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世纪中后期由于法国侵略越南而引起的中法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涉,是近代中法关系史上的重要一页。清政府内部对于这个既牵涉到传统宗藩关系又牵涉到近代中国与列强关系的越南问题的认识、态度及主张极为复杂。这些主张充满了矛盾和冲突,或着眼于近代国际政治和中西关系的实践,或溯源于传统、传统观念乃至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传统宗藩关系和中外关系的实践;或积极,或消极;或反映了中西体制的冲突,或体现了传统体制本身的矛盾。从这些纷纭复杂的主张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廷的处变策略。 关键词:越南/清廷/宗藩关系/处变策略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法国侵略越南而引起的中法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涉,是近代中法关系史上的重要一页。法国对越南的侵略及其对中国西南边疆的觊觎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40年代,法国军舰就到越南沿海挑衅,此后又陆续占领了交趾支那地区。起初,法国人注意到了清朝和越南阮朝之间的宗藩关系,看到“安南政府为法国的债务国,又为中国的属国”①,不少人主张法国在经略北圻、通商云南的行动中采取“兵不血刃而安享其成”的平和方式。②也有人认为,“我法国尤宜助其早开风气,守局外之分,以望其常有自立之权,不受北俄南英之侵逼,则我法人亦交相利益,东方商务可倍徙其利矣。”③在他们看来,法国应以谈判来“获得整个安南帝国的保护权,并成立一个较为自由、较为有利的通商制度”来达到“保证法国直接接近中国市场的目的。”④1874年3月,法国向越南施加压力,迫使越南签订第二次西贡条约。据约,越南国王的对外政策要“适应法国的对外政策。”⑤有西方学者认为这意味着越南已将“对中国的忠顺转移向法国。”⑥但事实上,条约签订之后,越南仍保持同清朝的封贡关系,越南缔约时也没有接受法国“保护”⑦。到了1875年,法国驻北京公使罗淑亚将此情通知清政府,要求清朝允许法国通商云南,从越南撤回清朝军队,禁止中国军民进入越境等⑧,在清朝政府面前俨然一副越南保护者的姿态,完全无视中越之间的传统关系。1879年6月,法国驻海防领事土尔克(Turque)进一步宣称:“法国必须占领东京……因为它是一个理想的军事基地,一旦欧洲各强国企图瓜分中国时,我们将是一些最先到中国腹地的人。”⑨至此,法国侵吞全越、通商滇粤的双重目的就注定了法越问题势必将成为中法问题。 本文所指称的“越南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本文旨在还原这一时期“越南问题”的来龙去脉与清廷内部的处变策略,从一个侧面呈现传统宗藩关系和近代中国与列强关系的复杂纠葛。 一、清政府对法国侵略越南的最初反应 如上述,法国侵占交趾支那的活动长达几十年,清政府不仅未予过问,甚至知情甚少。事实上,鸦片战争前中国(包括清朝)与邻近国家的关系主要是以朝贡为纽带维系的宗藩关系,处理对外关系的信条是“天子有道,守在四夷,王者不勤远略”⑩,“强国战兵,王者战义,帝者战德。”(11)明清两代,中国与越南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越南是中国的属国,中国在名义上有干预属国的权利、义务与惯例,但实际上又基本是维持既成局面和不干预政策。乾隆皇帝训诲广西边官时所言“固我边隅,示彼大义,毋轻动,毋喜功”(12)几乎成了有清一代处理中越关系的座右铭。而越南自身长期具有强烈的独立情绪,他们完全认识到宗藩关系形式上的等级性质,因法国的行动尚未最后威胁到它的存亡,所以其并未将法国侵略事入告清政府。 这种情况到同治光绪两朝之交有了转变,由于危及疆圉,清政府开始对法国侵略越南的局势表示关心。1873年(同治十二年)刘长佑指出:“……越南之患,法国为最,黎裔次之,白苗与黄崇英等似无足深虑。……臣窃谓黎裔为患,越南受之;法国为患,不仅越南受之。”(13)此时,对于法越之间的一些往来,如法越会剿各匪之议、同治十三年法越议和等事,尽管越南并未入告,清政府也是知情的。(14)1875年5月,当法国驻京公使罗淑亚将法越条约通知中国时,恭亲王在照覆中声明:“法越两国和约之副本谨收领矣,然约文中有承认越南为独立国之语,为中国所不解。越南自古为中国之属邦,故中国政府不能公认此条约。”(15)并指出云南不是对外开放省份,不能停靠外国商船,中国军队有义务入越援剿土匪等。 然而,此时清政府对法越条约无视中国的宗主权极为不满,但对越南问题的态度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越南照旧贡华。清政府出于中国对越南的传统政策,故示恩德以羁縻越南,不惜劳师糜饷应越之邀助其剿匪;对越南内政外交既不置之度外也不有意干涉,即便对越法之间的活动也未予过问,同时还担心若不援助,“越南不支,必借师于法人,以后为其所制,而两粤之外障益隳”(16),深恐越南倒向法方。另一方面是清政府与列强对抗信心不足而尽量避免冲突,不愿与法交恶。法国此时也对中越之间的交往采取了观望态度,使清政府对法国保护权的实质认识模糊。1875年9月18日,罗淑亚再次向总署抄送《法越通商章程》及其补充条款,公然提出越南的对外贸易及税务均归法国管理,清政府未予过问。同年10月,清将赵沃在剿匪时俘获7名法国炮匠,未及审明究竟是何来历,便将其送往河内(17),以示清朝无意失和。总之,清政府是尽量做到“既可纾越南之怨望,更可释法人之嫌疑。”(18)清政府没有承认1874年法越条约所指越南为独立国的新情况,其暧昧态度使法国人产生了某种误解,以为中国已默认由1874年条约造成的越南新格局,放弃了对越南的宗主权。(19) 二、对法宣战前清政府内部对“越南问题”的议论 探讨清政府对时局的应变,当首先考察清政府卷入“越南问题”前中国外交领域的变化。 19世纪60年代后,鉴于太平天国的震荡和英法联军攻占北京的耻辱,清政府内部的洋务派提出“自强”的口号,幻想能够中兴王朝,这也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外政策的一部分。一方面,清政府竭力避免与列强发生冲突,强调与列强保持和平;另一方面则认为建立自己的力量有助于维护这种和平。一些官员提出,应使“朝野内外以庚申之耻常悬目前”,以“持久之精神”,致力“自强”,以“待来日之角逐”(20)。在一些西方人看来,“对于中国当局来说,这种能力的恢复似乎是不可能的。”(21)然而,左宗棠奉命入疆,很快平定了阿古柏叛乱,恢复了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控制,这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在接下来的对俄交涉中,曾纪泽议改崇厚签订的《里瓦基亚条约》,收回伊犁九城,他自己也感到“吾华自翻改俄约之后,声威较前日增。”(22)对许多官员来说,“这一事件证明中国能有效地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抵抗外来侵略。”(23) 清政府中的一些人对国际形势的变化的认识,特别是周边藩属普遍受到侵略,边疆危机四伏,使他们不能不思索中国的出路。光绪五年(1879)三月,曾纪泽与日本驻英公使吴雅娜谈及高丽、琉球诸国时说道:“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主之权,息兵安民最善之法。……吾亚细亚诸国,大小相介,强弱相错,亦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则大者亦暗受其利,不可恃兵加以凌人也。”(24)旅欧不久的曾纪泽,表现出对当时欧洲那种表面安定的国际秩序的羡慕,并认为亚洲国家也应援引国际法建立这种秩序。同年五月,他在同万国公法会友土爱斯谈论万国公法时说:“公法不外情理两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甚相悖。至于中国之接待边徼小国朝贡之邦,则列圣深仁厚泽,乃有远过于公法所载者。西洋人询诸安南、琉球、高丽、暹罗、缅甸之人,自能知之。”(25)他认为,中国与周边小国那种建立在名分、道义基础上的封贡关系不但与万国公法不相悖,而且远过于公法所载,是维护国际和平的理想办法,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必要。 当然,其时中国的周边属国普遍受到侵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上国的荣誉,中国对属国问题的关心是普遍的,行动却又是无力的,70年代中日关于琉球问题的争执就是在朝廷上下的议论中不了了之,前述清政府对法国侵略越南的最初反应也是例证。由此,面对法国制造的“越南问题”,在与法交涉的过程中,清廷内部呈现出几种应对策略,表现在: 1.主和弃藩论 越南问题牵涉到中国与列强、中国与周边藩属双重关系,发表政论不能不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李鸿章说:“中法交涉动关全局,是以谋划之始断不可轻于言战。”(26)至于对法战争,李认为对中国有诸多不利,“各省海防,兵单饷匮,水师又未练成”(27),对于当时占上风的移师关外、出舰巡海以使法有所顾忌的主张,他认为:“我以虚声嚇之,彼未必即相震慑;我以重兵临之,则内地益情空虚,似非两全之策。”(28)而对于那些激烈言战的言论,他分析道:“一朝决裂,全局动摇。战而胜,则人才以磨砺而出,国势以奋发为强;战而不胜,则日后之要盟弥甚,各国之窥伺愈多,其贻患更不可言也。”(29)极力主张勿与法失和。 然而,当时中法“和好”只能以中国满足法国要求来实现,而这便意味着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与强邻划界分守,开放云南通商,所有这些都是清政府所不情愿的,而李鸿章认为这一切都是可许的。李列举了越南的种种“悖妄”之端,如道光二十九年越南总督(原书如此——笔者)阮登楷竟与上国妄云“邦交之礼”和逃避封贡之言;割南圻予法,亦未具报;同治十三年又私自与法立约,“乐为自主之国,不愿为中国统属”,以及后来种种“昧于趋向,首鼠两端”的行为。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因此,李说越南“今为法人所逼,始效秦庭之哭,求助上国……衡以大义,即使废置其君,灭绝其国,与汉之弃珠崖等耳。”(30)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对于西方列强不得不“曲体其情,俯就其议”(31),即便是不平等条约也不敢不遵守,这不免使中国的一些外交官在遇到中西体制冲突的事情上感到棘手。对于越南问题,早在光绪七年(1881年)李鸿章就表示担忧,“越南羸弱已甚,事事求助法人,既立有约据,恐非中国所能劝阻。”(32)光绪九年(1883年)五月李进一步指出:“西人公法,谓彼于所属藩邦,皆有大臣监守,中国于越南政事、外交,一切不问,但受朝贡而已,与泰西诸邦不同,强词夺理,似非笔舌所能遽争。”(33)因为1874年条约明示越南为自主之国,在这种情况下,申称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无疑是与该约相抵触的,而要改毁此约在当时是难以做到的。法越顺化条约之后,清廷上下态度大变,而李在给总署的一份函稿中更进一步提出暗含放弃对越南宗主权的主张,“西人公法,以两国订立条约为重。其年七月,法越新约虽由逼胁而成,然越南国王自为一国也。其君相既允行,各国无议其非者,岂中国所能代为改毁?今若声罪致讨,须为改毁此约,则必自量兵力能驱逐河内、西贡等处法人否。(据在津陪臣范慎、阮述等密称:陈、阮久阿附法人,甲戌约阮文祥主之,今新约陈亭肃主之,而阴受命于阮文祥。二人皆该王左右大臣,名为逼胁,实则诚顺,列强是从。)非办到以上两层,则法人不能屈从,约不能改毁,揆之目下中国人才兵饷,皆万万办不到者也。”(34) 曾国荃亦持类似观点,他在给刘长佑的信中说:“越南近事,据各地报称,越主张在议和。……以地势而论,关外最先吃重,人力、财力均难展字小之策,尽在高明洞鉴之中。”(35)接着在给岑毓英的信中说:“朝廷恩深字小,故无不保之屏藩,惜乎鞭长莫及,若其主不能自强,则又爱莫能助耳”(36),言语虽委婉,弃越之意甚明。后来,他致书李鸿章说:“执图越之说者,以为攻其必救,鄙意仍须视我力之所能攻不能攻,彼人之屑救不屑救。”(37)在他看来,中国自身既力有未逮,越南又朝秦暮楚,“下国”既不行“事大”之礼,“上国”即不屑“字小”之仁。 与这种弃越论相彼此的是代理粤督裕宽的不干预主张。光绪八年(1882)四月,他上呈了这样一道奏文:“……越南初与法人立约,其中条款所损实繁,此时换立约章,自必更多要挟。若中国预闻其事,势不得不代与法争,争之而不听,徒损威信,无益事机。(越人)初与法人立约,未尝请命于中国,今日虽未呼吁,并不患无词以拒之也。”(38)邵循正先生曾评论说:“裕宽之论于当时情势观察颇有独到之处,且言时人所不敢言者,尤为难得。”(39) 此外,滇抚唐炯以道光年间“英人无如我粤东,何乃以兵轮间阑入江南,致成虚耗”为鉴,认为“耗三省之力代越守土,在彼无丝毫之益,在我有邱山之损”,“出境兴师,甚非长策。”(40)这是从军事角度分析战守方略。四川总督丁宝桢对光绪八、九年清朝官员中的“略地”之说颇不以为然,“为略地之议者,不过谓得尺则尺、得寸则寸,拓之可以周边围,留之仍以界越南。立言似正,为谋似远,而不知其实有不可行者。如略法已侵各地,彼方据之于前,我即夺之于后,法国岂能甘心?如略其未侵之地,法必谓我袒护属国,并力相图。在越南且谓我乘彼之危,坐收厚利。徇定其地,而孤军虚悬,岂能久守?倘不旅钟而复失,徒损国威,于事无补。”(41)其意一是说就实力而论,中国与法争夺越南是不可行的;二是说中国真要与法国在越南一争高下,越南也会有微词,两面不讨好。主和派的弃越主张固然失于对越南与中国唇齿相依的利害关系的忽视,但他们的主张含有抛弃以往中国与属国之间徒具虚名的关系之意,着眼于当时中外交往的实际,还是有几分合理之处。 关于分界与通商云南,李鸿章也认为并不可怕,“即如滇境通商,他日果得人妥办,于国于民决无大损,可于各海口通商之事验之。法人既得越南,形格势阻,岂能遽入滇粤?但妥议约章,划界分守,当能永久相安,可于中俄之接壤之事验之。”(42) 必须指出,主和派的妥协主张也并不表明他们坐视国家的沉沦,他们同样有自强的企图,只是他们的思想有些与众不同。总理衙门大臣周家楣在与醇亲王议事时说:“此关(指主战——笔者)必不可轻动,轻动则力量一耗,将来即不能自强矣。”(43)当中法越南问题白热化,而中国又有朝鲜问题之后忧,李鸿章指出:“中国诚能先结此案,以其间暇,选将练兵,通商裕饷造船,内外同心,切实经理,何尝不可争雄于各国。”(44)这反映了主和派人士对中国自强之路的一种思考。在经济方面,李鸿章筹办的轮船招商局,七八十年代已初步显示出它的效益,与洋人争利,正说明他的主张并非完全欺世盗名。主和派的稳慎态度有时并非一意求和的消极主义。清军在越南山西溃败之后,李鸿章上奏朝廷“决计坚持,增军缮备,内外上下力肩危局,以济艰难。”(45)这在当时可是与张之洞力陈不可罢兵“同孚宸断”的。(46) 总之,不能说主和弃藩派没有看到越南问题的严重性,而是他们更加注意对中国自身兵备和中越关系的客观估计和看法。主和弃藩的主张实际上与清政府的自我虚弱感相暗合,因此对清政府决策的影响很大。 2.藩属实质化主张 与上述主和派弃藩主张相应的还有另一种积极干预的主张——将藩属实质化,主张备战求和,抵抗侵略,以达到保藩固边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曾纪泽和薛福成等。 曾纪泽对越南问题的严重性有较清楚的认识,“越南后隶藩服,为滇粤屏蔽,”若听任法国侵削,“则滇粤藩篱为他族所通处,后患不可胜言。”(47)这不仅关系到中国自身的国家安全,而且将影响及朝鲜,因此中国不能坐视不问,而应积极干预。这种积极的态度无疑与他们对中国自身力量的估计和对国际形势的认识有关。曾纪泽说:“吾华海防水师,渐有起色,如拨动数艘,移近南服,使敌人有所顾忌,或可不至于剥肤噬脐之悔。”(48)左宗棠也说:“江南水陆各军选练日久,兵力渐强,虽海外与战,难言遽有把握,但筹防固围,则尚力所能为”(49),并且感到中国的国家地位似乎有了提高。 法国虽也是西方强国,但较之英、俄、德等国尚为较弱的一个,曾纪泽身居海外,对此较为了解。普法战后,法国元气大伤,一时难以重振,国内各派政治势力的分歧较大。(50)曾纪泽向总署报告,以“法之财力,不能发兵二万人东行。”(51)在致李鸿章书中指出:“法之本国,朋党相竞,政出多门,非各党同心,断难成大功于数万里之外,而各党冰炭参商,绝少齐心之日”,“法人与西洋无一友邦,内顾多忧,则远谋易馁。”(52)曾纪泽虽然也知道西方帝国主义国家除了互相争夺的一面,还有互相勾结“协以谋我”的一面,但他所言也确实是当时法国国情的一个方面。因而在他看来,国际国内两方面都表明中法越南问题的交涉是中国自强的最好契机,“细考法人财力实非富裕,又与义、德两国不和,常怀内顾之忧。越国以鄙远,古人犹难之,况劳师于数万里之外,筹兵筹饷尤非易易。彼所据之西贡,仅一瘠区,若真与我失和,此地亦难久据。吾华近年海防兵力,兼御各国则不足,专御一法则有余。法之图越,若遣兵二万人东行,即须竭通国之全力。吾华未必一战遽能胜之也,一战不胜而能复振,则主客之劳逸,彼此悬殊,相持一载,法必告敝,而各国皆有戒心,中外强弱之机在此一举。”(53) 薛福成也持类似看法。他致书张佩纶,说“越南安危,视乎中国措注之得失,实为中外交涉一大关键。”(54)他还从中国自身形势的严峻分析了这一问题:“自琉球灭,而越南朝鲜相继多故,若再置之不理,则外藩尽削,而中土岂能独完?中国之必救越南,非为越南计,为中国之大局计也。”(55) 那么,如何把握好这个机会呢?薛福成就曾论述“中国不勤远略之误”(56)。他们认为中国的政策应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上,名义上的宗藩关系必须赋予实质性的内容。曾纪泽光绪七年(1881)十月二十四日致总署筹越事七条带有很明显的意向,其中前三条指出中国应控制越南的外交,使之适应于中国对法交涉的政策,第四条指出中国应在西洋各国面前显示对越的真正宗主权。(57)曾纪泽于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郭嵩焘的信中更清楚地说明这种做法及其意图,“法人阴怀吞并越南之心,阳借通商各国之举。毅然引以为己任,可以收越南之权,延各国之誉,而夺法人之口实。且猛虎临门,拒之不得,投一羊以斗众虎,未必策之中者。”(58)后几条暗含破坏法越条约、绝法人之借口的意图。这也说明具有旅欧经历的曾纪泽意图利用西洋国际法这个武器与法国进行外交上的斗争。 当李宝关于分界保护越南之议出笼后,曾纪泽在上李鸿章书中更明确地说出他的强化对越南的实际控制的主张,“仿驻藏之例,奏派驻越大臣,统劲旅以镇之。府县之官,仍用越人,我操黜陟之权,仍命越王颁以敕谕,整顿商人”;并准备如“异日法人废保护之名,据其所得而有之”时,“则我亦据所得而有之,人不能以我占属国之地而议我,盖知其势之不得已也,先扼险要以拒强邻,实目前之急务。虽不能悉防后患,然祸发亦当稍迟。”(59)因此,他在对法交涉中常有意将传统的宗主权解释为西方式的宗主权,极力强调中国作为宗主国的权利。 对李宝议和,薛福成也不是像清议官员及一些疆臣那样断议是非,而是认为分界保护之议是“中国盛衰强弱之机括所由分也”(60),但要切实经营,立约分界保护最宜详审,在外交与政治上与法切实角逐:“法人如不认越为中国属邦,我亦宜勿认法越之旧约也”,“法人宜以东京交还越南以符原议。”关于与法共同保护越南一节,中国应一如法国切实进行,遣使入越与闻国政,“彼时中国若意存省事,惮于遣使,则越南之事,中国仍不得与闻,将独任法使以把持,启其挟制侵占之渐,是以越南委之于法也。西洋于半主之国,无不遣使驻扎。……既欲保全越南,则循例之举实不可阙,”中国不应为向不过问属国内政、外交的成例所限,在红河以北我之保护区域宜驻兵巡防,“一旦撤师,示以未遑远略,又将居其狡谋。”在强调藩属实质化方面,薛福成比曾纪泽表现得更加积极,说得更加明确。 对于越南问题,他们较少空论上国的义务、宗主的虚名,也更加注意战略地区的控制。曾纪泽在致总署函中这样说:“红江通行轮舟,则云南十日可以至海口……吾华自据该江以便利,则由京师达滇,兼旬而已,于控制之道,裨益良多。否则,亦宜以力护助越南,保守该江,不使他国据以逼我。”(61)在这一点上,薛福成又比曾纪泽走得更远,他说,万一越南日就衰弱,终至为法所灭,则中国应划江而守,将三分之一的越地占为己有,“分此一隅,亦差免为各国所轻视。”(62)他的这番话不能说没有扩张领土之意,但这是迫于对法斗争、固我边圉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对既往中越关系反思的结果。实际上他关于越南问题的上策是越南能在中国的保护之下继续存在,以便如李宝所议,建立法南我北、共同保护的局面,分其一隅只不过是他的中策。(63)事实上,当时保全越南与固我疆圉既密切相连又相互冲突,权衡之下,他们更强调后者。 曾纪泽长期身居欧洲,留心于大国政治。因此,他还试图从欧洲政治的角度来解释越南问题。光绪八年(1882)三月二十三日,他与佛莱西讷会晤时说:“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的邻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中国愿与越南为邻,不愿与大国连界,与大国连界,恐生事端,两不相宜。查泰西各国立比利时、瑞士等国之意,皆为隔阂大国,以杜争端。越南界于中国地方与法国属地之间,其势相同,不可废之。”(64)这就不是谈论宗主权的问题,而是谈论大国之间、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关系问题,隐括缓冲地带之说,强调大国制衡。 曾、薛之论不再强调空洞的字小之仁,主张采取一切手段,提出藩属实质化、控制红河以北乃至分越一隅的主张,这无疑是对中国传统的对属国政策的一种修正,以适应近代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他们还带来了关于法国和西方的最新消息和知识,曾对当时的主战论发生了影响。如曾纪泽对法国内政外交困难的报告和欧洲政治的分析,使清议派据以认为法国为“强弩之末”,使彭玉麟等疆臣也懂得越南问题,“即以泰西之事论之,英国以并境争比利时,以印度而争阿富汗,即揆之万国公法,势不能坐视也。”(65)但总的说来,他们的思想主张在当时不过是凤毛麟角,未能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对清政府的影响极其有限。 通常人们说他们是有名的主战派,可是他们从来就不反对议和。在中法越南问题交涉初期,曾纪泽“并不一定主战,只是备战求和”(66),追求光荣的和平,用薛福成的话说是“以和为本,以作可战势为用”(67),说他们是主战派,他们自己可能也不会同意。光绪十年(1884)三月二十三日,曾纪泽在伦敦复李香严书中说:“法越一案……传闻异词,乃有李主和、曾主战之说。夫纪泽所谓备战者,特欲吾华实筹战备,示以形势,令彼族知难而退。……至于不欲启衅之心,未始不与合肥同也。”(68) 3.主战自强论 主战自强论主要出自疆臣,他们对越南问题的迫切性认识最为深刻。 光绪七年(1881)云贵总督刘长佑上疏说:“边省者,中国之门户;外藩者,中国之藩篱。藩篱陷则门户危,门户危则堂室震。越南为滇粤之唇齿……(法人)志吞全境。既得之后,必请立领事于蒙自等处,以攘山矿金锡之利,或取道川蜀以通江海,据列邦通商口岸之上游”。(69)刘坤一光绪六年(1880)十月二十八日上奏说:“盖外藩者,屏翰之义也,如高丽、越南、缅甸等国与我毗连,相为唇齿。所谓天下有道,守在四夷。”(70)当时朝野上下对越南问题形势的分析莫过于此。这种分析突出了中国干预越南问题的必要性,用张树声的话说:“多守越南尺寸之土,即增中国之卫,而阮藩凭借皇灵,或可不至遽夷宗社”。(71)他们一方面要保卫边疆安全,另一方面又想以皇朝圣灵来维持藩属的兴灭继绝,维系宗藩体制的存在。因此,他们主张滇粤各军守于域外,以任保藩固边的双重任务。 他们对越南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张反映出传统价值观对他们的影响,同时也可感到一点时代精神的影响。对越南,他们仍是从中国对属国的传统政策与惯例出发,主张要“蔚越藩乞救之心”,以便证明“圣朝始终字小之仁”。(72)以请缨赴艰著名的唐景崧就曾对李宝分界保护越南之议作出这样的分析:“越都顺化设在南圻,我既立保护之名,先委其都于度外,是显示中国专为边隅起见,未免孤属国之心。此不从在越也。”(73)他们也看到了中西体制的区别。广西巡抚倪文蔚说:“凡泰西各国于弱小之国交涉事件,辙举保护为名,实则政权归之自主,与吞并者无异。英之于印度凡其明证。我朝仁德如天,越藩等属仅于轮年职贡,以示臣服,其余地土政事,任藩自主,不更稟承。今越藩势难自立,睦邻除暴,胥仗天朝。”(74)在倪看来,宗藩传统体制是不容动摇的,光绪九年(1883)七月越南国王请求因陆路被法阻碍而改由海道入贡时,他请示朝廷“援成例以拒之”(75),因为越使贡华向由镇南关经广西北上。这可说是执着于传统封贡体制的一种极端态度。当顺化条约签订的消息传来,两广总督张树声大为震动,“若中国隐忍不发,则保护之实不至,即属邦之义果虚。缅甸制于英,暹罗攫于外,琉球灭于日本,中国均未能出一旅之师,昔之万国衣冠,奉我正朔者,仅余朝鲜与越南两国耳。”(76)有趣的是倪文蔚本于仁德为怀,对于越南与法国订立顺化条约却表现出理解,认为这是“不得以权以图存”之举。(77)张树声对于法国逼越和议,无视中国的态度与权利一意迳行所作出的反应也是极忠于上国对下国的义务以及在各国面前的威望,“是可忍,何以谢越人,是而不争,何以示各国。”(78)他们不仅在考虑保障国家安全,还在追求他们观念中固有的理想——中国中心的世界秩序,要体现上国的怀柔之德。 对于越南种种自外生成的行径,他们也根据固有观念去评估。首先是不理解。刘长佑光绪八年(1882)在致总理衙门函中说:越王对法俯首从约,“但畏悍夷之势,不顾天朝之威,可谓大惑不解。”(79)再则是视越王两面派行为为无道。倪文蔚说:“该嗣王甘心降虏,弃宗社如敝履,若论大义,亦当在废置之列”,但他不是主张弃之不问,而是要“俟时局大定,再行择立贤能,重建藩服。”(80)彭玉麟、唐景崧更曾分别向清政府和刘永福建议封刘为越王或自为越王。在他们心中,封贡体制无论如何应予维系,这与其说是边疆安全的考量,不如说是对固有理想的追求。 不过,在他们的言论中已不自觉地流露出中国于属国力有未逮的无奈。刘长佑曾援中国向不干预属国之政以自解,“越之议和既未相闻,在我亦可若为不知,示以镇定,借遏他图。”(81)倪文蔚更明白地说:“第我现在经营北圻,力有未遑,恐一经责问,彼或心生疑惧,反与法人并力谋我,实非目前事势所宜。”(82)这无疑与他们所追求的理想是矛盾的。 4.清议派论 清议派,也称清流派,在当时是一个以翰林院学士等为主的一个相对博杂的群体,他们大多是一些意气昂扬的文人学士,既有强烈的危机感,也有强烈的自强愿望。张之洞、张佩纶、邓承修、陈宝琛、周德润等是其中著名人物,在越南问题上主战呼声最高。 他们一方面为中兴之势所鼓舞,另一方面又间接而片面地了解到法国的孤立与虚弱,感到形势对我有利而振奋。在他们看来,捻军起义被镇压后国家承平,“盖今日中法事势,彼无助兵之与国,我多习战之宿将,此与道光庚子异者也。……有越军以分其势,以刘团以杀其锋,此与前三年俄事异者也。”(83)这无疑是国家振兴的一个大好机会。工部主事余思治奏陈:“我国家平定粤匪以来,休养民力,整顿海防,简练军实,已有历年,攻战守固以三者俱备矣。”(84)兵科给事中洪良品也认为,“万国瞻仰在此一举,此时诚能命将出师,声罪致讨,致属国亡而复存、危而复安”,“窃惟中国之力,以一国敌众国,诚难为功,以一国敌一国,尚易为力。”(85)侃侃而谈之中,他们仿佛“扩大一统之业,洪亿万年之基”(86)的理想就要实现了。他们还从对外国一鳞半爪的了解中看到振兴的希望。首先是认为法国并不可怕。右中允崔国因说:“法国之在欧洲,其势亦不振矣。一挫于英,继灭于德;近又顿兵于马达加斯加之小国而不能取;越南蕞尔隅耳,与之相持且一年余,其间杀伤相当,法之兵力非强也。”(87)再则是他们还以华盛顿、俾斯麦“挽积弱、跻强盛”(88)为例,希冀中国能效法而走向强盛之路。 清议派的主战论是当时最激昂的,光绪九年底十年初清军在北圻节节败退之时,仍没有暂减语势。他们指责主和派“因循误国”,也指责政府上下不认真备战,“廷臣以战为尝试,冀得一当以成功;疆吏以战为空谈,而图苟且以从事。”认为“为今之计,莫若以安南委之,而我得以乘间布置”,“然后,明降谕旨,布告列邦,正其灭我属国之罪,遣将出关,且战且守,胜固战,败亦战,求久远之利,不贪旦夕之功,期以十年,誓灭此寇。”(89)李鸿章前后与宝海、福禄诺两次议和期间,反对最激烈的就是清议派。张佩纶说:“越事正误于宝海之甘言,疏沿边之虞备,幸而中变耳。”(90)这种态度与清政府态度相反,也与当时不少人的态度不同。这次议和,他们尤其感到“肘腋之患”日急,自强之意愈愤。内阁学士廖寿恒说:“溯庚申和议以来二十余年,当时云姑救目前,再图振作,乃至因循至今,御寇无术,倘又复前泄沓,何自强之可图耶?”(91) 然而,书生意气虽然高昂,毕竟只能造成一种舆论,对于严峻的现实,他们又显得软弱无力,他们不能从根本上反对和议。光绪十年(1884)四月十二日,伯彦讷谟祜等人上奏赞成同福禄诺和谈,有159人签名,只有张佩纶为首的31人拒绝画稿。(92)他们之所以赞成和谈,还有一个理解上的问题,这在“清流铁汉”邓承修的奏议中有所体现。虽然他并非签名者之一,甚至当时联名上奏痛斥李鸿章“爱身误国”一意主和,严词激昂,“为主战派中人引为谠论”。(93)光绪十年四月初十日,他说“夫越南属我藩封二百余年,一旦不臣不贡,拱手与人,所谓国体者何?山西、北宁尽归法人,而我不图归复,纵使画疆,无险可扼,滇粤岂能自守?”(94)但在此前的三月十六日他奉谕阅看李福所拟条约及来往问答等文件之后的四月初九日奏议中说:“据目前情势,似于国体无伤。”(95)数天之内态度迥异,令人感到清议言论之莫测。而仔细观审,在国体问题上,他强调的仍是封贡的名分,并不是藩属实质化。 作为中法越南交涉的旁观者,清议官员根据时局的变化,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其中不无矛盾之处。他们特别强调中国作为宗主国的权利,不容法人侵害。当李脱于上海、天津议和时,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启泰说:如“与之立约,必令其认越南为中国属国,将占据北圻之城迅速退出。以后越南权利悉由中国代为主持,红江上下无须法人保护,旧约作为废纸。并简派驻越大臣与之商办。”(96)当法越顺化条约初定,工科给事中秦钟简说中国应“别遣统兵大臣直救越南,更其条约,以救就亡之国,以折法人之谋,使滇粤无扰而畿辅奠安耶”。(97)陈启泰又说越南“久列外藩,国王未经受天朝敕封,擅许之款,原不可执为左券,”因此,“一切统俟册封以后,简派大臣驻越商定新条”。(98)由此可见,他们的主张是名实俱全的,认为越南的一切内政外交应由中国说了算。但是,清议派对法又存在另一种倾向。秦钟简在光绪八年(1882)十一月的一个奏折中说:“苟使法人改约,予我以越南藩属之虚名,分我山西、北宁之余地,则虽通商开化,和仍可成,果尔,朝廷之愿,亦微臣之愿。”(99)国子监祭酒李端棻在李福议和时表示:“越人反颜事仇不足惜,所可惜者国体耳。”(100)这又明白说出他们不过是追求国体的虚名,只是这“虚名”一字千钧罢了。更有趣的是,这种矛盾有时在同一个人身上表现出来,上述秦钟简便是一例,而吏科掌印给事中孔宪瑴则更为典型。他在光绪十年四月十九日奏中,一方面强调“越人朝贡仍循旧制,倘其朝贡衍期,中国自用中国之法,兴师问罪,法人不得干阻”;另一方面又显示出满足于字面上的“正大之体”,对越南“中国非利其土地,法国不禁其朝贡。”(10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严酷的现实使他们不得不寻求转圜之方,顽固的传统观念使他们决难舍弃封贡的虚名。 法人得寸进尺,步步逼胁,北黎事件以后又生出赔费与据台为质的要求,这无疑使清议官员看不到一线转圜的希望,因此,他们的主战论更加激烈,认为非对法人大加惩创不能有转机。掌河南道监察御史吴峋于光绪十年六月十六日上奏说:“为今之计,如大举前进,每年拚出军饷六、七百万,照恢复新疆办法恢复全越,此策之最上者也。”(102)翰林院侍读龙谌霖奏请太后皇帝“乾纲独断……不惟兵费不轻许,抚恤之费不轻许,即五条之约至此亦不可轻许”,全力备战,“俟其大受惩创,弭耳帖服,然后与之妥议和约,分割越南,彼保南圻,我保北圻”(103),企图收一劳永逸之效。出使大臣黎庶昌甚至说“宁可兵连祸结,不可忍辱调停。”(104) 对于属国问题,清议派的态度存在多重矛盾。首先他们重视中国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内阁学士廖寿恒说:“越南未尝不日望救于天朝也,可惜者,当黑旗听用之初,我朝未遣师一旅驰驻越都以争先着耳。”(105)引咎之意油然而生。对李宝分界一说,江西道监察御史张人骏更是一针见血指出:“名为互相保护,实则剖分越南”(106),与良心和道德大为不合。其次,对越南种种“事大”不专的行为,他们也认为是非礼的。侍讲学士陈宝琛就认为阮氏“事我不专,奉法惟谨,放虎自危,自取灭亡,本无足惜。如其鞭长莫及,勒兵养重,谁曰不宜。”(107)河南巡抚鹿传霖认为越南既为藩服,“世子新立,未受册封,遽而降法,是叛藩矣。”(108)张佩纶更是由此提出废藩之见,“越南自福映始封,国中僭号,称我为北朝,辛丑以后遇我册使,礼意多阙,一罪也;亲法疏我,私许云南商道,二罪也;我方恤小,越不告亡,三罪也。越实负我,我收吾之属,撤吾之藩,何为不可?”(109)在对法交涉中,也有人认为不能不责问越君,“圣世怀柔之意,越君不知感切沦肌,乃临事仓皇,辄惟彼族是听,显背藩邦体制,若不将暂议和约之罪,宣示切责,而仅与法人争辩,是词属一面,无以折服该夷。既无以取信各国,设彼正言相诘,我转无辞。”(110)中国人习惯于用道德来衡量一切,政治、外交也不例外。当然,也有人不是从道德的角度而是根据客观形势提出“逼越内属”的主张,因为“法视越为釜中之鱼。”(111)周德润则提出:越南朽弱,“苟至万难补救,与其他族逼处,不如收入版图。”(112)这种主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着眼于实际,与薛福成之论有某些相通之处。 尽管清议派普遍认为,从宗藩义务上不能不干预越南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置越南而不争,与割地何异?”(113)但也有人认为,若法人仅是侵占越南,“则蛮触相争,中国原不必过问”(114),既认为属国尺地寸土皆天朝隶属,又常常视其为蛮夷,置于畛域之外。这种矛盾几乎在当时绝大多数人的言论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清政府内部对于这个既牵涉到传统宗藩关系又牵涉到近代中国与列强关系的越南问题的认识、态度及主张极为复杂。这些主张充满了矛盾和冲突,或着眼于近代国际政治和中西关系的实践,或溯源于传统、传统观念乃至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传统宗藩关系和中外关系的实践;或积极,或消极;或反映了中西体制的冲突,或体现了传统体制本身的矛盾。这种冲突和矛盾不仅存在于派与派、人与人之间,而且表现在同一个人身上。主战的不乏意气用事和空论,主和的常常也是着眼于客观现实出发。与其说这些是政见上的,不如说是价值观上的冲突。他们的言论让人既能感受到对“万邦来朝”的大一统帝国梦幻的无限恋情,也能矜听到迫于严酷时局的无奈呻吟,还能看到欲跻身于“列国竞长”的世界中去与列强争胜的愿望。 注释: ①②③④⑤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15、453、457、417、379~387页。 ⑥(21)[美]马士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张汇文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82、364页。 ⑦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三),第8页。 ⑧(15)(61)(64)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第3、12、166~167、387~388页。 ⑨转引自陈辉燎:《越南人民抗法八十年史》中译本第一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3年,第41页。 ⑩徐继畬:《瀛环志略》,鹿泽长序,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 (11)张英等编:《渊鉴类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063页。 (12)《大清高宗实录》卷215,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36页。 (13)(14)龙继栋编:《刘武慎公(长佑)遗书·奏稿》,卷1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4、47~51页。 (16)(70)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24,1932年铅印本,第16、16页。 (17)(18)龙继栋编:《刘武慎公(长佑)遗书·奏稿》,卷18,第1、48页。 (19)(23)LLoyd.E.Eastman:Chingi and Chinese Policy Formation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01.24,1965-4,p.599,p.600. (20)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01,上海:上海书局,1902年,第10~11页。 (22)(48)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四,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91~193、191~193页。 (24)(25)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87、226页。 (26)(45)(46)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8,第2、3、26页。 (27)(34)(75)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4,1905年金陵刻印,第10、10、31页。 (28)(29)(49)(90)(112)(114)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4,1932年该院铅印本,第22、23、1、28、8、29页。 (30)(33)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3,第7、8页。 (31)[美]丁韪良著:《万国公法》,张斯桂序,镌京都崇实馆存版,庆应元年(1864年)开成所刻。 (32)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2,第43~44页。 (35)《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50页。 (36)《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7,第4页。 (37)《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8,第3页。 (38)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27,第24页。 (39)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北平:国立清华大学,1935年,第94页。 (40)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0,第3页。 (41)(73)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3,第11、34页。 (42)(44)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40,第22、23页。 (43)周家楣、志钧:《期不负斋政书》卷2,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46页。 (47)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奏疏》,卷四,第70页。 (50)参见[法]布吕吉尔:《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南宁:《广西社会科学》,1986年增刊,第206~212页。 (51)(58)(68)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五,第205、199、205页。 (52)(59)胡传钊:《盾墨留芬》卷三,台北:学生书局,1973年,第290、290~291页。 (53)胡传钊:《盾墨留芬》卷一,第29~30页。 (54)(60)(62)(63)(67)薛福成:《庸庵全集·文编》,卷二,第37、15、21、36、15~16页。 (55)薛福成:《庸庵全集·文外编》,卷一,第11页。 (56)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五,学术五,上海:上海书局,1902年,第31页。 (57)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四,第191~193页。这七条内容为:“一、越南除例遣贡使外,宜专派精通汉文明白事体大员,长住京师,听候分示,转报该国。一、越南系中国属国,例不得擅遣使臣驻扎他邦。然该国如派一精通汉文明白事体之员,带同法文翻译官一人前来西洋,作为敝处随员,亦可常探西洋消息,报其国家。一、法人自从法越前立之约,语弊甚多,官绅私议,常欲胁之以兵,另立一约,即其近年办理突尼斯国事务之成法也。乞谕越南国王切不可与法人轻立新约。一、法人常以红江多盗为言,无论盗之真伪,越南宜以除盗自任,力不足则求助于中国。查法越之约,越南有事,越王乞法人助以兵力,法人不得推诿,然并未言越南不得乞助于他国,亦未言不得乞助于中国,亦未言越南未经乞助,法国即可派兵助之也。一、法越条约,西洋各国并未认之。如别国人与法人在越南争论,归法国驻扎大臣审判,及别国人在越南犯事,解归法国西贡地方办理,此各国断不能允者。一条不允,全约如废也。一、越南宜约束土民,勿予法人以口实,致成开衅之由。杀人焚屋等事,皆无益而有害者也。” (65)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46,第4~5页。 (66)李恩涵著:《曾纪泽的外交》,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专刊(15),1982年重印,第242页。 (69)赵尔巽:《清史稿》卷527,《属国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71)(107)(111)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第27、20~21、21页。 (72)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2,第8页。 (74)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31,第20页。 (76)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4,第42页。 (77)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5,第6页。 (78)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6,第3页。 (79)(81)龙继栋编:《刘武慎公(长佑)遗书·尺牍》,卷27,第53、56页。 (80)(82)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7,第21页。 (83)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9,第25页。 (84)(85)(86)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0,第14、19、15页。 (87)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1,第21页。 (88)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3,第30页。 (89)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2,第16~17页。 (91)(94)(100)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4,第19、13、23页。 (92)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五),第336~339页。 (93)转引自刘伯奎:《中法越南交涉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第40页。 (95)邓承修:《语冰阁奏议》卷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14页。 (96)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5,第5~7页。 (97)(105)(106)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6,第3~4、25、26~27页。 (98)(99)(110)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8,第32、43,43,13页。 (101)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15,第26~28页。 (102)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1,第31页。 (103)(104)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22,第14、26页。 (108)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7,第8页。 (109)张佩纶:《涧于集·奏议》,卷2,第32~33页。 (113)屠仁守:《屠光禄奏疏》卷二,潜楼刻印,1922年,第2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