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清代,有数十万人被政府流放到地广人稀的东北,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成为了东北地区的永久居民,有的还成为满族的成员,因此,研究清代流人如何转化为东北土著,对于东北民族史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寻找史料中的点点滴滴,力图梳理出一条线索,提出了自己一点不成熟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关键词:流人;清代;东北;满族 一、清代东北流人的概况 有清一代,地广人稀的东北始终是发遣流人的集中之地。据《清史稿·刑法二》记载:清代流人“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乾隆年间,新疆开辟,例又有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各回城分别为奴种地者”。基本构画出了清代流人的发遣史。清初留守东北的八旗兵驻防集中于盛京与周围各城。故流人发遣东北后,先被安置在具有管理罪犯职能的盛京地区。顺治十年(1653年),清政府单独设立宁古塔昂邦章京辖区后,始有流人充军于此。据清初流人陈敬尹回忆,他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流放宁古塔,当地尚无汉人。流人发遣到黑龙江将军辖区最晚,但人数则呈后来居上之势。 在清初百余年的时间里,被流放到东北的罪犯总人数,据谢国帧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撰写的《清初东北流人考》一书估计,有数十万之众。乾隆中期以后,仍然有罪犯被流放东北,但其数量较从前要大为减少。 从现有的各种资料上看,流人的成份比较复杂,其主体是罪犯。最初有记载被流放的人是抗清军民,如东北第一流人僧函可,仅因撰写了《变纪》一书,虽然作为僧人仍被流放东北。此后,一些江南的著名文士也因种种政治原因被流放,即流人中所谓“民之秀”的官僚绅士、文人学者。清人刘献廷在其《广阳杂记》中有“南国佳人多塞北,中原名士半辽阳”的诗句,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而又形象的写照。他们当中,有反清活动的失败者,有对当朝采取不合作态度者,有牢骚满腹的文人,也有犯法干纪、任职失误的官吏,更有莫名其妙地而被罗织罪名惨遭迫害者,种种情况不一而足。但应该指出的是,清代流放到东北的大多数流人是一些普通的罪犯,特别是发遣到黑龙江的罪犯,是一些“凶顽之徒”。如江西流人王某因杀族父之罪被发遣到黑龙江为一旗兵之奴,但游手好闲,欺骗旗兵说自己乃一介书生,借此不干体力活,该旗兵只好自己去担水。[1] 清代的流人被流放是没有期限的,他们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因亲友的帮助或朝廷大赦等原因,得以回到他们的故乡,而绝大多数人则成为东北的永久居民。流徙罪犯到东北地区后主要流向有五个:一是给披甲人为奴,成为满族社会最底层的成员;二是服兵役,充当水师营水手,个别人还通过披甲入旗,成为汉军八旗成员;三是作为驿站站丁,为官府服务;四是服徭役,进入官庄,为官方从事农业生产;五是成为民治州县的编户齐民。他们中,第一部分人和第三部分人,以及第二部分人中汉军八旗的成员和庄丁的部分成员,在整个清代,都是作为满族成员被对待,而其余的人则多数保留了民籍。 二、清代加入满族共同体的少部分流人 在清代,能够加入满族共同体的流人,主要是给披甲人为奴、驿站的站丁和以水师营水手、官庄庄丁身份加入八旗的少部分人。 1、“给披甲人为奴”的流人成为满族社会内最底层的成员。在清军入关以前和入关以后的东北,八旗组织始终是兼军事和生产于一身,国家用很少的粮饷就能拥有一支可靠的武装力量。而对八旗兵而言,从战争中掠夺财富和人口,是其获取生活资料乃至增加财产的最主要途径。当清军完成了统一全国的任务之后,这一途径的消失就使八旗兵的收入大幅减少。因此,将流人给披甲人为奴,增加他们的劳动人手,就是一个增加披甲人收入而不增加国家开支的可行办法。 清代前期,发遣到黑龙江、吉林两将军辖区的流人大多成为披甲人之奴。据档案记载,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闰四月至二十七年(1688年)七月止,由刑部发遣黑龙江的人犯共675人,均赏给黑龙江披甲为奴。至二十九年(1690年)三月止,发遣到黑龙江的人犯总数达到1174人,多数被分给八旗兵丁和索伦达呼尔人作家奴,亦有被拨入官庄充当壮丁。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四月,康熙帝谕大学士:“人命所关重大,朕数年以来,将为盗者止诛首恶,为从者从宽免死,发往黑龙江。朕曾问及将军萨布素,此等罪犯聚集,或致生事。据奏,新满洲兵众多,将凶徒分给为奴,势孤力散,恶不能逞。由此观之,不但全活甚众,且新满洲资益良多矣。”[2] 黑龙江地区地广人稀,劳动力奇缺,因此被分给各城披甲人为奴的流人在当地深受欢迎。“居人置奴婢,价尝十倍于中土,奴婢多者为富,以其能致富也”。[3]到乾嘉时期,仍有罪犯被判决给披甲人为奴。齐齐哈尔城的八旗兵丁中“贫者、勤者、有劳绩者给之,示鼓励,故有叩谢官长之礼”。[4]甚至有当地人说,将军傅玉给一奴,如赐万金。嘉庆年间,每年流放到黑龙江地区的各种罪犯通常有几百人,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墨尔根和瑷珲三城。其中发给兵丁为奴者,“齐齐哈尔留大半,外城不过十之二”。 家奴是特殊人口,处于被压迫奴役的地位,没有人身自由,也不能载入正式户口册。家奴册记载一户户主拥有家奴的时间、来历、家奴的名字、民族、籍贯等项。家奴与户主之间,不但是终身关系,而且延及子孙,奴人能与奴婢婚配,所生子女称为“家生子”,仍是户主的奴婢。据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黑龙江城家奴册记载,当年仍有在册家奴187名。到清末,这部分流人及其子孙已完全融入满族之中,成为其最底层的成员。 2、服兵役,成为水师营水手。水师营的水手需要服水之人充当,清代黑龙江水师营最初一批水手就来自于福建沿海。而出资供养水手的帮儿只能是地位比水手还要低的流人。黑龙江八旗汉军正式组建后,部分水手被编入汉军八旗,水师营兵额不足规定的500名,一些发遣到黑龙江的罪犯就被编入进来,成为水手。据清代人林佶在《全辽备考》中记载,黑龙江将军所辖黑龙江城水师营,有大船40艘、花船70艘、桨船17艘,“而以船厂、宁古塔流人为水手、帮儿,各八百二十四人”。据民国《宁安县志》记载,乾隆年间,吕留良的后代因为“有在配所违例捐监者,复将第三子、第七子、第九子后人,重新发齐齐哈尔隶水师营为兵”。 嘉庆年间,黑龙江水师营分设四城:齐齐哈尔城领催7名,水手268名;墨尔根城领催1名,水手43名;黑龙江城领催8名,水手419名;呼兰城领催1名,水手39名。另外还有驻扎吉林乌喇造船的领催8名,水手300名。[5]吉林水师营水手人数较少,有领催8名,摆渡领催2名,水手328名。[6]这其中,就有不少流人及其后裔。 但是,水师营不完全是八旗组织的一部分,特别是有流人加入的黑龙江水师营。如光绪十年(1884年),来自黑龙江水师营的李成章等两名生员,就因为不属于八旗编制,北京八旗官员拒绝保送其参加顺天府乡试。黑龙江将军文绪为此事上《黑龙江官庄、水师考生,请分别归入民籍、旗籍送考折》提出,黑龙江水师营原系康熙年间由吉林随大军前来,于此立营驻防,专门管理船务。水师营虽然没有被编入八旗,但从前升任水师营内总管、四、五、六品官员,一向专程送往北京,由八旗衙门值年旗官员带领引见。其中有进入黑龙江将军衙门所属各司,效力贴写、练达公事者,也与八旗满、蒙、汉军一体各授文职。而且奉天地方水师营人丁已编为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设有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故黑龙江水师营应于奉天水师营一样,享受八旗同等待遇,准许按照旗籍参加考试。同时,请求按照奉天水师营旗分,将黑龙江水师营编为汉军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说明直到清末,分布于黑龙江水师中的流人仍没有取得旗籍,是汉人而非旗人。再从黑龙江清代文献来看,在清代,黑龙江八旗汉军中改用满洲名字,“称名不举姓”的现象十分普通,但水师营人则更多地保持着汉语人名,虽然他们均能熟练运用满语文,并以此搏取功名,与黑龙江八旗汉军可谓不分上下,但始终保持使用母语,没有完全满语化。据统计,清代黑龙江人口资料中满文部分约占90%,汉文部分则以水师营户口册为主。 直到清末,水师营旗籍问题才得以解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撤黑龙江水师营时,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令水师营入汉军旗内。但为时已晚,黑龙江已成为汉文化为主流的地区,流人及其后裔的汉人特征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当时水师营人陈福龄感叹:恐旗制难以久存,犹不若仍归民籍为得也。 但即使这样,作为满族共同体的一部分,仍然是水师营人的共同认识。目前,黑龙江齐齐哈尔水师营满族镇就生活着很多水师营水手的后代。 3、三藩后裔成为驿站站丁。在整个东北,清代设立了很多驿站,据阿桂等纂修《盛京通志》卷33记载,盛京地区共有29处驿站;吉林地区共有36处驿站,其中大站有壮丁25—50名,小站有壮丁10—15名,总计壮丁850名;黑龙江地区共有36处驿(台)站,其中26处驿站,有壮丁577名,另外10台站,设兵100名。盛京29站的壮丁数,也应与吉林与黑龙江地区大致相同。在驿站充当站丁的,大多数为三藩旧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清朝平定吴三桂、尚之信、耿精忠为首的“三藩之乱”后,把在战争中投降的三藩旧部安置到东北。据当时人王一元在《辽左见闻录》中记载:“逆藩家口充发关东者,络绎而来,数年始尽,皆发各庄头及站道当差。曾见两车夫,敞衣破帽,驱车于风雪中,相遇时,彼此称大老爷。询之,则一伪侍郎,一伪总兵也。” 在《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中,记载了许多台尼堪(台丁、站丁),而且在编纂体例中记载:“台尼堪”“等人员,从前入于满洲旗分内历年久远”,所以将其姓氏“附于满洲姓氏之后”。是认可了站丁的旗人身份。因此,被作为站丁的流人也同时加入了满洲共同体。 4、服徭役,成为官方农奴。清初为了解决驻防军队的粮食等物资供应问题,在东北八旗驻防地设立了很多官庄。在盛京将军辖区,官庄和王公贵族的庄园相互交错,而在黑龙江和吉林将军辖区,则多数是官庄。 据吴兆骞之子吴振臣在《宁古塔纪略》一书中记载,宁古塔流人服役的官庄“每一庄共十人,一人为庄头,九人为庄丁,非种田即随打围烧炭。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凡家中有,悉为官物。衙门有公费,皆取办官庄”。而据萨英额在《吉林外记》中所载,宁古塔地区拥有官庄13处,有壮丁130人,与吴振臣所记基本吻合。另据吴振臣所记,康熙三年(1664年)二月,宁古塔将军巴海接到清政府命令,“凡流人随旗下及(未)逾六旬者,著一概当役。选二百名服水者为水军,习水战。又立三十二官庄,屯积粮草”。巴海把流人中的“绅衿”请到衙署,当面对他们说:“养汝辈几年,汝辈俱有前程,差徭不以相累。今边警出意外,上命急公。现有水营、庄头、壮丁三件事,随汝自认一件,三日后具覆,是即我法中之情。”最后吴兆骞等人通过输纳银子,才逃过一劫,而交不起银子的几个人都选择了离家去当水手,这足以说明做庄头、壮丁是比当水手更苦更累的差役。 虽然盛京官庄的庄头和壮丁早已是八旗汉军和内务府旗鼓佐领的旗人,但是,这些流人庄丁特别是黑龙江官庄的庄丁与水师营的水手一样,直到清末才加入八旗组织。在前文所载黑龙江将军文绪《黑龙江官庄、水师考生,请分别归入民籍、旗籍送考折》中指出,黑龙江官庄陈壮丁,本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由奉天官庄人丁内拨来。乾隆年间添设新壮丁,由流人子弟、另户旗丁及在军营中打仗效力放出的家奴组成。查奉天官庄原有两项人组成:隶属盛京户部六品官管下者,系镶黄旗汉军;隶属锦州副都统所管官庄衙门管下者,隶属于内务府汉军旗分,称为大粮庄头。这两种人都准许和八旗汉军一体考试。据此,黑龙江官屯陈壮丁系由奉天官庄拨来,无论现在何处,均属于有旗分之人,理应按照奉天庄丁同等看待。并请求将黑龙江官屯壮丁编入汉军镶黄旗。这里明确指出,官庄中的流人作为新壮丁是没有取得旗籍的。因此,他们的满族人身份也是在清朝末甚至之后才取得的。 三、始终保持汉人身份的流人主体 如上所述,上文所提的四部分流人,其数量是有限的,与整个清代数十万人的流人主体相比,是少数。那么,大部分流人又到哪里去了呢。笔者认为,大部分流人在清代并没有被吸纳进八旗组织,而是被编入新设立的地方州县民籍,成为封建政府的编户齐民。需要指出的是,凡是被编入民籍的流人都是摆脱了罪犯身份的普通百姓,仍然没有被赦免的罪犯则被称为浮民,他们是没有资格被编入民籍的。 清代东北最早设立州县的地区,是南部实行封建生产关系的盛京地区。在康熙初年,东北地区,流人被编入州县,成为普通百姓的人数相当多。据清代王一元在《辽左见闻录》中记载:“国初,流人皆安置尚阳堡。故迁谪诸缙绅多寄居铁岭,设牛录统之。康熙初设立州县,遂改为民。至今流徙户口皆发承德、辽阳、铁岭、开原四州县矣。”至雍正年间,“流徙奉天之民,子孙皆为编户”。从此,这一带的流人已与从关内而来的流民没有太大区别,继续保持着汉人的民族特征。 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727年1月12日),雍正帝正式决定在吉林将军辖区设立民治机构:“船厂地方,添立永吉州,设知州、州同、吏目、学正各一员。宁古塔地方,添立泰宁县。白都讷地方,添立长宁县,各设知县、典史、教谕一员。俱隶奉天府管辖。”[7]雍正六年(1728年),盛京户部侍郎王朝恩提议:“船厂等处,新设永吉、泰宁、长宁三州县,民人入籍无多,丁口钱粮有限,请将从前安插各处流徙人等,及本身已故,而子孙戚属无力还乡者,除系赏旗为奴并当差之人,仍听将军管辖外,其余悉令拨给永、泰、长三州县管辖。嗣后发到徙民,并令于五年之后,一体完粮当丁。”[8]他的建议为清政府采纳,后来发遣到吉林地区的罪犯,服役五年后,就成为州县编户下的齐民百姓。 从现有的资料分析,被编入民籍的流人应该是流人的主体。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黑龙江城共有4276户,21038口,而20多年后的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黑龙江城在册家奴共187人,占全部人口不足1%。前文所述,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闰四月至二十九年(1690年)三月止,共有1849人被发遣到黑龙江,历经100多年,黑龙江城接纳的流人为数应当不少,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被发遣到这里的流人已大部分被编入民籍。到乾隆朝末期的18世纪末,东北地区已自南而北完成了官庄旗地的租佃经营,因此在东北北部的黑龙江城奴婢人口所占比重肯定要大大高于南部,所以,数十万流人及其后裔中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是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 总之,在清代被流放到东北地区的中原流人融入到满族共同体之中的是少数,而多数流人在清代归于民籍,是不折不扣的汉人。但是还应该指出的是,祖居地不同的流人,来到东北满族社会之中以后,不可避免地接受了满族的习俗习惯,甚至在清朝灭亡之后融入了满族之中。 参考文献:[1]张杰、张丹卉:《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1644—1840)》,第272页,辽宁民族出版社。 [2]《清圣祖实录》卷188,康熙三十七年四月己酉。 [3](清)方式济:《龙沙纪略》,载(清)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1帙,第373页,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上海著易堂铅印本。 [4](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6,第2页,光绪二十年(1894年)刊本。 [5](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3,第11页,光绪二十年(1894年)刊本。 [6](清)萨英额:《吉林外记》卷4,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7]《清世宗实录》卷51,雍正四年十二月戊寅。 [8]《清世宗实录》卷74,雍正六年十月壬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