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菲律宾宪法把所谓“条约界限”的全部海域规定为国家领土,这不仅扩大了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且对我国南海海域的划界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菲律宾又以总统法令把我国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宣布为菲律宾领土,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从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客观历史事实看,菲律宾声称的国家领土界限及“卡拉延群岛”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菲律宾;领土界限;卡拉延群岛 菲律宾宪法规定,其国家领土包括1898年12月10日美国与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范围,也就是所谓的“条约界限”。菲律宾把“条约界限”的全部海域作为国家领土,这不仅扩大了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且对周边国家的海域划界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因此,菲律宾的国家领土界限是否合法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关注。此外,菲律宾又于1978年6月11日,以公布总统法令的形式,把我国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沙洲、沙滩宣布为菲律宾领土,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这显然是对我国领土的无理侵占。本文拟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对菲律宾声称的国家领土界限的合法性进行评述。 一、菲律宾“条约界限”的由来与菲律宾宪法有关“国家领土”条款的演变 菲律宾在1961年6月17日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中声称:“鉴于菲律宾宪法说明,国家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括的岛屿,以及菲律宾群岛政府在通过该宪法时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1](P60) 上述所提的第一个条约系将菲律宾从西班牙手中转移给美国的“美西巴黎条约”,其第三条规定:“西班牙现将被称为菲律宾列岛的群岛,其中包括位于下列各线内的诸岛屿割让给美国:一条线从东经118°到东经127°沿着或靠近北纬20°由西向东穿过巴士海峡航道中间,然后沿着东经127°到北纬4°45′,然后沿北纬4°45′到与东经119°35′的交叉点,然后从东经119°35′到北纬7°40′,然后沿北纬7°40′到与东经116°的交叉点,然后再以一条直线到达北纬10°与东经118°的交叉点,然后再沿东经118°到达起点。”[1](P70-80)所提的第二个条约是补充前述条约不明部分的“美西华盛顿条约”;所提的第三个条约是划定菲律宾与北婆罗洲所属诸岛疆界的“美英条约”。这三个条约当时均由菲律宾的宗主国———美国签订,其内容是以经纬线划定所割让岛屿的范围,也就是所谓的“条约界限”。按照菲律宾政府的看法,其在1946年7月4日独立时继承了前述条约,故应对这些条约所划的领域行使主权。此外,菲律宾政府还认为,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菲律宾独立法案”中,规定“菲律宾政府于西班牙割让给美国之全部领域行使主权,其界限为1898年12月10日美西和约第三条所定范围”,于是基于条约权利的继承,菲律宾有权对该范围内的陆地与海洋行使主权。同时,菲律宾也提出美国自1902年起所绘制的地图与海图,均标明1898年条约的经纬线,因此,菲律宾引用了帕尔玛斯岛仲裁案的判决,声称“这些地图与海图曾是1930年英美条约的附件,应具有法律效力。”[2] 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还声称:“所规定的基线范围内的所有水域为菲律宾内陆水域或内水”,“位于群岛外缘岛屿之外,但在上述各条约所载疆界之内的全部水域是菲律宾的领海”。因此,凭借1961年6月17日的第3046号共和国法令,围绕最外缘岛屿画出的80条直线基线包围了7104个岛,这些基线的总长为8174.8974海里,平均长度为102.185海里,最长的基线是140.05海里,最短为178米。直线基线内的群岛地区使菲律宾的国家领土增加了约2.8倍,水陆之比为1.841∶1。另外,如果菲律宾声称的“条约界限”作为其领海界限被接受的话,那么菲律宾将使其领土扩大约2.14倍,水陆之比为5∶1。“条约界限”的海域约230000平方海里,其长方形的领海宽度在西南角是0.5—2海里,在南中国海一边是147—284海里,在太平洋一边是270海里。界限还包括了印度尼西亚的米安加斯(帕尔马)岛[3](P154)。 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案把本国的领海界限扩大到“条约界限”的做法,必然会与周边国家在海域划界问题上引起争议。就以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来说,是从测算领海基线起扩展至200海里,这意味着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将与第3046号法令规定的领海大部分重叠。按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享有主权,而对领海则享有主权,故重叠部分如何处理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另如1968年9月18日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修正了菲律宾的领海基线,确定其北方领土的7个基点为:亚米岛(西) (位于北纬21°7′3″、东经121°57′24″)、杜马卢礁(Tumaruk) (位于北纬20°28′28″,东经122°2′16″)、巴林坦岛(Balintang) (位于北纬19°57′45″、东经122°9′28″)、亚米岛(东) (位于北纬21°7′3″,东经121°57′34″)、亚米岛(西) (位于北纬21°7′26″,东经121°56′39″)、赖利(Raile) (位于北纬20°43′、东经121°46′55″)、德奎岛(Dequeg) (位于北纬20°20′6″、东经121°46′35″)。从这些基点看来,显然是从亚米岛向吕宋岛东西两突出角划群岛基线,倘若菲律宾据此领海基线划出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势必与我国的南海海域造成重叠[4](P157)。有不少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前苏联等等,都反对菲律宾的做法。美国早在1961年就做出声明:“菲律宾的目的是把被美国和所有其他国家看成公海的大片海域变成菲律宾的领土,因此,美国大使馆认为,有必要指出,国际法对群岛国并没有做出什么特别的承认,也没有理由通过对连接最外缘群岛划基线的方法把群岛的岛屿之间的大片公海海域变成国家领土,并把基线内的整个海域声称为内水。”[5]菲律宾政府明白,把本国的领海界限扩大到“条约界限”的做法,不仅违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而且在今后与邻国划分海上边界时将会成为问题,故于1988年10月26日在对澳大利亚提出反对意见所做的声明中写道:“菲律宾政府有意调和其国内立法与海洋法公约之规定。”[6](P75)然而,菲律宾政府至今并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措施。而有的菲律宾学者却认为,当菲律宾批准和签署宪法时,海洋法公约尚无生效,故不必对违反公约的某些规定负任何责任[7](P10)。 下面让我们比较一下1935、1973和1987年菲律宾宪法条款中有关国家领土的规定。1935年菲律宾宪法第一条写道:“国家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括的岛屿,以及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由此宪法规定的菲律宾领土界限显然是扩大到所谓的“条约界限”,也就是说,菲律宾行使的主权包括其陆地领土和条约界限内的全部海域。 1973年菲律宾宪法第一条重新写道:“国家领土系由各岛屿及各岛之间的水域构成的菲律宾群岛,以及根据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属于菲律宾的一切其他领土,包括领海、领空、底土、海床、岛架和菲律宾对之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其他海底区域。菲律宾群岛各岛屿周围、各岛之间和连接各岛的水域,不论其宽度和范围如何,均构成菲律宾内水的一部分。”此次宪法的规定,不提“条约界限”,而提“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属于菲律宾的一切其他领土”。其原因可能是菲律宾政府了解,美国政府不会同意它通过国内立法对上述三个条约的条款做出特别的解释。不过,宪法还是把菲律宾连接各岛屿之间的水域称为“内水”,这明显是受到第3046号法案的影响,且一直保留到1987年的宪法里。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一条又写道:“国家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以内的一切岛屿和水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一切领土,由其陆地的、河中的和空中的领域构成,包括其领海、海床、底土、岛屿礁层和其他海底的区域。群岛四周之间和连接各岛的水域,不管其幅员如何,皆是菲律宾之内水的组成部分。”此次宪法把“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等字眼改换成“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一切领土”,而“内水”的规定仍旧得到保留。 从上述三个宪法的比较可以看出,菲律宾宪法与国际海洋法的冲突之处在于菲律宾海域界限的确定。其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菲律宾宪法的国家领土定义包括了连接各岛屿之间的海域,不管其范围与宽度如何,一概作为菲律宾的内水,这明显是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内水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海洋法公约将这些海域列为群岛水域,而菲律宾宪法却称之为内水。一个群岛国家不能将其群岛海域等同于一个国家的内水,因群岛海域准许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内水则不然。对于国内立法与海洋法公约存在的这种冲突,菲律宾政府并不想修正,他们在签署1982年海洋法公约时特别附加了一个宣言道:“公约不应被解释为系在修改任何相关的法律和总统的命令或声明,政府保留依照宪法之规定修改法律和总统命令或声明之权利和权力。”[8](P234)这个宣言引起了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的反对,这些国家断言,菲律宾的宣言实际是对1982年海洋法公约持保留态度,违反了公约第309条和第310条的规定。其实,菲律宾政府也知道如此做法不合时宜,其外交部长托伦蒂诺(Tolentino)曾说过: 1982年公约“……是大多数国家共同提出的规则,(因此)任何不遵守或无视公约的国家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P166)但是,到目前为止,菲律宾政府尚没有对其国内立法做出任何改变,我们期待着菲律宾政府能信守诺言,尽可能使其国内立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对菲律宾“条约界限”的评述 菲律宾所谓的“条约界限”最早是在1935年菲律宾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中提出,后来在1961年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中再次重申,并强调“位于群岛外缘岛屿之外,但在上述各条约所载疆界之内的全部水域是菲律宾的领海”。这个“条约界限”其实是以经纬线划定所割让的岛屿范围,其西面的界线为东经118°,与我国的黄岩岛非常靠近,倘若菲律宾以此为领海界线划专属经济区,必然会将我国的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因此,所谓“条约界限”的合法性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菲律宾政府把位于群岛外缘岛屿之外,但在条约界线之内的全部水域称作菲律宾的领海,这种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领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而条约界限则是由围绕群岛的经纬线构成的多边形,无一定的海域宽度,在其西南端最宽的领海是0.5—2海里,在南中国海一边是147—284海里,在太平洋一边是270海里,显然不符合海洋法公约12海里领海的规定。作为“条约界限”的缔造国———美国也反对菲律宾政府的做法,美国政府曾驳斥菲律宾曲解了美国官方的态度,并支持以事实予以反驳。美国强调,美国没有以任何方式默认过菲律宾的解释,美国政府指出,菲律宾很清楚条约指的是岛屿或陆地领土,而不是特别界线内的海域,这些界线虽然是以经纬线来确定边界,但仅是在考虑到大量岛屿时实行的办法。因此,美国没有任何企图把岛屿之间的水域包括在条约的任何条款之中,否则将超过领海的正常限度[3](P156)。著名的国际海洋法专家、泰国外交部法官克里安沙克.基蒂猜沙里(Kriangsak Kittichaisaree )在《海洋法与东南亚海域划界》一书中也评论道:“领海和其他管辖区的宽度应从群岛基线量起,联合国海洋法第三次会议没有批准菲律宾声称的‘条约界限’。由于领海、群岛水域和内水的性质不同,由于历史性权利仅适用于‘群岛’,包括用来丈量领海宽度的群岛基线内的水域,故菲律宾必须承认,所谓的‘条约界限’不能被排除在领海最大宽度的一般规定之外。由于群岛国家的‘内水’属常规管辖,故群岛国家的领海也一样应受常规管辖,没有任何领海有权扩展到‘根据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的12海里之外。”[3](P162-164) 其次,“条约界限”所依据的三个条约,使用的是一种地理速记的简单方法,即以经纬线划界,为的是省却把割让的众多岛屿一一列举出来。这种方法在19世纪后期曾广泛为国际间所采用,例如1867年美国和俄罗斯的阿拉斯加划界、1879年英国准许昆士兰兼并托里斯海峡群岛、1899年英国和德国瓜分所罗门群岛等等[9](P235)。但它们割让的只是界限内的岛屿部分,而没有包括全部水域,因此菲律宾不能以之作为领海主张的依据。美国一贯反对菲律宾的领海声明,美国在1986年1月发表声明说:美国政府不同意对这些条约的条款作特别的解释,因为它们关系到菲律宾在菲律宾群岛周围海域的权利。美国政府继续指出,不管这些条约,或者随后的实践,都没有授予美国,也没有授予作为美国继承者的菲律宾共和国,在菲律宾群岛周围海域享有比习惯国际法所承认的更大的权利。[5]再说,菲律宾所依据的三个条约并无明文规定把界限内的岛屿与海域一并割让。按照西班牙在1866年公布的海域法规定:“领海宽度为国际上承认的宽度”,而在1898年美西缔结巴黎条约时西班牙主张的领海宽度是6海里,显然西班牙不可能把6海里以外不属于自己的海域割让给美国。况且在条约的第三条明确写道:“西班牙现将被称为菲律宾列岛的群岛,其中包括于下列各线内的诸岛屿割让给美国。”这里无只字提到海域的割让,说明西班牙当时无权,也无意把条约界限内的海域割让给美国,故菲律宾的“条约依据”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三个条约的缔结国主要是美国和西班牙,这两个当事国的看法无疑是解释条约的关键。西班牙虽然没有表态,但美国却对菲律宾的做法表示异议,美国国务院于1958年表明,美西、美英等条约中的经纬线仅指割让群岛的范围,而无表示割让海域之意;另者,美国当时仅承认3海里的领海宽度,根本不可能要求西班牙割让超过3海里的广阔领海。1960年,美国重申上述立场。1973年,美国在联合国深海底委员会又发表声明,表示美西巴黎条约的内容仅在于获得菲律宾的主权,而无取得海域之意[2]。当事国的解释,显然是菲律宾依据无法成立的最好说明。因菲律宾自1946年独立之后,则依国家继承法继承了美西巴黎条约所规定的菲律宾群岛范围,也就是说,菲律宾所继承的不能超过美国原来享有的权利,既然美国认为“条约界限”内的海域不包括在割让之列,那么菲律宾把界限内的海域作为领海完全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总之,菲律宾政府既已宣布了领海基线,按海洋法公约规定,其领海的宽度应从基线量起12海里,而菲律宾却又声称“条约界限”内的全部水域为领海,这种做法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违反了海洋法公约有关12海里领海的规定。菲律宾政府如此做法的依据是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三个条约,然而美国却一再声明,当时条约割让的仅是界限内的群岛,而不包括海域,故菲律宾的领海主张与当时的事实不符,是没有根据的,也是非法的,它擅自声称我国的黄岩岛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也同样是无理的。 三、菲律宾声称“卡拉延群岛”的由来与现状 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发布第1596号总统法令,把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沙洲、沙滩,总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的区域宣布为菲律宾领土,划归巴拉望省的一个独立自治区,把这个范围内的岛群命名为“卡拉延群岛”(The Kalayann Island Group)。其坐标如下: “从北纬7°40′与格林威治东经116°00′相交的点(在《菲律宾条约》的界限上),沿北纬7°40′向西,直至与东经112°10′相交;再沿东经112°10′向北,直至与北纬9°00′相交;再向东北,直至北纬12°00′与东经114°30′相交;再沿北纬12°00′向东,直至与东经118°00′相交;再沿东经118°00′向南,直至与北纬10°00′相交;再向西南,直至北纬7°40′与东经116°00′相交的起始点。”[1](P74-75) 所谓的“卡拉延群岛”,缘起于1956年3月1日,菲律宾马尼拉航海学校校长克洛马(Tomas Clo-ma)率领包括该校8名学生在内的40人组成的“探险队”,乘该校第四号练习轮,从马尼拉前往我国南沙群岛进行所谓的“探测”,先后在北子礁、南子礁、中业岛、南钥岛、西月岛、太平岛、敦谦沙洲、鸿庥岛、南威岛等9个主要岛屿登陆,自认为“发现”并“占领”了这些岛屿,在岛上留下木牌,上书“该岛为菲律宾马尼拉克洛马等人宣布所有,是自由地之部分领土”(This island is claimed by Atty. Tomas Cloma and partyManila , Philippines and forms part of FreedomLand )[10](P85-86)。5月15日,克洛马发表所谓的《告世界宣言》,声称“发现和占领”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沙洲、沙滩、珊瑚礁和渔区,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命名为“自由地”(Freedom Land)。菲律宾政府对克洛马这种任意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采取纵容、支持的态度。菲律宾前副总统兼外交部长加西亚在5月19日宣称:“这些岛屿接近菲律宾,既无所属又无居民,因而菲律宾继发现之后,有权予以占领,而日后其他国家也会承认菲律宾因占领而获有主权。”[11](P60)12月,在给克洛马的复信中又说道:“外交部关切的是,除了一般国际所知道名为南沙群岛的7个岛屿外,外交部视你所称的‘自由地’内的岛、小岛、珊瑚礁、沙洲和沙滩为无主地(res nullius),其中有些岛礁是新出现的,有些尚未标示在国际地图上,其存在是有疑问的,而大多数这些岛礁都有未曾被占领过,也没有人居住过。换言之,它们对菲人之经济开发和定居是开放的,只要任何国家对这些岛的专属主权尚未依一般可接受的国际法之原则,或国际社会所承认之原则而建立起来的话,菲人在国际法下享有同其他国家公民在从事该项活动时同样的权利。”[4](P84)加西亚如此说法,显然是先把克洛马声称的“自由地”同南沙群岛分开,说成是“尚未标示在国际地图上”、“未曾被占领过”的“无主地”,然后再证明克洛马的所谓“发现和占领”是符合国际法原则,是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 其实,克洛马所称的“自由地”完全是在我国南沙群岛的范围之内,它与南沙群岛是分不开的。而南沙群岛并不是“无主地”,它是我国人民长期以来生活和劳动的地方,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学者卡特利(Bob Catley)和凯利阿特(Makmur Keliat)在《南沙群岛:南中国海的争端》一书中这样写道:“按照国际法,一块领土如果是无主地,则可以被占领。但是说南沙群岛是无主地则完全不对,早在菲律宾占据南沙群岛某些岛礁之前,中国大陆、台湾和越南就已为群岛的主权争论不休。且台湾与越南已占据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台湾自1956年就在最大的岛上驻军。这意味着菲律宾所说的无主地违背了原先人们广泛接受的原则,无主地的意思是,领土或无人居住,或不被其他国家有效地占领。所谓有效占领,如同一般可接受的那样,不一定要占领整个领土,只要对其中心实行有效的控制则行。”[12](P37-38)然而,菲律宾政府无视这些事实,于1971年7月10日借口台湾国民党的军舰在南沙群岛向一艘无武装的菲律宾海军船只“开火”,前总统马科斯马上召开菲律宾国家安全会议,讨论南沙群岛的地位问题。他在记者招待会上宣称,南沙群岛是所谓“有争议的”岛屿,菲律宾人认为这些岛屿并不属于任何国家,对这些岛屿的“占领是决定的因素,占领就是控制”。菲律宾政府还派遣军队占领我国南沙群岛的中业、马欢等岛屿[13]。与此同时,他们还送“外交照会”给台北,要求撤离太平岛上的国民党驻军,其理由是:1.由于克洛马的占领,菲律宾已对群岛拥有法律权利;2.国民党在太平岛驻军对菲律宾的安全构成威胁; 3.中国占领南沙群岛的某些岛屿其实是受“二战”同盟国托管,以阻止他国未经同意而在岛上驻军;4.南沙群岛是在菲律宾要求的群岛领土之内[14](P53)。几年之后,菲律宾政府为了使这种所谓的“占领”合法化,则公然宣称:“克洛马意识到,他个人的领土要求是无法与台湾对抗,于是在1974年12月4日签署了‘转让证书和弃权声明书’,把在自由地的全部领土要求让给菲政府。”[14](P20)这样,菲律宾政府就完成了对所谓“卡拉延群岛”的占领。 菲律宾声称对“卡拉延群岛”拥有主权的理由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 (1)群岛对菲律宾的安全和经济命脉至关重要; (2)菲律宾与这些群岛最邻近; (3)这些群岛在法律上不属于任何国家,是“无主地”,如果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这种要求已因放弃而失效[1](P75)。这些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可对之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菲律宾不能以安全和经济利益为理由,随便对那一块领土提出主权要求,即使是菲律宾的确极其需要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来维持其经济活动,即使是菲律宾的国家安全遭到某种损害,但是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把其他国家的领土窃为己有,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其次,以邻近为理由提出主权要求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在国际上类似这种远离本国的大洋区域,或在邻国海岸附近拥有岛屿或群岛的事例很多,而它们从不因地理位置的接近而改变岛屿的归属。如澳大利亚的圣诞岛,距离澳大利亚大陆有数百海里,而位于印尼爪哇岛200海里之内,但它并 不因邻近而属于印度尼西亚;在阿根廷沿海的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距离英国虽说有数万里之遥,但它亦不因邻近而归属阿根廷等等。同理,菲律宾也不能以“邻近”为理由,擅自把我国南沙群岛的某些岛礁说成是自己的领土。 第三,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并不是“无主地”,这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如澳大利亚学者加里.克林特沃斯(Gary intworth)所言:“无论如何,就西沙和南沙群岛而言,一次对掌握的所有物证进行的认真考察证明,中国比其他任何提出领土要求的国家更有理由拥有主权。如果把此事送交国际仲裁,中国根据国际法而声称的主权,是建立在发现、有效占领以及历史巩固的基础上。”[15](P25)至于所谓的“因放弃而失效”,纯属无稽之谈。按国际法规定,一块领土只有真正被放弃的时候,其他国家才可以用占领的方法取得该领土。只要该国还有重新占有的能力,并且正在作重新占有的努力,该领土就不算被放弃。[16](P94)我国政府自二战后接受南沙群岛,即在其主岛———太平岛派海军驻守,其间虽然在1950年台湾方面对驻守有过短暂的放松,但到1956年又恢复了驻军,直到如今。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放弃”,尽管菲律宾在1968、1971年曾乘越战混乱之机,派兵占领了较靠近菲律宾的南沙群岛中的几个小岛,但我国政府对此侵占行为一再提出抗议,且反复重申南沙群岛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并无丝毫放弃的表现。对于菲律宾的无理说法,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国际法博士申建明(Jianming Shen)教授反驳说:“由于南沙群岛整个地区至少在宋代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南沙群岛大多数岛礁都无人居住,故中国没有必要为建立或维持主权而去实际‘占领’它们,没有必要在此地区设立长期的中国驻军。在国际法里没有要求一个国家,在由于气候或地理条件不适合移居或其他活动的领土上保持长期的居住人口,更不必说驻军来维持其主权。因此,没有建立移民地不等于放弃这些地区。在印度尼西亚拥有的13667个岛礁上,有人居住的仅931个,其他则只是本质上的‘占领’而已,但是你不能说,印尼对其他岛礁没有取得主权,或者说,如果它有主权,已因没有‘占领’而丧失。同样的道理,中国也不会仅仅因为没有长期居留而放弃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17] 尽管菲律宾的所谓“理由”是没有根据的,但它仍不愿意放弃对卡拉延群岛的主权声称,在其签署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宣言中曾提出:“该种签署不应侵害或损害菲律宾运用其主权权力于其领土之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属之海域。”[8](P234)菲律宾如此做法的目的,可能是垂涎于卡拉延群岛丰富的自然资源,因为卡拉延群岛对于菲律宾的经济发展已显得越发重要。在卡拉延群岛周围海域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仅1993年一年,菲律宾渔民就在巴拉望外海捕获了商业鱼162455吨,相当于菲律宾总捕鱼量的20%。更重要的是卡拉延群岛蕴藏石油资源,能源供应一直是菲律宾政府面临的严重问题,尽管已做了一些开发国内能源的努力,但据估计,所需石油的95%仍是依靠进口,故马尼拉希望通过在卡拉延群岛的油气开发,使之在21世纪初可实现石油自给。[18]他们向来把卡拉延地区作为勘探的主要目标,早在1976年,菲律宾就已邀请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其中包括莫比尔(Mobil)、埃克森(Exxon)、壳牌(Shell)和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of Indiana),在卡拉延周围勘探近海石油; 1976年6月,在巴拉望尼多油田开辟后仅两个月,菲律宾又与一家瑞典石油公司合作在卡拉延开始钻探石油,虽然没有任何生产石油的报道,但是一位菲律宾高级军官洛文(Loven)在1992年2月访问卡拉延后声称,下一代的冲突区将在这里,“假如卡拉延有什么资源,我们就应该保卫它,国民为资源而战,这是历史事实。”[12](P58)1994年7月,菲律宾再次宣布一家美国子公司———Alcorn石油公司将在卡拉延地区作石油勘探试验。此外,菲律宾也在卡拉延附近的巴拉望近海和礼乐滩进行勘探,他们相信,巴拉望近海的地质结构与北海主要油田的结构相似,希望能在此地区开发出1亿桶石油,并把巴拉望周围海域发现蕴藏石油的可能,联想到卡拉延也可能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19]。总之,菲律宾正是为了石油和渔业资源,才不择手段地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声称对卡拉延群岛拥有主权。菲律宾前国防部长和参议员候选人麦加道(Orlando Mercado),在2001年3月14日访问巴拉望之后曾说过这样的话:“我告诉你们,领土争端的问题将持续几十年,而解决不了什么问题,除非我们都同意和其他声称国一起忘掉它。保存它,因为它是我们最富有的海域。”[20] 综上所述,菲律宾以在1946年7月4日独立时继承了美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巴黎条约的全部内容为由,把所谓“条约界限”的全部范围作为其国家领土,这不仅违反了条约签订时的历史事实,而且也不符合当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领海宽度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同样,菲律宾以“邻近”与“国家安全”为由,擅自把我国南沙群岛的某些岛礁划入自己的领土范围的做法,也是违反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是无理的。我们期待着菲律宾政府能尊重历史事实,信守诺言,尽可能使其国内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对其国家领土界限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利于将来与周边国家的海域划界谈判得以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编.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Z].北京:海洋出版社,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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