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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的保留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华文史网 罗华庆 参加讨论

    毋庸置疑,清末“预备立宪”即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其原委,笔者已作专论(详见拙文《清末“预备立宪”为何模仿日本明治宪政》,载《北方论丛》1991年第3期。)。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比较模仿与被模仿双方的有关实情,笔者还认为:所谓模仿,是就总体而言;对于具体问题,模仿之中又多有保留。有的且为相当重要之处的保留。弄清这种模仿中的保留,有助于我们对清末“预备立宪”的深入研究和全面认识。
    一
    清廷决定“预备立宪”,是在无法照旧统治的困境中,企图以政制变革实行自救,其选定日本明治宪政作为模式,则出于既仿行宪政、又不使君权受损的政治需要。然而,为了更好地满足这种需要,清廷模仿明治宪政时,本能地作了保留。其保留,突出体现在建立宪政基础和确定宪政主体的有关问题上。
    (一)古代封建政治转向近代立宪政治的客观要求,使明治政府非常重视从思想意识、经济体制、政治力量等方面建立必要的基础;而作为模仿者,清廷却在这些方面大打折扣。
    1、为了推行政体改革,明治政府维新伊始,即宣誓广开言路,“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强调上下一心,“大展经纶”、立基于天下公道,积极开展启蒙运动,大力倡导“文明开化”((日本)《近代史史科》吉川弘馆1975年版第51页。)。对此,清廷的模仿,仅限于在预备立宪的诏令中宣布“庶政公诸舆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44页。)。就在该诏令颁发不久,清廷接连封报馆、兴党狱、严申学堂戒律、禁止绅民间政,其只要求被动接受并适应钦定的“预备立宪”规范,而不允许自由宣传和讨论立宪政治,致使清末整个社会的宪政意识,与日本明治时代相去甚远。
    2、确立宪政的过程中,明治政府从经济上推进了不少,如允许就业自由、贸易自由,确保居住权、私有权,扩大流通资本、鼓励自由竞争,实行有利于近代农、工商业发展的土地改革、地税改革和财政体系改革(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124—125页。)。凡此种种,清廷一概没有模仿。因而,“预备立宪”未能象明治宪政那样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
    3、明治政府实行宪政所倚重的力量,既有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顺应时代潮流的少数贵族,更有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隈重信等积极推动改革进程的大批藩士。这些藩士一定程度地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得到社会较广泛的支持,其直接参政的骨干分子,占了明治中央政府全部官员的三分之二,并事实上成为政府的核心(在明治维新的改革派藩士中,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维新伊始即任参议、参与、征士、大藏卿、内务卿、地方官会议议长等要职,人称“维新三杰”;黑田清隆,大隈重信,山县有明等人都曾受命组阁;伊藤博文更与明治宪政密切相连,其亲手制订了明治宪法、又从责任内阁和怄密院创设之日起,先后四任内阁首相、三任枢密院议长。另,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68页。)。日本此等作法,清廷没有、也不可能模仿。这一点很重要,笔者稍加展开论述。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导者,仅限于被迫以仿宪寻找出路的统治集团上层部分人,并未包括真正为以宪政立国而奔走呼号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可怜这统治集团上层部分人,只能代表他们自身,而其自身又宪政素质太差,他们对“预备立宪”握有大权,却严重缺乏为立宪而进行“预备”的应有能力。虽然有些身居要职者,在确实力不从心时,不得不求助于立宪派人士,但从清朝政府整体来讲,绝然不肯将立宪派作为依靠。比如,身为大实业家的张謇,常常受托为地方大员代拟立宪奏折,并曾自刻《日本宪法》12册呈送内廷(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第1208页。);但却得不到清政府的实际信用,其后来支持十六省议员联合请愿“速开国会”,尽管“竭诚而请”,终被严厉弹压。又如,时所公认的立宪派理论大师梁启超,自戊戌后长期滞留日本,有些朝廷命官通过各种渠道与梁暗中联系,仅首次出洋考政的载泽等人,即辗转委请梁启超起草考察报告达20余万言;但是,那拉氏始终对梁启超嫉恨、猜忌,决不想任用。梁启超1907年在东京组织政闻社,不足10个月即被明令取缔。直到宣统二年,杨度奏请开放党禁、赦免梁启超,清廷仍然固守成见、不肯应允。诚然,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并不满意“预备立宪”仅仅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但对“预备立宪”本身还是欢迎的,其急切希望能伸出手来,推动清政府以立宪防止革命;而清政府,只因自己内心空虚,总害怕立宪派伸手太长,后来竟不顾一切将立宪派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这样,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理论上应是从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的过渡,实际全然未象日本那样,使能促进君主立宪的新兴政治力量登台发挥应有的作用。可叹“预备立宪”期间,为数甚多、影响甚广的资产阶级立宪派,也许能力并不亚于那明治宪政中的藩士们,但却远远不如他们拥有施展才能的权力。比较起来,日本明治宪政可谓“权(力)能(力)合一”(藩士改革派既有宪政能力,又被委以大权);而清末“预备立宪”则是“权(力)能(力)分离”(资产阶级立宪派有能无权,统治集团上层那部分人有权无能)。这种重大区别,决定了模仿者与被模仿者,政治力量大不相“仿”。
    (二)近代宪政的主体,是宪法、议会和责任内阁,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正是在这些宪政主体上“依样画葫芦”;但是,有些“画”法,明显“走样”。这里仅就其相关的法规和建制,举例以证。
    1、宪法。清末制宪,基本仿照明治22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但直到王朝复没,完整的宪法未及出台,其制宪要旨见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清朝的《宪法大纲》以“君上大权”为主,另附有“臣民权利义务”等三项,其大致抄录了《日本帝国宪法》的前几章,但对有些条文“巧”做手脚。如关于君主在议会闭会期间所发布的可代替法律的紧急敕令,《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到下次会期在帝国议会提出,若议会不予承诺,政府则当公布敕令失效;清朝《宪法大纲》则变为“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分别见于《日本帝国宪法》第8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8页。)。这样,日本议会微弱的“事后”否决权也被变成了协议权,其本应对君主的“稍加限制”又被释放了。关于“臣民的权利义务”,《日本帝国宪法》列为第二章共有15条,而清朝《宪法大纲》则仅列为附录,且减缩成了9条,其中特别是抽掉了可按“规程”进行“请愿”的重要一条。另外,清朝《宪法大纲》还着重强调君主有权“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61页。),而这一条却是《日本帝国宪法》中所没有的。可见对于公民应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清朝既和日本一样,都是作为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又和日本不一样——范围更窄,而且其实现与否更大程度取决于君主的态度。
    2、议会。日本明治宪政设立帝国议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清末“预备立宪”,只定出与日本两院大致对应的钦选、民选议员,合二为一组成了资政院。
    清朝资政院的组织和权限,虽比附日本帝国议会而定,但仔细对照,差异不少。如关于议会的议长,日本《议院法》规定,贵族院正、副议长,由君主在议员中敕任,众议院正、副议长,由该院先在议员中选举候补者各3人,再由君主敕任(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26和10页。);清朝《资政院院章》则规定,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各2人均由“特旨简充”,并且总裁只能是“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只能是“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4页。)。相形之下,对于议会的议长人选,日本还有些“议员选举”的因素,清朝却全是“皇帝任命”;日本并未限定什么身份标准,清朝则不仅限定了,而且官阶、名望等标准使一般人无可企及。显然,后者较之前者御用性更强。另外,日本两院正、副议长出席会议,并不参与表决之数。而清朝资政院则规定,院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这当然更有利于君主假手议长而控制议会了。
    关于议会的议员,日本众议院的议员只须在选区内得票合乎要求即可当选(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87页。);与之相对应的清朝资政院民选议员,却要先由各省谘议局在其成员中互选出两倍于当选名额者,再由负责监督互选的地方督抚按额从中复加选定(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什么“民选”?终究不离官定。日本贵族院的议员成份是皇族、公侯伯子男爵、有勋劳于国家及有学识者、纳税多额者;清朝资政院的钦选议员,除了包括以上成份外,又增设了两类。一类“外藩王公世爵”,这是清廷为了笼络国内一些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增加在资政院中与汉人的抗衡力量;另一类“各部院衙门官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这有违行政官不涉立法权的宪政通例,其目的在于使合议机关加重“官意”的筹码。此外,《资政院院章》还规定,院议中,对于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省与省的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当关涉某省,该省谘议局所选出的议员“不得与议”,在表决时还得退出会场。这种在议决有关本省案件时,剥夺本省议员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却不适用于钦选议员(《资政院院章》第23条、另参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第340页。)。这无形中规定了两种议员权位的不平等:民选者只能代表局部、钦选者则代表整体。然而,日本帝国议会的两院,皆无类似规定。
    关于议会的立法权限,日本议会所提出的议案泛为“法律案”(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被限定为两项:税法及公债事件、修改法典事件(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日本议会可协赞“一切法律”(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被限定为“新订法典及嗣后修改者”,自然不能包括“一切”。日本议会可根据敕令议决宪法修改案(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在可议决的法典修改范围中,被明文规定“宪法不在此限”(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471页。)。这样,日本议会本来就很有限的参与立法权,经过清廷的“模仿”,其在资政院中更是不足为道了。
    3、责任内阁。内阁在中国古已有之,但那与近代意义的责任内阁是两码事。清末“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厘定官制大臣所编方案,本拟仿照日本明治宪政设立责任内阁,以原内阁和军机处合并而成。但清廷一时接受不了,仍令原内阁和军机处的“规制”一切“照旧”,只将各部尚书“著充参预政务大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59页。)。后来迫于各方压力,清廷又命宪政编查馆“参仿”日本内阁制度,再次拟定新的官制(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65页。)。然而,尽管已是“无可奈何”,清廷仍不忍马上看到“花落去”。其在认可责任内阁的同时,又强调只能“筹划试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77和579页。)。这样,一直拖到清末最后一年,仿日新编的内阁官制,总算附着《内阁办事暂行章程》一起推出。
    清朝的“责任内阁”模仿日本,其章程可谓“难产”,其人员安排则为移花接木。如关于内阁负责人的官职,日本只设总理一人;清廷则除总理外又加设协理二人,这隐然部分沿用了军机处以多设员额而互相制约的陈规。更重要的是,日本在由太政官制改为内阁制度时,身为皇室旧贵族的原太政官三条实美,退为内大臣专治宫中之事,“草莽出身”的伊藤博文“超然”出任内阁总理,于是只有亲王和公卿才能充任大臣的传统宣告结束。新内阁较之旧官制,下级武士成员增加,亲王和公卿的势力则大大减弱(除三条实美外,原左大臣炽仁亲王也未入阁)(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7477页。)。但清末废除军机处、改设新内阁的作法却完全不同,不仅原军机处领班大臣庆亲王奕劻摇身一变成了新的内阁总理,两位协理亦即原来的军机大臣,而且组成新内阁的13个大臣有9个是满族人,其中5个属于皇族,时论讥之为“皇族内阁”。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带动社会各界轮番上书,以“皇族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为由,要求于皇族外“另简大臣组织责任内阁”。清廷蛮横斥之为“议论渐进嚣张”,并公然宣称“朝廷用人……一秉大公”,臣民“不得率行干请”(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47和549页。)。显而易见,组织责任内阁事关君权问题,清廷甚为敏感,决不允许他人染指。新的内阁官制在章程上既是“参仿”日本所拟定,但清廷“照章”所组成的却是“皇族内阁”。形式上,这个“皇族内阁”是有些近代责任内阁的建制,但实际较之所参仿的日本内阁中官制,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封建遗存却更多、更深。
    二
    为什么清末“预备立宪”在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中,会出现上述保留?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满汉民族复杂关系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处境与日本明治时期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日本除少数阿伊努人外,全国基本为单一民族,其君主政体一姓相传、千年未变。明治天皇在幕藩体制的崩溃中受到“王政复古”形式的拥戴,从登基之日即由一批维新人士推动锐意进取,显露出一种犹如新朝开国的勃勃生气,维新运动的开展与统治秩序的稳定互相促进。然而,中国境内民族众多,进入封建社会后。君主政权虽多次变“姓”,但主要是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民族改朝换代。清王朝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全国政权,“以满制汉”的方针,基本为其两百多年的统治一以贯之。可是,由于汉满民族地理、历史文化上的区别,两族人口数量的众寡、文明程度的高低、政治能力的强弱判然分明。这种状况,与双方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极不协调,清朝统治的危机实亦隐伏其中。到了王朝末年,满族统治者的腐败无能导致外患加深、国内民族矛盾激化,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采取多种形式表示愤懑和抗争。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直接挥舞“排满革命”的大旗为天下倡,各地武装反清斗争风起云涌;张謇、梁启超等海内外立宪派鼓动起轰轰烈烈的立宪运动,强烈要求改行君宪制度,满汉平等地奉行三权分立;统治集团中部分汉族大员也应和立宪派的呼声,接连奏请在立宪改制中消除满汉界限,力谋获取更多权益……。满洲贵族原有的统治基础动摇了,旧秩序受到新势力的严重挑战,满汉民族关系在清朝统治集团内外变得复杂起来。
    时势至此,虽是不改制则难以为继,但清廷作为满洲贵族利益的最高代表,不管新定什么政策都不能不考虑到对汉民族的防范,特别是仿行宪政须部分开放原属自己专利的政权,更不敢掉以轻心。其隐忧所在也就是,汉民族在人口数量、文明程度和政治能力上均占绝对优势,立宪将有利于汉人“合法”地与满人竞争并逐渐取而代之。所以清廷在模仿日本宪政时,不可能达到日本那样的开放程度(尽管日本也很保守),不可能象明治政府信任藩士改革派那样信任资产阶级立宪派(立宪派基本为汉人),其势必暗中新设防线,以确保满族王朝的统治不致因立宪而大权旁落。正是基于这种动因,清末两次改定官制,又是规定对皇室、八旗事等“五不议”,又是假借“满汉不分”,将中央部衙官缺由原来的“满汉平列”,先后变成了“满七汉四”和“满九汉四”(参见《民报》第10号第57页,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第1263、1385—1386页。),并由满人占住要职。这种改革有名无实甚或“以退为进”,当然不能和明治宪政相提并论。
    (二)统治集团重重矛盾的牵制。
    清末最后几年,统治集团内部围绕是否立宪、为何立宪、怎样立宪等问题矛盾重重,从不同侧面严重牵制了“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
    1、反对立宪者多方设障。1906年7月考政大臣回国,大致以日本为模式奏请仿行宪政,一度颇为清廷重视,屡受召见。端方尤因与李莲英“契合”,居然得以随时进见且可长谈。反对立宪者气急败坏,为防“患”于未然,深得太后宠信的铁良公开出面干预,“端能随时进见,铁竟能随时阻止”,彼此“两不相下”(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9页。)。那拉氏命廷臣会议,守旧派代表纷纷发难,有的干脆提出,中国国民程度不高,连日本宪政也不宜仿行。只是握有实权的庆亲王、袁世凯赞同立宪,廷臣会议才得以议决奏请仿行宪政(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四)第14—17页。)。待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派载泽主持先行厘定官制时,反对立宪者再次以种种借口进行阻扰,赞同立宪者亦再次与之激烈论争(参见拙文《丙午厘定官制与封建政治文化》,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双方唇枪舌剑、强词夺理,搅得“初无成见”的“老佛爷”头昏脑胀、寝食不安,甚至连连叹息“我如此为难,真不如跳湖而死”(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9页。)。反对立宪者的意见,清廷虽不敢全盘接受(因完全反对立宪只有死路一条),但其“忠心”可佳,且在统治集团内部实为一种颇有势力的倾向,又不能不牵制赞成立宪者,并对清廷的决策产生相应影响。这次官制改革方案中关于仿照日本新设责任内阁的重要内容,即被清廷裁去,责任内阁遂成悬案。后来,专门考察了日本宪政的李家驹又受命主持仿照日本编制内阁官制,顽固守旧的御史胡思敬专折奏请清廷“未可偏信”,并要求严饬宪政编查馆大臣“不得援引日本法规扰乱大局”(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9页。)。由此可知,1911年清廷之所以首次挂出“责任内阁”的招牌后,又塞进皇族亲贵操纵阁政,与统治集团内部反对立宪者的牵制作用仍颇有关系。
    2、赞同立宪者各有所图。清末“预备立宪”宣布前后,统治集团内确有不少人先后提出或附从仿行日本宪政的主张,目的却各不相同。例如:光绪皇帝赞同立宪,为的是“合法”亲政、重振朝纲,摆脱那拉氏、打击袁世凯,象明治天皇那样总揽大权。慈禧太后赞同立宪,则由于自己面临垂暮,“欲藉此限制君权之说”,继续压抑光绪,使光绪帝“不能行权于其身后”(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四)第4页。)。摄政王载沣赞同立宪,名义上代子(宣统皇帝)继承“先朝未竟之功”(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9页。),实际上对立宪筹备事宜“徒托空言”(《中华民国历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第210页。),其任命亲弟载涛出长军咨处、将军机处改换成不伦不类的“皇族内阁”等,是对仿行日本宪政的扭曲(清末军咨处类似日本明治时期参谋本部,但日本不以皇族出长该部,而清朝皇族载涛先任军咨处大臣,筹设陆军部,皇族内阁成立后,又任军咨府大臣。)。奕劻赞同立宪,唯担心慈禧太后去世后,光绪皇帝会以亲弟取代自己,企求以立宪之名事先架空光绪。待帝、后相继“驾崩”,宣统继位、载淬摄政,奕劻则多次请辞,至于“预备立宪”之事,其本来就无主张,以前多是“问诸北洋”(张一■:《心太平集》卷8第37页。),这时袁世凯已被开缺,为保权位,他只好设法上下周旋了。袁世凯赞同立宪,除了别的原因,还“因戊戌之变,与上有隙”,所以欲趁慈禧太后在世之时,定下限制光绪君权的立宪大政,由奕劻出面“以内阁代君主”(赵炳麟《允绪大事汇鉴》卷12。),自己则左右奕劻、暗掌实权,甚或等待时机权取而代之,什么仿行日本宪政,其只是作为进身之阶而已。至于其他赞同立宪者,据当时官场传言,多为吴樾“炸弹所逼”,眼见“排满”之议盛行,姑谈立宪“以息浮议”(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28页。)。这种人对仿行明治宪政缺乏思想基础,态度也不坚决。如1906年厘定中央官制,当清廷决定裁去原方案中的新内阁时,首先奏请设立责任内阁的端方,“知内意已变,及时请训”,离开了京城(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0页。);负责主管厘定官制的载泽,也是明哲保身、不再吭气了。此外,有些人虽然赞同立宪,但因反对袁世凯与奕劻结党营私,对奕、袁所要求的责任内阁连带反对。其强调“立宪精神全在议院”,揭露袁世凯不提议院“徒将君上大权移诸内阁”是居心叵测,都很深刻(赵炳麟《允绪大事汇鉴》卷12。);而其当时反对设立责任内阁本身,却正好使清廷藉口保留军机处,阉割掉了仿宪改革官制的核心,客观上滞缓、牵制了“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官制改革的模仿。
    3、中央和地方争权夺利。由于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湘、淮地主武装的代表在镇压太平天国和开展洋务活动中特殊作用的影响,晚清地方督抚的实力随之增长,有的几乎集兵,政、财及用人权于一身,日渐形成外重内轻之势。当清末立宪问题提上议程时,地方督抚尤其袁世凯等人力图通过立宪形式的政治改革,谋取更多权利;而清朝中央政府,亟欲借口立宪的需要,削减督抚已有的实力。在关于为预备立宪而先行改革官制的御前会议上,清廷决定,不仅中央组织略与日本现制相等,而且督抚权限仅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财权、军权则全部收归中央政府。对此,袁世凯带动各省督抚纷起反对,清廷只得暂时搁下。待公布地方官制后,清廷又一步步具体安排陆军部和度支部,分别揽取各省督抚的军权和财权。为减少阻力,清廷将权势最盛、位居督抚领袖的袁世凯和张之洞内调为军机大臣,名为尊崇,实为裁抑。平实而论,明治维新也发布过“改革藩制布告”,收回了各藩主的种种大权。清末“预备立宪”既是模仿明治宪政,其将全国军权、财权统一于中央,当在情理之中。但是,这里有两个重大区别:其一,明治维新前的幕藩体制,各藩主相对独立地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税收权,还有自己的军队,还可对幕府的政策、法令变通执行(参见中国日本史学会编《日本史论文集》第93页。)。清末各省督抚的状况,显然不是这样。因此,清廷收揽地方权利,与明治时期改革藩制的背景并不相同。其二,明治维新初的藩制改革,各藩主是通过“倒幕”而主动“奉还版籍”,明治政府将各藩大权收回中央后,转而又将这些权利的很大部分,委以在中央任职的各藩维新人士。清末削夺督抚权利的状况则与此恰好相反。一方面,地方督抚们尽量抵制,只是在抵制不了时,才勉强认从。另一方面,清廷竭力逼迫,待从各省收回军、财大权后,其完全转托给了铁良、溥颋、载涛等满洲贵族。可见,同为中央集权,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态度,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是“合作式”的,在清末“预备立宪”时则是“对抗式”的。“对抗”的实质即争权夺利。清廷将其对地方督抚的收权之举,与日本的“削藩”并提,旨在有意类比而借题发挥。借题发挥自当使模仿“走样”。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预备立宪”问题的刺激,清末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其政治意向已不再成为整体。这样,“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处处充满尔虞我诈,“正常”地进行通盘规划和协调行动实不可能,“模仿”中的“保留”势所必然。
    (三)封建文化高度成熟的束缚。
    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实质是通过学习日本,由旧的封建文化转向新的资本主义文化。日本近代以前的文化是师承汉学,而且明治初期输入近代西洋文化也是依赖汉译西著,为何中国在引进资本主义立宪政治方面,反倒落到了以前只是自己追随者的日本后头?原来,正因为日本近代以前的文化是师承汉学,所以,既使得其旧的封建文化远不如中国的悠久和丰富,同时也使得其向新的资本主义文化的转化,又比中国要容易和快速得多。因为其原有惯性和负担要比中国少得多。换言之,旧的文化形态越是成熟,其所产生的传统力量越是强大,向新文化的转化也就越是困难。中国古代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这既构成了高度成熟的封建形态,又为文明古国的近代化(即资本主义化)制造了极为深重的历史惰性。悲哉!船大掉头难矣!此“难”之所在,表现种种,其主要者,一是思维的经学方式———举凡兴废取舍,往往以经传之说,圣人之言和祖宗之制等作为依据;二是理政的务实取向——将政治视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只讲如何有利于统治,不讲社会进步与否,若推行改革,常以“应急”和“实用”为主;三是处事的适中原则——因势、随时,不偏不倚,为求均衡统一而适可而止(参见拙文《丙午厘定官制与封建政治文化》,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
    清末“预备立宪”对都察院的保留,集中说明了以上问题。相对西方和日本来说,作为清王朝监察机关的都察院,可谓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特产”。清末预备立宪,虽然仿行日本明治宪政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改革,但对于日本所没有的都察院,却一直没有动摇。有意义的是,为了保留都察院,清末统治集团内的一些头面人物,曾附会宪政名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设想:有的要求直接定都察院为下议院,与定政务处为上议院相对应(《东方杂志》第1年第7期。);有的认为资政院成立后即有了上议院的基础,都察院则“改为国议会”以立下议院基础(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07页。);有的建议将都察院与资政院合并,平日分科研究调查,遇事大众集议,科道弹劾之责亦仍准照旧,既可“收议院之效”,又可“广朝廷耳目”(《东方杂志》第6年第9期。);有的甚至标榜都察院是统括立法、司法、行政的机关,“上承列圣倚任之重,下系臣民是非之公”,与一般议院体制“万难含混”,因此不仅不能改为议院,而且在上下议院成立后,仍要独立存在,“不可轻议更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19—620页。)。不难看出,以上说法虽异,但实质则一:面对世界立宪政治的新潮流,仍以封建文化旧有优越感的惯性,认定都察院在世界各国“数千年都未尝有”,实为中国“古先哲王之美德,历史之盛事,尤今日所当保全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94页。)。就是这样,在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都察院始终以一种封建文化的“国粹”堂而皇之地保留下来,直到与整个封建王朝一同退出历史舞台。
    应该说,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还是主要的,本文指出模仿中的保留,意在说明:清廷对立宪之事本来就缺乏诚意,其挂出“预备立宪”旗号,即遭到资产阶级革命派更为猛烈的打击,自不必言;“预备立宪”所唯独模仿的日本明治宪政,与大多数立宪国家不同,属于封建残余最多的二元君宪制,此使热望建立议会君宪制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大为失望,立宪派之于清廷,遂由请愿、抗争直至完全对立;“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但在范围和程度上都进行保留,又引起统治集团内部多方面的不满,有的还明确应和立宪派的请愿(各省都督于宣统二年九月两次联衔奏请国会、内阁同时成立。见《国风报》第1年第26号第92页、第27号第100页。),显露出了公开分离的倾向。这样,清廷本想借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之名,行更为集权以加强统治之实,未料事与愿违,其反倒严重削弱了王朝原有的统治基础。质言之,清廷的腐朽愚顽,决定了“预备立宪”模仿明治宪政多有保留,而正是这种保留,既导致模仿本身归于失败,更促使清王朝走进了历史的死胡同。
    【资料来源:《河北学刊》1992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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