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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吗--驳黄文雄的一个日据台湾史观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本站原创 李理 参加讨论

     黄文雄在1998年9月25日初版了《从日清战争到太平洋战争:被捏造的日本史》一书之后,又于2002年1月31日,由株式会社德间书店初版了《被捏造的近现代史》一书。此书再次迎合了日本右翼势力及台独势力。特别是在日据台湾史观上,提出了一些极其荒谬的唯心史观,在本书的第四章“因脱华入日而繁荣的台湾”这一章节中,作者以黑字小标题明确提出:“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台湾は日本帝国の植民地ではなかった)”。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台湾及澎湖列岛才从祖国分离出去,这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那么黄氏是基于什么样的理论提出这种观点的呢?他首先承认台湾是因《马关条约》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的,日本内阁、议会、学者就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开拓和经营,有两种理论争议,即采用与北海道和冲绳相同的政策,还是采用欧式的“殖民地”政策。在争议的基础上确定的统治方针是“内地延长主义”。黄氏同时也承认在台湾统治的最初时期并没有实行“内地延长主义”,而是以现地领导者后藤新平的“特别统治主义”即“生物学理论”为统治台湾的策略。而这种策略又是源于英式的殖民地理论。在此基础上,黄氏切入主题,以反问句的方式,明确提出台湾不是日本殖民地的关键性依据,即“台湾是日本的殖民地吗?不,如果是殖民地的话,即使是在哪个国家都没有对其实施宪法的实例。可是,伊藤内阁为了要在台湾实施宪法特意制定了‘六三法’。(台湾は、実際はやはり日本帝国の植民地なのだろうか。いや、植民地ならばどこの国でも憲法実行の実例はない。しかし伊藤内閣は、台湾における憲法施行のためにわざわざ「六三法」をつくった)。”
    那么就黄氏所提出来的“台湾不是日本殖民地”的关键性依据“宪法的实施”问题,黄氏自己在文中所采用的论据是:
    第一、为在台湾实施日本宪法,日本政府特意制定了“六三法”。
    第二、围绕着“六三法”的修正,帝国议会都会发生台湾是否是殖民地的争论,学者和政治家相佐。
    第三、随着文官总督的赴任,日本开始实行内地延长主义、同化主义、皇民化运动。这些都与近代国民国家形成过程中西欧诸国的国民化运动相类似。
    台湾到底是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呢?本文拟从殖民地理论及黄氏所提出的立论根据入手逐条进行理论剖析。
    一、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吗?
    台湾是不是日本的殖民地?这首先要从“殖民”及“殖民地”的内涵及外延上探讨,但黄文雄似乎对殖民地理论一无所知,看来我这个小字辈只好给他补上这一课了。
    殖民一词的原词Colony是罗马语Colonia(本意是指耕地、地产或定居地)派生出来的。但在希腊时代,与Colonia相当的词是apoikia及kleriuchia。这两个词表达了在希腊时代存在的两种不同的殖民活动。Apoikia原意为“从本国分离出去的移居地或遥远的地方的家庭”;主要是指古希腊时,由于对国家的政治及社会状态不满而脱离自己的国家,通过自由地流浪发现新天地或移居国外,与本国断绝往来,在新的移居地永远居住的人。Kleriuchia原意是“被分给的土地”,是指波斯人在远征希腊后,希腊的主权渐次转移给雅典,雅典把附近的属地的一部分分配给雅典市民从事农业经营。
    “殖民”及“殖民地”从文字上追寻的原义即是以上语意,但在希腊罗马时代以后,各国殖民活动的动机、目的、内容、形态等都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罗马以后,殖民或殖民地的观念通常都与本国有政治从属关系。今天的Colony一词包含了对“人”及对“土地”的语意。对“人”的语意主要是指“从本国移居到遥远的地方定居,或服从于本国统治权下的一群人”;而对“土地”的语意主要是指“本国人为维持与本国有政治的从属关系而定居的土地”,广义上讲其语意为“服从本国统治权的远隔之地”。
    追寻了“殖民”及“殖民地”语意后,再来看一看自古以来殖民活动的动机、目的、方法及形态。古埃及的腓尼基人全然为了作为贸易上的根据地而形成不与本国联络的独立的城市联合体被称为“殖民”。在罗马时代,由武力来扩张领土,把过剩的人口移居到新获得的土地上被称为“殖民”或“殖民地”。十五世纪以后,由于新航路的开辟,欧洲各国开始大规模的近代殖民活动。他们把新占的土地或当作商业基地、或作为财富的掠夺地、或作为人口的移居地、或作为原料的生产基地、或作为势力范围而谋取经济利益、或以联邦之名合并等等形态来进行的扩张侵略活动。
    最早给“殖民”下定义是英国的培根,他认为“新拓殖民即是由母国派生出来的子国”。在培根以后,很多学者对“殖民”进行了定义,他们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Janes Mill、J.B.Say、A.H.Snow、A.Girault、 A.Caldecott等为代表,主张:与本国的政治关系并不视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殖民”是指移居及以经济开发为主。另一派以W.Roscher、 A.Zimmermann、Hbbe-Sh-leiden、A.Ireland、C.F.Stengel 、H.E.Egerton、A.G.Keller、Otto Kbner、P.S.Reinsch等为代表,认为与本国的政治从属关系是“殖民”的必要条件。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殖民地”与本国国民的移住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Colony”一词今天的基本解释为:所谓的殖民地其多少包含着其本国国民移住定居的土地的意思,但在近代,本国人的移住定居并不是必要的,本国人在母国,而对在新的与本国有政治从属关系的土地上,进行的投资的、商业的、军事发展的必要的设施的种种努力都被称为是“殖民地”。
    根据以“移住定居”或“与本国的从属关系”为着眼点,日本的殖民学者分为两派。一派以松岗正男为首,主张以“本国的居民的移住”为重要要素,一派以近代日本殖民政策学的确立者及完成者山本美越乃为首。他认为:不考虑“母国国民及子孙的移居或其它人种的定居”,如果是从属于母国政府的国外的领土,即可以主张它就是“殖民地”,必要的条件即是与本国的政治从属关系。这也就是说,山本美越乃认为:所说的殖民地,是指本国领土以外的领土,它的统治方针与本国不同且从属于本国政府,不管母国的国民及子孙是否移居,殖民地的统治通常必须从属于母国。
    在“殖民地”的外延上,山本美越乃博士认为,就殖民地的分类可用“形式上”及“实质上”这两种标准。形式上的标准即是:国家在本国的领土之外保有土地,具体可细分为:领土、保护领、租借地、势力范围这四种。实质上的标准即是:在该区域内的本国国民殖民活动的特征,即在形式上本国对殖民地的法制关系及本国对殖民地的实质的利害关系。
    黄氏既然承认台湾是因《马关条约》由中国割让给日本的,那么“台湾”就符合于“新的与本国有政治从属关系的土地”这一“殖民”定义的内涵,更符合于“国家在本国的领土之外保有土地――领土”这一“殖民”定义的外延的特质之一。至于实质上的另一个标准即“在该区域内的本国国民殖民活动的特征”,必须从殖民政策学入手才能解决。
    所谓的“殖民政策学”,即是“殖民”活动所需要的使“殖民地”获得、设定、和维持的方法。这是考察“殖民”、“殖民地”的必要问题。殖民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殖民政策的主体是国家或公私的团体;二、殖民政策的客体是与本国有政治从属关系的殖民地的土地及住民;三、殖民政策的目的是对殖民地土地及住民的经济掠夺及文化的开发;四、殖民政策的内容主要是对殖民地的土地及住民进行政治、法律、经济及文化上的一切方针及设施。台湾作为日本从海外获得的第一块“新殖民地”,其殖民政策的主体是日本国,客体是“台湾”这块土地及住民,这一点黄氏自己也是知道的,不然怎么会一边口口声声地说“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一边还说“台湾的统治制度和经营研究机构实质上是伊藤博文首相为局长的台湾事务局”、“日本就获得的新领土台湾,采用北海道式还是欧式殖民政策争论不断” 这样自相矛盾的话呢!黄氏之所以这样做,实质就是假借对殖民地理论的无知,借口所谓的“近代民族主义、国民主义史观”,进而捏造出“台湾不是日本殖民地”的理论根据,为日本殖民台湾的目的及政策作掩盖,来欺骗他人。“民族”一词,英文和法文均为nation。此词原系拉丁文之natio一字而来,原意为“天生”、“自然”之意。民族是一种灵魂,是一种精神的原则。它源自于丰富的历史传承,来自于实际认可的一起生活的愿望。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民族是由天然力造成的,国家才是由武力造成的。如果按照“民族主义”的理论,“每一个民族应该形成一个国家――那个民族自己的国家,且国家应该包容形成那个国家之族籍的每一个成员,便成为一个普遍承认的原则。”中华民族是台湾人的“原乡”,而“原乡人的血,只有流回原乡才会停止沸腾”。黄氏在这里显然是用“民族主义”来掩盖“殖民主义”,正如台湾著名学者王小波指出的那样:“常常有人将此二者(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与民族主义混为一谈,有些英美学者甚至认为有法西斯民族主义的存在,其实这是误解。最多只能说,他们利用了民族意识而假借民族主义之名”,所以,无论从“殖民”的内涵还是从外延来看,台湾都是日本的殖民地,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更不是黄氏假借“民族主义史观”之名所能改变的。
    二、“六三法”是为在台湾实施日本宪法而制定的吗?
    日本在取得了台湾及澎湖列岛这块殖民地后,要如何治理它,确实没有一套完善的政策,且政府内部对此也有意见分歧。但这与黄氏所说的“六三法”及宪法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日本政府真的是为在台湾实施宪法而特意制定了“六三法”吗?           实际上在总督府方面,官员对如何治理台湾也有两种意见。1895年9月10日,由民政局内务部拟定陈请总督桦山资纪裁定民政局长水野遵提出的意见书。水野的意见并不为当时的总督府参谋副长角田秀松赞同。角田主张采用第二项方针并加以折衷,希望至迟在十二年后,使“土人”成为“纯然的帝国臣民”。或许是因为内部意见不一,桦山总督并未对水野遵的提案作最后的裁定。
    在“六三法”制定之前,日本政府内部就已经积极地收集各方面意见,聘请外国顾问,借助外国经验,构思其治理台湾的政策。外国顾问Kirkwood在1895年7月24日向司法大臣提出了《台湾制度、天皇的大权及帝国议会相关意见书》,就台湾问题,以极大的篇幅介绍“拥护天皇大权”的各项宪法见解意见。 同时他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政府如采纳他的意见,在议会难保不会遭到议论和攻击,因此,他认为宪法现有的条文不可施行于台湾,如果决定要于台湾行宪就必须修宪。
    政府在制定台湾条例案时,积极地吸收了Kirkwood的意见,确定了殖民地立法采取“委任立法”的制度,授权台湾总督得于辖区内发布代法律之命令。同时,在“六三法”制定之时,台湾总督府全心致力于抵抗运动的镇压工作,总督也由武官来担任。台湾总督府为了岛内镇压的便利,主张伊藤内阁应给予总督以统治台湾的最大的权力。伊藤内阁也因台湾早期的镇压事业及对所随军队的支配的思虑,接受了总督府的意见。所以,政府在“六三法”中给予了“台湾总督得发布在其管辖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的特别律令制定权。
    日本政府在拟定的“六三案”时,确实也遇到了殖民地统治制度上法的基础之困难。此系因当时实施的明治宪法(1889)中没有关于宪法在新领土或殖民地上之效力,及关于殖民地统治方式之规定。就宪法是否适用于新领土问题,日本法律学者间有积极肯定说与消极的否定说及部分适用说等不同立场。政府没有拘泥于“宪法”的适用性问题,认为“在论及殖民地的统治问题时,诸如经常只图在宪法上的条文求其权源者,并不能称为正当的见解。” 此后,日本法律学者们也不断努力,以求解救此一殖民地统治法律之“违宪性”,其中最“成功”的也许要算权威的公法学者美浓部达吉的“部分适用说”。
    日本中央方面,当时担任外务次官而为台湾事务局委员的原敬,对草案中台湾总督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广泛的权限(特别是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的发布权)、台湾的预算不需帝国议会协赞及总督武官制,提出了质疑。另外他还提出了著名的《台湾问题二案》。此案确实提出不把台湾当成“殖民地”来看待,但其主张并未获得多数的同意。“六三法”拟定以后在众议院审议时,确实出现了争议。争议的内容也集中在日本宪法是否适用于殖民地,及连带的“委任立法”是否违宪问题。当时的民政局长水野遵代表政府表明了立场:“宪法只施行于制宪当时的日本帝国领土,故所谓宪法亦施行于制宪后新收领土之台湾的说法,乃属学术理论,即宪法学者议论。”但考虑政党人士的质询,因此追加了第六条即:三年的年限。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与黄氏完全相反的结论:当时的日本政府并不想把宪法施用于台湾,“六三法”不是为在台湾实施日本宪法而制定的,而是为使代表天皇大权的台湾总督统治的权力,在行使时有最大效力而制定的。就“六三法”本身来看,其倍受争议的就是所谓的“委任立法制度”。但仔细探究,其最畸形的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紧急律令制度”,与明治宪法第八条极为相似。特别是台湾总督发布的“紧急律令”的事后追认权要由天皇来“敕裁”,这使“紧急律令”仅受天皇大权的节制,而不受议会的监督,这就必然使行政权对台湾的统治,更加肆无忌惮。这一切完全是基于殖民统治执行的考虑来制定的,而台湾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将因日本政府基于“便于统治”的考量,而遭恣意贱踏。宪法是保障民权的根本大法。“六三法”不仅不是为了要在台湾实施日本宪法而制定,而且多处违背宪法。“六三法”引起的法学界的争议,即“殖民地统治和由帝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体制是何种关系的问题”的争议,其实质是为“六三法”的违宪性寻找法律依据,而不是黄氏所说的“是否在台湾实施日本宪法”而引发的。那么议会就“六三法”的争议就如黄氏所言吗?
    第三、围绕“六三法”的争议是“台湾是否是殖民地”的争议吗?
    “六三法”实施三年以后,在第二次山县有朋内阁之下的第一十三次议会(1898年11月7日-1899年3月9日)“六三法”再次被审议。政府方面认为,台湾与三年前六三法制定时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因此主张“六三法”再延长三年。这种主张被认可,“六三法”得以第一次延期。
    在这期间,日本的政党势力不断壮大,以立宪政友会、宪政本党为中心的政党,把政党对殖民地政策的参与及扩大作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在不能实现政党内阁的现阶段,与国内行政相同,政党应渐次主张“以议会为中心的台湾统治”。
    在第一次延长到期后的第十六次议会(1901年12月7日-1902年3月9日)上,“六三法”再次被审议。此时,内阁首相为桂太郎,台湾总督的施政者是第四代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在本次会议上,作为政府委员的后藤新平,明确表示台湾在短期内实行与国内相同的制度是不可能的,在此期间六三法体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政府方面也认为,尽管台湾岛内虽逐渐平静并发展起来,但把本国的法律原封不动地施行于台湾是没有道理的。在2月5日召开的众议院特别委员会议上,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作为政府委员,就台湾的统治方针,作了代表政府本意的发言。其发言的主旨如下:面向未来的台湾岛内日本化,使之作为日本的屏障、日本的领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先放下这种想法,只把它看作是利源之地。也就是说,要本着优先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方针来加强台湾的统治。在三年后的六三法截止日期之前,制定出适应统治方针而变更的新的台湾统治法,并取得议会的协赞。因此,现在请求协赞六三法继续延期。
    其实,在此次会议前,政友会和宪政本党就两党在众议院审议六三法时全力主张废止六三法达成共识。在儿玉的发言以后,政党反对政府的行动就开始了,宪政本党在2月7日的《大阪朝日新闻》发表《法律第六十三号问题》一文,主张反对六三法继续延期。以政友会的众议院内总务尾崎行雄提出代替六三法的法案(六三法修正案),并拿到党内进行咨询。经过总务委员会的许可,在2月14日召开的议员总会上提出了该项修正案。该修正法案依然保留了紧急时刻总督可发布命令的权力。但在第二条上加上了一点,即在六三法中所没有的总督发布命令要得到“议会的认可”一项。这项修正案,向世人明确表示了政党以“议会为中心的台湾统治”的理念。政友会的总务委员原敬和松田正久等虽然都赞成尾崎的六三法修正案,但认为此阶段就废止六三法为时尚早。特别是在儿玉总督的发言后,政党派开始动摇。这样,在2月21日最后的议员总会上,尽管尾崎仍然固守着六三法修正案,但由于政友会赞成政府的提案,“六三法”的延长得以议决通过。2月26日,在众议院会议上,与第十三次议会相同,虽做出“六三法”违宪论,但还是通过“六三法”再度延长三年。
    在第十六次议会通过延长“六三法”之后的第三年,迎来了第一次桂内阁约定提出“六三法”代替案的第二十一次议会(1904年11月28日-1905年2月27日)。但此时正值日俄战争期间,执政的桂内阁积极寻求各方面对延长“六三法”的支持。早在议会审议延长六三法之前,政府与政友会、宪政本党就开始协商再次延长六三法事宜。台湾总督府也请求政府加快和第一大党政友会的协商,民政长官后藤新平请求桂首相,要求让法制局长官一木喜德郎和原敬亲自交涉。此时正值战争,政府企图接近政友会,并且,此时桂太郎和政友会的西园寺公望总裁、松田正久、原敬之间,正在秘密地协商战后交接政权的事宜。桂太郎允准后藤的请求,让一木和原敬直接商量。原敬对带着桂太郎指示而来的一木表示,此案的最终解决留待战后,现阶段继续沿用六三法,政府就此方面应该和政友会、宪政本党两党的协商代表推心置腹地交流,表明政府应该采取的方针。
    在一木和原敬秘谈后的一个月,桂太郎和政友会的原敬、松田、宪政本党的大石正已、犬养毅,就维持六三法问题进行了长谈。并在其后,政友会的原敬和大冈育造、宪政本党的大石、犬养听取了台湾方面关于维持六三法的说明。两党在和桂太郎秘谈的基础上,决定在党内征询维持六三法的意见。在政友会内部,西园和原敬等最高领导人认为,因为是战争状态,所以应早一点承认沿用六三法。其他党员想法一致,于是政友会内部顺利地通过支持沿用六三法。宪政本党内部,有将此案留待下次议会讨论、承认政府的要求、反对维持六三法的诸种意见,但结果,仍然是和政府协商的领导人的意见被党内通过。之后,两党就维持六三法的条件等与政府步调相合,积极进行磋商。
    1905年2月17日,在众议院正式审议延长六三法的特别委员会议上,尽管政府与政党之间已经达成共识,但围绕统治台湾的方针,还是发生了若干对抗。后藤新平和一木等人,采取了和第十六次议会相同的策略,回避明确言明台湾统治的方针。这一方面避免了与政党矛盾的扩大,同时也如政府所愿,“六三法”的维持,在众议院顺利通过,接着在贵族院也顺利通过。于是“六三法”一直持续到战后第二年,取得了政府预期的结果。
    在第二十二届议会(1905年12月-1906年3月27日)期间的1906年1月,第一次西园寺内阁成立。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党内阁。第二十二届议会是日俄战争后日本处理战后事宜的第一次议会,各界高度重视,也是以政党势力为基础而组阁的西园内阁首次议会。当时,原敬为内务大臣,是主管台湾总督府及台湾统治的大臣。他一上任就迅速地制订了取代六三法和第一次桂内阁台湾统治法的新法案,其中心内容是使本国的敕令在台湾具有法律效力,并通过敕令使本国法令在台湾得以实行,废止台湾总督发布命令权。
    原敬内相在1906年3月19日的正式会议上提出了该法案,该法案内容如下:一、在台湾实施的法律,由敕令规定。二、由敕令规定法律的全部及一部在台湾施行。三、台湾总督发布的律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本法从明治四十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原敬对提出此法案的理由进行了如下的说明:针对台湾现实情况,实施与本土一样的法制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可能的,但仍然沿用六三法,也是不合时宜的,考虑到台湾的现实和现在的制度,是故提出适应今日情况的改正案。由于这部法案是以“敕令”为要点,被称为“敕令主义”或“敕令案”。此案与第十六次议会时尾崎提出的修正案相比,内容更加明确。新法案将尾崎修正案的依敕令实行本国法的精神继承下来,并明确了不承认总督有发布命令的权力,只不过在第三条中承认维持现在的总督命令的法律效力。该法案更加推进了政党的主张。在此次会议上,奥山政敬(无党派)和小松原英太郎(茶话会)的军方势力对于原敬删除六三法中紧急状态下总督发布命令权力一项,进行了强烈批判。在3月22日的贵族院特别委员会上,贵族院对原内相提出的取代六三法的新法案也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反对派主要由茶话会、无党派和研究会所属议员构成。议员们对原敬提出了各种质疑。对此时废除六三法,将总督命令改为敕令的意义表示强烈怀疑。原敬未作充分的反驳,本次特别会议无果而终。在24日的贵族院特别委员会上,无党派的都筑馨六针对原敬的新法案而提出了修正案。此修正案几乎是“六三法”的翻版,规定台湾总督有命令发布权,只是总督发布命令的手续有点不同。但是,贵族院对都筑的修正案也不满意。后来无党派的菊池武夫所提出的和“六三法”相似的法案最终获得了该委员会的通过。贵族院最大的山县有朋派别—-研究会采取了除菊池案之外全部反对的态度。鉴于贵族院的形势,西园内阁在内阁会议上,只好决定撤回取代“六三法”的新法案,同意了贵族院提出的菊池的新法案,即后来的“三一法”。
    通过以上对“六三法”存废问题的争议的分析,可以看到,议会围绕“六三法”争议,其实质是针对台湾统治方针的变动,政党势力与军方势力的较量。政党所倡导的“以议会为中心主导台湾统治”的方针不等于否定台湾是日本的殖民地,更不等于要把日本宪法实施于台湾。如果确实如黄文雄所言的那样,那么在后来的“法三号”应明确规定宪法施用于台湾,但一直到光复,台湾始终没有实施日本帝国宪法。
    第四、“内地延长主义”“皇民化运动”等于国民化运动吗?
    所谓“内地延长主义”,主要是借口以日本国内的行政与司法手段统治台湾,其实质是向台湾人民灌输效忠日本天皇及对国家之义务的思想。其来源出自于对台湾等地差别待遇,所谓“内地”之相对必是“外地”。根据日本外务省条约局所编《外地法制志》的解释,所谓“外地”乃是相对于“内地”=日本本土(Japan proper),而在法制上有异的地域,即,日本领土内按照宪法上之普通立法程序所订立的法,原则上不施行的地域。换言之,就是指“异法地域”(the territory governed by laws other than those of Japan proper)。日本在取得台湾以后,由于明治宪法(1889)中没有关于宪法在新领土或殖民地上之效力,及关于殖民地统治方式之规定,这样日本就在国家体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地域,即是“内地”与“外地”。同时,由于台湾的获得,日本的国家体必须重新再组,这种新重组,使日本变成由“内地”与“外地”两个不同地域而组成的复合国家体。这次重新组合,使以前一直被忽视和被看为异域的北海道和冲绳成为“内地”,在这个新的“内地”当中,本州、四国、九州及周边岛屿被称为“本土”,北海道、和冲绳被称为“本土外内地”,台湾及后来的朝鲜、南洋诸岛、关东州等被称为“外地”。这样,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帝国就由“本土”、“本土外内地”、“外地”三部分构成(见后附图1)。而台湾作为“领土内外地”,一直都是日本法律的“异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弥漫着民族自决的风潮。台湾人民受其影响,也开始对台湾未来进行深刻思索,以“台湾应是台湾人的台湾”为理念,开始转向精英抗日意识,寻求民族自决、自治的道路。同时,战后的日本国力大增,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自由风潮,笼络台湾人民,使其殖民统治更加稳定,日本殖民主义者开始倡导“内地延长主义”,采用同化主义手段,即“用我国的物质文明同化新臣民,使其永远地作为我们的同胞,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特权,担负同等的责任与义务”,更多地从经济和文化角度来制定开发政策加强其殖民统治。
    1919年8月日本修改总督府官制,把“台湾总督以陆海军中将或大将任之”改为“台湾总督为亲任”。于是,这年10月,第一任文官总督田健治郎以内阁遁相之身,亲任台湾总督。田健总督积极施政,自述其统治方针为:“余以文官,初膺重任,殊感职责沉重。夫台湾乃构成日本之一部领土,虽然属于日本帝国宪法统治之版图,不能视同英法各国之以殖民地祇为其本国政治之策源地,或经济上利源地而论。因此,统治方针,皆以此大精神为前提,作种种经营设施,使台湾民众成为完全之日本民臣,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导以涵养其对国家之义务观念。”
    田健总督以从法律入手来实行“内地延长主义”,他再三向日本内阁及贵、众两院请求修改“三一法”,1921年3月14日,日本政府以法律第三号公布了《施行于台湾之律令有关之法律》。其中关于台湾施行法令之规定内容如下:
    一、日本法律全部或一部分须引用于台湾时,以敕令定之。
    二、须引用法律,而适无某项法律之规定,或难依前条规定办理时得仍依总督命令规定之。
    三、前条总督之命令,应经主管大臣转奉敕准后公布。
    四、如遇临时紧急事项发生,总督得不依前条之规定,而仍依第二条径先发布命令,便宜行事。但即须呈经敕准,如不获敕准,须急公布该命令即日失效。
    五、台湾总督发布之命令,不得与引用于台湾之法律及敕令冲突。
    从内容来看此法案与过去的“六三法”、“三一法”亦不过五十步与百步之区别。
    “法三号”发布以后,田健总督有感于“台湾议会设置运动”在台湾本岛的势力的不断强大,开始大唱“内台一体”,于1921年6月,公布了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官制,成立了总督府的咨询机构“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以评议会取代议会,会长由总督亲自兼任,副会长以民政长官兼任,台籍的辜显荣、林献堂等人被纳入到会中,以此来迷惑台湾民众。
    田健总督为了加快同化政策的实施,在1921年4月28日,以律令第七号,废止了被世人认为是差别待遇的《罚金及笞刑处分条例》。在1922年颁布台日共学制,形式上撤销台日人的差别教育,并在学制上增设师范学校为殖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准备。
    从田健冶郎总督开始到1936年新的武官总督小林跻造上任,均以这种所谓的“内地延长主义”,采用“同化主义”手段来向台湾人民灌输效忠日本天皇及对国家之义务的精神。但日本政府却从来没有把象征着公民平等权力的“日本宪法”施行于台湾。从具体立法趋向来看,“内地延长主义”实“为民事之上之承认旧惯,刑事法方面之采取严刑峻罚威压应报之横暴法制;而在行政法制方面,则以造成强大而绝对的行政权力,建立置于高压之下的殖民地统治秩序,奠定并扩展其殖民资本主义,为中心课题。”台湾的“新臣民”既然还需要日本的物质文明同化,也就没有成为纯种日本人的“同胞”,当然也就没有“享有同等的权力和特权”的可能了。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总督府实行战时体制中最恶名昭彰的就是“皇民化运动”。日本帝国主义者为了毁灭成为侵略战争障碍的“民族意识”,排除台湾人所拥有的非“日本人因素”,而使之成为对日本天皇更顺从的“臣民”,即开展了所谓“皇民化运动”。此运动可分为前后国民精神总动员(1937-1940)和皇民奉公运动(1941-1945)两个时期。前期通过举办各种活动,企图从思想上消除台湾人民的祖国观念,后期彻底落实日本皇国思想,驱使台湾人为日本尽忠。他们以“皇民奉公会”为帮凶,强迫台湾人改姓名,禁止穿中式服装讲台湾话,禁止信仰神佛,禁止祭祀祖先,强迫台湾人家家安置崇拜“天照大神”,谎称自愿而抽调大批台湾青年当军夫。“皇民化运动”使台湾人民从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及生活习惯上都受到日本宪兵、警察及奉公会的监视及迫害,根本不享受“日本人”的国民待遇。
    黄文雄认为“内地延长主义”、“同化主义”、“皇民化运动”等与近代国民国家形成过程中西欧诸国的国民化运动相类似,这更暴露他对历史的无知。众所周知,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是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在诞生了西欧各民族国家的同时,其发展是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即是:欧洲列强建立在种族优越的意识上的帝国主义理论。这一理论以“弱肉强食”为逻辑,认为:白人之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国之于世界霸权政治皆赋有“神圣”的义务。这一理论在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的推波助澜下,欧洲历史上的权力角逐得以于更大的范围中演绎。那么“西欧诸国的国民化运动”也应当有其两面性,即是:西欧诸国的国民为建立近代国民国家而产生的民族主义及建立在种族优势上的殖民主义。那么,日本对台湾实施的所谓“内地延长主义”、“同化主义”、“皇民化运动”等,不言自明是典型的“殖民主义”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从殖民地理论还是从黄氏所谓的“近代民族主义”角度来讲,在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到1945年日本战败中国收回台湾主权期间,台湾都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而“六三法”根本就不是为要在台湾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围绕“六三法”存废的争议也不是为了将日本宪法施用于台湾,而是政党势力与执政的军方势力就各自对台湾统治方针的妥协和斗争;文官总督的上任,“内地延长主义”、“皇民化运动”,是日本帝国主义征服不肯屈服的台湾人民的手段,它与黄文雄所言的近代西欧国家的国民化运动不但不能同日而语且謬之千里。他自己所标榜的从近代民族主义、国民主义史观来把握台湾历史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臆造唯心史观。我想作为出生于台湾,长期生活在日本的黄文雄先生,一定不是对以上基本理论及历史事实一无所知。之所以“捏造”这样的文字作为“台湾不是日本殖民地”的理论根据,其目的恐怕只能解释为利用普通人对日据台湾史实及对当时日本史实的不甚了解,仰其大名,来蒙蔽广大日本、台湾人民,从而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右翼分子鼓劲,为少数台独分子的“台独”谋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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