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综述:本文利用有关中英文原始档案,对自香港开埠以来中国历届政府在查禁香港对华走私的种种努力,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着重描述了1946—1948年间中英关于香港《关务协定》交涉与谈判的前后经过。文章表明,从1841年香港开埠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虽然历届政府在查禁香港的走私上作出了种种努力,但都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时期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地位。只有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摆脱帝国主义的奴役,国家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时,这类问题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1842年8月,英帝国主义凭借武力,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从中国强行割占了香港岛。英国殖民者在香港开埠伊始,即宣布香港为自由港,进出香港的各国船只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由贸易。由于香港毗邻中国大陆,加上港英当局的鼓励、包庇和纵容,香港随即便成为走私者的乐园。从某种程度上讲,香港的发展尤其是早期香港的发展是伴随着走私活动的猖獗而繁荣起来的。香港走私活动的猖獗,令中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满清政府,到北洋军阀政府,一直到抗战前的中华民国政府,历届中国政府均采取了各种努力,查堵香港的走私,并与港英政府展开交涉,企望在制止走私上得到港英政府的积极配合。但是,在配合查禁走私上,由于港英政府始终缺乏诚意,加上半殖民地中国的积贫积弱和帝国主义把持中国海关的事实,虽然中国方面作出了种种努力,但始终收效甚微。香港猖獗的对华走私活动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痼疾,它贯穿了整个近代中国的历史。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利用抗战期间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和“二战”后英国急于扩大对华贸易的心理,于1946年再次就杜绝香港走私问题与港英及英国政府展开交涉,并于1948年1月签订了中港《关务协定》,《协定》就香港政府协助中国海关在港采取措施制止走私,作出了一些较为行之有效的规定,对中国海关杜绝香港的走私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此时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已是风雨飘摇,《关务协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久国民党政权便被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所推翻。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中国独立自主的新型海关管理制度的建立,香港对华走私这一历史痼疾才在某种程度上得以解决。 下面本文拟依据有关原始档案,对近代中国海关查禁香港走私的努力及1948年中英签订香港《关务协定》的前后经过,作一历史考察。 一、九龙设关与中国政府查堵香港走私的努力 英国占领香港岛后,即宣布香港为自由港,利用香港便利的交通条件,兴办对华贸易。鸦片是香港早期对华贸易最主要的输出物。起初鸦片贸易完全通过走私来完成,1858年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中国准许洋商在中国通商口岸销售鸦片,中国征收每担30两的鸦片税,鸦片贸易自此取得了合法化地位。然而,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遏止鸦片走私,相反,鸦片走私以更大规模开展起来。这一方面是由于鸦片走私的暴利,使鸦片商们敢于挺而走险,另一方面还和港英政府包庇、纵容分不开。通过征收鸦片消费税,鸦片贸易为港英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因此出于一己的私利,港英政府对鸦片走私的支持不遗余力。当时中国在靠近港澳的广东外海尚未建立缉私征税机构,更促使鸦片走私商们变得愈加肆无忌惮。 据当时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估计,单1869年一年中,“洋药到香港者八万八千箱之多,进口报税者只有五万箱,其三万箱走私可知”。此3万箱“可多征四五十万两”税银。[1]走私形势的日益严重,税银的大量流失,迫使清朝政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1868年7月,两广总督瑞麟为增加地方收入,杜绝鸦片走私,宣布在香港、澳门附近的“新安县属之急水门、鲤鱼门、九龙附近,香山县属之银坑、过路湾、前山等处地方,设立洋药厘厂,派委文武员弁,抽收入口厘金。所有入口洋药元茶,每箱抽收厘金银一十六两,如不及一箱者,每颗抽收银四钱。[2] 粤海关经实地考察,确定在港、澳临近处设总局两个、水陆巡卡6处,其中在香港附近设卡位置为:在九龙设总局一所,在九龙之沥源坳、深水步汛各设陆卡一所,在急水门之马嘴角、鲤鱼门之坑口各设水卡一所。[3]此为九龙设关之始。 不久,应总税务司赫德的请求,清政府于1871年2月谕令两广总督瑞麟和粤海关监督崇礼,要求当时设在佛头门、九龙、汲水门、长洲、榕树脚五处的各厘卡,代海关征收每箱30两的鸦片正税。[4] 粤海关监督在香港附近设厂征税,巡查缉私,取得了一定的实效。“计自开办以来,比较从前收数加增数倍。是海口设厂,不特使滑商无可偷漏,且令商民易于报纳,杜弊便民,已有明效”。[5] 清朝政府原本正当的收取关税的行为,在已经习惯于走私的香港鸦片贩子中间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1868年7月,香港112家商行联名向当时的港督麦当奴发出请愿,抗议这一“对港岛直接和专横的攻击行为”。他们声称,这一结果“好象是我们正与中国交战,整个港口都被封锁了”。[6]香港政府也推波助澜,指责中国“封锁香港”。由帝国主义把持下的洋海关只有在各通商口岸收税的权力,粤海关监督下的常关厘卡设在非通商口岸,与洋海关原本无关。为了夺取常关鸦片税厘的征收权力,总税务赫德看准时机,别有用心的鼓动清政府解决此事。 1875年发生马嘉里被杀一案,英国政府在谈判解决此案时趁机勒索了许多特权。1876年9月,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签订《烟台条约》,对鸦片税厘的征收作出了如下规定:“英商于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俟售卖时洋商照则完税;并令买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7]据此帝国主义把持的海关夺取了常关征收鸦片厘金的权力。 《烟台条约》还对所谓“封锁香港”问题作出如下规定:“香港洋面,粤海关向设巡船,稽查收税事宜,屡由香港官宪声称,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现在议定,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会同查明核议、定章遵办。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于香港地事宜无损”。[8] 此后,由于在鸦片税厘征收的数目上,清政府与英国政府迟迟未达成一致,鸦片税厘并征一直拖延,未得实现,达八年之久。直到1885年7月,经清朝政府驻英公使曾纪泽与英国政府反复交涉,双方最终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才确定下来。根据《续增专条》,关于《烟台条约》“所拟洋药办法,今议定改为,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海关准设具有保结之栈房,或封存具有保结之趸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关于《烟台条约》所载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续增专条》提议,双方“应即作速派员”。[9] 根据《续增专条》的规定,清政府立即委派苏松太道邵友濂、总税务司赫德赶赴香港,与港英政府的代表进行磋商。1886年6月—9月,中英双方的代表在香港历经多次谈判,最终签署了《香港鸦片贸易协定》。该协定除了有港英政府协助查禁鸦片规定外,其主要内 容是确定了由洋海关收取鸦片税厘的权力。为此该协定第三款特别规定:“中国九龙方面之 适宜地方应在税务司下设官一名,发卖中国鸦片税单,不论何人并不论其所需鸦片数量若干,概行照发”。该协定第六款并规定:“税务司官员负责管理九龙局,倘有往来香港之华船禀报被附近关卡或巡船骚扰等事,应查明定断;香港督宪亦可随时派员随同审办”。[10] 根据《香港鸦片贸易协定》,1887年4月,洋海关正式成立九龙海关,任命英国人摩根为中国海关九龙税务司,取代原粤海关的职能,征收鸦片正税和厘金。为便于联络和香港商人就近咨询,在港英政府的默许下,九龙海关在港岛设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办事处,税务司本人与他的几个洋助手在此办公。[11] 虽然九龙洋关的成立使清政府进一步丧失了关税征收的自主权,但是随着《香港鸦片贸易协定》的各条款的实施,香港的走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据曾在中国海关服务多年的马士提供的统计数字,在常关管理的1885年,各税厂交纳税厘的鸦片只有2,761担,到1887年海关接管后,便增至10,256担。在其后的两年中,都维持在16,500担左右。[12]即便如此,由于港英当局在履行《协定》和与中国海关的配合上缺乏诚意,香港的对华走私问题依然很严重。[13] 十九世纪末,在华列强掀起一场瓜分中国的狂潮。6月,英国趁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九龙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这片领土后称作“新界”。由于九龙海关所辖的汲水门、长洲、佛头角和九龙城外等税卡全部位于新界之内,如何保证海关税收,为清政府所关注。在《专条》谈判中,总理衙门特致照英国谈判代表驻华公使窦讷乐,提出“关于新界内向设之关税各分卡,仍应留存,本关巡船稽查走私向定之界限,仍应照办”。[14]对此窦讷乐只是作出了一个含糊地书面保证,一俟新界移交,“香港政府将尽可能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该地被用来向中国走私,或以任何方式损害中国的利益”。[15] 然而,《专条》签订后,英国方面立即背信弃义,置所作出的承诺于不顾,强行要求中国海关税卡迁出界外,清政府虽屡经派员与之交涉,但未取得任何结果。最后,在英国政府的武力威逼下,清政府被迫于1899年10月关闭设在新界的全部税卡,另在新界漫长的水陆边界的周围的大铲、伶仃、沙鱼涌、三门、深圳和沙头角另设税关。[16] 移关给清朝政府征收关税和缉私造成了巨大困难。由于英国管辖的大鹏湾和深湾在毗邻中国海岸处水位较高,极大的方便了走私,走私者在香港将货物装在象木帆船和舢板那样的小船上,可轻易地躲过海关税卡,将货物偷运到远离税卡的地方上岸;此外,在新界与中国接壤的陆路边界地区边境线较前大大延长,无疑令走私更易。因此,强租新界后,香港的走私活动更为猖獗。 猖獗的走私令中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查堵走私上,港英当局的不合作态度是走私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后的数十年间,在中国政府的授意下,中国海关就有关中港间缔结海关协定,以制止走私,先后于1911年、1918、1929,1932年与港英政府进行了多轮次的谈判,但均未取得任何结果。[17]协助中国,杜绝走私,维护双方间合法的贸易,应为港英当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港英政府却视配合中国海关缉私为份外之事,是对中国的恩惠,于是趁机提出如扩大在中国内河航运权等多项无理要求,以为要挟,这样的谈判自然难有结果。而这时的中国国势衰微,内忧外患频仍,也难以组织起有效的缉私行动,因此,香港对华走私的泛滥绵延数十年,成为了一个难以愈治的顽症。 二、1948年中英香港《关务协定》的交涉与签署 港英政府放任走私的不合作态度一直延续到抗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巨变和中国国际地位的全面提升,才发生变化。 从鸦片战争开始,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为后盾,强迫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华获得了大量的特权,使中国一个沦为殖民地与半殖民地的国家。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就象一道道枷锁,束缚在贫弱的中国身上,令其难得翻身。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民族意识充分觉醒的中国仁人志士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并进行了艰苦的“废约”交涉。抗日战争爆发后,特别是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浴血奋战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而美英等同盟国出于战略上的考虑,对中国抗战的重要性意义至为看重,中国的国际地位全面提升。在此形势下,中国的“修约”谈判取得重大突破。1943年,中国与美、英、法等国先后订立平等“新约”,废除了百年来束缚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其中,于1943年签订的《中英新约》规定:英国放弃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放弃要求任用英臣民为海关总税务司的权利,放弃其船舶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的特权,等等。所有这一切,均为中英就香港走私问题重开谈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政治基础。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国民政府派员接受敌产,开始重建国家经济。国民政府陆续接管了原敌战区的各处海关,开关征税。由于战后国内各种物品匮乏,物价高昂,走私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各处走私之风日炽,尤以华南为盛。“一般奸商不顾政府法令,只知贪图厚利,每多勾结军人武装私运”。[18]有鉴于此,国民政府决定就联合制止走私一事与港英政府重开谈判。 1946年8月末,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宋子文召见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表示:他对经由香港地区走私入境的走私品的大量增加深感不安。走私活动对中国的经济危害甚大,他打算命令驻九龙的中国海关税务司与香港政府讨论与香港政府合作的可能,以采取措施制止走私。[19] 第二世界大战使英国经济遭受重创,战后英国经济长期低迷,整个欧洲市场也一蹶不振,英国迫切希望通过扩大与远东各国特别是中国的贸易来振作其国内经济。因此,对中方的建议,英国已不敢怠慢。 英国政府外交部随后通过其大使通知宋子文,英国政府对能有这样一个机会讨论制止走私的措施表示欢迎,英方正就尽快与中国海关在当地的税务司进行的谈判作出安排。 1948年9月中旬,谈判在香港政府的代表与中国海关九龙税务司间举行,谈判内容在以往几次夭折的谈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断断续续持续了三个月。12月中旬,双方拟定了一份协议草案,即中港《关务协定》草案。 中港《关务协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香港政府将颁布法例,对拟运往中国的货物装运,加以限制。船只注册吨数在二百吨及以上者,其装运将限于维多利亚港之内的任何地点;船只注册吨数在二百吨以下者,其装运将限于西环民船碇泊所,或由香港港务长在油麻地避风塘所制定之地区,或大埔港口。 二、中国海关可在香港境内自由指定地点,对于行将输往中国的货物,预予征收中国关税或预予估定额税。出口商可自行决定采取预缴税或预估税的方式。允许中国海关在西环民船碇泊所和油麻地避风塘内,自由设立检查处所,自由检查出口商拟在香港缴纳中国关税或已申请估定税额之货物。中国海关可以在上述避风塘及碇泊所自由派驻不超过四十人的检查员,执行预收和估定关税税额事宜。 三、香港政府允许中国海关自由进入及巡弋附录说明内所述的急水门、大鹏湾的划定区域,并在该区域内,饬令任何船只停泊,以查验文书,如查处未办理结关手续的船只,海关应将该船只交由最近便之香港当局看管。 四、封闭北部陆路边界,香港经由北面边界输往中国之货物,仅限于沙头角,运塘对面之地点,广九公路经过边界之地点及罗湖铁路桥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之地点出口,防止或制止输出物品在该边界上其他地点出口。 五、本协定不适用于空运中国的货物;启德机场不得驻扎官员,现驻扎该处之官员应予撤退。 六、关于海关管理广九铁路货运的办法,仍照旧例,由海关驻员负责征税,香港政府应照有关法令,对海关予以合法协助。 七、在本协定有效期间,随时派驻香港充任中国海关税务司之人员(以及在香港担任各部门事务之税务司),应为英籍,并应为政府所能接受人士。[20] 从草案内容看,港英方面基本满足了中方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但中方也作出了让步,其中最主要的是海关撤出驻扎在启德机场的官员和向香港派驻的税务司官员两项。 考虑到该草案对中方所作的巨大让步,港督杨慕琦在向英国殖民地部提交该草案时建议,应将该协定置于尽可能低的政府级水平,他的意见是将其置于香港政府与中国海关一级的水平上。他进而提出,我们可以趁机提出恢复战前国货转运的有关规定,但是不应该把它当成该协定的一部分或是前提条件。[21] 在伦敦,英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为此,2月21日,在殖民地部召开了由运输部、贸易部、外交部、殖民地部代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讨论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求中国给予英国相应的互惠。对此,以殖民地部、运输部为代表的多数部门认为,英国已向中国作出有价值的让步,因此有权向中国索取回报。他们提出的交换条件是,要求中国重新实施业已废除的战前转口条例,当国货从一个中国通商口岸经香港转口至另一中国口岸时,应按国货待遇,免交进口税。外交部则认为,不应把中国政府接受有关国货转运的要求作为批准关务协定的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由于多数部门的坚持,外交部做了让步。会议同时决定,鉴于协定涉及到主权等敏感问题,该协定应以政府协定的形式签署。[22] 根据英国外交部的指示,1947年3月4日,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正式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士杰,表示英国政府准备原则上批准关务协定草案,英国认为协定应由两国政府签署并对协定作一些修改补充,英国希望国民政府同意恢复有关战前的转口条例,这将有助于关务协定的最终缔结。[23] 国民政府外交部对此作出回应,随即宣布,中方将委派财政部关务署署长张福运作为谈判代表商谈草案的修订。对于英国政府提出的附加条件,国民政府如若应允,将无异于承认恢复1943年《中英新约》所废除的沿海贸易权,这一点国民政府绝对不会答应。 4月18日和5月21日,张福运先后来到位于上海的英国驻华使馆商务处,与驻华商务参赞蓝来讷、财务参赞托马斯进行了非正式接触,表明中方的立场。对于英方提出的附加条件,张福运表示,由于涉及到沿海贸易权的问题,中国政府不可能作出任何让步。如果英国政府坚持以此作为缔结关务协定的先决条件,海关与驻英使馆间的谈判将毫无意义,海关问题只能移交双方的政府高层解决。他同时暗示,如果海关谈判破裂,中方只得封锁香港,以制止走私。[24] 6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口头通知英国驻华使馆,中国政府不能同意恢复英方提出的香港转运条例。[25] 英国外交部原本就不主张向中国提出附加条件,以免激怒国民政府,从而使问题复杂化。如今见中国态度坚决,外交部赶紧与此前坚持主张提出附加条件的殖民地部协调立场。外交部中国司官员金特森在致殖民地官员梅利的信里指出,他个人认为,由于中英签订的条约中已经废除了英国的沿海贸易权,英国迫使中国接受恢复战前转运条例的机会渺茫。外交部一直主张不应把中国恢复转运条例作为我们接受关务协定的前提条件,目前依然坚持这一观点。金特森警告说,如果我们坚持中国先接受附加条件,那我们就要冒扼杀关务协定,激起中国的敌意和香港殖民地遭受打击的危险。金特森在信中最后说,即便只是为了维护中英关系,殖民地部也应接受外交部的建议。[26] 在外交部的劝告下,英国殖民地部作出让步。在写给金特森的信中,殖民地部表示愿意放弃原来的立场,并同意外交部提出的最后协定文本将以英国驻华大使与国民政府外交部换文的形式予以签署。[27] 英国政府一直以为,签署《关务协定》是对中国政府的恩惠,中国政府理应有所回报。当试图借机索取回报的努力碰壁后,英国政府出于维护在华整体利益的考虑,又不敢直接与国民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于是,他们便玩弄起狡猾伎俩,尽量拖延协定的签署。在这方面,港英当局的表现最为明显。港英当局是5月16日接到殖民地部对协定草案的反馈意见的,但是一直到二个半月后的7月30日,港英政府才慢吞吞的回复殖民地部说,他们正在重新起草该协定。当8月14日国民政府指示其驻英大使向英方询问进展时,英国外交部则替港英政府打掩护,说香港政府与中国方面正同时商谈《关务协定》和《财务协定》,人手忙不过来,顾而才耽误了。[28] 英方一直拖到1947年12月23日,才将修订后的协定草案送交国民政府外交部。中方接到修订后的草案后,只提出了很小的修改意见,其中,为防止港英政府拖延,中方提出 在“本协定自香港总督决定并通知之日起发生效力”的后面加上“此一日期,不得过于1948年1月20日”的时间限定。另外,中方还提出删除驻港税务司应为英籍类似的字眼,指出协定中“应为政府所能接受之人员”已能满足英方的要求。[29] 对前者,英方作出让步,接受了中方的意见,对后一项,英国坚持不作更改。中方最后只好接受。 1948年1月12日,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士杰与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互致照会,双方以换文的方式正式签署中国政府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协定》。[30] 按规定,《关务协定》“自香港总督决定并通知之日起发生效力”,时间不得超过1948年1月20日,然而,港英政府并未遵守协议,反而节外生枝。港英政府对已签署的协议复又提出异议,指出协定中划定的海关缉私船在急水门附近海面的巡弋路线妨碍了香港本地船只在香港内部的航行,要求重新划界。[31] 以后,中英双方又进行了多次的交涉,最后,国民政府只得再作让步,派关务署长张福运赴港与港英当局商洽重新划定新界线。1948年10月18日,民国政府外交部与英国驻华大使馆再次换文,确认了新勘界线。随后,港英政府立法局三读通过“1948年防止对华走私法案”。10月22日,中国海关税务司与港英政府官员举行会议,决定该协定与1948年11月1日起实施。[32] 港英政府之所以在履行《关务协定》上敢于横生枝节、百般刁难,恐怕还是因为其已经看出国民党政权的行将就木。从1947年开始,随着人民解放军的节节胜利,国民党军队已经丧失了战场的主动权。军事上的失败进一步导致经济和政治上的危机。在外交的谈判桌上,国民党政府已经没有了本钱。从这一点来讲,也就不难理解港英政府的所为了。 按照《关务协定》,中国海关随后派出工作人员到港开展工作,在香港设立了两处关所,查验船只的货物。由于此时国民党政府已行将崩溃,海关在执行《协定》、查辑走私上已很难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从香港开埠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历届中国政府为解决香港对华走私这一历史痼疾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虽然国民党政府在1948年利用战后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历经谈判,与港英政府签订了一个海关《关务协定》,在寻求港英政府的缉私合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并未摆脱中国遭受帝国主义奴役中国的命运,加上其政权的腐败和反人民的性质,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捍卫国家的利益。 [1]参见:陈诗启著《中国近代海关史问题初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173页。 [2]两广总督瑞麟关于设厂征厘一事布告,英国驻广州领事1868年7月8日致英国驻华公使函中文附件,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926,第119页。 [3]两广总督瑞麟1868年7月8日致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函,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926,第122页。 [4]两广总督瑞麟1871年7月11日致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函,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943,第2页。 [5]两广总督瑞麟、粤海关监督崇礼同治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871年6月15日)布告,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943,第5页。 [6]港督金文泰备忘录:中国海关驻港办事处,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75869/53955。 [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9页。 [8]《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50页。 [9]《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71—473页。 [10]《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88页。 [11] 港督金文泰备忘录:中国海关驻港办事处,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75869/53955。 [12]马士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中译本,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27页。 [13]有关内容请参见刘存宽著:《香港史论丛》,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09页。 [14]总理衙门致英国驻华公使窦讷乐照会,1898年5月29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230/141,第58页。 [15]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882/5,第14页。 [16]有关详细论述请参阅刘存宽著:《香港史论丛》,第109—114页。 [17] 参见港督杨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852/686/1/53903。 [18]财政部关务署1947年1—4月份关政税则税收工作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90页。 [19]港督杨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852/686/1/53903。 [20]参见:“国民政府与英国关于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协定之换文”,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第599—603页;港督杨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852/686/1/53903。 [21]港督杨慕琦致殖民地大臣函,1946年12月20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852/686/1/53903。 [22]英国外交部官员金特森的批示,1947年4月3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49/53955。 [23]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致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士杰函,1947年3月4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49/53955。 [24]英国驻华使馆财务参赞托马斯关于与张福运会谈的备忘录,1947年4月18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50/53955;托马斯致驻华大使施谛文电,1947年5月21日,F.O.371/63350/53955。 [25]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致英国外交部电,1947年6月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50/53955。 [26]英国外交部官员金特森致殖民地官员梅利,1947年6月13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50/53955。 [27]英国殖民地部官员加斯沃斯致外交部官员金特森函,1947年6月2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50/53955。 [28]英国外交部中国司关于香港关务协定的备忘录,1947年8月14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3350/53955. [29]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致英国外交部密电,1948年1月2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9573/53955。 [30]参见:“国民政府与英国关于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协定之换文”,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第598—599页。 [31]参见:港督葛量洪致殖民地大臣函,1948年7月1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69575/53955。 [32]参见:“财政部关于如何促进香港与中国对海关缉私及金融管制之合作译文节略”,载《中国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第61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