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前期,藏区社会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封建农奴制统治后,经济有了缓慢的增长,但它远未适应当时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材料与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当时整个藏区土地关系与经济形态、产业结构及制约藏区经济发展因素的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时期藏区经济的状况。 关键词:16—18世纪;藏族;经济 一 明末清初,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麾师南下,掌握青海、西藏等大部分藏区政权后,向清廷奉表称臣效忠,清廷承认了其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随即固始汗将后藏地方划归班禅额尔德尼主持的扎什伦布寺,又将卫藏大部分地方赋税收入献给了五世达赖喇嘛,作为对格鲁派的“供养”。这样,在西藏最能够反映封建农奴制经济的土地权,实际上就控制在固始汗、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首领手中。他们将土地(包括庄园、牧场、森林、建筑物、荒地、山水、河流等)连同依附于这块领地之上的农奴(属民)进行分封,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受封者的丝毫利益。分封的对象首先是拉萨三大寺、扎什伦布寺以及在南木林、曲水等地兴建的号称十三林的13座寺院,“以维持僧侣生活和支应各种繁缛仪式的花销”,如此大力充实了格鲁派寺院集团的经济基础;再有,赐给拥护格鲁派或对其有过贡献的政府官员、世俗封建主、贵族阶层(当时共封僧俗贵族各175家),这些人再将受封的土地租赁给属民耕种,并且派管家(庄头)管理。劳动人民除负担沉重的乌拉差役外,还要缴纳粮、油、肉等名目繁多的租税,所受盘剥极为繁重。此外,留作地方政府直接掌管的庄园、牧场,政府将这部分财产拨交下属行政机构和宗、谿管理,所得收入用于政府行政开支及宗教活动。自此以官府、寺庙、贵族组成的三大领主土地占有制在西藏形成。尽管西藏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为三大领主所拥有,但是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归大清皇帝,即中央王朝所有。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掌管地方僧俗大权、占有土地的人——固始汗及其后裔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郡王颇罗鼐等,都必须得到清中央政府的敕封后才有可能占有土地,然后再由他们把土地分封给下属辖区内的贵族、活佛或寺院。封建社会里,分封本身就表现了明确的主从隶属关系。正是由于这种隶属关系,受封过的上层贵族、领主阶级以及历任掌办商上事务(摄政)、噶厦政府官员等,无不以“奉皇帝圣谕”的名义对其属下贵族、寺院颁发封地文书,使之享有对土地的合法占有权。如1642年(藏历十一饶迥阳水马年)固始汗给拉日孜巴的封文;五世达赖喇嘛给贵族乃堆525克(克既为西藏传统的面积计量单位,1克换算约为1亩,也可为计量粮食的单位,1克约28斤。)土地的封文;1736年(藏历十二饶迥阳火龙年)颇罗鼐颁给甘丹塔吉林领地的法令等。[1]另外,西藏一些得到过上层封地文书的属下僧俗领主,以后又呈请驻藏大臣颁给封文。而驻藏大臣通过下发令牌,对逃亡农奴的安置、迁移和支应乌拉差役的规定,以行使清廷对当地土地的最高权力。其他藏区也不例外,如1725年(藏历十二饶迥阴木蛇年)青海囊谦千户扎西才旺多杰得到朝廷封地文书后宣布:“玉树二十五族,是雍正皇帝封给我的。在此之内,我有役使人差,征收实物,支配草山,确定地数,统领百户,管理寺院,保护众庶,出兵打仗等政治、经济、军事的一切权力”。[2] 其次,朝廷有权变动行政区划,封赐、奖赏或抄没地方官土地、家产等。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和1731年(雍正九年),清政府将昌都、察雅、类乌齐等地采邑,分别直接赐给昌都帕巴拉呼图克图、察雅罗丹协绕呼图克图、类乌齐庞球呼图克图。而后他们则独自实行政教结合的统治,直接向清廷纳贡。1728年(雍正六年),清政府在藏区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行政区划变动,调整了土地关系,将原属于达赖喇嘛管辖的后藏拉孜、昂仁、彭措林3个宗和若干谿卡封给了班禅额尔德尼管辖;将康区东部的打箭炉、理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康区南部的中甸、维西、德钦等地划归云南管辖;将芒康、贡觉、左贡、洛隆、硕般多、边巴、桑昂曲宗封给达赖喇嘛管辖等。至于占有了封地的贵族和寺院,必须是效忠清朝皇帝,在政治、宗教等事务方面为地方政府尽心尽责,否则朝廷有权收回封地,还有权撤回地方当局滥行赏赐他人的土地、人户和免差文书。此外,从七世达赖喇嘛起形成定制,以后历世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父兄均被朝廷封给“辅国公”爵位,西藏地方因此要给予一定的庄园、牧场,使其成为占有领地的新兴贵族,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对地方土地的领属所有权力。当然,对于叛逆国家、危害民族利益者,朝廷则当即下令褫革他们的爵位、官职,抄没其田产和什物等。如1751年和1793年查抄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家产及没收沙玛尔巴在羊八井的寺院、庄园等。 再次,中央政府间接收取部分土地租赋、差税,有权减免地方差税,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封建农奴制的地租是以摊派的形式收取的,支取乌拉差役是其特征之一。根据史料记载,有清一代西藏各地摊派的差役中有“驻藏大臣衙门用粮税”、“驻藏大臣取暖木炭税”等,驻藏大臣所属三十九族地区和达木蒙古八旗等地则径直向衙门缴纳赋税、支应差役。这部分虽然占整个西藏地租、差役的少部分,但毋庸置疑,清政府是西藏土地的主宰者。关于此,从其他一些方面也可以说明这一事实。如乾隆年间,清廷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下令赈济贫民,蠲免钱粮债务,实行休养生息。规定驻藏大臣“审核西藏地方赋税和收入开支”,“核定西藏差税的增减”。官家、贵族、寺院所属封地、人口户籍一律造具花名清册,呈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查验。当地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无论贫富家庭,平均负担,“实有劳绩需要优待者,由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协商发给免役执照”。还规定“今后噶伦、代本、活佛头目及达赖喇嘛之亲属因私外出,一律不得任意派用乌拉;因公外出,由驻藏大臣并达赖喇嘛发给盖印之执票,沿途按票派用乌拉”。此举旨在限制贵族、官僚勒索财物和无偿使用差役,改部分差役为有偿差役。除此之外,清政府在西藏地方还进行过数次大规模的清查户口、土地、差税、审核各地贵族、寺庙的封地文书和免役执照等工作,如《铁虎清册》《铁马清册》《铁羊清册》《铁猴清册》等。其中尤以1830年(藏历十四饶迥铁虎年)的清查最具规模,这一清查结果在呈报清政府批准后,作为地方政府在当地征派差役赋税的重要依据。 清代前期,藏族社会经济形态属于封建农奴制性质,其发展也是参差不齐的。在卫藏地区,由于政教结合的农奴主阶级统治力量较大,剥削阶级的统治相对强一些,所以封建社会初期的劳役地租占主要地位,同时由于奴隶制社会的残余,如人身占有、蓄养家奴就保留的多一些。相反,四川、青海、云南等藏区,包括靠近这些省份的西藏边缘地方,农奴主统治势力要弱一点,加之由于周围民族杂居和接受汉族地区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因而封建社会的程度较西藏地区前进了一步。 17世纪中叶前后,甘、青、川、滇藏区的世俗土司、千百户头人以及其后发展起来的格鲁派活佛、堪布等,他们掌管支配着当地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令属下农奴为僧俗封建领主服役纳租,这与西藏地方的封建剥削制度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地理环境、人文背景、历史沿革及地区发展的差异性等诸多因素,清廷在西南、西北广袤的藏族地区没有分封僧俗领主。而是因地制宜,沿袭前朝政府实行的土司制度,即通过法律程序册封承认他们的统治地位,使之成为具有各种职衔的世袭土司。 土司统治下的四川藏区,清初还停留在以农奴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为前提的封建农奴社会,较之内地封建地主生产方式还要落后,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被束缚在份地上的农奴支付地租,承担赋役,生活水平极为低下,而农奴主与农奴之间的产品分配关系也建立在极不合理的基础上。农奴主不仅剥夺了农奴的全部剩余劳动,还侵犯了农奴的必要劳动。因此,被划分为“差巴”和“科巴”,分别隶属于土司、头人和寺院的两类农奴,仅仅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造成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落后的土地关系及生产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土司之间经常发生的抢夺土地、属民的纷争械斗,甚至是武装叛乱,与国家安定统一的要求格格不入。为此,清廷在西南藏区逐步加强了对土司的严格管制,在一些地方还较早地推行了“改土归流”政策。不仅在当地常驻守军戍边,大力整修驿路交通,确保联络及后勤给养等,1728年还调整了建制,由四川总督直接管辖各地僧俗领主,指定各地土司每年向国家交纳规定的贡赋并承担种种必须的封建义务。 在西北藏区,清朝在戡定驻扎青海之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后,于1725年首次在藏区派官设置,设立了“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即西宁办事大臣,直接管理当地的蒙藏事务。这一措施不但在政治上有效地纳地方政权于中央政府监管之下,而且在经济上使原先的经济结构逐渐改变为与中原内地的经济结构相接近。受中原汉族地区土地经营制度的影响,这里的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劳役都比以往有所改善。这样,清朝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相对地容易得到地方上广大藏族农牧民的支持与拥护。各地土司受形势所迫,为巩固自己的地位,避免由于落后的土地关系导致农奴大量逃亡,则被迫采取了比西藏地方庄园制前进了一步的经营措施,实物地租的比重有了不少的增长。 在西藏地区,由于交通不畅形成的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及浓厚的宗教文化等原因,占人口不到2%的领主阶级,一方面利用高度占有的土地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农奴的劳动力从事农、牧、手工业等各项生产。农奴除在农忙时从事繁重的庄田劳役外,还要从事织氆氇、纺毛线、织卡垫等手工业生产,还要支应牛马、人夫、柴草等名目繁多的乌拉差役,其被剥削程度非常沉重;另一方面,农奴主对农奴人身的占有,将世代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出租、转让、赌博、抵押、赠送、买卖,等等。当时西藏广大农奴阶级分为“差巴”和“堆穷”两个等级。差巴意为支差的人,即在庄园内领种政府“差岗地”的人,其中大差巴承包政府和领主的庄园,转租给其他农奴耕种。堆穷意为小户,地位低于差巴,依附于封建农奴主,毫无人身自由。正因如此,封建农奴主强迫农奴无偿地耕种土地,差以各种劳役,任意驱使和剥削他们。这种一个庄园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与外界不相往来或很少往来,衣、食、住、行基本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封建领主经济制度,与其他藏区的经济制度相比则落后了一截,严重地制约了生产力及社会的发展。 二 前清藏族社会经济形态是农业和畜牧业同时并存,其中前者以西藏、西康地区兼有,而西北安多藏区则以后者占主导地位。 ——畜牧业。牲畜是草原游牧民族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世代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藏族人民更是如此。他们以放牧牦牛、羊、马等为主,逐水草而居,每一顶帐房就是一家牧户。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不知改良牲畜品种,缺乏科学合理的牧养,对自然界依赖性较强,每年都因暴风雪袭击或瘟疫使大量牲畜死去。尽管如此,藏族牧民们依然同大自然作斗争,年复一年地繁衍生息在无垠的草原上。彼此间“问富强者,数牲畜多寡以对”。他们的衣食住行用无一不取自于牲畜。在饮食方面,由于高寒地带不生产或少生产蔬菜、水果,藏族牧民们也没有吃这些食物的习惯。因此,由畜牧业提供的各类肉制品及奶制品就必然成为游牧的藏族人民主要的食物来源,其抗御寒冷、保健营养自不可言。在服装方面,牛羊绒、毛及各种兽皮是藏族人民制作藏袍、鞋帽的绝好材料,不仅结实耐用,而且非常保暖。享有吃苦耐寒美誉的高原之舟——牦牛以及马等是藏族人民外出的重要交通工具,用牛皮做成的船,有效地解决了困扰高原上来往湖泊、河流、山川之间的问题。日常生活中,畜牧业提供的各种产品更是繁多,如以牛羊毛制成的氆氇、帐篷、卡垫、绳索、口袋,甚至牲畜的粪便,也是草原上在缺柴少木的情况下最佳的生活必需品。藏区畜牧业除牦牛、羊、马外,还产骡、驴、黄牛、犏牛、猪(体小,食野草,大的不过四五十斤)、鸡等。总之,牲畜在高原人民生产生活中,特别是以畜牧业为主的草地民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一时期藏族地区还存在着一种半农半牧形态的产业方式。一些农业村庄的附近也有牧场,家畜春夏季被赶到山上放牧,冬季牵回棚圈中饲养。为此,一个部族常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人垦殖山谷庄稼,另一部分人则在高山牧场放牧。这两部分农奴隶属一个部族集团内的农奴主,他们经常密切接触,因为他们为了生存,需要互相交换产品。[3]当然,一个部族间生产的农牧业产品也是极其有限的,尤其是封建农奴主之间无休止的草场争夺以及自然灾害的侵袭,加之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单一的游牧经济尚不能满足牧民们生活需求时,就必然存在与外界、与中原内地及周边各族人民以物易物的可能性。根据史料记载,清前期牛马、氆氇等牲畜及畜产品是西藏地区向尼泊尔、不丹等国和中原内地输出的大宗商品。 ——农业。前清藏族地区农业经济是比较落后的,农奴们使用的农具有铁锹、铲、锄(近似宽刃的用于挖掘的斧子)以及犁——由木制的犁把装上铁铧制成,辕轭缚在两头牦牛或犏牛牛角上,合挽耕种。“夏麦秋荞地力肥,圆根歉岁亦充饥,板犁木锄农工罢,黄犊一双系角归”。[4]这首清代《巴塘竹枝词》就生动地记载了当时藏区简单的生产工具及落后的“二牛抬扛”的农耕方式。每年藏历二三月,农奴们开始犁耕,随犁撒播,一般不施肥、不除草,任其自然生长。藏历七八月间收获庄稼。脱粒也是采取原始的用牛来回践踩的办法。如此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使得每年的收成很低,在没有大的自然灾害的前提下,一般每克种子可以收获五六克粮食(1克约28斤)。如果发生天灾虫祸,因为没有任何抵御防治能力,庄稼大大减产,甚至是颗粒无收。秋收后,农奴们一般趁冻土前犁地一次,至霜雪侵入土隙,以此杀死害虫并助于土壤分解,为来年春播打下基础。为了达到保持地力的目的,一些瘠薄土地上的农奴往往采取轮种或每两年间歇一年的休耕方法。[5]尽管如此,前清藏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一些地区虽然是停滞不前,但是在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农奴主为了增加自己庄园的收入,强迫农奴开垦土地,以扩大农奴主庄园的自营地。另一方面,广大贫苦农奴为了维持生活,也通过各种渠道拓荒,这样原先分散的垦区已由气候温暖的雅鲁藏布江中游和藏东三江河谷,发展扩大到气候温凉的各河流上游和藏南高原的河谷湖盆地区。史载17世纪中期海拔4400米的羊卓雍湖畔已有了相当规模的新耕土地。[6]土地的大量开采利用,使得农作物品种及种植次数也较以前有所变化。除青稞之外,小麦、大麦、荞麦、圆根、小豆(豌豆)等许多农作物已大量种植。一些清朝商贾、官兵、香客甚至外国传教士赴藏,将其他地方的蔬菜瓜果种子引进藏区。在恩达、察雅、左贡、三岩、昌都等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的地方开始种植水稻。[7]在个别地区,农作物甚至可以一年两收,如吉隆、江孜西南地区的青稞、黑麦或小麦,热曲河及雅鲁藏布江流域的青稞和谷子,工布地区的水稻和青稞,等等。[8]乾隆年间,驻藏大臣松筠记载的“济咙为卫藏极边……番民大小四百余户,地气和暖,一年两熟”[9]也证实了这点。另外,这一时期有些地方的生产水平及农作物生长能与中原腹地相媲美:墨竹工卡地方“人勤耕稼,稻畦绣错,一如内地”。[10]恩达地方“两旁皆良田无隙地,弥望青葱,内地秋稼之佳,亦不过此”。[11] 18世纪时,藏区的农业经济作物也有了从引进、培植到发展的过程。如四川巴塘的葡萄、石榴、桃子、李子和西瓜,西藏察雅、俄达等地的核桃,穷结的竹子、核桃等,达布的葡萄、核桃、桃子、海棠,拉萨的胡桃、蚕豆、菜籽、杏、白葡萄(侨居世界屋脊的外国传教士曾用来制作做弥撒的酒),波密的蜂蜜、香料,工布等地的小麦啤酒、红枣、黄杏、竹子和木碗。这时已普遍采摘草药治病,利用灌木、树木的纤维制作纸张,从树脂中提取胶等。[12]此外,从康区至藏北草原及藏东亚热带地区还盛产各类名贵中草药,如麝香、熊胆、红花、黄连、甘遂、当归、生姜等。汉族人民带往藏区的白菜、莴笋、苋菜、韭菜、萝卜、桐蒿、四季豆、苦瓜等多种菜蔬也已深植当地。[13]足见这一时期藏区的经济作物随着农业的发展被广泛开发。 ——手工业。清代藏区手工业较为普及的是毛纺织业,原因是广大牧区有着丰富的毛纺织原材料。牧民们在放牧生产的空暇之余,无论男女,一家一户信手捻毛织线,为编织日常生活所需的氆氇、藏毯等毛纺织品进行第一次粗加工。当时西藏东部的毛纺织品普遍要比西部胜过一筹,其中江孜地方所产的氆氇已闻名遐迩。由于毛织品已普遍生产,所以尽管本地区对其需求量很大,但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外界进行交易。 金属加工制作是清代藏区又一大类手工业产业,其历史悠久,是在1000年前吐蕃时期发展而来的。当时拉萨是西藏手工业制作的中心之一,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寺院或官办的手工业作坊,因受地方政府支持,人力多,物力充足,规模较大,分工也细致,但剥削手段残酷;一是私人小手工业者,他们人力少,规模小,属于小商品生产的性质。生产的产品分为几类:一类是装饰品,如镯子、戒指、项链、头饰、刀鞘、鼻烟壶、佛像、佛塔、法器等;一类是生活用品,如勺、碗、盘、杯、酒壶、锅、瓢、各种藏刀等;还有一类是生产用品,如犁、铧、斧、铲、锄、刀等。这些手工业品分别用金银铜铁等不同金属材料加工制作,或以龙、凤、虎、狮、花卉等图案精雕细缕,造型优美,或简捷实用,具有浓郁的藏族风格。 另外,石器、木器、泥塑、制版和印刷等手工业亦有较大发展,这在迄今保存完好的布达拉宫、北京故宫博物院内及藏、汉、蒙古族地区各大佛寺中均有淋漓尽致的反映。 ——商业贸易。清代藏区的商业贸易在一些地方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这与商品经济的活跃是分不开的。在康藏地区,以打箭炉为中心,向东可以和四川成都紧密相连,向西出关,经泰宁(乾宁)、道坞(道孚)、章谷(炉霍)、甘孜、德格,渡金沙江,再由江达至察木多(昌都),是通往拉萨的北路交通大道。1701年(康熙四十年),清政府在打箭炉设立“茶关”后,川藏茶叶贸易大增,来往商旅也逐年增多,北路贸易一天天繁荣起来,因而被称之为“川藏商道”。川藏通道带来了沿途城镇、村落、寺庙、商号的兴起。以打箭炉(康定)为例,元明两朝仅有一小村庄,到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藏汉商贾云集斯处,商贸繁盛。乾隆年间,仅大规模的锅庄(即贸易庄户)就有40余家。由于藏族有“宁可三日无粮,不可一日无茶”的饮食习惯,对茶的需求、嗜好非常强烈,因此砖茶输入是第一大宗贸易商品。其次是哈达、靴鞋、棉布、粮食、铁铧、锅、铲、烟酒、红糖等。而当地输出的马、牛、羊等活畜,各种珍稀动物皮毛及麝香、贝母、虫草、当归、大黄、鹿茸等名贵中药材等特产,也是中原内地的必需品。 在云南藏区,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应达赖喇嘛请求,云贵总督范承勋奏请“于中旬互市”,“遂设渡通商贸易”。其后招徕大批内地商贾,双边马帮往返于拉萨、墨竹工卡、江达、拉里、边坝、硕般多、洛隆、阿墩子(迪庆)、中甸、维西等地之间,络绎不绝,西藏输往云南的商品主要有毛织品、藏红花、贝母、鹿茸、虫草,等等。从云南贩进的货物以砖茶、红糖等为主。1735年(雍正十三年),清政府整顿云南茶市,规定每百斤茶叶为l引,由清户部下拨3000茶引,各茶商向丽江官府申领引票,方允赴藏销茶。 在安多藏区,与中原地区的经济贸易有朝贡、官市、民市等多种形式。“朝贡”原本是地方封建主向中央政府称臣,隶属其统治之下的一种政治表现,但同时又是一种保持经济联系的形式。地方政权的大小封建主、各大活佛经常派遣使臣,带着数量众多的马匹、骆驼等活畜及各种珍稀兽皮进京向清廷朝贡。为笼络远人,朝廷以高于原贡品价值数倍的金、银、绸缎、绢丝,粮食、布匹、茶叶回赐之。进贡者不仅获取了高额的利润,且集聚了大量资财,为其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官市”是清政府指定地点,由官员专门负责组织、监管的一种贸易形式。为此清代早期在西宁等地设立了茶马司等专门机构。市场上,安多藏胞们以自己的良种马匹换回砖茶等生活必需品,这便是沿续了近千年的西北茶马贸易。“民市”顾名思义又称“私市”,即因为社会需要,民间自发产生不受朝廷监管的一种交易集市,这里商贾咸集,当地的藏、蒙古、回等族人民,以各自的牲畜及皮裘、鹿茸、麝香等产品,换取汉商的布匹、粮食、铁锅、烟、酒、茶及生产工具、日用杂货等。 在西藏本地,掌握在寺院、贵族、官家手中的商业贸易,不及靠近汉区的其他藏区那样形成一定规模,这主要是由尚处在封建农奴制经济的劳役地租形态所决定的。其次,前清西藏数次战乱及地理环境不便、交通闭塞也影响着西藏的商业贸易。处在低生产力水平下,基本没有人身自由的广大农牧民只得就近以低价的农产品和畜产品,换取高价的日用品。在与周边诸国交界的地方,西藏地方政府与克什米尔、布鲁克巴(不丹)、天竺(印度)、巴勒布(尼泊尔)有一些商业贸易,彼此买卖大米、食盐、缎匹、果品、香料、铜铁、氆氇、藏锦、珊瑚、珠宝、金花、皮毛、药材等商品,调剂余缺,但这些商品绝大多数用于三大领主,就整个西藏人民的需求是微不足道的。 三 前面我们阐述了此期藏区经济局部地方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就整体而言,鸦片战争前的藏区地方经济,却长期处于停滞落后的状态。突出地表现在广大的农牧民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不少家庭“竭夫妇生平,力积毕世,数金资即一碗一杓”[14]。生活极为贫困凄苦。而地方政府财政则入不敷出,资金极度匮乏。分析探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沉重的乌拉差役和苛捐杂税。前清,束缚在封建农奴制下的西藏广大农牧民,除了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压迫外,在经济上还受尽了寺庙、地方官员、上层贵族及其他统治者的层层盘剥,名目繁多的捐税举不胜举,无偿地任意征派乌拉更是司空见惯,毫无约束。当时农区在本身自然条件就不好,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将土地分上中下三等交纳粮食,每下种1克交5—10克,牧区饲牛1头,2年交银钱半个;放绵羊10只或山羊20只,2年交银钱1个;养猪20头者交1头。除每年交纳各项钱粮外,“每户仍摊派出银三两至六两不等”。[15]还要随时征收柴、草、麦、豆、青稞、氆氇、畜毛、皮张、奶制品、酥油、鸡、蜂蜜和果品等农副土特产品。乌拉差役是地方政府一项强制性的差役,派差对象无论男女、贫富皆应承担,但是有钱有势人户,“多求免差税牌票”。所以真正被派乌拉者只能是贫苦农牧民,他们为高僧、官僚、贵族支应种田、贸易运输、背水割草、喂牲畜、打扫寺庙、街道等诸多差役,沉重的乌拉差役和苛捐杂税已压得百姓无法承受,再加上基层贪官小吏欺诈、从中渔利,以及天灾人祸等因素,农牧民走投无路,只好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大量劳动力的流失,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也导致了经济的凋敝萧条。 ——藏传佛教的盛行。清初,藏传佛教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扶植下迅速发展起来,然而其发展是以大量的社会劳动力拥入寺庙为代价的,“一家之中,子女多者,必有一二为僧,女为尼者”[16]。这部分劳动力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脱离生产的寄生的社会阶层,他们不创造社会财富,相反社会财富被畸形地集中于寺庙里无谓地消耗掉。而劳动人民除了向官家交纳规定的赋税外,还须将远远超过赋税的大量劳动所得奉献给寺庙。由此,负担则越来越沉重,生活也越来越贫穷。据1737年(乾隆二年)清理藩院造册统计,当时前后藏有寺庙3400余座,僧人31.67万余人。这些寺庙中的高僧以清封建统治阶级为靠山,利用政治上的特权,成为“披着袈裟的农奴主”。他们“不耕而食、不织而衣,然皆绮衣肉食”。仅1751—1757年七世达赖喇嘛掌政到圆寂的7年中就花去白银66万两、黄金15万两,且不算其他支出。[17]用于宗教活动的开支,一方面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无数的庙宇楼台耸立,金碧辉煌。可是每修一座寺庙少则10年,多则几十年,成千上万的劳动人民的血汗倾注其中。大量灵塔用去的金银珠宝,寺庙内千百盏长明供灯烧掉的酥油,祭神抛撒的粮食、衣饰等不计其数;另一方面,寺院集团占据把持着大量的生产资料,大量牧场和田地为三大领主、私人“喇让”所拥有,他们以此剥削奴役百姓之外,还将众多可耕土地及山水宣布为“神山神水”,制定种种清规戒律,禁止一切开发利用,限制和阻挠生产发展……。上述行为丝毫不能为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经济所必须的社会积累服务,甚至是起着相反的作用,必然大伤百姓元气,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的衰败和人民生活的极度贫困。 ——频繁的战乱及动荡的政局。从1644年清朝建国至1840年鸦片战争,西藏地方经历了数次动荡不安的战乱。先是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第巴•桑结嘉措与蒙古和硕特部汗王拉藏汗的争权斗争,结果桑结嘉措被诛。10余年后,驻牧新疆的蒙古准噶尔部汗王策妄阿拉布坦举兵骚扰西藏,杀拉藏汗,劫掠蹂躏当地达3年之久,使人民生活及社会经济蒙受了巨大的破坏和损失。雍正初年,西藏噶伦间互相残杀,政局一度波动,所幸清廷及时出兵平定内讧,政局交颇罗鼐统理近20载,他励精图治,改革时弊,使由于战争和动乱引发的经济拮据的困窘有所改观。可是,颇罗鼐死后,其子珠尔默特那木扎勒承袭其父郡王位,却背道而驰,阴谋叛乱,致使西藏安定的局面再次陷入混乱。乾隆末年,廓尔喀两次借口大举入侵西藏,首次战争以西藏人民岁给廓尔喀银元300锭、计3年内付清(折银9600两)为条件暂告结束。第二次战争虽经清军进兵西藏平定,可是巨大的战争创伤,对西藏的经济破坏极为严重,众多的财富被抢劫,廓尔喀军人“将定日各寨落烧毁”,将扎什伦布寺的所有财物、金银、粮食,甚至佛塔上镶嵌的绿松石、珊瑚等物大掠满载而去,后藏广大地方“番民等避贼远去,逃散甚多”,有的地方人口仅剩1/3。以致大片田地荒芜、牲畜死亡、房屋坍塌、民不聊生,西藏经济受到了空前的破坏。[18] ——外国经济势力的巧取豪夺。前清,由于藏族地区商品经济的需要,迫使其与周边各国商贾、西域穆斯林及中原人民“运货辐辏,交易街中,列货为市”。[19]其中廓尔喀人以缎匹、果品、粮食、纸张、香料、铜铁等销往西藏,换取食盐、酥油及白银等。当时中原内陆各省虽然实行的是铜本位制,但清政府却以大量银锭资助西藏的经济贸易活动。可是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使用不便,无法支付低于1银锭(50两白银)价值的物品。廓尔喀乘机以同等重量的廓币换取同等重量的银锭,将自西藏换回的银锭搀入大量的铜等金属,再铸成小面值的劣质合金廓币,返运藏区使用,从中“谋取了百分之十二的收益,其中百分之四来自银锭中含有的金粉,百分之八得于在银币中搀入的合金”。[20]据英人基尔帕特里克的估计,“此项交易每年可使廓赚得尼币10万”。[21]就这样,自16—18世纪,在长达200年之久不平等的交易中,藏族人民蒙受了数以千万两白银的巨额经济损失。这种现象直到1792年清廷在重兵驱逐廓尔喀侵略者后才得以彻底解决。其后,清廷下令整饬藏政,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中专门制定了“钱法”一章,规定禁止外币在藏区流通,在藏设立铸银局,铸“乾隆宝藏”银币通行藏内,有效地遏制了外国经济势力的掠夺,保护了藏族人民的经济利益。 注释: [1] 《西藏自治区概况》[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4—255页。 [2] 李延恺:《解放前青海藏区之社会形态》[A].载《藏学研究论丛》[C]第2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5年.第337页. [3] [法]石泰安著、耿升译:《西藏的文明》[M],拉萨:西藏社会科学院汉文编辑室,1985年,第117页。 [4] :[清]钱召棠:《巴塘竹枝词》[M](线装本),西藏社会科学院汉文编辑室.1993年,第1页。 [5] 黄奋生:《西藏情况》[M],北京:地图出版社,1954年,第62页。 [6] 张世明:《清代西藏社会经济的产业结构》[J],《西藏研究》1991年第1期。 [7] 《西藏志》[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0页。 [8] [法]石泰安著、耿升译:《西藏的文明》,第13页。 [9] [清]松筠:《西招记行诗》[Z]。另见吴丰培辑:《川藏游综汇编》,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119页。 [10] [清]王世睿:《进藏纪程》[Z].见《川藏游综汇编》,第69页。 [11] [清]林俊:《西藏归程记》[Z],见《川藏游综汇编》,第105页。 [12] [法]石泰安著、耿升译:《西藏的文明》,1985年,第14页。 [13] 《西藏志》.第20页。 [14] [清]王我师:《藏炉述异记》[M].序言。 [15] [清]松筠:《卫藏通志》[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67页。 [16] 佚名:《西藏记》,内部出版,第26页。 [17] 章嘉.若贝多杰著、蒲文成译:《七世达赖喇嘛传》[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Z],第354—519页。 [18] 张羽新:《清前期西藏地方经济长期滞后的原因》[J],《西藏研究》1982年第2期。 [19] [清]李凤彩:《藏纪概》[M](线装本),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45页。 [20] 肖怀远:《西藏货币史》[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3页。 [21] 佘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2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