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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姆拉会议中的陈贻范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西藏研究》2002年第3期 何洁 参加讨论

    西姆拉会议是民国二年(1913年)10月至三年(1914年)7月英国策划的在印度西姆拉(Simla)召开的所谓“中英藏三方会议”,是英帝国主义阴谋策划将西藏地方从中国分割出去的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中方代表陈贻范迫于压力在草约上签了字,但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正式签字,会议宣告破裂。英方与中国西藏地方单方面于7月3日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是完全无效的。陈贻范作为中方代表,一开始就是袁世凯民国政府妥协的产物。而在西姆拉会议的整个谈判过程中,英方代表和西藏地方某些代表相互勾结,对议案密谋策划,并给陈贻范施加压力,陈贻范始终未在正式条约上签字。那么,陈贻范为什么会被选为中方代表?他在西姆拉会议中表现如何?后来各方对他评价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陈贻范代表地位的确定
    陈贻范之所以能够被选为中方代表,是袁世凯北京政府一再妥协的产物,同时与他先前的经历分不开。在会议开始前,北京政府就不得不作出让步:其一是北京政府建议会议在北京或伦敦召开,而英国人却坚持会议要在印度召开;其二是北京政府建议先由中国和西藏谈判以后,再和英国谈判,而英国人坚持西藏代表要与中国和英国的代表处于同等地位参加会议。当时民国政府在政治上尚未取得外国的普遍承认,国内各种政治势力又没有统一,因而急需得到列强的承认和支持;经济上国库空虚,财政拮据,急需外国贷款,可谓困难重重。在列强中,袁世凯首先希望取得英国政府的承认和英国财团的贷款。这就使得民国政府屈服于英国压力,准备按英方所提条件进行谈判,同意了英国的要求。
    在中方代表的选择和代表的名称上,北京政府更是一让再让。北京政府原于1913年3月决定任命清时驻藏大臣温宗尧为代表,但是当温宗尧得知袁世凯同意英人建议把会议地点定在印度大吉岭时,深知其中的利害关系,便坚决辞职,拒绝出席会议。据《中国近时外交史》载:“此等会议地点,与议约有密切关系。始初袁氏欲派温宗尧为代表,温以北京或伦敦开议为条件,不肯赴印度会议。盖知印度政府侵略西藏之野心,远过于伦敦政府。入其领内议约,必多蒙不利。”[1]后北京政府又准备改派具有和英人谈判经验的张荫棠时,英人认为此人极端精明强硬,又坚决反对。当时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SirJ.Jordan)“与袁世凯有私交,总设法与总统面谈重要问题,而西藏问题正是双方谈判的主题之一”,[2]因此,朱尔典于1913年4月会见袁世凯,向袁直截了当地点名要陈贻范来担当中方代表,袁为了讨好朱尔典,竟然当着他的面“允诺接受此建议”。[3]因此,由于急于得到英国的承认以及财政资助,会议尚未开始,北京政府就仰英人鼻息办事,不能自主。同时,朱尔典选择陈贻范也是有原因的,陈贻范原来是“上海方言学堂北京同文馆学生,英国留学生,驻英公使馆通译参赞官,代理公使,云南腾越海关道驻沪通商交涉使总统顾问”,[4]他在英国任领事时,办事随和,深得英人喜欢,因此朱尔典认为陈贻范能够很好地和英人合作,听任他们的摆布。在这种情况下,陈贻范于1913年4月15日被任命为“西藏宣抚使”。[5]尽管北京政府满足了英方的要求,派陈贻范为谈判代表,但是,英方还得寸进尺,认为“西藏宣抚使’,的头衔与承认为三方会议相悖,要求北京政府取消成命。驻华公使临时代办艾斯顿(Alston.B.)于1913年7月2日向中国外交部交送了一份《备忘录》,反对给陈贻范授予“西藏宣抚使”的命令。迫于压力,1913年8月2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改任陈贻范为“西藏议约全权专员”,[6]再一次对英妥协。不久后民国政府又任命具有反英倾向的胡汉民为谈判代表,与陈贻范享有同等权力。英方对此立即提出抗议,民国政府遂又撤销对胡的任命,而改派了王海平。
    正是在这种北京政府不能自主一再妥协退让和陈贻范深得英人“喜欢”的情况下,陈贻范被推到了谈判代表的席位上,北京政府的软弱以及陈贻范自己的性格特征就注定了他以后的命运。在西姆拉会议中他遭遇多方压力,最终因为性格软弱,被迫草签,得了一个遭人唾骂的命运。但是,陈贻范在西姆拉会议中也并不像英方期望的那样听任他们摆布,在很多时候他顶住了压力,坚持了北京政府的原则。他的最后草签,既与袁世凯政府为寻求其他国家的认可和支持而一再妥协退让有关,也与他的性格软弱及其在会议中所处的被动地位有关。
    二、西姆拉会议中的陈贻范
    陈贻范一开始就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地位:一是会议地点的改变,西姆拉会议因为由英国一手操纵,所以会议地点也因为英印政府的意愿几次改变。当时英印驻锡金行政官柏尔(C.Bell)作为英方西姆拉会议的西藏事务顾问,曾记载道:“会议若在北京举行,西藏代表亦必受人威胁。”[7]以此为顾虑,为了就近控制会议进程,同时更好地操纵北京政府代表,真正达到使西藏独立的目的,把会议地点定在了印度的大吉岭。但是英国政府后来又认为西姆拉要比大吉岭好,西姆拉是印度首都德里之北的一个小镇,在夏季的时候大多数英人和印度总督总是在那里避暑,它实际上是印度政府夏季的办公地点,不容易走漏消息,且在西姆拉可以更好地控制会议和封锁消息,因此在陈贻范到达印度以后又把会议地点从原定的大吉岭改在了西姆拉。陈贻范可以说是在英印政府办公所在地参与会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二是在会议前三个多月,英国就已经派柏尔前往江孜,与噶厦政府首席噶伦伦青夏扎见面,授意怎样与北京政府代表纠缠。柏尔的《西藏之过去和现在》对这些活动有所透露:“当中国全权大使逗留中国之时,吾于江孜遇伦青夏扎,彼方自拉萨起程为西藏全权大使赴印度会议……吾劝其搜集所有关于昔日中藏交涉以及陆续为中国占领,而西藏现今要求归还之各州县等项之文牍,携之赴会。故彼乘中国代表淹留于其国中,迟滞不前之时,留于西藏,于拉萨政府之档案处,大行搜罗书籍……举凡家宅、寺院、佃户、田主、租税、进款之册籍,忠顺之结保,民兵之表册……等等,无不收集,以便要求将先后为中国管辖之各县藏民,仍然退还拉萨政府统治。禁中国人入藏之举,对于防中国人在会谈开始之际运动西藏代表之助手,故会议召开之时,藏官准备已妥,一提出充分之证据,中国代表几不能反驳之。”[8]这就是说陈贻范还没有到达西姆拉,势力强大的对手已做好准备。
    三是在陈贻范到达印度以后,他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无法进行会议前的准备工作。陈贻范到达印度以后,英国惟恐噶厦政府某些官员见到中央政府官员后产生动摇,因而不许陈贻范与夏扎等接触,派人以“陪同”、“招待”为名,严密控制与监视噶厦政府代表。北京政府任命的护理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因英国不承认,并阻止他由印赴藏,甚至不许他与藏人通信,所以当时陆兴祺被迫在印度进行护理藏务的工作。在陆兴祺的《西藏交涉纪要》中记载到:“每日互商对付中国交涉办法,协而谋我,其布置周密……及我方代表陈贻范于二年十月初二始到印,英人又禁止藏代表不与通往,来藏代表一切举动,均派员陪待,名为招待,实无异监视。”[9]在这种情况下,陈贻范一开始就处于不“知彼”的被动境地下。西姆拉会议也就是在这种“协而谋我”的气氛中进行的。
    四是在会议过程中,陈贻范因为条件限制不能作出很好的应变。因为会议地点较远,在情报的及时传递上就存在很多麻烦。当时陈贻范与陆兴祺以函电互通消息,并向北京请示报告,但这些函电内容均被英印政府截获,“因此,在西姆拉会议大部分时间里,英国人不仅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样的牌,而且还弄清了英国人手里的牌究竟哪几张是对方所知道的。”[10]所以,即使陈贻范能够准确地把消息送回中国,并得到北京政府的指示,英国和西藏也能够根据所获得的情报掌握中国政府的谈判方针、斗争策略、设想打算等,并据此作出调整,进一步制定策略。
    由于以上原因,陈贻范在会议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会议于10月13日在西姆拉开始,英方代表是英印政府外交大臣麦克马洪(A.H.McMahon),另以原英驻华使馆官员罗斯为中国事务顾问,英驻锡金委员柏尔为西藏事务顾问,西藏代表为亲英头目、首席噶伦伦青夏扎(LongChenShatra)。藏方代表首先提出了按英人旨意精心炮制的六项要求,即除了要求独立、赔款、废除1906年中英协定的权利、修正1893年及1908年的贸易条例以外,坚持“归还”给西藏所有的土地,即远至打箭炉和包括青海在内的“西藏领土”。[11]态度非常强硬。当时陈贻范自西姆拉给袁世凯的报告中说:“西藏代表列议以来,态度异常强硬,对于我国方面提出条件,其借口于前清某大员进兵西藏,军纪不严,毁庙戕兵,感情甚恶,不愿承诺,并不认中国在西藏有主权之行使。”[12]当时陈贻范根据北京政府指示,针对藏方意见,于11月1日提出了以下驳复条款:一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二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所享之权利与前相同,并有卫队二千六百名,除一千名驻扎拉萨外,其余一千六百名由该员斟酌分驻各处;三西藏于外交及军政事宜,均应听受中国中央政府指示而后行,非经由中国中央政府,不得与外国订约;四西藏人民之以向汉人之故,因而身被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一律释放给还;五藏员所开之第五款可以商议;六前订之通商条款如须修改,须由中英两方面根据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中英所订藏事正约第三款商议;七中藏边界兹于附上之图内约略画明。[13]因为双方意见悬殊太甚,所以双方请求举行非正式会议,谈判此事。延至12月18日,谈判仍无任何结果。直到次年1月,中、藏双方才各自提出了正式意见书,内容大略同前所提出的一样,让英方审查。本是侵略一方的英国,摇身一变成了中国内部问题的仲裁人。麦克马洪主持会议,名为“调停”,实际处处干着有损中国主权的勾当。1914年3月11日,麦克马洪正式交出了英方调停约稿十一条,核心内容是援用俄国分蒙古为内外之例而把西藏分为“外藏”和“外藏”。其中重要内容包括: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并承认外西藏有自治权,所有外藏内政由拉萨政府掌理,中国不改西藏为行省,西藏不有代表于中国议院或类似之团体;中国于西藏不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殖民之事;英藏议订新通商章程,废除1908年的中英通商章程;英国商务委员可于必要时随时带卫队前往拉萨等。[14]当时袁世凯政府不敢认真与英国争执,准备承认英方的“折中”方案,承认划分为内藏和外藏,所争的只是内藏外藏的疆界问题。以后陈贻范与英藏双方多次进行交涉,并于3月18日、3月28日、4月3日、4月20日四次作出让步,英国于4月17日、4月27日两次让步。总之可以说,在4月27日以前,虽然中方作出了一次又一次的让步,但陈贻范都是严格按照北京政府的指示办事的。
    到1914年4月27日,是麦克马洪订的草签的最后期限。会上陈贻范按北京政府指示,提出必须以怒江为界等一系列主张,否则决不听从。麦克马洪见陈贻范还是坚持原来的立场,就用强硬的语调告诉大家“必须在今天作出肯定答复,立时解决”。[15]实际上是逼着陈贻范草签,陈贻范仍然拒绝,并告诉麦克马洪:“在此间就草案签字后,正约尚须送交政府盖印,因而除按北京电示办理外,本人不能作主签字”。[16]麦克马洪见施压无效,又威胁说,如果中国不签字,会议只能破裂,英国将与西藏单方签约,草约所规定中国政府应该享有的权利将不能够享受了。麦克马洪还对陈贻范说:“还希权衡利害,以免坠悔,请切实考虑后通过罗斯答复”。[17]陈贻范及其随行人员遂离会议室。麦克马洪见陈贻范态度坚决,感到如果不作一定让步,恐陈贻范不签字,于是做夏扎的工作,要他同意将澜沧江下游作为汉藏之界,在青海方面,再将三黑帐部落区至玛尔绷钦日上之间一些地方给与内地,并允许内藏代表参加北京议会。[18]夏扎同意后,麦克马洪和夏扎在没有陈贻范在场的情况下作了草签。后陈贻范重新回到会议,听到麦克马洪说英藏方面代表已在稍作让步修改过的草案上签了字,以为“彼甚坚决,因从权画行,免致破裂”,[19]于是违背北京政府的指示,当即擅自在草案上进行了草签。草签之前陈贻范当众申明:“事之情形,既系如此,本专员亦可画行。惟详切声明,画行与签押,当截然分为两事。签押一层,必须奉有训令而后可。一面当将本日会议情形,即行电京,接有复电,立即转达”。[20]草签之后,陈贻范“面带怒色立即离去”。[21]草约主要内容包括:西藏全境分为“外藏”和“内藏”两部;承认中国在西藏全境之宗主权,但中国方面约定不将西藏地方改为行省;英国决不合并西藏任何地方;承认外藏“之自治”;内藏“则拉萨之西藏中央政府仍保留其已有之权;中国仍派大臣驻拉萨,护卫军队限三百人;英国驻藏诸商务委员之护卫,不得超过拉萨中国护卫人数四分之三;许江孜之英国委员来拉萨解决在江孜不能解决之事”。[22]
    陈贻范的这种逾权草签的行为,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国家的软弱使中国不得不到会议桌上来。中国的软弱加上英国的——也包括麦克马洪本人的——外交方面的高压手段又把中国拖在那里”。[23]作为软弱的北京政府的代表,陈贻范自然是硬不起腰板。兼之“印度政府外交手段老到不可企及”,[24]陈贻范恐不草签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危害。另一方面,陈贻范自己的性格和他的特殊地位既是他被选中为中方代表的原因,同时也是他敢逾权草签的主要原因。当时柏尔是这样评价陈贻范的:“陈君在欧洲服官多年,彬彬有礼,甚可钦敬,竭力保持其政府之态度,但仍保持吾等私人间之友谊。”[25]在一个关系国家领土主权的会议上,既要坚持自己政府的态度,又要保持和谈判对手的私人关系,并且仍然得到对方的好评,是很难两全的。所以,陈贻范所处的特殊地位和他自己的“彬彬有礼”就使得他敢置国家利益不顾,贸然草签。最后,是因为陈贻范没有完全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对草签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即“从权画行,免致破裂。如大部不以为然,则请电示前议统行作罢,画行一节,亦无关系”。[26]有了这种心理,陈贻范才敢草签。
    三、草签以后各方的反应以及补救措施
    签字以后,陈贻范电报北京政府草签过程:“英代表告以所拟约稿,业与藏员画行,如贵代表不于今日画行,则约稿中之第二第四两款,全行删去,即与西藏订约,不再与贵代表商议云云,目睹情形,彼甚坚决,因从权画行,免致决裂。”[27]28日,陆兴祺两次致电北洋政府,认为此约“关系重大”,要北京政府“筹议挽救之法”,并且认为事关领土主权的大事,陈贻范不应该“受人所逼而拱手退让”。[28]同时,西姆拉草约的内容和中国代表签字的消息在国内报纸上披露后,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反对,痛骂陈贻范为“庸臣误国,良可痛心”,“其鲁莽灭裂如此,直谓之断送西藏可也”,“贻范之罪,实不容诛”,[29]国人群起反对,尤以新疆、四川、青海、云南等省人民团体反对最为激烈。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也不敢批准该项条约,一面电告陈贻范“执事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如英专员愿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固不愿遂行停议也。”[30]29日,陈贻范到德里的印度政府外交部,向麦克马洪严正声明:“中国政府推翻草签约稿的行动和拒不承认条约。”且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不担心谈判破裂,但将很愿意继续友好地谈判”。[31]同日,北京政府照会英驻北京公使,声明界务一端,不能承认,其余大致同意。声明中国政府愿意今后继续与英国政府在友好情况下进行谈判。同时北京政府电告中国驻伦敦公使刘玉麟,要他到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谈判代表陈贻范是在无中国政府指示和被迫的情况下草签了条约草案,中国政府不能承认。北京政府的措施,从法律上否定了陈贻范草签的有效性。同时表明北京政府愿意继续谈判下去,卸掉了英国将谈判破裂的责任加在中国头上的可能。
    英国根本就不把软弱无能的袁世凯政府放在眼里。当5月1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参事顾维钧会见朱尔典时,表明了北京政府的态度,朱尔典蛮横地认为会议已经结束,不能再谈判,并要中国承认草约。6月6日,朱尔典复外交部一道照会称:“本年四月二十七日中英藏三方委员,在西姆拉签定的藏约草案,实为解决西藏问题之惟一法案,中国政府既已拒绝正式签字,不欲解决藏案,则该草约所定之利益,中国不能享受。”[32]6月25日,英国公使电告中国政府:“倘中国政府不将约稿于本月底以前签押,本政府只得单独订约。如此则三方面所订约稿,内载中国应得特权与利益自然全行失却。且本政府拟极力助藏以御中国侵伐。”[33]7月2日,英国专员照会陈贻范定于7月3日召开最后一次会议,陈贻范表明不能签押。7月3日,英国与西藏两方代表在该条约正文上签字。于此同时,他们还搞了一条附约,谓“只要中国拒绝在上述条约签字,中国将被排除享受由于该条约所生的一切权利”。[34]陈贻范正式向英国提出严重抗议:“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签定的条约或类似的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35]7月6日,北京政府指示驻英公使照会英国政府,“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文牍。”[36]这样,未经中国签字的所谓“西姆拉条约”自然没有任何效力,只是帝国主义侵华纪录的一张废纸。西姆拉会议后不久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英国无力东顾,但又不愿停止侵略,形成了无定期的体会状态。
    四、结语
    西姆拉会议,是当年英国操纵分裂主义势力掀起“西藏独立”的浊浪。但是,有着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为后盾的中国政府,在相当危急的形势下,最终顶住了这一浊浪的冲击。虽然北京政府对陈贻范的行为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陈贻范的贸然草签还是给后来造成了无数麻烦,以后的多次中印辩论就证明了这一点。陈贻范在这次会议中的表现,也被史家记录于史册。对于他的评价,单独指责陈贻范者有之,“误国之罪,其距清末崇厚使俄签字于伊犁割地之约,只差一间。”[37]认为陈贻范和政府均有责任者有之,“一断送于陈贻范,二断送于袁政府。”[38]其实,正如《印度对华战争》给予的中肯的评论一样:“西姆拉会议本身就是一篇故事,其中外交手腕、强权政治和间谍活动都有过五花八门错综复杂的表演。”[39]在这错综复杂的表演中,陈贻范无意中充当了一个配角,而“外交手腕”、“强权政治”和“间谍活动”,等等,都是决定这个角色的最终命运的因素。
    注释:[1]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21年6月版,第570页。
    [2]颐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页。
    [3]《朱尔典爵士致爱德华•葛雷爵士》(1913年6月5日),英《外交部档案》,全宗第535号,第16卷,第245页,转引自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6页。
    [4]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资料丛刊正编》第45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46页。
    [5]《职官任免月表》(民国二年至六年),载《近代中国史料资料丛刊正编》第203辑,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213页。
    [6]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至十二月》,正中书局出版,第197页。
    [7][英]柏尔(C.Bell):《西藏史》,宫廷璋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5页。
    [8]见注[7],第137~139页。
    [9]陆兴祺编:《西藏交涉纪要》(下篇),第19页。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94页。
    [10][澳]马克斯韦尔(N.Maxwell):《印度对华战争》,三联书店1971年版,第43页。
    [11]张云侠编、王辅仁校注:《康藏大事纪年》,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页。
    [12]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2页。
    [13]《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6页。
    [14]见注[13],第297、298页。
    [15][16][17][18]夏扎司伦、赤门噶伦编:《1914年西姆拉会议情况及材料汇编》,第64页,转引自《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90页。
    [19]见注[13],第295页。
    [20]《陈贻范西姆拉会议记录》,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9页。
    [21]祝启源、喜饶尼玛:《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22]王光祈译:《西藏外交文件》,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137、138页。
    [23]见注[23],第23页。
    [24]见注[9],第301页。
    [25]见注释[7],第142页。
    [26]《收西藏议约陈专员电》(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原载《中英藏议约文件》中卷,第47页,引自《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91页。
    [27]见注[12],第255页。
    [28]见注[24],第301页。
    [29]见注[12],第256页。
    [30]《北洋政府外交部致陈贻范电》(一九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1页。
    [31]麦克马洪(A.H.Mcmahon):《1913年12月25日至1914年4月30日谈判进程备忘录》(1914年8月25日),引自《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第393页。
    [32]见注[12],第256页。
    [33]见注[13],第299页。
    [34]《未经中国签字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6页。
    [35]《陈贻范七月四日上外交部电》,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0页。
    [36]《北洋政府外交部致驻英公使电》(一九一四年七月六日),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2页。
    [37]谢彬:《西藏交涉略史》,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51页。
    [38]见注[1],第588页。
    [39]见注[10],第4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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