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主权”否定历史上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片面甚至断章取义地理解“十七条协议”,看不到新中国维护西藏历史地位的原则性与策略性和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邓小平时代》是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前主任、社会学教授傅高义积十年之功,倾力撰写完成的一部关于邓小平政治生涯的著作。该书将邓小平93年的人生历程划分为5个阶段,融合领袖人物传记与编年史,记述了邓小平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主要活动、思想与业绩,为读者透过邓小平来认识当代中国提供了多方面的有益参考。 邓小平曾参与领导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区成立,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指导并推动了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书写邓小平及其时代,邓小平与西藏关系的内容不可或缺。然而,由于受西方世界对“西藏问题”的误读和达赖集团长期以来歪曲西藏历史、诋毁西藏现实的影响,《邓小平时代》在西藏历史问题特别是西藏历史地位问题上却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认识。 涉藏“宗主权”问题是近代英俄为染指中国西藏虚构和杜撰西藏的历史地位而造成的,旨在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 《邓小平时代》一书在结合《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谈到上世纪50年代西藏与中央的关系时说:“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西藏在1950年代保留了很多清王朝作为其宗主国时的特点。”并据此作出如下判断:一是中国在清代是西藏的“宗主国”而非主权国,二是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具有所谓西藏“宗主国”的特点。该书沿袭了历史上涉藏“宗主权”的观念,形成其关于“西藏历史地位论”的核心内容。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加以厘清,以正视听。 西藏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归入中国中央政府行政管辖,虽历经政权更迭,但从未停止或中断过。至清代,即使在受到帝国主义侵略的情况下,中国仍然以主权国行使对西藏地方的有效主权管辖和行政治理,并确立和强化了对后世有重要影响的驻藏大臣、金瓶掣签和常设藏兵等一系列制度。 驻藏大臣是清政府向西藏地方派出的督办藏内事务的官员。在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下,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主持西藏地方官员的任免以及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一切大活佛的转世与坐床活动,办理一切涉外事宜。因此,驻藏大臣不是一国驻外使节,而是清政府的封疆大吏,代表中央政府管辖和治理西藏地方。从1727年到1911年,清政府先后派出驻藏大臣136人。 清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统摄西藏地方和蒙古地区,并建立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顺治和康熙先后册封了第五世达赖喇嘛和第五世班禅额尔德尼。自乾隆起,为不使寻找灵童问题作假,皇帝特赐一金瓶,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3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7日,然后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掣签认定,再奏请皇帝批准。金瓶掣签成为活佛转世的历史定制,规范并完善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 清乾隆时,筹议并实行了常设藏兵制度。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载:设3000名正规军队,前后藏各驻1000名,江孜驻500名,定日驻500名,以上兵员由各地征调,每500兵员委一代本管理。前藏代本由驻拉萨游击统辖,日喀则、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则都司统辖。所有征调的兵员,填造两份名册,分别存在驻藏大臣衙门和西藏地方政府,发生缺额即依名册补充。代本下设甲本、如本和定本,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挑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 不仅如此,清政府还在西藏地方推行宗政府和“谿卡”庄园制度,统一乌拉差役,颁予西藏地方政府《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这些治藏制度和法规的确立和实行,反映了清政府对西藏主权的全面行使,也为后来中央政府治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而涉藏“宗主权”问题是近代以来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及其西藏所产生的“西藏问题”的组成部分,实质在于以“宗主权”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为使西藏地方脱离中国提供理论依据。在这一问题的产生和演化过程中,既有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瓜分豆剖”中国的殖民交易,也有它们对中国及其西藏地方的逼迫与利诱,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中国人民维护西藏历史地位的抗争,最终导致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以“宗主权”否定中国对西藏主权阴谋的破产。 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中国,并在西藏培植亲帝分裂势力进行“西藏独立”的活动。英国充当了急先锋,先后于1888年和1903年发动了两次侵略西藏的战争,并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和《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且与西藏地方非法签订了《拉萨条约》。为在与其他国家争夺势力范围中维护其侵藏成果,1907年8月31日,英国与俄国在彼得堡签订了《英俄西藏协定》。该协定英文版载,英俄“皆承认中国在藏之宗主权”。提出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实质在于变西藏为英俄侵略中国、争夺南亚的一个“缓冲国”。在1913年至1914年的西姆拉会议上,英国运用“宗主权”的观念,进一步提出划分所谓的“内藏”和“外藏”。据西姆拉会议草约载:“‘外藏’系指与印邻近一带而言,并包括拉萨日喀则察木多三地在内”,“承认‘外藏’之自治”,中国“决不干涉该地内政”。在英方的逼迫下,中方代表陈贻范“未候中央命令、擅自画行”,中国中央政府对此“万难承认”,严禁正式签署,并电令陈贻范立即声明取消,致使草约胎死腹中。对于这一非法、无效的草约,英属印度政府于1929年出版《艾奇逊条约集》14卷时未收入其中。英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一方面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另一方面也使其感到妨碍“同西藏直接签订条约的自由”。为此,英国曾为进一步支持“西藏独立”,甚至连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也酝酿要放弃。鉴于这样做,“可能会促使中国提前向西藏发动进攻”,以及碍于当时的国际局势,英国才不得已继续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但它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支持“西藏独立”。 以“宗主权”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是帝国主义为侵略西藏玩弄的伎俩,它掩盖不了也改变不了西藏的历史地位。2008年10月29日,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米利班德发表书面声明,指出历史上染指西藏是“时代的错误”,“宗主权”概念已经过时,英国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美国一样,承认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上世纪50年代是西藏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时期,《十七条协议》标志西藏和平解放,奠定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和民主改革的政治与法律基础,继承和维护了西藏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时代》为阐述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如何认识和促进中央与西藏地方、汉藏民族关系以及处理与十四世达赖集团之间关系的努力,不惜笔墨地回顾了毛泽东所开展的西藏工作,以期通过前后比较,显现邓小平时代在西藏工作上的新举措和新进展。 作者认为,“西藏在1950年代保留了很多清王朝作为其宗主国时的特点”,并根据《十七条协议》列举出一些表现作为根据,这些表现主要是:藏人接受中国的主权,但中央同意达赖喇嘛无限期治理西藏本土;毛泽东同意,只有在西藏本土的宗教和贵族精英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对自治区的社会和宗教进行变革;实行《十七条协议》之后,“达赖喇嘛领导的藏人仍然可以征税、调解纠纷、使用自己的货币,甚至保留他们自己的军队”,“共产党则控制着外交、军事和边防”。这些表现反映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一些历史情况。但是,该书以清王朝是西藏地方的“宗主国”的逻辑来看待《十七条协议》,存在对协议的片面理解甚至断章取义,尤其是看不到新中国维护西藏历史地位的原则性与策略性和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历史地位的继承者和捍卫者。协议首条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祖国大家庭中来。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是“西藏问题”的始作俑者,驱逐这一势力,才能消除“西藏问题”的根源,维护和保障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为此,协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 《邓小平时代》主要根据协议规定中央不予变更“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推论出“中央同意达赖喇嘛无限期治理西藏本土”。作者没有认识到,这种“不予变更”不是“无限期”的,相反,协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政教分离,其自治机关又是地方政权机关,具有双重性质,而且社会改革包括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民主改革就是要彻底废除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 历史地看,西藏之所以在和平解放后的1959年才进行民主改革,一是此前进行改革的社会历史条件还不成熟,二是西藏分裂势力为了永远不改革,在1959年3月撕毁协议,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致使西藏丧失了暂不实行改革的政治基础,“边平叛边改革”成为当时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不仅如此,协议还作出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以上协议内容足以表明,上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是完全主权管辖,并不存在或具有宗主国特点;中央不予变更“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是服务于实现西藏和平解放的需要,而不是允许西藏封建农奴制度长期或永远不变,也不是要对西藏地方实行“一国两制”。西藏地方社会制度落后于整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新中国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的具体表现,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不是要保持长期不变,而是要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成熟而给予彻底废除。因为它严重束缚和阻碍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西藏社会不能进步,西藏人民没有前途。 《邓小平时代》承认《十七条协议》的历史合法性,但将中央人民政府片面地理解为汉族政府,认为“毛泽东把西藏领导人请到北京,与汉族官员签订了‘西藏十七条协议’”。这里所说的“汉族官员”应该是指参加协议谈判和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和孙志远。该书过分强调签订协议者的民族成分,认为协议规定“藏人接受中国的主权”,更多地以汉藏关系诠释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把国家主权问题转化为民族关系问题,以至于更愿意把邓小平处理与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矛盾问题,放在汉藏民族关系范畴中进行讨论,认为“1978年,有很多原因促使邓小平努力减少汉人与西藏少数民族之间的对立”;认为十四世达赖集团建立“大藏区”的主张,“即使是最开明的汉族干部,也反对这种藏人对疆域的巨大扩张”。 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地方是藏族聚居地之一,汉藏关系在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社会基础,与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密不可分,不断改善民族关系,是解决西藏发展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所谓的“西藏问题”却不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而是在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问题上的分裂与反分裂之间的斗争问题。这种斗争的焦点为是否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不是《邓小平时代》所认为的自治程度问题,因此把反分裂斗争概括为“遏制西藏的自治要求”,混淆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所主张的“高度自治”的本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