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检作为差遣官名开始于中唐以后,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目前尚无法确定。中晚唐时期,在盐产地、交通要道、馆驿、仓场和军队中,开始任命一些巡检。五代时期更加普遍地设置巡检,除军队外,巡检多设置在藩府要郡所在州、京城和留都、战争的前沿以及沿边、沿江河淮海、山地等各地[1]。到了宋代,巡检的种类和数量空前增加。特别是,在地方上远离州县政治中心的山水险要又是交通必经之处、商业市镇、盐茶生产场务和运销途中,沿边沿海等边防要地等等,普遍设立巡检司,并且以巡捉盗贼,维持地方治安,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巡查捉拿走私、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职责,这种局面在宋代最终形成,并被元、明、清三朝所沿用。可以说巡检制度的变迁是近世中国帝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约二十年前,笔者的硕士论文曾经对五代巡检的创制,宋代巡检的设置状况、宋代巡检的职能、巡检士兵的组成、巡检的选任制度,宋代巡检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地位等进行了概要的研讨。[2]在此前后,还有学者从治安制度史、警察制度发展史等角度对宋代巡检进行讨论。[3]关于五代、元朝、明朝、清朝的巡检制度都开始有了精审的专论。[4]台湾乐学书局还出版了中国文化大学2001届研究生吕进贵的硕士论文《明代的巡检制度:地方治安基层组织及其运作》。说明这一制度已经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但是,就宋代巡检制度而言,研究的成果还很有限,这与该项职官制度在当时地方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性是不相称的。 本文的主旨是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系统深入地讨论宋代巡检的类型、土兵组织的特性;宋代巡检官的管理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揭示宋代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时代特征。本文涉及的问题面较宽,错讹与缺漏之处很多,敬请方家批评指正[5]。 一、 宋代巡检官的类别 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一种官职的名称像宋代的巡检那样,根据地域的不同和职能的差异而呈现出那样丰富多彩的面相。这些级别高低差别很大、管辖范围大小悬殊,名称因地而异的巡检,在类型性质上多数受到了五代的影响,但是内容更加丰富、队伍更加庞大,其社会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入。为了叙述方便,根据当时不同地区巡检的设置及其职能特点,本文把宋代巡检的分以下几个类型进行介绍。 1、边防型巡检 这类巡检或者称将领型巡检,主要设置在边境地区,以带领士兵巡逻防盗、抵御外族侵入、守御边境为主要职责。 五代后周时,张藏英曾任沿边巡检招收都指挥使。北宋前期,在北边、西北、西南沿边地区,各类巡检或者兼领几州乃至十数州,或者仅辖某个县、寨、城、堡。如北边有沧州总管兼雄霸州沿界河至海口及沧州界沿海都巡检使、定州路北面缘边都巡检使、长城口巡检等。西北地区有镇戎军两路都巡检使,鄜延两路巡检使,庆州沿边巡检使,泾原西路巡检使,银、夏、绥、宥四州巡检使等。西南有高、窦、雷、化等州巡检使,钦、廉溪洞巡检,梓遂等十二州都巡检,嘉、眉、戎、泸等州水陆都巡检使,戎、泸、资、荣州、富顺监都巡检使等等。具体到一县、一寨等。如绍圣四年(公元1097)四月,鄜延路建置石门城和好水寨,其中石门城置官八员,巡检居半,有四员;好水寨设官七员,其中巡检三员。另如绍兴年间,邕州“左右两江,并是归明羁縻州洞居止,外通交趾诸藩,自来于溪洞内置五寨镇,弹压洞民,每寨有都同巡检、知寨、都监、主簿及兵级三四百人”[6]。南宋时,西南边境沿线仍然有此类巡检,不过所领兵种在不同时期有差异罢了。 2、京城、行宫等巡检 受五代影响,宋朝在京城以及皇帝临时出行所在的行宫、乃至去世后的皇陵所在地等,都设置巡检,负责治安巡逻、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包括京城的消防救火等等。北宋开封常设的有京城外四面巡检,京城左右厢巡检,旧城里巡检、新城里巡检、厢界及每厢巡检等。南宋时,临安城也仿照开封设置城外四厢都巡检使、城东西都巡检使、左右厢巡检、新城里六巡检等。宋朝皇帝每次出京,除留巡检警卫京师外,为了自身安全,还选派御营四面巡检使、行宫内外都巡检,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等。 以上两个类型的巡检,受五代影响较大,在前引拙文中,已有较多介绍,这里从略。 两宋在内地普遍设置的地方治安巡检数量庞大,名称五花八门,成为宋代巡检官的主要组成部分,前引吕进贵的著作指出:“巡检常驻地方当以宋代为肇端”,这是正确的。本文把这些地方巡检分为三类:其一是江、河、湖、海水路沿线设置的巡检。其二是在州县交界处远离政治中心的较为偏僻的道路交汇处设置的巡检。其三是在新兴的小城镇、各类与专卖收入有关的场务所在地设置的巡检。这几类巡检对元、明、清有较大影响,下面在3、4、5中予以介绍。 3、江、河、海沿岸的“水路巡检使臣”[7] 从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一文中所列表六来看,五代时期此类巡检设置已经不少。当时已经有沿淮巡检使(当然,五代时、南宋时的沿淮巡检使同时具有沿边巡检的性质)、缘汉都巡检使、沿河巡检使、西京水南巡检使等。宋朝,此类巡检大为增加。 宋代水运发达,北宋时以运河漕运为代表的江河流域,南宋时各大江河沿岸、湖泊相连处、以及商人和海盗出没频繁的沿海地区,都广泛设巡检。巡检带领士兵防范和抓捕盗贼,维护海盐生产和运销秩序,保证纲船运输和行人安全,为过路纲运官船的到达和离开时间批书印纸,并巡捉走私违禁商品等等。如北宋时运河沿岸曾有有自京至楚州夹河巡检等,而且自汴河至泗州千里堤岸的县镇,均有监押、巡检。汴河、淮河、黄河等沿岸都设置相关巡检,如宋仁宗嘉祐三年,由于巡检设置太多,“每一州军巡检有至三五员者,又三两州至八九州有都、同巡检或驻泊捉贼,员数过多”,曾诏令要加强弓手的力量,而减少州军巡检,但是,“其缘边、缘海及河汴江湖险僻之地,旧有巡检处并留之”[8] 。广州有广、祥[新?]、恩州海上都巡检一员[9],嘉祐六年,由于“广州东江水路至东莞县界,海水至阔,多盗贼,去东南道巡检至远,难为防遏”,经广南东路转运司的建议,在一个叫亭头的地方,因为居民已有千余家,而且“日有市井”,遂增设巡检一员,“仍分东南道巡检水军二百人防截”[10]。 南宋时,长江水运是连接中央政府所在地临安和四川及沿江各地的交通要道,长江沿岸以及流域内较大的湖泊中,增加的巡检官较多。如,孝宗乾道年间,荆湖北路帅司、监司等共称:“本路管下地分阔远,港汊甚多,缓急盗贼切发,卒难会合”,“通济口大江一带,正蜀中纲运及上下客旅经由之处”,一旦有治安案件发生,很难捉捕,因此,申请把峡州的蜀江巡检带领其土军,迁移到人口迅速增加的江陵府沙市镇,同时,要求在 “自监利县鲁家洑入沌内至汉阳军通济口,一去水路约七百余里并无巡检弹压”的江段,在一个叫新滩的地方,增创一所巡检寨,以“汉阳军通济口至鲁家洑沌内巡检新滩驻札”为衔,配置土军和巡船,专门巡警、捕缉盗贼。[11]鲁家洑地处石首、监利、巘江三县交界处,三县巡检本来就在此驻扎,此次新设巡检,说明那里确实需要更多的缉捕力量。 在沿海地区,私盐贩和海寇频繁光顾,宋政府也设置有巡检带兵缉私和御寇。如南宋时,浙江东路、福建路贩卖私盐的船只,在冬春季节,往往前往潮州、广州、肇庆府等广南地区,“白槽船尽载私盐,扛般上岸,强买村民,因而劫掠家财”。为此,潮州等地的巡检就设置较多。在原有官制体系之外,嘉定年间在新会县、番禺县等沿海村落增加巡检,以便巡捉私盐贩子和海寇。[12] 此外,太湖之滨的湖州归安县,地处水面宽阔地段的荷叶浦韶村,也曾建立巡检寨屋,招募土兵,添造巡船。温州有海内巡检、温台州海内巡检等,有池州至岳州江路巡检、钦廉州沿海巡检等,属于此类巡检。 4、管界巡检 五代时期,州县巡检还多为某州巡检或巡检使等,称某三州、某四州巡检使 者较少,而且州的巡检多数在藩镇治所所在州。 宋代除沿边和京城所设巡检外,内地增设的治安巡检多远离政治中心。宋真宗、仁宗朝以后,随着宋朝境内反抗势力的迅速增多增强,宋政府开始在州县普遍设置巡检,大使臣以上担任者称都同巡检使、巡检使等,小使臣担任者称巡检,特别是县级以及县以下的巡检,逐渐成了与县尉、兵马监押等地位相当的基层武官。所谓“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13]。宋神宗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进一步规定县尉和巡检分城乡而治。即开封府“诸县尉惟主捕县城及草市内贼盗,乡村地分并责巡检管勾,其余职事皆仍旧”[14]。根据此后实施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县尉仍通管城乡治安,但巡检维持乡村治安的基本方针延至南宋未变,“弓手(县尉武装)为县之巡徼,土兵(巡检武装)为乡之控扼”[15]。巡检“止在城外巡警乡村盗窃,及承受追会事件而已”[16]。因此,宋代巡检司官兵大都不在州城和县城驻扎。 宋朝的巡检司往往跨州跨县设置,这些打破州县行政界限的巡检有的冠以“管界巡检”之称,无论是称某路、某州巡检,还是几州、几县巡检、管界巡检者,其廨舍往往设置在远离政治中心,特别是数州、数县交界的所谓三不管地带,是那里多为非常偏僻、治安形势险恶的道路交汇处,是盗贼和走私商人通过或者聚集之地。此类巡检或可称之为“乡村巡检”。 如,真宗天禧年间,泗濠州路巡检的廨宇迁至龟山。皇祐元年(公元1049年)七月,京东地区反抗势力强大,政府设置了滑州韦城县、开封长垣县、东明县,曹州冤句县、南华县五县管界巡检一员,兼管五县的缉捕事宜。这是宋代巡检设置的普遍特征。 南宋时,多数巡检都设置在这样的地方。如,乾道五年八月,知宁国府钱端礼申请在宣城县名为麻姑山的地方创置一所巡检寨,其理由就是这里“地里空迥,人烟希少,往来兵卒因缘剽劫,若不措置,虑日后聚集滋蔓”[17]。宋宁宗嘉定年间,经枢密院批准,广南西路的廉州,把本州管界巡检迁移到秋风山永平寨驻扎,原因是那里,“系傜人出没之行,廉郁要害之处”;又“象、贵两州之间,有古铁埉一路,客旅官军往来,藏伏逃军、凶徒聚劫,最为害要”,在经略安抚司的措置下,在两州交界处名叫“穿山铺”的地方,“创置一寨,专置巡检一员”,“以象、贵、浔、宾、柳五州管界巡检穿山寨驻扎系衔,三年为任,受两州举剌,任满从两州保明,方许批书离任”。[18] 福建路的汀州有十二个巡检寨,其中,古城寨在长汀县西45里;何田寨在长汀县南45里;明溪寨在清流县东120里,位于汀州、南剑州、邵武军三州军交界地带(土军衣粮三州军均摊);梅溪寨在上杭县东25里;三折溪寨在武平县,北宋末年设在汀州、和江西路的赣州、广东路的梅州三州界首,兼管三州,南宋时梅州退出,仍兼管汀、赣两州地界等等[19]。福州、明州等江南各地沿海、山区的基层巡检的设置也都有这一特点。[20]宋代巡检设置的这一突出特点,有助于在发生治安、反叛事件时及时被发现,强化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治安控制,也有助于突破州县行政区划的制约有效减少或制止武装走私及其引起的事变,从而巩固政权的统治。 5、缉私巡检 五代时期,在盐铁产地,设置巡检(有时作巡简)负责巡查、缉私、捉拿犯人。李锦绣先生称之为“财务行政协助管理官吏”,刘琴丽把此类巡检定义为“经济领域巡检官员”[21],都说明此类巡检与经济发展和管理有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两宋工商业空前发达,农业赋税之外的货币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宋政府对茶盐酒矾铜铁香药等实施专卖,在茶盐产地、矿业开采地、酒税商税收入较多的居民点等地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22]。为了保证国家的禁榷收入,宋政府不但在交通干线上设法缉私,而且在收入较多的市、镇、场、务等处设置专职的监当官[23],负责税收、治安等事务。同时,为了加强这些市镇场务的治安力量、也为了更有力地缉私,在一些市镇场务也设置了巡检。如,楚州盐城县有岗门市水陆巡检,南康军建昌县有河湖市巡检兼巡捉私茶盐,无为军卢江县有金牛镇巡检,福州怀安县有鸡菜镇巡检等。有些州、县巡检也驻扎在市镇,如吉州安福县巡检在杨宅市驻札。 在沿海海盐生产和销售地,重要的盐场均设置巡检,所谓“在法:有盐场处皆置巡检,以捕私商”[24]。 巡检既要负责巡捉犯人、防范走私,还要兼管税务、银铜等专卖品生产地的治安、以及途经本地的官纲的安全通过,因此,巡检的官衔往往很长,从中能体现出其职能的特点。例如,福州一些巡检的全称是: 长溪县烽火巡检,衔带长溪、宁德二县巡检,兼烟火巡捉私茶盐矾; 福清县有三员巡检,其海口巡检衔带海口巡检,兼巡拦香药、沿海巡检及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防护番船。其松林巡检衔带长乐、福清、松林(三县)巡检,专切巡三处地分私煎贩盐公事,兼催纲、捉私茶盐矾,主管巡管巡拦货物事。其南匿巡检,衔带南匿屿巡检、福清就近水陆贼盗公事,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 罗源县南湾巡检,衔带连江、罗源两县南湾巡检,兼催纲、兼管沿海陆路私盐贼盗、巡拦市舶货物,兼管两县私煎贩盐、主管本澳烟火事。[25] 另如,南宋时,安丰军花靥镇地处宋金交界处,设置有榷场,由巡检兼监河渡,讥察私渡。于是,该镇巡检以“花靥镇巡检兼烟火公事酒税河渡”十四字系衔。[26] 开禧二年,夔州路施州建始县巡检司移屯南寨,其巡检兼任南寨兵马监押及催纲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27] 两宋时期,非常注意专卖物品被走私或者运至境外。因此,无论内地还是周边地区,巡检缉私的职责很明确。宋理宗端平元年四月,在原来由枢密院任命现转为吏部任命的243个官阙中,有以下一些巡检官,其名称多数带着“搜捉铜钱下海出界”,表明这些巡检有搜查下海和出境人员携带铜钱的职责,这些巡检虽可以称为缉私巡检,同时也有不受政区限制的管界巡检、以及沿海巡检的特征: 淮安州淮安县马逻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一员; 淮安州淮安县下柳浦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一员; 淮安州、招信军沿淮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渎头驻札壹员。 淮安州淮阴县磨盘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一员。 淮安州淮阴县文家峰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一员。 淮安州淮安县管界沿海巡检,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专一管辖羊家寨海船事务兼总辖归正忠义保社一员。 招信军沿淮巡检,兼巡捉铜钱、私铸铁钱、搜捉铜铁钱下海出界一员。 庐州焦湖巡检,巡捉私铸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兼监孤姥山粮仓一员。…… 潮州揭阳县鼓楼岗管界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一员。…… 融州管界溪洞都巡检使,兼照管宜州溪洞盗贼公事、并提举罗城镇、李王隘巡防巡捉私盐矾、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一员。 融州管界都巡检使专切主管融江寨、临溪文村浔江堡,宜良江口驻札,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壹员。 融州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兼监在城税一员。 邕州在城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邕州管界巡检,巡捉私茶盐矾,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金城驿驻札子一员。 邕州城外巡检,兼提举烟火排岸司等公事,兼巡捉私茶盐矾、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一员。 邕州左江溪洞巡检,兼催纲、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永平寨驻札一员。 邕州横山寨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宜州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宜州管界沿边溪洞都巡检,兼照管融州溪洞贼盗公事,河池县驻札一员。 宜州同巡检,宜州驻札一员。 钦州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钦州管界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钦州沿海巡检,兼催纲、主管博易场、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万安军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万安军巡检,兼带博吉知寨,兼巡捉私茶盐矾、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一员。 南宁军巡检,巡捉私盐私铸铜器,昌化县驻札,兼带延德知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一员。 南宁军兵马监押兼在城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一员。 琼州巡检,澄迈县驻札,兼巡捉私盐、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一员。等等。 其中,淮安州、招信军地处淮河下游,既是和金朝交界的沿边,又是沿海重要的盐产地;南宁军(原昌化军,南宋改)、万安军、琼州在海南岛上;钦州、潮州在沿海,均可以称“下海”字样。但是,庐州治所在今天的合肥,焦湖就是今天的巢湖,并不在海边;邕州治所在今天的南宁市,辖区近海但不在海边,而是在西南边境上,其中的永平寨就在国境线上;融州治今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离海边更远,这些地方的巡检也带“下海”,令人有些费解,大概这里的“下海出界”理解为侧重“出界”比较好,只是在称呼上要一致罢了。另如,荆湖南路的武冈军,地处荆湖南路和广南西路接界的内陆地区,有武冈军永和寨巡检,也以“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伪造会子钚销钱宝”系衔[28],当属一类。 总之,宋代巡检的设置,在缉捕盗贼,维持地方治安的同时,与推行禁榷制度、维持当时的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这里仅仅是对宋代巡检大略的几个类别划分,还有待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二、宋代巡检兵级的组成 北宋时,正规的作战部队主要是“禁军”,南宋时则主要由禁军、各屯驻大军等等组成。此外,“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29]。 由于宋代巡检设置的区域性差别很大,其职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有侧重,所以,巡检所统领的兵级在数量上和种类上是有很大差别的。总体上,宋代巡检武装包括了禁军、厢兵、土军(又曰土兵)、乡兵、蕃兵等各种兵种,各地及不同时期不是统一不变的,北宋前期,沿边地区的巡检和京城类巡检所统兵力以禁军为主,内地巡检所统兵力以厢军为主,北宋中期元丰年间以后,以土兵为主[30]。 1、禁军 北宋前期,沿用五代旧制,在沿边地区任命的将领型巡检,其主要职能是御寇守边乃至攻城略地,这些巡检所部兵级几乎全是禁军。如河北的“保州、广信、安肃军,自五代以来,别领兵万人,号缘边都巡检司,亦曰天策先锋”。[31]庆历二年(公元1042)八月,宋政府把河东本城兵系数阅者并升为禁军,组成一十七指挥,其中有六指挥隶缘边巡检司。两宋在京城设置的各类巡检,包括行宫所在的各类巡检等,所领士兵均是禁军。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公元1014年),设置京城四面巡检四员,“各差禁军马军五十人,步军八人,支给器甲”[32]。 宋神宗元丰以后,内地基层巡检所属兵级改为以土兵为主,但是,在沿边地区、沿海地区所设置的巡检,因为要参与平定边境冲突、海寇劫掠等重大军事活动,因此,还保留旧制,使用禁军。在西南地区,“邕州寨镇及左右江溪峒巡检并钦州如昔峒、抵棹寨”、“邕州极边水土恶弱寨镇监栅及巡防并都同巡检等处,”其巡检兵级,从桂、宜、融、钦、廉等州的系将、不系将马步军中轮差,一年一替。[33]宋光宗绍熙三年(公元1192年),接连溪洞的黔州,在夷人出入频繁的潧潭隘创置巡检司,统领的“捕盗官兵”有土军十名,义军三十名外,禁军十名,“建置隘铺,捍御夷汉”[34] 在内地,宣和年间,镇压方腊起义时,授权当地的提点刑狱司打破常规填补巡检、县尉及其统领下土兵与弓手的空缺,其中土兵的缺额“依旧来巡检下体例差禁军,并选拣少壮能捕盗、无过犯之人。”这是紧急情况下的差用,土兵满额时,这些禁军仍回原处。[35] 在东南沿海地区,绍兴府余姚县,“其地产盐,类多私贩,因以为盗”。 绍兴二十九年,下诏在“并海之地、客舟所辏集”的眉山、庙山置巡检寨,从明州水军中拨二百人在此驻扎,后来曾一度改用衢、婺二州100名土军,两年一替,但是,“海中出没,非土军所能制”,因此,又改为选募土军和水军共150人驻防。[36]乾道年间,因为当地“盗贼群聚,遂成渊薮”,已增设眉山、庙山、三山三个寨,但是兵力大为减少,三寨共以五百人为额。其中眉山寨驻扎300人,三山、庙山隶属于眉山,共驻扎200人,仍改隶沿海制置司水军。[37]此外,庆元府昌国县的三姑山置都巡检寨及其附属子寨等处,都是由沿海制置司选派水军轮流驻防的,驻军最多时600多人。[38]福建路28处巡检在熙宁改革招募土军后,仍有四处都巡检因“地分阔远,依旧轮差厢、禁军”。[39] 2、厢军 在元丰改制以前,厢军和禁军一样是巡检司统领的基本兵力,特别是在禁军数量较少的内地和东南沿海,厢军是巡检维护治安、禁绝私盐,守备地方的主要军事力量。元丰三年,在臣僚建议下,地方基层巡检的士兵改为招募土兵,即实现巡检兵级的“本土化”。但是,由于所招土兵战斗力不强,仍有臣僚建议恢复使用厢军者。“元祐以后,厢军开始逐步退出了巡检系统”,但在土军战斗力不足之处,内地巡检下仍然统辖有禁军或厢军等兵种。[40] 3、土军 宋代禁军实行轮戍制,多是外地人,山川地理不熟,人情风俗不谙,不利于在山高水深的偏僻去处捉捕盗贼,维持地方治安,而厢军的战斗力普遍不强。王安石变法期间,结合保甲制的推行,曾经在熙宁五年(1072) 规定:巡检司留少量厢军外,悉罢其余兵力,以“保甲代巡检兵上番”。[41] 但是,在南方广大区域,没有推行保甲法的地区,还是使用禁军和厢军,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元丰三年(1080) 七月,福建路提刑闾丘孝直奏:“诸巡检下兵级皆杂攒诸指挥厢、禁军或屯驻客军,其间多西北人,与本地分不相谙熟,差到年岁,稍能辨认道路、山川、人物,又迫移替。至于海道亦不惯习,使之相敌,终无必胜之理。请于逐处令招置土兵,以一半招收新人,一半许厢、禁军旧人投换,庶几新旧相兼,习熟使唤,仍就整于厢禁军内对行除豁。”根据这一建议,宋政府下令 “巡检下兵级并易以土兵”。福建路八州军有巡检28员,除四处巡检因管辖区域太大,依旧轮差厢、禁军外,其余24处巡检及其新增4员巡检官所领兵级3500人,一概招募土兵。于此同时,在两浙转运司和两浙东西路钤辖司建议下,两浙路巡检下兵级也开始招置土兵。[42] 元丰以后,虽然有局部微调,但是,全国内地的巡检兵级逐步过渡到以土军为主的趋势没有改变。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淮南东西、江南东西路巡检,并依旧法,全招置土军”。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京西路也“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43]。宣和五年,两浙转运提刑司相度本路巡检所管军兵,一百人以下全招置土兵,一百人以上,土军一半,禁军一半。南宋立国之初,宋高宗仍然下诏江南各地“于险隘处置巡检寨,招土军一百二十人,置巡检一员。仍令州县置寨屋以居土军,而防盗贼”。[44]从现存南宋时期的一些地方志看,尽管此后各地巡检寨所招土兵人数多少不一,但是大体上保留了少则几十人、多则一百多人的状况[45]。 上述改变主要是指内地,包括东南沿海巡检所领兵级的变化。在西北、西南沿边地区,北宋一开始就存在着招募当地人作土兵(或称土丁),用以戍边的现象,这些土兵有的是隶属于巡检司的。[46]元丰改制后,这种做法继续延续。如绍圣元年,广西路钦州、廉州、融州沿边驻泊及巡检下诸寨戍兵各有部分土兵和土丁轮流组成。[47] 总之,在南宋的东南沿海与西南沿边,巡检下一直是既有土兵,又有禁军的。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土军虽然是“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但是,也有离开本土,戍守他乡的。如北宋时,陕西路的土兵有被派往西南地区参战的。南宋时,前述婺州、衢州的土兵曾经派往绍兴府下巡检司。另外,福建的土兵有发往明州驻扎者,福建路的土兵或发赴建康府和临安府之忠锐、忠武军校阅,等等[48],说明土兵虽然驻守地方,但是隶籍于枢密院,是听中央政府统一调度的。 3、乡兵 禁军、土军之外,巡检兵中也有乡兵。北宋时,鄜延、环庆、泾原、麟府路并河东路州军等西北边区巡检司,或招募弓箭手为兵,因此被称为弓箭手巡检。有些地区巡检下还有强壮等民兵,或称土丁、义军等。如,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公元1016年)九月规定:诸道巡检兵如有老病不任事者:“宜令该路转运、提点刑狱司分行点检,悉以强壮兵卒易之”[49]。熙丰变法时,减罢巡检兵级和县尉弓手,代之以保甲乡丁。元丰年间,广西经略司团结邕、钦二州峒丁为175指挥,对武艺上等者13607人进行整编,神宗下令“添置都巡检使二员”提举峒丁[50]。 4、蕃兵 两宋周边,特别是从西部到西南、南部的广阔边境在线,聚居着众多少数民族部族,在宋朝境外的部族首领,只要在名义上归属宋朝,宋政府就授予他们的首领各种官名,包括巡检,这些官位往往由他们的家族成员世袭。居住在宋朝境内的边疆部族,其子弟被征为士兵时,就称为蕃兵。即所谓“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这些蕃兵,或者由其部族内自行选官,或是由朝廷派官,组织训练,平时防守,战时参战。有些蕃兵即归都巡检、巡检司等统辖。如鄜延路永平寨东路都巡检,领八族,有蕃兵1754名。西路德靖寨,同都巡检领八族,有兵1114名。安定堡东路都巡检带十六族,有蕃兵1989名。此外,弓箭手也有出自蕃兵的。[51] 总之,宋代巡检兵是因时因地而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配置的。其中,北宋前期元丰改制前,禁军(包括马军、步军、水军)和厢军是主力,元丰改制后,在内地巡检司中,厢军退出,土兵成为主力,在沿边与一些沿海地区的巡检司中,土军和禁军同是主力。因此,在一些重要的赏赐规定中,禁军(水军)、土军、厢军,外加巡铺的铺兵,其待遇是差不多的。有时,会把禁军、水军、土军分为一等,厢军和铺兵分为一等,而县尉统领下的弓手,虽然和巡检下的土兵有很多近似之处,但是,不是正式兵力,还属于百姓之在官者,归役的范畴,其报酬出自免役钱等,与土兵有明显差别。 三、巡检及土兵的管理制度[52] 宋代巡检官和五代一样一律由武臣担任,依照其官阶的高低,在元丰改制前分别由三班院、审官西院、枢密院等机构铨选、考核和赏罚。具体由哪个机构来铨选,主要依据官员本身官阶的高下,这与普通地方武官没有什么不同。元丰改制后,三班院的职责归属于吏部侍郎右选,该机构负责从初入官以上小使臣担任各种基层武官的任命管理等事宜;熙宁年间新增的审官西院的职责归属于吏部尚书右选,负责选拔任用中层武官,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以上则由枢密院宣授,或称朝廷除授。吏部差注的、岗位重要的巡检,需要到枢密院进一步考察,称为“铨量”。因此,从任命的程序上,巡检虽然在地形险隘、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偏僻乡村、边关、海岸线等地任职,但是,这一职官体系是朝廷正规官僚队伍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力量,巡检官兵广布在社会基层,说明宋朝中央控制地方的力度加强了。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巡检司土兵与州县官府其它官兵“牙钩股附、气势相犄角,一旦有急,合以从事,盖一郡之藩篱也”[53]。巡检土军熟识本地山川地形,所以史称“土军之在州县,去官司为最近,一有缓急,朝令而夕至,弹压封境,孰有急于此者”[54]。北宋后期到南宋,巡检及其土军成为宋政府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的得力工具。[55] 各阶层巡检和其它武官一样,要根据政绩进行赏罚,宋朝真对不同地区、不同功能的巡检,制定有诸多相关的赏罚条例,沿边地区巡检的赏罚和其它带兵御边的武将差不多,内地基层巡检的赏罚则和兵马都监、兵马监押等武官,和县尉以及巡辖马递铺的管辖官类似。除了通常情况下普遍的恩赏,如皇帝为百官加恩之外,内地巡检因为本职获得奖赏的多少主要来自是否巡捉到盗贼以及获得盗贼的凶恶程度、人数多少等;是否捉到了更多制造、贩卖违禁物品的走私贩子,使辖区内经济秩序良好、官府收入增加;[56]是否维持好本地的交通安全,使邮传、纲运等通行顺畅等等。 制定赏罚措施是为了保证巡检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在平时的管理中,巡检官接受来自所在地州县行政长官、路级监司与帅臣、以及中央相关各个部门的考察、监督、保荐等等管理。一般情况下,知县如果官衔中不带兵马都监或兵马监押职衔,就没有权利统领本地的巡检及其兵级,但是,官衔中带着兵马都监或兵马监押职衔者,辖区内的巡检就和该知县有隶属关系,巡检就要受知县监管。从北宋晚期开始,由于“私盐及茶矾香盗贩,全籍巡捕官不住遍诣巡警”,宋政府强化了巡检缉私的职能,要求巡检定期(一般一月一遍)要把辖区巡查一遍,为了防止巡检弄虚作假,坐在官衙不亲自巡查,条令规定:凡是兼管数州的巡检巡历各地时,一定要有所巡历各州的长官在巡检携带的印纸上签字,担保巡检巡查的真实性,写明巡检维持本州的治安的情况如何,是否有尚未捉获的盗贼、捉了多少等。巡检任满后,由巡检官廨所在地的州官汇总其它各相关州的意见,填写在吏部颁发的正式印纸中,以备赏罚参照。巡检抓捕盗贼需要奖赏时,需要本州知州通判、本路监司等为其担保。[57]凡担保失实,州府长官、本路监司或帅臣,均受连坐处分。 因此,州府长官、监司、帅臣等都承担着监督考察、担保赏罚辖下巡检、土兵的管理事宜,如有关巡检担任者的能力、土兵弓手缺额情况及其衣粮保障、巡检司的创置与废并、寨屋修建、巡检履行职务的情况等等,均需如实向上报。有关上级官员对巡检官能力的考察,当时称为“觉察”、“廉察”、“体量”、“按劾”等,就是监察。特别是有特殊情况或者巡捕任务繁重的巡检官,如果年老懦弱,难以胜任,州长官、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等监司官,安抚使司、钤辖司、宣抚处置使司、各类制置使等帅臣,往往被授权可以临时用他官替换,巡检司阙官时,则临时派人权摄其职[58]。巡检寨的创建和废并,往往需要监司、帅司等诸司联合调查讨论,集体决定[59]。官阶为皇城使以上、由枢密院任命的巡检,最终的考核管理归枢密院。 北宋后期至南宋,提点刑狱司担当了更多督责、统领基层巡检、县尉及其土兵、弓手的职责。[60]凡训练校阅土兵和弓手,禁止违法差用土兵、弓手等相关事务,多由帅司和提刑司承担,沿边地区多由帅臣检查,内地或由帅司、提点刑狱司共同约束核查,或以提刑司为主。帅司、宪司督促不力,则由御史台监察[61]。当然,地位较高的路分都巡检、巡检使等也和其它将领一样,有权统辖本地其它的基层巡检。 此外,巡检和其它官员一样,在犯罪后,要由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等司法部门处置。处理渎职巡检、县尉,以及违法差使巡检土兵的其它官员时,其职位姓名等并须申报给枢密院。涉及大赏罚,特别是政策问题时,枢密院、尚书省的有关部门如户部、兵部、刑部等都参与巡检及其土兵的管理。 四、巡检及巡检兵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宋朝人普遍认为,巡检的设置及其统领下土兵的存在有很大意义。在沿边地区,土兵和民兵有时比禁军的战斗力强,在西南山高路险与少数部族交界的地区,土兵往往是不可替代的防守力量。南宋孝宗时,湖北提点刑狱马大同曾言:“本路土广人稀,素多寇盗,又与蛮傜接境,所资备御者惟土兵、弓手,最为切近”[62]。在东南沿海,食盐走私是一大社会问题,如浙江东路诸郡,“濒海则有贩鬻私盐之利,居山则有趁逐坑场之利,利之所在,民争趋之。是以凶黠不逞之徒,黥窜逃亡之卒,乌合蜂聚,什百为群。坑场作过,则逃死于海滨;私贩苟败,则偷生于坑井。深山大泽,互为窟穴。平时望屋而食,稍不如意,则公行剽劫,莫敢谁何。岁歉可乘,相挺而起,岂不重为田里之忧哉!”宋人一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凡是有盐监和坑场之处,保证巡检、县尉下土兵、弓手的数量足额和及时训练,就“足以扞护乡井而为盗贼之防”[63]。如福州,“东南薄海,联络上下数百里,囊寇橐奸,少失巡察,则相延为盗。西北负山,穷崖绝岭,一夫执挺,莫有谁何,则亦将无所不为。是以风帆浪泊,往来冲集,要害之处,与夫去城邑为远地者,莫不置寨巡检”[64]。他如“汀、剑诸州与夫江之东西、湖之南北,民俗尤为轻悍,捕缉之责,全藉弓兵”[65]。 然而,受各种因素影响,宋代巡检及其土兵的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使这一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控制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有: 1、巡检待遇低下,土兵衣粮常被拖欠[66],功赏制度难以发挥其激劝作用。 两宋关于巡检、县尉等捉到盗贼得不到赏罚、赏罚制度执行不力,以及地方官府拖欠发放其月粮,造成土兵衣粮不给,从而导致其违法受贿敛财的史料记载较多。 有时,巡检捉到盗贼后不依法报告官府,而是与盗贼或走私贩子私下交易,损害官府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北宋末年地方治安不好,原因之一就在于奖赏制度得不到及时有效施行,“有经隔年岁不支赏去处。访闻近来盗贼多藏金银在身,遇诸色人追袭紧急,即捐与金银等物,以求解免。诸色人见获贼之赏未便支给,皆利于目前所得,是故令脱走。则支偿后时,最是滋长寇盗之源。”[67]如在边境审查出入境人员时,“上下计会,受赇作弊,容纵客旅,公然般运违禁物色,透漏盗贩过界”[68]等等,也与功赏制度得不到落实有关。在广南东路,贩私盐的大商人很多,其实力强大者往往成为武装走私,“大船则出入海道作过,停藏于沿海之地;小舟则上下东、西两江”,于是“私盐盛行,商旅不通”,其原因也是“巡尉下弓兵,皆受贼赂,以此之故,无由败露”[69]。 巡检或者打着捉贼的旗号,祸害好人,“以缉贼为名,捉搦平人,执缚拷决,逼取资财”[70]。尽管宋政府规定,这种行为按强盗罪处理,但是,类似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 2、巡检担任者本身素质低下,不能尽职尽责。 宋代重视一般州县亲民官的选任,中高级武官也很受重视,但是低级武官的选任条件就相对低一些。 官阶较高、巡检管辖范围较大、特别是由枢密院选任的地位比较高的巡检,其选任标准比较严格,但是,作为州县属下的基层巡检,往往由初入仕的低级武官担任,有的甚至是不识字的文盲,其中老弱病残者也占一定比例,沿边条件较差的地区,巡检和其它地方官一样,往往没有正官,而是由权摄官代理,他们更难以尽心职守。 南宋时期,正规的作战部队不坚持训练,而被长官用作各种制造、经商等役使者以及屡见不鲜,因此,土兵得不到武艺训练就更不足为怪了。乾道年间,江南西路的土兵、弓手,“其能弓弩武艺者,十无二三,巡尉往往不晓军旅。”[71]巡检官本人或者不习水性却被派到江湖水路或沿海缉私。武艺不佳的官员统领训练不足的土兵,用他们对付水性很高、敢冒风险的私盐贩子,其效果当然是不会好的。当遇到水上巨盗抢劫百姓财物时,“巡尉官吏惧遭责罚,务在掩覆,往往率众劝和,备偿所失,不欲上司之知”,甚至巡检设法赔偿被盗之家,阻止他们告官,目的是蒙骗上级,逃脱责罚[72],其结果是盗贼更加肆无忌惮。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北宋后期到南宋,制定了巡检的巡历稽查制度,基层巡检每月必须把辖区巡视一遍,并在重要村落的墙壁“粉壁”上书写到达情况,接受保正长、地方长官的监督。但是,有些巡检下乡途中拿百姓的物品,责令保正副为其准备饮食器用,“巡、尉下乡,则责以人从、酒食、排办之费”[73],给百姓带来骚扰。至于沿海地区也是“弓手、寨兵,倚盗为利,巡捕所至,邻里骚然,濒海细民,反以为害。盗不为止,职此之由”[74]。此即所谓“弓兵月巡之扰”[75]。 3、土兵缺额不补充,或被地方官借差他用,耽误校阅武艺,影响其战斗力。 地方政府有时为了减少开支,本来100人定额的土兵,只保留几十人,而获取缺编费。土兵缺额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责令监司、知州等着力解决的,但是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同时,土兵与其他官兵一样,常被地方官借差他用,地方长官或者让巡检兵充当手工作坊的工匠,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让土兵练习音乐,“占充乐人”[76]。 地方政府催纳赋税,本是户长或保正长等县乡役人等承担的职役,但是,南宋时,地方官却往往指派土军,实行武装催缴,“所至将带枪手,动十数人,惊扰乡民,烦费百出”,此“追催之弊”,与差役之弊、受纳之弊同为民间突出的弊害。[77]当时,巡检出行,只许骑马,不得乘轿,但是,有些巡检司土兵中,却有很多“虞候、厅子、负轿之类”,占用土兵的名额,为地方官员个人服务[78]。“占破他役”的结果是,校阅被视为具文,缺乏武艺训练,“捕盗之时,人力不胜”[79]。 由于训练不精,无力对付有反抗力量的私盐贩子,所以在沿海的一些盐场,土兵却与亭户串通一气,“弓手、土军与亭户相为表里,庇其私煎盗卖,复以巡捕为名,横行村落,反与私贩之徒极力防护”[80],巡检官竟无可奈何。 尽管如此,巡检这种官僚系统的创建,对于应对宋代产生的新的基层社会治安问题,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被其后的元明清各朝所沿用。 (原载中国宋史研究会2008年昆明年会论文集。) [1].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 [2].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羽生健一:《北宋的巡检与保甲法》,载《史渊》,第92卷,1964年1月;肖正文:《论宋代“巡检司”设置的作用及意义》,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孙茜:《浅议宋代巡检制度及其启示》,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3期。 [4].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载《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载《来新夏教授学术研讨会纪念集》,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 陈宝良:《明代巡检司初探》,载《天府新论》1992年6期: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载《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李克勤:《清代广州府属巡检司研究》,载《广东史志》1994年第3期。 [5].本文2007年9月曾经在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等单位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史学会“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得到了黄繁光、黄宽重、梁庚尧、李华瑞、方震华、雷家圣等先生的批评和质疑,本文对他们质疑的基础上有所修改,但是还有以下较大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特此向他们致谢。 [6].《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25,绍兴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下同。 [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6,仁宗天圣四年十月,上封者言。 [8].《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30 ,嘉祐三年十二月。 [9].《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6,天禧三年九月二日 [10].《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9,嘉祐六年七月六日。 [11].《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27至28,乾道四年五月二十日。 [12].《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35至37,嘉定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据《三阳志》载:南宋后期,统领三县的潮州派驻有禁军四营、厢军三营共计1583人,另有摧锋军一寨100人、水军寨200人,同时设置有巡检寨5个,统领土兵500人。元朝增加为九寨,明朝管辖四县,巡检司增为14处。潮州的这几个数据载《永乐大典方志辑佚》(马蓉等点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四册第2670—2672页、第2759页、第2618页。这些巡检未必都设在沿海,但是多与当地对专卖商品的缉私有关,这在下面介绍的福州的例子中体现得很明显。 [13].《宋会要辑稿》职官57之36,庆历三年五月;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47,庆历四年三月,第355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9月版,下同。参阅《宋会要辑稿》兵11之19至20,庆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1之23至24 ,皇祐二年十二月八日及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论。 [14].《长编》卷311,元丰四年正月丁酉,第7536页。 [15]. 叶适:《水心别集》卷12《厢禁军弓手土兵》。 [16].《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40至41,嘉定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7].《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29。 [18].《吏部条法·奏辟门》嘉定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札子。见杨一凡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二册,第176至177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下同。 [19].马蓉等点校:《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二册,1338至1339页。中华书局,2004年4月。 [20].详见《淳熙三山志》、《宝庆四明志》等。参见前引拙文。 [21].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5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及刘琴丽前引文。 [22].参阅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陈国灿:《宋代江南城市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以及加藤繁、梁庚尧等等关于宋代市镇研究的诸多论著。《宋会要辑稿》食货15、19等。 [23].参阅宋晞:《北宋商税在国计中的地位与监税官》,载《宋史研究论丛》第一辑;拙文:《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墓志铭在宋代官制研究中的价值——以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监当官为例》,载《东吴历史学报》,东吴大学出版,台北,2004年6月等。 [24].《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1,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五日。 [25].《淳熙三山志》卷24。 [26].《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33,绍熙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2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34,开禧二年五月二日。 [28]. 以上见《吏部条法·差注门三》第99至102页。 [29].《宋会要辑稿》职官14之2《神宗正史‧职官志》 [30]. 关于北宋巡检统领厢兵及其变化的情况,参阅淮建利:《宋朝厢军职能新探》一文,载《文史哲》2006年6期。 [31].《长编》卷151,庆历四年八月甲午,第3676页;李攸:《宋朝事实》卷16。 [32].《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4,大中祥符七年九月。 [33].《宋会要辑稿》兵5之11,元祐元年十二月十六日。 [34].《宋会要辑稿》兵29之44至45,绍熙三年十一月四日。 [35].《宋会要辑稿》兵12之24至25,宣和三年三月二日。 [36].《宋会要辑稿》食货27之8,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7].《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29至30, 乾道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38].《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38至39,嘉定七年十月二十日。 [39].《淳熙三山志》卷19《甘蔗洲巡检》,参阅淮建立前引文。 [40]. 关于巡检统领厢军的问题,参阅淮建利:《宋朝厢军职能新探》一文,载《文史哲》2006 年第6 期。本文从略。 [4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 [42].《淳熙三山志》卷19《甘蔗洲巡检》;《宝庆四明志》卷7《土军》。 [43].《宋会要辑稿》兵1之11,绍圣四年二月四日;元符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44].《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30至31,乾道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转引。 [45].《宋会要辑稿》兵3之28 ,乾道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临安府13处巡检司,土兵定额1366人,每处约105人。同书兵3之29,乾道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载:江南西路55个巡检寨现管土兵5400人,每处平均近百人。同书兵3之32至33,绍熙三年八月十八日载:赣州诸县一十二寨,所管土兵1100余人,平均每寨90余人。前引《淳熙三山志》卷19所述,元丰时期福州28处巡检,兵额3500,平均每寨121人。 [46].《宋会要辑稿》兵5之3,康定二年七月十五日;5之4,皇祐五年闰七月;5之4,嘉祐五年十一月。 [47].《宋会要辑稿》兵5之12,绍圣元年闰四月二十六日。 [48].《宋会要辑稿》兵5之27,乾道七年七月十四日。又同书《兵》20之30,淳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 [49].《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5,大中祥符九年九月。 [50].《宋会要辑稿》兵4之34,元丰二年五月十二日;《长编》卷298,第7244至7245页。 [51].《宋史》卷190, 第4725页。 [52]. 本人指导的河南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胡旭宁,所写学位论文是《宋代巡检制度》,该文在讨论巡检的设置时更加细致,涉及临时性巡检等问题;作者分五个方面研究了宋代巡检的管理制度,涉及巡检的巡历与批书印纸制、兼官情况、赏罚制度、监察制度及其俸禄等问题,对前人的成果有所补充,可以参考。本节侧重说明巡检在地方官僚体制中,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行政长官的监察与管理,借以探讨巡检在地方政治体制中的位置。 [53].《淳熙三山志》卷19《诸寨士军》。 [54].《宋会要辑稿》兵3之32,绍熙二年十一月八日。 [55]. 参阅前引拙文、胡旭宁文中对于巡检选任制度的研讨。 [56].《庆元条法事类》卷28 《铜 石铅锡铜矿》,第402至403页。见杨一凡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后引版本同。 [5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67至68,宣和二年二月十五日引用政和敕:“诸巡尉下乡巡捕,应书歴而令人代书及代之者,各杖一百”。该年又规定:“诸巡检、县尉应出巡而不出,或限内不遍及、不书粉壁者,各杖一百”。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70,绍兴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庆元条法事类》卷6《批书》,第84页;同书 卷7《巡尉出巡》,第133页;同书卷29,第421页等。 [58].参阅资料很多,如: a《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26,仁宗天圣四年九月,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知军等,今后常切提举觉察巡检、捉贼使臣,若有盗贼之处,不住催促擒捕。如显是怯懦,即具状以闻,仍于部内选有武勇使臣权差替换。候有劳绩,则具奏闻。如不切觉察,当行朝典”。 b《宋会要辑稿》兵11之24载: 皇祐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京东路齐、郓、博等州“寇盗群起,宜令巡检、县尉会合捕除之。其不任职者,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廉察以闻”。 c《长编》卷271,熙宁四年三月丙申,第 5378至5379页载:“诏河北、京东转运、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 d《宋会要辑稿》兵12之15载,大观元年八月一日,提点河北西路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司陈革奏:“今后巡检、县尉除依条举辟人外,其吏部以法差注而疲懦、谬不任事者,许安抚,钤辖、提点刑狱司量人材能否对换,具奏听旨。其非本职事不修者,仍不理遗阙。”从之。 e《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70载:绍兴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在两浙西路提举茶盐公事夏之文请示下,诏令规定:“诸乡村巡尉每月【原书小字注文:地界阔远处,听巡尉更立分巡】,于要会处置粉壁,州给印历,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历亲书到彼月日、职位、姓名书字,仍与本身历对行抄转【小字注文:本身历候巡遍赍赴州印押,州县当日给还】。仍仰提举茶盐司及主管官逐季点检,著为令。” f《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135载:宋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七月十日,臣僚言,乞专委诸州守臣铨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职之人,即于改授祠禄,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于管下主簿或监当对易职任。”等等。 [59]. 如,《宋会要辑稿》方域19之27至28,乾道四年五月二十日载,湖北创置新滩巡检,即由荆湖北路安抚、提刑、转运等司同奏。当年六月十一日,湖秀州巡检把治所从离城四十五里的射村,迁往私商往来更加频繁,“盗贼多有”的菁村置寨时,也是诏令转运判官和帅司、宪司共同决定的。 [60]. 参阅王晓龙著:《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 [61].《宋会要辑稿》兵3之23,绍兴五年正月十六日,诏令各地校阅土兵和弓手,“逐州选差兵官同巡尉措置教习,委逐路提刑司岁终比较精粗,保明闻奏,其当职官依旨升擢。如弛慢不职,重行黜责”。十天之后,在湖州知州的建议下,要求每月县官按视,每季知州检查,然后“仰诸路安抚、提刑司常切检察施行,如有违慢去处,按劾闻奏”。 《宋会要辑稿》兵三还有诸多类似记载:宋孝宗乾道、淳熙年间,曾经在各地大力推动土兵、弓手的填补缺额、武艺训练,当时,或者“土兵令逐路安抚司,弓手令逐路提刑司”负责(兵3之27至28,乾道七年二月二日);或者“仰安抚、提刑司觉察以闻”( 兵3之30至31,淳熙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绍熙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逐路提刑司严行约束巡尉,不得徇私,违法差借弓兵”(兵3之32)。开禧二年四月十八日,针对差借私役土兵、弓手的现象,诏令规定:“候今降指挥到日,限五日并要拘收齐足。仰安抚、提刑司、并御史台常切觉察,月具有无违戾闻奏。如安抚、提刑蒙庇及视为文具,一例责罚,仰帅、宪司先次开具已拘收人数,申枢密院” (兵3之34至35)。 [62].《宋会要辑稿》兵3之31,淳熙十六年三月四日。 [63].《宋会要辑稿》兵3之34,开禧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64].《淳熙三山志》卷19《诸寨土军》。 [65].《宋会要辑稿》兵3之31至32,绍熙二年正月二十一日。 [66]. 巡检的俸禄问题在《宋史》卷172中有记载,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加展开,也不专门讨论土兵的具体待遇。文献中,关于土兵衣粮被拖欠的议论较多。详见《宋会要辑稿》兵3之31;淳熙十六年三月四日;同书兵3之31至32,绍熙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同书兵3之32至33,绍熙三年八月十八日;同书兵3之35,嘉定五年二月十四日等等。 [67].《宋会要辑稿》兵12之25,宣和三年三月十六日。 [68].《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51至52 ,大观四年二月十一日。 [69].《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1至22,绍兴四年二月八日。 [70].《宋会要辑稿》兵11之15,景祐元年六月十八日。 [71].《宋会要辑稿》兵3之27至28,乾道七年二月二日。 [72].《宋会要辑稿》职官78之58至59,淳熙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73].《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8,庆元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74].《宋会要辑稿》兵13之49 ,嘉定十五年正月九日 [75].《宋会要辑稿》食货 14之42至43, 乾道二年十月十九日。 [76].《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24,崇宁元年九月十七日。 [77].《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3,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二日。 [78].《宋会要辑稿》兵3之26至27,乾道五年五月十五日。 [79].《宋会要辑稿》兵3之27,乾道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巡检土兵被差作他用、缺乏教阅等方面的议论还有很多,说明这一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他如《宋会要辑稿》兵3之35至36,嘉定十年三月六日等。 [80].《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49,嘉泰四年十月十五日。同书食货27之1至2,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五日亦载盐场四弊之一为“纵私贩”:“在法:有盐场处皆置巡检,以捕私商,缘岁久,而土军与亭户交往如一家,亭户私盐[‘盐’原批做‘货’]自若。兼贩私盐之人,类皆强壮为群,号曰水客,土军莫能制,反相连结,为之牙侩,巡检者徒备员,盐场官熟视无策”。 又食货27之10至11,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九日上封者称:“巡捕之官,容纵偷窃,公然私贩”为盐场弊病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