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王朝对东北地区的统辖管理明显区别于关内各省及其他边疆地区。这主要与其在政治上作为王朝的兴发之地、经济上作为满洲贵族的养生地、文化上作为保持满族传统的根据地、地理位置上作为边塞重地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而形成了以八旗统辖为主,兼具旗、民分治、八旗统辖下的旗、民分治及以八旗城守制等因地制宜的多元化的统辖与管理体制。 关键词:清代;东北地区;统辖;管理体制 中国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辖管理体制一般与内地的管理体制往往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一点清王朝体现得十分明显。清王朝入关后的东北地区,在统辖与管理体制上与内地各省存在着显著差异。东北地区作为清朝统治者的“龙兴之地”,政治上地位特殊;地处边疆,战略地位重要;民族众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故清政府对东北地区采取了以军事统辖为主的、同时兼具地方、民族特色的多元管理方式,这不仅体现了少数民族王朝的“固本”理念,也反映了清王朝对边疆地区的基本管理策略。 一 清朝对东北地区的统辖与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清朝统治者以满洲为根本,旗民有别,旗民分治的统治方略。它的形成与满族统治集团所处的历史背景及民族心理密切相关。 (一)清初之形势顺 治元年(1644),即使在清军不断取得军事胜利的情况下,作为少数民族的清朝统治集团,对于入主中原还是退守辽东的分歧仍然是很明显的。以摄政王多尔衮为代表的少数实权派主张进军中原,以君临天下,他向皇帝上奏,陈言迁都之重要,“燕京势居形胜,乃自古兴王之地,有明建都之所。今既蒙天畀,皇上迁都于此,以定天下,则宅中图治,宇内朝宗,无不通达,可以赐四方和恒之福。”[1][卷5,顺治元年六月丁卯]顺治皇帝也表示“顺众志,迁都于燕,以抚天畀之民,以建亿万年不拔之业。”[1][卷6,顺治元年六月癸巳]遂于顺治元年(1644)丁巳日从沈阳启程迁都,“分命何洛会等统兵镇守盛京等处,以正黄旗内大臣何洛会为盛京总管”[1][卷7,顺治元年八月丁巳]。以英王阿济格为代表的多数贵族主张退守辽东,对辽沈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治理,继续完善辽东地区的割据政权。 这两种意见在当时颇具代表性,至少满族的部分守旧贵族在心理上还没有进取中原统治全国的足够准备。清朝定鼎北京后,因为清朝统治者刚刚移师关内,以图大业,立足未稳,在当时的情况下,胜可以统一全国,败可以退居辽沈,这是一种十分现实的意图与打算,能否在中原站稳脚跟还难以预料,辽沈地区作为满洲贵族战略后方的地位不言而喻。所以,有学者将盛京称之为“留根型陪都”[2][p.13]。 (二)满族之心理 从少数民族心理的角度看,当时的满洲贵族并不情愿入关。一方面八旗官兵是以游牧为主业的少数民族,入关就意味着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改变以往的生活方式,所谓故土难离;另一方面,与往日入关主要以抢掠为目的的战争不同,此次进关不再是俘掠战争,而是入主中原。进入山海关时,摄政王多尔衮就传谕此行之目的:“曩者三次往征明朝,俱俘掠而行。今者大举,不似前番。蒙天眷佑,要当定国安民,以希大业”。并阐明了对关内城池及人民的基本政策,“入边之日,凡有归顺城池,不行杀害,除剃头而外,秋毫无犯。其乡屯散居人民,亦不许妄加杀害。不许擅掠为奴,不许跣剥衣服,不许拆毁房舍,不许妄取民间器用。其攻取之城,法不可赦者杀之,可以为俘者,留养为奴”。对所获财物也一改往日分配之策,规定:“其中一应财货,总收公用。其城屯不论攻取投顺,房舍俱不许焚烧”。并强调这一政策的严肃性:“犯此令者,杀一儆众。”[3][p.2841]如此一来,不仅要改变劫掠成性的战争习惯,也不愿接受严明军纪之约束,最重要的是从此割断了八旗官兵依靠战争掠夺财富这一重要经济来源。林起龙在顺治十一年(1654)的《更定八旗兵制疏》中曾明确指出:“臣闻兵在盛京,无饷而富。”[4][卷8] 因清兵的前几番掳掠征战,则此次刚入北京城,便谣言四起,所谓“东兵俱来,放抢三日,尽杀老壮,止存孩赤”、“八月屠民”等语。多尔衮传谕辟谣,声明:“燕京乃定鼎之地”,“今皇上携将士家口,不下亿万,与之俱来者何故?为安燕京军民也”,“为统一大业也”。[5][卷8]多尔衮还曾说:“今本朝定鼎北京,天下罹难军民,皆吾赤子,出之水火皆安全之。”[6][卷8]俨然以天下共主的身份晓谕天下。清统治者为了辟谣,安定民心,毅然决定迁都,甚至不惜焚毁辽东的许多满族村庄,“以杜绝士兵返回家乡的一切希望。”[7][卷5]据朝鲜使臣李基祚的报告,“沈阳农民,皆令移居北京,自关内至广宁十余日程,男女扶携,车毂相击”[8][p.3756],足可以见得当时许多满族人并不情愿迁徙北京,只是出于清廷之命令不得已而为之。 满族人自古就生存在东北这块土地上,对家乡的眷恋之情难以名状。加之其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因此在心理上对汉族的防范便不可或缺,不用说清朝入关之初,即便到了清朝的鼎盛时期,这种防范意识仍然有增无减。清代对东北地区的封禁政策便是明证,正如有学者所说:“清人自以为异族入主中原,猜忌之心未泯,轸域之见时存,歧视汉人,以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故欲保留发祥之地,勿使汉人侵入。则一旦中原有事,可以退守,不致蹈元人覆辙。此种疑忌心理之存在,实封锁东北政策之由来也。”[9] 在某种意义上说,满族统治者对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华夏文化体悟越深,这种民族猜忌的心理就越被强化。因为儒家文化一直持有此种华夷观念,即《礼记•礼运》中所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如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所说:“天下之大防二,华夏夷狄也,君子小人也……君子小人所生异种,异种者其质异也,质异而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也,乃于其中自有巧拙焉,所有殊方而不可乱……夷狄之于华夏,所生异地。其地异其气异矣,气异则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焉”,他甚至提出“戎狄者欺之而不为不信,杀之而不为不仁,夺之而不为不义”的极端主张。曾静在其所撰《新知录》中也说道:“天生人物理一殊分,中土得正,而阴阳合德者为人,四塞倾险而邪僻者为夷狄,夷狄之为禽兽”[10][p.287]。夷夏殊分之观念可谓表达得淋漓尽致,也因曾静案引发了一场关于夷狄之辩的思想史上的大辩论。这种观念同样被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吸收并强化,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满族,因为有元朝的教训,因此保留满洲根本的观念就会更加强烈。徐雍舜先生的分析十分透彻:“东三省为满族发祥策源地,故当有清初叶,旗民一惑于戕伤龙脉之说,再怵于捣袭巢穴之危,视汉人移植东省,悬为厉禁。”[11][p.312] 民族间猜忌心理,是清政府力行封禁以保持根本的深层文化原因。清政府为了保持东北地区的满族风习,不仅禁止流民进入东北地区,而且对汉人犯罪发遣东北的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将流人改发其他边疆地区。乾隆四十一年(1776)十二月,乾隆皇帝发出上逾,禁止流民入境开垦田土:“盛京、吉林为本朝龙兴之地,若听流民杂处,殊于满洲风俗攸关,但承平日久,盛京地方与山东、直隶接壤,流民渐集,若一旦驱逐,必致各失生计,是以设立州县管理。至吉林,原不与汉地相接,不便令民居住。今闻流寓渐多,著传谕傅森,查明办理,并永行禁止流民,毋许入境。”[12][卷1023] 为纯洁东北地区的满族的纯朴民风,乾隆元年曾下谕旨,禁止流人流放东北:“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拉等处地方,若概将犯人发遣,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处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朕意嗣后满洲有犯法应发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拨于各省烟瘴地方。”[13][卷744] 东北地区作为清王朝“根本”的地位,决定了其必然实行相异于内地的统辖与管理制度。 二 将盛京作为陪都,有着明确的理由:盛京地区为满族统治者的根据地,是“八旗”兵民的故乡和兵员补充地;地理位置为京畿门户,也是濒临朝鲜、蒙古及俄国的边塞重地;亦为清朝祖陵之地;清朝皇家及贵族的生息之地[14][p.15-16]。由此观之,盛京之重要可见一斑①。盛京地区的统辖与管理体制与吉林、黑龙江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以八旗统辖为基础,但是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将军(八旗)与府尹(州县)并存的旗、民分治的双轨体制;第二,盛京将军、奉天府尹双轨体制又与陪都的盛京五部、盛京内务府等皇室直属机构并存,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织;第三,盛京地区的民治系统———府厅州县在东北地区是最完备的。 (一)盛京将军统辖系统 清初,以盛京统辖东北,从顺治元年(1644)设盛京啊立哈大(Aliha da),顺治十年(1653)设奉天府尹,顺治十五年(1658)始设盛京三部侍郎,经过十五年的摸索,才逐步确立起这一特殊地区此后延续二百余年的地方管理制度。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看,实行地方最高军政首长盛京将军与陪都———盛京五部侍郎的双重统辖体系;从地方管理结构角度看,则实行盛京将军为首的八旗驻防统辖与奉天府尹为首的地方州县管理民政的双重管理体制。 清朝迁都北京以后,于顺治元年(1644)八月,设盛京总管统辖整个东北,次年闰六月,确定了盛京的陪都地位。盛京总管为二品官[5][卷8](与梅勒章京同)。设置总管统治地方,显然是一种临时的军事管制措施,因为当时关内重镇也设置总管。顺治三年,盛京总管改称盛京昂帮章京,正式铸发“盛京总管印”[5][卷26],这也恰好印证了盛京总管的临时性质,昂帮章京为一品官,说明盛京将军的地位升了一格。康熙元年(1662),盛京总管改称将军,称为“镇守辽东等处将军”,康熙四年改称“奉天将军”,乾隆十二年(1747)又改称盛京将军。顺治十年(1653)宁古塔从盛京析出独立设治后,盛京将军所辖区域缩小为:“东至朝鲜,西至山海关,南至大海,北至吉林界、蒙古部落”[15][卷1]。 盛京将军衙门,是盛京地区旗人的最高军政机构。盛京将军的办事机构为户、礼、刑、工、兵五司,具体处理盛京地区旗人一切有关事务,直接对盛京将军负责,并配合盛京五部侍郎处理有关事宜,向盛京五部进行汇报请示、关领钱粮及财物。盛京将军的职责是:“镇抚留都,安辑旗民,董率文武。凡军师戍卒、田庄粮糈之籍,疆域之广轮,关梁之要隘,咸周知其数,以时简稽而修饬之”[16][卷36]。盛京将军统辖本城驻防官兵及分驻城守尉、防守尉等武官系统。盛京将军的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将军与副都统为第一个层次。盛京将军下设副都统,初设两员,后增至三员,各管一片。雍正四年(1726)以前,由驻于盛京的将军和两名副都统直接统辖全区十三城八旗。因为盛京的重要地位,加之十三城之间相距甚远,于是从雍正五年(1727)改为各副都统分区就近管理各城。原盛京副都统一员移驻锦州,分管辽河以西地区;增设熊岳副都统一员,分管鸭绿江至辽东半岛地区;原盛京副都统分管牛庄以北至开原、铁岭地区。 隶属于副都统各城城守尉、防守尉、防御等组成第二个层次。各城城守尉、防守尉、防御等由盛京地区的三个副都统分辖,如盛京副都统统辖兴京、辽阳、开原等三城城守尉。除此以外,副都统还管辖当地驻防八旗。 由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就近管理的边门驻防和分汛防地等构成将军管辖的第三个层次。如明水堂等西部十边门驻防,分别由锦州副都统、义州城守尉、广宁防守尉、开原城守尉就近监管。 由上观之,盛京将军体系是一种八旗军事管理体制。八旗制是以旗统兵、以旗统民,兵民与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八旗分为京旗和驻防两部分,是清朝赖以统治全国的支柱。东北的驻防八旗在全国各地驻防中居于首位。东北八旗驻防的特点是“以城为纲,路及边门属之”[17][卷8,旗务]。八旗驻防的城堡,作为镇守各地方的中心据点,“自将军以下,最重要者则设副都统驻扎,次则设城守(尉)驻防,次则协领、骁骑校驻防。盖城守尉隶副都统,协领、佐领隶城守尉,骁骑校等官复隶协领、佐领,而皆隶于将军。”[18][卷51]这样,通过将军、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防御等组成一个层级分明的军事管理体系②,对各城、各边门以及分汛防地的军事系统进行有效的统辖。 盛京地区的八旗专城官员“不似各省但管兵丁”,因为“边界辽阔,内有盛京户部官庄、王公部头庄院,屯丁、旗、民人等杂处,时有争讼案件”,这是需要八旗官员处理的。此外,牛庄、盖州因“地临海口,船务尤繁”,凤凰城守尉则监管中江税务;辽西地区的八路分汛防,及法库、彰武台、松岭子、九关台等边门,均“承办地方事件”[19][卷310,乾隆十三年三月丙戌]。养息牧厂总管、大凌河牧厂总管也于乾隆十五年(1750)划归盛京将军管理,盛京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包衣原设佐领,但是从乾隆十七年始“设一总管内务府大臣专辖”[19][卷457,乾隆十七年正月庚辰],并由盛京将军兼管。这样,盛京将军的职责不断扩大。 (二)盛京五部陪都系统 东北地区,盛京的特殊地位不仅为“边陲要地,为九边重镇之首”[20][卷434],还在于它的陪都地位。顺治十五年(1658)设盛京户部、礼部和工部,康熙元年(1662)设盛京刑部[5][卷120],康熙三十年(1691)设盛京兵部[21][卷7]。与中央六部相比,只是少了一个吏部,“未设吏部者,以其地官员无多,仍由京中铨选,故不备”[22][卷4]。盛京五部侍郎,是以盛京作为陪都而设置的留守官员。盛京五部直接隶属于中央,并不受辖于盛京将军。但是盛京五部却与盛京将军衙门的五司在职能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盛京将军衙门工司所需的工价银及某些物料,例须向盛京工部领取,而工司所征收的木税、煤窑税则需缴送盛京工部。虽然盛京五部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皇室在盛京地区的各种事物,但同时也承担着部分地方事物,清前期主要负责地方八旗的钱粮、器物、刑讼、教育、宗教等事宜,清后期则成为地方州县的最高管理机构。 (三)奉天府尹及其民治系统 由于清朝是以满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政权,故满族统治者尽管口头上讲“不分满、汉,一视同仁”,实际上推行的却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分治政策,就前者而言,主要体现在用人上,特别是省一级的督抚人选。据清人统计,自顺治四年(1647)至雍正十三年(1735)近百年间,八旗成员任总督者307人,任巡抚者463人,其中汉军十居七,满洲十居三,蒙古仅2人。[23][卷3]而且这里的汉军主要是指那些东北地区早已满化的辽东汉人。[24][p.28] 而在清王朝的发祥地———盛京地区,清朝统治者推行的是民族隔离、分区而治的政策。清政府不仅“插柳为边,以界蒙古”,而且要人为改变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旗、民杂处状态,实行隔离政策,不准汉人居住在城内或关厢,而是要求汉人搬到城外关厢内,择处安插,在农村也要求旗、民各自为屯。旗、民的土地界限更是清楚,“旗、民地亩分立界限”,“不许旗人、民人相互垦种”[21][卷141],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庚寅]形成了旗、民二元化管理体制。 为了管理盛京地区的汉族民人,清政府在该地区率先设立了奉天府及其属下的州县民政系统。顺治十年(1653)设辽阳府,辖辽阳、海城二县,以管辖汉人民户。这是清政府在东北设置州府之始。顺治十四年(1657),废辽阳府,改设奉天府,并定为京府,与顺天府同,设府尹,下辖府、厅、州、县,奉天府为正三品衙门,与中央的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太常寺等衙门等级相同,比一般的从四品的府高三级,其地位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二京府所不同者,顺天府的兼尹由朝廷特简部院大臣充任,而奉天府的兼管府事大臣由盛京侍郎兼任,这说明它只是盛京将军辖区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域。[25][p.510] “向例盛京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尹兼理民事,原无统辖”。奉天府尹仿各省巡抚之制,即行巡抚职能,府尹掌一府之政令,关于裁判征税典礼学校之事,皆能及之[26][卷1,p.445]。从职能划分看,“盛京十四城旗人,皆统于将军,其民人则辖以府尹。”[27][卷74]奉天府主要掌管民人之事,而旗人之事悉归将军管辖,治事机构之“民署”与“旗属”有别,旗属“专理旗务,不与民事”[28][卷5],旗人与民人之间,田土区划明确,并各向旗、民两属缴纳赋税,互不相涉。旗、民争讼例由“民署”受理,但需“旗属”派员会审,若有歧义,申于上部,刑事决于盛京刑部,田土争讼决于盛京户部。旗、民分治体制一目了然。这种分治体制既减少了民族纷争、保护了满族在经济上的特权,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满族在政治上的特殊地位以及文化上的满族风习。实际上虽然“奉省旗人与民人错处,原无界址之分”[19][卷998,乾隆四十年十月乙巳],但是,清政府对于分治政策始终坚持不渝,迄至道光中叶,奉天府尹所辖共二府、四州、四厅、八县。 奉天府设府尹一人,满缺,秩正三品。奉天府尹仿照各省巡抚之职能,掌管盛京地方民人之事,同时兼管边外科尔沁一带民人,治以昌图府,其官署之考察升调、刑名判拟及钱粮奏销等事[27][卷74]。奉天府尹之佐贰官,设有府丞、治中,并辖驿巡道、理事通判及军粮同知等员。奉天府府丞,汉缺,秩正四品,掌理学务,兼提督学政,“掌盛京、吉林学校之政令”。[27][卷45]奉天府治中,汉缺,秩正五品,职掌钱粮、户婚及田土事宜。驿巡道为光绪二年(1876)裁撤治中后改设,汉缺,职掌巡察边防、督征税课、节制营伍,兼管驿站,并审转奉天府属刑名案件。理事通判一人,满缺,职掌词讼及礼仪诸事宜。军粮同知为光绪二年裁撤理事通判后改设,职掌旗人与民人之间的词讼事宜,并办理考试之事。奉天府属的内部机构主要是经历司,职掌收发文移诸事宜;司狱司掌管监狱、收押犯人及发遣事宜。此外,奉天府还下设奉天府学,设宗学、觉罗学、义学、儒学等处。 奉天府尹所属的府厅州县为盛京地区的民政系统,主要掌管该地区民人的钱粮、户婚、田土、税收、治安、词讼、驿站诸事宜。因盛京地区实行旗、民分治制度,其职责比较明确,主要在涉及到旗民案件以及田土争讼时才与盛京将军衙署及盛京五部的相关机构发生关系。因盛京地区为满族的根本重地,又有强大的将军军事系统和直属中央的盛京五部以及内务府等旗人管理机构,所以奉天府尹统领的民政系统在清前期与旗属系统比较并不占优势,只是到了清朝中后期,随着民人的不断增加,府厅州县地方政府不断增设的情况下,它的地位也逐渐提高。 三 吉林地区与盛京地区相同者,以八旗统辖为基本统治形式。但是该地区又与盛京地区的旗、民分治双轨体制不同,也与黑龙江地区实行的将军统辖下的单一八旗制不同,而是实行将军统一统辖下的旗、民分治体制。 (一)宁古塔设治 宁古塔是东北北部的军事重镇,后金时代就设有八旗驻防官。[18][卷20]清入关后由于沙俄不断侵扰,为加强北部边防,于顺治九年(1652)“命梅勒章京沙尔虎达、甲啦章京海塔、尼噶礼统官兵驻防宁古塔”[5][卷66],但仍属盛京昂邦章京管辖,次年,清廷又命沙尔虎达“为昂邦章京,镇守宁古塔地方”[5][卷75],自此,宁古塔地区从盛京析出,独立设治。康熙元年(1662)宁古塔昂邦章京改称“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21][卷101]。康熙十五年(1676)将军移治吉林乌拉城,又因松花江亦称乌拉江,所以,宁古塔将军也称乌拉将军[21][卷102]。乾隆十五年(1750)开始以吉林乌拉又名船厂,所以宁古塔将军又称船厂将军,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才将“吉林将军印信内汉书‘船厂’二字”,改为“‘吉林’并书清字”,此后官私文献一律称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将军。 宁古塔与吉林乌拉是东北北部的两个军事重镇,并先后为吉林将军的驻地。宁古塔昂邦章京初设时设治于宁古塔旧城(今黑龙江省海林之旧街),“城内仅三百家”[29][卷1]。康熙五年(1666)于旧城东南约50里筑新城(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城)。此地当时为边塞小城,人烟稀少,因此成为抵御沙俄入侵的前哨阵地。吉林将军移驻乌拉以后,以原吉林副都统移驻宁古塔,管辖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的广大地区。吉林乌拉为满语,意为沿江,因其“南倚松花江”[30][卷24],水陆交通便利,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而且这里是清政府在东北地区的造船、训练水军的重要基地,“治巨舰,练水师……遂为宁古重地”[31]。特别是吉林将军移驻这里以后便成为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吉林将军及其职掌 吉林将军,秩从一品,职掌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地方。管理边防、军政、旗务、民政、司法、财政一切事宜。统辖吉林城驻防及分防的副都统、总管、专城协领、边门防御等,是为吉林地方的最高军政首领。 吉林将军所辖与盛京、黑龙江将军所不同者,在于吉林将军不仅掌管八旗驻防事宜,同时管理一些特殊的地方,如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三姓,负责保护参山和森林;阿拉楚喀,负责给清朝宫廷采捕贡品而特设的机构打牲乌拉、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以噶珊组织为基础的各少数民族。吉林将军还负责管理吉林、长春、伯都讷直隶厅等管理民人事务的民政机构。这样,吉林将军辖下军事重镇多、管理汉族民人事务的直隶厅多、少数民族多,形成将军兼统旗、民的管理体系。 吉林将军衙门的主要办事机构为户、兵、刑、工四司。户司职掌粮仓、俸饷、官庄、比丁、粮价及各种财政收支;刑司负责管理刑犯、流人、赃银、旗民交涉及贼盗案件等事宜;工司负责公署、仓库、监狱、城池及庙宇的维护、修筑,修造船只,生产火药等事务;兵司负责官兵登册、驿站、军械、安插人犯、进贡以及地方文武官员的拣选报送等事务[32][卷5]。 (三)将军统辖下的多元管理体制 吉林将军下辖的副都统主要有宁古塔副都统(今黑龙江省宁安)、伯都讷副都统(今吉林省扶余县)、三姓副都统(今黑龙江省依兰县)、阿拉楚喀副都统(今黑龙江阿城),加上与吉林将军同城的副都统共五人。 三姓是边疆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吉林的边疆各族包括居住在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和库页岛辽阔地区的赫哲、废雅喀、奇勒尔、鄂伦春、恰克拉、库页人等“边民”。吉林边民因没有固定的族称(赫哲族除外),而只是以姓氏相区别,共分为56姓,即56个氏族部落。顺治初年对这些没有被编入“新满洲”的各少数民族实行编户管理的方式,即所谓的“边民计以户”,一年“每户纳貂皮一张”[33][卷28]。乾隆五年(1750)时“纳貂皮贡”的户数为2398户,清政府根据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作为定额以后不再增加。清初由宁古塔副都统直接管辖,雍正十年(1732)设三姓副都统以后,专辖库页岛上的居民,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起,吉林的“边民”均改由三姓副都统管辖。其管辖范围是:“三姓城南至窝集、梅佛亨二百九十里,与宁古塔接界;东二千一百里,有入乌苏里江之瑚叶河,从瑚尔穆河之入海之岳色河,与宁古塔接界;北至松花江南四里,北岸与黑龙江接界;西至玛延河口一千八百里,与阿拉楚喀接界”[34][乾隆十九年卷]。清政府对没有编入八旗的这些“边民”实行“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35][卷27]姓长,满语称哈拉达,乡长,满语称嘎山达。姓长、乡长的职责是办理贡貂、支应公差,如作向导、翻译等,调节民事纠纷,负责地方事务的日常管理。姓长、乡长的拣选首先要经过将军衙门派官员考核,呈报礼部,最后由皇帝任命。这种以血缘氏族及居住地为单位构成的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既有别于八旗制,也有别于州县制,成为吉林将军之下的独特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 阿拉楚喀是随着京旗移垦在松花江中游地区兴起的城镇,乾隆以后,承担着保护附近参山和森林的责任。打牲乌拉原直属于北京内务府,设总管进行管理,康熙十五年(1676)起,由吉林将军监管部分事务,“拣选官员、鳇鱼、东珠等事”及旗民交涉事件“归并吉林将军办理”[36][卷1]。伯都讷地区设副都统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因该地水陆交通便利,同时与蒙古相近,所以乾隆中叶以后,汉族居民急剧增加,狱讼纷繁,于是设伯都讷厅于伯都讷城③,由“该处副都统管辖,吉林将军统辖”。[37][p.5-6] 乾隆元年(1736)以前,吉林将军辖区因为民籍民户人口很少,所以旗属的管理活动也比较简单。清中叶以后,由于民户的增加,开始设置民治州县。雍正四年(1726)于吉林乌拉设永吉州(吉林市),于宁古塔设泰宁县(宁安),于伯都讷设长宁县(扶余),这是清政府在柳条边以北地区最早设置的管理民人的政府机构,但在行政上隶属于奉天府尹。 直到光绪初年,尽管移民不断涌入,清政府在吉林地区一直坚持单一的旗属管理体制,其变通的办法是在旗属内部进行分工,如委属主事办理旗民事件,司员办理居民及钱粮税务。嘉庆五年(1800),在蒙古郭尔罗斯前旗长春堡地方,设长春厅,嘉庆十五年(1810)设伯都讷厅,并划归吉林将军管辖。这些厅所管辖的地方恰恰是移民迁入最多的地区。理事厅具有双重性质,从职能上看,理事通判主要倾向于处理旗民之间的诉讼,又因其官员基本上是旗人,所以应算作旗属,而理事同知,从职能上看,又属于民属,或者可以称之为旗属中的民属,“同知衙门,专管地方刑钱及旗民交涉一切事务,该厅具行详呈本城副都统核转。”[38][p.5]三厅(包括永吉厅)的设置应该是吉林地区旗民分治的开始。吉林将军“统治军、民,绥徕边境,其政务较繁”,下设五员副都统“分守各地,以赞将军之治”[30][卷60],以直隶三厅掌管民人政务,通过噶珊制度管理少数民族,同时兼理皇室特殊机构打牲乌拉的部分事务、科尔沁蒙古民人事务,形成一种将军八旗统辖下的多元管理体制。 四 黑龙江将军所辖地域,是相继从盛京将军、宁古塔将军辖境分析出来的,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独立设治,是东北地区唯一以完全八旗体制进行统治管理的省份。 (一)黑龙江设治的原因及必要性 黑龙江将军衙门纯粹是出于抗击俄国势力的入侵,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需要而设置的。清政府为了阻止俄国人的侵扰,于顺治十年(1653)设治宁古塔,继而为了阻止俄国对黑龙江上游的入侵,于康熙十三年(1674),清政府将吉林水师营移驻黑龙江(旧瑷珲,今俄境海兰泡之北),并筑城以居[35][卷182],以阻止沙俄入侵者东窜,但是因为孤军远戍,粮饷难济,遂撤出。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拟在额苏里(今俄境谢尔盖耶夫卡稍南)建立木城,设置驿站,并准备“命将出师,永驻额苏里”,以达到“不许罗刹仍前恣意妄行”的目的。[21][卷111;卷112]但是考虑到额苏里地方每年霜早,无法解决官兵的粮饷问题,最后确定“在黑龙江(旧瑷珲)建城永戍”[21][卷112],并整备大炮船舰,设置驿站,派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率盛京、乌拉、宁古塔兵千余人筑黑龙江城。实际上从该年十一月,黑龙江就已经独立设治了,因为原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已经被称为“黑龙江将军萨布素”[21][卷113]了。 清政府原定戍驻黑龙江仅为“二年之业”,旋即变为永驻,并将黑龙江地区从宁古塔将军辖区分析出来,完全是出于加强北方边防的考虑,正如康熙皇帝后来所说:“黑龙江至为要地”,“曩者鄂罗斯渐次入犯,占据我打虎儿、索伦等处,扰害边疆,四十余年未经安辑。后备足兵食,永戍黑龙江以困逼之,鄂罗斯遂窘迫至极,乃屡次求和”,“若黑龙江我兵不行永戍,自松花江、黑龙江以外所居民人皆非吾有矣。”[21][卷113]黑龙江独立设治后逐渐“镇以重臣,屯以劲旅,以齐齐哈尔为省会,而墨尔根、黑龙江、呼伦贝尔、布特哈、呼兰五城隶之”[39][卷1]。康熙二十九年(1690),从吉林、宁古塔抽调25佐领满洲兵充实黑龙江,次年,将松花江、黑龙江接壤处之民令其披甲驻防。 黑龙江将军秩从一品,掌镇黑龙江等处地方,其主要职责是:“均齐政刑,修举武备”[40][卷117],还要绥徕部族,防戍边陲。将军衙门的主要办事机构是康熙三十八年(1699)所设户、兵、刑、工四司,其职能与吉林将军衙门四司相同。黑龙江将军的驻地先后为黑龙江城(瑷珲)、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和齐齐哈尔。黑龙江将军的统辖范围是:以齐齐哈尔为中心,东至海五千里,西至喀尔喀一千八百里,南至松花江八百里,北至俄罗斯界三千里[41][p.182]。 (二)以驻城为主的八旗统辖及管理方式 黑龙江地区地广人稀,气候寒冷,又属边塞,设治较晚,只是从康熙中叶起随着驻防八旗的配置,才陆续兴起了几个较大的城镇。因此黑龙江将军管辖地方主要以八旗驻防城池为主要特征。重要的城镇有:黑龙江城、墨尔根城、齐齐哈尔、呼兰城、布特哈与呼伦贝尔等。 黑龙江城(今黑龙江省爱辉南爱辉乡),即瑷珲,为康熙二十三年(1684)所建新瑷珲木城。[42][卷2]次年,“移将军衙署于江右新瑷珲地方,建衙署”[43][卷8]。再次年,黑龙江首任将军萨布素以此城为基地,与俄军对峙。康熙二十八年(1689)雅克萨之战后,“艾珲遂永为重镇”[41][方隅]。黑龙江将军移驻墨尔根城后,以副都统留驻瑷珲,该城额设协领四人,佐领二十六人(满洲十六、索伦达呼尔八、汉军二),防御八人(满洲),骁骑校二十六人(满洲十六、索伦达呼尔八、汉军二)。统辖八旗满洲、索伦达呼尔、汉军一千五百四十名。另外,黑龙江城还驻有水师营,设总管一人管辖。黑龙江城战略位置重要,它左枕龙江,右环兴安,有“东国屏藩,北门锁钥”之称。 墨尔根城位于嫩江中上游之间,因其北靠群山,南临沃野,江河襟带,为上下枢要之地,是黑龙江城通往内地的必经之路。康熙二十九年(1690)清政府根据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关于墨尔根“地处艾珲与卜魁(齐齐哈尔)两镇之间,首尾易制”[41][p.183]的奏请,遂将将军衙门及副都统移驻墨尔根,墨尔根驻防副都统一人,协领四人(内一人兼管水师营),佐领十七(索伦达呼呼十五,汉军二),防御八人(满洲),骁骑校十七人(索伦达乎尔十五,汉军二)。辖八旗索伦达呼尔、汉军兵一千名。内领催一百零二名,前锋十四名。水师营领催、水手四十五名。[44][p.319-320]齐齐哈尔,原为土著居民点,雅克萨战争期间为清军火器营驻地,也是战马饲养地。康熙三十年(1691)清政府拟在此筑城屯兵,但是考虑其在嫩江之西,驿站交通不便,遂改在与其相距十五里左右的嫩江东岸的卜魁筑城,次年建成,遂“移(原齐齐哈尔)站于(卜魁所建)城,城因站名,官文书皆称之”[42][卷1]。 齐齐哈尔为形胜之地,“巨野为襟,长江作带,近怀属国,远镇边羌,扼四达之要冲,为诸城之都会”[45][疆域形胜]。建城后,康熙三十一年(1692)选席北、卦尔察、达呼尔披甲一千,附丁二千,与满洲八旗兵,一同驻守齐齐哈尔,由副都统品级一员代统领,康熙三十七年(1698)正式设副都统,次年,以“墨尔根地瘠”为由,将军衙门移驻齐齐哈尔,自此成为黑龙江地区的重镇。 呼兰城,该地以河为名,在齐齐哈尔东南,毗连吉林省属各界。雍正十二年(1734)设城守尉一员,管理镇兵旗屯各事。光绪元年(1875)裁城守尉,改设副都统,[46][卷2,建置]辖协领一人,佐领、骁骑校各十二人,防御四人,统领八旗满洲、索伦达呼尔、汉军兵共五百名。呼兰城的兴起与防护参山、设立官庄有关。 以上四城,由各城副都统或城守尉统领,专职戍守,管辖地方。 布特哈城,布特哈本打牲部落总称,城名因之。康熙三十年(1691)设索伦达呼尔两总管,再设副都统衔总管一员,总辖两部。[46][卷2,建置]直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方设副都统一人驻防。[40][卷117]统辖协领五人,副总管十二人,佐领一百十二人(索伦五十八、达呼尔三十八、鄂伦春十六),骁骑校一百十二人(索伦、达呼尔、鄂伦春名额与佐领同)。 呼伦贝尔城,因池而得名,“其地有池,一曰呼伦,一曰贝尔,官军屯驻二池间,因以名地”。[42][卷1]雍正五年(1727)始置卡伦,[42][卷2,建置]派兵驻守,尝特遣京旗副都统等官出镇,三年一更。雍正十年清政府遣护军统领高第驻呼伦贝尔统其兵,[47][卷126]隶属理藩院。总管驻地,原勘址济拉嘛泰,因“霜降太早”,故“定于海拉尔”。[48][方隅沿革]乾隆八年(1743)额设副都统衔总管一员,同时从理藩院划归黑龙江将军管辖,光绪六年(1810)改设副都统一员。呼伦贝尔副都统统领的兵丁包括索伦、达翰尔、巴尔虎、厄鲁特共编成的五翼十七旗士兵及其家属。因呼伦贝尔地临俄罗斯,于是边界处设卡伦47处,官兵巡边“分作三班,三月一换”,并“每月仍派总管一员巡查”[19][卷242]。 以上布特哈与呼伦贝尔两城与前述四城驻防八旗不同,主要是在设佐编旗时基本保持了原有的部族组织结构;其佐领由总管、副总管管辖;并且官兵无俸或者半俸。[49][p.1386]在统一的八旗驻防制下,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 尽管黑龙江各地的统辖体制略有不同,但是在黑龙江将军的统辖下,各地基本上通过编佐设旗,实行军政合一的八旗管辖体制。如《黑龙江述略》所言:“黑龙江省,本边徼部落之区,自入版图以来,屯兵镇守,要以讲武为重”,其最大的特征为“不设民官,尤非盛京、吉林可比”[46][卷3,职官]。 (三)八旗制下的民人管理 清政府在黑龙江进行设治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抵御俄国人的进一步入侵。因此黑龙江地区采取了以屯兵筑城为主要方式的八旗管理方式。为了加强防御力量,康熙时期,对东北地区的边疆各族进行了五次编旗、三次迁徙,对未能进行编旗的“边民”通过噶珊制度进行管理,最终确定了东北八旗驻防的新格局。[50][p.116-118] 清前期,黑龙江地区没有设置管理民政的府州县政府机构,“盖自奉天,过开原,出威远堡,而郡县尽,外有七镇”[41][方隅]。对于少量的汉族居民,一般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管理。对各城的水手,将其编入水师营;将原三藩属下,编为台丁、站丁,并分别隶属于水师营总管和将军衙门兵司管理。第三种为被谴流人,被拨谴为奴者,由主人管理;被发谴当差的,按性质分别管理,“旗人本旗点卯,民人水师营点卯,而仍按期点卯于兵司”[42][卷6]。流人遇赦不归者,“例入官地安插”,隶属于将军衙门户司管理,但他们必须加入伯都讷民籍,然后可以定居,否则就被称之为“浮民”,境内是不准留居的。而伯都讷是吉林将军的管辖范围,因而在原则上黑龙江是没有民籍的。 总之,清代对东北地区的统辖方式主要为将军统领的八旗驻防制,这是清政府管辖东北地区的总特征。对民人的管理则三省有别,盛京地区为将军与奉天府尹的双轨制,吉林地区为将军统辖下的旗、民分治制,而黑龙江地区则实行单一的八旗管理制。东北地区的民治机构主要是府厅州县,它与汉族流民流入东北地区的流向直接相关,其流向大体呈现为从南向北的趋向。从时间上看,盛京地区设置较早,大多在顺康时期,而吉林和黑龙江两地区州县的大规模设置是在晚清实现的。此外,清政府对东北地区的旗地、官庄、税收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具有特色。 注释: ①中国历史上一级政区的直辖制度,一般设在首都、国内重要地区的城市和皇朝龙兴之地,数量从一个到五、六个不等。而且一般也与普通政区的名称不同,通常使用的名称有“京”、“都”、“府”等,同时多带有含有某种神圣意义,如“顺天”、“承天”、“盛京”等。 ②将军为旗兵的最高长官,从一品,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同。因驻守地方,被称为封疆大吏。都统也是从一品,官阶与将军同,但东北未设。副都统为正二品官,城守尉为正三品官,防守尉为正四品官。在东北的吉林和黑龙江还有专城协领,为从三品,如打牲乌拉城、五常堡、富克锦城、拉林城、双城堡等城堡专设。专城协领以外,还有一般协领,协领之下,还有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 ③清代,国家基层政权的主要形式是县,此外,还有州和厅。厅,本来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清代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多被派出分防,专管某一地方,其办事之处被称为厅。后来逐渐被固定为行政单位。它一般在不宜设置州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东北地区的州、厅基本上是按照这个原则设置的。 参考文献: [1] 清实录(世祖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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