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农业领域中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劳动者个体自主活动能力的增强。但在一个只有治乱循环、王朝更迭的社会环境中,农业因生产要素和技术缺少明显变化而陷入到一种被称之为“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中。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作为转型时期制度创新方面最具优势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化和“均衡状态”的打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1](P22)晚清新政期间,中国作为一个近代化进程中的“后来者”,正是在内外多种压力的驱迫下,政府开始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试图通过强化和扩展国家权力来有效地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改造和直接干预。为达此目的,清政府在变革行政体制的同时,提出了包括农务在内的“振兴实业”政策,并由此出台了一系列与兴农有关的法令。所有这些“行为规则”作为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对中国农业的近代转型起到了前驱先路之功效。本文拟对此略述之。 一、政府农务行政机构的专门化 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国家的某一项新经济政策的出台和行政机构的嬗变,其始发动因不是一般的经济矛盾,而是被社会广泛发觉的整个国民经济的矛盾。晚清时期,中国经济尤其是农业生产,伴随着国内人口的增加,天灾人祸之频仍及国外西方商品经济的冲击而日趋衰败,最终致使民生日蹙。在此种情况下,以田赋为财政收入主源的清政府遂陷入了国用匮绌的窘境,“言常用则岁出岁入不相抵,言通商则输出输入不相抵,言洋债则竭内外之力,而更无以相抵”。[2](P6)罗掘俱穷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外部生态环境恶化的交织,驱使许多“以天下为己任”的有识之士不能不对洋务时期形成的“重商思潮”进行反思,去重新探寻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再加上西方农学新知东渐的催生及对多年来中外商战效果的感悟,使他们在不怀疑工商业对于国家利益固有价值的前提下,重新体认到农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故而形成了新形势下的“农本意识”,强调农业是中国的立国之本、富强之道。1897年,张謇在《请兴农会奏》一文中指出:立国之本不在兵和商,在于工与农,“而农为尤要。盖农不生则工无所作,工不作则商无所鬻,相因之势,理所固然”。[3](P13)无独有偶的是,1898年4月,张之洞也上奏称,富国之道“不外乎农、工、商三事,而农务尤为中国之根本”。[4](P1285)当时诸如舒尔茨语。他认为:“传统农业应该被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其核心问题是生产要素和技术条件长期以来缺少明显的变化(见[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4—25页)。就此而言,当时中国的农业生产状况极类似于此。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始于清末新政时期。它的创立有两个表现:一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强化;二是对传统社会—经济的改造,以培植“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从这两点上来看,清末农业制度上的近代化趋向,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清政府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依据诺思关于制度的定义,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都应是制度的构成部分。按照契约的法律化的程度来理解,这些虽然只能算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其远没有国家规定的“正式的制度”,即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进化所形成的规则,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但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它可以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政府的行为决策更经济、更合理与更公正(参阅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同时它也可能与政府的制度安排发生冲突,阻碍经济运转,使交易成本上升,引起制度安排失效。由此可见,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对政府正式制度的形成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作用。此类的言论俯拾皆是,不一而足。从这些如出一辙的话语中,不难看出,“思变”时代人们在产业结构的安排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共识:以农为本,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理念。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人们所言的“以农为本”之话语和旧时官方倡导的“农本”思想已大异其趣,并非是简单地推崇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而是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意义上来论述,视作为工业提供原料的部门。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人们的这种共识显然是在逾越传统社会的“重本抑末”之定势,打破农工商产业间壁垒界限后的理性产物。 一般说来,意识形态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它对制度的形成与嬗变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核心,它的更新无疑是一切制度变革的前提与先导。清末为数不少的士人正是在这种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新产业理念驱使下,开始劝谏政府,希望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地位和其低廉的社会成本来确立“理性化”的官僚体制。具体到农业方面,就是要求肇建专司农务的行政机构,推进中国农事生产的进展。1901年9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奏朝廷说:近年以来工商业均有所发展,“惟农事最疲,有退无进……今日欲图本富,首在修农政”。[5](P4758—4759)此种考虑之下,他们要求在京城专门设立“督农课桑之事”的农政大臣,并“立衙门,颁印信,作额缺,不宜令他官兼之,以昭示国家敦本重农之意”。[6](P45—46)1902年晋抚岑春煊、直督袁世凯也分别奏称:“农工为商务之本,而商之懋迁,全赖农之物产、工之制造。欧美、日本以商战立国,而于农业、工艺精益求精,经营董劝不遗余力”,故中国应向这些国家学习,“尤注意务农,专部统之。”[7](P852)臣僚的吁请,财政之短绌,使清廷中枢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转向,意识到“农工商业为富强之根本”。因而,1902年谕令特派大臣“专办商务”,且责成各地督抚“及时振兴”农工要务。同年10月,奉命外出欧美日本考察商务的载振归国,向清中央提出设立商部,以官权加强对全国农工商各业的统一擘划。1903年6月,南洋华侨张振勋上书称:现时政府财力竭蹶,国库空虚,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仰赖于商;农、工、路、矿诸政必须归并商部一部,否则事权不一,亦非商战之利。在诸多因素的催化下,1903年9月,清廷降旨在中央初设专门性的产业行政机构—商部,地位仅次于外务部而列其他各部之首。商部内分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分别负责农、工、矿、交通、财政等事宜。其中“平均司”为专门执掌与农业相关的如“开垦、农务、蚕桑、山林、水利、树艺、畜牧一切生植之事”的“农政机关”。[8]至此,清中央有了以筹划发展农业为旨归的统一领导机构,从而为农业改良的制度化铺平了道路。同时,商部将农业纳入其管辖范围,并对其职责做专门化、具体化的界定,显示出农业问题得到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且也表明国人的农业生产开始走出自然经济的藩篱而面向市场,要求农业为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 事实上,商部问世之后,也正是“以该部章程中有管理农务之条”为由,力图在政府近代农业经济计划中充当支配者的角色。为此,一方面调整农业政策,积极从事于整顿全国各地及各项农事。如在1903年11月,奏请政府“振兴农务”,提出“清地亩,辨土宜,兴水利,广畜牧,设立农务学堂、农事试验场”等项具体措施,并“通饬各省举办”,以发展近代新型农业;[8]另一方面又着力于进行地方行政机构的变革,奏准中央在各地设立商务局,作为商部在地方的分支和可靠的支持机构,以形成新式的权力运作网络。在此之上,1904年11月,奏定各地委派商务议员数名,“悉心体察”本地包括农业在内的诸项事宜,务必定期将“各省土产生货若干,价值若干;何者畅行,何者滞销;何者可以改造熟货,何者当设法改良”等农情状况分门别类地汇报到商部。[9]两方面的结合无疑加速了省级农政专门机构的创设。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首设负责本属农业改良的直隶农务局;1905年川督锡良在成都设立川省农政总局,“以挈全省农政之纲”,局内分设农田、蚕桑、树艺及畜牧四部门,各县设农务局,“以稽考本属农事”,各乡遍设公社,层递形成了“总局倡之,各属率之,公社董之,民间则效而实行之”的农务系统。[10]这样,中央有了专门管理、指导农业的机构,各省州县设了农务局、劝农局,初步汇成上下相依、指臂相连的近代垂直式的农政系统。 1906年,随着新政的深入,清廷对中央各部权限做了较大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改称为农工商部。同时变原来的“平均司”为“农务司”,“专司农政”,旧时隶属户部的“农桑、屯垦、畜牧、树艺等项”,工部的“各省水利、河工、海塘、堤防、疏浚”等涉农事宜,悉划归农务司管理。[11](P480)与此相应,各省的商务局也变为农工商务局,并在各地设“劝业道”官制,附设劝业公所;各厅州县设劝业员,办理各地含农业在内的实业事项。毋庸置疑,经过此次调整,中枢与地方机构中有关农务的行政责任更明、职能更细,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前中央机构上新旧杂陈,且部门间因在职权范围上纠缠不清而多掣肘推诿的弊端,统一了对以农业为首的实业的领导权,加强了近代意义的经济集权制,为农业改良提供了制度与行政方面的合法性基础。 概括地说,新政时期人们产业观念的变革和对农业功用的重新体认,驱使清政府农业行政开始了近代嬗变。晚清自上而下的新型农业行政构成,无论就其概念名称,还是论其职责权限,与旧时形同虚设的户部相较,愈来愈专门化、细密化和合理化;而且已初显上下相系、分层负责的科层管理迹象。行政组成系统的此种“理性化”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那种决策做出后因缺少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系统与固定机构而无以贯彻执行的流弊,同时也扭转了在传统“抑商”政策下,农工商各产业间不通声气、“各自为谋”的状况,初步显现了各业间在行政管理上协调性和水平整合迹象。所有这些都为晚清乃至民国建立以后农业方面的近代化奠定了行政制度方面的基石,正因如此,时人才言:“民国实业之有政策,以设立商部始。”[7] 二、引进近代农业生产要素的制度安排 出口农产品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使清廷及商部认识到“商务初基,以提倡土货为要义,而商之本在工,工之本在农,非先振兴农务,则始基不立,工商亦无以为资”。[12](P11241)而农业的振兴,对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国家来说,除了肇建专门化的近代农务行政部门外,还必须要动用政府的力量推动制度变迁,以对传统农业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改良,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技术,促使其向近代农业的进化。有鉴于此,清中央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兴农”措施,为农业提供服务,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变革学制的基础上,创办各级农务专门学堂,提倡农学教育。近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生产中对科学技术及某些非传统的生产要素的应用。与之相应,人才的需求及培养也就成为此时农业变革中的关键,再加之中西方经济方面的差距,使清政府感悟到“实业教育为今日之急务”。故从1903年起,陆续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农业教育的政策和规章,兴办农业学堂由此也就成为新政中的一项“既定国策”。首先在其颁行的《奏定实业学堂通则》中说:中国农工商各业故步自封、没有进境,是因“实业教育不讲”的缘故,现今提倡的实业学堂为“振兴农工商各项实业,为富国裕民之本计”,并规定农业学堂分为初、中、高三级,分别招收年龄不等、学历不同的学生。[13](P742)随后不久,清廷又颁布了《奏定初等农工商业学堂章程》、《奏定中等农工商业学堂章程》和《奏定高等农工商业学堂章程》,详细厘定了三类农业学堂的开设办法,对科目及课程的安排也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划。如中、高等农业学堂分为预科、本科,本科又细分为农学、森林学、兽医、蚕业、水产等专业。同时各专业又都设置了全面合理且与农务关系密切、操作性强的课程,以高等农业学堂的农业专业为例,所设课程包括农学、园艺学、化学及农艺化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土壤学、肥料学、农业理财学等21门。[13](P759)除此之外,清政府还要求各中小学堂或实业学堂附设实业补习普通学堂,三年毕业,分为农业、商业、水产等四科,农业科开设农具、害虫、园艺、养蚕、家畜等14门课程。而且为推动农务学堂和农业教育的快速发展,1906年清朝学部奏请在京师设立高等农业学堂和工商学堂各一所,“以为全国模范”;嗣后又两次下令各府州县须在两年内分设中、初等实业学堂各一所,每所招生百名。政府教育方针的转向及相关教育政策的推动,促使了清末农学教育的高涨。据统计,到1909年,全国计有高等农业学堂5所,中等31所,初等75所,累计达111所,在校人数为6028人。后经1909—1911年的办学高潮,农业学堂的数量和规模有所扩大,至1912年,全国共有各类农业学校263所,在校人数达15379人。[14]各级农业学堂皆以“教授农业上所必需之知识、应有之技能,用中国之成法,参东西洋之新理,使学者实能从事农业为宗旨”。[15]由此可见,农学教育的兴起、农业人才的培育和教育内容的专门化、“实业化”,为中国传统“无学之农”向近代“有学之农”的过渡准备了最初步的人力资源。 第二,倡导各省设立农事试验场,推广和传播农业新科技。技术变动是农业进步的动力,因为它不仅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本收益率,而且还可以将仅满足于使用价值生产的经验农业改造成规模化经营的知识农业。为改进落后的农业生产技术,1903年商部在《通饬各省振兴农务》中要求各地“办土宜”、“兴试验场”;并以此为基础详细指出:“凡土质之化分,种子之剖验,肥料之制造,气候之占测,皆立试验场,逐一讲求,纵人观览,务使乡民心领其意,咸知旧法不如新法,乐于变更。”[16](P5103)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农业试验机构开始在各地纷纷设立。1902—1906年间,保定、武昌、济南、福州、沈阳等地相继开办了省属的农事试验场。1906年4月,农工商部为“借示农业模范”,以达“广开风气,振兴实业之基础”,成立了农工商部农事试验场,内分农林、蚕桑、动物、博物、畜牧、会计、书记、庶务八科,选购并进行谷麦、蚕桑、蔬菜、果蔬、花卉等作物品种的试验与改良,标志着全国性农事实验机构的产生。[17](P875)此后,福建、四川、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地也开办了省级的农事试验场。到1911年,全国规模较大的农事试验场已达20余处,至于民间创办规模较小的试验机构,更是不胜其数,据1911年统计,仅川省一地的农业试验场数就已有74处之多。[14]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各类农业科学试验机构作为服务于生产的“公共物品”,往往是与地方农业学堂联动,开办各种农务培训班,或者派员下乡演讲、辅导新式耕种技术;同时还进行农产品的改良试验,引进良种及西方新型农具,研究土壤,出版农书和报刊,设立农产品陈列所等,将科学试验与教育活动有机地融为一体,结果不但增加了农事活动中的科学因素和科技含量,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农人在征服自然过程中的盲目、被动状态,而且还有力地促进了农学新知的传播。如山西省,农林学校教习于该校试验场中遍栽榆苗,令民领种不取分文。四川省的试验场将外国籽种分类说明,给发试种。实际上,作为服务于生产的制度——农事试验场的大量涌现,显露出中国农业在外来商品冲击下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的同时,也裸露出了背后支撑中国农业生产的“农学体系”的转化,即由传统的以整体观察、外部描述与经验积累为特征的“经验农学”开始向近代的以个体观察、内部剖析和科学实验为特征的“实验农学”过渡。 第三,饬令设立中间组织——农会,以“开通智识”、“联合社会”。农业为弱质产业部门,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与交易费用(如技术风险与其推广的高成本),政府支持、倡导民间设立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组织如农会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对于这一点,即创设农会之议和人们对于农会制度的需求,早在维新时期就已萌生,然而当时主要是一些士大夫、知识分子研究农学的带民间性质的学术活动团体,政府并未认识到其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也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对这种制度需求。商部成立后,清廷逐渐意识到欲使农业进化,非设农会则难以奏效,农务总会设立诚不可缓,因为欲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必视此为权舆。思想观念的转变为制度的供给铺平了路基。1906年,农工商部在奏定职掌事宜时,第四条即提出在各省组设农会组织。1907年7月,袁世凯批饬成立直隶农务总会后,农工商部便奏请政府批准立案,同时通饬各省仿办。同年10月,农工商部在上奏中央的《筹办农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中再次指出: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而后,清政府颁布了专为整顿农务而设的《农务会试办章程》和《农会简明章程》二十三条,详细界定了农会的宗旨、组织、会员条件及任务,从而为农会组织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并要求“各省应于省城地方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并应次第酌设分所”,“总会地方应设农业学堂一所,农业试验场一区,造就人才分任地方农务以挈各分会分所之纲领”。其中特别强调农务会“应办之事,曰主办报、译书;曰延农师、开学堂;曰储集佳种;曰试种;曰制肥料及防虫药、制农具;曰赛会;曰垦荒”。[18](P41)政府对农会社团合法性的赋予,目的显然是希望农会组织成为新生产要素在农村地区浸润展延的一个有力工具。这样,在政府政策的激励下,农会组织开始公开地在各地迅速推行,至清末民初已遍布全国县以上的各个地区。直隶在1911年前“总会奏准设立者15处,分会136处”;[12](P11247)就连地居偏僻的四川省,1910年时“农会基本普及,计有农务总会一处,农务分会114处,农务公所711处,计826处。”[19](P578)诸多总会、分会和分所构成一个复杂的上下相系的农会组织系统,其作为一种“非行政辅助管理手段”,自然对政府农业政策法规的施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省际、地区间及不同农务总会间缺少横向联系,互不相通,而且区域间农情差别甚大,很难达到政府所望的“联合社会”之功效,故为加强各地农会间的联络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农情互通,1910年农工商部又颁行了《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草案》,拟在沪筹设全国农务联合会,作为“联络全国农业机关,调查全国农业状况,规画、劝导全国农业改良与进行”的总机构,[20]以“互换智识”,更好地诱导农业走向近代化。 综观上述几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清政府所颁行的政令,无论是在对农业学堂之提倡,还是在对农事试验场之激劝,或是对农会新式社团之促进,其意图均在围绕着开通农民知识,因地制宜,改良种植,以期推动农业发达这一主旨进行活动。因而,决定了其制度安排与活动内容多侧重于对新生产要素的引进,如良种佳艺、新农具、化学肥料及培养具有新农学知识、能运用这些新生产要素的人力资本。而且这些也表明,自清末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农业已逐渐由旧时单纯的强制征赋式管理向为生产提供各种服务的方式转化,并形成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农业管理模式开始走向近代化。 三、放垦及奖励公司政策与农业经营方式的进化 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化的关键在于生产中经营方式的变革,即改变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通过开垦荒地增加种植面积,向以垦殖公司形式组织起来、以规模化垦殖为特点的“大农”经营方式过渡。从这一点出发,新政时期,清政府在没有改变先前土地占有方式的前提下,实行了开放禁垦区和奖励垦荒政策。 早在19世纪末就已有过不少人士建议清廷放弃过去的“禁垦令”,实行垦荒政策,但真正将其付诸行动的却是在新政期间。1902-1904年间,清廷相继宣布对东南盐场荡地、奉天牧场、吉林围场、黑龙江荒地等处放垦。然对于放垦后如何开发却未有明确的计划。1906年底,清政府在颁发的上谕中指出:中国地大物博,只以农林要政未能切实讲求,弃利于地,未免可惜,要求各直省督抚通饬各属详查所管地方官民各荒并气候土宜,限一年内无论远近绘图造册悉数报部,由农工商部详定妥章奏明办理,务使国无旷土,野无游民,以厚风俗而固邦基。随后,农工商部便通令要求各地方官遵旨筹办农林事情。1907年,复饬各省查报荒地。与此同时,为解决垦荒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及激起世人特别是商人创办实业之冲动,农工商部实行了奖励措施,如在开办劝工陈列所时明确规定:凡送到自制物品,由本所考验优劣,如系独出心裁,创制新法,足以提倡土货抵制洋货者,给予奖励。1907年8月颁布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再次强调给予那些“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计民生”之人以奖励。[18](P47)1909年4月,农工商部订定《推广农林简明章程》二十二条,并奏准中央得以实施。该简章规定了垦荒与发展农业的具体办法。督令各地先从查荒入手,由各该地方官就所属境内履勘清查官荒若干,民荒若干,大段片荒若干,畸零散荒若干,旧熟荒若干,毗熟夹荒若干,分别予以开发。至于大片面积的荒地荒山可由绅商集股设立公司,准其指定区域承领官荒,收买民荒,由地方官填给印照准令开办。而且对于垦荒卓有成效者,应从优奖励,或缮给匾额,或给予功牌奖札,或酌予虚衔顶戴,或按照异常、寻常劳绩咨部汇案奏奖。同时为加重地方官员对发展农业的重视,章程亦将农林事宜列入考成,“每年将所管境内荒地总数暨筹办开垦事件、商民领垦事件,规模若何,成绩若何,年终编列表说,汇报该管上司咨部,由部分别优劣等差,每届三年,其切实办理者择优奏奖,敷衍塞责或并无报告者,指名严参。”[21](P15) 政府政令的督促与奖劝,以及对公司制度的认可,为地方垦务的进行及发展路径提供了政策性导向。故而,许多省份对开荒垦殖都较为重视,制订了具体的放垦招垦章程,鼓励垦荒。如广西巡抚林绍年针对该省人力稀少、资金短缺、水利失修等实情,提出“广西垦荒以招商为宗旨,不论本省邻省之官绅商民,凡能设立公司鸠集股本雇募耕佣前来领垦者,均准承办;其业其人,皆归入商界一律看待。”[17](P855)再如黑龙江省,为招徕垦户,指定在汉口、上海、天津等交通发达之地设立该省的“边垦招待处”,并对于招垦成效卓著的招待处办事人员,以及发起创立垦务公司者,均酌情给奖或奏请授予顶戴;同时垦户在开垦中“倘有青黄不接者”,准由就近官立银行、银号,“酌予贷助,分期偿还”。[17](P801—803)除此之外,四川、吉林、江苏、安徽等省也都制定了本省垦荒的详细措施。这些优惠政策及章程的实施,使得清末垦荒取得了明显成效。以黑龙江为例,1904年前的40余年间放垦面积总计为1248742垧;而在此后短短的6年中,放垦面积达到6975996垧,增加了近6倍。[17](P79—800)可见政府制度激励的作用之大。 放垦面积增大及政府奖励公司政策的推行,最终带来农业的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即农业垦殖公司的萌发与壮大。近代中国农垦公司产生于19世纪末的维新运动时期,但当时农业公司的数量极少,规模也甚小。新政期间,政府的鼓励垦荒政策为农垦公司的建立提供了土地资源这一先决条件,加之各级政府对私人集股开设垦殖公司的扶持与奖掖,故从1901年起,规模较大的农垦公司、大型农场则层现迭出,除少数边远地区外,绝大多数省份都有所开办。据不完全统计,到1912年止,全国范围内的农垦公司已有171家,资本总额6351672元。另据汪敬虞先生的分析,当时公司的实际数字“可能还要大大超过”于此。[22](P231)由此可见,制度激励下农务垦殖公司的进展之速。这些集资商办的农垦公司,规模大小不一,资本额多在10万元以上,最高的多达100万元,最少的也有不足千元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公司统一雇工生产的;有公司在统一垦殖计划下将土地以“招佃条约”的形式租给佃农或包工头进行生产的,同时公司在作物品种的选择、生产及农事改革等方面有着决定或指导作用;还有将垦熟土地出售的。尽管如此,但其已明显有别于传统的小农耕作或租佃经营,或多或少地带有资本主义性质或大农经营的色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生产取向是“外向型”的,即以市场需要、获取盈利为目的,接纳与引进了新式农业机械,生产过程中采用西方先进的生产技术,这也就与小而全、讲究自给自足且“世代使用同一生产要素”的传统农家生产迥然不同,是近代以来自然经济解体的一个继续,代表着晚清乃至近代中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向。 四、结语 “制度上的相应的改变是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制度是“包括各种不同的活动、结构以及具体活动的规章制度”。晚清最后十年,中央和地方农业产业机构、组织的变化,及由此而实行的一系列扶持和鼓励农业发展的政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政府“规定了特殊的比赛规则”的“制度”安排。[23](P215—217)其作为过渡时代执行经济功能且为农业转型提供服务的制度,从客观上言,对中国农业的近代化产生了一定社会功效。首先,就机构设置而言,“功能专化”的农政机关开始挤入政坛,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行政的近代化。新政期间,清政府在中央部门方面对先前的“六部”进行裁汰归并,先后设置了商部、农工商部,下辖专司农务的“平均司”或“农务司”,冲破了传统社会以人身控制为主的政治格局,使旨在改良、振兴农业的行政机关首次进入中枢部门。地方上与之相应的农政局、农务局和农务联合会、各级农会等以兴农为职志的职业团体大量地涌现。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一个纵横相系的农务网络。它的出现,一方面改变了以前各部间职权重叠及户部的“虽有农桑、屯垦、畜牧、树艺各项,然皆由旧制,沿用虚名,农垦之如何经营,树艺之如何兴办,不顾问也”[8]的状况,使新设的农政机构分工明晰、职责更专;另一方面分解细化了地方机构“一身而兼数任”的景况,缓解了地方官因“多重兼职”、“职责不专”而带来的精力分散、穷于应付的弊端。 其次,清政府颁行的诸多兴农政令及制度供给,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世人心态,形成了重农社会氛围,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要素,驱使了传统的“封闭性”农业向近代“开放性”农业的进化。对乡村社会而言,接受新知识被认为是社会改造过程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为此,新政期间,清廷以谕令形式开始了经济法制建设,其中涉及农务的经济法规达十项之多,内容涵盖兴学育才、改良品种、引进新技、推广农会、奖励发明、辨别土质……等。诸多法规为兴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社会上也因之形成了重农的氛围,“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8]其最终加速了近代新生产要素向乡村社会的蔓延。据统计,至1911年,新型农具如洋犁、刈麦器、播种机及国外良种为不少地方使用;化肥进口达761519担;垦荒73731425亩,与农林相关的学堂、公司、局厂等共计1115处。[12](P11241)此外,尚有不下数百种的西方农学著作如《农作病理学》、《种植学》、《农艺化学》等被国人译介。所有这些都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增强了乡土中国的近代性,促使了农业生产与社会的近代化。 再次,清政府的制度供给昭示了国家在组织和发挥生产方面的职能发生了转化。在此之前,国家在农业方面的功能除了“地垦广”、“赋入多”外,几乎毫无政策可言,因此,生产者是在“无教育”的状态下,靠代际间的经验传承及世代使用的人力、畜力等“冷农具”为基础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是一种缺少变化的“传统农业”。而以清末新政为起点,政府的各项兴农措施打破了农业生产的封闭态势,引进了许多新的生产要素,并且开始注重对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教育或培训,加大科技的投入及对大型农机等“热农具”的使用,从而使农业发展得以在政府的政策指导下进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质的变化。尽管说这在当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其产生的社会功效不应做过高评价,但由此至少可以说明20世纪初期,国家在组织、发挥农业生产方面的职能已经开始进化,同时政府的制度供给使得中国的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迈出了艰难的一步,许多地方已初步显露出近代农业的曙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权威及国家财政作为支持,而这两点在清末可以说是都不存在的。晚清最后十年间,中央权威的衰落,使得法规推行困难;清廷财政困难、资金短缺,限制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制度执行的交易费用;最后加之所制定的实施计划不完善,如对最根本的土地制度毫无触及,且功能也不健全,致使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有保护无监督”,亦易偏失。三者结合制约了清政府农业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不管怎么说,清末新政期间,清统治者所制定的各项农业政策,显示了政府在政策制定的目标和视野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折,一方面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方式的改变;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国家在组织和发挥农业生产方面职能的进化,是国家对农业近代化管理的开端,符合时代之需要,因而构成了中国农业经济近代化及农业经济制度近代化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尝试借助法制、经济及行政等手段建立国家对农业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在开启了农业发展的制度化先河的同时,也为后来政府的农业经济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蓝本。 (资料来源:《文史哲》2003年第4期。赵泉民(1972—),男,河南灵宝人,历史学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在站博士后。) 参考文献: [1][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盛宣怀盛尚书愚斋存稿初刊:第1卷[M]上海:编者刊,1939 [3]张謇张謇全集:第2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4]张之洞张之洞全集:第2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8 [6]沈桐生光绪政要:第27卷[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 [7]廖一中,罗其容袁世凯奏议:中册[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5 [8]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实业篇[J]东方杂志,第9卷第7号,1912 [9]商务[J]东方杂志,第1年第11号1904 [10]四川农政总局章程、农政通行章程[J]四川官报:第28册,1905 [1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13]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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