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战后处理的重要的一环,在日本的东京建立了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的战争指导者进行了审判。这一审判通过公开战争期间大量的秘密资料和重要的证人的证词,把日本军国主义指导者的罪恶行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也为历史研究者提供了充分的资料。所以说,东京审判是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但是,在战后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幻中,东京审判所提出的理念并没有被贯彻到底,特别是在日本,提出了否定东京审判的所谓“东京审判史观”的概念,而日本的战争责任则在这一过程中被彻底掩盖了。因此,在战争结束60年后的今天,回顾东京审判的过程,批驳所谓的“东京审判史观”,对现实的国际关系具有特别的意义。 东京审判的准备与原则 对日本的军国主义、德国的纳粹和意大利的法西斯进行严厉的制裁是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正义的主张。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1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2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则通过了《关于追究及惩治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罪人的协定》,即《伦敦协定》。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分别在德国与日本开始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2 1945年9月11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GHQ)总司令麦克阿瑟开始发出对战犯的逮捕名单,到1945年末,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被拘留的军人、皇族、阁僚、官僚、财界人物和超国家主义团体的首脑等已超过百人,另外,还有属于B、C级的战争犯罪嫌疑人约2·5万人在各地被逮捕。其中,梨本宫守正是唯一的皇族。3 1945年12月8日,设立了以美国人基南(Joseph Keenan)为局长(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IPS),从其它10国中分别选出了参与检察官,到1947年,检察官的人数已经为487人。在检察局中,美国的检察官占多数(最多时达76位),检察活动也是以他们为中心进行的。基南将检察局成员分成从A到H的若干组,按照专题与时间分别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与证人。4 东京审判的法官是根据法庭的条例,由签署受降文件的9个国家的成员组成。后来为与远东国际委员会的构成国相适应,追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审判长是麦克阿瑟任命的澳大利亚人威伯(Wiliam Flood Webb)。 东京审判允许被告个人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选择主辩护律师,被选定的主辩护律师还可指定若干名助手,所以,到开庭前,日本方面组成了以鹈泽总明为团长,清濑一郎为副团长的辩护团。5辩护团的基本原则是:不涉及天皇的战争责任;为国家辩护;在前两项基础上积极为个人辩护。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 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 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以往的对战犯的审判,一般是依据国际法中“通常的战争犯罪”原则。这一次审判则虽然侧重于上述“反和平罪”和对“反人道罪”,这两项是对1928年签定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反和平罪”和对“反人道罪”更强调战争指导者的责任,这是战犯审判史上的重大突破,表明人们开始意识到发动战争的责任应当主要由战争的指导者承担,要将他们的战争责任与一般国民的责任区分开。应当说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指导者”的审判不彻底,而国民又没有自觉地建立起战争责任意识,则会产生整个社会缺乏战争责任认识的问题。日本的战后处理就遇到了这种情况。6 对战犯的正义审判 东京审判对战犯诉讼的追究的时间是从1928年1月1日开始到1945年9月2日为止,也就是说,审判是对在这一期间犯有上述三项罪行的指导者和主要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1946年4月17日,检察局中负责选择被告的执行委员会经过几轮选择,终于确定28人为A级战犯作为被告被起诉。 国际检察局向法庭提出了起诉书后,日本方面的辩护团先是要求延期,所以公审从5月3日才开始。然而,在宣布法庭成立后,5月6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便就审判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他首先对首席法官威伯提出回避的动议,令法庭感到吃惊。接着,又在5月13日,提出了所谓的“审判管辖权”的质疑。 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清濑首先声称波茨坦宣言不仅针对日本,而且针对盟国,然后站在“日本的投降不是无条件的”立场,认为审判只能根据波茨坦宣言第10条规定的严厉制裁虐待盟国俘虏的残虐行为,而不能审判该规定以外的问题;盟国建立的法庭不具有以“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起诉的权限;“反和平罪”是战争开始的时候还不存在的罪名,因此相当于“事后法”,而“事后法”是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总之,清濑的核心主张是要否定日本政府与战争指导者反和平和反人道的战争犯罪与战争责任。 基南检察官当即提出反驳,他首先指出一系列投降文件均表明日本的投降完全是无条件的,而法庭的条例是根据波茨坦宣言第六条中明确提出的从世界上驱除军国主义的精神、布鲁塞尔条约、日内瓦议定书,特别是《巴黎非战公约》,不存在事后立法的问题。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指导者进行的审判是完全正当的。7 围绕管辖权的争论,在检查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了两天,5月17日,首席法官威伯接受检查方的“审判理由将体现在未来的宣言中”的建议,而驳回辩护方的主张。而在1948年11月发表的判决书中,则明确地批驳了辩护方的意见。判决书引用了《木户幸一日记》中1945年8月10日天皇对木户的讲话,证明天皇在决定签署投降书之前,就已经预料到将来被审判的不仅是违反战争法规的通行的战争犯罪者,而是包括战争指导者。所以他才说:“一想到……要处罚战争责任者感到很难忍受。……但是今天必须忍受”。8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本审判无条件地赞成纽伦堡审判的意见与原则,侵略战争在波茨坦宣言之前就已经被确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所以“辩护方的抗辩没有根据”。这一辩论,可以说是维护东京审判正义性的重要的斗争,对于判断审判的性质具有相当的意义。 6月4日,基南开始代表检察方进行陈述,宣读起诉书,在前言中叙述了判决的正义性,强调这是一次对破坏人类社会自由与尊严的行为的审判,是维护世界文明的斗争和防止破坏人类文明的有效手段。辩护方对法庭采用的被起诉对象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仍然为首席法官所驳回。 从6月13日以后,开始进入起诉与举证阶段,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1月24日。检察方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共计55条,由第一类“反和平罪”(1-36条),第二类“屠杀”(37-52条)和第三类“通行的战争犯罪和反人道罪”(53-55条)组成。起诉书共分十部分。9为起诉提供的证据仅被法庭采纳的就有书面证据2282件,证人超过100人。 在进入辩护方的举证阶段前,辩护方首先提出的理由称检察方以55条原因起诉对判断被告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求驳回公诉而释放被告,这一动议理所当然地被首席法官驳回。于是,从1947年2月24日到48年2月10日,以辩护方的举证持续了一年的时间。清濑一郎代表辩护方分六部分宣读辩护前言,中心思想认为战争中日本的行为是主权国家的行为,而审判根据国际法要求个人负责是没有道理的;日本的“八紘一宇”是“世界同胞主义”原则,不是侵略主张;“九·一八事变”、“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并非征服世界的一贯的计划,而是在行使自卫权。 控辩双方都提出了2万多页的庞大的证据资料,也提出了许多证人。但比较起来,辩护方的书面资料因证据不充分就被法庭驳回的相当多,如对于南京大屠杀,辩护方仅仅提出了3件书面资料和3名证人。所以,辩护方证据十分软弱,大部分属于狡辩。而检察方提出的原内大臣木户幸一和被称为日本政府中“最后的元老”的西园寺公望的秘书原田熊雄的日记,作为证据有相当大的冲击力。10 辩护方的举证结束后,检察方和辩护方进行了最后陈诉,1948年4月16日结审,暂时休庭。 11月4日再次开庭,宣读审判书,直到12日宣读完毕。判决书的英文本厚达1218页,共10章,在认定了战犯的一系列罪行后,第十章是对25名战犯的判刑决定。判决结果为:28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精神障碍而被免于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在审判中途病亡外,其余25人均被认为有罪,判处绞刑的7名: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判处终身监禁的16名: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判处20年监禁的1名:东乡茂德;判处7年监禁的1名:重光葵。 麦克阿瑟认可这一判决,但表示没有继续进行准A级战犯审判的意思。本来皇族和财界中的准A级战犯在审判前后即开始释放了,而在对东条等7人的绞刑实行后的第二天,被拘留到最后的17名准A级战犯嫌疑人也被释放了。到这时为止,被释放的准A级战犯包括皇族、原阁僚、原财界与政界官员、超国家主义团体首脑和军人等。 1951年,在日本独立之际缔结了旧金山讲和条约,条约第11条指出:日本承诺作为国家接受东京审判的判决。后来在1956年,日本被接纳为联合国成员。从此,日本成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社会的一员。所以日本应当尊重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理念,在那一基础上履行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 审判的意义与局限性 东京审判后,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反映基本是支持与肯定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待东京审判,其积极的侧面是主要的,但是也存在消极的侧面。需要站在历史与现实结合点上,一方面考虑对战争本身问题的教训的总结和历史面向向未来的发展,一方面考虑到战后国际法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价。 首先,东京审判是战后第一次试图沿着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后到太平洋战争所走过的侵略道路,通过追究其违背国际法所进行的破坏和平及残暴的非人道的行为,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公审的时候,数量相当庞大的许多日本国民原来根本不知道的事情的真相被披露出来,特别如日本在中国进行的鸦片流通,巴丹的死亡的行军,泰缅铁路等对同盟国俘虏的虐待,南京大屠杀,屠杀新加坡与马尼拉华人等残暴的行为,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巨大震动。由于战争中的日本国民生活在言论管制中,一直对政府宣扬的解放亚洲的圣战深信不疑,所以对那些日本的加害的事实几乎一无所知。而在审判中被揭露出来的这些事实,对日本人的心灵是一次强烈的冲击,也对日本战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1 其次,由于东京审判不仅是同盟国对被告的处决和判刑,更重要的是通过国际审判的方式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的战争犯罪,所以盟军总司令部利用战后占领日本的特殊的条件行了广泛的资料的搜集,能够在比较段的时间了掌握大量充分的战争犯罪的证据,将数量庞大的机密资料公诸于世。从开庭到宣布判决,涉及到12个国家的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宣誓口供书,法庭处理的证据超过8000件。利用这些历史资料,东京审判系统地证实了日本进行的侵略战争的罪责。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不可能从整体上搞清楚侵略战争的责任问题。 第三,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贡献。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提出“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是有开拓意义的,国际法学者藤田久一在《何为战争犯罪》一书中说:“不管怎么批评,说是‘胜利者的审判’也好,说是‘事后法’也好,但是事实上是从此以后再有新的战争犯罪就一定会遭到谴责,甚至在战前、战争中尚未发生的那些残暴行为,一旦发生就会被视为犯罪,根据当时国际社会的需要而进行审判,这实在是从东京审判开始的。所以从战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法的发展来看,需要对东京审判有客观的评价。战后的国际社会不仅没有取消和放弃那些犯罪概念,而且承认那些犯罪概念并且将其普遍化了。”12以横田喜三郎、家永三郎等代表的一部分日本的知识分子认为审判是“为了防止侵略战争的发生而在‘国际法上的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13现在,纽伦堡与东京审判的法理已经普遍化了。从这一意义上说,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出发点,这是不能否定的事实。 但是,东京审判中确实有许多重要的战争责任未被追究,这也是必须指出的,因为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也从另一方面影响了日本人战后的的历史认识。 首先,东京审判与纽伦堡一样,对战争犯罪的定义是“反和平罪”、“反人道罪”、“通行的战争犯罪”三项原则。但是在实际上强调了“反和平罪”,但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 鉴于纳粹法西斯对犹太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惨无人道的屠杀,纽伦堡法庭的条例中把“反人道罪”规定为“所有对一般平民的杀戮、灭绝、奴役性的虐待和使用、强制性的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性的行为”。日本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也都进行了非人道的暴行。战争时期日本根据治安维持法对本国国民进行了镇压以及宗教迫害,同时对殖民地朝鲜、台湾以及其完全占领的中国东北地区进行了残酷的统治,强迫所谓“帝国臣民”的朝鲜人和台湾人参加军队,或到日本当劳工,妇女则被强制性地成为“从军慰安妇”,而日军在中国华北地区实施“三光作战”,强抓中国劳工。这些都属于“基于政治性、人种性以及宗教性理由的迫害行为”,当然应当作为“反人道罪”来进行追究,但没有被当作追究的对象。 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也几乎没有提到过把日本对朝鲜、台湾和中国东北的殖民统治问题,也没有把殖民统治的暴行作为战争犯罪来进行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对日本国民的虐待行为也被置于审理的对象之外。典型者如“从军慰安妇”问题。战后,只在个别的审判中涉及这一情况。14在美国的关岛,中国的太原、南京以及徐州,也各有一例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审判。15但是,在东京审判中,对“从军慰安妇”却根本没有触及。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在东京审判中的“亚洲不在”的问题。也就是说,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即亚洲的民众的被害没有被摆到正面。这是东京审判的重要的缺陷之一。 第二,在东京审判中,由于美国的作用,有目的地掩盖了重大的战争犯罪事实,即日本军队违背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的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包括用活人进行的生物和化学的人体实验的事实。 事实上,检察局在搜查阶段,已经接触到了日本军队的细菌部队(731部队)的问题。当麦克阿瑟和GHQ的第二情报部部长威罗比得知日本细菌部队使用活人进行实验获得了十分重要的研究成果后,决定为使美国秘密地独占这一成果而免除有关人员的战争责任,所以阻止了对那一问题的追究,这一决定也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所以对日本的生物战的追究问题根本没有写入起诉书。16 检察局也收集到了包括中国政府的调查报告在内的日本军队在战争中进行大规模毒气战的充分证据,并将其记载在起诉书的附录中(附录D,《通行的战争犯罪与反人道罪》中关于违反行为的细目第九节)。但是,这一追究受到了来自美国陆军部的强烈反对,因为一旦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进行追究,就会影响美国今后使用毒气武器。1946年6月1日,后来成为美国总统而当时的陆军参谋总长艾森豪威尔通过麦克阿瑟发给首席检察官基南一封机密电报。17于是,关于这一战争责任所搜集的证据没有被利用,本来要宣读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没有被涉及,检察团最终放弃了对这一罪行的指证。18 第三,天皇的战争责任被免除的问题 当时国际舆论要求追究天皇的声音很强烈,美国也不例外。19澳大利亚代表向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中就包括了天皇。日本政府最关心的也是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并决定为使国际审判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而进行“国家辩护”。 1990年公开的“昭和天皇独白录”证明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的过程是美国与日本政府中的一部分人的共同谋议的过程。 本来,天皇在1945年9月27日拜访麦克阿瑟的时候曾经说“一切的战争责任在自己”这样的话。作为翻译的奥村胜藏看来“由于事关大局,所以从自己的记录中删下去了”。但是被后来担任天皇与麦克阿瑟会见时的翻译的外交官松井明记录了下来。20 1947年12月东条英机在作证的时候,也曾经出于对天皇的忠诚而无意中证明了发动战争这样的重大的决策出自天皇的事实。但是,基南通过田中隆吉、松平康昌、木户幸一的渠道找到东条做工作。于是东条收回了原来的证词,声称是军队违背了天皇的意志而与美国开战,而结束战争才是天皇的意见。其实,正如威伯针对基南发言的反诘:“既然说结束战争是由于天皇的决断,可见直到战争结束,天皇的权限是勿庸质疑的。由此也能够想象战争开始的时候天皇的权限”21 但是,麦克阿瑟已经明确了为了使美国在日本的占领更加顺利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天皇 方针,所以根本不打算起诉天皇,也不准备搜集有关的证据。他在给陆军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报中称没有发现指称天皇为战争罪犯的确凿的证据,并且声称如果起诉天皇,将面临日本国内的抵抗,美国将不得不增派100万军队和数十万行政官员。接着就竭力阻挠对天皇的追究,并在4月3日得到了远东委员会的认可。22基南根据麦克阿瑟的意见,表明不将天皇作为战争罪犯起诉。尽管有的国家提出至少应让天皇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但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天皇的战争责任终于被免除了。23 1992年,日本NHK为制做关于纪念“终战”的节目,追究为什么没有审判天皇问题。在采访当时检察局成员两人的时候,他们称当时内部已经知道不对天皇追究,但是没有文件,IPS资料中关于天皇责任问题的内容很少。基南为统一检察局的意见,不正面讨论天皇的问题。只是确定没有天皇的战犯嫌疑人名单这种策略性的方法。但是,来日本的美国检察方的成员,都认为应当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基南本人在1945年12月26日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有人认为天皇对结束敌对关系起了很大的作用,是救了美国人的命,其实是错误的。我的意见是今后天皇制的存在是极其危险的,应当除去。”24 东京审判之所以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全过程的主导权都被美国掌握着。审判法庭的设置和实施规则,对战争犯罪概念的规定等都由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SCAP)麦克阿瑟决定。虽然澳大利亚和苏联极力反对,但是美国在逮捕战犯嫌疑人等审判准备的过程中一再地制造既成事实,因此基本上贯彻了美国的意图。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的条例,决定了东京审判的基本的原则。同纽伦堡的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从任命检察员和审判员开始,就很清楚权力是掌握在SCAP,即美国的手中。所以,东京审判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美国的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其占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纽伦堡审判法庭由美英法苏四国在对等的立场上设立和进行工作的情况很不相同。 关于“东京审判史观” 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社会一直存在针对其意义的讨论。尽管东京审判存在许多问题和缺欠,但是,许多研究者认为东京审判的基本意义是不能否定的,针对那些企图否定东京审判的意义的种种谬论,他们质问道:“假如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能够搞清战争责任,对过去进行清算吗?这是值得怀疑的。”25 “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会成为什么样的国家?政治的天平会倒向哪边?”26 但是,随着战后冷战局面的开始和日本右翼保守势力的抬头,对东京审判持否定意见的主张也开始抬头。但是由于美国对越南进行的战争扩大,残暴行为一再发生,凸显了东京审判中“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对国际社会的普遍意义,针对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合法的观点,许多学者提出:纯粹从法律条文上分析,东京审判的原则上确实有不完备的地方,但是对于防止侵略战争,这样做仍是“国际法上的革命”,即充分肯定了审判的意义。27 家永三郎结合教科书问题,针对帕尔等少数法官的意见和部分政府当局人员的言论,批判了“大东亚战争肯定论”。认为东京审判事实的正确认定,严格的理论构成,法律、政治、道德的责任的认定。28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在肯定东京审判的意义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审判的问题,特别是天皇的战争责任的问题。著名的历史学家井上清先生出版了《天皇的战争责任》,从正面明确指出了天皇的战争责任,29还有一些文章有理有据地提出了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对日本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也引起了日本社会的讨论。30 但是,1978年,江藤淳又提出了“有条件投降论”,引起了关于是否是无条件投降的争论。31日本政府在对教科书审定时甚至还支持这一观点,强制要求记述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教科书修改。围绕这些问题,日本社会出现了关于东京审判的争论。如伊藤隆主张: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将其定位于民主主义对法西斯的战争而加以意识形态化,正统化。战后的历史解释按照这一脉络被重新写过,特别是战后成为历史学界主流的马克思主义史学为了靠拢东京审判判决的意识形态理论,将日本战前的体制规定为法西斯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天皇制”这些概念都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并非社会科学的分析的概念。应当有取代这两个概念的新的概念。32 在日本的昭和天皇去世的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再次围绕天皇的战争责任对东京审判的意义和问题展开了争论。这一时期的主要倾向是针对天皇的战争责任。特别是1990年,《文艺春秋》公开了《昭和天皇独白录》,引起巨大的波动。 到了90年代中后期,否定东京审判意义的主张再次抬头,这一势力在当时活跃起来的所谓“自由主义史观”的旗帜下集合起来,打出了批判所谓“东京审判史观”的口号。 “东京审判史观”是在攻击战后的日本历史教育,为否定东京审判的意义进而否认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而制造出来的概念。自由主义史观的骨干、东京大学教授藤冈信胜是在批判1997年文部省审定后的历史教科书“近现代史”部分时提出:战后近现代史教育的指导思想贯穿了“共产国际史观”与“东京审判史观”。所谓“共产国际史观”,是称日本战后的历史教育受1932年反映苏联国家利益的共产国际纲领的影响,而“东京审判史观”,则是1943年反映美国国家利益《关于和平与战争》文件的影响。这两个文件尽管角度各异,但都基于国家利益而对日本采取敌视态度,断定日本近现代史全都是“恶”的历史。即使在战后的冷战时期,世界因美苏两大国的存在而分为两大阵营后,对日本的这一认识也没有改变。自由主义史观还认为:战后初期由于日本处于美国的占领下,没有言论自由,“东京审判史观” 的历史认识被但单方面地引入了日本的教育中,核心的表现就是在历史教育中贯穿否定日本国家的原理,因此战后对日本近现代历史的描述就是百分之百的黑暗,百分之百的罪恶与非人道。33 自由主义史观的另一骨干涛川荣太也从批判战后日本反省侵略战争责任的历史教育的角度,认为“东京审判史观”就是“反日史观”,他强调反日史观的核心在于否定日本国,是在美国的主导下,强调日本的罪责要比东京空袭和广岛长崎的原子弹爆炸更严重,是胜利者对战败者进行的审判。他声称“东京审判史观”与苏联的“共产国际史观”一样,都是要抹杀日本,构成了复仇史观与反日史观混合的历史观。而这一史观构成战后日本历史教育的“大罪”。34 总之,既反对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对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历史发展的历史进行分析与判断,反对来自社会主义阵营的“共产国际”史观,又反对站在美国等同盟国的立场对发动侵略战争进行制裁的“东京审判史观”,这也就是伊藤隆所期待的“取代这两个概念的新的概念”,即“自由主义史观”。 佐藤和男对东京审判进行了系统的批判,首先认为日本在国际法上是有条件投降,但是被麦克阿瑟妖魔化为无条件投降;而在战后美国对日本7年的占领时期中,日本国民的意志遭到压制,被剥夺了国民的言论自由;在那种状态下,东京审判的判决书的前言中有意识地将1928年以来的历史描写为日本以国家为单位进行的侵略活动,宣传日本在亚洲各地制造了耸人听闻的惨祸,将日本定为战争犯罪的国家。这就构成了“东京审判史观”。而这种历史观是对日本人进行的“洗脑”,导致日本人战后的“自虐”和形成“自虐史观”。35 在战后的日本,始终存在一股相当强的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他们的主张就是尽量掩盖过去。特别是在近年来国内外要求追究日本的战争犯罪和战争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全面否定东京审判的意义就更有明确的针对性。对东京审判的否定,直接与否定战后日本历史学的发展趋势密切联系。不仅是对战争责任追究的否定,而且是要否定日本近现代史的研究成果。其实,战后的日本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奇怪,因为东京审判毕竟是最初对日本战争犯罪进行的追究,自然会成为被攻击的目标。说穿了,还是各种类型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鼓噪。 注释: 1 《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引自《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78页。 2 《苏美英三国柏林议定书》,引自《国际条约集》(1945――1947。 3 [日]朝日新闻东京审判记者团:《东京审判·上下》,讲谈社,1983年; [日]丰田隈雄:《战争裁判余录》,泰生社,1988年。 4 [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第84-85页,大月书店,1989年。 5 清濑一郎在战争中曾担任过陆军省国际法顾问,所以被指定为东条英机的主辩护律师。他在审判中提出的谬论,至今仍被战后日本的右翼作为攻击东京审判的理论根据。 6 [日]大沼保昭:《战争责任论序说》,1975年,东京大学出版会,第342页。 7 [日]富士信夫:《我所见到的东京审判》,1988年,讲谈社学术文库。 8 [日]《木户幸一日记》,下卷,1966年,第1230页,东京大学出版会。 9 [日]东京审判手册编写委员会:《东京审判手册》,1999年,青木书店,第42页。 10 [日]东京审判手册编写委员会:《东京审判手册》,1999年,青木书店,第52-53页。 11 [日]戒能通孝:《远东审判之后》,载《思想》,1953年6月号。 12 [日]粟屋宪太郎:《东京裁判论》,1995年,大月书店。 13 [日]家永三郎:《试论远东审判》,载《思想》,1968年8月号。 14 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庭上,曾经审判了日军强抓荷兰少女和35名女性到慰安所的“斯马兰慰安所”事件。转引自[日]《季刊-战争责任研究》第4号,1994年东京出版。 15 [日]岩川 隆著《成为孤岛上的一杯土──BC级战犯审判》,讲谈社,1995年6月出版,东京。 16 [日]常石敬一:《医学家们的有组织的犯罪》,1994年,朝日新闻社,第63页。 17 电报大致的内容是:希望阁下了解:如果根据起诉书附录D对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责任进行追究的话,将与美军《野战基础教范FM27-10》的原则相矛盾。Chief of Staff, War Department to CINCAFPAC (For Keenan, IPS) WAR89849,June 1,1946,R 6-9, Incoming Messages, Box 99, Douglas MacArthur Archives. USAFPAC, AG, Radio and Cable Section Messages 1944-1946,RC 496, Entry 245,Box 1884,NARA. 18 [日]吉见义明:《毒气战与日本军队》,2004年,岩波书店,第269页。 19 盖洛普民意调查的结果,美国国内主张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的比例最高,所以美国国务院、陆海军部共同组成的调整委员会(SWNCC)在1945年10月22日曾要求麦克阿瑟收集天皇战争犯罪的证据――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1995年,大月书店。第198页。 20松井明曾担任天皇同麦克阿瑟四次会见(第8――11次)时的翻译,和天皇同李其微的七次会见时的翻译。他留下来的记录对于研究战后历史问题无疑是填补了空白。 2003年,《朝日新闻》得到了松井明在1980年左右写的名为《天皇的翻译》的原稿,写在400字的稿纸上,共246页。 21 [日]粟屋宪太郎等:《通向东京审判的道路》,底135-143页,1994年,日本放送出版协会。 22 [日]粟屋宪太郎等:《东京审判资料 木户幸一讯问调书·解说》,1987年,大月书店。 23美国国家档案馆,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IPS)资料,缩微胶卷1149。 24 [日]粟屋宪太郎、NHK采访组:《东京审判之路》,第200-201页,1994年,日本放送出版协会。 25 [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第184页,大月书店,1989年。 26 [日]细谷千博等编:《关于东京审判的国际研讨会》,1989年,讲谈社。 27 [日]大沼保昭:《战争责任论序说――“对和平犯罪”的形成过程中的意识形态问题》,1975年,东京大学出版会。 28 [日]家永三郎:《试论东京审判》,《思想》,1968年8月号。 29 [日]井上清:《天皇的战争责任》,1975年,现代评论社。 30 《诸君》1977年3-5月号。 [日]荒井信一:《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与美国》,载《现代史中的亚洲――帝国主义与日本的战争责任》,1977年,青木书店。 [日]武田清子:《天皇观的相剋》,《世界》,1976年10-12月号,1977年3、4、6号。 31 [日]江藤淳:《忘记的事情与被忘记的事情》,载《文艺春秋》,1977年。 32 [日]伊藤隆,1976年发表《昭和政治史研究的一个视角》,载《思想》,1976年6月号,出版《十五年战争》,1977年,小学馆。 33 [日]藤冈信胜《教科书不教的历史》,载《社会科教育》,1994年4月号。 34 [日]涛川荣太:《战后历史教育的大罪》,见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新的日本历史开始了》,第190页,幻冬社,1997年。 35 [日]佐藤和男《东京审判与国际法》,载历史研讨委员会:《大东亚战争的总结》,第202页,展转社,1995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