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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驻沪领事和外籍关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华文史网 周武 参加讨论

    一
    开埠以后,上海以其诱人的前景和惊人的发展速度吸引世界许多国家和政府的视线,世界各地的冒险家、商人和传教士等纷至沓来。据统计,到1910年,至少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侨民居住在上海租界,许多国家纷纷在上海设立领事馆。1843年11月,英国驻沪领事馆率先开设,此后美国(1846年)、法国(1848 年)、 葡萄牙(1853 年)、 德国(1854年)、荷兰(1854年)、西班牙(1856年)、瑞典和挪威联合王国(1856年)、丹麦(1856年)、俄国(1860年)、意大利(1861年)、比利时(1863年)、奥匈帝国(1867年)、日本(1872 年)、 巴西(1885年)、夏威夷(1897年)、墨西哥(1903年)、古巴(1906年)、哥斯达黎加(1909年)、阿根廷(1910年)等国家和地区次第在上海设立了领事馆。合而言之,整个晚清时期,上海共有20个大大小小的领事馆,20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形式和色彩的国旗在上海的空中飘扬(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1—209页。)。所谓“高建牙杆挂彩旗,各邦领事壮威仪”(注:洛如花馆主人:《春申浦竹枝词》,顾柄权编著:《上海风俗古迹考》,华东师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475页。)。 在次第设立的20个领事馆中,英、法、美作为上海租界的创始国,具有其他国家难以匹敌的政治优势和广泛的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是上海租界社会的真正主宰。但具体地说,英、美领事在公共租界享有的权力和法国领事在法租界中享有的权力并不完全一样。
    上海英租界辟设之初,租界里几乎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领事的手中。1854年工部局成立之前,英国领事掌握着租界的最高权力,他批示纳税人大会和“三人道路码头委员会”的每一个决议案,并决定任何有关《上海土地章程》的事件。工部局成立后,领事的权力遂由直接控制变为间接控制。“工部局制订警察和道路管理章程,规定罚款和其他奖惩事宜。但是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须经纳税人大会批准,同时还须经领事和公使的同意,方始有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政府,在透过其派出的代表,才能对纳税人大会或工部局所做有关租界市政的决议案,做相当的控制。工部局有如执行机构,纳税人大会则似立法机构。然而,两者皆受北京和上海外交领事人员的控制”(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第10—11页。)。就是说,工部局和纳税人大会所做的决定,领事拥有否决权。但英国驻沪领事或公共租界领事团除了司法案件或工部局所做决定与华官有关者外,对工部局负责管理财政和制订警察组织章程等事宜一般并不横加干涉,工部局有相当的自主权。就是巡捕房,也并非完全受领事团的指挥,工部局亦有相当的调度权和控制权。
    与公共租界领事团或英国驻沪领事相比,法国驻沪总领事拥有更全面的权力,他独享法租界的管理权,掌握着法租界的一切政治权力,包括控制警察和解散公董局之权。依据1868年4月14 日法国总领事白来尼公布经过修改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规定:公董局董事会总董一职依法由总领事兼任;总领事有权停止董事会会议,但应立即呈报法国外交大臣及驻华公使,该公使认为必要时,可宣布解散董事会,唯应奏请皇帝陛下御核;董事会议决案,非经总领事明令公布,不得执行;总领事应负担维持租界内秩序和安全的一切任务;巡捕房开支费用虽由公董局负担,但应绝对受总领事的指挥,总领事有权委派、停止或革除巡捕房人员的职务。按照这个章程,公董局总董一职应由总领事兼任,实际上法国驻沪总领事一般并不兼任总董一职。从1868年5 月该章程生效后选出的第1届董事会一直到1911年1月选出的第44届董事会为止,总董一职都由董事会自行推定,“每届正副总董选出后,当时的总领事都发有委托代行主席职权的委任信,给当选正副总董以法定的权力”(注:董枢:《法租界市政沿革》,《上海市通志馆期刊》下册,第752 —753页。)。从表面上说,总领事放弃兼任总董, 意味着总领事的权力有所削弱,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公董局董事会中的法籍董事和总董选举常由总领事亲自操纵。当然,作为法租界独裁者的总领事也有自己的烦恼,譬如为了保持法国人在公董局的优势地位,就必须经常有4 个法国人担任董事,但法租界里的法籍侨民人数不多,有资格担任董事的人更少,因此每逢董事会改选,法国总领事常为缺少法籍董事的合适人选而头疼不已。如1883年“已经到了无法找出4位够资格的法国人, 以代替现任公董局的4位法籍董事”(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 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第13页。)。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总领事总能想出办法确保法籍侨民在公董局中的优势地位。 除了上述权力,领事们还拥有另一项重要的权力,那就是治外法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条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注:王铁崖编:《中国旧约章汇编》第1卷,三联书店1982年重印本,第49页。 )这个规定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1844年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第21款和第25款又进一步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在中国港口,自应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注:王铁崖编:《中国旧约章汇编》第1卷,三联书店1982年重印本,第56页。)。据此, 美国领事获得了对在华美国人的逮捕、审讯、定罪和惩治的司法权力。此后,其他国家纷纷援用“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体均沾”。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各通商口岸的外侨成为中国政府不能触动的特殊人群,上海租界里的外侨当然也不例外。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外侨都能享受治外法权的,那些未在上海设领事馆的国家的侨民就无法享受领事所提供的庇护,对这些侨民的司法案件有特殊的处理方式:“如果被告为外国人,而其所属国未在上海设置领事时,将由‘同知’(华籍会审官)审理和判决。该项判决须经道台同意,而道台则将此事征询与中国有条约关系国之领事”(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第18页。)。
    依照领事裁判权,英、美、比、丹、意、日、荷、挪、葡、西班牙、瑞典、瑞士、巴西等13国先后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领事法庭”,负责审理其本国侨民的所有司法案件、不同国籍的外人案件、华洋混合案件、在中国政府服务的外人案件,以及被保护人(即那些因故受享有领事裁判权国永久或暂时保护的某国侨民)的案件。13国领事法庭中,除意、日两国的领事法庭特设审判官外,其余各国则均以各该国驻沪总领事兼任。在晚清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领事一直兼任领事法庭的审判官,直到1906年以后,美、英、法等国相继改设特种法庭,司法才从领事权力中分离出来。由领事承担司法之责,必然使领事的权力漫无限制,而缺乏制衡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各种大大小小无奇不有的舞弊事件层出不穷,譬如为亲友牟利致富,包庇赌场,甚至支持本国刁蛮在上海创办各种伤风败俗的事业,等等。当然,并不是在上海的所有领事都劣迹昭彰,但廉正持己并对上海租界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领事确实不多。
    二
    中国海关向无外籍关员,洋人之进入上海海关,并进而控制整个海关的行政大权始于小刀会起义之后。 1853年9月7日,小刀会占领上海县城。第二天,起义民众捣毁了位于租界内的上海海关,租界当局乘机占据了海关,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当即发布通告,表示海关虽不存在,但条约义务仍旧保留。他和美国驻沪副领事金能亨协商后, 联合颁布了“临时征税办法”, 擅自宣布从1853年9月9日起,实行所谓“领事代征制”,即在中国政府无力收税的情况下,由英美领事代向各国商人征税,存于领事馆内,至于将来是否移交中国,得由英国政府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临时征税制度”。本来外商走私就十分猖獗,现在由英美领事代征关税,其合法性的可疑,那是尽人皆知的,当时上海的许多美国商行,就曾提出强烈的抗议,他们认为这个制度对他们有百害而无一利。至于要求他们以现银纳税一层,那更无异于“对所有美国商人征收一笔牺牲惨重的苛捐,来(无限期地)填塞他们那位作为领事的同行的金库”(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87页。)。于是,乘机蒙混过关者有之,公开拒纳关税者有之,法国领事爱棠就以中国政府无力保护正常贸易为借口,宣布法国商人可以不纳税。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征税制度”不可能产生多大的效力。 关税一直是中国政府的财政支柱之一,对于清政府而言,关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时整个东南地区战火弥漫,军费的筹措在很大程度上倚仗关税,如果上海外商“抗税不缴,则不但上海一营立即断饷,即金陵、京口红单船等营,亦皆无可协济”(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9。)。所以,海关被捣毁后不久, 两江总督怡良及江苏巡抚许乃钊即命令上海道台吴健彰“仍按旧例办理”关税征收事宜。吴道台接令后,一方面催促英国领事“速命”外商付清所欠税款,另一方面开始着手重建上海海关:1853年10月在黄浦江上设立“水上海关”;这个计划失败后,又于1854年2月9日在苏州河北岸设立新的海关,但在各国商人的百般阻挠下形同虚设;无奈之余,吴健彰于同年4 月底将海关移到内地,分别在黄浦江上游的闵行镇和苏州河上的白鹤渚设立两个税卡,但这个措施又遭到了英法美三国领事的联合抵制,他们联合照会吴健彰,声称内地设卡征税“显系违犯条约”,后又联合发布通告,“要求他们(指外商们),在他们权力范围之内,尽量提供足以证明损害他们权利的内地苛捐杂税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证据”(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497页。),并暗中通知外商不必正常办理纳税手续,在他们的威胁和抵制下,内地设卡征税遂成泡影。至此,吴健彰重建海关的所有努力都付诸东流。上海海关陷于严重的瘫痪状态之中。 这个结局并不出人意料,因为英、美、法等国领事对海关行政觊觎已久,他们当然不会愿意把已经几乎到手的东西拱手相送。早在1850年10月,阿礼国就曾在一封公函中明确提出过“改良海关行政”的设想。1854年6月15 日他写给包令的一份备忘录中更直白地提出由外人“帮办”税务的建议: “现在提请考虑的建议,是一项负责而可靠的外籍税务司与中国海关行政的中国官吏协作的问题。作为三个缔约国的代表,这个税务司应由三国领事及中国道台会同提名派任。任期一年(但可因故随时撤职),并给以足为保证一个才德兼备的人安心工作的固定而优厚的待遇。此人最好懂得中国语言。在他的手下,应有下列编制:即头等通士两名,中文文书及听差各一名或一名以上,必要时再设置一名或更多的外籍职员,充任稽查员之类的工作。……这样一个外籍税务司应驻在海关官署内办公。海关中中国人公事房发出的一切文件——如港口结关单、提单及装船准单、税款收据等等,要有他的副署才能生效。要责成他设置一套完整的海关账册,这些账册和中国账本,要随时准备给道台及三国条约国的领事查阅”(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498页。)。这个备忘录勾画了外人帮办中国海关税务的最初蓝图。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阿礼国以归还领事代征的税款作为诱饵,“拒不接受建议将只会意味着贸易和航运管理方面的绝对无政府状态和税收的全部损失”(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500页。),由此而影响清军的兵饷,吴健彰当然承担不起这个责任。因此,有关海关行政引进外国人问题的谈判一下子变得简单起来。6月21日, 两江总督怡良在昆山会见了美国公事麦莲,同意设置一个外国税务管理委员会。6 月29日,吴健彰就“组织中国海关最妥善之方式”与英、法、美三国领事进行会商,并达成了8项原则,其中最要紧的是前3项: “一、过去海关监督所遇到的主要困难,为无法获得严格遵守条约和海关章程所必需的廉洁、认真及懂外国文等必要条件的海关关员。唯一有效的补救办法,似乎只有在海关机构中引用外籍人员,由道台慎重遴选,加以委任,并将成为道台进行工作时之干练而可靠的助手。 二、实行这种办法的最好方式,即由道台派任一个或数个确实廉洁的外籍人员为税务司,受道台之命工作。…… 三、关于负责的税务司之任命及整个辅助部门之组织,……最好的方式为每一条约国的领事在发现合格人选时即进行选择,各提司税官一名,由道台加委,并由此三名税务司组成一个行动一致的税务司署。该属得受权选任各级华洋属员。”(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500—501页。) 根据这些原则,7月12日,英、法、 美三国领事指派英国人威妥玛(时任英国驻沪副领事)、法国人史密司、美国人卡尔三人组成了关税管理委员会。上海海关的行政大权从此落入洋人的手中。一年后,威妥玛回任副领事,由李泰国继任。据说,李泰国上任后,“始终勤慎,秉公办理”,“诸如篡改账目,行贿受贿,隐匿不报,偷漏走私,还有连做梦都想不到的弄虚作假方式,无不予以揭露处置”,在他的整饬下,海关的面貌焕然一新,“课征夷商之关税,已为口岸开放之初的三、四倍”,也给他自己赢来了“小霸王”的美誉(注:乔纳森·斯潘塞著(曹德骏等译):《改变中国》,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7页。)。
    西方列强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们控制了上海海关之后,又开始采取一项新的步骤,将上海海关已形成的所谓“新制度”推广到中国的其他通商口岸,并使之成为一种永久性的形态。于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外人帮办税务”的制度便被写进了《天津条约》。1858年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10款更将上海率先实行的“在外籍税务司监督下征收关税的制度”即税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在“各口划一办理”的名义下扩展到中国其他通商口岸,广州、汕头、镇江、宁波、天津、福州、汉口、九江、厦门等通商口岸相继施行新的海关制度。1859年,李泰国被两江总督何桂清任命为总税务司。1863年11月,李泰国被解职,由赫德继任总税务司。28岁的赫德走马上任后,就迫不及待地开始为中国海关“立法”,使外人占据海关要职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1864年夏天,他起草了两个重要的文件:一是递呈总理衙门的《通商各口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一是致各口税务司的通札。前者对丧失了主权的中国海关的内部人事和行政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称:“各关所有外国人帮办税务事宜,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其薪水如何增减,其调往各口以及应行撤退,均由总税务司作主。”这个章程经总理衙门略加增改后以清政府的名义颁布。后者则依据海关章程的精神,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外国税务司在中国海关乃至其他中国事务中应起的作用,包括外籍税务司对待中国事务的总原则,各通商口岸税务司应怎样处理与当地关督的关系,以及和各国商人的关系等。这两个文件使中国海关的行政大权丧失殆尽。此后,虽然海关名义上仍属于中国,包括总税务司和税务司在内的所有外籍职员都“身受俸禄且是中国政府的臣仆”,但海关行政的最高权力已完全落入总税务司(具体地说就是赫德)的手中,海关的所有重要职位都被洋人把持。中国人在海关中实际上只能任译员、中文秘书或巡役、听差、司门、司夜、排印工等最低下的工作,“无异下等仆役,供其奔走”,华人事实上已被完全排斥在海关高级职员群体之外,“虽以茂才孝廉,欲谋一海关位置,而亦见拒者矣”,直至1907年,海关税务司中没有一个中国人(注:卢汉超著:《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1—80页。)。容闳在上海海关中的一段经历极耐人寻味。他从美国耶鲁大学毕业回国后,曾在上海海关翻译处任译员,“某日,予径访总税务司,故问之曰:以予在海关中奉职,将来希望若何,亦能升至总税务司之地位乎?彼告予曰:凡中国人为翻译者,无论何人,绝不能有此希望。予闻言退出,立作一辞职书投之,书谓予与彼受同等教育,且予以中国人为中国国家服务,奈何独不能与彼英人享同等权力,而终不可以为总税务司耶!”(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936页。)不是因为学历或能力,仅仅因为是中国人,就不可能担任海关中的高级职位。于是,大权旁落的中国海关成了一个以赫德为首的外国人的世界。 在洋人把持的海关中,英国人的势力最大。据统计,1865年在中国14个海关的71个扦子手以上等级的雇员中,英国人占了46名,美、法各9名,德国5名,丹麦、瑞士各1名。在整个晚清时期, 英国人在海关中始终保持着这种优势地位。1896年,在总共649位海关外籍职员中, 英国人占了374位,德国人83位,美国人51位,法国人29位, 其他国籍的洋人112位。在包括总税务司在内的53位海关单位主管中, 英国人占了29位,德国人6位,美国人9位,法国人4位,其他国籍的洋人5位。作为中国最大的关口,上海海关的外籍关员在国籍构成比例相信也不会相差太远。虽然,上海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中,英、法、美各有一名代表,但英国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早在1862年,李斯特随戈登在上海作战时,就觉得奇怪为何所有海关职员都是英国人。
    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自鸦片战争以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英国在整个对华贸易中一直占据着最大的份额。当然,另一个因素也不能忽视,那就是中国海关的最高权力完全控制在英国人手里。尽管赫德为了维持海关内部的所谓“平衡”,并体现中国海关行政的“国际性”,也曾有意识地安插美、法、德等国人员任各口正副税务司,但作为一个英国人,他显然更关注英国的在华利益。1885年3月,英国驻华公使巴夏礼死后, 英国政府曾决定由他接替巴夏礼之职,但他考虑再三,最后还是辞去了公使之职,继续留任总税务司。8月26日, 他在写给英国首相沙里士伯的辞呈中说:“目前要我离开中国海关,调到在中国的另一个职位(英国驻华公使),对海关的影响将非常严重,而且非常有害。因为商业利益集团要求公正地管理海关,而国际关系也希望从中国进步中求得改善,这两方面慢慢都会同样有理由希望不发生这一调动。我行将离职的消息已经产生的影响,使我们能够洞察未来的情况,我相信我利用这一点,给海关制度奠定一个更广阔的基础和更持久的地位——不仅为海关本身的利益,而且为整个中英的利益。……我所主持的工作虽然叫做海关,但其范围甚广,目的是尽可能在各方面为中国做些有益的工作;它确是改革各地海关管理制度以及改善中国一切生产事业的一个适当的核心组织,而最关重要的是它的领导权必须掌握在英国人手里。”(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935页。)8月31日, 他给推荐他出任驻华公使的庞斯弗德的信函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我个人对于公使馆算不了什么,对于海关却意味着一切。进入公使馆,环境将削弱我;留任总税务司,环境将会加强我,外交部可以倚赖我的合作,促进英国的利益。”(注:卢汉超:《赫德传》,第185页。 )这些话无疑是意味深长的:作为海关这样一个“国际官厅”的首脑,他当然必需照顾到其他列强在海关中的利益和地位,使海关内部保持长久的稳定;但作为一个英国人,他又自觉地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即把海关的领导权牢牢地控制在英国人的手里,并促进英国的在华利益。正因为如此,他为海关招募高级雇员时总是把英国人放在首位。因此,在中国海关中,英国人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职员的等级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1911年9月他死时, 总税务司公署的外籍“内部职员”中,英国人占了152位,德国人38 位,日本人32位,法国人31位,美国人15位,俄国人14位,意大利 9位,葡萄牙人7位,挪威人和丹麦人各6位,荷兰人和比利时人各5位, 瑞典人4位,西班牙人3位,还有朝鲜人1 位(注:乔纳森·斯潘塞:《改变中国》,第115页。)。离开了赫德, 总税务司公署中这样一种国籍构成比例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赫德主持下的中国海关逐渐演变成一个相当庞大的行政机构,除了陆续增设的船钞股、教育股和邮政股外,海关中最核心的部分自然是征税股。海关征税股又分内班、外班和海班三个部分:内班系海关征税的机要部门,专为办理海关内部事务而设,税务司、副税务司及各等帮办都属内班,一般大的海关都设税务司,较小的海关则置副税务司或帮办;外班负责检查船舶货物,系海关人员与过往船货直接打交道的部门,由外班首领、各等总巡、验估、验货、扦子手、巡役等组成;海班负责查缉走私,以管驾官为首领。整个海关内部等级森严,从税务司到各级职员,其职责、权限、薪水福利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海关中几乎所有的重要职位均为洋人包办,但在外籍关员之中又有内勤人员和外勤人员之别。内勤人员的权力、地位和待遇相当高;外勤人员则通常由一些酒鬼、无赖汉和文盲组成,其中还有一些是化名的逃犯,他们在海关中的地位犹如印度的“秽民”,其受歧视的程度,跟欧亚混血种一般。然而,就是倍受歧视的外勤人员,其地位和待遇也比华籍职员要高,一个外籍的灯塔管理员所拿的薪水比其华籍同事高出10倍。
    作为最早实行“外籍税务司关税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海关,上海海关最初的机构编制相当简单,仅有税务司3名、 通晓中文及英文一级通士3名、中文文书3名、外籍稽查员3名、海关巡逻船船长1名和水手6 名,以及公事房听差若干,全部加在一起也不过20余人。随着上海口岸贸易的扩展,以及在中外贸易中地位的提升,1864年后,上海海关按照赫德制订的海关行政模式改组了海关的内部机构,陆续设置了征税科(内班、外班和海班)、船钞科和邮政科等三个内部机构,同一过程中,外籍关员迅速膨胀。1891年时, 上海海关的外籍关员和华籍职员已达到581人,其中外籍关员126人。到1901年, 更增至1027 人, 其中外籍关员225人。具体地说,“征税科的内班洋员从1891年的30人增至1901 年的44人,外班洋员从67人增至83人;海班洋员从8 人增至24 人, 华员从343人增至508人。这样,整个征税科的人员总数就从448人增至659人,即增加了25%。船钞科的洋员,1891年为29人而1901年为51人,这个科的人员总数已从133人增至200人。后来,由于这里设立了大清邮政局,故增加了洋员23人、华员145人。因而,在刚过去的7月初(指1901 年7月初),上海的征税、前船钞和邮政三科人员的总数,已从581 人增至1027人,比十年前几乎增加了一倍。随着工作人员的增加,海关的房屋也有所改善。位于汉口路和外滩转角的老房子, 已被在1891 年秋季至1894年上半年之间建造的巨大砖砌海关大厦所取代。目前,它是外滩最壮观的建筑物”(注:徐雪筠等译编:《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 页。)。虽然从人数上看,上海海关的华籍雇员占有相当大的优势,但外籍职员却占据着所有的高级职位:正副税务司不用说了,就是税务司下辖的各等帮办,以及扦子手,“皆以西人承充”;海关最重要的部门——征税科的内班和外班几乎全是洋人,征税科海班、船钞科和新增设的邮政科的洋人不多,但他们占据最重要的职位;“惟通事及办理汉文之书启,征收税项之书吏,始用华人。”(注:郑观应:《盛世危言·税则》,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6页。)就是说, 华员不过是“供其奔走”的“下等仆役”。容闳说,“海关中通事及其各司一职者,几无一不受贿赂”,可能与华籍雇员的位卑俸薄不无关系。 这种格局,对华商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幸的。因为外籍关员“类皆袒护洋商而漠视华商,同为一色之货,竟估二种之价。于是华商怏怏而控之关道,关道皇皇而问之税司,税司茫茫而委之扦子手,率从初议,使纳重税,关道瞠之无如何也。于是转嘱洋商为护符,而华商之货皆洋商之货矣。华商既贿托洋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亏本,增价则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943—944页。 )”这种状况理所当然地引起中国有识之士的强烈不满,郑观应、钱恂等人都曾提出过以中国“深明税则畅晓条规之人”取代海关中的外籍关员的建议,但在不平等条约制度下的中国,外籍关员掌管海关已成为列强监督清政府履行不平等条约的一种手段,要列强放弃海关控制权,实现关税自主,永远只能是一种建议而已。
     (资料来源:《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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