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天下论”看中国皇帝天经地义的征赋役权 ——兼与西方赋税理论做比较 摘 要 :按照西方中古赋税理论,国王征收赋税须取得纳税人同意。与此不同,中国古代帝王征收赋役无需征得民众的同意。然而,为了有效地统治社会,历代的帝王、官僚及文人们为证明皇帝征税役权的合法性作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明,由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赋役基本理论,即"皇帝家天下论"。西方赋税基本理论中的"同意"原则是以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来限制国王的税权,使赋税公平,从而实现公共利益。而中国赋役基本理论力图证明皇帝具有天经地义的征赋役权,是以牺牲全社会的利益来满足皇帝一家的私利。中西赋税理论的巨大差异是由各自的社会状况造成的。具体来说首先取决于征税者与纳税(役)人的身份及力量对比,其次则是由于中西文化及社会普遍观念的不同。 关键词 赋税与赋役 赋役理论 皇帝家天下论 征赋役权 良民义务 以往学界对西方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这就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具体来说,就是国王要向国民征税,必须首先征得国民的同意。而中国中古社会是否有赋税基本理论的问题,却鲜有论及。顾銮斋教授在《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史学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中首次提出,中国中古社会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在笔者看来,所谓“赋税基本理论”,其实就是皇帝或国王征税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也是税权的归属问题。这种理论是受实际权力状况制约的。中国的君主很早就拥有天下,并掌握着对天下所有的人与财物的支配权,因而有着与生俱来的征税(及役)权;西方的国王则没有这种天经地义的权力,所以国王要征税的话,必须取得纳税人同意。也就是说,中国的税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西方的税权却为纳税人与国王所共有,国王的权力受到纳税人的极大制约。 一、中西方的不同概念所反映的不同制度 本文在论述西方时,用“赋税理论”这个词,说到中国时,则采用“赋役理论”的概念,以示两者有所不同。因为,在西方,国王所征的确是赋税,而在中国的中古社会,皇帝向民众征收的不仅是税,还有役。在中国,赋税是国家用强权取得的财政收入,表现形态为货币或实物。在早期,赋与税在用途上有区别,赋专指军费,税为其他开支。只不过在后来将赋、税统称,并从形态划分的角度与役相区别。役大致可分为三种:军役、职役和徭役。军役是当兵,但其中也有一些徭役的性质,如军屯的耕种及为官府、官僚修建大型建筑。职役是国家强迫编户庶民提供的无偿服务,如催征粮草、运送官府物资。因为服役者要以自家的财产做担保,所以多以富户为征派对象。为承担职役不可避免的巨额赔偿往往使富民倾家荡产,可见“役”也有“税”,即财物征收的性质。徭役则是国家强迫“编户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如修建宫殿、陵寝、长城、开挖运河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历代皇朝对社会实行赋役并征,而且役之重、之多,远远超过了税。 另据经济史专家王毓铨所说,赋税与役是不可分的,因为田(财产)与身是密不可分的:“有身固有役,但无田之身不承当正役。役与身诚然有关,但朝廷正供之役(正役)非是有田之身不能担当.。”[1]P.708他还说,无论是赋还是役,只是取民之法不同,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古时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2]P.756所以论及中国的赋税,便不可不谈“役”。实际上,现在的许多有关著作都是题名为“赋役史”。 中国与西方之不同不仅在于有“役”和多役或者赋役不分,更重要的实质性差异在于征收的前提。西方的征税是国家对国民部分财产的有限和有条件的征收,有限是根据财产数量制定税额,并非像中国那样任意夺取。有条件是指这种征收必须是互惠的,不仅有利于国家,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纳税人的利益需求,就像投资于市场需有所收益,有所回报。纳税人的“同意”就建立在他们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基础之上。 中国的赋役征派基于国家对民众的强力人身控制,因而完全是强制性的和任意的、无限度的。各种役就是国家对庶民人身的强迫奴役,赋税也主要是以人身掠夺为目标的盘剥(汉代口赋竟然一度征及一岁的幼儿)。不仅以“身丁”和户籍为本的税和役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财产税,而且财产税的征收也是对“编户”的人身搜刮。出于“抑商”而对商人实行加重、加倍征收,甚至大规模掠夺其财物的政策就可充分证明中国的财产税与西方的性质完全不同。归根结底,皇帝对臣民的绝对人身控制恰是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征收赋役的前提。 为什么西方的国家财政中没有中国这种“役”的征调呢?原因很简单:西方国王不像中国皇帝那样,拥有对臣民人身的绝对支配权。普天之下非尽为王土,率土之滨也非尽为王臣。按照封建制的原则,“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国王无力,也无权支配不直属于自己的人。即使是对直属于自己的臣民,也不能任意地支配其人身。中国所谓“王臣”之“臣”,是“臣妾”,没有独立人格,相当于地位卑微的奴婢。西方的封臣是有充分独立性的贵族。即使是农奴,也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权抵制不合理的负担。 那么,西方国王如何解决“役”,即军务和劳务的问题呢?首先是尽量减少开支,压缩需求。相当长的时期里,西方各国没有常备军。占人口大多数的农奴不当兵,骑士组成的封建军队和自由人组建的民军都是临时征召的,战事一结束就立即解散。在生活方面,国王像其他贵族一样,“巡行就食”,长途跋涉到各个王室领地去就地消费农产品。不像中国的皇帝动用大批人力修建运河、粮仓,不远万里组织漕运。国王也不大修陵墓,死后通常葬于教堂墓地。在公务方面,西方国王实行“马上办公”,亲自到各地解决问题,没有中国这种庞大的公文传递系统和大规模的官府修建。其次是通过市场,例如采用雇佣军,雇人运送所需物资等等。但是这种方法势必增加开支,由此造成财政紧张,于是国王就得征税。可是征税因受到纳税人的制约,难以满足需要,国王不得不举债度日,据《剑桥欧洲经济史》所述,不少国王债台高筑。然而,即使将王冠做抵押借债,他们也不能随意征税,更不能抓壮丁,役使民众。在中古后期,税收和借贷成为西方国王财政的两大支柱。可见,君主对臣民人身及财产的支配权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他们的财政能力及征收的内容。 二、“皇帝家天下论”的理论体系 尽管向民众征收赋税和征调徭役无需征得他们同意,中国皇帝完全可以凭借强权和暴力无限制地得到他所需要的一切。但是,历代的皇帝和官僚、文人们仍然为证明皇帝征税役权的合法性作了大量的解释和宣传(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者都不能仅仅依靠强权来实施统治,还需要利用多种非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其中包括道德、教化之类的“软手段”),由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赋役基本理论。这些理论极大地丰富了《诗》中的那一纲领性表述,即“王土王臣论”的内容并扩大其范围,不仅规定了土地和子民归属于帝王的事实,而且充分说明,拥有这些归属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无条件地奴役民众和掠夺其财产。 “皇帝家天下论”大致有几个要点: 1、明君取天下论 中国早在先秦之时,王朝的更替就是依靠武力来实现的。秦及其后的各次改朝换代或是直接凭借武力,或是以武力为后盾,“天下”成为不同姓氏家族争夺的对象。“成则王,败则寇”。刘汉取代赢秦,李唐代替杨隋;……成功者把“天下”从失败者手中夺去,当作战利品和私家财产。所以中国历代史籍中关于“天下”的词汇多得数不胜数,尤其在一些开国皇帝的传记中随处可见。这些词有“取天下”、“打天下”、“得天下”、“失天下”、“有天下”、“保天下”、“定天下”、“王天下”、“霸天下”、“强天下”、“治天下”、“制天下”、“一匡天下”、“为天下王”、“为天下主”等等。这些关键词恰是“皇帝家天下论”的核心,它表明“天下”是一些人争夺和占有的对象,也是统治者治理和统治的政治单位。 一些开国皇帝对“家天下论”做出具体的说明。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郑重地宣告:“六合(天地四方)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3]宣称从此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全归他所有。汉高祖刘邦把天下当作是自己挣的莫大“产业”,他当着群臣得意地向其父炫耀说:“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4]唐太宗登上帝位后,夸耀李唐皇朝尽取杨隋皇朝之天下后的盛况:“今宫观台榭,尽居之矣;奇珍异物,尽收之矣;……四海九州,尽为臣妾矣。”[5] 这些皇帝的宣言意在向天下人说明,天下是我历尽千辛万苦打下来的,是我光明正大地从前一个皇朝手中夺取的,因此,我就有权,也有充分的理由去占有它、支配它。 历代帝王打了天下,无不希望天下永远为他一家所有。秦始皇就曾指望秦朝的江山能传之后世万代。但是事与愿违,秦皇朝二世即亡。于是后来的新皇朝的开国者又多热衷于总结短命皇朝的教训,探讨如何永保江山的“秘诀”。说来说去,无非是施“仁政”,对民众适度地剥削,这就形成了一种从属性的理论,即“保天下论”。 汉高祖刘邦津津乐道于他的“马上得天下”,其臣下反驳说,马上可打天下,却不能马上守天下。要守天下得靠施仁政。唐代张玄素在谏阻唐太宗修宫殿的奏章中说,陛下威权无限,“令之所行,何往不应,志之所欲,何事不从?”,然而,他认为“天下不可以力胜”。强权并不能维持长久的统治。[6] 唐太宗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明君”。他多次与臣僚们探讨隋朝短命的原因,提出打天下与保天下、创业与守成孰难的问题。前人提出的“载舟覆舟论”成为永保李氏江山的“法宝”,被不断地强调。在《贞观政要·君道第一》中,李世民的论说与“载舟覆舟论”基本上如出一辙。他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太宗的“存百姓”,只是主张要有限度地剥削,养鸡下蛋而非杀鸡取卵,如此方能维持长久的统治。明君与昏君的区别只在于剥削量有所不同,但是都不曾否定其征税役权的合法性。 “保天下论”除了加强“取天下”的基本理论外,还派生出一种具体赋税理论,即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官;财留于下还是征于上的问题。唐太宗说:“凡理国者,务积于人,不在盈其仓库。古人云:‘百姓不足,君孰与足’。”[7]其实,早在西汉,就有这种主张。在“盐铁会议”上,民间代表“文学”提出“王者不蓄聚,下藏于民。”[8] 2、帝王功德论及臣民报恩论 历代的开国皇帝无不是为了建立自己的家天下去改朝换代,但是他们却都打着为公、为民的旗号,标榜自己如何除暴乱、“拨乱反正”,“解民于倒悬”;为人民立下了大功;因此受其恩惠的民众就应该对帝王感恩戴德。官僚文人们也都随声附和。 秦王嬴政灭六国后,立即与群臣商议更名号,将“王”改成“皇帝”。“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 为此他夸耀自己“兴兵除暴乱”,“天下大定”。李斯等人乘势赞美嬴政:“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9]秦始皇在四处巡视时到处刻石、树碑,为自己歌功颂德。碑文中吹嘘他“功盖五帝,泽及牛马。”刘邦因“功最高”被后人称为“高祖”、“高皇帝”,他死后,群臣议尊号时说刘邦“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为汉太祖,功最高。”[10] 《新唐书·太宗本纪》“赞”说李世民“除隋之乱,比迹汤武。”明太祖朱元璋说自己“拯民水火”,“罚罪安民”。[11] 即便不是开国的皇帝,也对百姓有功、有德,因为他们随时向民间普施恩泽。在汉代的盐铁会议上,无论是官方代表还是民间代表都大力歌颂帝王的功绩。来自民间的“文学”盛赞夏禹治水、后稷教民众耕稼、周武王讨伐暴君商纣王、汉武帝命令群臣率百姓治洪等等功德,还夸赞当今皇帝继承先帝的丰功伟业,“养劳倦之民”。而官方的“大夫”则主要歌颂本朝的帝王:“高皇帝受命平暴乱,功德巍巍,惟天同焉。而文、景承绪润色之。及先帝,征不义,攘无德,以昭仁圣之路,纯至德之基,圣王累年仁义之积也。”[12] 历代帝王、官僚多把朝廷赈济灾荒、减免赋税、徭役说成是皇帝对百姓的恩德,是“爱民”、“养民”之举。皇帝的有关诏书中常有“赐”的字样,说明减免税、役是对百姓的“恩赐”。汉代盐铁会议上,官方代表之一“御史”以赞扬帝王的恩德来指责百姓忘恩负义,逃避赋税和徭役。他说,现在政府把仓廪中的粮食尽其所有地拿出来赈济穷人,“民犹背恩弃义而远流亡,避匿上公之事。民相仿效,租赋不入,抵扞县官。”[13] 唐太宗极力鼓吹他对百姓的恩德,说他即位后轻徭薄赋,从而“人人皆得营生,守其资财。”他认为百姓的资财“皆朕所赐。”于是魏征趁势吹捧唐太宗“慈爱万民”,堪比尧舜。可是民众却不知情,不图报恩。[14] 明太祖朱元璋把帝王功德论及臣民报恩论发展到了极致,不仅将其明确化和具体化,而且纳入他亲自制定的大法《大诰》中,命令全国人民人手一册,强制推行此论。在《大诰》中,朱皇帝吹嘘自己“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也就是说他因“为民立命”而成为民众的父母。朱元璋认为“良民”只要尽心报答朝廷,定会家道兴旺。而不知报答就会遭到上天的惩罚,招致天灾人祸。他严厉谴责那些不知报答“圣恩”的愚民。说“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更有甚者,有些人还千方百计贿赂有司,以逃避徭役。他告诫民众应该以积极缴税、尽力服役来报答君主:“若欲展诚以报社稷,为君之民,君一有令,其趋事赴功,一应差税,无不应当。若此之诚,食地之利,立命之恩,斯报矣。” 朱元璋又提出“君养民”之论来证明民众必须报答君主。他说,人们以为君的衣服食物全是由民供给的,应该说是“民养君”,其实不然。如果没有君用五刑惩奸除恶,维护社会秩序,用五教来规范社会道德,民就无法生存和生活。“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五教”和“五刑”,就是他所说的君主“养民之道”。[15]循此“养民之道”,朱元璋一方面宣传他的理论,另一方面采取实际行动:严刑峻法,用法律规定天下人必须各守本分,各操其业,按照朝廷的需要去生产和经营;不得偷懒,不能闲逛(即“毋许闲惰”),更不准随意离开居住地,以便随时听候官府的调遣和支配。违反此令者即为“好闲无功、造祸害民者”和“殃吾民者”,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逸民处死”。[16] 3、君父论及子民忠孝论 “君父论”也即“天子为民父母论”。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常见“君国子民”的说法。“君国”是指统治国家,“子民”即《礼记·中庸篇》之“子庶民”,也就是统治百姓,“君”和“子”在这里被当作动词用,但它是从名词转化而来的。古人把君主比喻为民众的父亲,把百姓说成是统治者的儿子。这一理论以欺骗性的手法向百姓显示统治者对民众的“关爱”和“仁慈”,然而更重要的是在于说明,“君父”和“子民”的关系是难以解除的。子对父亲的义务和服从不仅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而且是与生俱来的。君父、子民论极大地附和了皇帝“家天下论”。既然皇帝以天下为家,自然就成为臣民的父亲。 汉代的盐铁会议上,官方代表“大夫”极力宣扬忠臣孝子论,说帝王是“慈父”。他还明确指出:“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四方之众,其义莫不愿为臣妾。”意思是民众心甘情愿地以臣妾自居。[17] 据中国古代史籍记载,许多皇帝标榜自己“为民父母”、“为天下父”、“子万民”。《贞观政要》中君臣多次提到皇帝“为民父母”,“为人父母,抚爱百姓”、“为亿兆人父母”、“为苍生父母”之类的话。 作为皇帝的子民,就要对皇帝尽忠尽孝,《唐律疏议·名例律》说:“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做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具体表现是无条件地服从皇帝的命令,甚至以死来报答君父的养育之恩。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可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可不亡。”是绝对的行为准则。《汉书·苏武传》中,苏武说:“臣事君,犹子事父也。子为父死亡无所恨。”普通百姓对君父尽忠尽孝的主要方式就是积极纳粮当差。所以,汉代盐铁会议上,官方代表将政府加重民众负担的政策说成是“有司倚于忠孝之路。”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将“下事上”,即臣民服务于皇上说成是“大忠”。向朝廷无私奉献财物也属于“忠君”的行为。汉代富民卜式在朝廷财政危机之时多次给官家捐献财物,汉武帝赞扬他“忠”。唐代的官僚马周在给唐太宗的上疏中说,帝王只要向百姓普施恩泽,就能取得百姓们的效忠和爱戴,使“其下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此其所以卜祚遐长而祸乱不作也。”[18] 此论将家与国联系起来,将孝道和忠道统一起来,把子女对父家长的顺从引导为臣民对君主的服从。“忠”成为“孝”的放大体。 4、良民义务论 这里的“良民”有两种含义,一是等级的概念,一是好坏(统治者对其行为评价)的概念。 中国中古社会的成员被分为三个等级:贵、良、贱。处于中间阶层的良等级,即“良民”,也就是“编户齐民”,其中既有编户农民(所谓的自耕农),也有庶民地主,他们是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统治者认为纳粮当差是良民的“本分”,也就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唐六典·户部郎中》中说,民的职责是“肆力耕桑”。明太祖朱元璋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代每月初一皇帝向百姓下的《宣谕》这样教训百姓:“说与百姓们,各守其分,纳粮当差不要误了。”[19]P.781 虽然朝廷对全体编户民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他们的反映和表现毕竟有所不同,于是就在“良”等级中有了更进一步的划分。为官方满意的人被认为是“良民”,而千方百计逃避缴税和服役者被视为“奸猾之民”、“刁民”、“顽民”等等。朝廷大力表彰良民,严厉惩罚刁民。汉代的“告缗”,几乎所有的财政史和赋税史都会提到它。人们多将这一事件归结为汉王朝的抑商政策,实际上其直接原因是皇帝受良民启发而对“刁民”的严厉惩罚, 汉武帝时因对外战争频繁,造成财政危机,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朝廷发布“算缗令”,命令商人、高利贷者向政府申报资产,缴纳财产税。也许因为这是一种额外的征收,目的是要富商捐助,“佐公家之急。”商人们都置之不理。汉武帝想起此前有一个名叫卜式的富民曾多次出巨资捐助国家财政,便召他进京,给他加官晋爵,并向全国大力表彰其对朝廷的忠诚及义举,希望天下的富民也都能像卜式那样,急朝廷之所急,慷慨解囊。然而事与愿违,富民们仍是无动于衷。“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震怒之下,汉武帝下“告缗令”,让百姓互相揭发违反政府法令,隐匿财产的行为,告发者可得到所没收违法商人财产的一半。于是,这一空前的搜刮民间财产的大运动就在史册上留下了那段令人难忘的记载:“扬可(运动主持者)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20]实际上当时被掠夺财产的不仅仅是商人,民间凡有积蓄者都受到告发和清算。 朱元璋认为,能为朝廷无私奉献,哪怕倾家荡产也无怨无悔的人堪称“良民”,而逃税、避役者则是“奸民”、“顽民”即“奸顽之徒”。洪武之初,朝廷在京师及各地遍设马驿(即驿站),命令民众为驿站无偿提供马匹。“其良民奉命,竭家资以备走递。时一马千贯者有之,九百贯者有之,七八百贯者有之,贵矣哉。以此观之,何民不因马驿而贫矣?呜呼,良矣哉!古先哲王之教,民间相传。良民趋事赴功,终不为怨,教之良矣。”他谴责那些用病马、弱马应付差事,欺蒙官府的“奸民”、“愚民”。认为对他们的惩罚是其罪有应得。[21]朱元璋还说:“钱粮尽在民间,征敛不足,其顽在民。”[22]明初,朱元璋命富户担任粮长,为朝廷催征粮食,属职役性质。因所担风险极大,有大批富户破产。能够如期、如数押解税粮到京师十分不易。上海粮长陈秀运粮入京,受到皇帝的召见。朱元璋见他“手足胼胝”,知其一路辛苦。“(上)呼为‘好百姓’,给帖一道,内云‘有此帖者,即我良民’。其子孙持此夸耀乡里。”[23]P519 以上列举中国古代的这些“理论”其实都是强盗逻辑,纯属强词夺理。但是却言之凿凿,有根有据,似乎无可怀疑。它历经几千年的积累和完善,形成了庞大而又严密的体系,就像一幅天网,有力地笼罩着着全社会成员的头脑。因此,天下为皇帝一家所有的理论几乎成为君臣及百姓共同信奉的准则。人们普遍认为,天下的财物都属于皇帝。皇帝随时可以根据需要去征收和享用,不需要时则将它暂时寄存在百姓家中。这并不表明百姓拥有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是皇帝对他们的恩典。请看以下各家的论述:《韩诗·外传》十:“王者藏于天下,诸侯藏于百姓。”《说苑·反质篇》:“天子藏于四海之内。”《汉书·萧望之传》:“古者藏于民,不足则取,有余则予。”《盐铁论·禁耕第五》:(文学)“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故民人以垣墙为藏闭,天子以四海为匣匱。”《盐铁论·园池第十三》:“大夫曰:‘天子以八极为境。’”“总山海。” 这些不同的文本所表达的信念竟是如此惊人地一致,尤其来自民间的“文学”把皇帝藏富于海内比喻为民人藏富于家,将“四海”当作是天子保存财富的箱柜,表明皇帝“家天下论”的普遍和深入人心。 文献记载之外的考古材料里也有同样的内容。据侯旭东对北朝石刻的研究,发现北朝民众在修建佛像所做的“造像记”中有一些为皇帝和朝廷祈福的语句。例如东魏一座造像记中称颂一些“开基定业”的圣主明君,并赞扬当朝皇帝“平天下”,使“民安足食,甲兵不起,四海晏安,政和民悦。”另一造像记说皇帝“泽洽九区,恩过八极。”因此人们企盼“皇祚永隆”,“国祚永隆”。祝愿皇家的统治绵延无穷。[24]P286、288这些话语其实就是“帝王功德论”的生动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认为是激烈反对君主专制的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们也有着相似的说法。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在抨击暴君的同时,期待圣君的降临。唐甄的《潜书》中多有贤君“施惠泽”、“民被其泽”及“仁政”之类的语句。说明“皇帝家天下论”对社会的强有力影响。 三、中西中古赋税(役)理论的差异及其成因 中西中古赋税(役)理论的性质和作用迥然不同:西方赋税基本理论中的“同意”原则是以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来限制国王的税权,使赋税公平,从而实现公共利益。而中国赋役基本理论力图证明皇帝具有无可置疑的,与生俱来的征赋役权,以牺牲全社会的利益来满足皇帝一家的私利。中国赋役理论强化了皇权,西方赋税理论则制约王权。 为什么西方君主征税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为什么他们不能像中国君主那样任意支配臣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中西赋税理论的巨大差异是由各自的社会状况造成的。具体来说首先取决于征税者与纳税(役)人的身份及力量对比,其次则是纳税人的观念所起的作用。 西方赋税理论主要由贵族提出,并在社会广大阶层(市民、教士)支持下,依靠武力迫使国王接受和遵守。当时西方国王没有常备军,而实力强大的贵族本身既是武士,手下也都有私人武装,联合起来就足以与国王抗衡。实际上在规定“同意原则”的《大宪章》之前,贵族已有表达“同意原则”的行动,即贵族迫使国王终止征税的行动。例如1166年,亨利二世以十字军东征为由,试图开征动产税,因遭遇贵族的抵制而未能实施。此外还有多次贵族迫使国王停征或减征赋税的事例,贵族的抵制迫使国王(安茹王朝)一直采取有节制的、较为温和的政策。但是在约翰王(1199—1216)时期,国王为了扩大对外战争加重税收,征收对象主要是贵族,这引起贵族的强烈反抗。1215年北方的大贵族率领中小贵族以及部分市民、教士起兵,打败国王军队,约翰王不得已与25名贵族代表谈判,共同签署了由大贵族起草的著名的《自由大宪章》。大宪章确认了贵族和市民、教士等阶层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国王的权力范围。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未经国民的同意,国王不得任意征税。 正如顾銮斋教授所说:“《大宪章》是无地王约翰在内外交困、民怨沸腾的形势下,迫于诸侯的刀剑而签署的具有宪政意义的文件。”[25]刀剑代表实力。没有纳税人的刀剑,就不会有体现共同利益的“同意”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在其后的岁月里,国王曾多次试图背离《大宪章》的原则,都遭到贵族的反对,甚至引起内战。贵族们不屈不挠地以刀剑迫使国王遵守《大宪章》,最终在刀剑下建立议会,从此对国王的制约有了制度的保证,这才可以使贵族们“马放南山,刀枪入库”。 不过,武力只是手段,起主导作用的是贵族的自由精神和权利意识。如果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武装的反抗只会产生以推翻王朝为目标的非理性的暴力行为。西方贵族武装反抗国王,在取得战争胜利后,并未将国王废黜,而是制定法律约束他,将以往的“王在法上”变成了“王在法下”,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权利。西方的权利意识植根于古老的自由传统,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英国贵族始终宣称他们是在捍卫自古以来的自由。西方的权利意识也源于封建制,可以说是封建制使之具体化、明确化。西欧封建制的契约原则强调有条件的义务、与权利对等的义务。因而广大社会成员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能够随时拒绝和抵制不合条件的义务。例如,封臣从封君那里分得土地,每年要以服40天的军役作为回报。这个条件是严格遵守的,多一天也不行。哪怕战事正酣,封臣只要是服役期已满,便可立即撤离战场。如果封君需要他继续服役,就得付与他额外的,而且能使他乐意接受的报酬。在权利意识的指导下,才有贵族对国王的持续不断的反抗,才会产生不经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 在中国中古社会,纳税服役者主要是编户民。他们手无寸铁,根本无力对抗强大的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被统治者当作牛马一样地奴役,人民也被看作是牲口。《管子》中有《牧民篇》,又在《七法篇》中明确指出:“养人如养六畜。”《汉书·食货志》中说:“民者,在上所以牧之。”《淮南子·览冥篇》:“牧民者,犹畜兽也。”值得注意的是,民自己也认同这种低下、屈辱的地位。西汉盐铁会议上,来自民间的“文学”多次提到“畜民”和“牧民”。“畜民”就是将百姓当作牲畜一样地养,“牧民”指统治、管理百姓就像牧人饲养和驱使牲畜。西汉富民卜式也曾以他养羊的经验为例,对汉武帝大讲“牧民之道”。 由于缺乏权利意识,民众对于赋税、徭役的合理性和皇帝税权的合法性从不质疑。民众期盼统治者施“仁政”,乐于接受他们认为是适度的征收。就如盐铁会议上“文学”所说:“夫牧民之道,除其所疾,适其所安,安而不扰,使而不老。是以百姓劝业而乐公赋。……故取而民不厌,役而民不苦。”[26]对于苛政、暴政,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奈地承受。实在承受不了的时候则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减轻或躲避,包括自残肢体以逃避徭役和兵役、杀死亲生的骨肉;贿赂官吏以减轻税、役;投靠官僚;流亡山林、川泽乃至起义造反。在起义造反中民众终于有了自己的武装,但是权利意识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像西方贵族那样采取理性的行动。起义的最初目的只是盲目的反抗,最终却都演变为夺取政权,取而代之,打天下,得天下,从而建立新的皇帝家天下。中国历史上频繁的“农民战争”形成了周期性社会动乱,一个又一个皇帝家天下的更替形成了王朝内的治—乱周期。中国历史几千年来陷入这种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从中西赋税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财政既有经济意义,也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体现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在西方,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制约国王的权力,从制定《大宪章》到建立议会;在议会中人民代表利用制税权与国王讨价还价,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使议会从最初的决定赋税的机构逐渐演变成立法机构,最终实现宪政、民主。议会监督下的合理的税收使国家财政最大限度地用于公共事业,尤其对外战争开辟海外市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极大地加速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却走了一条不同的道路。不受制约的权力使得皇帝能够为所欲为,将天下物质财富耗尽。社会生产力一次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因此而长期停滞不前。 作者简介:黄敏兰(1953——)湖北咸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1] 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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