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九荒:中国历史上连绵不断的灾荒记录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灾的国家。据中国灾荒史研究的开拓者之一邓拓先生统计,我国历史上水、旱、蝗、雹、风、疫、地震、霜、雪等灾害,自有确切历史记载的公元前206年起计算,到1936年止,在2142年间达到5150次,平均约每4个多月便有一次。另有学者通过统计成灾州县数测算了受灾的广度。据估算,1644至1839年间成灾州县共28938州县/次,年均约148州县/次。进入近代后,为数更巨,如1860至1895年间总数为17278州县/次,年均约493州县/次;1912至1948年间共16698州县/次,年均约451州县/次,这意味着此时每年都有近1/4的国土笼罩在灾荒的阴霾之下。 一旦接触到大量的、更为直观的有关灾情的历史资料,人们便不能不为其中展现出来的灾荒之频繁、灾区之广大及灾情之严重所震惊。就拿水灾来说,在我国重要的江、河、湖、海周围,几乎连年都要受到洪水海潮的侵袭。黄河素有“母亲河”之称,但它也是中国历史上决口泛滥最多、为祸最烈的一条河流。仅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立国后的200年间,黄河就决口364次。1855年,黄河发生了有史以来的第26次大改道,给该流域造成了巨大的变迁和灾难。此后,河患更是变本加厉。在民国短短38年间,共决口107次,几乎年均决口3次。 较之黄河来说,长江原本造成的水患要小一些。据统计,从1583年到1840年的两个半世纪内,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水灾不过两次。而从1841年到1949年,竟发生特大水灾9次。还在道光朝后期,著名思想家魏源就注意到长江为患这一严峻的事实,指出“历代以来,有河患无江患”,但近数十年来,长江却“告灾不辍,大湖南北,漂田舍,浸城市,请赈缓征无虚岁,几与河防同患”。 其他大河流域亦是水患频仍。在淮河流域,因黄河自金、元以后改道夺淮入海,黄水带来的大量泥沙堵塞了从淮北到鲁西南的许多河道,淮河流域的灾害自此日甚一日,变成了著名的“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贫瘠地区。地处北京附近的永定河,据各种资料统计,从1840年到清朝灭亡的71年间,共漫决33次,平均接近两年一次。其中,从1867到1875年间,更是创造了连续9年决口11次的历史记录。其他如洞庭湖、鄱阳湖以及珠江等各大流域,在有清一代几乎年年都有“被水成灾”的记录,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水灾周期急剧缩短,灾情不断加重。 与水灾相比,旱灾的发生频率也高得惊人。有人统计,1644至1839年间,旱灾占到了全部灾况的32%,全国年受灾150州县以上的特大旱灾共12次。并且,俗话说“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旱灾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往往更为严重。它虽不像洪灾那样来势迅猛,但覆盖面积广、持续时间长,所以也常常较水灾更难对付。特别是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不少特大型灾荒都是由旱灾制造的,如光绪初年的华北大旱灾,1920年的北方五省大旱荒,1928至1930年的西北、华北大饥荒,1942至1943年的中原大饥荒和广东大饥荒,都是旱魃肆虐的突出表现。其中,光绪初年的华北大旱灾,是以“丁戊奇荒”这一骇人听闻的特定称呼载入史册的。从1876年到1879年,旱情持续了4年之久,旱区覆盖了整个华北地区,并波及苏北、皖北、川北和甘肃东部。在总面积百余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真可谓“赤地千里”。连昔日纵横泛滥、溃决频闻的黄河,这几年也呈现出少有的枯水状况。据不完全统计,1876至1878年,仅山东等华北5省卷入旱灾的州县总数即分别为222、402和331个,整个旱区受灾民众约在1.6亿到2亿左右,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一半。以致当时清朝官员每每称之为有清一代“二百三十余年未见之惨凄、未闻之悲痛”,甚至说这是“古所仅见”的“大祲奇灾”。可是,从后面的历史来看,几乎在同一区域,这样的悲剧还不止一次地重演过。 “大旱(或大水)之后必有大蝗”。在传统中国,蝗灾也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往往伴随着水旱灾害一道袭击人类,使得灾荒火上加油。只要一闹蝗灾,便会出现“飞蝗蔽日”的骇人景象,而蝗阵一旦落地,该处庄稼、草木往往“顷刻而尽”,足以酿成与水旱巨祲相提并论的大规模灾荒。至少从明末起,有关蝗灾的记录即无年不有。近代以来,至少出现过3次比较严重的蝗灾盛发期。其一发生在1852至1858年,覆盖省份占全国面积的1/3。其二是1928至1936年,其间不仅几乎“无年不蝗”,且有6年遍及6省以上。其三为1942至1947年,主要集中在以黄泛区为中心的地带,不少地方民众甚至不得不以蝗虫充饥,结果蝗虫倒成了“风极一时的食品”。 另外一个不能不提及的频发灾害就是地震。我国是震多、震强、震频的国家之一。据《中国地震目录统计》,到1949年止,我国发生的4.7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1645次。地震基本裂度7度以上的地区总面积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全部国土的32.5%。而地震造成的破坏更是骇人听闻。1556年1月23日,发生了以陕西华县为震中的8.25级大地震,祸及陕西、山西和河南三省,至少死亡83万多人。而仅在1840至1949年间,我国即发生7级以上地震64次,造成千人以上死亡的共27次。其中,1879年甘肃武都、1902年新疆阿图什、1906年新疆沙湾、1920年甘肃海原(今属宁夏)、1927年甘肃古浪、1931年新疆富蕴等处为震中的大地震,震级皆在里氏8级或以上。 与地震灾害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相比,疫灾在全国范围的分布却相当普遍而平均。有学者测算,1232年汴京大疫,造成死亡人口占全城40%;明崇祯末年肆虐华北的大鼠疫,在核心区疫死人口可能达到总人口的1/3。而在近代交通兴起以后,疫灾也随之迅速突破地域的限制。1911年秋,黑龙江满洲里出现鼠疫,很快就沿着铁路传入哈尔滨、长春以及奉天等地,并侵入直隶、山东,估计东三省因疫而死将近“五六万口之谱”。1919年,瘟疫又席卷了从福州到哈尔滨之间的广大地域,约有30万人丧生。此外,地表生物、微生物造成的某些地方病灾害亦为祸甚烈。如解放前仅血吸虫病即长期威胁长江流域1亿多人口,受其感染的高达1000万人以上。在灾重地区,造成了“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的状况。 除了上述几种灾害之外,严霜、奇寒、冰雹、大火等也不时袭击神州大地。而且,所有这些灾害往往接连不断或交相并发,出现“灾上加灾”的情况。某种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一经发生,常常导致连锁反应,形成颇为复杂的灾害链。有时候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两种灾害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触发关系。近代史上,华北、西北地区多次出现旱震交织并发的状况,如光绪初年华北的大旱灾与1879年武都大地震、1920年的北方五省大旱与同年的海原大地震,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观察,都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是地震在孕震过程中引起的气象变异。 饿殍塞途:灾荒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沉重打击 许多历史文献谈到自然灾害的严重后果时,常用“饿殍塞途”、“饥民遍野”等加以形容。由于经过了高度的抽象与概括,对这些字眼中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人们往往不大去细想。实际上,在这短短的几个字背后,包含着多少血和泪、辛酸和悲哀! 灾荒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打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人民生命的摧残和戕害。在旧中国,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总要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前面已经提到的地震、瘟疫等灾害是如此,洪水、大旱等灾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1931年,长江发生全流域大洪水,黄河、淮河以及辽河、松花江等亦纷纷泛滥成灾,仅受灾最重的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河南、山东8省之中,按照各种档案文献的记载估计,洪水吞没的生命至少在40万以上。但这还不是最严重的。鸦片战争后黄河连续三年在河南、江苏决口,死亡人口以百万计;1887年黄河郑州决口,河南、安徽、江苏等省死难人数,按当时外国人士的估计,高达93万余人;1938年的花园口决口,又使三省泛区失去了89万多条宝贵生命。 拿前面提到的1876至1879年的华北大旱灾即“丁戊奇荒”来说,由于干旱时间长,灾情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尤为惨重。据当时发行的《万国公报》报道,灾区人民无任何粮食可以充饥,只能“食草根,食树皮,食牛皮,食石粉,食泥,食纸,食丝絮,食死人肉,食死人骨,路人相食,家人相食,食人者为人食”,直至“饥殍载途,白骨盈野”。当代学者无论根据怎样的资料和途径来计算,得出的死亡人口数量都在1000万左右。而近代发生的其他几次特大旱灾,死亡人数同样骇人听闻:1892至1894年山西大旱,死亡约100万;1925年四川大旱,死亡约115万;1928至1930年西北、华北大旱,死亡约1000万;1942至1943年中原大旱,死亡约300万。 如果将造成万人以上人口死亡的灾害列为巨灾的话,那么仅近代史上这样的灾害包括水、旱、震、疫等,共发生了119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死亡总数为3836万余人,平均每年约35万人。在受灾严重地区,灾害造成的人口损失实在不可低估。例如,由于人口损失奇重,河南、山西境内许多地方的人口数量,直至民国时期也未能恢复“丁戊奇荒”前的水平。 其次,频繁严重的灾荒破坏了人类的生活环境,迫使大量灾民为了活命不得不四处逃荒。其数量通常是因灾害死亡者的数倍、十几倍乃至数十倍。例如,1931年江淮大水灾,流亡人口估计有1015万余人,占灾区总人口的40%;1934年,安徽870余万灾民中有500多万流离乞讨;1935年7月长江中下游大水,死亡14.2万人,逃荒灾民则达1100余万人;1938年花园口决口后,黄泛区人口的1/5即391万人被迫漂流异乡。在一些环境恶劣、灾荒频繁的地区,逃荒甚至成为人们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传统或风俗了。除了因民谣而著名的凤阳之外,河南黄河沿岸的不少地方、江苏的苏北、湖北的黄梅、江西的九江和北平的远郊等地,都有大批农民结对成群,出外乞食,形成季节性的流民潮。 严重的自然灾害,还对社会生产造成巨大的损伤和破坏。其实,人口的大规模死亡本身,就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摧残。但问题还远不止于此。较大的自然灾害中,除人员伤亡外,一般都伴有物质财富的严重破坏。并且,广大灾民为了充饥活命,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变卖家产。许多地方的灾民甚至将房屋拆卸一空,当作废柴出售,以致出现“到处拆毁,如同兵剿”的惨景。因此,千千万万的饥民,经过顽强的挣扎之后,他们,甚至连同他们的祖辈辛勤积攒的哪怕是非常有限的财产,也连同生命一起被残暴的天灾剥夺净尽了。结果在灾情缓解之后,幸存的灾民大多没有籽种,没有农具,没有耕牛,连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条件都丧失殆尽,自然很难重建残破的家园。 不屈不挠:中国抗灾救灾的历史遗产 胡适在谈到中国人对付灾荒的办法时,曾不无嘲讽意味地说:“天旱了,只会求雨;河决了,只会拜金龙大王;风浪大了,只会祷告观音菩萨或天后娘娘;荒年了,只好逃荒去;瘟疫来了,只好闭门等死;病上身了,只好求神许愿。”这段话,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旧中国的社会现实,但若因此认为中国人面对灾荒只是采取消极的应对办法,那也是极不客观的。事实上,中国从很早时候起就不再匍匐于自然灾害的淫威之下,而是与灾荒进行了不间断的、不屈不挠的抗争,从而为后世留下了许多历史遗产。 早在社会生产力还很低下的时代,就有人对消极祈禳弭灾的观念和活动进行批评,形成了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灾害观。如著名思想家荀子明确地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并把“田薉稼恶,籴贵民饥,道路有死人”的现象归结为人为灾害。东汉王充坚决反对把自然灾害的发生加以神秘化的灾异谴告说,认为“夫国之有灾异也,犹家人之有变怪也”,并反驳说:“尧遭洪水,汤遭大旱,亦有谴告乎?”南北朝时期的《颜氏家训》中亦指出:“日月有迟速,以术求之,予知其度,无灾异也”。所有这些认识都冲击了天命主义的灾害观,也成为中国古代积极抗灾救荒活动的思想基础。与朴素唯物主义灾害观的发展相对应,关于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进行抗灾救荒的思想,也很早就出现了。如成于战国时代的《周礼》一书中提出“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较为系统的荒政思想。其十二项内容大体涵盖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措施。差不多同时代的《礼记》中更明确阐述了积储备荒的必要性:“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这些思想在后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到了明清时代,救荒思想的内容更是进一步丰富,也对当时荒政制度的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我国抗灾斗争的又一宝贵历史遗产,是积累了大量的灾害史料。众所周知,我国有着世界上最为悠久的连续文字记载的历史。而在这些史籍中,古人自很早的时候起就注意对灾害现象的记载。在先秦时代的《竹书纪年》、《春秋》、《左传》、《逸周书》等典籍中,就保存了相当多的灾害史料。而自《汉书》首创灾害专志“五行志”,开正史记录灾害的风气后,正史中几乎无不有专门篇幅辑录历朝历代的灾害史料。不仅如此,我国还有另外一项独有的史志编纂传统,那就是地方志的修撰。特别是到明清时代,纂修方志之风大盛,但凡省、府、州、县乃至乡镇皆有志书。据统计,1949年前编成的方志总数不下8000种。而在绝大部分方志中,都有“灾祥”、“灾异”等专章记录本地区灾害的历史。虽然现在已有多种灾害资料汇编,仍未能穷尽与灾害相关的史料。毫无疑问,如此大量且丰富的灾害记录,对于我们总结、认识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和规律,是有很大价值的。 我国抗灾斗争的另一个重要历史遗产,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国家力量主导下的荒政制度。如果说前述《周礼》所描绘的荒政还只是表达了一种理想,那么至少从秦汉时代开始,就已出现许多专门应对灾荒的政策和行动。而后来各朝代几乎都在继承前代荒政经验的基础上,对这项制度的建设有所发展。比如到了清代,荒政最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是仓储与河防政策。康熙、雍正、乾隆都大力推行仓储建设,除规定各地普遍设立官府主管的常平仓外,还倡导和鼓励或官民合办、或民间自办的社仓和义仓,从而形成一套相当完善的仓储网络,并一直延续到晚清时期。在河防方面,清朝也投入了很大的力气,如针对为患最大的黄河,在其立国不久即设河道总督,专门负责对黄河的治理和维护。其二是在救灾上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固定的程序,使报灾、勘灾、赈灾等步骤环环相扣,强化了救荒行动的效果。并且,为了防止各级官员救荒不力,清廷对报灾和勘灾的时限、审户和放赈的标准,都有极为严格的规定。 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遗产,是我国重视总结救荒经验的传统。约从宋代开始,一批有识之士即系统地总结和整理源自官方和民间的诸多救荒经验和赈灾措施,并著录成书,其书名直接冠以“救荒”、“救灾”或“荒政”等字样。据初步统计,迄至清末民初,此类救荒专书约有250余种,其中如《救荒活民书》、《康济录》、《筹济编》、《荒政辑要》等,均被当时的统治者奉为救荒圭臬和赈灾指南,且多次刊行,流传颇广。这些救荒文献,一方面为人们了解中国历史上重大灾害的实况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资料,一方面则通过对各级官府与民间社会历次救灾实践的实录和总结,颇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国救荒制度的变迁历程,对于人们深入了解历史时期救灾减灾的经验教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两重天地:不同社会制度下抗灾的不同成效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人民的社会地位不同,组织程度不同,精神状态不同,生产和物质条件不同,更由于政权性质的不同,人们对待灾荒的态度、防灾抗灾的能力和水平,以及灾荒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消极后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相当周密的荒政制度。在一些时候,这套制度也确实起到了某些积极作用。但是,这套制度的运转,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落实,都要靠人来完成,更主要是靠各级政权的官吏去执行。历史上封建政权作为剥削者的政权,本质上与人民是根本对立的,从来都存在着腐败。这种制度和腐败,使得任何有效的机制都陷于失灵,任何严密的规章制度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就拿中国古代荒政制度的集大成阶段即清代荒政来说,即使在被称为“康乾盛世”的鼎盛时期,其中的腐败活动也屡见不鲜。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省发生巡抚以下全省上百名官员通同舞弊的冒赈案件,就是明显的例子。迨嘉道国势中衰之后,荒政活动更是百弊丛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俯拾皆是。下至咸、同、光、宣各朝,尽管在形式上仍遵循康乾时期建立的荒政制度,其救灾效果却是惨不忍睹。例如,就“报灾”而言,各级官僚不是常常“以丰为歉”,捏报灾情,就是“以歉为丰”,匿灾不报。虚报是为了贪污,匿灾则或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或是出于对经济方面的贪婪追求。至于放赈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和黑幕,就更是一言难尽了。晚清时曾有人说,办赈向有“清灾”、“浑灾”之分。所谓“浑灾”是指办赈过程中一片混乱,犹如一潭浑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连统治者自己都承认“牧令中十人难得一循吏”,那么真正能够办“清灾”者又有几许?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实实在在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减灾抗灾工作,初步建设了一个防洪抗旱的工程体系,从而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能力,也减轻了灾害造成的损失。如解放前“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的黄河,由于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黄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岁岁安澜”,再未发生过漫决事件。而“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淮河流域,也因为对淮河各干流和支流进行了大规模的综合治理,自然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不仅如此,即使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党和政府也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领导人民夺取抗灾救灾的胜利。如1991年和1998年两次长江大洪水,都是超过历史记录的特大洪水,而在党和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下,这两次洪水造成的损失都被减小到了最低限度。对比1931年长江洪水的景象,我们不难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也不难理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亿万人民的伟大力量。在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仅1个多小时,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温家宝总理在地震发生后2个小时,即亲赴震中灾区第一线指导工作。而各相关部门、全国各地区也都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很显然,如果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积累的雄厚物质力量,如果没有迅速发展的科技力量的有力保证,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如果没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对干部、党员的思想武装,要取得今天这样抗震救灾的阶段性胜利是不可想象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