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东北边疆生息繁衍着库雅喇、恰喀拉、赫哲、索伦(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锡伯、卦尔察等众多部族。入关前后,清政府曾将这些部族大规模内迁,作为“新满洲”编入八旗。“新满洲”的编设,对东北少数民族、满族及清政权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清代;东北;鄂伦春 有清一代,清政府为壮大八旗军力,除编设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外,还将其他少数部族编入满洲八旗。清王朝招抚东北地区“新满洲”①入旗,是“新满洲”及东北满族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学界对此问题研究已有一定基础。但已有成果多集中于库雅喇、赫哲、锡伯等部族的研究上,对鄂伦春编旗问题却鲜有论及。笔者不揣浅陋,利用有关档案、方志资料,并参考地方文献及清人文集笔记,拟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对东北地区鄂伦春编旗问题略作探讨。 一、鄂伦春族称、族源及分布 鄂伦春这一名称最早见于文献记载,始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圣祖实录》记载:“鄂罗斯国罗刹等,无端犯我索伦边疆,扰害虞人,肆行抢掠。……遣其部下人,于飞牙喀、奇勒尔等处,肆行焚杀。又诱索伦、打虎儿、俄罗春之打貂人额提儿克等二十人入室,尽行焚死。”[1]卷112,康熙二十二年九月丁丑在清代上谕和奏折中多称为“俄罗春”或记载为“俄乐春”、“俄伦春”、“鄂伦春”②。而此前的清代文献一般多将鄂伦春与鄂温克、达斡尔等部族统称为“索伦部”、“打牲部”、“使鹿部”。“鄂伦春”是该民族自称,其含义主要有两种:一是“住在山岭上的人们”的意思;另一种是“使用驯鹿的人们”之意。前一种解释较为普遍,也为广大鄂伦春族群众所接受,认为“鄂伦春”一词由“奥要千”音变而来,“奥要”是山岭之意,“千”是人们之意(一般在本民族内,对不同部落或不同地域的人们,都称为“千”);后一种解释认为鄂伦春曾使用过驯鹿,通古斯语称驯鹿为“鄂伦”,所以“鄂伦春”便有“使用驯鹿的人们”之意。由于鄂伦春人居住分散,分布地域又极为广阔,因而对鄂伦春族的称呼繁多。《黑龙江志稿》记载:“元时称为‘林木中百姓’,清初谓为‘树中人’。其在鄂伦春之东部者,又呼为使鹿部。其在鄂伦春上游西部者,又呼为使马部。其在黑龙江下游之鄂伦春,又呼为使犬部。”[2]卷11,经政志•氏族,513清代虽然出现了“鄂伦春”这一名称,但并没有将分散在黑龙江流域广大地区所有的鄂伦春人都包括在这一名称之内,只把居住在黑龙江上游额尔古纳河流域的称为“鄂伦春”,而把实际属于鄂伦春的一些氏族和部落,或称为他称,或与“鄂伦春”并称,如“玛涅依尔”、“毕拉尔”、“满珲”、“奇勒尔”和“山丹”等,这些名称其实是不同地区或不同姓氏的鄂伦春的不同称呼而已[3]27。 关于鄂伦春的族源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③,或言源于室韦,或言源于肃慎,或言源于鲜卑,以及传说中的玄夷人(即倭人)等[3]20-26,其中持前两说者居多。笔者倾向于认为鄂伦春属于肃慎系靺鞨族。 鄂伦春的分布极广,文献记载:“俄伦春者,索伦、达呼尔类也。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源以南,皆其射猎之地。”[4]卷2,索伦诸部内属述略,151可见,鄂伦春人主要居住在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地区,直至东海沿岸及库页岛的广阔地区。 二、鄂伦春编入布特哈八旗 入关前后,清(后金)统治者在统一黑龙江中、上游地区后,按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归附及俘获的鄂伦春等各部族以氏族为单位编设佐领,视“其中有能约束众人,堪为首领者,即授为牛录章京,分编牛录”[5]卷51,崇德五年五月戊戌,发给佐领(章京)以朝服、袍褂,命其管理索伦(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部族人户,直属于中央理藩院管辖。 17世纪中叶,沙俄武装开始侵掠黑龙江流域,此时正值清军主力入关伊始,清政权忙于统一全国而无暇北顾,东北防务空虚,无力阻止沙俄侵略扩张,散处黑龙江上游的索伦(含部分鄂伦春)、达斡尔等部族不堪沙俄侵扰。为切断侵略者食物来源,清政府实行坚壁清野政策,有计划地把部分索伦、达斡尔、鄂伦春人从黑龙江以北的石勒喀河、精奇里江等地南迁至嫩江流域。这样,原居此地的鄂伦春人大部被迫举家南迁。 顺治年间,清政府即以南迁的索伦诸部为主体编设“布特哈打牲部落”,负责统一管辖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及鄂伦春人,初隶于理藩院。康熙初年,又将索伦部众重新进行编组。在分别编设佐领的基础上,康熙八年(1669)设立索伦总管、副总管,或称为“打牲头目、副头目”,对索伦、鄂伦春等部实行统一管辖。在索伦总管(副都统品级官员)之下,建立起参领、佐领、骁骑校等一整套管理系统,这标志着索伦诸部由分散的部落变成了统一的整体。 康熙初年,索伦人以捕貂为役,“分八围,共四千九十余人。就用其人为佐领六十九员辖之”[6]经制,204。为有效地管理这些南迁索伦诸部,清政府将分布在雅尔河、济沁河、诺敏河等嫩江支流一带的索伦、达斡尔人,按其居住情况进行了统一编制,其中将达斡尔人分别编为讷莫日、莫尔登、都伯浅3个扎兰(jalan,参领),将鄂温克(含鄂伦春)人编为阿尔拉、涂克敦、雅鲁、济沁、托信5个阿巴④(aba,畋猎、狩猎场)[7]。以扎兰和阿巴为单位检测男丁和纳貂事宜,合称“八围索伦”,由理藩院负责统一管辖,成为布特哈八旗的基础。康熙二十二年(1683),“升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为黑龙江将军”[1]卷112,康熙二十二年十月癸亥统辖黑龙江诸部。次年,“布特哈打牲部落”改隶黑龙江将军。 康熙三十年(1691),清政府设置布特哈总管,总管衙门设在嫩江西岸的宜卧奇(今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尼尔基)地方,管辖该处八旗事宜。任命鄂温克、达斡尔总管2员,副总管8员,谓之打牲头目、副头目,在齐齐哈尔设布特哈总管、副总管与理藩院陪官、事务值班等共同办公。其后改由黑龙江将军管辖,并设满洲总管一员,“掌印治事,以佐领、骁骑校各九十七员,关防笔帖式八员为之属,皆部人”[8]卷3,33。 雍正十年(1732),清政府设立布特哈八旗,在原“布特哈打牲部落”3扎兰和5阿巴的基础上,正式把索伦八围打牲壮丁6 661名按八旗旗色和居住围场编成八旗,称作“布特哈八旗”或“打牲八旗”。作为专门管理生活在黑龙江右岸及嫩江流域的以渔猎打牲为业的索伦、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各项事务的地方政权组织。 关于布特哈编设八旗的情况,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所辑之满文档案《黑龙江将军衙门为布特哈鄂伦春等丁编旗分佐领事札付署理布特哈索伦达斡尔总管文》(雍正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中明确记载: “雍正十年闰五月二十七日,黑龙江将军卓尔海等所奏派驻济拉木泰兵后剩余打牲丁编设旗分佐领、设置官员及比丁事宜一折,奉旨:著军机大臣议奏。钦此。钦遵。臣等议得,据将军卓尔海等奏称,除派驻济拉木泰之兵外,剩余布特哈五十八牛录丁,加之未编之牛录达斡尔、霍托克部壮丁,鄂伦春木鲁、苏党阿部丁,共有三千六百六十一名,请将此等人各按八旗颜色,不分离其原居地方、族部,每旗各委设二名副总管管理。”[9]615“布特哈丁照八旗比丁之例,三年比丁一次”等语,这些建议最后都“俱如卓尔海等所请。”[9]616 编设布特哈八旗的建议是由黑龙江将军卓尔海于雍正八年(1730)向雍正帝奏请的。据《理藩院为布特哈索伦鄂伦春等丁编设八旗事咨黑龙江将军文》所载,编设布特哈八旗的理由是“兹索伦、达斡尔官员均照八旗官员军政考核,且出征之布特哈索伦、达斡尔等又蒙圣上施以鸿恩,俱如旗人一体办理”。卓尔海提出:“索伦五围、达斡尔三甲喇若分旗色,不但各围差遣皆有旗色,查管有凭,且合规制。”[9]610很显然,无论是布特哈官员,还是出征兵丁,都是按照八旗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的,这是编设布特哈八旗的基础。而编设布特哈八旗的目的,正如卓尔海所说的,一是根据旗色让其分担各项出征、巡边各种任务时能易于识别和分派;二是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也有依据且比较方便;三是也适合清朝对黑龙江地区实行军政管理制度的需要,体现“因俗而治”的少数民族管理政策。 布特哈八旗按照八旗制度编设,旗设旗长,下设佐领、骁骑校等官员。每扎兰、阿巴各编一旗,讷莫日、莫尔登、都伯浅3个扎兰分别被编为正白、正黄、镶黄3旗39佐。5个阿巴编为5旗47佐:阿尔拉编为正红旗,涂克敦编为镶白旗,雅鲁编为镶红旗,济沁编为正蓝旗,托信编为镶蓝旗。布特哈八旗所辖佐领数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初设3扎兰、5阿巴时,共包括92佐,其中达斡尔人39佐,鄂温克人47佐,鄂伦春马军6佐[10]。后又增设鄂伦春步军3佐,毕拉尔2佐,则为97佐。到雍正十年(1732)前,布特哈八旗下辖佐领增至108员。乾隆十五年(1750)又恢复到97佐[11]。光绪十年(1884),减至佐领92员[12]148。 布特哈八旗的编设参照了八旗组织范式,但与满洲八旗又有明显的差别。首先,它是按照“于伊等原居地址各族部不使分离”并便于管束的原则进行编设。在旗制的外壳下仍保存了鄂伦春等族传统的血缘组织(族)与地缘组织(部),各旗佐也未划一建制,依然“照旧例,每旗设四佐领以至十一佐领,每佐领编壮丁五十余名以至八十名不等”[13]《月折》雍正十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召尔亥奏,220;再者,布特哈八旗壮丁“无问官兵散户,岁纳貂皮一张”,狩猎生产的职能使它必须保持较松散的组织机构,然而比起先前的索伦牛录来,其军事职能毕竟大大加强。这样,被编入布特哈八旗的鄂伦春人,逐渐融入满洲共同体之中。 光绪八年(1882)兴安城总管设置前,鄂伦春马军6佐、步军3佐等事务均由布特哈八旗及总管衙门管理。兴安城总管衙门设置后,将鄂伦春事务划归其管辖。 三、鄂伦春单独编 旗鄂伦春人分为摩凌阿(或墨凌河)和雅发罕鄂伦春两部分。“摩凌阿”为“马上”、“使马”或“骑马”之意。因此,“摩凌阿鄂伦春”意为“骑马的鄂伦春”、“使马鄂伦春”。“雅发罕”是“步行”、“步下”的意思,因此“雅发罕鄂伦春”,意为“步行的鄂伦春”。“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兵者,谓之摩凌阿俄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谓之雅发罕俄伦春。”[4]卷2,151可见前者即是编入旗籍披甲的鄂伦春人,而后者则是散居山野以纳貂为役的鄂伦春猎户。 这两部分鄂伦春人虽名称不同,但在实质上都是隶属于布特哈总管衙门及布特哈八旗管辖下的“打牲丁”,他们有向清王朝进贡貂皮的共同义务。所不同的是,摩凌阿鄂伦春被编入八旗“充官兵者”[2]卷11,513享受八旗官兵待遇,平时交纳貂皮,每年春秋集中操演,遇有战事从军出征,如“摩凌阿俄伦春阿穆勒塔,公海兰察义儿也。生而丑怪多力,马逸,步追之,掣尾则马不前……后征川楚,以功授总管,加副都统衔。”[8]卷7,75并与索伦、达斡尔杂居,一体当差,各安耕凿。而“弋猎山薮,仅供纳貂役”[2]卷11,513的雅发罕鄂伦春则散居各地,未编入旗籍而专事狩猎,只按年进贡貂皮,以纳貂代役,向不当差,亦不食饷。 (一)路佐制(旗路制)编旗方式 有清一代,清政府考虑到鄂伦春氏族组织及多沿江河而居的特点,对鄂伦春实行路佐制进行管理。按活动区域将其分设库玛尔、毕拉尔、多普库尔河、阿里河、托河五路。库玛尔、毕拉尔二路各设佐领、骁骑校、委官若干员管理,而多普库尔河、阿里河、托河三路只设委官若干员,归正红、镶白、正蓝三旗佐领兼管。五路鄂伦春人由布特哈总管直接管理。 同治年间,据黑龙江将军文绪奏称: “查俄伦春一带牲丁,久居山内,二百年来,未濡教化,几同野人,……筹计久远,非编旗设官,列城置戍不可。该牲丁枪法极准,人亦勇鸷,性与索伦相近,同为国家赤子,本无贵贱之分,及时收辑,足期强兵固边之效。臣曾饬派查操协领,会同布特哈总管入山,宣布皇恩,该牲丁感激流涕,愿即归伍当差,以免谙达欺凌。拟请就原挑千名,分设佐领管辖,月给饷银一两,岁贡貂皮一张,设副都统衔总管一员,总理其事。”[14]卷2,建置,33-34 编入八旗的鄂伦春人,最初统归布特哈总管衙门管辖,在其下以嫩江为界,分东、西两部:嫩江以东为东布特哈,以西为西布特哈。东布特哈之下有毕拉尔路,下设2佐。西布特哈之下设4路6佐,即库玛尔路,下设3佐;阿里河路,下设1佐;多普库尔河路,下设1佐;托河路,下设1佐。总计“五路八佐”。布特哈总管衙门派5名官员,分别予以管理。未入旗之“雅发罕俄伦春有布特哈官员五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人先期毕来,奉命维谨,过此则深居不可踪迹矣。”[4]卷2,151 一路就是原来的一个部落,或相当于一个部落的范围。每路有一个或几个佐。佐是集行政、军事、司法和生产为一体的基层权力机构。清统治者将鄂伦春划分为5路8佐后,每佐都有2个以上氏族,一般大约有50至100户左右,人口多少不等。小佐有四五十户,一二百人;大佐有百余户,二三百人。 佐是一个基层的行政机构,是贯彻执行统治意志的工具,专门负责征收贡赋、训练兵丁、摊派徭役、处理纠纷、统计户口等事务[15]。每佐设佐领1人,为全佐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其下还设有骁骑校1人,领催3人作为助手。佐领大都由人口较多的氏族中产生,然后由清政府任命,即成为政府地方官员而行使职权。佐领一经任命,基本上为终身制。掌握佐内军事、行政、司法大权,并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命令[3]40。鄂伦春官员一般无固定办公地点,多在家里办公。有事即办,无事则上山打猎。披甲从全佐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男性中挑选,平时在家狩猎,战时奉调出征。 鄂伦春人的这种“路佐制”行政管理制度,是清政府在保留其原有氏族部落组织的情况下实行的,原有的氏族部落组织并没有被打乱。因此,在鄂伦春族地区出现了路佐制和“穆昆”制并存的局面。按鄂伦春人的解释,“穆昆”有“在兄弟内部”的意思,或指“同姓人”之意,实际上就是同一父系血统人们的共同体[16]。“穆昆达”由本氏族成员民主推选产生,可以管理本佐以外的氏族成员。佐领则由清政府任命,仅管理本佐内人员。从行政角度来讲,佐领可以领导本佐内的穆昆达;从氏族角度来讲,穆昆达有权教训本氏族内的佐领。最初,二者是相互交叉存在的,但随着社会发展,佐领权力越来越大,原来氏族大会及穆昆达掌握的司法权逐渐被佐领所取代。穆昆制度实际上逐渐消亡[3]41。 (二)同治、光绪朝编旗及管理 同治十年(1871),“将军特普钦公奏收于内兴安岭内外,分为五路,以备调用”[14]卷2,建置,33。将雅发罕鄂伦春收编。“光绪元年,将军丰绅公奏挑枪队五百人,每岁三月间,调集内兴安岭旺山一带,操演四十日,犒赏布匹、银两遣归。六年将军定安公奏,增挑枪队五百人,合计千人,每岁由将军特派协领一员,会同布特哈总管届期查操。”[14]33 由于鄂伦春牲丁“向归布特哈总管辖治,所捕貂皮,辄为谙达诸人,以微物易去,肆意欺凌,不啻奴畜……受制甚苦”[14]33,引起了鄂伦春人的普遍不满和反抗。光绪八年(1882),清政府为缓和矛盾,规定统治鄂伦春人200余年的布特哈总管衙门不再管辖鄂伦春事务,在太平湾设兴安城总管衙门以专管雅发罕鄂伦春事务,并规定: “所有雅发罕牲丁,生长山野,原分五路行走。今添设佐领,永远管辖,自应就各路人丁内编设八旗,俾其人、地相识,易于约束。查:库玛尔一路,人丁较多,原设佐领三员;今拟添设佐领五员,共八员,编为左翼厢黄、正白、厢白、正蓝四旗;毕拉尔、阿里河、托河、多普库尔河等四路,原有佐领四员,今拟添佐领四员,共八员,编为右翼正黄、正红、厢红、厢蓝四旗。……所有奏添:加副都统衔总管一员专司掌印,鄂伦春总管一员副之,同体办事,……副管四员,各管二旗;佐领十六员,骁骑校十六员,各办一佐领下之事。”[12]35 兴安城总管由齐齐哈尔满洲协领内拣补,副总管以下则由其打牲头目担任[14]卷3,职官,50。“历年原有应交貂皮牲丁六百名。今撤出布特哈管辖,改为正兵一千名”,亦将“布特哈索伦、达呼尔、墨凌阿鄂伦春旧有额丁内不食饷牲丁四百名裁撤,改为正兵,归入新设兴安城管辖。”[12]36,128 光绪二十年(1894),为加强对鄂伦春人的管辖,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等奏: “收笼鄂伦春牲丁,酌拟章程,变通办理。查此项牲丁,言语与旗丁罕通,生业与边氓互异,茹毛饮血,习惯山居。若强其编旗入操,煖衣火食,势必患痘,畏避匿迹,终属无济,欲求尽善,惟有就地处置,顺情抚绥。拟请于黑龙江、墨尔根、呼伦贝尔等处副都统衙门,各添协领一员,并将布特哈总管改为副都统,亦添协领一员,专理抚绥鄂伦春事宜。其五路原设十六佐各官及额兵千名,拨归新添协领分管,暂缓迁居,仍令互市,使与各城旗丁相亲相染,将来随时陆续归伍。……布特哈地方重要,拟请改设员缺,以资坐镇,计五协领、十四副管、九十六佐领,统辖于副都统,仍归将军节制。”[17]卷333,光绪二十年正月辛丑 清政府即依据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的奏请,裁撤了兴安城总管衙门,将鄂伦春事务改由黑龙江、墨尔根、呼伦贝尔三城副都统来管辖,将5路改为4路(阿里河、多普库尔河合为一路)[9]前言页1,其中黑龙江城副都统设在瑷珲,下辖库玛尔、毕拉尔2路。虽然名义上隶属于八旗,但旗下人丁仍以贡纳貂皮为主业。 光绪二十六年(1900),各路又增设了协领衙门,即协领公署,并设协领一员。库玛尔路协领公署设于瑷珲,毕拉尔路设于车陆。三十二年(1906),库玛尔路协领公署由瑷珲迁至霍尔门沁,毕拉尔路协领公署及协领办事处迁至逊河[3]41-42。 鄂伦春编旗之际,正值清政府内忧外患频仍之际,因而编旗效果并不太好,“相沿既久,有名无实,鄂伦春不知管理为何人,管理者亦不问鄂伦春之行动。此族穷守荒山,以皮易物,所需食用概恃俄商供给,因亦受俄人管理,今之入俄籍者已不少矣。”[2]卷11,514但是通过路佐制度,清政府毕竟对鄂伦春族,特别是对雅发罕鄂伦春也实现了编旗设佐,加强了管理。但相对其他部族而言,鄂伦春族入旗较晚,融合也不彻底。大部分散居黑龙江沿岸,后成为鄂伦春民族共同体的成员,而原来被称作“奇勒尔人”和“满珲人”的这部分鄂伦春人,有的融入“满洲”、赫哲等民族之中;有的移居到汤旺河流域,后融于“满洲”、汉族之中。 注释:① 参见陈鹏《清代东北地区库雅喇“新满洲”形成初探》(《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陈鹏《清代前期东北地区赫哲“新满洲”形成初探》(《史学集刊》2007年第6期),笔者在文中对“新满洲”已有详细阐述。 ② 《清圣祖实录》卷149,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壬戌条记载:“归顺奇勒尔、飞牙喀、库耶、鄂伦春四处头目进贡,赏赉如例。” ③冯君实《鄂伦春族探源》(《吉林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鄂伦春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孙秀仁等《室韦史研究》(《北方文物》杂志社1985年版)等持室韦说;《满族简史》编写组(中华书局1979年版)、孙进己《东北民族源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持肃慎说;索斯诺夫斯基《鲜卑———鄂温克》持鲜卑说。 ④“阿巴”是清政府在布特哈地区按照地域划分的地方行政单位,包括若干不同氏族的鄂温克(包括部分鄂伦春人)部落,其范围在所谓八围鄂温克之地。 参考文献: [1]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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