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句丽是一个崛起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古老民族。其宗教信仰不仅承继了中原文化的要义,更丰富了法律思想的文化基础;形成了其法律宗教化、法律历史化的思想特点。为高句丽政权制度和法律推行提供了动力。 关键词:高句丽;法律;宗教;历史观 高句丽是我国古代东北地区一个少数民族,最早起源于今辽东地区的浑江流域,其祖先早在秦以前就生活繁衍在浑江和鸭绿江流域。汉元帝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夫余贵族朱蒙(邹牟)来到浑江流域,建立了高句丽政权。魏晋时,高句丽逐渐强大。至东晋时,先后占领了今东流松花江以南、辽河以东及朝鲜半岛北部的大片领土,并将其统治中心迁到了今朝鲜的平壤市,形成一个强大的地方割据政权。公元668年,高句丽被唐朝灭掉,这个政权在历史上共存在了705年。 高句丽民族虽然从历史上消亡了,但这个民族在历史上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文化却引人注目。因为这不仅是“特定民族某一长时间的历史经验将此民族引向某些方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特定的法律民族制度经由其中发展起来的过往时代,有助于确定其法律应当据以制定和解释的标准,以及其法律制度要努力达成的目标。① 一、宗教的融合及其法律化渗透形成了其思想的凝聚力和延续力 公元前37年,高句丽政权建立,不久“遣使如汉,贡献方物,求属玄冤”。高句丽王接受中央王朝的册封,中央王朝赏赐其出行仪仗即鼓吹伎人,同时接受汉官的服饰。王莽时期曾将高句丽军队作为少数民族士兵征用以伐匈奴,也曾将高句丽王与其他少数民族政权之王一样贬为侯。直至东汉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高句丽遣使朝贡,光武复其王号”。后来高句丽诸王均接受中原政权的册封。高句丽十九代王安接受后燕慕容宝册封为平州牧,封辽东、带方二国王。东晋安帝义熙九年(公元413年)册封高句丽王琏为“使持节都督营州诸军事、征东将军、高句丽王、乐浪公。”直至唐初,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仍册封高句丽王为“上柱国、辽东郡王、高丽王。”高句丽作为中原政权册封的地方之王,他们接受儒教为国教,就像接受中原政权的统治一样是必然的,在汉代儒教的影响下,结合本土特有的地方文化,形成原始的高句丽王朝法律思想的文化根基。 1.原始的天神崇拜树立了朴素的“王权至上”思想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惩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的情感和愿望,忠实与法律的内在需求及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这是任何法律秩序的必要的情感基础。它们的形成有赖于自身所固有的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文化传统不仅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过去,事实上也是构成其法律精神的渊源和基础。高句丽王朝原始的宗教信仰为后来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养分。法律作为宗教的附属,宗教任何的细小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② 高句丽民族对天神十分的崇拜,认为天神即大帝,是主宰天地万物的最高神灵。因此,高句丽人继承了其先世以来的古老习俗,即祭祀大神,“好祠鬼神,社翟零星。以十月祭大大会,名口“东盟”,[1]“常以十月祭大,国中大会”。[2]汉魏时,高句丽人每年十月进行大规模的祭天活动,神于神座之上,在国之东方祭祀,充分证明高句丽民族信奉鬼神,把天视为至高无上的神加以顶礼膜拜。高句丽人祭祀天神用的祭品是猪,称为“郊东”。高句丽人对“郊东”的喂养、关照,极为重视,设有专人管理,如果“郊东”跑了,则必须追回,有时甚至对主管失职者处以死罪。据史书记载,琉璃明王十年(公元前一年)“秋八月,郊泵逸,王使托利、斯卑追之,至长屋泽中得之,以刀断其脚筋,王闻之怒曰:“祭天之牲,岂可伤也。遂投二人坑中杀之。”[3]祭天用的祭品,有专人饲养,不能伤害,不能逃跑,如果“郊东”逃逸,则唯“掌牲”者是问,甚至因此杀人,可见高句丽人对祭犬的重视。高句丽民族的精神崇拜己由自然崇拜进入到天神崇拜阶段,他们认为天神与自己的始祖是一体化的。因此,高句丽统治者利用人们对天神的崇拜,将天和人合二为一,宣扬始祖朱蒙是大帝之子,是上天指派他来到人间,统治黎民百姓的。朱蒙自称:“我是大帝子,河伯外孙”,[4]“我是日子,河伯外孙”。[5]朱蒙母亦白称:“我是河伯之女,名柳花”,[6]“为夫余王闭于室内,为日月所照,引身避之,日影又逐,既而有孕”。[7]高句丽民族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命运的决定者,而“天帝之子”则是上天授意下世来治理高句丽人民的,更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高句丽统治者也借此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高句丽人对朱盟的崇拜与敬仰实际上就是对太阳的崇拜。因为朱蒙虽然是高句丽始祖,又是一代国王的名字,在高句丽人的眼里,具有神圣而又神秘的至上地位。又由于高句丽人崇拜日神而把太阳奉为始祖神,所以,同时也是对始祖神的供奉。今吉林省集安县就有许多古墓壁画,如实地记录了当时高句丽人民对天神的崇拜与敬仰。高句丽古墓壁画的神话传说,既可看出高句丽民族文化与中原儒家文化的亲密关系,又可从中得出王权至上的思想,这也为王权的实践铺垫了法律的思想基础。 2.佛教的国家力推行成为高句丽法律思想演化的动力之一 东汉末年,佛教自印度传入中国后,被历代所推崇,逐渐向东北传播,很快就从内地传入到高句丽地区。不仅说明了高句丽与中原关系的密切,而且证明了中原文化对高句丽文化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佛教之所以能在高句丽传播、盛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旧有的原始宗教迷信活动,已不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缓和不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上层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填补内心的空虚,就必须寄希望于外来的宗教思想,借助佛教来束缚人民,使得高句丽“卜户”服服帖帖地受“坐食者”、“大家”的剥削和压迫。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正是因为佛教的传入,才使得高句丽文化又增加了新的色彩,在某种程度上又有了一个新的繁荣时期,这一点在其壁画艺术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佛教传入高句丽,见于史书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小兽林王二年(公元372年)夏六月,秦王符坚遣人使及浮屠顺道送佛像经文”,[6]艺:“于是君臣以会遇之礼,奉迎于省门,投诚敬信”,[7]四年(公元374年)僧阿道来,“五年(公元375年)春二月,始创肖门寺,以置顺道,又创伊佛兰寺以置阿道”,[8]史学家金富轼谓“此海东佛法之始”。故国壤王九年三月(公元392年),又以官方行政命令的手段,“下教,崇信佛法求福,命有司,立国社修宗庙”,[9]变佛教为国教,在高句丽所辖区域内全面推),自此以后,佛教在高句丽大兴。 佛教传入高句丽后,也得到统治阶级的大力推崇。公元372年佛教传入,事隔20年,故国壤王九年(公元392年)又以行政命令的手段,“下教崇信佛法求福”,281国王向全国人民下诏,要求崇信佛法,这足可以称得上是国家提倡信仰佛教。国王下诏,令国民信仰佛法。佛教的吸收和融合,弥补了原有宗教信仰的不足,使得神权下的王权再次得以助力运行。王权的现实分配借助佛教不断渗透社会生活。 3.道教巩固了高句丽王权的现实统治和法律价值观 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传统宗教,它形成于东汉末年,包含有我国古代社会的宗教意识与民族文化。追溯道教的思想渊源,最早的是殷商时代的鬼神崇拜,继之是战国时期的信仰以及东汉的黄老道,可以说道教是我国古代社会鬼神崇拜的延续和发展。道教作为中原本土的传统宗教,亦同佛教一样,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到了高句丽,并对高句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大有超过佛教的趋势。就文献记载,中原的道教正式传入高句丽是在公元 7世纪左右,这时佛教已在高句丽国内广泛流传。据史书记载,高句丽荣留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上奏唐高祖,希望传授道教的教义。唐高祖李渊,下赐天尊像,并派道十前往讲授《老子》,荣留王同国人一起听了他们的讲授,这就是关于道教传入高句丽的最初资料。翌年,荣留王即遣人入唐,“求学佛老教法,以示答礼”。[10]二年三月(公元643年),宝藏王再次主动地向唐朝寻求道教。泉盖苏文执政期间,建议并兴儒、释、道三教,他强调,“三教譬如鼎足,阀一不可,今儒释并兴,而道教未盛,非所谓备天下之道术者也,伏请遣使于唐,求道教以训国人。大王深然之,奉表陈请”。[11]遣道士叔达等八人,兼赐老子道德经,宝藏王甚为欢喜,“取僧寺馆之”,招待叔达等人,位居儒、释两教之上。叔达等人宣讲道德经义,国王和官吏道俗人民听讲的就有好儿千人。从此之后,高句丽道教声光大盛。 道教的信奉深深地影响了高句丽人对四神的信仰,这一点在高句丽古墓壁画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高句丽古墓壁画就目前发现的四世纪中叶以前的舞踊墓三室墓及六世纪初的五盔坟五号墓、四神墓、长川一号墓,也都因壁画以道教信奉的四神为主,或藻井上出现四神图像而呈现出明显的道教色彩。四神,即青龙、白虎、朱雀、玄武。汉代人视为天上的四个神灵,也称为“四灵”。 对道教的研习和信奉,随着王权的推行和示范行为的延续和积累必然成为高句丽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的潜移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句丽人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样式:过于追求所谓来世的幸福和安宁和有别于现实人间的另外世界的所谓美好。道教的至上而下的信仰,为高句丽王权的现实统治提供神圣性合理性支持。 宗教信仰和现实化与高句丽社会政治需求紧密结合,高句丽王权在超经济强制性的政权除了需要外在的强力维持其统治以外,还需要在人们的思想当中造成一种王权神圣的至上观念以支撑其权威。并且国王是主要的召集者和主持者。在此活动中,人们眼看着国王行使着主祭的权力,进行着种种与天神、地祇、人祖沟通的仪式,晃然之中,国王俨然成为了天神在凡界的一个重要化身,地祇在人间的一个重要代言人,人祖在现世的一个重要代表。好太王碑碑文中“惟昔始祖,邹牟王之创基也,出自北夫余,天帝之子,母河伯女郎,剖卵降世,生而有圣德”的说法就是在自觉和不自觉当中给自己戴上了一个神圣的光环。人们在膜拜天上地下神灵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也就将对神灵的崇拜和信仰向国王方面进行着某种程度的迁移,王权的神圣性和形成了法律基本的权威性和普遍性要素。王国借助宗教的凝聚力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增强使其形式和内容日趋权利义务模式,为高句丽王国民众的法律情感的形成和行为的选择的法律化需求提供了给养。法律仪式和传统的积淀的双向需求,在宗教的大力影响下,高句丽的法律文化蒙上了浓重的宗教色彩。 二、法律历史观决定了高句丽国家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意识。高句丽王国的历史现实决定了其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观。正如德国著名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法学家萨维尼所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①同民族的语言一样,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法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一个民族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是由于一个民族的同族意识。法律的存在,是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共同性格、共同意识,因而他们的法律也自然是不相同的。 1.历史是民族的变化和发展 高句丽政权自建立之初起,深受原部落联盟时特权至上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东北地区便生活繁衍着汉族、东胡、肃慎、秽貊四大族系的居民,高句丽源于秽貊族系的一支。公元前37年,夫余王子朱蒙来到卒本地区联合当地居民共同建立了高句丽政权,形成了国家。有了自己的国家机器、法律和官僚体系,但是原有部落民族的特点深深影响了高句丽法律文化:一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二是以“无大君长”;三是极强的相互认同心理。高句丽政权建立时必然不可避免受到原先民族较先进的政治组织模式的影响。另外,数十年来一直置于汉王朝管理之下的高句丽人不可能不受到中原政治文化的熏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中原的政治管理,理念中的某些成份融入本政权之中。最后,朱蒙的个人因素也不容忽视。朱蒙无疑是一位极为杰出的人物,其个人才智足以使下属对之景仰与服从,且从其在夫余的并不很高的地位来看,随之前往卒本川的人应该均为对其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者,而决非是与他平起平坐的贵族,而这一切就决定了他在本集团内部的独尊地位,从而使之更容易吸纳中原的君主集权理念。朱蒙创建高句丽政权前身,五部之一桂娄部已经具有一定的君主集权性质。显示出鲜明的法律历史观并影响着后来高句丽政权的内容和形式。 首先,王权随历史变化逐步的绝对化。 从《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不难看出,至迟在琉璃明王之后,桂娄王国王权已经绝对化。其国王大权在握,生杀任情,黜陟由己。琉璃明王只因臣下托利、斯卑砍断祭祀用的猪,便“投二人坑中,杀之”。[12]大辅陕父,乃随朱蒙至卒本的三友之一,在桂娄王国的地位、资历可谓无人能及,但琉璃明王却因其谏阻自己久猎不归而“罢陕父职,俾司官园”。[13]而慕本王在位期间,更是“居常坐人,卧则枕人,人或动摇,杀无赦。臣有谏者,弯弓射之”[14] 此外,王权的绝对化更表现在对左右辅的任用上。左右辅是掌管军国之事的要职,其地位相当于中原之宰相。但就是这样的要职,国王却可以随意任免,甚至随意设置或废除。如琉璃明王罢陕父官后,大辅一职遂废。大武神王设左右辅,令其管军国之事,但在太祖王时,又令王族遂成掌管军国之事,其后复设左右辅,却又仅令其“与遂成参政事”[15]可见,左右辅的设置与否及其权限如何均由国王随意决定。由此可知,在桂娄王国内部王权已经绝对化了。 其二,国家的形成确立“家天下”之制。 所谓“家天下之制,是指王位的父子相承制,并时有兄终弟及制度为补充。据《三国史记》所载,朱蒙建国之后,便确立了“家天下”制度。国王往往在生前便确立太子以确保王位的父子相袭,即使由于国王无子等原因,父子相袭中断,亦有兄终弟及制为之补充。如朱蒙、类利二王,都是在生前就设立了太子。大武神王死后虽由于“太子幼少”而传位于其弟闵中王,但闵中王死后仍传位于大武神王之子。其后虽因政局动荡,而连续出现兄终弟及现象,但王权仍不出高氏一门。由此可见,当时桂娄王国的“家天下”之制已经确立。而在中国历史上,“家天下”之制的确立一般被视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第三,公共权力的出现。 从现存史料中虽未发现有关当时高句丽公共权力的系统记载,但从零星的史料中,我们完全可以断定当时桂娄王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公共权力机构。首先是军队。朱蒙建国后,便不断挥师东征西讨。而从左右辅职权便是执掌“军国之事”及大武神王为太子时被“委以军国之事”等史料来看,当时的桂娄王国肯定拥有了自己常备军队,而军队则是公共权力的支柱。其次,桂娄王国已经有了自己的税收制度。据《三国志•魏书•高句丽传》载:东沃沮臣服高句丽后,高句丽“使大加统责其租税,貊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而致之。又送其美妇女以为婢妾,遇之如奴仆。”另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太祖大王》记载东沃沮附于高句丽始自太祖王四年。可见当时桂娄王国已经有了自己的税收制度。 恩格斯曾讲过:“国家的主要特征,便是脱离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①桂娄王国各种公共权力的出现恰好证明了桂娄王国至少具备了国家的雏形甚至已经进入到了国家阶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引史料中所讲的“高句丽”绝不仅仅是指桂娄王国本身,而是以它为核心的包括后来“五部”在内的秽貊诸部联盟,即高句丽联盟,而就这个联盟而言,它尚未形成一个王国,更未全部进入到国家阶段,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其一,这些“部”显然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从《后汉书》及《三国志》等史籍记载可知,当时高句丽诸部之大权完全掌控在各部大加手中,他们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举族外迁。如东汉建武二十三年(47)“句丽蚕支落大加戴升等万余口,诣乐浪内属”。[16]“建安中,拔奇怒为兄而不得立,与涓奴加各将下户三万余口诣京降”[17]此外,左可虑叛乱之际,故国川王也只能“征畿内兵马平之”[18]而其他各部则皆坐壁上观。由此足见当时所谓高句丽王对各部无太大控制力。其二,诸部大加对所谓王国事务几乎毫无参予权,“王国”之内,生杀予夺,全由王意,尤其是左右辅这样的要职,其由谁担任,权限如何,及至设与不设,亦皆由国王随意决定。如果说仅有上述第一点,我们还可以理解为各部大加在王国内地位极高,权力极大,有着如此高的地位和权力的大加们又怎么会对王国事务全然不闻不问,乃至对事关各部重大利益的左右辅任免问题也毫无发言权?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当时各部并未形成统一的王国,故桂娄国王与各部大加只能管理部内事务,而无权涉及他部事务。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讲,当时桂娄王国与其他各部并未组成统一王国,而只是联合为一个政治联盟。《三国史记》中的所谓高句丽王,也只是桂娄王国之王,在整个联盟中它只是一个盟主而已至于桂娄王国以外的各部处于怎样的社会发展阶段,史料并无详载。但我们认为在诸部组成统一的王国之前,它们应未发展到国家阶段。正如前文所讲,在朱蒙建国之前,诸部应与东沃沮、秽部相似而与桂娄王国结成高句丽联盟后,桂娄王国也无权将其政治模式强加于各部,而让诸部自愿接受桂娄部的政治模式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实际上,也正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才导致了桂娄王国确保了其优势地位和盟主的权力。因此,当时桂娄王国也未必会极力推动诸部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此外,还有一条史料值得我们注意:在左可虑叛乱时,追随他的有“四椽那”,而耐人寻味的是,叛乱平定后,椽那部却享有“世与王婚”和“古雏大加”之号)等特殊待遇。这说明椽那部不仅只有“四椽那”,且“四椽那”之外的各那并未加入叛乱活动,否则平叛后他们就不可能享有种种特权。进而可知,椽那部本身还未能成为一个步调一致的整体,它应为高句丽联盟之下的次一级部落联盟而已。椽那部是如此,其他各部的情况亦应与之无多大差别。 2.法律思想随政治利益的变化而丰富 由五部统一而成的高句丽王国的建立随着政权的日趋稳固,民族日渐强大。“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法律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和促进民族的独立和发展。同时,这种与特定民族紧密结合的“民族精神”是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因此,法律要维护历史发展而来的“民族精神”的现实状态,就必须有一种历史的洞察力,而不能脱离特定民族的历史超越现实,否则就会产生偏离,法律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根基。”高句丽法律思想的不断演化,正是其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有着其特定的社会背景,都是该社会诸多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高句丽政治制度它的产生与发展同样受到高句丽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的来自其社会内部,有的则来自外部,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高句丽政治制度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影响高句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有如下三种因素。 其一,与各部利益相结合的各种政治理念。 相互冲突的影响。高句丽政权是夫余王子朱蒙在汉辖高句丽县境内联合土著秽貊人所创建。这也就决定了其政治理念中必然要同时包含有中原、夫余和土著秽貊人的因素。这三个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群体在治国理念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而高句丽的政治理念则是三者不断发生碰撞的过程中逐渐融合而成的。 朱蒙建国前夕,高句丽县已在汉王朝的有效管理之下达40余年,当时“汉时赐鼓吹技人常从玄菟郡受朝服衣帻,高句丽县主其名籍”。在这种情况下,中原王朝的君主集权的政治理念不可能不对当地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说中原的政治理念是君主集权型的,那么夫余人的政治理念则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夫余的政治理念中已包含了君主集权的意识,这一点可以从东明建国神话及其王享有死后以玉匣安葬等独尊地位中得到证明。但另一方面,由于其摆脱原始社会状态并不很久,故其贵族民主制思想仍对其政治制度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史称“旧夫余俗,水旱不调,五谷不熟,辄归咎于王,或言当易或言当杀”。且“其邑落皆主属诸加”。由此可知夫余人的政治理念中应同时包含有君主集权与贵族民主两种类型。 高句丽人,当未进入国家阶段,不可能产生君主集权的政治理念。但从其人已存有“大人”和“下户”之分这一点来看,已有贵贱贫富之分了。而其大人常负“统责”下户之责而处于一种特权地位。由此推断,其政治理念应属于贵族民主制类型。 上述三种政治制度在高句丽社会内部相遇并发生冲突。而这三种政治理念的冲突归根结底无外是君主集权与贵族民主两种理念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政治理念的冲突又是与两类不同的政治集团的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的。第一类政治集团只有桂娄部。由于朱蒙的桂娄王国的政治理念中原本就包含有君主集权因素,因而它也就更容易认同并接受中原的君主集权理念,加之该部一直是王国之核心,实施君主集权制无疑会加强其对秽貊诸部的控制力,因此,该部自然成为君主集权制的有力支持者。而其他各部多为土著秽貊人,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民主观念必然会使之对中原的君主集权制理念产生抵触情绪,加之他们在王国中处于被统治地位,实行君主集权制当然不符合诸部贵族的利益,因而,他们也就自然地成为贵族民主制的捍卫者。但在这些“部”中,有一个属于例外,那就是椽那部,也就是后来的绝奴部。由于椽那部中有大批来自夫余的人,因而它与桂娄部有着较近的血缘关系,并在王国内享有某些特殊的待遇,因而有时他会成为桂娄部有力的盟友,但在某些方面,它又与其他土著部落有着共同的利益,因此,一旦形势不利于本部时,它又会与诸部一同成为桂娄部的反对者。总之,两类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必然要加剧上述两种政治理念的冲突。此外,还有一点必须强调指出,就是中原政治文化对高句丽的影响并非仅存在于朱蒙建国之初,而是经常性的,而且是强有力的。由于当时中原王朝在整个东北亚地区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经济之发达、文化之先进均非其他民族可以企及,因此其周边之所有民族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莫不竭力吸取其文化营养,而在政治方面,中原的君主集权理念则对其产生着重大影响。高句丽也不能例外,这也是在高句丽两种政治理念的冲突中,君主集权理念长期处于优势地位的重要原因。 其二,自然环境的影响。 高句丽自然环境相当恶劣,史称其“多大山深谷,无原泽。随山谷以为居,食涧水。无良田,虽力佃作,不足以食口腹”。[19]其后,虽伴随着不断的开疆拓土,高句丽又将辽东、乐浪两块平原地区纳入版图,但山地多、良田少的基本状况仍无根本的改观。此外,高句丽天气苦寒,冬长夏短,气候环境亦极为恶劣,这样的自然环境对高句丽政治制度产生了影响:经济环境决定了实行中央集权制控制物质基础;地缘特点使得中央政府难以对地方实施有力的控制和有效的管理,进而增强了高句丽地方政权的独立性。恶劣的自然环境增强了高句丽地方政权的独立性,而这种拥有较强独立性的地方势力与中央政权中各部大贵族的相互勾结又对王权构成极大压力,从而使王权与贵族权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权义平衡的需求,使王权与贵族权长期共存于同一政权之内。这种平衡需求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其三,外部压力的影响。 高句丽政权自建立以来,便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朱蒙建国初,可谓强邻环绕。鲜卑人自登上历史舞台便以骁勇好斗著称,而肃慎系之挹娄则是“便乘船,好寇盗,为邻国畏患,而卒不能服”。夫余人虽不好斗,但其国力强盛,又与朱蒙有着天然仇怨,故三者均对新生的高句丽政权构成极大威胁。所以,朱蒙建国后的第一战,便是“攘斥”靺鞨,巩固政权’。琉璃王在位期间,又因“鲜卑恃险,不我和亲,利则出抄,不利则入守,为国之患”而与之发生战争。而夫余则更是屡屡入侵高句丽。面对如此恶劣的政治环境,朱蒙与其后代不得不努力增强自身力量,扩展生存空间。当时,在桂娄王国周边存在着许多弱小的秽貊人集团。于是,桂娄王国便将矛头指向了它们。但是,当时的桂娄王国自身实力并不很强,单凭武力征服难以迅速扩大自己的实力,于是以政治联盟的方式迅速联合诸部,共抗强敌便成了其最佳选择,而其时这些秽貊部落也与桂娄王国面临着同样的威胁,与桂娄王国结盟也符合其利益,这就为高句丽联盟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于诸部走向大联盟的过程,史书虽无明载,但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却不难窥其端倪。如东明王二年“松让以国来降”,大武神王九年“十二月,句荼国闻盖马灭,惧害及己,举国来投”。五年七月夫余王从弟“与万余人来投,王封为王,安置椽那部”等,此外,还有朱蒙行至毛屯谷所遇三贤等记载。虽从字面上看,这些“来投”、“来降”者无非都是前来臣服的弱者,但考虑到《三国史记》中的许多史料都来自民间传说,其中难免掺杂着一些统治者对其祖先夸张性的赞美之词,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测,这些“来降者”其实大多是以联合的方式加入到高句丽联盟之中的。由此可知,高句联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由诸部结成的同盟,这就使得高句丽民族在形成之初便养成了善于对内部妥协的天性。当高句丽政权逐渐巩固强大之后,它又面临着来自中原的强大压力,由原它所兼并的秽貊诸部原本大多属于中原王朝管辖,它的辖区也均为蚕食中原境土所得,因而它与中原王朝也就结下了难以化解的矛盾。每当中原王朝强盛之际,都会将矛头指向高句丽,如曹魏之克丸都,元魏之屡欲征讨高句丽,隋唐之多次发兵东征,原因尽在于此。与此同时,南方之百济、新罗也屡有挑衅之举。因此说,高句丽政权自创建起始终都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压力。金富轼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之末总结道:“高句丽自秦汉之后,介在中国东北隅,其北邻皆有天子有司,乱世则英雄特起,僭窃名位者也可谓居多惧之地,而无谦巽之意。侵其封场以仇之,入其郡县以居之。是故兵连祸结,略无宁岁。及其东迁,值隋唐之一统,而犹拒诏命以不顺,囚王人于土室,其顽然不畏如此。故屡致问罪之师,虽或有时设奇以陷大军,而终王降国灭而后止。然观始末,当其上下和、众庶睦,虽大国不能以取之。及其不义于国,不仁于民,以兴众怨,则崩溃而不自振。” 高句丽政权自始至终都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它要想自存自强就必须努力团结一致,面对危机。而事实上,正是由于长期存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使得高句丽民族养成了善于对内妥协的习性,从而使其政权内部长期存在着王权与贵族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却没有哪一方能彻底使另一方屈服,而且其王国亦未发生分裂。可见,外部压力的长期存在对高句丽政治制度、法律思想和内容所产生的影响是何等重要。 高句丽政治制度在多种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上述三要素的影响则最为重要、全面和持久。正是在它们的相互作用和长期影响之下,高句丽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并沿着政治发展按照自身的轨迹不断发展下去。 注释: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5页。 ②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41页 ③陈爱娥,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者,清华法学,第三辑,第64页 ④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3页。 参考文献:[1]范哗.后汉书,卷85,东夷传•高句丽[M].中华书局,1965. [2]陈寿.三国志,卷30,魏书•东夷传[M].中华书局,1982. [3]杨春吉,耿铁华,倪军民.高句丽史籍汇要[M].吉林省人民出版社,1998. [4]魏微.隋书,卷81,东夷传•高句丽[M].中华书局,1973. [5]魏收.魏书,卷100,高句丽传[M].中华书局,1974. [6]李澎田.长白丛书,第四集,朝鲜文献中的中国东北史料[M].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7]忽滑谷快天.韩国禅教史[M].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 [8]李澎田.长白丛书,第四集,朝鲜文献中的中国东北史料[M].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9]杨春吉,耿铁华,倪军民.高句丽史籍汇要[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10]杨春吉,耿铁华,倪军民.高句丽史籍汇要[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11][12]《三国史记》卷一三《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 [13]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若依《后汉书•高句骊传》则太祖王宫,次大王遂成与新大王伯固均为父子相袭. [14]《三国史记》卷一四《高句丽本纪•慕本王》. [15]《三国史记》卷一五《高句丽本纪•太祖王》. [16]《后汉书》卷八五《东夷•高句骊传》. [17]三国志》卷三○《魏书•东夷•高句丽传》. [18]《三国史记》卷一六《高句丽本纪•故国川王》. [19]《三国志》卷三○《魏书•东夷•高句丽传》. [20]《周书》卷49《高丽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