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前夕的“紫石英”号事件,可被视为英国炮舰外交在中国的彻底终结。但是,这一事件却未必是炮舰外交的产物。英国此时既无在中国推行炮舰外交的实力,也无推行炮舰外交的故意。事件发生后,经过数日的观察分析,中英双方都得出了这是一个偶然事件的正确判断。尽管如此,双方的谈判却历尽艰难。一开始双方在谈判级别和谈判内容上便分歧严重,纠缠了很长时间。究其原因,要害乃在于英方是否准备对事件做出道歉。6月下旬,中共做出一定让步,谈判出现一丝曙光,但这一曙光转瞬即逝。尽管英方曾为谈判解决事件继续做出一些努力和尝试,但由于它拒绝认错,谈判再次陷入僵局。无奈之中,英国人选择了乘黑夜逃遁的下策。以往的研究中存在一些史实讹误,需加以订正。从史料来看,英国政府绝无在谈判中正式认错道歉的可能,英舰的逃跑倒是为僵持不下的谈判做出了另类的了结。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于大英帝国的打击是致命的。作为一个殖民大国,尽管英国在战后仍然回到了旧日的殖民地,但时易势迁,今非昔比,其殖民统治的终结指日可待。不仅如此,英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的地位,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已经大为削弱的实力使它再也不能撑起昔日的辉煌。大英帝国这一外强中干的架势只待勇于挑战者来戳穿。 稍许有些意外的是,使英帝国终于陷于尴尬处境者,并不是它旧日的殖民地,而是在这一范围之外的中国。这一点也不奇怪。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崛起,此后又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国内战争。中国人无论是对外部世界的看法还是对内部革命的进程,都充满了前所未有的自信。“紫石英”号事件的出现虽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它又带有某种必然性。它的发生、演变及其终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正急剧上升的社会革命势力和民族革命势力与一个正呈下滑趋势的帝国一旦发生碰撞后的必然演进。 关于“紫石英”号事件的研究,近年来已大有进展(注:余子道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对“紫石英”号事件的一些传统说法提出异议,参见《紫石英号事件与炮舰政策的终结》(《军事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近年来最为着力的研究,当为陈谦平先生的《论“紫石英”号事件》(《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作者相当准确地重构了事件的发展过程。董晨鹏先生著《炮打紫石英号:中英长江事件始末》(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下文简称“董著”)则对这一事件做了最为详尽的叙述。黄宇和先生的长文《英国对华“炮舰政策”剖析——写在“紫石英”号事件50周年之际》(《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4期),虽非专门论述“紫石英”号事件,但其若干分析颇具独到见解。此外,“紫石英”号事件的当事人、中共方面主要谈判代表康矛召先生也发表了多篇很有价值的回忆文章。)。但在若干问题的观察和叙述上,仍有进一步深入的余地。笔者近因编辑《解放战争》资料集之外交卷,阅读了英国外交部有关这一事件的档案,不禁产生了一些想法。在此,本文想对以往一些言之不细或言之不确的问题再做些探讨。 炮舰外交?最初的判断与因应 中共炮兵和英国军舰在长江中数次炮战,结果打得英舰或搁浅被困,或负伤而逃。数月后,被困英舰乘着夜幕侥幸逃脱。从这个意义上,将“紫石英”号事件视为百年来英国炮舰外交在中国的终结,或视为整个西方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炮舰外交的终结,确实是极具形象意义的。因为,从此任何列强都再无可能肆无忌惮地将炮舰开入中国内河,并以此作为威胁工具了。 “紫石英”号事件中,既出现了英国的军舰,又出现了英舰与中共部队的互相炮击,这自然会使人首先联想到炮舰外交的复活。于是,在一些著述中,“紫石英”号事件被描述为一次典型的炮舰外交的事件。然而,仔细想来,这一可被视为炮舰外交终结的事件,却未必能被称为炮舰外交的产物。“紫石英”号事件中,虽然看起来既有炮舰,也有外交,然而这炮舰和外交是分了家的,它与我们以往所说的炮舰外交有若干不同之处。所谓炮舰外交,顾名思义,就是以炮舰作为工具,或直接以武力打击对方,或以武力的炫耀而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远的不论,20世纪20年代的“万县事件”和“南京事件”当可视为炮舰外交的赤裸裸的表现。“紫石英”号事件发生时,英国的境况已全然不同,它既无在中国推行炮舰外交的实际力量,也无推行炮舰外交的主观意图。 以实力而言,在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年,英国确实是一个不可一世的海军大国。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打击后,英国已开始走下坡路。但是在贫弱的东方,它仍然可以一抖昔日的雄风,如“万县事件”之所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英国的打击则是致命的。可以说,战后的英国已由一个世界大国沦落为中等国家,它已经不具备在遥远的东方进行一场大规模战争的实力。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英国早已威风不再。 英国也完全明白自己的实力和处境。战后,对于中国的内战,英国基本奉行的是观望政策,尽管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它无疑在内心希望国民党政府继续执政。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使英国政府在1948年下半年便意识到,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胜利已是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自然更不愿意卷入中国内战的旋涡了,其中立的立场应是无可怀疑的。 不仅如此,在外交上注重讲求现实的英国人,此时已经开始考虑抛弃正走向失败的国民党人及与中国共产党建立联系的问题。1948年12月的英国内阁会议,便已确定了在中国“保持立足点”的对华政策。1949年2月,国民党政府南迁,英国政府指示其驻华大使及使馆的大多数人员仍留驻即将为中共所占领的南京。这一举措的意图是明显的:英国希望寻求与中共建立关系的机会。 就事论事,就“紫石英”号事件本身而言,它的发生,完全出乎英国政府的意料,甚至颇令其震惊。在当天内阁委员会的讨论中,内阁成员们对把军舰来当做向大使馆运送补给品的运输工具一事提出了质疑,认为“紫石英”号在上驶之前,应努力从国共双方那里都获得可以安全通行的保证。英国外交部也在当天致电驻华大使馆,询问事发原因。该电问道,留守南京的海军武官既已在给远东舰队的电报中通报,共产党可能在4月21日渡过长江,并说口岸一带是南京下游两个最可能的渡江地点之一,“紫石英”号为什么要在如此接近可能的发起进攻的时间通过危险区域?英外交部要求驻华大使施谛文(Ralph Stevenson)尽快报告“紫石英”号在这一关头开往南京的原因。(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Apr.20,1949,FO371-75887-F5476,Foreign Office Records in Public Record Office,London.)可见,英国政府对此事的发生可说是毫不知情,并对远东舰队在这一敏感时刻派军舰到南京显露出不满之意。 远东舰队来电解释了原因:从1948年11月起,英方已获国民党政府的同意,可在南京停泊一艘军舰,以便在局势混乱时为英国使馆和侨民提供紧急救援,并在必要时帮助撤退英联邦国家的侨民。这一军舰大致一个月左右轮换一次。现停泊南京的“伴侣”号驱逐舰原计划于4月12日由一艘澳大利亚军舰来替换。但此前英国得知,人民解放军有可能在4月12日左右渡江,遂在大使施谛文的建议下推迟了替换。此次,虽然已经知道4月20日是共产党要求国民党在和平协议上签字的最后期限,但远东舰队认为有把握抢在人民解放军可能渡江之前完成轮换,并于4月16日向南京政府提出了航行申请。 显然,事件的责任在于远东舰队的指挥官。在这样极为敏感的时刻,进入两军隔江对垒的战区,尽管主观上并无与中共敌对的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误会并由此引发军事冲突的风险是存在的。此前,英方在中共要求国民党签字的第一次通牒期限到来时推迟替换,说明他们还是意识到这一风险的。英国远东舰队终于做出于4月20日上驶南京的决定,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胆量和能力做了错误的估计。英国人也许认为,只要他们不向中共军队显示敌意,中共军队的炮兵是不会主动向他们开火的,不会在即将与国民党大战的前夕惹麻烦的。说到底,骨子里还是大英帝国海军的优越感在作怪,认为解放军那几门炮没有什么了不起。“紫石英”号被打得搁浅后,英国远东舰队在没有取得与中共联系的情况下,派出拥有强大火力的军舰前往救援,则更是错上加错,由此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冲突,使事件升级。只是在经历了救援行动的失败后,英国海军才真正意识到中共炮兵的实力远在他们原先的想像之上。 “紫石英”号事件在英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议会和舆论界将其视为一件使英国海军无端蒙受损失和耻辱的事件,对英国政府进行了广泛的批评。这其中,既有指责英国于此时轮换不当者,也有批评英国反应过于软弱者。如保守党议员、英国前首相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便质询英国政府为什么未向中国水域派遣航空母舰,他认为这是“攻击、杀戮和侮辱我们的人所能理解的”英国保护其在华人员的惟一方式,是有效的报复力量。(注:Malcolm H.Murfett,Hostage on the Yangtze:Britain,China,and the Amethyst Crisis of 1949(Annapolis,Maryland:Naval Institute Press,1991),p.120.) 但是,英国政府坚持了外交解决的方针。英国政府采取克制态度,当然是受制于实力,这毋庸多言。同时,这还因为他们对事件做出了比较正确的估计。他们认为,长江事件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作为战地最高指挥官的英国远东舰队副总司令马登(Alexander Madden)的报告在这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分量。尽管英舰在事件中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但马登仍然能比较客观地看待长江事件。其时,英国国内的一些人有这样的印象,认为中共军队是有意地为英国海军设下陷阱和蔑视英国海军。对此,马登指出:“我没有看到能证实这一印象的证据,或开炮是共产党高层指挥的故意行为的证据。我认为,对于开火缺乏严格的纪律规定是这次事件及其发展蔓延的最可能的原因。”(注:A.Madden to Admiralty,May 1,1949,FO371/75889/F6471.) 也不知是从什么渠道获来的情报,马登后来还向英国海军部报告:“在尽我的努力再次审视了所有的证据之后,我的看法是,在‘紫石英’号事件发生之时,共产党给其炮兵部队的指示是不要(重申,不要)向英国军舰开炮。”(注:A.Madden to Admiralty,May 3,1949,FO371/75889/F6471.)实际上,由于事出突然,在“紫石英”号事件发生之时,中共最高当局并没有发出不向英舰开炮的指示。中共中央军委倒是在“紫石英”号事件及与“伦敦”号交火事件均已发生过后的22日发出过一个指示,表示可以让“伦敦”号前来援救。显然,由于通讯方面的原因,中央此时尚不知道已与“伦敦”号交火。 中共最高当局同意英舰前往救援,这是因为他们判断,“紫石英”号事件并非是英方与国民党有什么合谋而蓄意挑衅,而是一个偶然事件。中央军委在21日和22日两次致电渡江总前委。21日电可以理解为对英舰可打可不打,22日电则明确表示:“我们意见在不妨碍我军渡江作战条件下,可予以营救之便利。”(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毛泽东军事思想研究所年谱组编:《毛泽东军事年谱:1927-1958》,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6页。)可见,中共也是把它作为一偶然事件看待的。 但22日电发出后,中央得知前线部队与英救援舰艇之间发生了新的炮战,解放军方面有相当损失,而且前线部队报告是英舰首先开火,中央对此一事件的态度稍有变化。毛泽东亲自起草的新华社4月22日的社论,对英国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指责“英帝国主义的海军竟敢如此横行无忌和国民党反动派勾结在一起,向中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挑衅,闯入人民解放军防区发炮攻击,英帝国主义政府必须担负全部责任。”(注:《人民解放军战胜英帝国主义国民党军舰的联合进攻》(1949年4月22日),江苏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编:《渡江战役》,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页。)23日,中央军委向前线部队发出了英舰“如敢再犯,则打击之”的指示。(注:《毛泽东军事年谱:1927-1958》,第747页。) 到4月28日,根据各方面的综合观察,中共中央又回到最初的判断上来。中央尤其注意到吃了亏的英国人连抗议也没有提这一事实,判断长江事件“似乎是一个偶然事件”。此时,中共并注意约束部队,避免再与外国军舰发生新的冲突。4月29日,中央军委指示准备夺取吴淞的部队,“必须事先严戒部队,到吴淞后避免与外国军舰发生冲突。不得中央命令,不得向外国军舰发炮,至要至要。”(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91页。) 英国政府未提出抗议,并不是英国人觉得理亏,觉得英舰侵入了中国内河。在英国人看来,他们事先取得了南京政府的同意,并不存在侵犯主权的问题。英国政府不提抗议的主要动机,在于不想将事情激化。事实上,英国政府内曾有人主张向中共提出抗议。国防大臣亚历山大(A.V.Alexander)便是其中一个。他在4月22日对英国外交部助理次官德宁(M.E.Dening)表示,由于英国未就中共行为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害向他们提出抗议,公众舆论可能会愤怒,到目前为止英国政府所做的事情都是请求中共停止对英国舰只的炮击,他想知道这是否已经足够。德宁则表示,中共是否会接受英国的任何抗议,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注:M.Dening to E.Bevin,Apr.22,1949,FO371/75889/F5938.)英国外交部和英国政府没有接受向中共提出抗议的建议。 为了避免人们把长江事件与炮舰外交联系起来,英国官员的言行颇为谨慎。其时,在英国的报刊和广播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英国军舰在中国水域的目的是向英国公民提供保护,以预防中国共产党人。施谛文从英国广播公司的节目中得知这样的说法后,立即致电英国外交部指出:“这样的论断是不正确的,也是危险的。因此,我急切地期望在议会辩论和在其他公开的声明中强调这样的事实,即英国海军舰只停泊在那里是准备在过渡时期(重申,过渡时期)万一发生法律和秩序的崩溃时,向当地的英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侨民提供援助和支持,并强调一旦有效的管治得以恢复,我们便准备撤走这些军舰。”(注:R.Stevenson to Foreign Office,May 3,1949,FO371/75891/F6297.) 其实,“保护”英国公民的说法及其实践在英国海军以往的历史中并不少见,施谛文为什么要急于更正呢?其区别就在于,所谓提供保护,既包括提供避难场所,更常常包括武力威胁和武力报复,而施谛文所强调的提供援助,似乎只是指在发生骚乱时,为英国公民提供避难的条件,并不明显地包括诉诸武力的“保护”,更不要说派遣军舰是为了预防中国共产党人,因为这对中共方面太过刺激。 漫长的僵持:谁来谈判,谈什么? 尽管中英双方都认为,长江事件是一个偶然事件,并都采取了比较克制的态度。然而,有关解决这一事件的谈判却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一般认为,是英方不够积极,并以英方迟迟不委任正式谈判代表为例证。但事情并不如此简单。谈判未能取得进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很长的时间内,双方在谈判的级别和谈判的内容上未能达成共识。 由于当时中共确定了不承认旧有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的方针,中英无法在外交层次上展开谈判。中共主张,有关“紫石英”号事件的谈判应在双方军队的当地指挥官之间进行。中方委任三野炮三团政委康矛召为谈判代表。但是,英国显然不愿意以处在困境中的军官作为代表来进行谈判,担心他们会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英方主张在更高的级别上交涉此事。 事件发生后,英国曾通过多种渠道力图与中共取得联系。在南京,英国大使馆首先派员渡江到北岸与解放军某部接触,但不得要领。接待他的解放军官员清楚地表明,他们不承认来员具有外交官身份,而只视其为一个普通侨民。在北平,英国总领事包士敦(M.P.Buxton)奉命致函朱德,但不承认其外交官身份的北平中共官员拒绝接收和转交信函,而令其通过邮局邮递。尽管中共领导很快就收到了英方来函,但由于对旧外交官已经确定了不承认、不接触的方针,故一直未对英方做出答复。英方便以为去函如石沉大海。此后,在南京,英方又与南京外事处进行接触,并试图与南京地区的中共最高指挥官刘伯承联系,均未能如愿。 在最初的一个月中,当事双方在镇江进行了多次接触,但未展开任何实质性的讨论。英方不愿在当地进行有关整个事件的谈判,而只是把当地谈判限于讨论释放军舰的问题上。英方提出的理由是,承担事件责任的问题是国家间的大问题,应由更高级别的官员讨论,区区“紫石英”号舰长不适宜讨论这样的重大政治问题。在5月18日的会面中,中方代表康矛召出示了授权书,并要求英方尽快办妥代表的授权证书时,英方代表克仁斯(John S.Kerans)就提出,“有关这类责任的全局性的问题,是在南京的更高级别上讨论的问题”。中方则反驳,由于中共尚未与英国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个须由地方解决的问题。(注:J.Kerans to A.Madden,May.18,1949,FO371/75891/F7168.克仁斯原任英国驻华使馆海军副武官,因“紫石英”号舰长受伤不治,克仁斯奉命从南京赶往镇江,代理“紫石英”号舰长。J.Kerans to A. Madden,May 18,1949,FO371/75891/F7168.)英国远东舰队总司令布朗特上将(Patrick Brind)就曾在致解放军镇江地区最高指挥官、第八兵团政委袁仲贤的信函中明确表示,有关事件的责任问题,不是一个被困的小小舰长所能讨论的问题,而是应由高层外交界所讨论的问题,该舰长所能讨论的只是如何尽快将“紫石英”号放行的问题。布朗特在信中明确表示:“我不能授权‘紫石英’号舰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就4月20日不幸事件的责任问题进行任何讨论。”布朗特并表示,除非“紫石英”号的移动会影响到中共在长江一带的军事行动,或者可能使军舰本身陷于危险,否则,出于其他原因而扣留“紫石英”号,必将产生最严重的国际后果。(注:P.Brind to J.Kerans,May 22,1949,FO371/75892/F7595.) 但中方认为,谈判内容应包括对整个事件的责任明辨和处理。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考虑“紫石英”号的放行问题。这一有关谈判内容的分歧,背后所隐藏的是一个英方能不能做出道歉和赔偿的问题。因为,只要涉及到事件责任的明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道歉和赔偿问题。尽管英国一再声称事件是由于中共军队首先开火而引起,但其内心明白,根本的起因还在于英国军舰在极为敏感的时刻进入中国的内河。此外,英国的军舰和舰上人员现在掌握在中共的手里,这是一个它不能不面对的现实。这会迫使它在谈判桌上不能不做出让步。因此,有关事件责任的谈判,其结果必然会对英方极为不利。可以看出,英方对谈判内容的限定,实际上是要回避对事件承担责任。 但在长江事件的交涉中,英国手中并不握有任何王牌。比较起来,更经不起拖的是英方。因为是英国的军舰被困于中共控制区中,只是由于中共的克制,未将这些官兵缴械俘虏而已。(注:事实上,中共最初曾下达了将“紫石英”号上的英军官兵缴械并带离军舰加以监禁的指示。后来,又改变了这一指令,采取了困而不俘的方针。)随着夏季逐渐到来,长江闷热的气候,以及舰上部分供应品的短缺,使这些被困于舰上的英军有比坐牢还难受的感觉。英方倒是希望加快谈判的进程。 由于外交渠道的接触到处碰壁,而当地的接触也毫无进展,5月中旬,早已从伦敦返回的布朗特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设想,即由他亲自前往当地进行谈判。5月20日,布朗特向英国海军部提议,允许他飞往“紫石英”号,在该舰上升起他的舰旗,并亲自参加会谈。他认为,这会给“紫石英”号的放行提供最好的机会,虽然这样做有风险,但“英国的军舰被没收的可能性已是如此严重,是值得去冒这个风险的”。 布朗特还考虑,如果他与共产党高层的谈判失败,他准备在未获得中共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沿江下驶的计划,公开宣布行驶的日期和时间,并声明他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是不大可能开炮的,尤其是我们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通过广播和其他手段告诉共产党政府”。布朗特承认,如果英舰下驶时真的受到炮击,这当然会进一步使英国政府困窘,但另一种选择便是毁掉军舰,而这可能无法做得很彻底,从而使该舰最终落入共产党的手中,舰上官兵将沦为俘虏。布朗特认为,“风险是小的,成功的机会很大。我们至少应该在引诱共产党摊牌上采取一些主动行动。”(注:P.Brind to R.Stevenson,May 20,1949,FO371/75892/F7347.)显然,布朗特是想通过自己的出马,使“紫石英”号事件早日有个了结,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 施谛文支持布朗特亲自出马的计划。他认为可由克仁斯告诉共产党,他的级别太低,除了讨论有关放行“紫石英”号的技术细节外,无权讨论其他任何问题,但远东舰队总司令可以到南京或“紫石英”号上来,与相当级别的解放军官员讨论更为广泛的问题。施谛文并称:“如果共产党同意这样的提议(这将涉及到他们许可英国的飞机或军舰进入),我们的谈判地位无疑将大大增强。但是,如果他们拒绝,此后谈判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的责任将会落到他们身上。”(注:R.Stevenson to Foreign Office,May 21,1949,FO371/75892/F7417.) 但是,英国海军部还不准备迈出这一步。海军部回电布朗特:即使你前往当地,失败的风险仍然很大,因为你碰到的困难会与英国大使在与能够承担责任的共产党当局接触时所碰到的困难同样之多;而地方上的共产党则缺乏权威。你通过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来解救“紫石英”号的机会是很小的,而一旦你的计划失败,“将危及国家的荣誉,我们与共产党的关系将进一步恶化。这将会产生长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上海和香港”,“英国政府将在国内遭到理所当然的批评”,“将进一步丧失威信”。(注:Admiralty to P.Brind,May 20,1949,FO371/75892/F7535.)英国外交部也反对布朗特出马。因此,布朗特未能成行。 由克仁斯在当地所进行的谈判,迟迟不能取得进展。在英国人看来,倒是中方在故意采取拖延策略。到5月底时,英国人忽然觉得他们找到了原因。克仁斯在5月31日致布朗特的电中报告了他的发现,原来中方的谈判代表康矛召上校就是炮击“紫石英”号的三江营炮兵部队的指挥员。他认为,康在为他的炮击行动寻找正当性,因而对谈判持强硬立场。克仁斯如大梦初醒般地报告说:“很遗憾,我今天才知道这一情况。”(注:J.Kerans to P.Brind,May 31,1949,FO371/75892/F8060.) 对于中共和中共军队缺乏了解的英国人,天真地认为是处在谈判第一线的康矛召在从中作梗,而更高级别的中共官员是愿意谈判的。克仁斯报告说,“现在已清楚,袁仲贤将军是能够和愿意谈判的最高官员。”(注:J.Kerans to P.Brind,May 31,1949,FO371/75892/F8060.)而事实上,有关“紫石英”号事件的现地谈判,不仅是在袁仲贤的亲自领导下进行,而且受到了远在北平的中共最高当局的密切关注和指导。英方对康、袁二人得出如此不同的印象,反映出他们对中共实在是所知甚少。 此后,英国方面又开始酝酿由官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的驻华海军武官董纳逊(Vernon Donaldson)取代克仁斯担任英方的谈判代表。英方此举,除了认为董本身比克更能胜任外,希望由董的出场而要求中方也更换代表,让更高一级的官员出场,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 在谈判不能取得进展之时,英国又尝试其他接触渠道。一是由英国驻南京的外交官求见刘伯承,递交备忘录,要求允许“紫石英”号在近期内离开长江。二是由远东舰队总司令致电朱德,呼吁立即给予安全通行许可,并表示愿意到中国与朱德会谈。三是通过在抗日战争时期与周恩来建立了友谊的魏亚特将军(A.C.Wiart)给周恩来写信,促请释放该舰。 英国内阁会议有没有同意承认“擅自闯入”? 在“紫石英”号问题上,此时正致力于尽快打败国民党军队的中共其实也不想与英国长期僵持下去。6月10日,中央军委致电总前委和南京市委,提出了妥协方针,同意“将英国海军的责任及认错、道歉、赔偿等问题,与容许‘紫石英’号军舰开走修理问题分开解决”,其前提是,“在会谈中应注意劝导其承认英国军舰闯入未得解放军许可的中国领水和战区为基本错误,至少应劝导其承认无法取得我军同意即开入为冒失行为”。(注:《对英国军舰紫石英号的处理办法》(194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编:《周恩来军事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644页。) 6月20日,袁仲贤在会见克仁斯时,提出了将明确事件责任与道歉和赔偿问题分开讨论的构想。他表示,如果英方在换文中承认英国军舰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中国内河和人民解放军前线地带这样一个基本错误,中共可以考虑将“紫石英”号的放行与继续举行有关道歉和赔偿问题的谈判分开进行的方案。6月22日,袁仲贤再次明确地重申了这一点,指出只要英方承认其基本错误,并保证今后继续举行谈判,中共可以同意先将“紫石英”号放行。 如果说有机会的话,应该说,这是整个“紫石英”号事件交涉中所出现的谈判解决的最好的机会。英方注意到,袁仲贤将军在这里使用的是擅自闯入(intrude)一词,而非英方原来所反对的擅自侵入(invasion)一词。施谛文对于这一转变感到大受鼓舞。他在致布朗特电中兴奋地说:“袁将军现在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基本条件,似乎使谈判出现了充满希望的前景。我考虑我们应该授权克仁斯继续谈判。”(注:J.Kerans to P.Brind,Jun.20,1949,FO371/75893/F9043;R.Stevenson to P.Brind,Jun.23,1949,FO371/75893/F9190.值得注意的是,与中方的叙述不同,在克仁斯的报告中,中方使用的措词是英方承认“基本事实”,而非承认“基本错误”。在7月5日之前的英方的所有讨论中,均未出现“基本错误”的提法。此点至关重要。此后,正是“基本错误”的提法,使谈判再次陷入僵局。比较康矛召与克仁斯的不同说法,前者较为可信。因为,袁22日的谈话是对6月20日观点的重申,而他在20日提出“基本错误”一词是确定无疑的,这在克仁斯当日的报告中有明确的记载。克仁斯非常有可能并未意识到“基本错误”和“基本事实”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而在无意中做了误报。当然,中方在6月22日未提“基本错误”,也并非全无可能。因前述中央军委6月10日电的最低条件是,英方承认其“冒失行为”即可。此点尚需做进一步的文献考证。) 对于袁仲贤所提出的换文措词,英国首相艾德礼(Clement Attlee)虽然并不满意,但也知道这大概是中共的底线,中共不大可能再后退了,他准备同意在英方的答复中采纳袁仲贤的要求。对于“紫石英”号上的官兵的命运更为担心的海军部,当然更是主张接受这一方案。6月22日当夜,海军大臣霍尔(Viscount Hall)便给外交大臣贝文(Ernest Bevin)打电话,讨论这一问题。(注:顺便指出,霍尔在董著中出现时,有时被称为海军部次官霍尔,有时被称为第一行政长官豪,显然被当做两个人,不知作者何以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而作为霍尔副手的弗莱塞(Bruce Fraser)反被称为海军部长和海军总司令。弗氏的这两个职务也都不准确。他只是英海军参谋长(Chief of Staff)和海军部第一海务大臣(First SeaLord of the Admiralty)。英国并不设军种总司令,这是常识,无须多说。而First Sea Lord确是很迷惑人,使人以为他是海军部的一把手。作者将英海军部主官认错,显然是不熟悉海军部的特殊体制。该部主官海军大臣是First Lord,通常由文职人员担任。同时,该部设置数名由军人出任的Sea Lord辅佐海军大臣,可译为海务大臣,而First Sea Lord则在这些军职大臣中居于首席,但绝不是海军部的主官。第一海务大臣又通常由海军参谋长出任。)霍尔告诉贝文,首相倾向于同意接受中共方面的要求。但贝文说,他不喜欢使用“擅自”这个词,想知道能否改用“不幸地”一词。通话中,霍尔非常急切地表示,他赞成根据袁将军所提出方案进行换文。贝文对此勉强表示同意。(注:Note by R.E.Barclay,Jun.23,1949,FO371/75893/F9391.) 第二天,英国内阁会议讨论这一问题。关于这一极为关键的内阁会议的讨论结果,学术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意见认为,内阁决定在与中方的换文中只能使用“不幸进入”,而坚决不用“擅自闯入”。另一种意见认为,英内阁最后决定,应用“不幸进入”,但如果袁仲贤将军坚决不让步的话,作为最后手段,英国可以接受“擅自闯入”的措词。(注:陈谦平:《论“紫石英”号事件》,《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炮打紫石英号:中英长江事件始末》,第287页。) 关于6月23日的内阁会议,笔者未能看到会议的详细记录,而只能从会议纪要、会前准备和会后发出的有关文件来判断。当日的内阁会议纪要没有明确提及这一问题。纪要记载:在内阁会议上,海军大臣霍尔报告了两个月来的谈判情况。霍尔指出,迄今为止,共产党当局一直坚持,英国政府应该首先承担责任,做出道歉,并在原则上同意对炮击造成的中方伤亡做出赔偿。但现在出现了变化,中国将军表示,如果英国代表同意在换文中“承认英国军舰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前线地区的基本事实”,并保证其后谈判将继续进行的话,可以先行将军舰放行。霍尔表示,考虑到“紫石英”号舰上的官兵所遭受到的严重的困苦,应该做出一切努力来利用共产党当局的这一态度变化。他同时也提到有人向他表示过这样的担忧:承认“紫石英”号“擅自闯入”,可能会损害英国政府向中国共产党政府提出赔偿要求或抵制中共政府可能向英国提出赔偿要求时的地位。 纪要未详录大臣们的讨论情况,只是这样记载:“尽管大臣们普遍同意,应该做出一切努力,来利用共产党当局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的任何变化,但他们认为,不应该接受会过分损害以后英国政府在有关赔偿问题上的地位的任何形式的文字。”内阁最后所形成的意见是:“请外交大臣与海军大臣磋商,考虑对‘紫石英’号舰长的来电做出答复的措词。”(注:Conclusion of 42th Cabinet Meetings in 1949,Jun.23,1949,CAB128/15,Cabinet Meeting Records in Public Record Office,London.)由此可见,6月23日的内阁会议本身并未能做出明确的结论,既没有决定坚决不用“擅自闯入”,也没有决定在最后时刻可接受“擅自闯入”,而是授权外交大臣与海军大臣磋商后,向布朗特发出适当的指示。 在会前准备的文件中,一份外交部致国防大臣、海军大臣及外交大臣的备忘录值得注意。该备忘录由外交部助理次官斯卡莱特(Peter W.Scarlett)起草,显然是提供内阁会议讨论用的。该备忘录提出:“我们相信,内阁希望,不应允许丧失这一拯救‘紫石英’号的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共产党将军坚持使用他本人最初提出的方案,我们只好接受它。我们希望各位大臣赞成后附的致布朗特的电报草稿。”这份后附的致布朗特的电稿指出:“你提出的文本似乎在文字上并不能满足共产党将军的要求。如果中国人继续坚持他们最初提出的文字,你可以表示同意”,“在那种情况下,尽管我们认为‘不幸进入’比‘擅自闯入’更为真实,但是你不应因这一文字问题而使协议告吹。也许,当翻译成中文时这一困难便不存在了。”(注:Note by P.Scarlett,Jun.23,1949,FO371/75893/F9430.) 那么,外交部所提供的这一备忘录,尤其是致布朗特的电稿,有没有为内阁所接受呢?贝文与霍尔的磋商结果如何呢?对此虽没有明确的档案记载,但可从英国海军部终于向布朗特发出了前述那封由斯卡莱特起草的含有“如果中国人继续坚持他们最初提出的文字,你可以表示同意”的电报看出,贝文虽然勉强,但还是做出了让步。因为按照常理,海军部不可能在既未获得内阁授权,又未与外交大臣商量的情况下发出这一电报。 之所以引起研究者怀疑内阁会议断然拒绝使用中方的措词,除了由于内阁会议本身未有明确结论外,恐怕还由于信息传递环节上的问题,以及后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贝文的态度产生了反复,以致使研究者产生了错觉。 6月23日内阁会议之后,虽然英方决定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中方措词,海军部并立即将这一决定告诉了布朗特,但在布朗特与克仁斯这一环节,布朗特并没有很快将这一底线透露给克仁斯。他起初仍在争取使用“不幸进入”这一措词。 6月25日,布朗特致电克仁斯,要求他将下列信函转交袁仲贤将军: 我很高兴地听到,你已准备允许英国海军“紫石英”号安全驶离长江,现在我正式要求你给予这一许可。 我承认,英国海军“紫石英”号未知会和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挥部的同意,而驶入人民解放军的前线地区。 我相信,对于双方的伤亡,你和我都深感遗憾。 此函不影响日后更高主管机关可能进行的任何调查和谈判。我向你保证,英方将不反对任何这样的谈判。(注:P.Brind to J.Kerans,Jun.25,1949,FO371/75893/F9450.) 不巧的是,克仁斯恰好在此时病倒,谈判被推迟数天。此后,由于袁仲贤与康矛召要离开镇江去南京参加庆祝胜利的有关活动,谈判又休止数天。袁、康的短暂离开,被克仁斯和布朗特视为是康耍的花招,是有意拖延谈判。布朗特认为,“这是对克仁斯所使的另一个诡计”。他认为克仁斯已经心力交瘁,而“共产党知道这一点”,并正在玩弄他,“越来越清楚,康是有意地对你进行个人攻击,使用典型的制造停顿的伎俩来使你沮丧。在充满希望的局面后出现这个推延。”(注:P.Brind to V.Donaldson,Jun.30,1949;P.Brind to J.Kerans,Jul.2,1949,FO371/75893/F9752.) 至于为何发生这样的波折,克仁斯推测,英方未能按照中方的要求在换文中使用“擅自”一词,“是推延谈判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判断谈判再次受挫的情况下,布朗特只得向克仁斯亮出底线,他终于通知“紫石英”号,表示他希望避免使用任何副词,“但是如果非用不可的话,可按以下顺序讨论使用:在不适当的时候不幸地、轻率地、擅自……”。(注:P.Brind to Admiralty,Jul.1,1949,FO371/75893/F9752.) 然而,英方的让步有些太迟了。7月5日,从南京回到镇江的康矛召与克仁斯举行了新一轮会谈,出现了新的变数。当天的谈判中,中方提出,英方须在换文中承认,英国海军“紫石英”号和其他3艘卷入这一事件的英国军舰,在没有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允许的情况下,侵入中国内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线地区,是英国方面有关这一事件的基本错误。注意,这一版本与克仁斯6月22日的报告有三点不同。一是把其他三艘英舰也明确包括进来;二是承认英舰侵入中国内河及人民解放军的前线地区,增加了内河;三是要明确承认“基本错误”,而不是“基本事实”。 一直为布朗特所担心也确实缺少敏锐外交嗅觉的克仁斯,似乎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在给布朗特的电报中仍表现出较为乐观的态度,并愉快地报告说他在两个措词上使中方做出了让步。一是中方起初要求使用侵入(invaded)一词,但他拒绝接受。最后,中共表示愿意接受侵及(infringed)这个词。二是中方起初试图用“基本罪行”,但也被他拒绝。最后,中方同意使用“基本错误”一词。在克仁斯看来,这个词是可以接受的。(注:J.Kerans to P.Brind,Jul.5,1949,FO371/75893/F10023.)在谈判中,克仁斯还询问中方是否接受英方这样的表述:“我承认,皇家海军‘紫石英’号及其他3艘肇事军舰未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许可,进入中国内河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前线地带,是英方在长江事件中的基本错误。”(注:康矛召:《轰动一时的英舰“紫石英”号事件》,《百年潮》1997年第4期。) 克仁斯哪里知道,英国外交部和英国政府是不会接受这个版本的。英方可以接受有关事实的表述而在实际上承认自己有错,但不可以接受正式的明确的认错。事情由此出现了逆转。施谛文对克仁斯的报告表示了这样的意见:英方可以接受再提及另外三艘军舰,也可以同意在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前线地区时使用“侵入”一词。但他指出,如果是谈到“中国的内河”,则不应使用侵入一词。施谛文关于侵入的区分是很有意义的,因前者只是涉及到英国军舰在不适当的时候进入战区这一事实,而后者则涉及到侵犯中国的主权问题。施谛文尤为明确地表示:“不应同意包含有‘基本错误’的语句,它尤其明显地有碍于随后有关责任问题的讨论。”施谛文认为,中国现在扩大了原先的要求,这会造成谈判进一步拖延下去。他强调,“我们不能(重申,不能)接受共产党现在提出的要求”。(注:R.Stevenson to P.Brind,Jul.6,1949,FO371/75894/F9925.) 这一次,在远在伦敦的中央政府中,反对的声音显然更强些。国防大臣亚历山大反对有关“基本错误”的提法,他认为“这样来表述事实是不可接受的”(注:R.F.Woods to McAlpine,Jul.6,1949,FO371/75894/F10022.)。原本对“擅自侵入”已持相当反对态度的贝文,当然对此更加反对。他表示,“我不能接受任何包含要我们认错的文字……如果我们显示我们甚至愿意在实际的谈判还没有开始前,便做出危及我们在这件事上整个地位的让步,共产党将会获得这样的一种胜利,它可能使我们永远无法从这最初的一步中恢复过来。”贝文甚至从当初已同意的“擅自闯入”一词上倒退回去,只准备同意布朗特在换文中承认,“紫石英”号未获中方同意而进入前线地区以致引起了误会。(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Jul.7,1949,FO371/75894/F10022.) 根据伦敦方面的指示,布朗特致函袁仲贤:“我承认,英国海军‘紫石英’号未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意而驶入前线地带,从而引起误会。”这样的表述自然不能为中共方面所接受。7月11日,当克仁斯转交这一备忘录时,康矛召对英国立场的倒退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提交联合国?布朗特出马? 一般认为,在7月5日会谈之后,英方对谈判便不再具有诚意,此后虽有多次谈判,但实际上是在拖延时间,等待机会逃脱。确实,克仁斯和布朗特在7月13日曾以隐语简短地交换过关于逃跑的想法。不过,我认为,这只是提出了另一种可能的选择而已,并不标志着英方已放弃了谈判解决的希望。实际上,英方仍在做一些努力。 鉴于中英之间的谈判再度陷入僵局,英国政府一度曾考虑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的可能性。英国外交部在7月7日致施谛文电报中,要求他们向中共方面讲清楚,“紫石英”号在长江行驶是得到了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占有一席的国民政府的授权的。贝文告诉施谛文:“我要你们把这点讲清楚,是因为如果‘紫石英’号还不能释放的话,也许作为最后手段,我们将不得不诉诸联合国。”因为根据英方的估计,无论是俄国人,还是中国共产党人,都不喜欢“紫石英”号事件被提交到联合国。贝文表示:虽然我在现阶段不打算威胁采取这样的行动,但我希望共产党能明白我们是在我们的权限内采取行动的。我乐于准备谈判,如果直接谈判不能达成任何协议,如果必要的话,我们将把这一事件付诸仲裁。(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Jul.7,1949,FO371/75894/F10022.) 贝文所说的考虑提交联合国确实不是威胁。7月中旬,英国外交部联合国司曾认真地讨论了是否应将这一冲突提交联合国的问题。讨论围绕着两个问题而展开:(1)这一问题能否提交安理会?(2)如果能提交,它在政治上是否有利? 关于第一点,有人认为,要在安理会上指控中共是困难的,因为中共尚未建立政权,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在联合国的处理实践中,当争端中的一方并不拥有一个政府的地位时,很难设想安理会将怎样进行这一问题的调查。而且,安理会也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此外,由于中国国民党政府尚未下台,并仍然占据着安理会常任理事的位子,问题将更为复杂。但法律专家的意见是,这一事件是能够提交安理会的。联合国宪章第34条规定,安理会有权调查可能会导致国际冲突的局势。因此,安理会有权调查“紫石英”号事件,以确认这一局势继续发展下去是否可能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但关于第二点,讨论者意见却是比较一致的,即英国既不能保证向安理会的申诉会取得成功,也不能从中得到益处。讨论者认为,即使英国的申诉在法律上是无可辩驳的,但英国却不能指望在安理会其他成员国中获得一致的同情。因为俄国及东欧各国的代表肯定会反复强调,英国没有权利进入那一地区。一些小国家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谁在别人的领土上从事军事活动,谁就必须准备碰到不愉快。讨论者感到,中国人的不人道的行为,“可能不会引起像它本应引起的安理会成员国太多的道义上的义愤”,英国也不可能从联合国采取的任何行动中得到什么物质上的补偿。英国也许能够让中共行事的蛮横方式曝光,并由此损害共产党人的事业和引起舆论对英国的同情。但在缺乏强制执行的授权措施的情况下,很难设想,安理会怎样对要求中国共产党释放“紫石英”号施加压力。 不仅如此,讨论者还认为,还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中共并不担心把事情捅到安理会去,他们也许反而欢迎有这样的机会,使他们唤起民族主义和反帝的情绪来反对我们,并使舆论广泛地注意任何使我们丢面子的事情。经过综合考虑之后,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一事被搁下不提。(注:Note by C.C.Parrot,Jul.15,1949;Note by F.A.Vallat,Jul.20,1949,FO371/75894/F11095.) 7月中旬,英国政府再次考虑由布朗特亲自出马与中共军队高级指挥员进行谈判的可能性。英国政府认为,目前地方谈判已经无望,而克仁斯也已显示出过度紧张劳累的迹象。因此,英国海军部准备指示布朗特亲自前往当地,与袁仲贤将军进行谈判。如果这一会谈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他们建议布朗特上将应寻求与北平中共最高当局的会晤。海军部请求外交部同意这一举动。 上次曾反对布朗特前往当地的英国外交部,现在也认为:“我们当初对远东舰队总司令出马的反对,现在已不再有理由。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一招值得一试。”(注:Note by P.Scarlett,Jul.12,1949,FO371/75894/F10440.)外交部倾向于同意这一建议,并致电施谛文,征询其意见。 7月13日,英海军部致电布朗特:“在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海军部现在同意你前往‘紫石英’号,亲自会见袁将军。如果这一举措仍不能获得‘紫石英’号的放行,你应该坚持前往会见毛,无论他在何地。”准备让布朗特出马,还有着重新选择中方谈判代表的用意。英方一直认为,康矛召在阻碍谈判,而袁将军是愿意和解的。布朗特这样高级别的海军上将出马,便自然避开了康矛召,而可直接与袁谈判。海军部指出:“克仁斯在绝大部分的谈判中,不得不被迫依赖康作为他与袁将军之间的中介。如你所说,作为炮兵部队的指挥官,康显然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可能地修饰调整他的报告,将谈判控制在他的掌握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你无疑应拒绝与康打交道,你应该向袁将军强调指出康的极其令人不满的行为。”(注:Admiralty to P.Brind,Jul.13,1949,FO371/75894/F10562.) 在袁、康关系问题上,对中国问题了解稍许多一些的驻华大使施谛文属于最先明白过来的人。他在给外交部的回电中表示,由于中共把有关释放“紫石英”号的地方谈判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更广泛的政治问题,而这些问题只能是由更高级别讨论的,谈判已经陷入了明显的僵局。因此,“努力促使共产党当局同意与远东舰队总司令讨论的时候已经到来”。但他对中共态度的改变是因康矛召之故的看法表示了不同意见:“我倾向于认为,是袁将军在支持他,而袁又可能是在将最高当局的政策付诸实施。”因此,施谛文主张,布朗特之行应等袁仲贤对他的信函做出反应后再做决定。(注:R.Stevenson to Foreign Office,Jul.15,1949,FO371/75894/F10514.) 此时,中方正敦促布朗特正式书面授予英方代表谈判和签署协议的权力,并要求有由他亲自签发的代表证书。面对这一局面,一时未能决定是否前往镇江的布朗特,设想出了一个新的方式,即不是任命克仁斯为谈判代表,而是由他本人与袁仲贤书面交换意见,让克仁斯担任他与袁仲贤之间的递信人。他在7月14日致袁仲贤的信中称:“我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已经涉及到了国家间关系的问题,这些问题之重大,远不是克仁斯少校所能够讨论的。而且,康上校对待克仁斯少校的态度,非常不能令人满意,以致我不能相信你本人的观点被他真实地反映出来。”(注:P.Brind to J.Kerans,Jul.14,1949,FO371/75894/F10562.)对于布朗特的这一提议,中方认为,这是英国人在耍花招,将克仁斯的身份由非正式的谈判代表降低为信差,是一个倒退。但是,在英国人的心目中却并非如此。他们并不觉得将原来在康矛召和克仁斯之间的会谈,改为在袁仲贤与布朗特之间书面交换意见,而由克仁斯负责传递有什么不妥。 直到7月下旬,伦敦方面仍未放弃由布朗特出马的想法。英联邦事务部在7月21日致驻英联邦各国高级专员电中通报,英方与中共高级领导接触的三条途径都没有取得任何明显的结果。远东舰队总司令致朱德个人的信件和魏亚特致周恩来的信件至今未得到回复,而刘伯承则拒绝会见英国大使馆人员。在地方谈判中,中共在允许该舰离开之前强逼舰长承认英国方面对事件的责任。该电通报说,作为最后的手段,我们正在考虑让远东舰队总司令亲自前往“紫石英”号并与袁将军对话是否明智。我们充分意识到采取这一步骤的可能的不利之处(尤其是明显地存在着被羞辱性地拒绝的可能),但是,显然不能让“紫石英”号的官兵们无限期地困在他们现在所处的地方,解救他们的各种可能的手段都必须加以考虑。(注:Commonwealth Relation Office to U.K.High Commissioners in the Commonwealth Nations,Jul.21,1949,FO371/75888/F5845.)驻华大使施谛文也支持布朗特提出的前往当地的要求,尽管他认为中共不大可能同意布朗特乘军舰或飞机前往当地,但他认为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哪怕只是为了让中共感到困窘也值得这样做。(注:R.Stevenson to P.Brind,Jul.26,1949,FO371/75894/F11088.) 7月27日,布朗特在致克仁斯电中提出了一个可供双方签署的文稿。这一文稿承认:“英国军舰‘紫石英’号未获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意于1949年4月20日进入前线地带,是产生误会的基本因素。英国军舰‘伦敦’号、‘伴侣’号及‘黑天鹅’号同样均未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意而进入前线地带。”“对于今后双方上级机构所要求进行的任何调查和谈判,英国方面皆不反对。本人同意,任何一方要求进行这一讨论时,均可包括长江事件中的任何问题。英国军舰‘紫石英’号、‘伦敦’号、‘伴侣’号及‘黑天鹅’号均牵涉于这一事件。”(注:Brind to J.Kerans,Jul.27,1949,FO371/75894/F11096.) 提出这一备忘录的事件距“紫石英”号的潜逃时间,已非常之近。因此,它被视为掩护逃跑的烟幕弹。 潜逃何时成为首要选择? 关于逃跑想法的最初提出,应是6月22日布朗特电。布朗特在该电中要求海军武官董纳逊有机会见到克仁斯时,“可以谨慎地询问,‘紫石英’号成功地在夜间脱逃的机会如何”。这是最早的见诸文字的有关逃跑的想法。而实际上,据布朗特事后说,他一直在考虑着逃脱的可能性。克仁斯也坦承,从他登上“紫石英”号舰的那一天起,他便考虑过逃跑的可能性。作为职业军人,头脑中本能地考虑逃脱的可能性,应该说是很自然的。然而,这并不表示,他们与中方之间的谈判都是在虚与委蛇,用表面上的周旋来掩护暗中逃脱的机会。这是因为,逃脱计划存在着种种困难和巨大的风险,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微小。所以尽管在他们头脑中有着这样的想法,但并未把它认真地列入考虑之中。谈判解决仍是他们的首要选择。 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英国的主要方向转向逃脱,而不是谈判呢?有人认为,7月中旬以后,英国的谈判只是在拖延时间,寻找逃跑的机会。 尽管布朗特在6月下旬就已提出了逃跑的可能性问题,但他对能否成功逃脱,基本上是不抱希望的。他在7月10日致海军部电中就曾表示: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达成释放“紫石英”号,万一共产党坚持最近所提出的条件,那就只有在舰上库存用尽和官兵们精疲力尽时炸毁军舰,谈判释放官兵之事。(注:P.Brind to Admiralty,Jul.10,1949,FO371/75894/F10402.) 应该说,7月中下旬的几次谈判,英方仍在努力与中方达成协议,并未把逃跑作为一种主要的选择。至于谈判未能取得进展,那是由于双方的解决方案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非由于英方在考虑逃跑。 由于谈判陷于僵局,逃跑的念头再次显现出来。7月25日前后,有一股强台风进入长江下游地区。布朗特认为,这也许是掩护逃跑的机会。但他对当地条件、军舰本身的状况都不了解,难以做出决定。7月27日,布朗特密电克仁斯,再次提出逃跑的可能性问题,并强调只有在他看来各种条件都确实有利时,才能考虑突围。这实际上是授予克仁斯以最后的决定权,由他根据情况决定。但要注意,布朗特强调的是安全,而不是逃跑。因此,可以认为,布朗特给了克仁斯选择权,而不是逃跑的命令。因为他并不确知,“紫石英”号是否有能力脱逃,以及是否有逃跑的机会出现。 同日,布朗特致电克仁斯,提出了前述可供双方签署的文稿,并再次提出了与袁仲贤会谈的要求。最后的结果大家已知道,“紫石英”号于7月30日深夜逃脱。因此,布朗特7月27日致袁仲贤的信函便被作为掩护逃跑的烟幕弹。我以为,布朗特既已发出了可以逃跑的指示,将决定权交给克仁斯,同时又继续与袁仲贤交涉,其掩护意图自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只是把它纯粹地视为烟幕弹似乎也不够全面。这既因为布朗特并不确知“紫石英”号是否有能力和有机会逃跑,还因为布朗特并不认为谈判已完全绝望。他在7月24日致董纳逊电中还表示,袁仲贤的答复“在一些地方仍然让门敞开着”,“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话,我准备提出一个与袁进行个人会谈的建议”。布朗特并表示,“如果得到许可的话,我将乘驱逐舰前往。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乘飞机去,但我现在还不想告诉袁这点,因为乘军舰有很多便利”。(注:P.Brind to V.Donaldson,Jul.24,1949,FO371/75894/F11096.)从7月24日到7月27日,双方并无接触,布朗特对谈判的看法不致有大的变化。他7月27日电应是24日电思路的延续。 因此,我以为,布朗特27日电应是具有双重目的,若“紫石英”号准备逃脱,它可起掩护作用,同时,它也是为谈判解决继续努力的一部分。无论如何,通过谈判解决总是上选,总是比逃跑安全和体面。从该电的内容看,布朗特也未显示出为麻痹中方而做大幅度的让步。该电与此前方案的区别,只是将其他3舰也列入实际认错的范围。该电同时重申“不承认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扣留英国海军‘紫石英’号的任何权力”,“将我认错作为给予‘紫石英’号安全通行许可的条件,将是相当不合适的。你将我为我认为不真实的事情认错作为条件,则更是不合适的”。如果说只为施放烟幕弹的话,这些话倒是不应该说的,因为它有可能引起中共的警惕。 实际上,逃跑这一方案,此时在布朗特这里并未成为惟一选择。到了7月29日,布朗特才觉得似乎有必要将授权“紫石英”号逃跑一事报告海军部:“我已经告诉‘紫石英’号,我将支持他所做出的任何有关突围的决定。我说得很清楚,我并不强求他这样做,这一建议只是在他认为天气和能见度适宜的情况下采纳。在最近台风过境期间,他有尝试一下的希望。” 从7月13日布朗特和克仁斯第一次通过暗语交换逃跑的想法,到29日布朗特才向海军部报告,中间有半个月之久。布朗特迟迟不向海军部报告此事,或是他认为,这根本就是他这个舰队总司令权限以内的事,或是他认为,逃跑一事在这一阶段并不具有很快付诸实施的可能性,不必急于报告。实际上,在29日电中,布朗特也不能肯定能否实施逃跑计划。他指出,突围的航行将是困难的。他还提出了另一种选择:如果在最近10天内“紫石英”号无法获得燃料和补给的补充,“也许有必要命令他炸毁军舰”。(注:P.Brind to Admiralty,Jul.29,1949,FO371/75895/F11480.)由此可见,对于“紫石英”号能否脱逃,布朗特心中并没有数,他只是将决定权交给了克仁斯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驻华大使施谛文几乎在同时也提出了以谈判以外的其他办法来结束争端的想法。他在7月28日致英国外交部电中表示了对谈判的悲观,他认为,这样的时刻可能将很快到来,即“为了打破僵局,我们不得不考虑或是接受无疑是屈辱性的条件,或是采取果断的措施,诸如凿沉军舰或在夜幕的掩护下冲出去,以结束舰上官兵所遭受的难以忍受的无礼待遇和身体上的磨难”。与布朗特及克仁斯有所不同的是,施谛文对“后两种行动的冒险性质以及如果失败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有着更深的忧虑,他指出:“只要通过合理的谈判获得解决的任何希望依然存在,人们当然不希望考虑如此极端的措施。”(注:R.Stevenson to Foreign Office,Jul.28,1949,FO371/75894/F11234.) 如前所述,远在伦敦的海军部只是在29日才得到了布朗特有关可能逃跑的报告。通常,布朗特的电报会同时发往外交部。然而,此次他没有这样做。他后来承认,他这样做,是“因为安全问题,也因为我觉得外交部门会倾向于反对以上的计划”(注:P.Brind to Admiralty,Aug.5,1949,FO371/75895/F11466.)。 当布朗特的电报到达海军部时,海军部的第一反应是表示支持。然而,第一海务大臣兼海军参谋长弗莱塞很快扭转了这一态度。海军部向布朗特发去了在没有与海军部作进一步的商讨之前,不要采取任何突围行动的指示。海军部这一态度的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伦敦中央的大部分人的情绪。当他们得知有逃脱的希望时,第一反应是感到高兴,终于有了摆脱困境的机会。然而,冷静下来,他们又为这一行动的风险感到担心。 海军部将布朗特的电报转告了外交部。正如布朗特所预料的那样,外交部不赞成这样的冒险举动。外交部认为:“无论其成功与否,突围的企图将会对英国在共产党中国的利益,甚至可能会对英国人的生命,带来严重的影响。我们与中共达成某种协议和保留我们的经济利益的努力,将遭到严重的也可以说是致命的挫折。”外交部要求布朗特等待旅谛文“对这一举动的政治风险提出评估”。在此之前,它反对授权“紫石英”号舰长突围的任何建议。(注:Note by T.S. Tomlinson,Jul.30,1949,FO371/75895/F11508.)7月30日,外交部致电施谛文:“我们同意你在第1125号电中表达的看法,除非谈判彻底破裂,不希望考虑采取如此极端的措施。但是,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如果‘紫石英’号不能进一步得到燃油,它可能在10天之内陷于瘫痪,望你能很快来电告诉我们,你对突围企图(无论其成功与否)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看法。”(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Jul.30,1949,FO371/75895/F11480.) 然而,7月30日,在没有向海军部再次报告的情况下,“紫石英”号开始了逃跑行动。“紫石英”号之所以在未获伦敦同意的情况下行动,有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布朗特决意不理睬海军部的指示;二是他已没有时间在海军部和克仁斯之间进行磋商。因为“紫石英”号决定采取行动,多少有些突然。 不知是根据何种资料,董著认为,克仁斯在29日凌晨4点将逃跑计划密告了布朗特。这样,当布朗特29日电告海军部时,他便已知道了明确的逃跑计划。布朗特有没有将这一明确的逃跑计划告诉海军部,董著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布朗特将准备逃跑的消息告诉了海军部和外交部(此处有误,并未报告外交部)。无论怎样,布朗特或是将逃跑计划隐瞒不报,或是报告后抗命不遵,二者总是要占其一的。 7月30日,布朗特又有一电致海军部,丝毫没有提及逃跑的问题,只是建议英国就长江事件发起一轮舆论攻势。布朗特报告说,对“紫石英”号的燃料和供给品的补充正等待镇江当局的批准,如果中共对他新电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或这些补给被难以接受地推迟,就发动一场舆论攻势,让世界舆论知道中共的所作所为。(注:P.Brind to Admiralty,Jul.30,1949,FO371/75895/F11466.)可见,此时他尚未知道克仁斯的行动计划。 有关档案明确地表明,克仁斯只是7月30日下午才形成明确的逃跑计划,并迅速进行各种准备。他只是在下午4点,才将这一刚刚形成的计划告诉布朗特。布朗特得知这一消息后,再加以阻止,显然已不可能。不知何故,董著将这一时间提前到29日凌晨4时。这样,布朗特便是蓄意对海军部隐瞒行动计划了。 且不论布朗特在“紫石英”号逃跑事件中的角色如何,伦敦的中央政府一直被置于事外,这是无疑的。正因为如此,直到“紫石英”号成功脱逃后,英国外交部对于这样重大的行动未向中央政府请示仍不能释怀,外交部的备忘录还这样写道:“这应该记录在案,远东舰队总司令在他发出有关授权‘紫石英’号自行开走的第290956号电之前,既没有与外交部也没有与海军部商量。”(注:Note by P.Coates,Aug.5,1949,FO371/75895/F11480.) “紫石英”号成功逃脱后,施谛文担心此事会株连到他们这些事先并不知情的在华外交官。他于7月31日致电英国外交部,要求外交部在即将发表的公开声明中强调,“‘紫石英’号的逃脱是由该舰舰长决定的”。根据英国海军的传统,该舰长须对他的军舰的安全负责,对舰上全体人员负责。该舰长并没有将他准备突围的意图向外交部门的任何人透露。施谛文认为,由于共产党拒绝在这件事上与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涉,而坚持将此事作为地方问题由人民解放军和英国海军来讨论。英国做出这样的声明“是符合逻辑的,也不会伤害到有关人员”。(注:R.Stevenson to Foreign Office,Jul.31,1949,FO371/75895/F11302.)布朗特对此稍有异议,他同意此事不应涉及到外交部门,但他认为,声明不能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即英国海军把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这样一个行动的责任推给年轻的舰长。他认为,可以明确地指出,这次行动是一次纯粹的海军行动。布朗特企图通过这样的解释来减少事件所产生的政治影响。(注:P.Brind to Admiralty,Jul.31,1949,FO371/75895/F11466.) 英国政府显然倾向于布朗特的意见。当日,英国外交部和海军部发表了联合声明。由于“紫石英”号已经脱险,英方已无须担心所谓“长江人质”的安全,其遣词用字已与以往大大不同。声明这样申述了“紫石英”号突围的理由:“本年4月,英国海军‘紫石英’号在长江中受到共产党炮兵的袭击,当时它正前往南京为外国侨民执行一项人道的使命。该舰被严重损坏,伤亡惨重。此后,共产党的地方军事当局拒绝给予‘紫石英’号安全通行的许可,除非该舰指挥官克仁斯少校签署一个承认英国对这一事件负责的文件。这是一个无法接受的要求,‘紫石英’号因此在几乎难以忍受的酷热和囚困的条件下被扣留达3个月之久。”但声明并没有把突围的责任都推给舰长,而是说:“鉴于共产党坚持拒绝给予该舰正常的供应和安全通行许可,远东舰队总司令授权该舰舰长,在他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获得安全通行许可也要开走。”(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Jul.31,1949,FO371/75895/F11302.) “紫石英”号逃脱回归后,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对于这次成功的冒险,一些人甚至把它视为海军史上的奇迹。当英国海军和大众张罗着庆祝之时,英国外交部的态度相对来说比较冷静。英国外交部认为,英国人现在事实上有些“扬扬得意”。中共迄今还没有做出任何明显的反应,但他们无疑正在认真考虑他们能够做什么。他们有可能会采取强硬的措施来挽回面子。而“对我们来说,有一些相当尴尬的地方(诸如远东舰队总司令刚刚提出是否允许他前往当地,与共产党的袁将军讨论此事)”。(注:Note by P.Coates,Aug.2,1949,FO371/75895/F11300.)英国外交部要求有关方面降低调门,将对此事的宣扬压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以免刺激中共,危害英国在华利益。 英方原先曾保证,在“紫石英”号放行后会继续与中共讨论事件的责任问题。在“紫石英”号逃脱后,英方在声明中也曾表示,它“仍然准备在适当的级别上讨论4月事件的责任问题”(注:Foreign Office to R.Stevenson,Jul.31,1949,FO371/75895/F11302.)。但这一谈判未再恢复。对于英方来说,其谈判的主要目的是争取释放“紫石英”号,现“紫石英”号既已逃脱,如中方不再要求谈判,当然它也不会主动要求。对于中方来说,显然也已意识到,再举行这样的谈判实际上已毫无意义,不会取得任何进展。当“紫石英”号被困时,中方相对来说握有筹码,英方尚不肯就范,现在,英舰已去,要指望英方道歉和赔偿更是不可能的事。因此,随着“紫石英”号的逃脱,有关事件的谈判也就不了了之。 回头来看,在当时的环境下,英国有没有正式认错道歉的可能?答案是,没有。尽管英国不想武力对抗,但也从未准备正式道歉。从根本上说,英国政府并不认为自己犯了错。虽然在英国内部有多次的辩论和反省,但英国至多只是觉得自己在一个不适当的时候进入了长江。因此,英国可以在“擅自闯入”一词上让步,可以承认由此引起“误会”,但绝无可能做出正式承认错误的表示。事实上,在两个关系并非友好的国家之间做出认错道歉的表示,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英国的实力地位虽已日趋低落,但庞大的英帝国此时依然存在,数百年的辉煌所熏陶出来的高度自视依然存在,它绝无可能做它自认为有损其尊严的事。英国首相艾德礼在下院答复议员质询时,有议员问,英国是否会为营救英国人的生命而向中共赔礼道歉,艾德礼曾明确表示:不存在做出任何道歉的可能性。因此,在英方设想中,如果不能在无须认错道歉的基础上求得妥协的话,它宁可选择凿沉军舰或逃跑。 对于中共而言,可以做出妥协的余地虽然要比英方大一些,但也困难重重。正走向夺取全国胜利建立新政权的中共,此时正谋求在国际上和在中国民众面前树立起不同于以往政府的新形象,一个勇于维护国家主权的不畏强权的新形象。而中共部队在事件中也死伤200余人,如果轻描淡写地了结事件,亦有各方面的困难。中共也显然意识到了谈判解决的困难,因此,曾一度命令沿江炮兵,如英舰逃跑,可不加阻拦,任其而去。这实际上是想让事件不了了之。这一方针后来虽有变化,但它却无疑反映出,中共确曾考虑过,在无法获得英人道歉的情况下,准备以英舰的逃脱来自然了结这桩棘手的公案。毕竟,此时中共的主要精力要用在打倒国民党政府的国内战争上,它无意在这一问题上长期与英方纠缠。“紫石英”号逃遁后,中共虽然在舆论上予以了严词谴责,但也没有对英国采取任何报复行动。在一定意义上,“紫石英”的逃跑并不使中共丢面子,相反,英国人不得不乘黑夜逃跑事件本身,却很可以被视为一件长士气的事件。 总的来看,无论是中共还是英国在处理“紫石英”号事件的问题上都还是比较克制的。英国受实力的限制,无法展现其往昔的强硬,自不必说。拥有绝对军事优势的中共也表现得相当克制。对比一下在这前后发生的中美之间的“华德事件”便会非常清楚。华德以外交官之身(当然,中共不承认这种身份),在非武力对抗的情况下,受到审判和驱逐。而“紫石英”号与人民解放军发生军事冲突,又造成中共军队人员伤亡,中共困而不俘,耐心地与之谈判,最后出现“紫石英”号全身而退的局面。中共的对“紫石英”号事件采取的克制态度由此一目了然。 “紫石英”号事件影响深远,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外关系中最重大的事件。在“紫石英”号事件中,英国虽无炮舰外交的故意,然而,“紫石英”号的逃遁,又确确实实地标志着炮舰外交在中国的终结。这一事件清楚地向世界表明了中共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不可低估的决心,其坚定性非以往历届政府所能相比。由此,西方列强将不得不以新的目光来审视中国共产党,以新的方法来处理它与中共新政权的关系。对中国人民而言,“紫石英”号事件是新式革命外交的一次预演,一次胜利。它是中共军队与列强的第一次武力对抗,它的胜利从实践上印证了毛泽东早已做出的在敢于斗争的人民面前帝国主义是纸老虎的论断,增强了中共与列强周旋的勇气和信心。这一勇气和信心的增强,对于此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
文章出处:《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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