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至1890年中英为解决藏印问题而举行了谈判,赫德推荐赫政作为翻译参加了此次谈判。但是在谈判过程中,赫政却不仅仅扮演翻译的角色,在赫德的指导下,赫政逐渐成为中方谈判的实际代表。从一开始,赫德就指示赫政将事权握在自己手中,了解并告之中英双方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赫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随后中英双方不断对此草案进行修订,并最终签订了中英《藏印条约》。在谈判过程中,赫德主张既要劝中方在实质问题上让步,又要劝印方在面子问题上让步,让出虚名,而取得实利。而且赫德在保住清政府的面子问题上做出了努力,但是由于印方[①]的强硬态度,中方在面子问题上一再让步,最终不得不全部放弃。而印方却无须放弃虚名而取得了实利。 一、 谈判草案的提出 1888年英军发动了第一次侵藏战争,由于驻藏大臣文硕主战,遭到清政府的撤免,改由驻藏帮办大臣升泰执行撤兵、谈判的任务。在谈判过程中,升泰遇到了语言上的障碍。[②]一直关注着藏事发展的赫德趁机向总理衙门推荐其弟税务司赫政(James Hart)[③]协助升泰进行谈判。[④]1889年1月1日,赫德电告赫政,总理衙门令其立即搭船前往大吉岭,向现在纳荡的驻藏大臣升泰报到,如升泰需要协助时,可担任翻译工作。[⑤]升泰得知这一消息后却将赫政误认为赫德,[⑥]对此,清政府在1889年3月12日的上谕中给与了纠正。 [⑦] 但是赫政之去大吉岭并非只是为升泰“翻译传语”,而是遵循赫德的指令直接进行有关中英藏印的交涉,而赫德则利用电报在幕后指挥。1月4日赫德即密电赫政,英国驻华公使已将其使命电告印度政府,可往访印度总督及印度政府各部大臣。在与升泰商谈时,可按以下意思发挥:英国停止进军,已确实表明并无占据土地及损害中国威望之意,因此希望从常谈判,满足双方真正需要。[⑧]1月21日赫德又致电赫政,告之如印度官员提起通商问题,可答覆如下:对此问题现尚生疏,需要仔细考虑;如所拟通商办法过繁,或将使驻藏大臣惊惶,延误解决;提案应简明,仅包括基本要点;以后双方交往日多,商务自会发展;提案在送交升泰之前,最好先征求他的意见。[⑨]可见赫德既希望中方做出让步,同时又希望印方不要提出过多的商务要求,以保证中英双方顺利达成协议,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英方的商务有机会在西藏[⑩]得到发展。 赫政抵达加尔各达后,[11]与印度总督长谈,又与印度政府外交副大臣及总督机要秘书会晤。赫政从机要秘书那儿了解到,中国方面对哲孟雄的任何统治,都是印度政府所不能容忍的。此后赫政又拜访了印度外交大臣,向他探明印度方面的真正意图和谈判停顿的症结所在。印度外交大臣告之,印度必须无保留地取得对哲孟雄的保护权,西藏对该地的任何权力,都不能承认。[12]这样,通过与印度高层官员的接触,赫政基本掌握了印方对于藏哲问题的看法。 对于即将开始的谈判,赫德让赫政向印度代表建议,此次谈判最好能从容和睦地进行,无须以武力或中止谈判相威胁。[13]并应该设法向升泰解释,英国愿加强中国在西藏的地位,如中国反对,英国必将抛开中国直接与西藏交涉,难免又惹起军事行动,对西藏固不利,对中国也很难堪。[14] 赫政于3月24日到达仁进冈升泰处,升泰督同边务委员与赫政熟商中英谈判事。[15]在中英有关西藏的谈判中,中方谈判代表升泰首先考虑的是英方所提各点必须能够为西藏地方所接受。此时升泰要求“照旧”,其实这也是西藏地方的要求,即要哲孟雄“照旧”来函和送礼。赫政认为谈判的症结就在来函和礼物问题,印度谈判代表坚持此种办法必须停止,而升泰则坚持,这点如能“照旧”,其余可让步。[16]赫德随即让赫政查明升泰所说“照旧” 是指五年以前,还是五十年以前。赫德一直是主张英国应该让出虚名,取得实利的,此时他还是坚持这一策略,所以他要求赫政设法向印度代表说明,大清帝国是一个独立的大国,自视甚尊,世界各国也与它以平等地位建立外交关系,英国对它向持敦睦邦交政策,现在的问题,实际上将影响中英关系,不单纯是哲孟雄来函与馈送礼物问题,如能在不影响印度的利益下,对中国作某些关于传统体制和文字上的让步,于印度是有益无损的。而对于升泰方面,赫政则可向他说,印度统治哲孟雄,目前已成事实,在坚持要求哲孟雄‘照旧’来函及馈送礼物的时候,必须顾到这项事实。[17]通过对中英双方的代表实施威逼利诱的策略,赫德希望双方都能够在此关键点上作出让步,以便使双方的要求接近,有利于达成妥协。 在中英藏印交涉中,赫德为赫政规定的行动方案是: 你可试作中间人,将事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先向升泰探明他所能认为满意的最低条件,再去印度探明印度方面所能让步的最大限度,往返几次以后,料可使双方接近,有达成协议可能,到那时候再请双方正式代表出场和谐谈判,并尽量避免和消除不关紧要的争议。对双方所提出的要求,均应先行设法尽量削减,然后再正式形之文字。 赫德嘱咐赫政要按上述路线进行,中国方面自然有力量可强制西藏履行所达成的协议。[18]赫德为赫政规定的行动方案,实际上清楚地表达了赫德在历次中英交涉中所运用的“底线”策略,即先探知中英双方的最低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所提方案才容易为中英双方接受。 4月21日赫德电告赫政,英使馆已通知印度,承认其为升泰的代表,与其谈判。[19]赫政遂赴大吉岭与印方谈判。[20]此后赫政成为真正与印方直接谈判者,而升泰却隐于幕后。赫政先后将自己从中英双方获悉的情报电告赫德后,赫德在综合中英双方的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谈判草案: (一) 哲孟雄与西藏边界保持原来状态; (二) 英国可在哲孟雄按照与哲孟雄部长所定条约行事; (三) 哲孟雄照旧向中国来函并致送礼物; (四) 中国承允西藏军队不逾越也不扰及哲孟雄边界; (五) 英国承允英国军队亦将尊重西藏边界。 赫德令赫政将此草案作为自己的意思向印方试探,看能否以其做为谈判基础,如果他们肯接受这项谈判基础,就可以设法使中国方面也接受。[21]此后中英间的谈判就是在该草案的基础上展开的。 二、谈判草案的修订 赫政接到赫德所提谈判草案后,分别于4月28、29日与保尔会晤,商酌谈判事宜。[22]保尔将赫德所拟草案电告印度政府,印度政府询问:(一)草案有无坚决重申驻藏大臣去年1月所提由他自己和西藏政府照旧收受来函和礼物权力之意?(二)草案是否包含印度遇有必要可随时与哲孟雄改订条约的权利?(三)草案内是否包含西藏不再干预哲孟雄内政,中国是否担保不再利用西藏势力扰害印度与哲孟雄的关系?赫政对第二、第三两个问题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则请赫德给与指示。[23] 5月8日赫德电示赫政: 哲孟雄虽受英保护,并未为英国所吞并,哲孟雄与中国从前存在、现在仍旧存在的关系,并不因英国而有所改变,中国亦不能同意断绝。因此,在任何有关哲孟雄的条约中,中国绝不容许忽略这一点。我们所提出的草案,是用含混词句解决来函送礼问题的最好方法,目标在解决一个争执很久的问题,它的一般意义是纪录哲孟雄必须服从英国统治,并由中国默认的事实,哲孟雄部长经英国的准许和命令,得照旧来函和送礼。 最好保留我原提草案的语意,以后再看情形,或口头上与印方商定哲孟雄如何来函等。[24] 赫德希望通过争辩能够使印方在这一有关中国面子的问题上让步。5月9日他又电告赫政: 哲孟雄问题现在既已采取正式国际解决的形式,一时未必就能了结,必须由你以谈判和订立协定来最后解决。它不仅是影响哲孟雄和印度的一个地方问题,而是牵涉到中国和英国的国际问题。中国并不企求改变英国在哲孟雄的地位,只因西藏呼吁出而料理,为了国家体面,决不肯应允有伤面子的事情,特别是书面纪录。以上情形,你应尽力用温和的措辞设法使印度方面了解。[25] 赫政按照赫德的指示就哲孟雄问题向印方作了解释,并为了使印方能够接受以赫德的方案作为谈判的基础而对赫德所拟各款进行了解释。[26]虽然印度政府对赫政所作解释在某些方面认为满意,但不能将其作为谈判的基础。但是印方却以其为基础又另拟了一个草案: 西藏与哲孟雄交界,仍应照旧,即以流入梯斯塔河各水,与流入莫竹江及藏境河流各水之间之最高分水岭为界”。在此边界的哲孟雄一方境内,英国政府有唯一最高统治权,中国人和西藏人对哲孟雄内政均不得在任何方面予以干预。英国政府应允在上述谅解下英国军队将不逾越藏哲边界。 再者中国及西藏政府应声明无要求哲孟雄致敬和进贡之意,在此种情形下,英国政府将允许哲孟雄部长可以向在拉萨的中国及西藏当局致送表示礼貌但非致敬的函件和与进贡不同性质的礼物。 同时印方表示,他们不愿承认赫政所提出的哲孟雄仅受印度保护并未吞并的说法。虽然哲孟雄尚未为英国所吞并,或仅有一部分为英国所吞并,但此事与任何外国无关。哲孟雄已经成为英国的封土,因此也就是大英帝国的一部分,它的边疆已在帝国军队保护之下。[27]显然赫德对于印方在中方面子问题上让步的劝说并没有起到作用。 对于印方的答复,赫德指示赫政回复如下:(一)必须坚持哲孟雄只是受英国保护,还未被英国吞并的说法。(二)印度方面的解释,虽与草案将来被接受以后所能造成的局面相合,但所用“唯一最高统治权”和关于来函送礼的定义等等词句,在正式条约内都完全不能用。[28] 7月1日赫政由大吉岭返回仁进冈,向升泰报告会谈情形。[29]此时升泰已使藏人同意在藏界内的亚东设关通商。[30] 7月9日升泰向总理衙门电告了交涉情形。[31]总理衙门对于印方所提草案非常满意,催促升泰妥筹商定,从速了结。[32]同日赫德电告赫政可即返大吉岭,并称在未得其准许以前,不得将通商方案告知保尔。[33] 对于印方所提方案,赫德对其进行修正后于7月27日电示赫政: (甲)你与印度方面重开谈判时,可将以下方案作底本:(一)中国应允藏哲边界照旧,即以分水岭为界;英国应允西藏牧民得照旧使用牧地。(二)中国应允英国在哲孟雄可单独行使保护权,英国应允哲孟雄部长得继续致送禀礼。(三)中英两国互相保证不派军队逾越哲藏边界。(乙)条约本文可用笼统字句,但双方全权代表可换文划定分水岭,并说明送礼并非进贡,来函(禀)亦不含有致敬之意。(丙)在以上三款未议定之前,暂缓讨论通商事务,也不必提开放亚东。时机未成熟即讨论此等事,难免使谈判拖延或终致破裂。[34] 7月28日赫德续电称: (丁)升大臣要求撤退纳荡驻军一节,暂时不可向印度透漏,印度可能认此举侵犯它的保护权而终止谈判。如置之不理,印方自会把暴露在危险地带的无用戍兵撤退。(戊)藏方暂停给哲孟雄部长钱谷和剥夺哲孟雄在藏财产两点也不必提,以免印方认为前者是故意寻事,而后者是不公的行为,藉口为保护(保护国)的利益滋生纠葛。(己)关于哲孟雄的地位问题,可试探能否以下列两种办法择一解决:(一)哲孟雄受中英两国联合保护,由英国管辖,部长照旧向中国送礼,以后并可换文说明哲孟雄部长得保留在藏私人财产,并收受藏方所赐麦、盐等物;或(二)哲孟雄受英国单独保护,哲孟雄部长仍继续来函等等,但在换文内说明西藏境内哲孟雄部长所有私人财产均由藏方收回,藏方赐给哲孟雄部长麦、盐等物一律停止。 在以上两项办法中,第一办法最能保全中国体面,你可探明印度方面意图,看情形斟酌进行。(甲)项是全案真正重要之点。总理衙门对本电内容已完全同意,我们需要了结这段交涉。[35] 对于赫德这一指示,赫政怀疑其可行性,他认为赫德电中(己)项所提中英两国联合保护哲孟雄,印度一定不肯。至另一方式——在换文内说明西藏境内哲孟雄部长所有私人财产均由藏方收回,藏方赐给哲孟雄部长麦、盐等物一律停止——如果提出,印方即可用禁阻哲孟雄部长送礼相抵制,并可造成赫德来电(戊)项所说的危险。如按(己)项两办法提出,料均将被拒。如应允在换文内将印方关于边界和送礼的定义记录在内,则提出草案内(甲)项各点以及关于(乙)项的谅解,可能会为印方接受。[36] 赫德接受了赫政的意见,指示他:接受印方所提关于边界等定义,同时向印方提出(甲)项三款和(乙)项。他认为印度方面有扩大商务的意图,此刻提出共同保护的办法,特别是英国掌握实权,中国仅收受禀礼,正是有利的机会。[37]但是出乎赫德所料,印方不但没有接受其修订各款,反而提出了保持原来藏哲状态,不签订任何协议的解决办法。 三、条约的签订 8月2日赫政按照赫德的指示向印方提出新的方案和解释说明。很快他收到了印方的答复:印度政府认为按照这新提案重开谈判,显无取得双方均能满意的解决办法之望。在这种情形下,印度政府决定仍照1月间中国驻藏大臣所提办法结束哲孟雄事件,不拟确定有关这一问题的协议。[38]但是总理衙门却认为哲孟雄事不得如此了结,须立以明约,以便彼此有所信守。并开出了可以应允的四件事:一则以分水流之山顶为界,界外仍准照旧游牧;一则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一则两国之兵互允各不犯界;一则通商一事随后另议。在印度放弃订约的威胁下,中方连哲孟雄来函及送礼的要求也放弃了。赫德让赫政按以下方针努力交涉:来函及送礼两点可以放弃,不必再争,而游牧、立约两事则断不可少。如印度不肯听从,则中国拟与英国政府直接谈判。[39]随着中方对于哲孟雄来函及送礼的放弃,赫德也不再坚持。 赫政将总理衙门的新提议送交印方后,印度政府起初对于总理衙门的新提议还很满意,认为这表明中国人真的渴望达成协议,而这种对达成协议的渴望又可以看作是衡量其国家地位与力量的标志。但经过认真考虑之后,他们又认为新提议与以前的相比并没有前进多少,也没有对其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让步。[40]所以印方表示,除非他们取得中国的明白保证,确认印度在哲孟雄不可分的统治权,并肯定放弃哲孟雄部长向中国和西藏当局致送禀礼的要求,重开谈判是无益的。[41] 对于印方的要求,赫德让赫政向印度方面明白保证,中国既已于第二款中应允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则哲孟雄的对外关系自然可以完全由英国主持。中国不拟要索禀礼,同时并附带声明第三款的目的只是明确重申双方互不侵扰的谅解。[42]而此时有鉴于印方在谈判中的消极态度,英国驻华公使请英国外交部促使印度政府迅速解决,[43]对此英国外交部作出了积极的反应,催促印度早日解决。[44] 在中方已作出巨大让步和英国外交部的催促下,印方表示对新提案感到满意,[45]声明准备重开谈判,并邀请升泰和赫政赴印。[46] 对于即将签订的条约,赫德向赫政强调,“本约是中英两国政府所签定的,不是中国与印度签定的,印度政府无论派谁签字,它必须是英国的全权代表。”[47]12月12日赫政收到了印度对于新提案的覆文,该文称,中国政府如能先行接受下述各款作为协商基础,印度政府当即令保尔与中国驻藏大臣及赫政重开谈判: “第一款:藏哲之界,以哲属梯斯塔河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江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最高山顶为界。” 关于你方提案内所附准许藏民游牧的保留条款,印度政府意见以为虽有理由可以相信藏民曾在上述哲孟雄边界之内从事游牧,但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还不足以在条约内正式应允任何权利。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如中国驻藏大臣愿意,可由双方再行讨论。印度政府愿在此先提供保证,可允在合理条件下,继续享用过去的游牧权利。总督认为这些权利即使能证明确曾存在,性质亦极含混,实难正式包括在条约规定之内。 “第二款:兹依认哲孟雄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中国代表西藏,英国代表其本身,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便利藏哲通商一事,由两缔约国日后再行议订。” [48] 对于印度的提案,赫德让赫政正式向印度保证,中方接受所提四款作为谈判基础。同时强调任何条约、协定以及换文等等,均必须由升泰签字,否则必将引起藏人疑忌,不肯信守。[49]赫德与总理衙门相商后,将印方所提四款作了修改: (一)第二款全文可改为“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专由英国一国径办。”下面的句子统可删略。 (二)第三款起首以用“中英两国互允”字样较妥。否则应将“英国代表其本身”改为“英国代表印度”。 (三)第四款的字句最好改订如下:“藏哲通商应由两缔约国随后另行议订。” (四)在四款之后,可加第五、第六两款。第五款的全文为:“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第六款的全文为:“本约内各项规定,于送呈两国政府批准前,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50] 在中方所作修改的基础上印方又作了改动: “第一款:藏哲之界,以哲属梯斯塔河及近山南流诸小河与藏属莫竹江及近山北流诸小河之间最高分水岭为界” “第二款: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议,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51] “第七款: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政府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52] “印度拟照欧格讷所订缅甸条约的款式改订本约引言如下: ‘兹因大清国大皇帝、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五印度大后帝拟将此事订立条款,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由……(双方代表职衔)……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订条约八款,胪列于后:’……”[53] 印方此次修订成为以后所签条约的蓝本,此后双方的修改就只是对某些文字的改动了。印方所修改各款都是用英文写就,而各款的中文表述都是由赫德来负责翻译改定的。[54]总理衙门本来希望将第一款所规定的藏哲边界绘图载明,或将旧界山名署明,但为了尽早了结中英藏哲纠纷,最后两者都作为罢论。[55]这为以后中英藏哲界务纠纷埋下伏笔。清政府本不拟升泰赴印签约,但是在赫德兄弟与印方的再三怂恿下,升泰最终前往加尔各答。[56] 在中方代表赴印签约前,赫德电告赫政:“你的官衔是‘二品顶戴海关税务司特派赴印会办交涉、兼理翻译事宜赫政’” [57]说明赫政由当初来藏时清政府仅赋予其单纯的翻译职务,正式增加了中英藏印交涉会办的职务,而且翻译成为了兼职。实际上这也是对其在前一段中英藏印交涉过程中充当中方代表与英方代表直接谈判的追认。1890年3月17日升泰与印度总督分别代表中国与英国在《藏印条约》上签字。[58]至此中英藏印交涉暂时告一段落。 四、小结 在中英《藏印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赫德扮演了幕后指挥、中方的外交顾问与调停者的角色。赫德一直希望将事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控制并左右此次谈判,将虚名留给清政府,为英方争得实利,使此事尽快了结。为此他对中英双方采取了威逼利诱的外交策略。但是历史却并不是按某个人的意志向前发展的,它是众多合力的结果。在中英藏印交涉过程中,有三种矛盾贯穿始终:中英矛盾、英藏矛盾、清中央与西藏地方的矛盾,这三种矛盾能否达成妥协决定了谈判的进程。因为清政府与西藏地方都非常看重哲孟雄的来函送礼,所以赫德让出虚名,取得实利的策略在当时来说确实能够使中英、英藏矛盾暂时缓和,但是英方却在虚名上也不让步,同时清政府做出让步时也需要考虑西藏地方的态度,这就决定了此次谈判的拖沓冗长。在如何解决这三种矛盾的问题上,赫德认为应先解决中英矛盾,再强迫藏方接受,为了尽快了结中英藏哲问题,清政府也正是按照这一方针在边界等问题上草草了事。但是事与愿违,历史证明,赫德的这一意见是错误的,此种方法不仅没有使中英藏哲问题解决,反而又生出了更多问题,为以后英国的第二次侵藏埋下了隐患。 此次中英藏印交涉还体现了赫德参与中英外交的“灵活性”,在中英《藏印条约》的谈判未能按照赫德所预设的轨道前进后,他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按照中英藏印矛盾的表现来不断修正自己的方案,这是他能够最终促成中英矛盾暂时取得妥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表现了他在中英外交中的“灵活性”。当然这种“灵活性”是以牺牲中国的权益为代价的。 [①] 本文所提到的印度、印度政府、印方都是指英印政府。 [②] 《附奏密陈藏地情形并请派通事片附上谕,光绪十四年九月初十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一,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2-13页。 [③] 赫政(James Hart),英国北爱尔兰人,赫德之弟。1867年进入中国海关工作,自1872年起历任牛庄、津海、江海、江汉、淡水等关的正副税务司。(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之《编辑说明》注2,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页。) [④] 《赫致金Z/372函,1889年1月6日》,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五卷,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页。 [⑤] 《1889年1月1日北京总税务司赫德致香港赫政电》,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3页。以下凡赫德致赫政电均作去电第某号,去电日期均是赫政收电日期,赫政致赫德电均作来电第某号。因赫德发电日期不好确定,为行文方便,文中即用赫政收电日期表示赫德致电赫政的日期。 [⑥] 《奏藏番阻议折回开导折,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一,第25页。在民国有关西藏的著述中,也有将赫政误认为赫德之例,参见王勤堉:《西藏问题》,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1页;华企云编著:《西藏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3年版,第191页。在现代的著述中,也有将赫政误认为赫德的,杨公素即认为1893年中英《藏印条款》签订时,“中国方面签约的为四川官员何长荣,税务司英人赫德”。(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1991年版,第298页。) [⑦] 《附奏请另刊边防大臣关防片附上谕,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一,第28页。 [⑧] 《1889年1月4日北京去电》,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3页。 [⑨] 《1889年1月21日北京去电第一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4页。 [⑩] 本文所提到的西藏、藏方都是指西藏地方。 [11] 《1889年1月22日加尔各答赫政来电第一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4页。 [12] 《1889年1月24日加尔各答来电第二号》、《1889年1月28日加尔各答来电第三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4、85页。 [13] 《1889年3月4日北京去电第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7页。 [14] 《1889年3月12日北京去电第九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7页。 [15] 《奏陈藏番如期撤兵分起归牧并赫政现已到边折,光绪十五年三月初一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二,第6页。 [16] 《1889年3月30日仁进岗来电第十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8页。 [17] 《1889年4月6日北京去电第十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8-89页。 [18] 《1889年4月6日北京去电第十一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89页。 [19] 《1889年4月21日北京去电第十五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96页。 [20] 《赫税司政来函报到大吉岭日期并陈英人断无进兵之理,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九日到》,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二,第9页。 [21] 《1889年4月24日北京去电第十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97页。 [22] 《赫税司政来函报到大吉岭日期并陈英人断无进兵之理,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九日到》,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二,第9页。 [23] 《1889年5月4日大吉岭来电第十四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97-98页。 [24] 《1889年5月8日北京去电第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98页。 [25] 《1889年5月5日北京去电第十九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99页。此电日期应为5月9日,参见“Hart, Woodlands Hotel, Darjeeling.019,Received, 9th May, 1889.”, Chen Xiafei and Han Rongfang ed., 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Between Robert Hart and James Duncan Campbell 1874-1907.Vol.III. p1526. [26] 《1889年5月16日大吉岭来电第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0页。 [27] 《1889年6月8日大吉岭来电第二十二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2-103页。 [28] 《1889年6月16日北京去电第二十六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4页。 [29] 《奏通事赫政深资得力并近日边情片附上谕,光绪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二,第11页。 [30]《奏陈藏番在亚东通商现经具结遵办折,光绪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二,第9-10页。 [31] 《1889年7月9日仁进岗来电第二十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6-107页。 [32] 《1889年7月17日北京去电第三十二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7页。 [33] 《1889年7月17日北京去电第三十三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7-108页。 [34] 《1889年7月27日北京去电第三十五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8-109页。 [35] 《1889年7月28日北京去电第三十五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09页。 [36] 《1889年7月29日大吉岭来电第三十三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10页。 [37] 《1889年7月31日北京去电第三十九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11页。 [38] 《1889年8月18日大吉岭来电第三十四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11页。 [39] “Hart, Woodlands, Darjeeling.049.Received: 10th September, 1889”, “Hart, Woodlands, Darjeeling.050. Received: 11th September, 1889”, Chen Xiafei and Han Rongfang ed., 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Between Robert Hart and James Duncan Campbell 1874-1907.Vol.3.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s Press.p1535. 《1889年9月10日北京去电第四十九号》、《1889年9月11日北京去电第五十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14-115页。赫德原件与翻译整理的电报略有出入,赫德给赫政的指示本在“Hart, Woodlands, Darjeeling.049.Received: 10th September, 1889”,而经过翻译整理后则放入了《1889年9月11日北京去电第五十号》。 [40] “Letter from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21st October, 1889”, Papers Relating to Tibet, p3. [41] 《1889年10月26日大吉岭来电第四十六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0-121页。 [42] 《1889年11月7日北京去电第五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1-122页。 [43] 《1889年11月7日北京去电第五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2页。赫德在该电中称:“北京英使馆已请英国外交部促使印度政府迅速解决,希望此举对你能有帮助。” [44] 《1889年11月17日北京去电第六十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2页。赫德在该电中称:“英外交部覆北京英使馆说已催促印度早日解决,很令人满意。” [45] 《1889年11月22日北京去电第六十一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3页。 [46] 《1889年12月11日北京去电第六十四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4页。该电称:“北京英使馆已接印度来电,声明准备重开谈判,并邀请升大臣和你赴印等等,你处有无消息?” [47] 《1889年11月22日北京去电第六十二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3页。 [48] 《1889年12月13日大吉岭来电第五十三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5-126页。 [49] 《1889年12月16日北京去电第六十六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6-127页。 [50] 《1889年12月29日北京去电第七十四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9-130页。 [51] 《1890年1月17日大吉岭来电第六十四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1-132页。 [52] 《1890年1月20日大吉岭来电第六十六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2页。 [53] 《1890年1月20日大吉岭来电第六十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3页。 [54] “Hart, Woodlands, Darjeeling.089. Received: 31st January, 1890.”, Chen Xiafei and Han Rongfang ed., 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Between Robert Hart and James Duncan Campbell 1874-1907.Vol.3.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s Press.p1545;《1890年1月29日北京去电第八十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5页。 [55]参见《1889年12月21日北京去电第七十号》、《1889年12月21日北京去电第七十二号》、《1890年2月20日北京去电第九十七号》、《1890年2月21日北京去电第九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28、129、137页。 [56]参见《1890年1月19日北京去电第七十九号》、《1890年2月23日大吉岭来电第八十二号》、《1890年3月8日大吉岭来电第八十五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2、137、138页;《奏陈赴印定约启程日期折,光绪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吴丰培辑:《清季筹藏奏牍》第二册,《升泰奏牍》卷三,第3-4页。 [57] 《1890年2月25日北京去电第九十九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8页。 [58] “Hart, Peking.088.17th March, 1890.”,“Hart, Peking.089. 17th March,1890.”, Chen Xiafei and Han Rongfang ed., Archives of China’s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Between Robert Hart and James Duncan Campbell 1874-1907.Vol.3.p1548;《1890年3月17日加尔各答来电第八十八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第138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