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在全球化时代,人权与公民权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些学者和政治家甚至不加区别地使用人权和公民权概念。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公民权远早于人权,人权出现后并没有改变各国公民权之间的差异和一国之内不同公民权利之间的实际差别。本文梳理这两个概念的历史渊源和特点,提出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别,有助于避免理论上的混乱,以便在实践中更稳妥地推进人权事业和公民权利的发展。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主权 在全球化时代,人权与公民权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宣称,“公民身份已经死亡”。1 在某种意义上,全球化时代是西方专利技术、制度和价值观念世界性扩张的时代。人权观念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获得了普世认可,乃至淹没了各地区、各国现实中有着巨大差异的公民权。应该承认,一方面,人权与公民权界限的模糊乃至最终重合是一种长期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普遍的人权理念与多样化的公民权现实之间又形成一种互动的压力。 一般认为,人权和公民权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维护这些权利的理由是不证自明的。本文相信人权的普遍意义,相信普遍的人权将在未来的世界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目前和可见的未来,可以将人权和公民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混为一谈。因为人权和公民权的历史渊源、性质和特点是不同的,这些区别决定了它们在社会实践中也有很多差异。梳理这些差异对更深刻地认识这些权利,更稳妥地推进我们的人权事业和公民权利的发展是有益的。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2 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3 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4 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5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6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古代有公民,并不意味着有公民权利。法国学者贡斯当(1767—1830)指出,“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贡斯当同意孔多塞的观点,即“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因为他认为,古代“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7 可以认为,古代公民并没有个人自由,他们的公民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只是公民责任。8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中世纪,所谓“公民”主要指那些自治城市中的自由民(burger)或市民(bourgeoisie),他们与广大农村中农奴(serfs)的封建依附关系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在封建制沙漠中,自治城市就像一些散布的城邦绿洲。在中世纪后期,市民资格在一些城市共和国中是一些商人抵制封建主的依据。有学者指出,最初在英语中使用“公民”一词时,指的就是自治市或地方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虽然从根本上说,这些市民仍然是从属于某个贵族或领主的臣民,但他们多少有些自治权利。9这些不完整的市民权利,实际也是一种城市居民的特权,后来成为现代公民权利的来源之一。从字源上分析,法文公民或市民“citoyen”来自城市“cite”一词,指居住于自由市的居民。德文公民“burger”也是由自由城市概念而来。M. 韦伯认为,自由市或自治市的存在,对西方自由、民主思想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公民概念是西方特有的,因为自由的城市是西方特有的。10 基督教的普世精神在理论上可以打通共同体内外或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但实际上,基督教信仰不仅没有容纳那些不信上帝的人,甚至没有在基督教各派间形成相互的宽容。不仅基督徒和一般人是不同的,不同的基督徒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在中世纪并没有出现人权概念或普遍的人权现象。而且,中世纪的权利也还不是个人权利。有学者指出,个人(individual)一词在17世纪后才被解释为当代意义上的“个体”,在13世纪,该词的意思是“不可分割的”。11 个体从群体或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只是近代以后的事。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公民权利的仍只是少数有钱有势者,而且仅限于男性。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观念的普及,真正享有公民权利的群体范围才逐渐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直到目前,即使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公民权利的平等过程仍在进行。因为公民身份的平等还没有解决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权利不平等问题。 有学者认为,最早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但丁。12 但人权观念的出现不会是一个人甚至一代人的思想产物。一般认为,西方人权观念是在与王权和神权的长期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而代表这一斗争高潮的启蒙运动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但这远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人权。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是相对于王权和神权的。他们认为,在理论上,人应该有权利;但实际上,人的权利要通过承担公民责任来确定,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受到限制,只限于某些特定群体的成员。换句话说,人要获得人权,就必须先成为公民,而要成为公民,他必须有理性和财产。正如一位当代西方学者概括说,“谁应该享有人权和自由的问题,部分地取决于谁被认为足以承担公民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启蒙运动没有告诉我们所有的人都是人,它仅给了我们一个决定谁是人的普遍的标准,而且,此后欧洲的大部分历史充斥着决定将这个标准划到哪里的斗争”。虽然,“人权是绝对的……但在将人的界限扩大到所有人之前,还要经过很长时期”。13 的确,甚至在西方最开明的启蒙思想家那里都可以看到,他们在道义上反对奴隶制,同时又流露出白人的种族优越感。他们一方面谴责奴隶制和白人在黑人身上贪婪逐利的卑鄙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黑人思想简单、其貌不扬,是低于白人的人种。如伏尔泰这样谈论黑人,“他们的羊毛卷完全不像我们的头发,可以说,如果他们的智力不属于我们所理解的另类,也是十分低下的。他们不能高度集中精力;他们很少综合,似乎不是为了我们哲学的好处或弊病而生的”。14 康德也认为,非洲黑人的“愚蠢”是由一种种族特性所决定的,而肤色正是其标记。从黑肤色就可以得出黑人缺乏智力和思维能力的结论。黑格尔写道,非洲的历史是封闭和停滞的,“决定黑人性格的是缺少节制。他们的现状不可能有任何发展,受到任何教育。我们今天看到他们是什么样子,也是他们从来的样子……总之,我们理解在非洲的名字下,是一个不发展的、完全受到自然意志控制的非历史世界,非洲的地位只在世界历史的门槛上”。15 另外,启蒙思想家笔下的人民不是全体国民,而是有产者。如霍尔巴赫在《百科全书》中写道,“正是财产造就了公民,凡在国家中拥有财产者,不管特定的公约赋予他何种身份,皆会关注国家的利益。正是因为他的占有,他才要求有发言权,或要求有选出自己的代表的权利”。16 孔多塞更明确地说,土地所有者“比其余的人是更加名副其实的公民”,因为他们无法离开这个国家,所以更关心国家。17 西耶斯还提出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概念,前者是有产者、纳税者;后者是普通民众,包括儿童、妇女、无产者和外国人。他说,“难道可以把乞丐、自己想流浪的人或无家可归的人当作公民吗?”18 法国大革命尽管在理论上很激进,但当时以选举权为标志的公民权却是有一定的财产和性别限制的,贫困男子和妇女没有选举权。在人被财产所支配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人权是以财产权为转移的。只有当人权从其依赖的公民权中解放出来,才能逐渐显现出它的普遍性。 英国思想家柏克欣赏来自生活经验的和具体的英国人的权利,不赞成法国大革命将这种权利上升为抽象和普遍的人权。另一位英国思想家边沁也说,“权利是法律之子,真正的权利来自真正的法律,但从想像的法律,从‘自然法’中,只能得出想像的权利……自然权利完全是荒谬的”。19 显然,他们从经验本身出发,从社会实践的角度,都看出了普遍权利的虚幻性。还有学者指出,“在19世纪,公民权成为种族排斥的一个平台和‘国民身份’的一个基础”。20 这些观点虽不乏偏颇之处,但都揭示出公民权和人权的某种局限性。这方面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尽管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第一条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法国妇女直到1944年才享有选举权。 马克思对此有更科学的分析。他认为,公民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权利,属于国家政治领域;而人权则属于市民生活领域。劳动者虽然获得“政治解放”,享有公民权利,但在其他生活领域并没有得到自由,或只是一无所有的自由。所以,他嘲讽说,“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21 马克思以公民权和人权的矛盾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政治民主与经济剥削之间的悖论。根据唯物史观原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2马克思指出,只有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才能为实现人权、人类的解放开辟道路。 有西方学者指出,包括英国宪章运动在内的欧洲社会主义运动和理论对现代人权有很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者成为启蒙运动的合法继承人,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普遍许诺运用到19世纪的政治现实中”。23 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修正的社会主义者都呼吁重新定义自由主义公民权利内容,使之包括更多的经济平等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儿童福利、普选权、缩短工作日、受教育权及其他福利权。从那时起,这些最初是社会主义纲领的内容,逐步得到西方各国的认可,成为公民权利受到保护。后来这些内容大多成为国际人权包含在国际人权宪章中。 可以说,在西方,公民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区分共同体内外的概念,既与外邦人或一般人(当时还没有人权概念)区别的概念。或者说,公民权在开始时只是一种特定群体的特权。人权是一个晚于公民权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公民权的概念,启蒙运动中诞生的人权观念,最初也是一种排他性的人道主义,在其后的很长时期都没有显现出其应有的普遍性特征。将公民权和人权明确联系起来的是法国大革命,尽管在法国实际享有这些权利的人远不是普遍的。直至二战前,维护人权类似于保障公民权,基本是一个国内问题。 法西斯国家的野蛮行径使世界震惊,人们意识到保护人权与保卫世界和平的内在关系。国际社会意识到,一个对国内公民施加暴政的国家,迟早会将这种暴政强加给其他国家的人民。有必要建立一个国际性维护人权的组织,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此后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献反映了这种世界愿望。但如同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些人权的享有,均由各缔约国承担保证。随着这些公约成员国的逐渐增多,国际社会初步形成了一个国际人权保护系统,其中包括国家报告制度、国家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欧洲、美洲和非洲还有各自的区域性国际人权保障组织。但全球范围的人权保护效果仍不明显,而且西方在联合国名义下的一些维护人权行动还引起争议,人权问题被意识形态化,这些都制约着国际人权保护取得实质而有效的进展。24 至今仍有国外学者表示,“人权是否真正是一种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令人怀疑的”。他们认为,“公民权利是明确的,能由法院受理的,而人权则是模糊的、不能强制执行的准权利”。25 我们知道,法学界的一个格言是: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因此,不少中外学者只是将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主要“作为一种概念而不是现象和事实来研究”是有一定道理的。26 现实中,人权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和道德的感召力,影响着各国公民权利发展的方向和保障程度。人权经过法律化或制度化才能成为能实际享有的公民权利,但即使成为公民权利,也未必为全体公民所共享。 瑞士学者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发展可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分为两大阶段:在第一阶段,人权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是“普遍的”,“当初,人仅仅指欧洲的白人男性”,因此,“人权和自由是随人种、肤色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区别的”;在第二阶段,人权在理论上是普遍性的,但理论与实际仍有很大的矛盾。“‘人’这个词仍然是模糊的”。27 二、公民权和人权的无限性 学者们一般认为,现代公民和人权观念始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那张羊皮纸不过是英王约翰在贵族们武力威胁下签署的对贵族某些权利的保证书。令这些当事人也始料不及的是,此后,谁也无法阻止这些原本属于贵族特权的观念向其他地域、民族和不同阶层的群体的蔓延。权利的这种无限扩散的倾向,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至今仍在世界各地发展。 康德对此有很精妙的、乐观的论述,他将权利的无限发展趋势看作是大自然对人类的一项隐蔽的计划:“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权利无限发展的原因在于,“当人们禁止公民以其自己所愿意的、而又与别人的自由可以共存的各种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幸福时,人们也就妨碍了一般事业的生命力,从而也就妨碍了整体的力量”。这种趋势“必定会把人类从其统治者的自私自利的扩张计划之下挽救出来,只要他们能懂得自己本身的利益所在”。公民自由“不可能真正受到损害而又不致使一切行业(尤其是商业)遭受损失,然而由此也就会使得国家对外关系的力量遭到削弱”。“现在各个国家彼此之间已经处于这样一种人为的关系,以至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降低其内部的文化水平而又不至于丧失它对于别的国家的威权和影响”。所有这些都将促进一个“伟大的国家共同体”和“世界公民”的产生。28 康德将个人的自由和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的自由发展联系在一起,并认为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 公民身份的最大特征是平等,严格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它的所有成员,无论种族、宗教、贫富、家庭、性别等差异,政治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法律面前平等。所以,公民既不容于封建等级制,也不容于资本主义无限竞争、贫富分化的阶级社会。如果说,资本主义代表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贫富分化,以及由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差别,那么,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则有助于削弱这种分化和差异,从而弱化阶级意识。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公民是“阶级的弱化物”(classabatement)。29 同样的道理,公民也是种族与性别不平等的“弱化物”。在美国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众多美国群体在争取自身权利时,作为他们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的,无一不是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公民平等观念。黑人领袖杜波依斯曾说,“我们要什么?我们在追求什么?……答案相当明确,也确凿无疑:我们要做美国人,做完完全全的美国人,拥有其他美国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他要“使黑人不仅为自己是黑人而感到自豪,而且还为自己是美国人而感到自豪”。30 1963年,马丁·路德·金率黑人进军华盛顿时,发表了“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他说,“这个梦想深深地扎根于美国梦中”。他对此表述得很生动,“当我们共和国的奠基人写下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庄严词句时,他们就是签署了一张期票,每一个美国人都有继承这张期票的权利”,但是,“就有色公民而言,美国并没有兑现这张期票”,现在,“我们是到我国的首都兑现这张支票来了”。31 肯尼迪总统也承认,黑人的要求实际“非常简单”,不过是要求“一种承认”,即他们同属于“一个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虽然“来源可能不同”。尽管黑人在美国历史上长期被剥夺了公民权利,遭受各种侮辱,但“黑人一直忠于美国和美国的民主体制”,“黑人的忠诚表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表现在放弃暴力和极端政策,只是在宪法范围内以平静、大声的决心来努力争取长期被否定的权利”。所以美国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黑人的平等要求,“赋予那些人(指黑人)应得的权利就等于给我们自己和我们国家以权利”。32 美国政府在劳资关系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同样引证了这样的道理。在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前几十年,劳资矛盾相当突出,不仅罢工频繁,而且有时劳资对立演变成武装冲突。经济大危机不仅使资本主义经济陷于崩溃,而且使整个西方文明面临严峻挑战。F. 罗斯福对此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他说美国人民1776年摆脱了英国的专制统治,捍卫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但他们现在面临着经济王朝的专制统治,“面对着这样一种经济专制,美国的公民只能求助于有组织的政府权力。”“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一度赢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经失去意义”。政府“有责任维护这一前提:自由不是可以有无参半的东西。如果一个普通公民在投票场所享有平等机会,那么,在销售市场上他也必须享有平等的机会”。33 新政在倡立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功绩卓著,当时就有人评论说,“1929至1939年这十年间,公共福利与救济事业的进展,比起美国殖民地建立后300年间的进展还大。”34 从1935年瓦格纳法承认工人有成立工会的权利开始,美国工人运动也进入了争取自身权利的合法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冲突并没有随着工人的组织化而尖锐或扩展,相反,从二战后,美国劳资矛盾呈明显缓和趋势。据美国统计局资料,1947年,美国千人以上规模的罢工270次,罢工人数达162.9万人次,损失2572万个工作日;2007年,相应的数字为:21次、18.9万人次和126.5万个工作日。35 在60年内,这三个数字分别下降了92.2%、88.4%和95.1%。显然,美国工人基本上是在美国基本价值观念的范围内合法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福利权和教育权。 美国工人运动史给后人留下了一个谜:为什么他们没有像西欧那样的工党,或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学者们至今仍在讨论。36 但在托克维尔看来,这个谜底并不复杂。他写道:“这个理由还需要说明吗?这是因为美国没有无产者。由于人人都有自己的财产需要保护,所以人人原则上都承认财产权”。37 18世纪一位法国启蒙学者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当公民的公共意志足以制止任何当权者损害社会利益之时,就“无须掀起革命、暴动和充满激情的斗争”38。美国是世界上种族和宗教派别最多的国家,也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难治理的国家,但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因平等和自由观念的蔓延,“美国可能是世界上革命萌芽最难生长的国家”39。托克维尔的话可能有些绝对,但美国自建国以来,除一场内战外,政局长期稳定也是事实。 妇女群体争取平等的运动的思想武器,主要也是延伸了公民权和人权观念。其他弱势群体也都如此。总之,公民权和人权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无限扩展的趋势,一是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如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之外增加福利、文化和环境权利等;二是将更多的以前被排斥的群体纳入权利体系,如妇女和土著。从短期看,争取权利的斗争可能使社会动荡,但从长期看,它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这也是它能克服各种阻力前进的一个根本原因。从整体看,美国对各种非主流民族和群体的公民化过程是成功的。它得到了不同种族和阶层群体的认可,增强了美国精神的凝聚力,成为今日美国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三、公民权与人权区别的意义 虽然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有很多重合之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代替的。如保护公民权就是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切实维护公民权。但它们毕竟是两个概念,探讨两者的差异,可以澄清或避免因两者混用而引起的误解。具体而言,弄清两者的差异至少有以下意义。 (1)理论意义。人权是每个人由于具有人的属性而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全世界所有的人。公民权是一个人因拥有某国国籍而享有这个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具体的某一国的。 公民权是在一国主权内受到宪法和法律刚性保护的,保障公民权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和义务;人权除了在一些国家有法律属性外(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但并非其他国家就不承认和保护人权),主要受到国际条约和道德的弹性约束,任何一个政府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都是不同的。尽管二战以来,保护人权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和组织相继出现,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具体的尤其是个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仍是很有限的。目前人权保护主要还是在各国政府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一般的人权是以具体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对外而言,公民权实际在一般人权之上。如在发生动乱的地区,各国政府首先转移的是本国公民。目前还没有哪国政府将自己公民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到外国人身上。西方一些国家移民政策的变化也表明,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受到更多的重视,年龄更是接受移民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各国的选举权也是以公民权为基础的,普选权一般还没有推广到边界以外的人。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说明,公民权与人权还是有区别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无论怎样,国内义务超过向外国人承担的义务——否则公民权的意义何在呢”。40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也可以看作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但这种分类依然不能掩盖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如公民权利是与公民义务相对的,公民必须依法纳税和服兵役;而人权没有这样相对的义务;有的群体不属于公民范畴,如儿童或罪犯,但可以享有人权。 “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干预其他国家人权问题时的理由,但这不是一个严谨的命题,其要害是混淆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别。无论是“主权在民”还是“人民主权”,这里的“民”都是一国之内的公民,不是人权中所指的一般人,不包括外国人。试问:哪里的人权可以高于一个具体的主权呢?肯定不是外国的或普遍的人权,而只能是那个主权国家内的特殊的人权,即那个国家的公民权。因此,按照西方的政治学逻辑原则,更准确的表述或许是:“公民权高于主权”,因为各国主权是由其本国公民赋予的。但目前为止,国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的文章几乎都是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展开论述,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而没有指出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区别,及具体的主权范围与普遍的人权概念之间的非对应性。同理,“主权高于人权”也不是一个严谨的命题。试问:哪国的主权可以高于他国的或普遍意义的人权呢?如果我们是想强调,主权是保护公民权所必须的,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主权就没有公民权。那也只能说,主权高于公民权。人权与主权的问题还需专门论述,因题目和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展开。但显然,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并不是一个逻辑严谨的命题,在现实中也极容易引起混乱。 (2)历史意义。只有从公民权和人权概念内在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角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西方尤其是美国历史中的一些理论与实际看似矛盾的现象。更深刻地理解为什么西方公民权利发展是一个缓慢的扩大和完善的过程。如在18和19世纪,美国对公民圈子外的土著人、黑人、墨西哥人是不讲人权的,只是随着这些外部人逐步被纳入公民圈子后,才开始其公民化过程。 明确人权理想与公民权现实的关系,可以更加客观地理解历史。例如,人们可以出自道义,指责珍惜自己权利的美国人:为什么驱赶印第安人?为什么贩卖黑奴?为什么在起草宪法时不解放黑人?南北战争后,为什么还迫害和歧视黑人?为什么颁布排华法案?等等。然而,历史发展并不以今人的意志为转移,想想20世纪中期,美国还要用军队护送黑人学生去学校,我们又怎么能苛求美国的建国者们没有在制定宪法时废除奴隶制,林肯没有一劳永逸地使黑人与白人平等?1990年,芝加哥大学关于美国民众种族态度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美国种族偏见依然很普遍,“53%的人认为黑人智力低于其他种族;56%的人认为黑人更倾向于暴力行为;62%的人认为黑人比其他人种更懒惰;78%的人认为黑人更容易满足于靠福利生活”。另一方面,还有民意测验显示,20世纪90年代中期,65%的黑人认为,他们难以在自己的余生里看到美国种族问题得到改善;时至2000年底,持这种观点的黑人达到71%。41 这些情况说明,虽然公民权需要法律的保护和人权观念的道德支撑,但这些有时并不能保障公民权。因为人们的思想动机除了受到物质利益的驱使,还为一些我们至今还没有完全清楚的文化心理因素所左右,这使权利问题高度复杂化。托克维尔早就预言,“法律可以废除奴隶制,而能够抹去奴役痕迹的惟有上帝”。“现代人在废除蓄奴制以后,还要破除三个比蓄奴制还要不好对付的顽固偏见。这就是奴隶主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和肤色的偏见”。42 黑人公民权利的发展经历证实了托克维尔的观点。 美国历史上有很多违反人权和公民权的记录,美国政府曾先后向受到迫害的少数民族群体道歉。2008年7月,联邦众议院就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制向黑人道歉;2008年4月,联邦参议院就暴力、虐待和驱赶向土著居民道歉;1993年,联邦众议院对一个世纪前“非法推翻”夏威夷王国道歉;1988年,里根政府立法,向二战期间被强迫迁居于集中营的日裔美国人道歉。这些道歉不仅反映出美国政府在权利问题上的反省和美国历史的进步,也透射出权利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本质。 (3)现实意义。人权甚至公民权在主权安全面前的脆弱是显见的。美国历史上很多违反公民权利的政策措施,如“红色恐怖”和二战期间将日裔美国人集中管理,都是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实行的。“9·11”事件后,美国立刻颁布的《爱国法》扩大了政府对公民和移民私人领域的渗透和控制权力。美国人权组织担心,政府将《爱国法》用于持不同政见者,会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一位人权活动家警告说,《爱国法》“将被作为一种现成的武器对付这个国家内不满现状的一系列争取公正的重要的社会活动”。布什总统还取消了他原先让两百万非法入境打工的墨西哥人入籍的许诺,并对旅游者和外国学生签证严加限制。很多没有受到恐怖袭击的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丹麦等国,也都抬高了各自的移民门槛。43 这些当代事件足以提醒我们注意,公民权与人权之间的区别和距离。 从古到今,在一个国家内,国民身份和权利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尽管近代以来公民权利观念有所发展,二战以来人权观念有所发展,应该承认,人权理想与公民权现实之间的差别、各国公民权之间的差别、各国应有公民权利和实际公民权利之间的差别仍普遍存在。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因为,这三大差别不仅是由政治制度或价值观念决定的,更是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号称最为自由与平等的美国社会中长期存在二等公民、三等公民的现象和说法;有70多年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前苏联社会中存在明显的特权阶层和权利差别;44 我们也无须讳言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权利不平等现象。相反,承认和正视不同群体的权利差别,并将其作为改革和政策调整的目标,是更为明智的做法。45 从这个角度说,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是朝这个方向努力。 在明白了公民权和人权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辩证关系之后,我们在看待中外人权与公民权发展过程时或许能有更多的自觉性。因此,更现实的人权发展道路或许是,在逐渐减少各国内部公民权利差异的基础上,逐渐缩小各国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差异。因为保障国内公民权利的平等有着更大的可行性和更好的实践效果。显然,如果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之下的公民权利还是不平等的,那么,谈论一般的国际人权标准就显得更不现实。 指出公民权与人权的差异及其有限性,绝不是要对目前的权利状况持一种无为的态度,更不是要退回只承认阶级权利,不承认公民权和人权的时代。相反,而是要更加客观地认识公民权与人权问题的复杂性,更扎实稳妥地推进我们的公民社会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 推进国内人权事业发展必然要以落实公民权利,缩小各地区、各群体间(主要是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权利差异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国际人权事业的终极目标要通过缩小权利的三大差别来完成,这也是国际人权发展的三大任务。只有当这三大差别消除之日,才是实现康德所称的世界公民或我们祖先所梦想的世界大同之时。我们坚信,在那遥远的未来,这一天终会到来,尽管我们面前的道路依旧艰难曲折。 注释: [1] 恩靳·伊欣、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2]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现代英语字典中,citizen一词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和“市民”,这两种含义也表明,现代公民与古代城邦的公民和中世纪城市中的市民有关。 [3] 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页。 [4] S.P. 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5]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5页。 [6] J.S. 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7]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28页。 [8] 有学者指出,在古希腊学者中,并没有人在不同于“公正”(justice)的意义上使用过“权利”概念,大多数古希腊法属于追求如何实现社会的最高利益(highiest good)的习惯法。参见:Anthony Pagden,“Human Rights,Natural Rights, and Europe’s Imperial Legacy”, Political Theory, Vol.31, No.2(April,2003), p172. [9] 恩靳·伊欣、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145页。 [10] 可参见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 [11] A. 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 [12] 郑杭生、谷春德主编:《人权史话》,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13] Hilal Elver and Lisa Hajjar ed. Human Rights:Critical Concepts in Political Science, Routledge, 2008, New York, pp14-15. [14] 皮埃尔-安德烈·塔吉耶夫:《种族主义源流》,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5页。 [15] 皮埃尔-安德烈·塔吉耶夫:《种族主义源流》,第92、95页。 [16] P. 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2页。 [17] P. 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第37页。 [18] P. 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第48页。 [19] Hilal Elver and Lisa Hajjar ed, Human Rights:Critical Concepts in Political Science, p19. [20] 恩靳·伊欣、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9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 [23] Michelin R. Ishay,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Globalization Er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p9. [24] 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可参见蔡高强等著:《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的有关部分。 [25] 恩靳·伊欣、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10页。 [26]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7] 胜雅律:《从有限人权到普遍人权》,载何海波编:《人权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213页。 [28]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19页。 [29] T. 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in T. H. Marshall, Sociology at the Crossroads and Other Essays,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 Ltd, London 1963, p90. [30] 王恩铭:《美国黑人领袖及其政治思想研究》,上海外语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128页。 [31] 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32] 王波:《肯尼迪总统的黑人民权政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7、148—149页。 [33] 《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6—127页。 [34] W. E. 洛克腾堡:《罗斯福与新政:1931—1940》,朱鸿恩、刘绪贻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78页。 [35] www. Bls. gov/news. release/wkstp. t01. htm [36]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刘军:《美国例外论和工运史研究》,《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桑巴特命题的联想》,《北大史学》(2005年)第11期。 [3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2页。 [38]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1页。 [3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06页。 [40] R. J.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等译,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41] 王恩铭:《美国黑人领袖及其政治思想研究》,第318—319页。 [4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98页。同公民概念类似,民族主义最初也是一种区分共同体内外的观念,但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一种政治或国家民族观念也在生成。这种新的民族观念要包容共同体内的所有种族和族群。这种情况在中国和美国的历史上不同程度地都曾存在,这里不详述。 [43] Micheline R. Ishay,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Globalization Era, pp271, 280. [44] 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黄立茀:《苏联社会阶层与苏联剧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5] 季建业在《农民权利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详细列举了中国农民权利的缺失现象,包括政治地位不平等、选举权或参政权不对等、缺乏结社权、表达民意机制不畅、迁徙权受限、土地产权不明确、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没有保障、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不平等。作者是地方政府官员,他直言这些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思路和措施,值得一读。 (原载《史学理论研究》200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