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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珲春驻防旗官管理相关问题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黑龙江民族丛刊)》201 薛 刚 参加讨论

    摘要:珲春为祖国东北边陲重镇,有清一代设八旗驻防。旗官设置经历了满洲上三旗时期与满洲八旗时期。旗官选任依据世管佐领与副都统、协领、公中佐领等世袭与非世袭两种原则进行。与各处驻防旗官相比,珲春驻防旗官俸廉相对较少。从珲春驻防旗官设置的滞后性、有限的建制、固定的选任模式及相对低薄的俸禄,可以看出清政府对该区守防意识不强的状况。
    关键词:清代;珲春;旗官管理
    珲春地处吉林东部,东临日本海,东北接俄罗斯,西南与朝鲜隔江相望,曾为满族发祥之地。清康熙年间设旗驻防,实行军政管辖,一直延续至清末。关于珲春八旗驻防问题的探讨,学界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旗官管理问题却涉及不多。本文旨在学界研究基础上,对珲春驻防旗官管理中的旗官设置、选任、俸禄等相关问题作以考论。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珲春驻防旗官设置与演变
    关于珲春驻防旗官之设,学界多根据旗官类型分类。本文以满洲旗分为标准,分为满洲上三旗和满洲八旗两个时期,以此分类阐释旗官设置与演变。
    1.满洲上三旗时期。从康熙五十三年珲春设置满洲上三旗驻防始,至同治九年扩编八旗止。这一时期驻防机构简单,旗官设置不多。主要有协领、副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旗官。对于该问题,地方史志包括《吉林通志》、《珲春县志》、《珲春乡土志》等资料的记载基本相同,学者们从驻防机构或行政体制角度研究,思路亦大致相当。现将旗官设置情况作以概要说明。
    珲春驻防始于康熙五十三年,该年正月从宁古塔将军觉罗孟俄洛疏请,“将三姓及浑春之库雅拉人等编为六佐领,添设协领二员,佐领、防御、骁骑校各六员管辖。”[1](卷258),康熙五十三年正月戊辰,第548页其中,“珲春设协领一人、防御二人、佐领、骁骑校各三人。”此为库雅喇新满洲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三旗,隶属宁古塔副都统管辖。雍正五年,“设副协领一人”,乾隆元年裁撤[2](卷544,第37页)。此后至同治八年,上三旗旗官设置未有变化。
    2.满洲八旗时期。这一时期从同治八年至清末宣统年间。随着吉林驻防旗员兵丁人口日繁,珲春边防地位不断提升,清政府增设了旗分,增加旗官设置,进一步完善驻防机构。同治八年十二月末,经吉林将军富明阿奏请:珲春地方,酌添旗伍,分置八旗。由吉林满洲八旗裁挪防御五员。珲春地方除原有佐领三员,再添佐领三员、防御委佐领二员,给予佐领职衔顶戴。除原有骁骑校三员,再添骁骑校五员[2][5](卷544,第38页;卷273,同治八年十二月庚申,第788页①)。珲春驻防旗官,连原官兵统有协领一员、佐领六员、防御委佐领二员、防御二员、骁骑校八员、笔帖式三员、领催、披甲兵六百名,分为八旗责令管理。每旗佐领一员、骁骑校一员……其原设防御二员,分为左右两翼,每员稽查四旗事务[3](卷六,第150页)。此驻防八佐领,均系满洲旗分,无蒙古、汉军旗分[4](上册,第4页)。同治九年七月,吉林将军富明阿等以“珲春边务事繁”,奏请“将该处协领赏加副都统衔以资镇摄”,得旨“珲春协领讷穆锦著赏加副都统衔,嗣后珲春协领一缺即作为副都统衔协领,永为定制”[5](卷286,同治九年七月戊辰,第945页)。
    随着驻防旗分增加,副都统驻防编制正式确立。珲春副都统之设,与吉林将军辖区其他五城副都统相比,提议较早,正式设立却最晚,存在时间也最短②。雍正二年即有设立副都统之议。该年末,时之正黄旗蒙古副都统费雅思哈奏请调整军事布防,拟将黑龙江将军衙门内迁至呼兰,齐齐哈尔副都统移驻于阿勒楚喀,墨尔根副都统移驻于拉林,“再设副都统一员,驻浑春地方”[6](卷27,雍正二年十二月丙申,第420页,未果。)迟至光绪七年,珲春增设副都统再次提至日程上来。光绪七年四月,吉林将军铭安从珲春重要的战略地位出发,以“今日之珲春而论,实在吉林全省最要之区”,为尊体制以资镇守,为重事权以专责成,“拟请添设珲春副都统一员,请旨简放”。四月二十八日,得旨:“均着照所请办理。”副都统衙门职官设置,原设协领,毋庸更改。余官“援照阿勒楚喀之例,于佐领六员内改设佐领委协领一员,先换顶戴。其余防、骁、笔帖式,均可毋庸更易”[4](上册,第9页)。协领、委协领分隶左右两翼,并设左右二司分理其事[4](上册,第28页)。光绪十二年进一步完善旗官体制,因分设左右两司,庶务繁倍,需员专责,请将“右翼委协领一缺及旧设防御委佐领二缺,均改为实缺”。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奉旨“着照所请,该部知道”[4](中册,第9页)。至此,珲春驻防旗官体制基本定型,主要包括副都统、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
    宣统元年六月,吉林省长附片具奏为吉林五城副都统等缺裁撤,请将实任人员另予调用。七月初九日,差弁赍回原片,奉朱批:“着照所请”[4](下册,第15-16页)。至此,珲春八旗驻防副都统被取消,协领以下驻防旗官保留,续置。至民国18年,奉吉林行省公署令,协领、佐领撤销[3](卷6,第153页)。
    二、珲春驻防旗官选任
    珲春驻防旗官选任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为世职世管佐领;其二为拣选。
    1.世管佐领选任。珲春世管佐领是“新满洲”形成,满洲共同体扩大的结果。康熙五十三年,珲春地方库雅喇部嘎山达(乡长)钮呼特哈喇(郎姓)巴克喜那率本族二十大户兄弟、男丁七十人,嘎山达泰楚喇哈喇(邰姓)莽柱率本族十五户兄弟子侄共男丁五十人,又嘎山达钮呼勒哈喇(郎姓)达巴库率领本族兄弟子侄等归化,以历年捕获海驴(海獭)皮朝贡有功,设珲春三旗,以巴克喜那为镶黄旗世管佐领,莽柱为正白旗世管佐领,达巴库为正黄旗世管佐领[3](卷5,第130页)。按照规定:世管佐领,“携挈族党,倡义归诚,或功在旗常,赐以户口,爰立佐领,奕叶相承,世亦弗替”[7]卷一,满洲原起。也就是说,此三旗佐领之选任是世袭的。
    雍正年间对世管佐领承袭的三种特殊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种:世袭佐领凡私罪革职、勒索佐领下人被参、军政考核为贪酷者,雍正四年定(针对鸡林乌拉之库雅喇新满洲等世袭佐领),“不准伊子弟承袭,俱于族内拣选人才好者验放”[8]卷37,第683页。
    第二种:对于应袭佐领之人,如果年幼不知事,不能办理旗务者,雍正六年定,如遇此种情况(对白都纳、吉林乌拉、黑龙江等处补授世职佐领),即“着人署理”,并将“其应袭佐领之人及应署理之人”送京引见[8](卷37,第683页)。
    第三种:世袭佐领内如有不及者,雍正七年八月经宁古塔将军哈达等议覆:“即于该旗拣选防御等官,令其兼辖署理,将所选之人职名报部注册。如办理得宜,于伊应升之缺,即行升用”[8](卷37,第683页)。
    以上三种规定同样适用于珲春世管佐领。从珲春上三旗历任世管佐领来看,镶黄旗与正白旗按照规定选任佐领,正黄旗世管佐领德勒苏于乾隆十五年因罪革职[9](卷66,页四b),按照规定世管佐领取消,代之以公中佐领,此后相沿不改。
    清末兵制改革,对珲春驻防八旗世管佐领选任提出新的要求。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变通武备章程条款,规定:“各项满汉世爵、世职承袭后,无论已否赴部带引,均应入陆军学堂肄业。凡未入学堂者,虽已袭职,只准减半给俸,不准补官,以示区别。如系世职佐领,就于出缺时,由本旗拣员暂署,仍将应袭之员,送学堂肄业,年满回旗,再待议袭”[4](下册,第59页)。据此,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办理承袭,已故珲春镶黄旗世管佐领庆云嫡长子瑞林、已故正白旗世管佐领巴图凌阿嫡长子承绪,西丹二者已及袭职之际,呈请入吉林陆军学堂肄学,年满回旗再行请袭[4](下册,第60页)。
    2.拣选。拣选官主要是副都统、协领、公中佐领、防御等非世袭官。满洲八旗旗官选任规定:
    凡满洲副都统员缺,由满洲骁骑、参领、步军总尉、本处协领、各处城守尉,论俸开列十员题补。凡满洲协领、城守尉员缺,由步军副尉、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内外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凡佐领员缺,由步军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8](卷37,第681-683页)。
    珲春驻防旗官缺出,选任对象与上述规定有所区别。届时,吉林将军由本旗或本省同级旗官或低一级别旗官内拣选合适人员,奏报皇帝批准。因军功、劳绩或者军政考核卓异,经皇帝引见记名者优先。
    副都统选任:珲春自光绪七年设副都统,共有十二人次任职。依据满洲副都统出缺升补规定,珲春仅有一例,即光绪二十七年珲春协领春升升任副都统。因军功、军政卓异得皇帝引见记名副都统升补有两例,光绪十五年卓凌阿、光绪二十年博勒精阿以记名副都统升任珲春副都统[10](卷265,光绪十五年正月甲子,第545页;卷352,光绪二十年十月乙丑,第553页)。其余包括署任在内为平级互调。首任珲春副都统伊克唐阿任前为依兰副都统;光绪十五年四月吉林副都统恩泽调任珲春副都统;二十一年闰五月调正黄旗蒙古副都统钮楞额为珲春副都统,七月镶蓝旗汉军副都统恩祥与钮楞额互调;二十二年正月宁古塔副都统沙克都林札布署珲春副都统;二十三年二月,调吉林副都统英联为珲春副都统[10](9卷129,光绪七年四月己未,第864页;卷269,光绪十五年四月戊子,第601页;卷369,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丙寅,第837页;卷373,光绪二十一年七月戊辰,第889页;卷384,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壬子,第12页;卷401,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戊子,第248页)。清末,珲春副都统的选任打破了民族界限、文武职官界限,最后两任副都统由邮传部右丞陈昭常、吉林补用道郭宗熙署理,直至副都统取消[10](卷582,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癸巳,第700页;卷594,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丁未,第858页)。
    协领选任:光绪八年十月,署理珲春右翼委协领事务拉林协领德玉赴拉林本任,珲春右翼委协领出缺,“应即拣员委补”。吉林将军“着由副都统于该处应为协领、佐领人员内,拣其公事历练,勘以胜任者,拣选送省,以凭拣委”[4](上册,第55页),然后奏请皇帝批准。光绪十八年正月,“珲春左翼满洲协领德玉病故一缺,应即拣员请补。”吉林将军长顺“查有记名协领珲春正蓝旗花翎佐领春升,诚实可靠,管辖严肃,拟请照例坐补”。按照定例:“奉旨记名后,令回原处以协领记名之员,遇有应补缺出专折奏补”。经兵部议覆:“珲春左翼满洲协领一缺,该将军请以记名协领花翎佐领春升坐补,核与定例相符,应请准其坐补。该员保奖案内已经引见,毋庸再行送部”。得旨“依议”[4](中册,第37页)。
    佐领选任:珲春佐领除世管佐领之外,即为公中佐领③。珲春驻防佐领分两个阶段,前已有论。同治九年所增设之下五旗皆为公中佐领,其中正蓝、镶蓝二旗防御委佐领,加上乾隆十五年正黄旗世管佐领革为公中佐领,驻防八旗有六旗为公中佐领,其选任原则与协领同。光绪九年五月珲春镶蓝旗委佐领玉庆升任,经珲春副都统衙门查照,由该处镶黄旗防御恒勋、正黄旗防御贵山等二员内拣委,并遵照吉林将军衙门咨文,催令依限到省,以备拣委[4](上册,第55-56页)。光绪十九年四月“珲春正蓝旗佐领春升升任,所遗之缺,自应援案拣员请补。”吉林将军查有吉林正蓝旗记名协领花翎防御庆连“久历戎行,熟悉旗务”;且“珲春正蓝旗所出佐领一缺,核与庆连旗翼相当,以之借补斯缺,实于旗务有裨,且与迭次奏定章程及办过成案均属相符”。吉林将军奏请“将珲春正蓝旗佐领春升升任遗缺,即以庆连借补。”四月初四日奉朱批:“兵部议奏”[4](中册,第39页)。
    三、珲春驻防旗官俸禄
    官有俸,兵有饷,俸饷是八旗官兵重要的生活来源,是维系八旗兵制的重要财物保障。就驻防旗官而言,广义的俸禄可分为正俸、养廉、公费、津贴、人役工食银等项。
    吉林驻防旗官与盛京、黑龙江及其他各地驻防俸廉有别,而珲春驻防旗官之副都统与吉林将军所辖其他各处副都统亦有不同之处。兹对此作以探讨。
    根据《吉林通志》记载:珲春副都统额俸银、养廉银、人役工食银与吉林将军辖区吉林副都统、宁古塔副都统、伯都讷副都统、阿勒楚喀副都统、三姓副都统相同,额俸银一百五十两、养廉银五百二十两[9](卷38,页一(a)-页一(b))、人役工食银一百一十两[9](卷38,页十(a)④)。珲春协领,额俸银与吉林满洲八旗协领同,每员额俸银一百三十两[9](卷38,页三(a)-页三(b)。珲春佐领,额俸银与吉林满洲八旗佐领同,每员额俸银一百五两[9](卷38,页三(b)-页四(a))。珲春防御,额俸银与吉林防御同,每员额俸银八十两[9](卷38,页四(a))。珲春骁骑校,额俸银与吉林满洲八旗骁骑校同,每员额俸银六十两[9](卷38,页四(b)-页五(a))。珲春满教习额俸银与宁古塔满教习同,额俸银三十六两[9](卷38,页五(a)-页五(b))。珲春承办处笔帖式额俸银二十四两[9](卷38,页六(b))。
    光绪二十五年档案记载:世职,云骑尉三十一员,每员应领俸银八十五两;恩骑尉二员,每员应领俸银四十五两;八品荫监一员,应领俸银四十两;旗官兼世职者从世职,防御兼云骑尉二员,每员应领俸银八十五两[4](下册,第238-239页)。
    自协领以下无养廉银,但各有食饷银三两[4](上册,第232页、中册,第268页)。
    以上俸、廉等项,均为额定应领之数。实际发到各员手中之俸,是经过扣减、核算之后所得。按照规定,珲春驻防旗官俸银以二两平支放,照市平每两减银六分[4](上册,第232页⑤)。
    道光二十四年春、秋二季珲春地方驻防各官俸银,遵照户部咨文,照常扣减,佐领应得俸银一百五两,应减去银六两三钱;云骑尉八十五两,应减去银五两一钱;骁骑校应得俸银六十两,应减去银三两六钱;恩骑尉应得俸银四十五两,应减去银二两七钱;八品荫监生应得俸银四十两,应减去银二两四钱[4](上册,第232页)。
    咸丰三年,随着农民起义之势扩大,军需增加,而政府控辖地缩小,直接影响财政收入,部库支绌,财政危机无以复加。于是清政府发行户部官票与大清宝钞,用以抵止财政赤字。并将这一措施应用于八旗俸饷,行令搭放。东北驻防旗官俸、廉搭放原则为:五成现银,五成搭票。票每两折实银二钱五分,其五成现银内除减扣二成并扣六分平银外,共计每两仅剩五钱零一厘之数[9](卷38,页二(b)⑥)。以此计算,以珲春三品协领为例,每年“支俸银一百三十两,照章折减发放,实领银六十五两零,仅剩原额一半。车马、履食、公私费用皆在其中。”其他防御、佐领、骁骑校、云骑尉、恩骑尉等官俸银一律减扣,“藉此应差,实难敷衍,窘困已极。”[9](卷38,页二(b)-页三(a))珲春乃至吉林驻防旗官俸廉减扣发放比例又远不及京旗,也不及黑龙江驻防八旗,“都京旗、绿各营官俸现在(光绪十五年)拨给十成,黑龙江官俸亦以八成发放”[9](卷38,页三(a))。足见在驻防旗官中,吉林旗官俸廉相对要低;而吉林旗官中珲春旗官俸禄更低,珲春副都统无办公银,其余各城副都统各应领办公银八百两[9](卷38,页一(b))。光绪六年,吉林将军铭安奏准将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四城副都统津贴银各八百两由厘捐盈余项下拨给,以示体恤而资办公[9](卷38,页二(a))。珲春副都统津贴银两,至光绪二十九年方奏准添发。该年七月以珲春副都统缺分清苦,拟由吉林将军应得办公津贴银内,每年拨给珲春副都统银一千两,以资办公。八月得旨,下户部遵行[4](下册,第245页)。而六年后,珲春副都统即取消了。
    珲春旗官俸廉与他处的相对差异,一方面显示清政府财政支绌之情况,而另一方面也说明珲春虽地处东北边陲,面临强敌俄国,然与内陆相比,民事之简,事务不繁之事实。这点从珲春民治机构设置情况即可得知。光绪八年二月吉林将军铭安、督办宁古塔事宜吴大澂以“吉林边地,本多宽旷,自中俄划线为界,该夷犹存觊觎之心”,急需募民“开垦为实边久远之计”,请于宁古塔、三姓、珲春等处设道府厅县等官。清廷以“因民多事繁而设官,未有先设官而待民居渐密者”为由,驳回请求[4](中册,第4页)。直至宣统元年始设珲春厅作为管理民事的行政机构。另外,地方民官养廉银要高于军政体制下的驻防旗官。如四品之吉林分巡道、吉林知府、长春知府养廉银高于一品之吉林将军,珲春副都统更自不待言⑦。
    以民事繁简的思维对珲春旗官进行相关管理,势必减弱驻防守边的责任。这在晚清八旗增设、旗官设置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咸丰十年,中俄签订《北京条约》,清政府割让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海参崴在内的约40万平方公里吉林将军下辖的领土,珲春一时成为与俄、朝相邻的边防重镇。十年后的同治九年方在满洲上三旗之上增设旗佐,但也仅限满洲八旗。二十一年后的光绪七年,方正式设副都统。二十六年后的光绪十二年,委协领、委佐领改实,旗官设置方基本定型⑧。旗官选任仍依旧制,新增协领、佐领多以品德、戎行、旗务为判断标准,与防卫疆土、抵御俄人关联不大。
    作为重要的边防区,珲春驻防自康熙五十三年设置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镇边、驻边的作用。然至晚清,尤其乌苏里江以东领土丧失之后,旗佐、旗官设置带有滞后性,且建制有限、选任模式固定及俸禄相对低薄,从中可以看出,清朝当政者更侧重民事繁简,对该区守防意识不强的状况。
    注释:
    ①关于珲春驻防增设旗分,增加佐领时间,有学者认为是同治元年,笔者对其存疑。以《清代珲春八旗驻防初探》(《历史档案》2008年第3期)一文为例,该文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同治元年,珲春驻防地区‘增设佐领三人,防御委佐领二人,骁骑校五人,披甲一百五十七人’”(页下注为《珲春县志》,实际上所引材料载于《珲春县志》卷六,而非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据此认为珲春驻防由原来三旗变成六旗。其后又述:“(同治)九年议准,珲春地方酌添旗佐,分置八旗”,前后文矛盾。追根溯源,该文所引《珲春县志》记载的材料本身有误。事实上这则材料源于《吉林通志》(卷五十,原版页三十二a),该处载:“同治元年,增设佐领三人,防御委佐领二人,骁骑校五人”。而参考《吉林通志》修撰的《珲春县志》、《珲春乡土志》均引此材料,相沿未改。《吉林通志》该处记载与卷六十六,职官九·国朝表六所载:“同治九年增镶白、正红、镶红三旗为公中,其正蓝、镶蓝二旗以防御兼委”本相矛盾,且珲春佐领表从同治九年方有下五旗佐领。又《清穆宗实录》、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所载均非同治元年增设,故《吉林通志》及其后所修志书关于同治元年增设八旗的记载有误,而援引此材料作出的判断也值得商榷。
    ②其余五城副都统设置时间:宁古塔副都统顺治十年,吉林副都统康熙十年,伯都讷副都统康熙三十一年,三姓副都统雍正十年,阿勒楚喀副都统乾隆二十一年。
    ③公中佐领,或世袭之家已绝,改为公中,或人户滋多,另编公中,或合庶姓之人,编为公中。———福格《听雨丛谈》卷一,满洲原起。
    ④按照档案记载,珲春副都统人役工食银为一百八十两,与《吉林通志》所载不同,从材料的原始性看,从档案。详见《珲春副都统衙门档案选编》下册,第245页。
    ⑤按照余丰辉的说法,清末二两平之数比市平(每百两)少二两,比户部之库平少六两。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225c030100gaui.html。
    ⑥计算公式:0.5×(1-0.2)×(1-0.06)+0.5×0.25=0.501,即每两俸银实得银五钱一厘。
    ⑦吉林将军养廉银一千五百两,吉林分巡道养廉银三千两,吉林府知府养廉银两千两,长春府知府养廉银二千两。———《吉林通志》卷三十八,页一(a)、页十六(a,b)。
    ⑧至此,副都统以下防御以上主要旗官23人,统辖包括领催、前锋、甲兵六百人,由于旗官同时担负管理民事职能,故其建制与珲春作为重要的边防重镇不相协调。
    参考文献:
    [1]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中华书局,1991.
    [3]珲春史志·珲春县志[G].长白丛书四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4]珲春副都统衙门档案选编[G].长白丛书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5]清穆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福格.听雨丛谈[M].北京:中华书局,1984.
    [8]李洵等点校.八旗通志初集[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9]吉林通志[Z].中国边疆史志集成·东北史志,第四部·9.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
    [10]清德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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