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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购”钓鱼岛纯属无理行径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光明日报 newdu 参加讨论

    日本政府置中国钓鱼岛主权于不顾,公然做出“国有化”购买钓鱼岛的决定,导致中日关系再度陷入僵局。日本“国购”钓鱼岛纯属无理行径,是对中国钓鱼岛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没有任何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最晚从明代开始,中国历史文献即已记载钓鱼列岛,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列岛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书中对钓鱼列岛的名称做了十分清晰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列岛。
    在明代,钓鱼列岛即已纳入疆域版图,是十分确凿的。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李际春《重编使琉球录》(1562年)、郑舜功《日本一鉴》(1565年)、茅瑞徵《皇明象胥录》(1629年)、汪楫《使琉球杂录》(1683年)、周煌《琉球国志略》(1756年)、李鼎元《使琉球记》(1802年)、齐鲲《续琉球国志》(1808年)、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等诸多文献都明白无误地记载了中琉疆域的分界,即:琉球海沟是中琉分界处,而钓鱼列岛在中国版图之内。这早已成为中琉两国的共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把钓鱼列岛纳入了海防范围,明清两朝政府对钓鱼列岛实施了长期的有效管辖。徐必达《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05年)、茅元仪《武备志》(1621年)、黄叔敬《台海使槎录》(1722年)、范咸《重修台湾府志》、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台湾志略》等史籍无一例外地记录了中国在钓鱼列岛进行海防管辖的史实。
    日本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提出了所谓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
    1.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调查后,发现其是无人岛,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因此,钓鱼列岛不包括在清政府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
    2.钓鱼列岛未包括在《旧金山和约》中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置于该条约有关美国行政管理的条文中。中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表明中国并未认为钓鱼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
    3.日本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先占的条件是该地区是无主地;国家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本国领土;实际有效统治。
    实际上,上述这些所谓依据根本站不住脚:
    1.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列岛是“无主地”的说法,完全是颠倒黑白。首先,钓鱼列岛是由中国人最先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其次,既然日本在1885年就企图以建立“国标”来谋求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为什么直到1895年才付诸实施?从日本方面的史料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因为在甲午战争之前的10年间,日本便已深悉钓鱼列岛是“清国属地”,是有主地。
    2.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列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列岛主权问题。这显然是在歪曲历史事实。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台湾所属岛屿钓鱼列岛。
    中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周恩来外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事实如此明白无误,岂能得出中国没有异议的结论呢?
    3.日本的“先占”无从谈起,以所谓“先占”构成钓鱼列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既没有史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大量事实已经表明,中国发现、命名、管辖钓鱼列岛比日本人的所谓“发现”最少早了500年。事实上,为了制造“先占”的假象,从1885年觊觎中国钓鱼列岛开始,日本就使尽了伎俩,先是偷换概念,用无人岛的说法取代无主岛;继而,淡化“清国属地”的属性,不断把钓鱼列岛与冲绳地方关联在一起;接着,采取瞒天过海的阴谋手段,将钓鱼列岛编入日本版图,以达到钓鱼列岛是日本领土的既成事实。这一连串不光彩的行径能构成“先占”吗?在国际法上先占原则指的是对无主地的原始取得,其前提是无主。受自然环境的局限,钓鱼列岛长期无人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事实上,从明朝起钓鱼列岛已不是“无主地”,不仅纳入了中国海疆版图,而且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既然如此,日本的先占又从何而来呢?1895年日本趁其行将取得甲午战争胜利之机,在清政府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管辖,而在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这种“窃取”、“暗劫”绝不是什么“先占”,与国际法原则格格不入。
    日本置历史事实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于不顾,长期以来在钓鱼列岛问题上极尽其歪曲、编造之能事,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中国钓鱼列岛的目的。时至今日,日本仍一意孤行,采取所谓“国有化”的手段,肆意侵犯中国钓鱼列岛领土主权,这一无理行径是非法的、无效的,也丝毫不能改变中国拥有钓鱼列岛主权的客观事实。
    (作者:李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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