后,朝鲜被迫同意在中江和会宁开市贸易,金国通过贸易获得了必需的粮食等生活物资。不过,朝鲜仍然与明朝保持着宗藩关系,这对皇太极兴兵南征明朝仍是后患。
    1636年,皇太极借称“皇帝”并改国号为“清”之机,要求朝鲜称臣,但被朝鲜所拒绝。于是,皇太极再次发动征朝鲜战争,朝鲜仁祖因清兵围困而不得不请和。皇太极则开出撤兵条件,要求朝鲜“去明国之年号,绝明国之交往,献纳明国所与之诰命册印;躬来朝谒,尔以长子并再令一子为质;诸大臣有子者以子、无子者以弟为质;尔有不讳,则朕立尔质子嗣位;从此一应文移,奉大清国之正朔;其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等事,俱行贡献之礼,并遣大臣及内官奉表;其所进往来之表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之礼,及尔陪臣谒见并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国旧例;朕若征明国,降诏遣使,调尔步骑舟师,或数万或刻期会处,数日限期,不得有误……”15朝鲜最终迫于无柰,只得按皇太极所列条件出降。至此,清朝与朝鲜之间开始建立起封贡关系。由此观察,皇太极要求朝鲜称藩的直接目的,在于拆散明鲜之间封贡关系,以集中兵力进攻明朝。
    清朝与琉球、安南和吕宋三国的政治接触,缘于清兵进入福建之时。据《清实录》记载,“初,琉球、安南、吕宋三国,各遣使于明季进贡,留闽未还。大兵平闽,执送京师。命赐三国贡使李光耀等衣帽、缎布,仍各给敕谕,遣赴本国诏谕国王。谕琉球国王敕曰: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琉球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谕尔国。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封锡。谕安南、吕宋二国文同。”16顺治帝的这封敕谕,在琉球的《历代宝案》中得到印证:“敕谕琉球国王,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琉球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谕尔国,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封锡,特谕。”17由此而观,清朝对于琉球等国朝贡事务虽然依据于明朝传统,但却要求琉球等国缴回以前明朝对他们的封诰印敕,则是要求他们断绝与南明势力的政治联系。可以认为,这是清朝与这些邻国建立封贡关系的一个前提。由于海难事件,琉球直至顺治十年(1653)才有使节送回明朝敕印。据《清实录》记载,“琉球国中山王世子尚质遣使表贡方物,兼缴故明敕印。”18至此,清朝与琉球正式建立起政治上的封贡关系。
    安南在清初仍处于分裂局面,其北方有黎朝(后世史家通常称“后黎朝”)和割据高平一隅的莫氏政权,南方则有以广南为中心的阮氏政权。顺治十六年二月,莫氏趁清兵新进广西未稳之机,派兵入侵镇安府的归顺州,清军随即展开反击并俘获莫氏高官贵戚多人。19九月,莫氏政权感到无力与清兵对抗,主动遣使谢罪,并向两广总督李栖凤表示向清朝称藩之意,“世世仰朝廷之德,年年沐朝廷之恩,愿与国家同其天地久长”20。清廷则要求莫氏政权送交逃入其境内的南明王室成员与文武官员。莫氏政权权衡再三,终将南明王室及其官员送交清朝,21开始向清朝称臣纳贡。安南的另一政权黎朝,见南明覆灭也决定遣使向清朝称臣。顺治十七年九月,安南国王黎维祺遣使“奉表投诚,附贡方物”。深得顺治帝嘉许,敕曰:“尔安南国王黎维祺,僻处炎荒,保有厥众。乃能被服声教,特先遣使来归。循览表文,忱恂具见。古称识时俊杰,王庶几有之。朕心深为嘉尚,用锡敕奖谕……尔受兹宠命,其益励忠勤,永作屏藩,恪守职贡,丕承无斁。钦哉!”22由此可见,清朝与安南莫氏政权以及黎朝先后建立起封贡关系,则是安南政权的主动行为,而清廷也有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使安南“益励忠勤,永作屏藩”的目的。
    清朝与暹罗之间封贡关系的建立,缘于清初对前明时代朝贡国家的招徕政策。顺治四年二月清朝以浙东、福建平定,颁诏天下: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23七月,因广东初定,清廷又颁诏曰:“南海诸国,暹罗、安南附近广地,明初皆遣使朝贡,各国有能倾心向化、称臣入贡者,朝廷一矢不加,与朝鲜一体优待,贡使往来,悉从正道,直达京师,以示怀柔。”24九年十二月,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暹罗国请换给敕印勘合,以便入贡。帝命礼部官员从速议定,达成同意意见。25至此,清暹之间封贡关系形成。显然,清朝与暹罗之间封贡关系的最初建立,清朝不仅在于因袭明朝的传统,而且也在于政治上的“化被天下”以增强自身的政治影响;而从暹罗以后多次在“贡船”之外再遣“探贡”船载物而来的情况看,暹罗则基于贸易利益而主动缔结封贡关系。
    苏禄、南掌等国与清朝之间政治关系的建立,则缘于他们的主动“进贡”。雍正四年(1726)十月,“浙闽总督高其倬疏报,苏禄国王遣使奉表贡献方物,已抵闽界,理合奏闻。”雍正帝批复:“苏禄国远在海外,隔越重洋,从来未通职贡。今输诚向化,甚属可嘉。闽省起送来京之时,著沿途地方官护送照看;应用夫马食物,著从厚支给,以示朕加惠远人之至意。”26从此,苏禄国先后十次遣使入贡。雍正七年九月,“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疏言,附近云南之南掌国王岛孙,向化天朝,输诚纳贡,备象二只,蒲编金字表文一道,转乞奏闻,情词恳切,相应具题请上旨。得上旨:南掌远在西南徼外,从来未通职贡,今输诚向化,甚属可嘉。滇省起送来京之时,著尚途地方官护送照看;应用夫马食物,著从厚支给,以示朕嘉惠远人之至意。”27南掌国的岛孙主动“入贡”,意在寻求清朝的支持以对抗其叔父在万象另立的政权。而雍正帝对于苏禄和南掌两国入贡事件的批文,基本相同。从清朝接纳苏禄和南掌两国“朝贡”的情况看,则基于自身的政治影响力。
    清朝与缅甸之间政治关系的发展则比较曲折。顺治末,缅甸的东吁王朝(1531—1752)曾根据清廷要求,将逃入缅甸境内的南明永历帝拘送于清兵。但随即发生的吴三桂叛乱,使清朝与缅甸的东吁王朝之间的政治联系中断。雍正九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向朝廷报告有关缅甸有意进贡的消息,雍正帝下旨:“宜听其自然,不必有意设法诱致。”28乾隆初期,缅甸东吁王朝仍表达入贡之意,亦被清廷拒绝。据学者研究,缅甸之所以屡屡要求“进贡”,在于借助清朝影响来实施对北部掸族土司的控制;而清廷屡屡拒绝缅甸“进贡”,也因为已了解缅甸内部失和,不愿因此而造成边疆不宁。29直到乾隆十六年,清朝才正式接受缅甸东吁王朝的“朝贡”。
    清朝与南亚邻国政治关系的建立,是在清朝确立对西藏地区管理权后开始的。本来,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1617—1682)统治西藏期间,就曾出兵巴勒布(尼泊尔)、布鲁克巴(不丹)等国,力图恢复吐蕃时期的盛况,虽然使巴勒布等国开始对西藏朝贡,但对布鲁克巴却用兵失败。清朝在平定青海蒙古和硕特部贵族罗卜藏丹津的叛乱后,于雍正四年(1726)设立驻藏大臣,并于两年后又任命西藏贵族颇罗鼐(1689—1747)协助驻藏大臣总理西藏政务。在颇罗鼐治藏期间,布鲁克巴国因发生内乱而向西藏求援。于是,颇罗鼐派人带兵前往布鲁克巴予以调解,并于雍正八年确立了西藏与布鲁克巴之间的宗藩关系。事后,颇罗鼐将相关情况禀报清廷,而布鲁克巴国德布(掌管该国世俗事务者)也向驻藏大臣请求,“祈请将吾等所遣恭请大皇帝万安,进献方物,敬请印信封号之使尽速送京。”30清廷接受了布鲁克巴国德布的请求。雍正十二年(1734),布鲁克巴使节在颇罗鼐派人护送下进京朝贡,雍正帝赐给布鲁克巴国德布米旁旺布“额尔德尼第巴”的名号,并以此作为该国德布的专有封号。至此,清朝与布鲁克巴国之间的封贡关系也正式形成。31
    而在布鲁克巴使节入清朝之前,巴勒布的马拉王朝也于雍正十年向清廷派遣使节入贡。不过,马拉王朝在清初即陷入三王鼎立的局面,清朝与马拉王朝之间的封贡关系并未得到延续。“巴勒布三罕(按:罕即汗),一曰布彦罕、住末作城;一曰叶楞罕,住莽哈巴城;一曰库库木罕,住吉拉鱼卜城。”32他们之间的相互混战,却为尼泊尔境内小邦廓尔喀的崛起创造了条件。乾隆三十四年(1769),廓尔喀王普里特维·纳沙杨·沙阿举兵征服巴勒布三部,迁都到加德满都,从而在尼泊尔建立起廓尔喀王朝。然而,由于廓尔喀与后藏毗连,与西藏存在着界务和商务争端,廓尔喀遂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举兵抢占西藏的聂拉木等处,而西藏贵族却私与廓尔喀头人商议以银赎地。清廷指派理藩院侍郎巴忠以钦差大臣名义前往西藏处理此事。巴忠为完成任务,在入藏后即迁就和局。但西藏却未能向廓尔喀付清所许银两,廓尔喀遂兴兵侵藏,并大掠札什伦布寺。乾隆帝感到不用兵严惩廓尔喀将来复为西藏之患,遂派福康安领兵对廓尔喀讨伐。乾隆五十七年五月至七月间,清兵进入廓尔喀境内作战,迫使廓尔喀谢罪求和,并于乾隆五十八年遣使节向清廷入贡。清朝见用兵目的已达到,遂班师回国,并规定廓尔喀“五年一贡”。至此,清朝与廓尔喀之间也建立起封贡关系。33显然,清朝同意与廓尔喀王朝之间建立起封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西藏地区的边境安全。
    清朝与中亚浩罕等国之间的封贡关系,则是在平定新疆大、小和卓的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乾隆二十三年(1758),清朝派兵征讨曾经参加阿睦尔撒纳叛乱的大、小和卓。由于大小和卓的圣裔身份及其在中亚穆斯林中的影响,清朝定边将军兆惠为顺利平叛,还专门派遣使臣前往中亚各地,“传檄霍罕(按:即浩罕)额尔德尼伯克、玛尔噶朗、安集延、纳木干等城,并布鲁特之额德格讷等部落。”此举得到浩罕汗等中亚王公的积极回应,“额德格讷阿济毕与霍罕额尔德尼伯克,俱同心归顺”,并派使团随清使前来“朝贡”。乾隆帝也十分高兴,并向浩罕等国使团表示:“凡向化来归者,皆加以抚育,各顺其道,以安生理。尔等如愿入觐,即可前来。”34至此,清朝与中亚浩罕等政权之间也建立起封贡关系。而从这一关系建立过程来看,清朝方面的基本目的在于维系新疆的和平稳定。正如乾隆帝在初定新疆时所说,“西域既定,兴屯于伊犁,薄赋于回部,若哈萨克、若布鲁特,俾为外围而羁糜之。若安集延,若巴达克山,益称远徼而概置之。”35
    三、清朝前期与周边国家之间封贡关系的特征问题
    上述考察揭明,清朝构建封贡体系的最初目的,在于自身的安全和边疆稳定。从最初在东北时通过武力迫使朝鲜解除与明朝的封贡关系并向自己称臣纳贡,到定都北京后要求琉球、安南等国断绝与南明势力的联系并缴回故明封诰印敕,清朝力图通过与周边国家的封贡关系来迫使对方停止对明朝及其南明残余势力的支持,从而为自身的政治安全和新朝稳定创造外部条件;而从清兵反击廓尔喀入侵西藏并在其求和后准其朝贡,到清朝在追讨回疆叛乱头目时派遣使节到中亚诸国“宣谕威德”,清朝发展封贡关系的主要目的则在于西部边疆的安全和稳定;即使是对于缅甸主动要求“朝贡”的行为,清朝也是以云南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问题为考量。著名清史学者萧一山先生对于清朝封贡体系曾有如下认识:“至朝贡受封之国:朝鲜、琉球旧属藩封,廓尔喀、缅甸、安南兵威所屈,若暹罗、阿富汗、敖罕(浩罕)、巴达克山则余威之所震,拱手内服者也。”36无独有偶,对清朝外交机关有深入研究的钱实甫先生也认为,清朝的属国,“有些是以武力强服的结果,如关外时代的朝鲜和乾隆时代的缅甸等等,有些则是继承明帝国原有的‘朝贡’关系(同样是武力强服的结果) 而来的,如琉球等国。”37结合本文的考察看,或许还有一些商讨的余地。清朝的藩属国除朝鲜和廓尔喀为武力征服之外,其他邻国最初向清朝“朝贡”却并未使用武力。同时,朝鲜、琉球虽然旧属明朝藩封,但清朝要求他们称藩的目的并非像明朝初年那样形式化,而包含着鲜明的政治安全利益追求。至若安南、缅甸、廓尔喀、浩罕等国,他们向清朝称藩虽然为兵威所震,但清朝把他们纳入到朝贡国家中,还是在于边疆安全和稳定的因素。
    据此而观,清朝所构建的封贡体系,它的首要特征表现为国防安全的防御体系。从清初顺治帝敕谕安南“永作屏藩”一语中,以及乾隆帝要求中亚各部落王公,“约束所部,永守边界,不生事端”38,我们也不难发现清朝最高统治者希望通过与周边诸国的封贡关系来建立自身的藩篱和屏障之意图。在一些重要的邻国,清朝就曾通过封贡关系的形态,与对方建立起比较灵活的两国边务协商机制。如朝鲜所设的“赍咨行”,就是朝鲜派往清朝正式使团之外的一种不定期使团,它的任务是携带奏文或咨文报送清朝礼部,以通报和处理两国间的漂流民和民人越境等具体问题。由此可见,这种协商机制的目的也在于确保两国边境事务的顺利解决,以求边防安全。而19世纪末西方列强在对中国周边诸国侵略扩张得势后清朝便出现边疆危机的历史也表明,清朝所构建的封贡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自身安全的防御体系。一旦封贡体系瓦解,边疆危机随之爆发。
    也正是由清朝与域外政权开展封贡关系的目的所决定,使清朝的封贡体系又表现为周邻性的特征。这与明朝的封贡体系有显著的不同。明朝所构建的封贡体系,并不仅仅限于周边邻国。根据明代蓝格抄本《外夷朝贡考》39的记载,与明朝有着封贡关系的国家曾有:朝鲜、日本、琉球、安南、占城、真腊、暹罗、彭亨、急兰丹、南渤利、吕宋、合猫里、美洛居、麻叶瓮、古麻剌朗、冯嘉施兰、苏禄、婆罗、渤泥、爪哇、三佛齐、满剌加、苏门答剌、须文达那、百花、淡巴、览邦、那孤儿、阿鲁、溜山、锡兰山、沼纳朴儿、榜葛剌、古里、柯枝、葛兰、忽鲁谟斯、白葛达、祖法儿、阿丹、天方、加异勒、默德那、竹步、木骨都束、麻林、八达黑商、哈烈等。40在明朝所构建的封贡体系里,有属于东南亚海岛国家,如渤泥、爪哇、苏门答剌;有南亚临海和海岛国家,如锡兰山、榜葛剌、古里等;也有西亚国家,如阿丹、祖法儿等;甚至还有东非国家,如竹步、麻林。已有学者注意到,“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宗藩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直接纳入到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41关于前一个方面的变化,我认为还表明清朝康乾盛世的君主已经摒弃了明朝早期太、成二祖那种在海外世界扮演“天下共主”的理念,因此更加务实地在四周邻邦间来构建自己的封贡事务平台。
    从清朝对朝贡事务的管理机构来看,与明朝专门归于礼部管理不同,清朝除沿袭明朝旧制以礼部主管封贡事务外,又设理藩院管理藩部及部分境外国家的朝贡事务。清初,理藩院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随着清朝统一过程的完成,其管理职能日益扩大,康熙年间扩及到厄鲁特蒙古和西藏地区并负责对俄邦交,乾隆朝中叶开始管理新疆回部及大小金川,兼涉廓尔喀(尼泊尔)封贡之事。对此,康熙时期的《大清会典》谓:“国家一统之盛超迈前古,东西朔南称藩服、奉朝贡者不可胜数。凡蒙古部落专设理藩院以统之,他若各番土司并隶兵部。其属于会同馆、主客司者,进贡之年有期,入朝之人有数,方物有额,颁赏有等。”42显然,《大清会典》并没有解释清楚清朝为何与明朝不同,分别由礼部与理藩院来管理不同方面的封贡事务。我们认为,清朝分别以礼部来管理外国朝贡事务和以理藩院来管理藩部事务,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已充分认识到周边国家与藩部之间的本质差别,所以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机制。清朝把与朝鲜、琉球、安南、暹罗、苏禄、南掌、缅甸诸国关系事务归之于礼部,说明清朝统治者认为可以用礼仪的手段来处理和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而理藩院之“理”,治理之理也。而清朝之“藩部”,主要是指西北方位各部落。或许,清朝统治者认识到不能以“礼治”为主要手段来协调好与这些部落的关系。所以,必须施以包括武力的治理手段,才能使这些部落成为受服于清朝并成为自己的“藩属”。如此看来,清朝在构建封贡体系时,比明朝更具有对不同封贡对象的针对性。曼考尔曾提出的“西北新月型”和“东南新月型”两种类型,已经揭示出清朝封贡体系的第三个特征。
    就清朝向朝贡国派遣使节的问题来看,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记载,“凡敕封国王,朝贡诸国遇有嗣位者,先遣使请命于朝廷。朝鲜、安南、琉球,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其他诸国,以敕授来使赍回,乃遣使纳贡谢恩。”43就是说,在清朝的封贡体系内,清朝只与朝鲜、安南和琉球三国保持着派遣使节前往册封访问的规定,而对于暹罗、苏禄、南掌、缅甸等国,清朝只接受该国的朝贡,却不向这些国家派遣使团。这与明朝的封贡体系又有很大的不同。明朝自太祖开国后,尤其是成祖即位后,频繁地向周边及海外国家派遣使团,或往封国王,或宣扬德化。而细看清朝派遣使节前往册封的三个国家,又都是使用汉字的国家。因此,清朝封贡体系的第四个特征,是清朝派遣使团前往藩国的国家只限于使用汉字文化的国家。
    也正是基于这一条件,清代与朝鲜、安南(越南)、琉球三个国家之间文化交流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和深入。以现存文献为例,不仅有清朝官员访问上述三国后所写的游记等书,而且有朝鲜使节访问清朝后所写的《燕行录》、安南(越南)使节访问清朝所写的《北使录》,以及琉球使节向日本萨摩官员所通报的《琉客访谈》等详细的双方交流记录。而清朝书籍也正是凭借使团的载体在这些国家流通,甚至清朝的学术思想对这些国家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人们对清代的封贡关系研究方面,朝贡贸易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清初即已沿袭明朝旧制,规定“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由(礼)部移文户部,先拨库使收买,咨复到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44。除了这种在京师的会同馆贸易外,外国朝贡使团还可在往返过程中于沿途重要城市进行贸易,如朝鲜使团在凤凰城办理入境相关手续时,可以在附近的边门进行栅门后市贸易,还可以在盛京进行团练使贸易。45安南使团可以在江宁进行贸易,他们常在前往京师经过江宁时预订绸缎等必需品,在从京师返回时再付银提货。后来由于地方大员担心安南使团的私相交易行为会酿成不良事端,又规定由江宁地方官员监督当地铺户履行商约。46琉球使团除部分人员进京外,其余入清人员可以在福州进行贸易。47而暹罗朝贡使团也可以在广州进行贸易,由本港行洋商进行管理。48苏禄国的朝贡使团也可以在闽浙沿海的厦门和宁波口岸进行贸易。乾隆三年还曾发生苏禄朝贡使团的货款被慈溪商人邵士奇侵吞的事件,最后清朝本着怀柔远人的优待政策,专门从浙江府库中支取三千七百三十两白银偿还给苏禄朝贡使团。49浩罕使团则在结束北京朝贡活动的返程途中,于哈密进行贸易。50
    对于清朝与外国之间封贡关系中的京师贸易活动和沿途贸易活动,一些学者认为其经济性是十分有限的。51不过,如果我们结合清朝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来理解,那么就会发现清代封贡体系的经济性比明朝突出。这是清朝封贡体系的第五个特征。清朝从最初迫使朝鲜称臣并开放边境互市(中江互市和会源互市),52到后来在中越边境地区开辟关口允许边民贸易,53尤其是在西藏和新疆地区将境外部落和国家的臣服作为边境互市贸易的重要条件,54都说明了封贡体系与边境贸易的相互依存性。从清朝统治者来说,是希望通过这种制度安排稳定边疆地区。于是,边境贸易就在封贡体系范围内发展起来。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清朝的封贡体系,其基本目的是保障国防安全,它与明朝的封贡体系相比较已经有着不小的差异。清朝统治者在华夷事务中,实际上已经放弃了明朝二祖在海外世界扮演“天下共主”的不切实际之思想,而专注于自身的边疆稳定和安全。同时,清朝将外国的朝贡事务分别安排于礼部和理藩院两个不同机构进行管理,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朝贡事务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结合了相关国家和部落的民族特质。它体现了清人处理华夷事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并非完全是虚幻的假象。
    清朝封贡体系对于中外文化交流所起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现为中国与朝鲜、安南(越南)和琉球这三个汉字文化国家之间。而清朝封贡体系对于中外经济交流所产生的影响,我们不仅要看到朝贡贸易本身的局限性,而且也要注意到它在边境贸易方面的进展。在相当程度上,边境贸易的发展对于边疆的稳定和中外经济交流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过,清朝统治者在制订边境贸易政策时,主要是从边疆稳定大局来着眼并带着“怀柔远人”的传统思维,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外商而不利于本土商人的政策。如清朝所制订的新疆地区边境贸易政策,对于中亚入境贸易商人所征收的税率是三十分取一,而对本土维吾尔商人的税率则采取二十分取一。55这样的税率虽然不利于本土商人,但却可以防止本土商人与境外商人进行贸易竞争。
    ①参见陈尚胜:《试论儒家文明中的涉外理念》,载于《儒家文明与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第1-20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②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邓嗣禹:《论清代朝贡制度》(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载于美国《哈佛亚洲研究期刊》(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41年第6期。
    ③曼考尔:《清代朝贡制度》(The Ch’ing Tribute System: An Interpretive Essay),载于费正清(J.K.Fairbank)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第63-89页,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1968年。
    ④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6-50页。
    ⑤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34-313页。
    ⑥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⑦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⑧岩井茂树:《十六世纪中国における交易秩序の摸索———互市の现实とその认识》,载于岩井茂树编《中国近世社会の秩序形成》,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4年。
    ⑨庄国土:《略论朝贡制度的虚幻: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的朝贡关系为例》,载于《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
    ⑩(乾隆)《大清会典》卷56,《礼部·宾礼·朝贡》,乾隆二十八年武英殿刊本。
    11(光绪)《大清会典》卷39,《礼部·朝贡》,“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
    12(乾隆)《大清会典》卷80,《理藩院·徕远清吏司》,乾隆二十八年武英殿刊本。
    13《清太宗实录》卷2,天聪元年正月丙子条。
    14《朝鲜王朝实录·仁祖实录》卷15,五年三月庚午条。
    15《清太宗实录》卷33,崇德二年正月戊辰条。
    16《清世祖实录》卷32,顺治四年六月丁丑条。
    17《历代宝案》,第一册,第一集卷三,台湾本第108页。
    18《清世祖实录》卷76,顺治十年闰六月戊子条。
    19《两广总督李栖凤揭帖》,《明清史料》(庚编)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43页。参阅孙宏年:《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200页。
    20《两广总督李栖凤揭帖》,《明清史料》(庚编)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43页。
    21据徐鼒《小腆纪年附考》卷二十记载,顺治十七年(1660年),莫氏将德阳王朱至濬送出。次年八月,又将光泽王朱俨铁、总兵杨祥、杨进宾、陈二、饶仁素、陈奇凤、李联芳、张仕朝及原孙可望部将郭之奇等人连同其妻室家人共49口送出,其中南明官员大多于一年后遇害于广西南宁。见《伪光泽王朱俨铁等事关题请》残件,《明清史料》丙编第10册,第996页。
    22《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四月癸卯条。
    23《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条。
    24《清世祖实录》卷33,顺治四年七月甲子条。
    25《清世祖实录》卷70,顺治九年十二月戊午条。
    26《清世宗实录》卷49,雍正四年十月条。
    27《清世宗实录》卷86,雍正七年九月甲午条。
    28昭梿:《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中华书局1990年,第113页。
    29任燕翔:《乾隆朝对缅政策述论》,载于陈尚胜主编:《儒家文明与中国传统对外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05-345页。
    30《布鲁克巴呼毕勒罕喇嘛等三人应赏印信封号单》,载于《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
    31参据周娟、高永久:《试论清代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与不丹之间的封建宗藩关系》,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第107-114页;黄华平、凌燕:《论清王朝与布鲁克巴之间的宗藩关系》,载于《青海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第92-95页。
    32吴丰培整理:《西藏志·卫藏通志》,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2页。
    33参据庄吉发:《清代前期西藏与尼泊尔的历史关系》,载于《清史论集》第七册,第97-132页,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年版。
    34《清高宗实录》卷596,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庚申条。
    35《清高宗实录》卷892,乾隆三十六年九月乙巳条。
    36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三卷,第76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37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31页,三联书店,1959年。
    38见《清高宗实录》,卷543,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丁未条;卷555,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丙辰条。
    39该抄本现藏于上海图书馆善本部。
    40参据陈尚胜:《从〈外夷朝贡考〉看明代的朝贡制度》,收载于《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第191-20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
    41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42康熙《大清会典》卷72,《礼部·主客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
    43《大清会典》卷56,《礼部·宾礼·朝贡》,乾隆二十八年武英殿刊本。
    44(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市易》。
    45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第95-97页,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8年。
    46参见孙宏年:《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55页。
    47参见谢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贸易研究》,海洋出版社,2004年,第43-49页。
    48梁廷楠:《粤海关志》卷25,袁钟仁校注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49参见钱江:《清代中国与苏禄的贸易》,载于《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30页。
    50参见贾建飞:《浅析清朝对中亚政策的一些问题》,载于陈尚胜主编:《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第336-356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
    51[韩]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收载于全氏《中韩关系史论集》,第187-2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52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第201-216页,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8年。
    53见孙宏年:《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第162-175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
    54见贾建飞:《浅析清朝对中亚政策的一些问题》,载于陈尚胜主编:《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第336-356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
    55见贾建飞:《浅析清朝对中亚政策的一些问题》,载于陈尚胜主编:《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第336-356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
    (转引自《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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