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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条约交涉与何如璋的条约认识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本站原创 戴东阳 参加讨论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对外关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朝贡制度”向近代“条约制度”演进与过渡的历程。[1]“条约制度”是在清政府缺乏条约知识的情况下,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为后盾强加给中国的。因此,近代中国人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构成近代中外关系史的关键点之一,而关于条约认识的思想资源问题,更是这一关键点上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关于近代中国人的条约认识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研究者一般就认识谈认识,对于认识背后的思想资源问题则未予充分的关注。[2]
    历时近半个世纪的日本与西方列强的修改条约交涉(以下简称“改约交涉”)是近代东亚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它是近代中国人条约认识的重要思想资源,启发中国人将不平等条约危害性明确定位在关税这一经济的与法权这一法律的(其实也是政治的)两大关键条款上。晚清第一任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1838—1891)在介绍与借鉴日本改约交涉的历史经验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在驻日期间发表过一系列有关条约问题的具有相当深度的论述,其观点与改约交涉之间的关系颇为密切与微妙,值得深入探究。何如璋与随从参赞黄遵宪及朝鲜修信使金弘集在日本进行多次会谈,从远东国际关系和东亚条约制度的角度,酝酿了指导朝鲜开国的策略,其中有关条约问题的论述令人瞩目,意义比较重大。然而,相关研究对何如璋条约认识问题关注还很不充分。[3]
    本文试从近代条约制度史的角度,在充分利用新旧资料的基础上,对日本改约交涉与何如璋的条约认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一系统考察,以期对揭示近代中国人不平等条约认识的思想资源问题有所裨益。
    

一 相关论述的背景及其时间
    

何如璋有关条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上左爵相书》等4篇书函,以及为数不少的笔谈中。著述的时间大约在光绪五年(1879)底到光绪六年(1880)底期满被谕召前夕[4],均作于他出使日本的后期。
    何如璋于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二(1877年1月15日)以翰林院侍讲谕授出使日本大臣[5],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877年11月26日)登上“海安”号兵船离上海赴任,副使张斯桂、参赞黄遵宪等同行,十一月二十日(12月24日)与副使张斯桂进东京,二十四日(28日)进见日本天皇呈递国书[6]。抵达日本后,何如璋先是按照《中日修好条规》的相关规定,致力于设领管理华商事宜,又奉清政府之命办理琉球交涉[7]。光绪五年四月(1879年5月),日本正式明令将琉球废藩置县,琉球交涉陷入僵局。此时,美国前总统格兰特(又作格兰忒)正好来华,清政府请其出面调停琉球问题,调停的结果,建议将何如璋之前给日本外务省的照会撤消,由两国另派大员转移到北京继续商谈。[8]清政府根据格兰特的建议,向日本政府表示请派使臣来华商谈琉球事宜。日本政府故意拖延不予回应,到光绪五年(1879)冬才派日本前驻华公使森有礼的随员、当时大藏权少书记官竹添进一郎以私人身份来华谒见李鸿章,透露日本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愿意遣使前来的意向。[9]琉球交涉将由东京转到北京。何如璋关于条约问题的最早一封书函《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就写于“日人将来如何派员,作何议结,一时尚难预定”之时[10],即琉球交涉即将转移的时候。
    当时日本正值明治政府与西方各国进行具体的改约交涉。日本自明治政府成立之初开始争取修改不平等条约,明治4年(1871)岩仓使节团出访欧美各国进行修改条约的尝试,明治9年(1876)3月外务卿寺岛宗则动议开始主持交涉税权问题,日本的改约进入具体交涉的时期。明治12年(1879)9月寺岛因改约交涉失败引咎辞职,井上馨继寺岛之后出任外务卿,继续进行新一轮的改约交涉。井上把修改条约交涉作为其最主要的外交问题全力以赴,其方针是反对寺岛前外务卿以恢复税权为重点,而将法权和税权问题同时提出来,废除治外法权、收复税权,使日本逐渐拥有与欧美各大国同等的地位。[11]至明治20年(1887)9月辞去外务大臣,井上馨致力于修改条约问题前后8年,大体分为4个时期。何如璋论述条约问题,集中在井上主持改约交涉的第一时期,即明治12年(1879)9月就任外务卿至明治14年(1881)10月西方各国拒绝条约草案、英国政府提议召开预备会议前夕,中心问题是修改条约草案。[12]
    具体而言,《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写于井上馨“遣森有礼往英”[13]时。森有礼于明治12年(1879)11月6日被任命为日本驻英公使[14],11月20日起程前往,次年1月4日抵达伦敦[15]。这封书函大约写于明治12年(1879)底。《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作于日本“派森有礼使英,冈本、上野为外务大、少辅”之后,日本向除美国公使以外的西方各国驻日公使“次第送稿”之时。[16]日本政府将修改条约草案送达驻日各国公使时为明治13年(1880)7月6日,这封致总理衙门的书函应写于此后,较《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稍晚。致刘坤一的信《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约条书》也写于日本“送新拟约稿於西国诸使”之时[17],与致总署函的时间大致相近。刘坤一于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1880年9月1日)回复何如璋[18],可知何如璋的去函大约作于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1880年7月6日)后到七月二十七日(9月1日)之间。给左宗棠的《上左爵相书》则作于他奉命出使3年,“既差满,不日回国”[19],约光绪六年(1880)底期满被谕召前夕。另一种重要史料——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论述的会谈,在光绪六年七月十八日(1880年8月23日)至八月初三(9月7日)之间,大致与致总署和刘坤一书函的时间相近。
    

二 对日本改约交涉的评介
    

何如璋对日本改约交涉的密切关注,虽然始于他居东2年之后,但是,他对当时日本改约交涉的历史,即自明治维新之初开始,经岩仓使节团出使欧美,寺岛外务卿主持改约交涉并与美国议改交涉初获成功,至明治13年(1880)井上外务卿将新的修改条约稿分致驻日各国公使请转呈各国政府的改约历程,了解得非常清楚。这从其随行参赞黄遵宪《日本国志》的相关论述中,可见一斑。[20]同时,他又深入考察日本改约的动因,改约交涉的具体路径,以及当时最新出台、反映日本改约基本方针的井上修改条约草案,为剖析和解决中国和朝鲜的条约问题,寻找有价值的参照系。
    何如璋认为,日本改约的动因有两点,一是外交上能了解其利弊而不甘心受侮,二是了解海关金钱流失[21]的严重局面。他指出,中国与西方各国缔结的条约“皆威迫势劫而后成议”,“其取我财贿,伤我利权,有泰西所无者”,而与日本“本属同病”。[22]所谓中国与日本“本属同病”论,成为他后来以日本的改约交涉为参照系,剖析中国以及朝鲜的条约问题的认识前提。而日本首先从美国入手进行改约交涉的历史经验,则成为他之后提议朝鲜“联美国”的重要依据。
    不过,他对日本改约的考察,集中于反映当时日本改约基本精神的修改条约草案。日本与欧美各国修改条约的交涉,虽然影响到与中国的关系问题,但日本政府“始终”未与当时中国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言及”。[23]新的条约草案出台之后,明治13年(1880)7月6日,井上馨外务卿致信各国驻日公使,附寄修改条约草案,希望各国公使将草案分别转送本国政府,并望各国政府派遣全权代表尽快进行谈判,在草案的基础上早日缔结新的条约[24],但不包括美国驻日公使[25]和中国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在致总署函中也说,日本改约,与西方各国“咨商”,对中国“绝不关照”。[26]何如璋是通过非公开渠道,获得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日本新的条约草案送达驻日各国公使后,由于荷兰公使范·斯都威根(Von Stoetwegen)的泄露,其概略在7月16、17日两天的《日本先驱报》(The Japan Herald,日译作ジャパン=ヘラルド)[27]上发表,日本政府曾因此提出抗议。[28] 何如璋很可能是通过上述途径看到修改条约草案的。光绪六年六月底八月初(1880年7月初至9月初)之间,金弘集作为朝鲜修信使前往日本,与日本外务省商议定税等事。金弘集曾在中国驻日使馆与何如璋、黄遵宪等人商议大要。根据当时何如璋、黄遵宪与金弘集的笔谈,可知何如璋于七月十八日(8月23日)之前已经了解到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向金弘集推荐。金弘集问何如璋是否可以“觅惠”,何如璋答应“当为先生图之”,但嘱咐“事需秘密为要”。几天后,改约稿送致金弘集,并告之“前呈之件,系此间由英文译书者”。[29] 可知何如璋所见到的修改条约草案,并非中国和日本政府之间以公文形式传递的公开文件。黄遵宪也说:“日本新拟稿,本系法文,由法译英文,由英译汉文,故其文意颇未明显。”[30]此说亦证实了何如璋看到的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中文稿,不是直接来自日文文本。
    获知修改条约草案之后,何如璋分别致信总理衙门、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刘坤一,以及当时来访的朝鲜修信使,向他们介绍并推荐日本修改条约草案。
    他介绍说,修改条约草案的内容包括关税与法权两大问题:“比国近年以来颇悉外交利害,知旧日条约成于威迫,亟亟欲更改。去岁既与美国商订矣。复改之于英德诸国。至于近日乃送新拟约稿于西国诸使。查其大意其最要者,一欲加外货进口之税,一欲管外国流寓之人。”[31]同时,他对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给予高度评价。朝鲜修信使访日期间,他向其推荐说:“此间方拟与泰西各国议改条约。其议改之意,在管理寓商及通商税则各事,其稿极详细,亦极公平,大略系西洋各国通行之章程。若各国通商均照此行,固无损也。”又说“此间自通商以来,于各国交涉情形及办理通商善法,均已知其曲折本末。俟取其改约稿细阅之便悉”。[32]何如璋把修改条约草案视为亚洲各国与西方列强订立条约的模本。当时金弘集还没有看到修改条约草案,何如璋特意为他想办法。在金弘集回国前,又派黄遵宪前往会谈,强调修改条约草案的重要参考价值,指出“其中用意甚深,措辞极微,即花房公使所谓考求十数年而后有此也。恨为日无多,不及与阁下述其故。然后阁下解人细观之,必知其情。但能师其大意,为益多矣”[33]。
    何如璋对日本改约草案的介绍比较概略,这很可能与他所看到的文本“文意颇未明显”有关,但他的介绍准确反映了草案的要点。日本送给驻日各国公使的修改条约草案,包括修好条约及附录照会草案,和通商航海条约草案及附录[34],附录包括输入税目、输入税率草案、吨税规则、横滨港则等[35]。其要点大致区分为财务和审判两大部分[36],即税权和法权两大问题。具体着眼于先恢复部分法权与税权。就法权而言,使港则、枪猎规则、检疫规则等行政规则适用于外国人,整顿法律和审判组织使其归日本所有。就税权而言,废除协定税率,限定数十种重要输入商品,协定其关税率。何如璋的介绍虽然不是非常具体,但反映了改约草案的精神。井上将税权和法权同时提出的修改条约草案,奠定了改约交涉的基本方针。后来大隈重信、青木周藏和陆奥宗光主持的改约交涉,都是井上修改案的延续而已。[37]因此,何如璋以井上时期修改条约草案为中心对日本改约的评介,也反映了近代日本改约交涉的基本精神。
    不过,何如璋对关税和法权这两大内容的介绍,在不同的场合侧重不同,如他对朝鲜修信使强调修改条约草案的主旨在于“税则之轻重,由本国主持一语”[38]。这固然表明何如璋对修改条约草案的介绍有其自己的理解,却也与他当时所面临的不同情形有关。这将在以下的相关论述中进一步分析。
    何如璋在评介日本修改条约草案时,还曾表现出另一种立场。他发现修改条约草案中日本拟增加的进口税值,对于从中国进口的大宗货物,明显高于从西方进口的货物,中国糖的进口税就比西方羽呢类要高出一倍。对此,何如璋非常警觉。他结合中日两国贸易的历史和现状,就日本拟加进口税、免出口税的关税交涉对中国的影响,向总署反映了日本这次改约对中国的不良影响,断言日本“合通国上下全力以谋之”的修改税则交涉,“眼光所注,尤在夺我国之利”。[39]由于改约交涉的对象是欧美各国,试图修改的是欧美各国以武力为后盾所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制度。这种不平等条约制度,正使中国深受其害。加上何如璋认为当时日本的国力远不如中国[40],中国的主要危险在于西方各国尤其是俄国还不是日本,因此,他对日本的改约交涉,总体上持认同的态度。
    当时,英国和德国对于日本改约的要求还没有表示同意,但何如璋对日本改约的前景仍持乐观的态度。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他估计有日本全国上下合力一心,加上依照西方惯例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引发战争,各国最终“碍难尽拒,不能不分别酌改”[41]。对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从当时日本驻朝鲜公使花房义质处传来的“改约可于明年妥定”之说,他也不予驳难[42]。
    

三 协定关税与治外法权是不平等条约中的两大主要条款
    

不平等条约条款中危害巨大且具有隐蔽性的,是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两大条款。综观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其论述也主要集中在这两大条款上,这与当时日本改约交涉对他的深刻影响密切相关。光绪六年七月(1880年8月),在日本的中国使馆,何如璋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谈到日本改约交涉时,金弘集问何如璋:“闻诸花房,改约可于明年妥定云。中国税则,何尚未行此法乎?敢问。”何如璋回答说:“尊问可谓留心之至。我亚洲各国,以前均未悉此种情形,故受损实多。此间因近日始知,故欲与西人议改。”[43]在中国与日本“本属同病”论的认识前提下,基于对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了解与认同,以日本修改条约草案为中心的日本改约经验,成为何如璋剖析中国条约问题的重要参照系。他把中国和日本的条约制度看作同一制度类型即亚细亚类型,与相对立的西方条约制度即泰西类型相比较,在阐析日本改约的同时,深入剖析了中国的条约问题。
    首先是关税问题。日本改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防备严重的海关金钱流失,何如璋在关注改约交涉之初,就已开始考察中国的关税状况。他发现,中国海关“输出浮于输入”,每年高达千万,以其写信时那几年,仅鸦片烟一项,每年流失就高达3000万。他指出,如果对金钱流失不采取防范措施,“日积月累,上下空虚”,可以预见数十年后,后果不堪设想,“比於割地输币,尤为不堪”。[44] 通过与日本改约的基本精神的比较,何如璋进而分析到,中国关税问题的症结在于关税主权问题和税率问题。
    就关税的主权问题而言,他认识到,西方各国的关税完全自主:“海关税则轻重皆由己定,布告各国,俾令遵行而已。未有与他国协议而后定者。”其原因与其社会制度有关:“泰西各国以商为重,全国君臣上下所皇皇然朝思而夕行者,惟惧金钱之流出於外。欲我国之产广输於人国,於是讨国人以训农,以惠工,且减轻出口之税,使之本轻而得利。欲人国之产勿入於我国,於是不必需之物禁之绝之,其必需者移植而种之,效法而制之,且重征进口之税,使物价翔贵,他人无所牟利。诚见夫漏卮不塞,金钱流出,月〔日〕朘月削,国必孱弱也,故收税之权必由自主,得以时其盈虚而增减,之所以富国也。”而中国与日本的海关税则毫无自主权,“必与西人议而后能行”。[45]而就海关税则的标准而言,东西方相差也非常悬殊,西方各国的进口税一般是“值百抽三十”,甚至有高达“五十、七十”的。而中国和日本的进口税只有“值百抽五而已”,何如璋指出,“此为天下至轻之税”。然而,外国商人还不满足,又想“内地通行一概免厘,议纳子口半税,又欲议减税,议减厘,贪得之心,有加无已”。这正是日本“所以议加税悉由自主”的原因。[46]
    这种特殊的关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危害性。他指出,由于关税不能自主,日本和中国的海关金钱严重流失。日本的金钱流失使其“上下穷困,举国嚣然,弊端已见”。中国的情况虽然还不及日本严重,但是日积月累,后果将不堪设想。他指出,古代中国的外交问题中创痛最为深重的莫过于“输币”和“割地”两大事,而当时中国海关的金钱流失之危害,远远大于此。他分析到:“今金钱流出之数,比之岁币不止十倍。而割地予人,犹人之一身去其一指,其他尚可自保。若金银流出,则如精血日吸日尽,羸弱枯瘠,殆不可救药矣。”他还结合列强的对华政策进一步论述,认为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尚无利我土地之心”,只有“日取吾财”,故金钱流失问题,“无形隐患,关系甚大”。[47]
    自条约制度在中国确立以后,在关税问题上,中国的士大夫一般只关注关税收入的多少,对于海关的输出与输入的状况并不留意。对于这种“只问税之兴衰,不问输出入之何若”的现状,何如璋感慨万千。[48]他指出:“税之多寡,于国关系不重,惟输出之金银多于输入,则民生窘而国计危矣。财为生命之源,拱手而致之他人,民贫而乱作矣。”他以日本为例,指明造成这一“民窘国危”局面的根源在于“税则由他人商定”。如果税则自主,重课进口货,金钱输出不多,就不至于有这种窘境。他再一次强调:“‘税则自定之’一语,一乃全国安危之所系,不可以不谨也。”[49]在何如璋看来,税则自主是前提,加税是手段,目的是防止海关金钱流失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从而把关税问题从纯粹的经济问题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
    与关税问题同样重要且具有危害性的另一个条款是治外法权,何如璋称其为“天下极不均平之政”。他结合日本的改约,深入分析了治外法权的危害性。他指出,“管外国流寓之人”是亚洲独有的现象,具有明显的侵权性,在西方被称作“治外法权”。为此,他解释说:“盖泰西诸国互相往来,此国商民在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惟在亚细亚,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外而有行法之权也。”他系统考察了“治外法权”在中、日两国条约中的起始,指出这种条约特权在中国并非始于与西方最早订立的《南京条约》,而自“戊午结约”(即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起。其原因在于,西方人“知治外法权为天下极不均平之政”,所以缔结条约之初“尤未遽施之於我”。日本也在同一年与美、荷、俄、英、法五国缔结的《安政条约》中,开始“同受此患”。[50]
    何如璋指出,“治外法权”在条约中虽然体现出“持平”原则,但事实上并不公平,因为“刑法有彼轻此重之分,禁令有彼无此有之异,利益遂有彼得此失之殊”。“治外法权”的侵权性还波及本国人的管理。某些不法国人依仗外国势力“冒禁贪利”,但由于条约中有“商民归领事管辖”的条文,西方领事进而把租界当作“共治”之地。本国人互讼的案件,领事“亦出坐堂皇参议”。政府一有禁令,租界便成为“逋逃主萃渊薮”。这已是“法外用法,权外纵权,我条约之所未闻,彼外部之所未悉”。种种侵权行为,正是日本致力改约,“欲令外人悉归己管”的原因。[51]
    对于不平等条约中的众多条款,何如璋不同程度均有所论及。如一体均沾问题、鸦片问题、传教问题等。其中,对一体均沾问题的见解,还直接影响了清政府与日本要求修改前约的交涉。光绪六年六月二十日(1880年7月26日),日本派宍户玑为使臣来华商议琉球问题,方针是把琉球问题和修改前约同时提出,要求内地通商和“照各国之例,加入一体均沾之条”[52]。总署为了尽快了结琉球案,答应了日本的要求。何如璋竭力反对日本内地通商及一体均沾的要求[53],并直接影响了李鸿章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对于日本修改前约的要求,李鸿章上奏表示反对,奏折中说:“正筹思善全之策,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来书,并抄所寄总理衙门两函,力陈利益均沾及内地通商之弊,语多切实。”[54]何如璋为他在改约问题上的主张提供了重要依据。由于李鸿章等人的反对,慈禧谕“总署与日再议”[55]。后人为何如璋作传时说“吾国与泰西诸国立约,当事者昧于利害,许以一体均沾之优待。及中日订约,始删此语。日人不慊之,遣专使北京,要政府加入,并许其内地通商。公以均沾之约由威迫势劫而来,在亚细亚成一合纵连横之局,隐为厉阶。日本牟利之术,无微不入。若许其内地经营,小民锥刀将尽被夺。日使之请乃不行”[56],指的正是此事。
    利益均沾一旦与不平等条约相依附,可以使不平等权利成倍扩展,也即成了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有西方学者将近代中国的片面最惠国待遇称作“在条约中具有最深远的后果并成为外国人在华享受一切让与权的主要根据的条款”[57]。一体均沾具有露骨的侵略性,所以早在同治十年(1871)与日本签订条约时,曾国藩就建议将利益均沾一条删去,并以此为蓝本,后来与秘鲁、巴西立约,也与以前稍有不同。利益均沾问题又具有可变性。在平等条约制度中,它其实是正常国际关系中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于订约双方平等互惠。在不平等条约制度中,它的侵权范围,随着对应条款内容的不同而有变化。如早期的最惠国条款列在“海关关税”的名目之下,它的侵权性就侧重于贸易方面。咸丰八年(1858)《中美天津条约》第三十款规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惠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58]这样,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危害性就扩至政治、经济领域。上述“在条约中具有最深远的后果并成为外国人在华享有一切让与权的主要根据的条款”的观点,很大程度是由于它的可变性。但是,如果协定关税制度下的低关税率不改变,领事裁判权不收回,单单废除一体均沾,虽然可以控制不平等条约新的侵权范围,对于业已成立的不平等条约制度,几乎没有影响。在日本改约交涉中,只有明治初年的条约草案曾涉及这一条款[59],草案起草后,派岩仓使团遍访欧美各国,未见成效。后继的寺岛外务卿主持的改约交涉,将重点放在恢复关税自主权,井上外务卿时期进而将税权和法权同时提出,奠定了日本改约的基本方针,已不提一体均沾问题。明治32年(1899)日本收回治外法权,明治44年(1911)实现关税自主权,彻底实现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努力。
    何如璋本人也未将利益均沾问题作为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光绪六年(1880)底何如璋因任期已满被谕召,归国前夕,他上书当时即将入值军机处的左宗棠,综论当时中国的状况,总举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五件大事,分别为鸦片问题、传教问题,法权问题、税权问题以及精练海陆军问题,不涉及利益均沾。[60]
    对于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性,近代中国的先进人士曾从不同角度加以考察,予以揭示。在鸦片战争以后阐析不平等条约的早期代表人物中[61],马建忠关注过税则问题,薛福成在写于光绪七年(1881)的《筹洋刍议·约章》中指明利益一体均沾、治外法权是中国不平等条约中的两大要素[62]。何如璋把不平等条约问题明确定位在协定关税与治外法权这两大关键性条款,与他对日本改约的了解与认同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 中国亟应谋改约
    

以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为核心的不平等条约制度具有重大危害性,为此,日本正试图予以修改。何如璋认为,中国也应趁日本改约之时着手改约交涉,指出“窃拟日本改约之时,我国亦当及此”[63]。不过,他认为,治外法权“因法律风气各有不齐,恐一时实难更变”,需要而且可以“加意防维”的是关税问题。[64]
    他从当时的国内局势、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关系等方面,分析了中国实行改约的迫切性与可行性。就国内局势而言,中国在太平天国和捻军运动之后承平不久,如“久病新瘥”,一时“难图强盛”。依照国际惯例,西方各国“向例无因议关税而启兵戎者”,打消了因议关税而引发战争的顾虑。而从国际局势来看,他认为采用“以夷制夷”之法可望有成。他分析到,英国与俄国为世仇,如果中国站在英国一边,英国占优势,站在俄国一边,则俄国占据优势。中国固然应该选择中立的立场,但是,如果中俄两国关系密切,英国也会“亟欲自结于我”。中国当时的通商条约主要是与英国签订的,只要“英不难我,则事成矣”。[65]
    何如璋将改约主张分别商之当时的驻英法使臣曾纪泽、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刘坤一和即将入值军机的左宗棠。对于热心于自强运动的南洋大臣刘坤一,他的提议比较婉转,认为解决海关金钱流失这一“无形隐患”的办法,“莫要于练兵自强”。他进而指出,“练兵”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根本的途径是像日本那样“议改条约”,即“练兵非必欲战,惟兵力足恃,然后可以力求商务,议改条约”,以此与刘坤一交换意见。[66]
    对曾纪泽和左宗棠,他则表达得非常直白。尤其是致左宗棠的信,写于他即将归国时,可以看作他对中国外交问题的总认识。他指出当时中国“时势艰虞,强敌凌逼”,面临“从古之所未有”的局面,所面对的大事“甚多”,而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的,莫过于海关金钱流失。他指出,消除这一“大患”的解决之途,在于“通商”、“改约”,“欲弭此患,自非加意於通商,竭力以改约,增内国货殖之产,以杜外来消涸之源,未知其底止也”。对于当时作为清政府国策的“自强”运动,他表示怀疑:“夫中国之积弱久矣。中外大臣动言自强,而年来孱弱如故。则以内乱未平,势不能为也。”他明确提出改约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建议:“今中堂以大有为之才,乘得为之时,席能为之势,若告之我后,商之同僚,举他人不能为者,次第为之,岂惟薄海生灵之庆,将亚细亚全局实赖之。” 上升到整个“亚细亚全局”(其实是东亚全局)的高度来评价中国改约的意义,强调“莫急之务盖在於此”,即在于通商改约。[67]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何如璋明确提出了改约的主张,但相对于他对不平等条约的深刻认识而言,其改约主张是比较低调的。他认为治外法权问题一时不好改,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关税问题上。关税问题涉及“关税自主”与“加税”等多个层面,这在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不同时期有明显体现。寺岛外务卿主持改约时期,重点是收回关税自主权,到井上外务卿时期,尽管在关税问题上改约的总方针仍是实现关税自主,但已不提寺岛时期比较敏感的收回关税自主权,而把目标缩小到修改现行协定税率。何如璋在论述关税问题时也将这两个问题区别开。然而,如果中国着手进行以关税为中心的改约交涉,是直接以关税自主为目标,抑或像日本那样分阶段一步一步来,何如璋没有提出具体的设想。
    事实上,对于中国来说,改约确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何如璋上书左宗棠后不久,光绪七年正月(1881年初),左宗棠入值军机处,这无疑可以为当时中国实行改约提供了契机。但从目前的资料看,左宗棠似没有回复何如璋的来信。刘坤一虽然表示“日本此举果能如愿以偿,他日中国踵而行之,似亦未尝不可得手”,但基本持观望态度,认为问题的关键还是“自强”这一何如璋认为不是办法的办法。[68]在何如璋致书商讨条约问题的诸位清廷大员中,只有当时的驻英法使臣曾纪泽,对中国的改约表示深切的关注。光绪五年(1879)底何如璋给他写信商谈改约问题时,他受朝廷之命,正忙于伊犁改约的事宜。曾纪泽直接回复何如璋的信,以笔者目力所及还没有发现,但他对不平等条约问题的关注不在何如璋之下。《伊犁条约》签订之后的光绪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881年5月22日),他在伦敦的中国使馆曾向英国驻日本公使巴夏礼详细探询日本改约的现状和前景。[69]光绪十三年正月(1887年2月),在即将离任时,他又写了《中国先睡后醒论》,明确提出“重修和约”的主张。[70] 但是,清政府始终没有像日本那样着手修改条约的交涉。
    徐中约在论述近代中国修改条约问题时曾经指出,中国在对不平等条约有了一定认识之后的相当长时期里,并没有发动像日本那样的改约运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一种由来已久的观念的限制,即认为外患是内政积弱的一个表现。如果中国强大,那么夷敌问题不容分说,自然消解。因此,“自强”较之逐步地废除那些令人不悦的条约条款,是夷敌问题的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解决之途。[71]清政府的基本政策是开展自强运动而不是改约运动,这种局势并不是哪一位外交官以个人之力可以扭转的。
    晚清初期的外交官还没有职业化,出使期满回国之后,他们基本离开外交领域了。光绪八年正月(1882年初)何如璋正式离任回国[72],回国后他被任命为船政大臣前往福建,职责的变换,使其关注点很快从外交转向内政。有迹象表明,这时他已不再强调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了。光绪八年底(1883)以后他向朝廷上了一份奏章[73],阐述商务与国计民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其中分析了西方各国凭借条约在中国通商的种种流弊,认为归根到底最大的问题在于海关金钱流失:“七弊生一大害,则以贸易不能相抵而金银滥出之故”。又说“臣数年奉使反复考求,乃知西人借兵力以扩商路,因商务以取人财,比秦之割地,契丹之岁币,其操术为尤巧,贻害为尤深”[74]。强调海关金钱流失的重大危害性与其驻日期间的条约认识完全一致。然而,在谈到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时,他提出的变通办法,一是“兴货殖以保民财”,另一是“饬武备以振国威”[75],已不提修改条约,与他曾一度不以为然的刘坤一等人的“自强”主张趋同了。“自强”旨在争回利权,改约也为恢复利权,一个讲内政,另一个讲外交,两者的主旨虽然一致,但关注点已经不同。
    

五 建议朝鲜借鉴日本改约模式与各国订立条约
    

何如璋以日本改约交涉的历史经验为借鉴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尽管在国内没能得到积极回应,但是他的相关认识却对当时中国的藩属国朝鲜的开港立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事实上,何如璋是把朝鲜的条约问题与中国的改约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上李鸿章书中,他指出朝鲜开港立约有“五利”,最后一利即涉及对于中国未来改约的意义,“无事之时与之结好,或可准欧罗巴之例,使流寓之商同於国人,违禁之货绝其进口,稍杀领事自主之权,且可杜教士蔓衍之祸。他日我与泰西换约,亦或可因势利导,修改条规。”[76]他试图通过促使朝鲜与西方订约建立平等的新的条约关系,为中国将来的改约打开方便之门。如在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又作金宏集)会谈时,何如璋曾建议朝鲜在改约问题上先中国而行,“此难得之事也”[77]。因此,朝鲜的条约问题成为何如璋条约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日本的改约经验,尤其是日本的修改条约草案,再次为何如璋所借鉴,成为他指导朝鲜订约的有力的思想资源。他认为朝鲜未来条约的核心问题与中国的条约问题一致,仍为关税自主与治外法权两大问题。
    朝鲜订立条约问题紧接琉球问题而来。当日本并吞琉球,中日之间的交涉暂告停顿时,清政府深感朝鲜问题之急迫,决定采取劝导朝鲜对西方全面开放以抵制日本侵略野心的政策。光绪五年七月(1879年8月),清政府指令李鸿章以个人名义致信朝鲜前太师李裕元,转达清政府旨意,但几经“开导”,终无成效。[78]李鸿章最终认为“朝鲜既坚不欲与西人通商,中国自难强劝”,感到朝鲜开港一事,“殆非一朝夕之功”,要求总署把他这一想法转达朝廷。[79]劝导朝鲜开港之责一时落到何如璋身上。劝导的时机,是光绪六年(1880)夏天朝鲜礼曹参议金弘集为首的修信使团的日本之行。
    金弘集日本之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与日本政府商谈仁川开港、禁输米谷与改正海关税则等问题。[80]修信使一行于光绪六年六月二十五日(1880年7月5日)乘日本汽船“千岁丸”从釜山港出发,抵达日本后,先访问了外务省等处,没有主动拜访中国驻日使署。金弘集赴日之前,何如璋已经得到清政府要求其“劝令”朝鲜外交的指示。在金弘集抵达日本没有主动前来拜会的情况下,七月十五日(8月20日)何如璋派参赞黄遵宪、杨枢前往金弘集下榻处。金弘集于次日前来大清公署回拜何如璋。接着,双方于七月十八日(8月23 日)和八月初三(9月7日)之间,以笔谈形式,就朝鲜正在与日本商议的条约问题,远东的国际关系以及朝鲜开国等外交诸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几次会谈之后,何如璋担心双方语言不通,靠笔谈不能“尽意”“尽言”,命黄遵宪在几天内写就《朝鲜策略》一文,由金弘集带回朝鲜。[81]《朝鲜策略》集中体现了会谈精神,充分发挥了会谈不曾尽言之处,但并没有转录会谈的所有内容。有关朝鲜与日本的条约关系问题,以及如何与欧美各国建立良性的条约关系等深入细致的论述,《朝鲜策略》中就没有记载。所以,将会谈与《朝鲜策略》结合起来,才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及其对朝鲜立约的影响。
    何如璋认为,当时闭关锁国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通商往来“有决难终拒之势”[82],条约关系是国际关系大势所趋。他看到由于中国与日本等国不悉外情,又迫于武力威逼,所缔结的条约“皆非万国公例,其侵我自主之权,夺我自然之利,亏损过多”,建议朝鲜“乘无事之时,主动与外人缔约”,如此不至于被“多所要挟”。[83]条约问题成为朝鲜策略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如其主旨所体现的,朝鲜采取“亲中国、结日本、联美国,以图自强”的策略以“防俄”。具体而言“於亲中国则稍变旧章,於结日本则亟修条规,於联美国则亟结善约”。“亲中国”在延续传统宗藩关系的同时,如何“变旧章”。“结日本”和“联美国”这种新型外交关系的建立,均涉及条约的修订问题。而自强的基础,首先是与各国建立“公平”的条约关系。[84]加上金弘集此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与日本条约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因而,条约问题的讨论,贯穿会谈始终。当时朝鲜“全不谙商务利害”[85],与日本通商5年,尚未设关收税。一旦开港,如何与美国等国立约?又如何解决当时朝鲜正与日本商议中的条约问题?这些都是急需解答的问题。何如璋有关朝鲜条约问题的论述,即是围绕与日本的条约关系,以及如何与美国“结善约”两大问题展开的。
    何如璋建议,解决朝鲜与日本条约关系中仁川开港、禁输米谷、改正海关税则,以及日本使臣驻京等种种问题,关键是申明关税自主原则,应多多参考当时出台不久的日本修改条约草案。
    何如璋对朝鲜与日本正在商谈的条约事项非常关切。正式会谈一开始,就询问与日本商谈之事的进展情况,向金弘集索要朝鲜与日本缔结的条约,以及这次送商的草案的抄件,并向金弘集介绍日本的改约交涉及其修改条约草案。在称赞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同时,提议若各国通商照此行,可保证利益不受损害。当何如璋得知金弘集已向日本送交了税则草案,又有“米谷不得禁,则重其税。其余出口货,并不责税。进口货,亦于洋货重税,而日本零碎产物,特免其税”之类的规定,连说“此说弊端极大,切不可行”。再次向金弘集推荐日本与各国交往的经验以及修改条约草案。[86]
    他建议朝鲜采用“以人治人”的办法,主动与日本建立条约关系。先答应日本“添开口岸”,然后以日本刚刚递交给西方各国的“议改约稿”为蓝本,乘机与其订立“妥善章程”,如此日本自然“不能不答应”。[87]他指出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主旨在于“税则之轻重,由本国主持”,认为朝鲜与日本交涉条约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坚持关税自主的原则。至于日本使臣驻京问题与禁输出米问题,均应归结为税则问题。何如璋告知:“使臣驻京,无关紧要之事。近得通商与交涉利害,全在约条税则之善否而已。善则内地通商亦无害,否则开一港便是漏卮,为患不浅矣。”禁输出米问题,令黄遵宪转达,禁输出米的惟一办法是声明税则自主:“若欲防其输出太多,则惟有税则由我之一法,加税而防之,则操纵皆自我矣。前所送日本约稿,今纵不必防其值三十之重,俱〔但〕与之声明‘税则由我自定之’一语,则事事不掣肘也。”强调:“特为朝鲜本国计,与其一切禁输,致碍他日凶年之输入,不如加税防之由我自主也。”[88]
    鉴于关税问题之重要,何如璋专门安排一次会谈,令随从参赞黄遵宪将其“一二意见”向金弘集代为“陈大概”。黄遵宪代表何如璋先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定税法,向金弘集讲述制定税则以收税的办法,说:“收税之法,有一极妙策,但使我定一值百抽多少之立意。如欲值百抽十,则于贸物到关时,由税吏估量时价,货值一百,则取其十。彼商人不愿,则官吏受而购之。既与时价等,转卖之人,亦不至亏,彼商人无怨言。”不过,黄遵宪强调,条约中关键还在于声明关税自主这一原则:“总之,此刻贵国讲论税事,尚无关大得失。惟切记切记,与他人立约,必声明‘细则由我自主之’一语,以待他日不然。”为了实行这一原则,日本花费了10多年的时间才考虑“议改”,当时结果还“未定”。他建议金弘集务必注意领会和师法日本新拟订的修改条约草案,在关税问题上,强调不必计较税收的多少、快慢,重要的在于掌握自主权。[89]
    黄遵宪进一步从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的角度论述加税、税则自主以及海关金钱流失诸问题之间的关系这一何如璋一直强调的问题。他说:“税之多寡,于国关系不重,惟输出之金银多于输入,则民生窘而国计危矣。财为生人养命之源,拱手而致之他人,民贫而乱作矣。”他举日本之例,指明造成这一“民窘国危”局面的根源,就在于“税则由他人商定”。如果税则自主,重课进口货,金银输出不多,就不至于有如此窘境。再一次强调:“‘税则自定之’一语,一乃全国安危之所系,不可以不谨也。”[90]表明税则自主是前提,加税是手段,目的是防止海关金钱流失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一观点与何如璋在论述中国的条约问题时曾一再强调的,所谓海关金钱流失关系之大,危害之重,“比於割地输币,尤为不堪”者,是一致的。
    何如璋的劝导直接影响了金弘集与日本的会谈。金弘集抵达日本时,对税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订立税则问题,均没有清楚的认识。与日方见面后,日方问朝鲜是否已经拟订税则,他却回答说:“只得两政府议决,可令地方官同领事馆商酌之。”日方告之,税则一事“关系至重,兵端所由起”,即使使臣,没有委任为全权也不行。金弘集竟建议“依中东和约,拟一草案”,随后,“用值百抽五例,草成税稿”,在与何如璋见面前,已送给日本驻朝鲜公使花房义质,但还未及面议。与何如璋会谈后,金弘集再次与花房义质会面,告之“前稿初非定本,等贵国改约事成,我亦当准此例”,稍后又向外务省表达了这一意愿。[91]这正是何如璋所面授的机宜。
    对于朝鲜的新的商谈意向,日本没有明确拒绝,而是表示朝鲜还未熟悉商务而突然要行“重税”,只会滋生事端,不如姑且先“轻收”,几年后情况稍微熟悉后,再言改增为时不晚。米谷一事,金弘集也采纳了何如璋的建议,认为“一切禁防,不如重税而抑之”。 日本使臣驻京之事也因此显得很轻松了。[92]
    光绪七年九月(1881年10月),朝鲜拟订了《朝鲜国与日本国新修通商章程草案》后派使臣赵秉镐、李祖渊等前往日本与日方会谈。该条约草案中说:“敝邦自与贵国通商以来,贸易之隆,日增日盛。而开港于兹,已逾五载,尚未及设关课税。此实为万国通行事例之无者。夫欧美各国收税之权,悉由自主,此贵国之所熟知,亦不佞之所习闻者也。然欧美各国课输入之税,自值百课三十,至值百课六七十者,乃至课税如货价之值,又逾其价而倍征之者,莫不有之。”[93]明确指出“欧美各国收税之权,悉由自主,此贵国之所熟知”,而所谓的“不佞之所习闻者”,其启蒙之功,应首先归于上述何如璋以日本改约稿为模本的那番劝导。条约草案第33款[94]明确规定“凡税关禁防偷漏诸弊,听由朝鲜政府自行设立规则”,第23款[95]又说“朝鲜欲增出口税项,张告示三个月后,方准施行”[96]。申明朝鲜可以自由控制海关进出口事项。尽管何如璋对朝鲜条约谈判交涉的步骤有不同意见,认为朝鲜应该把税则问题与日本当时要求的仁川开港、使臣驻京等问题“并作一案同议”,这样比较容易“有成”;税率谈判也应以值百取十五为基准,而不应一开始就提议为值百取十,以至不能议再加,处于被动。但是,对于朝鲜的这份改约草案何如璋是给予高度评价的。在致总署的信中,他称道说:“朝鲜此次所拟订章程税则,皆甚为精善。彼国能于此考求,将来仍可收效也。” [97]
    朝鲜的通商税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条款都模仿了日本与西方修订的条约,但日本外务省认为包括上述第23、第33等款多有不便,要求删改。[98]这无异于欲否定朝鲜所坚持的关税自主原则。赵、李等人以不能做主为辞,于光绪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882年1月15日)启程回国,待以后再议。此时,继任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已经到上海,准备东渡接任。朝鲜之事转由黎庶昌接管。这已是后话了。
    由于当时朝鲜与日本交涉的首要问题是关税问题,所以,何如璋的论述集中在税权问题。其实,他对于朝鲜未来条约中法权的重视,不在税权之下。这在朝鲜策略中的“联美国”“亟结善约”问题中,充分体现出来了。其中,何如璋强调的仍是日本改约交涉的经验,尤其是修改条约草案。
    何如璋认为美国是愿意与朝鲜订立类似于日本修改条约草案的条约的。他指出,“现海内各国,惟美系民主之国,又国势富实,其与列国通好,尚讲信义,不甚图占便宜。此时彼来善求通商,若能仿此间议改之约稿,与之缔立条规,彼必欣愿”。他提议把日本的修改条约草案作为其立约的模本。这种平等的条约的基本内容,除了以上所说的关税自主之外,还主要涉及治外法权问题。在后来体现会谈精神的《朝鲜策略》中,着重提到法权问题,“今朝鲜趁无事之时,与外人缔约,彼自不能多所要挟。即曰欧亚两土,风俗不同,法律不同,虽遽令外来商人归地方官管辖。然第与声明归领事官暂管,随时由我酌改,又立定领事权限,彼无所护符,即不敢多事,而其他绝毒药流入之源,杜教士蔓延之患,皆可以妥与商量,明示限制,此自强之基也。”[99]把法权看作新立条约中的关键问题。何如璋希望朝鲜以一个像日本修改条约草案那样的平等的条约作为基础,将来“他国欲来通商者,亦必照美国之约,不能独卖,则一切通商之权利,均操在我。虽与万国交涉,亦有益无损之事。”[100]
    由于金弘集对于“联美国”的可行性尚心存疑虑,何如璋试图以日本改约交涉的成效为证,消除其顾虑:“先生所述伊藤之言,自是实话。顷日人议改之约,美国已允许之。即此一节,亦徵其厚于东方之意。”指出“仆顷所云云,正是此意”。他又从当时的世界局势出发,劝导朝鲜开港一事宜早不宜晚。[101] 日本改约交涉的经验,成为何如璋建议朝鲜实行先“联美国”之策的事实依据。
    光绪六年八月(1880年9月),金弘集将《朝鲜策略》带回朝鲜,并将访日期间与日本会商条约情形,以及与何如璋会谈及其切实建议,向朝鲜政府做了扼要的汇报。[102]何、金日本会谈,成为朝鲜对外政策发生转变的起点。金弘集回国后不久,朝鲜密探委员李东仁、卓挺植先后来日本拜访何如璋,告知“朝鲜朝议现今一变”[103],同时何如璋又接金弘集来信,表示朝鲜朝议正在变化,希望中国“赐教”的愿望[104]。为此,何如璋先后于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1880年11月18日)、光绪七年正月初三(1881年2月1日)致函总署,主张对朝鲜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请仍由总署寄书朝鲜劝令外交”[105]。由于何如璋的积极活动,清政府对朝鲜的政策从消极转为积极。[106]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1881年2月23日)朝廷批准总署的奏请,变通与朝鲜公牍往来的旧制,由过去职属礼部,今后改为遇有关系洋务紧要之事,“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出使日本大臣与该国通递文函,相机开导”,并将随时商办情形知照总理衙门以省周折。[107]李毓澍指出,一般人论述朝鲜开港与各国立约通商问题时往往提李鸿章,其实起关键作用的应是何如璋。[108]此说实不为过。
    此后,何如璋也为促进朝鲜早日与美国立约积极奔走。[109]虽然朝美签订条约的正式谈判,何如璋没有直接参加[110],最后签订的《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也具有不平等性,但是,中朝方起草的朝鲜方条约草案稿,有学者认为“富有打破过去欧美和东方各国间所订条约的模式的特色”[111]。《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第4款指出将来将有条件地废除治外法权,第5款明确声明“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112]
    

六 结语
    

参照日本改约交涉来剖析中国的条约问题,是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认识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个视角。在同时代人中,曾纪泽和薛福成都曾不同程度地关注日本的改约交涉活动并从中得到启发。光绪五年四月十六日(1879年6月5日),当时日本驻英公使上野景范奉召回国之前因“换约之事”设宴辞别,曾纪泽应邀偕马格里前往赴宴,他在日记中记录了他所了解的日本改约的情形:“换约者,当时泰西各国与日本订约,以东西刑律不同,故于日本设按察使,俾按察与领事共理东西争讼之事。其法与中国同,与西洋各国互守本国权利之局,则迥然两歧。日本现语西洋各国,言日本刑律久已改从西洋之式,欲将前定条约更改数处,俾西人犯法者,即由日本官办理,不令领事与闻。英国已显拒之。然日本此议未息,召驻英、法、德之各公使回国,将大议此条,期于必行也。”[113]《伊犁条约》签订之後,光绪七年四月(1881年5月),他在伦敦的中国使馆曾向英国驻日本公使巴夏礼详细探询日本改约的现状和前景,已如上述。有一说,光绪光绪十五年(1889),已经回国的曾纪泽还与当时的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密商,中日携手,分别从废除原来与欧美各国签订的协定税则入手,作为两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初步行动。[114]薛福成也将日本改约作为其条约认识的重要素材,光绪七年(1881)集中阐述其条约认识时说:“近闻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许归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中国亦宜于此时商之各国,议定条约。” [115]稍后,郑观应和陈炽都表示过对日本改约交涉的关注,或者了解其废除治外法权的一面[116],或者介绍其修改税则的情形[117],均希望中国借鉴日本改约的经验,着手与西方列强修改不平等条约。戊戌维新时期,中国的进步人士对日本改约更为关注。光绪二十四年(1898)维新派在湖南长沙创立中国的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118],在其成立宣言中,简要介绍了日本改约的历程,表示要“上体素王改制悲悯救世之苦衷,下规日本大侠锐意更约顶踵不辞之热力”,修改不平等条约,恢复“自主之权”。[119]可以说,在民族主义兴起,国际法成为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力武器之前[120],日本改约交涉的经验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先进的中国人认识不平等条约,倡导改约的重要思想资源。
    相比较而言,何如璋以其驻日之便利,在介绍和吸收日本的改约交涉经验,剖析中国及与中国密切相关的朝鲜的条约问题上,可以说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主要体现在,其一,何如璋是晚清派驻外国的第一批使臣之一,与他同时期对日本改约表示深切关注的使臣,大概只有当时的驻英法使臣曾纪泽。何如璋也曾与他在书信中谈论日本改约之事。然而那段时间,曾纪泽正忙于伊犁改约的事宜,他对日本改约的深入关注,要在稍后时候。其二,由于驻使日本之便,何如璋对日本改约的了解比较准确,而当时的相关介绍往往具有传闻色彩。如薛福成对日本改约信息的介绍就有不准确之处。上引他在《筹洋刍议·约章》说“近闻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所指应是明治11年(1878)7月美国与日本签订、次年4月批准交换的《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约定书》[121]。其中规定,美方承认日本收回税权、废除出口税,收复沿岸贸易的管理;关于条约的实行日期,则规定在其它缔约国也缔结了与此相同的条约并付诸实行之时。[122] 没有涉及薛福成所说的答应收复“内治之权”的问题。这封“议定书”是在寺岛外务卿主持修改条约交涉时期签订的,当时整个改约交涉的中心是收回税权,不涉及治外法权。寺岛改约交涉失败后,井上外务卿继之,才将法权与税权问题同时提出来。其三,由于对日本改约有着切实的了解,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受日本的影响更为显著,其相关认识和改约主张始终围绕税权和法权这两大问题展开。曾纪泽固然非常关注日本改约,但在光绪十三年正月(1887年2月)他即将离任时提出的“重修和约”的主张中,认为需要修改的主要是“通商各口租界一条”。[123]至于薛福成,则认为中国不平等条约中危害最大的是利益一体均沾与治外法权两大要素[124],没有税权这一日本改约的另一要点。其四,何如璋以日本改约为借鉴的条约认识,直接应用到朝鲜修订条约这一具体的条约交涉中,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使得他的条约认识更有别于一般政论性的论述。
    概括地说,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日本与欧美各国的改约交涉的关注,贯穿其对条约认识的始终。第二,参照日本改约基本精神,围绕海关关税和治外法权两大问题展开。第三,把中国、日本和朝鲜的条约制度看作有别于西方类型的另一种条约类型——“亚细亚”类型,从东亚全局的高度论述条约问题,把改约看作亚洲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明确主张改约。第四,在实施改约的具体步骤上,对中国问题与朝鲜问题的基调明显不同。对于中国的改约问题比较低调,认为治外法权问题“一时实难更变”,建议集中在关税问题,特别强调防备海关金钱流失之重要。而在朝鲜问题上,则建议朝鲜在新订条约中同时申明包括关税自主和法权独立的基本原则,以期能够毕其功于一役,并希望通过朝鲜问题的解决,为中国的改约早日创造机会。由于朝鲜还没有像中国那样已被迫陷入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之中,在其建立条约关系之初,努力防患于未然是可行的。实践也证明,何如璋以日本为模式的订约策略,对于当时朝鲜与日本的关税交涉以及《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订立,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协定关税、治外法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中危害最大的几大条款。[125]何如璋对这些条约问题都有深刻的见解。而其条约认识,主要围绕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两大问题展开。民国时期中国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重点就是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治外法权。这种条约认识上的先觉性,是与日本改约交涉的影响直接相关的。
     [ 作者戴东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06 ]
    

修改资料
    

一、
    黄遵宪在《日本国志·邻交志》上篇叙述明治五年(1872)中日之间订约交涉时,介绍了日本李鸿章给日本的回应,谈到其对于一个平等的条约的认识,其基本精神与何如璋的认识水平颇为相似,其曰:“鸿章亦覆以书案:“万国公例,各国流寓之民均归地方官管辖,海关收入轻重多寡悉由自主,他人不得干预。”[126]
    问题在于,这一认识可能是来自副岛种臣对于日本改约交涉的介绍,以及日本在订约交涉中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如黄遵宪接着说:“日本于是时既悉外交利弊,特遣岩仓具视等使欧美各国,欲仿泰西通例,将旧约中领事官以己国法审断己民之条,及海关收税彼此会商之语,一概删改,权归自主,故种臣等有此商请。”[127]由此需考察,其认识的深度与背景是否与何如璋一致?此外,何如璋还以日本改约交涉为借鉴,直接指导了朝鲜的订约活动,以显示了他对条约中这两大因素的重视,这种急于用来指导实践的高度重视,李鸿章是否具备?
    二、
    1. 何如璋关于海外金银流失的论述,很可能来自《日本国志》食货志卷20卷末外史氏曰。
    2. 保护税问题:关系西方各国重征进口税的原委及其事例。[128]
    (1)日本重课糖税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国产塘。[129]
    3. 关于米禁解禁问题,黄遵宪认为虽然当时通行的国际惯例不得禁,但他本人认为输出应该慎重。[130]
    三
    关于鸦片烟的危害问题,日本法律中明确规定惩戒与提倡鸦片相关的各种行为。[131]
    四
    关于传教问题。黄遵宪是反对耶稣教的,从他对耶稣教盛行及其在印度的命运的评价来看可知。[132]
    


    [1] 美国学者费正清( John K. Fairbank )最早使用“条约制度”(Treaty System)这一概念架构,与传统的朝贡制度相对应,来概括近代中国与西方列强之间的关系,虽有学者就其某些具体观点提出异议,但这一认识架构已经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参见John K. Fairbank “Synarchy under the Treaties ” , in John K. Fairbank (ed. ) ,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Chicag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7 ) , pp. 204—231; “The Early Treaty System i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in John K. Fairbank (ed. ) ,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 pp. 257—275。
    [2] 20世纪60年代台湾学者李恩涵《曾纪泽的外交》一书已论及曾纪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参见该书第6章第2节《筹议刷新中国的外交政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66年版,第304—308页)。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晚清不平等条约认识史的研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首先是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尤其是孙中山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问题,有王笛《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中国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91—618页);林建曾、成晓军《试论孙中山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与态度》(中国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第1册,第619—637页);尚明轩《孙中山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09—116页);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第1—6页)。其次是关于维新派的条约认识问题,有宗成康《试论早期维新派反对不平等条约思想》(《历史教学》1998年第4期,第18—21页);李育民、李斌《戊戌时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76—81页)。此外,最近的研究开始关注清政府对条约的认识问题,有李育民《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5—90页)。这些研究基本未论及不平等条约认识的思想资源问题。偶尔涉及,亦语焉不详。孙中山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问题、维新派的条约认识问题
    [3] 有关何如璋的论著中,李毓澍的论文《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百年来中日关系论文集》,台湾,出版者不详,第1037—1074页)没有论及他的条约认识。Chow Jen Hwa , China and Japa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in Japan 1877-1911 (Singapore : Chopmen Enterprises , 1975, pp. 97—98)仅略有涉及。張伟雄的《文人外交官の明治日本——中国初代駐日公使団の異文化体験》(東京,柏書房株式会社1999年版,第125—130页)和俞政的《何如璋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73-78页)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但两者主要使用《茶阳三家文钞》,后来整理出版的何如璋的笔谈、何如璋的奏章以及日本改约交涉和清政府对朝鲜政策等丰富的史料等均未能利用。现存何如璋的著述大都没有标注写作时间,相关史料还需要进一步考订。孔祥吉《不该发出的两封信——叹何如璋之不慎失足》(《光明日报》2004年3月23日第3版)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页。
    [5] 《上谕》(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二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1932年铅印本,第16页下。
    [6] 何如璋:《使东述略》,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90-91页,第100-101页;《何如璋等奏行抵日本呈递国书折》(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22页下。
    [7] 何如璋出使日本时,总署传旨令他抵任后妥善办理琉球事件(《军机处寄闽浙总督何璟等上谕》(光绪三年五月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22页上。
    [8]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美统领格兰忒在日本商办琉球事情折》(光绪五年八月初五),《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34页上。
    [9]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派员商办琉球案折》(光绪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1页下。
    [10]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卷3,补读书庐1925年本,第7页下。
    [11] 井上馨侯傳記編纂會:《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東京,内外書籍株式會社1934年版,第290页。
    [12] 《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第291—292页。
    [13]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7页下。
    [14] 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卷,东京,原書房1965年版,第87页。
    [15] 犬塚孝明:《森有礼》,東京,吉川弘文館1986年版,第205—206页。
    [16]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4页下。
    [17]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9页上。
    [18]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刘坤一遗集》第5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7页。
    [19]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5页上。
    [20] 参见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28页下至第29页下。光绪六年(1880)夏,朝鲜修信使金弘集来使署拜会黄遵宪等人时,问及《日本国志》的撰写情况,黄遵宪告之:“《日本志》,仆与何公同为之。”(《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李庆编注:《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可知,何如璋是了解《日本国志》的内容的。《日本国志》于光绪五年(1879)左右计划撰写,光绪八年(1882)初何如璋和黄遵宪离开日本之前已完成初稿,但正式出版是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出版的迟缓,大大推迟了《日本国志》在国内的影响,这使何如璋在七八十年代之交对日本改约交涉的介绍显得更加重要。
    [21] 论海关白银流失问题时,何如璋有时说“金银流失”,有时又说“金钱流失”。当时中国为银本位,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本文采用何氏原文中“金钱流失”一说。
    [22]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7页下至第8页上。
    [23]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朝鲜事及日本国情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4页上。
    [24] 《井上外務卿ょり各國公使宛》(1880年7月6日),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東京,日本國際連合協會1950年版,第142页;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卷,第88页。
    [25] 日本于明治11年(1878)与美国签订《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协定》,又称“吉田—埃瓦茨条约”,美国已承认日本收回关税自主权等。不过,条约生效的条件是在其他缔约国也缔结了同样的条约并付诸实行之时。
    [26]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5页上。
    [27] 当时由英国人约翰·亨利·布鲁克(John Henry Brooke)在日本神户主办的一份英文报纸,其特色是借日本修改条约等问题批评日本,具有明显的反日倾向(参见国史大辞典編集委员会編《国史大辞典》第7卷,東京,吉川弘文館1986年版,第227页)。
    [28] 《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卷,第88页;《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第309—310页。
    [29]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5—16页。“此间”指日本方面。
    [30]《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1页。
    [31]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9页上。
    [32]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5页。
    [33]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1-22页。
    [34] 《井上外務卿ょり各國公使宛》(1880年7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142页。
    [35] 《井上外務卿ょり在歐米各帝國公使宛》(1880年5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33页。
    [36] 《明治十三年五月鍋島青木長岡鮫島井田柳原六公使への内逹書》(1880年5月),《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84页。
    [37] 《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第290页。
    [38]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6—17页。
    [39]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4页下至第15页上。
    [40]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朝鲜事及日本国情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2页下。
    [41]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第15页。
    [42]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7页。
    [43]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7页。
    [44]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8页上。
    [45]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0页。
    [46]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0页下。
    [47]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0页下至第11页上。
    [48]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8页上。
    [49]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2页。
    [50]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9页。
    [51]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9页下至第10页上。
    [52]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与日本使臣议结琉球案折》(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9页上。
    [53] 何如璋:《内地通商利害议》,吴道镕辑:《广东文征》卷18,1948年油印本,第20页上。
    [54]《直隶总督李鸿章复奏球案宜缓允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16页。
    [55] 窦宗一编著:《李鸿章年(日)谱》,香港,友联出版社1975年版,第4891页。
    [56] 温廷敬撰:《清詹事府少詹何公传》,《茶阳三家文钞》,第2页上。
    [57] 菲力浦·约瑟夫著,胡浜译:《列强对华外交: 1894-1900》,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
    [58]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5页。
    [59] 明治初年日本政府起草的修约草案包括实现关税自主、恢复法权和实现对等最惠国待遇等三大要点(下村冨士男:《明治初年条約改正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2年版,第90页)。
    [60]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4页。
    [61] 目前的研究中,一般将早期维新派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何启、陈炽、胡礼垣等人,作为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的要素并主张进行改约的代表人物一起予以论述。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时间有先后。从现有资料看,何启、胡礼垣的论说“言在新政”,于条约问题虽有涉及,但基本无所用心(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陈炽《庸书》的《外篇卷上·税则》写于光绪十五年(1889)春日本换约以后,已是19世纪90年代的认识。郑观应在《易言》中零星地讨论到条约问题,但他举纲张目的《条约》一文,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才增订成文(郑观应:《盛世危言》,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0页)。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问题的是马建忠和薛福成。
    [62] 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8—529页。
    [63]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8页上。
    [64]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0页下。
    [65]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8页上。
    [66]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1页上。
    [67]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4页上至15页下。
    [68]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第5册,第2487页。
    [69] Demetrius 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K.C.M.G ( London : John Lane the Bodley Head , 1908) , pp.314—318.
    [70]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3辑,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版,第244页。
    [71] Immanuel C. Y. Hsu, 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60 ) , p.144.
    [72] 何如璋于光绪六年(1880)底期满被谕召,由于继任者许景澄丁忧未行,何如璋留任到新任使臣黎庶昌光绪七年(1881)底到达东京办理完交接为止。
    [73] 这一奏折应写于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3年1月6日)之后。文中说“伏读十一月二十八日上谕,奖廉惩贪,谆谆告诫,所以为民生计者至周矣”,又说“臣数年奉使反复考求,乃知西人借兵力以扩商路,因商务以取人财,比秦之割地,契丹之岁币,其操术为尤巧,贻害为尤深”,“臣比年在外,商务之利害曲折再三研求,实见其关系国计民生者如此”(何如璋:《奏陈商务请力筹抵制疏》,《广东文征》卷14,第12页上、第13页下至第14页上)。可知该奏疏写在何如璋“数年奉使”和“十一月二十八日上谕”之后。查何如璋奉使数年后的“十一月二十八日上谕”,旨在“奖廉惩贪”的,只有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3年1月6日)的上谕。其曰“朝廷澄述官方,以廉为本,内外大小臣工必当洁清自矢,方可振作有为。各该督抚旌别属员,首惩贪墨,尤应拔擢廉吏,以资观感。至夤缘奔竞,最为恶习”(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由此可知,《何如璋传》认为这一奏折是1880年夏天何如璋关注日本修改条约交涉前(参见俞政《何如璋传》,第73—74页),应有误。
    [74] 何如璋:《奏陈商务请力筹抵制疏》,《广东文征》卷14,第13页下至第14页上。
    [75] 何如璋:《奏陈商务请力筹抵制疏》,《广东文征》卷14,第14页上。
    [76] 何如璋:《再上李伯相论朝鲜通商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5页。
    [77]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7页。
    [78] 关于这一时期清政府积极筹议朝鲜问题的详情,可参见王如绘《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8页。
    [79] 《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2年版,第395—397。
    [80] 曹中屏:《朝鲜近代史(1863—1919)》,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81] 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1880年11月18日)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先是朝鲜金使之将来,如璋欲劝令外交,荷承总署指示,又素知北洋李爵相屡经致书劝谕,而近来南洋岘庄制府亦主此议,因於其来也,危词巽语面为开导,渠颇觉悟。复虑言语未通,不能尽意,中亦有如璋碍难尽言者,因命参赞黄遵宪作一《朝鲜策略》,设为问答论难之辞。”《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438页。
    [82]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9页。
    [83] 黄遵宪:《朝鲜策略》,《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392—393页。
    [84] 黄遵宪:《朝鲜策略》,《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390—393页。
    [85]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5页。
    [86]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5页。
    [87]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5页。
    [88]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9—20页。
    [89]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1—22页。
    [90]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2页。
    [91] 金弘集:《回还修信使别单》,《近代中韩关系史资料汇编》第11册,第9页。
    [92] 金弘集:《回还修信使别单》,《近代中韩关系史资料汇编》第11册,第9—10页。
    [93] 《朝鲜国与日本国新修通商章程草案》,《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34页。
    [94] 何如璋致总署的信中,把该项内容标为“第三十款”,见《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27页。在其附录的通商章程草案中,为“第三十三款”。
    [95] 何如璋致总署的信中,把该项内容标为“第二十二款”,见《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27页。在其附录的通商章程草案中,为“第二十三款”。
    [96] 《朝鲜国与日本国新修通商章程草案》,《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32—533页。
    [97] 《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27页。
    [98] 除了第23款和33款,外务省认为不便的还有:税则的进口货值百取十,应该核减;第1款关于地租的规定,虽然仿造横滨长崎各口岸的通商地方定价,但仍然认为其定价太贵;第22款严禁红参出口(《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27页)。
    [99] 黄遵宪:《朝鲜策略》,《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393页。
    [100]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8页。
    [101]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18—19页。
    [102] 金弘集:《回还修信使别单》,《近代中韩关系史资料汇编》第11册,第9—10页。
    [103] 《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清季中日韩交涉史料》第2卷,第437页。
    [104] 《朝鲜前修信使致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452—453页。
    [105] 《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光绪七年正月初三),《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438—439、451页。
    [106] 王如绘:《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第68-70页。
    [10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折》(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5,第1—3上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31页上。
    [108] 李毓澍:《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百年来中日关系论文集》,第1066页。
    [109] 有一说,同月26日,何如璋曾访问美国公使平安,表示要在东京由他与平安之间进行谈判,并向平安“出示了将由朝鲜提交美国的条约草案”。由于平安没有得到华盛顿的授权,未接受何如璋的提议。Payson J. Treat,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863-189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2 ), Vol. Ⅱ, p. 139 .
    [110] 有学者指出,1882年2月,与美国谈判签订条约之前,朝鲜代表金允植来中国与李鸿章会谈时,提出三份条约草案,其中1份是由黄遵宪起草的(参见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1—1910)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111] 奥平武彦:《朝鮮开国外交始末》,東京,刀江書院1969年版,第96页。
    [112] 《朝鲜与美国通商条约》,《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第11页下至第12页上。
    [113] 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日记》,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74—375页。
    [114] 陈炽:《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页。
    [115] 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薛福成选集》,第529页。
    [116] 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册,第422页。
    [117] 陈炽:《续富国策·商书》,赵树贵等编:《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52页。
    [118] 王铁崖:《公法学会——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2页。
    [119] 唐才常:《公法学会序》,《湘报》第43号,长沙湘报社1898年版,第169页下。
    [120] 徐中约(Immanuel C. Y. Hsu)指出,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其实际作用颇为有限,对于中国人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基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国际法之成为中国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力的思想武器,是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兴起,将国际法知识活用起来以后(Immanuel C. Y. Hsu, 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pp.138—145)。
    [121] 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會1949年版,第3页;《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卷,第84页;《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第282—283页。
    [122] 《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4—12页;《世外井上公傳》第3卷,第283页。
    [123]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3辑,第244页。
    [124] 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薛福成选集》,第528—529页。
    [125] Immanuel C. Y. Hsu, 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p.139.
    [126]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6,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4页上,行10。
    [127]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6,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4页上,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浙江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7页上。
    [128]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38,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第1页下。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1上。
    [129]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38,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页,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第13页上·6。
    [130]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38,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第?页,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第16页下至17页上(?)。
    [131]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31,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第3页上、下。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
    [132]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37,羊城富文斋光绪十六年版,第16页上、下。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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