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下层社会秘密教门盛极一时。自元末白莲教形成以来,这些秘密宗教结社组织不断衍生演化,辗转相传,名目繁多。秘密教门往往以“强身”、“求福”、“避劫”为辞,教人礼拜念经,打坐运气,而教主与骨干则多借此“烧香惑众”,敛财渔色,以至发展到策划武装暴动,对正常统治秩序构成某种程度的威胁。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多以“邪教”名之,称其“最为风俗人心之害”。按清初思想家颜元的说法,是“世间愚民,信奉妖邪,各立教门,焚香聚众”,“种种异名,旋禁旋出”,以致“上廑国家之忧,下坑小民之命”。[1]嘉庆时有人则将秘密教门与“悖逆”相等同,说是“邪教特借烧香念佛,以聚众敛财,其初志即怀不轨,观其所传经文灵文,大抵悖逆之词,徒党渐多,则必乘机起事。故自汉以来,若张角、韩山童、徐鸿儒等,未有不反者也”[2]。鉴于此,清朝历代统治者均严定律例,屡申禁令,意欲“净绝根株”,以免“养痈遗患”。在惩治秘密教门的过程中,清代自大臣、地方督抚,以至州县官员、乡地保甲,都被动员起来,正如清末宗室祥亨所说,希冀“苦口婆心,时时以正人心、息邪说为己任,一邑如是,天下亦如是;一日如是,百年亦如是”[3]。他们在其中各有职责,起着不同的作用。本文专就清代地方保甲与惩治教门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 (一) 保甲制度是清代控制基层乡村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由前代及清初实行的里甲制逐渐演变而来。明代里甲以完成封建赋役征收任务为主,兼及社会治安,故里甲长多由丁多粮足者轮值,又称“里甲正役”。清初战事稍定,为稳定和维持国家运转的所需要的赋税来源,顺治十二年谕令“各布政使严饬该道府,责令州县,查照旧册,著落里甲,逐一清厘”[4],开始恢复明代的里甲制度。然而,随着康雍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初年完成“摊丁入地”后,里甲制的赋税功能越来越弱化,而自明代以来固有的弊端却日益显现。清政府遂决定将里甲组织的赋役与治安两项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开始推行以治安为主旨的保甲之制,将人丁与地亩分离,逐步完成了从里甲制到保甲制的演变。[5]康熙四十七年,“部臣议奏,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乃议行保甲之法:“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6]基本奠定了有清一代保甲制度的基础。又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推行和乾隆二十二年的大规模厘整,保甲制度逐步成熟,不仅行于内陆腹地,而且渐及边疆地区。[7] 清代保甲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地方治安,有时也兼及赋税钱粮等杂役。《清朝文献通考》中说:“地方一役最重,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有人夫,责令摄管。……乡约、里长、甲长、保长,各省责成轻重不同,凡在民之役,大略如此。”[8]戴炎辉在《清代台湾之乡治》认为,清代保甲长实质上成了“在官人役”,起着驻乡差役和连接县衙皂快壮班的作用。对于编查保甲的主要目的,清代官方也在文告中言之凿凿,屡称编联保甲即为“弭盗安良”、“以靖地方”。康熙四十七年明确诏令,编查保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乡村百姓尤其是流动人口的控制,保甲长对他们有责“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而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客店亦立籍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对保甲又大加整饬,严令实行,“每户由该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出注所往,入稽所来,有不遵照编挂者治罪”,保甲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切实协助地方治安事务,如查报盗窃、“邪教”、赌博、窝逃等项,“嗣后务宜慎重遵行,不得仍前玩视”[9]。 保甲制成为清代地方专职治安的准政权组织,是长期历史演变的必然结果。中国封建社会历来强调乡治,因为以“天下之治始乎县”[10]的知县一职而言,往往事多政繁,“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11]。而实际上,县官及其佐贰数人不可能对广大辖区内的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的直接控制,往往得借助乡绅、宗族、保甲等势力才能顺利完成纷繁的赋役、文教、治安、诉讼诸事。自秦代商鞅行什伍之法以来,乡治一直受到朝廷和各级官吏的重视,元明以后更为强调其维持治安的功能。元代行于北方的里社制,已偏重治安。明代中后期,正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急剧恶化的现实,地方官员如王阳明等才极力于里甲之外另外推行保甲,以专职稽查奸宄,维持秩序。清代入主中原后,在强化社会治安、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需要更为迫切。在清初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为镇压反抗势力和稳定社会秩序,曾推行了一段时间的“总甲法”[12]。隶属于兵部的“总甲法”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弭盗安民,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中其实也在起着类似保甲的作用。但这一历史进程,直到清代稳固并完成赋役制度改革后,才最终顺理成章地浮出水面。此后保甲(有的地方虽仍以里甲、总甲等称之,但就其职责而言已成保甲)遂成为清代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监督、惩治包括秘密教门在内的所有“奸宄”行为,成为保甲的主要职责。 (二) 封建统治者试图利用基层组织来防治“妖言邪术”,至少可以上溯到元明时期。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行的“至元新格”里规定,身处基层的社长,对各类 “妖言妖行”负有“诫谕”、监督之责,“诸假托灵异、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长每季须一诫谕,使民知恐,毋陷刑宪”[13]。大德五年(1301),元廷又以段丑厮“妄造妖言,扇惑人众”一事,训饬地方各官排门粉壁晓谕:“仍令社长、里正、主首各处官司、肃政廉访司常加体察,毋致愚民冒触刑宪。”[14]及至明代,开国之君朱元璋在《大明律》中制订了“禁止师巫邪术”的专律,严禁各类秘密教门,明确规定“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对此,《明律集解附例》中解释说,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烧香惑众”,“非一人一家所为,(里长)无不知之理”,明知而不举首,故应处以笞刑示儆。[15]明神宗时陕西巡抚王权量因“白莲教盛行”,上奏强调要以保甲乡约来加强惩治,“为今之计,惟有严保甲以缉奸宄,明乡约以消左道”,明神宗曾“嘉纳其言”[16]。 清承明制,地方保甲在查禁秘密教门方面的责任,以律例而言完全抄袭了明代上述律文,同时又做了进一步细化。清代规定,对所辖地方诸如盗窃、“邪教”、赌博等违法之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牌头、甲长、保正都要及时查报,如有玩庇要负连累之责。[17]由于清代“邪教”问题突出,查拿秘密教门一直是清代保甲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现存的巴县档案内,有多条签充保长(或客长、场长)的执照,其中都有要求其稽查“邪教”的内容。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给保长陈朝林等的执照称:“仍不时稽查啯噜匪类、赌博娼妓、邪教端公、私宰私铸,以及外来面生可疑之人,许尔密禀,本县以凭究治。倘敢受贿容隐,查出一并重究。”[18]这在嘉道年间更为明显。据叶佩荪所言,“夫地方大害莫甚于邪教,大约在乡村僻远之地结会烧香,妄言灾福,敛钱聚众,煽惑愚民,遂至远近效尤,所关非细”,亟须“专责牌甲邻佑”以“禁奸”[19]。故天理教事件后,四川巴县在牌示中说:“兹查巴县地方辽阔,良莠不齐,稽查难周,诚恐左道异端西洋、白莲、红阳、八卦等教,以及啯匪、盗贼、流痞、棍徒混入其间,窝娼、窝赌、逃凶、逃遣、私铸、私贩、邪教、书符、赌具,种种恶习,实为地方之害。若非编联保甲,严密稽查,洵为戢匪安民良法?”[20]显然,查拿“邪教”成为此时编查保甲最紧要的急务。 在清代君臣看来,保甲无疑是惩治“邪教”的法宝,在教门案发后所谓“严查户口”,其意即在“以诘奸邪”[21]。因为保甲深入到每村每户,强制要求人人互相监督,则“民间户口生计,人类良莠,平时举可周知,惰游匪类,自无所容,外来奸宄,更无从托迹”[22],尤利于查处防范带有秘密色彩的“邪教”问题。所以河南巡抚田文镜在雍正五年提议“令各属明借查点保甲,而暗则察访邪教,则其人平时作何生理,与何等人来往,家中有无别项举动,乡保邻佑当无不知。从此稽查,或可根究”[23]。而直隶总督周元理在乾隆三十九年更上奏指出,只要大力推行保甲之法,互相稽查, “则邪教不禁而自绝”[24]。对此,乾隆皇帝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查保甲,原系弭盗诘奸良法,地方官果能实力奉行,何至有邪教传播纠众滋扰之事?”[25]嘉庆帝后来降旨申谕各级官吏:“嗣后各直省州县官到任后,先周历村庄,稽查保甲,将境内有无邪教申报该管上司。如访有萌蘖,立即查拿究办,毋稍玩泄。”[26]稽查保甲以查究“邪教”成了为官伊始的首要大事。乾嘉之际,以编查保甲来惩治“邪教”更成常用之法,如浙江平湖知县王凤生因其在任一年内以保甲查办“邪教”,屡有奇效,“自是四境肃然,未尝佥一差出一票以扰吾民,是则保甲之为功不浅也”[27],因而他盛称保甲“既本于古,尤宜于今,实为整顿地方,提纲挈领之要务”[28]。道光时的黄育楩进一步指出,保甲“固不仅为禁邪计,而禁邪之要道备于斯矣”,以致他总结性地断言“严禁邪教,莫善于保甲”[29]。 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清政府每欲对“邪教”加以惩治,尤其在影响较大的“邪教”案发之后,要求严查保甲以禁“邪教”的呼声总是不绝于朝,几成惯例。康熙五十六年,河南爆发“白莲教”案,山东巡抚李树德上奏善后之法,称“其余无知愚民,奴才檄行各属严查保甲,仍令不时开诚晓谕,使其改邪归正,各安生业”[30]。雍正朝,清代开始主动查禁“邪教”,候选知县于存轼即上奏建议:“以小民之听信妖言,责之推行保甲,请饬下各省督抚详酌法制,定例通行。”[31]雍正十二年,江西按察使凌燽提出加大对乡保失察“邪教”的处分,以督促其实力奉行,“地方官严加查禁于未犯之先,责成乡保,为防微杜渐之计,庶愚民不致阴为煽惑”[32]。他在江西查禁罗教时,在“传示”中一再声称,凡查出私习罗教者,“不行首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杖一百”。在“再禁斋教惑众”告示中又说:“自示之后,如仍有设斋立教诱惑愚民,及愚妄之徒归教崇奉者,该保地立即密禀地方官严拿,按法律治。保地徇隐,一并连坐。”[33]乾隆十一年,云南大乘教案发,御史马璟上奏请饬令当地严行保甲,户部随之议准:“行令直省督抚转饬所属,将现行保甲门牌册籍,实力稽查,其有倡为邪说,敛钱作会,以及来往无定、行踪可疑之辈,乡保不得徇隐,地方官立时查究。”[34]乾隆三十九年山东王伦以清水教起事,直隶总督周元理上奏请行保甲,乾隆对其议高度赞赏,命令他在直隶立即施行,将辖区内属员的政绩、升迁与奉行保甲、纠查“邪教”是否有效直接挂钩。随即,乾隆又令廷臣“将周元理原摺抄寄各省督抚,令其严饬所属一体切实妥办,不得仅以虚文覆奏了事”。嘉庆五年正月,鉴于乾隆末年以来的教门起事已糜烂五省,刚掌柄不久的嘉庆即特下谕旨,称“向来保甲一法,原系比闾族党之遗制,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良法”,其法在于简而易遵,切而可久,地方官因公下乡或审理词讼时应“随意详诘”[35]。随后他又多次下令,认为对保甲一事,“务须饬属实力举行”。尤其是嘉庆十八年天理教事件之后,嘉庆以蒙“汉唐宋明未有”之羞,决心加强对“邪教”的惩治。他下令各臣工条奏保甲之法,以便择优采用推行。时有鸿胪寺少卿叶绍楏将其父叶佩荪生前所拟《保甲事宜稿》进呈,嘉庆以为简要易行,命在全国推行,各省发一册翻刻刷印,州县“一体效照办理”。此后嘉庆连续多次下谕,要地方官员实力执行保甲,一体严查,仅止习教的责令具结改悔,形迹诡异的匪徒拿获后重加惩罚,“俾闾阎永臻宁谧”。在其多次严促之下,京畿包括京城内外对保甲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编查,时间持续数年之久,影响较大。[36] (三) 如何以保甲对“邪教”进行有效查禁,除了通行的原则外,地方官员又各有一些具体招数。如雍正十一年,凌燽在江西查禁罗教时,曾将《大清律》中的相关律条与奉宪查禁的缘由刊刷简明告示,贴在高脚木牌之上,每里给牌一面,要求地方保甲肩扛木牌挨家挨户传谕,遍及穷乡僻壤与棚民聚集之处。之后即将牌示永久立于保长之家,如有破损,保长即报告官府重新换发。以此让保甲之内的百姓随时都能触目警心,逐渐“改邪从善”。后来,凌燽又责令保甲注重稽查外来异言异服及庵堂寺院歇店来历不明之人,并具报所属地方有无经堂,协助官府收缴各种“邪经”,要求做到“邪经务尽收缴,经堂务尽查毁”。他规定,以三个月为期限,保甲须得向官府具结,如果结报之后,仍然发现教门案件,保甲实行连坐。[37] 随着乾嘉时期“邪教”问题的突出,以保甲查“邪教”的办法逐渐细密。前述叶佩荪所拟的《保甲事宜稿》,号称“简而易遵”,但其内容已具体分为“缮造之法”、“牌册之式”、“循环之法”、“稽查之法”、“禁奸之法”、“劝善之法”六大款。天理教事件之后,嘉庆帝也亲自详示,对“客籍寄居之人”与“素有习教之家”要重点查稽,“密加访诘”[38]。后来他又以保甲责成不专,恐里长甲长对教门“不免有容隐之弊”,令各地施行时取具连名互保甘结。[39]嘉庆十九年十月,四川巴县编查保甲时,牌示要求“牌头日则互相稽查,夜则轮值支更,梭织巡查,务使前项匪徒、贼盗、流痞等类,夫(无)从溷迹,倘有一家窝匿容隐,九家连坐,决不宽贷”。并将上述牌示悬于牌头门首,使牌内之人能耳闻目睹。每保填写循环册簿二本,一本存县以备查验,一本由保正保管,随时添注,每年呈明更换一次。[40] 到道光朝之后,编查方法更趋完备。如有的居民怕受教门连累,“各牌众不敢与之同牌,或不屑与之为伍”,四川巴县知县刘衡遂于《巴县编联保甲章程》里声明,“保甲正为此辈而设,倘不编联,使成漏户,彼反置身事外,恃无稽查,肆无忌惮,又安用保甲也?”他“作主”强令一体编入,但于册上加盖“自新”戳记二字以示区别,一两年内能改过者准予清除。[41]道光十三年(1833)正月,巴县在编查保甲时也重申,作贼为匪、窝娼窝盗、习过教门的人家,更应编入牌内,“使其恶迹昭著,则匪类自难隐藏”。这些人将于牌册内注明,附于牌末,上书“改过自新”四字,若三年内不再犯事,消除标记,此后一视同仁办理。[42]后来黄育楩所设计的保甲“禁邪”办法则更是苛严细密。在他看来,不仅牌内十家之人负有连带责任,“邪教”犯案连坐九家,而且甲内十牌也要连环互结,如第一牌所具的甘结内必须载明:“身等互保同牌,即公保第二牌,并无习教传徒,敛钱惑众,并窝贼行窃,招娼聚赌等弊,嗣后若或查出,身等情愿连坐。”如此第一牌公保第二牌,第二牌公保第三牌,直至最后“循环一周,无错无漏。民必各顾身家,互相劝戒,则邪教等弊自必顿息矣。”同时,他又令同牌之耆老、乡长、地方具结,“管一村者保一村,管数村者保数村”,书役、僧道、发遣释回案犯、犯案妇女等,也得具结担保一到数村。最后,“又造城关四乡村庄户口总册、城关连环互结总册、四乡连环互结总册、乡地保所管村庄甘结总册、书役保本村甘结总册、释回改悔教犯保五村甘结总册、犯妇保本村甘结总册、各庙僧道保查外来僧道暨庙内并无邪神甘结总册,一并具文详呈各宪存案备查”。对这套繁琐之极的办法,黄育楩尚以一言蔽之,说是:“清保甲以禁邪教,立法不可不严也”,[43]只是现已无从得知他如何去落实。 (四) 正如嘉庆帝在直隶总督那彦成所奏欲严保甲的折子上所说:“如果地方人人奋勉,治一县如一里,治一府如一县,推而至于各直省,则烛照数计,奸徒将何所托足?”[44]若地方官吏都能按照要求实力编查,常行不懈,对访查“邪教”应该是有一定效果的,嘉庆十八年之后的数年间由编查保甲而致“邪教”案迭出即是明证。嘉庆二十年,河南归德府柘城查获王印“红阳会”案[45],浙江平湖知县王凤生在任一年内“查办邪教三十余犯,从而改教者六百余人”[46],嘉庆二十至二十二年之间,陕西、山西等地访获圆顿教案件多起,[47]都与各地遵旨赴乡清查保甲密切相关。道光三年,山东历城知县傅士奎亦因“赴乡编查保甲”,“查至北乡,访得郑家马头三官庙道人孙大凤等传教惑众,当即驰赴查拿”,由此破获涉及到历城、章邱两县共计115名教徒的一炷香大案。[48] 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清代档案中真正由保甲自下向上首告而致“邪教”案发的并不多见。前述嘉庆十八年后的多起“邪教”案发,基本上是由州县官下到基层编查保甲时才访获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保甲与邻佑对首告“邪教”多持消极态度,甚至有的已与“邪教”沆瀣一气。嘉庆十八年京畿林清天理教起事前夕,卢沟桥司管河巡检陈绍荣下乡巡查时见乡民“神色慌张”,“即票传各村庄地保”前来询问。当时差役已密报宋家庄谣传“若要白面贱,除非林清坐了殿”等“大逆不道”之语,但两日后该庄地保宋进荣才到。而且据陈绍荣后来叙述,宋进荣虽经“严讯”,“该地保一字不吐。我再四究诘,两次掌责十下,始据供吐林清聚众。诘以所聚何人,犹复含糊文饰。我又用刑吓,据供陈老等七八人”[49]。而其实宋家庄一直是林清的核心基地,有教徒一百多人,如刘呈祥、支进财、董帼太、董伯旺等都是教内有名的骨干,活动频繁。[50]显然,地保宋进荣对林清的教门活动应有所掌握,但他不仅没有“出首”,反而极力掩饰包庇。这种情况,在清代或许有一定的代表性。如在嘉庆十八年之后为严禁“邪教”而大张旗鼓的编查活动中,号为“邪教甚多”的山东兖州、曹州、沂州三府,据说也是“地方官严查保甲,其乡保邻约(佑),或系同党,或惧攀诬,往往不肯举发”[51]。 在“邪教渊薮”的重灾区犹是如此,其他地方更是可想而知。一是在人烟稀少的僻边之地和深山老林,保甲所辖地域宽广,难以有效管束,“保正保甲相距恒数里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52]教门在传播时自然有意避开乡约保甲的监视,使这些地方成了秘密教门传播泛滥的理想场所,“当其奸萌伊始,必在乡村穷僻之区,盖地偏则稽察难周,俗陋则愚蒙易惑,潜逞其消灾求利之说,传引多方,渐致隐蓄奸谋,遂为地方大害”[53]。另一方面,教门则使用各种手段,极力将保甲、乡约等地方“头面人物”拉入教内,既扩大影响,又增加安全系数,所谓“地方有传教之人,久之引诱渐广,村落中则乡约、客头吃教,城镇中则差役、书生吃教。所用稽查之人,即为教中之人”[54]。乾隆后期的一件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当直隶蠡县董敏传习“白阳会”、散卖歌单时,有段云“未充保长之时,即拜董敏为师随同入会,迨后充当保长,仍借取董敏抄本,学习歌唱,并买歌单,从无异言”,后来只是为了讹赖所借的70多两银子,段云才“赴省首告”而致案发。[55]道光年间,通州永乐店东尖村亦有总甲张秀加入弘阳教之例。据油匠张四所言,他在道光十年曾为张秀等描画飘高老祖、混元三祖像,并见过张秀等乘夜间在东大庙内悬挂“邪像”,二十九人“一同聚众念经跪香”,张四当时“好话”劝说他们,还险些为教首李八、总甲张秀等人所害。[56] 由此可见,虽然清代上自朝廷、下至地方都煞费苦心地欲以保甲之法来“根治邪教”,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而言,效果并未能如统治者之所愿。通观整个清代而言,叶佩荪所称的保甲编审不真、衙蠹需索、有名无实、有始无终四大弊端可说一直相当突出。王凤生曾言“近数百年来,此举几视为具文矣。非惟小民难与图,始(终)扞格不通,即地方官因循简陋,往往以紧要事件难于振作,转多藉口便民,听其颓废。其或勉为之,亦止任地保造报户口,错误相仍。”[57]保甲立法愈来愈严密的现象,正是清政府对这种状况无可奈何的反应。其中的原因很多,如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吏治腐败、统治者在根本利益上与广大群众的严重对立等等。虽然清代统治者已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将广大民众发动起来,才能真正将“邪教”抑制于萌芽之时,但它却始终无法将自己设计的方案贯彻实行,这是颇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的。 [1]颜元:《存人编》卷一、卷四,《习斋四存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81、195页。 [2] 龚景瀚:《澹静斋文钞外篇》卷一,《平贼议》,《清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五册,第173页。 [3] 祥亨:《重刻破邪详辩序》。 [4]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顺治十二年正月壬子。 [5] 王晓琳、吴吉远:《清代保甲制度探论》,《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3期。 [6]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二《职役·保甲》。 [7] 参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十七章,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 [8]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乡治》。 [9] 《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户部七·户口》。 [10] 《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三《乡治》。 [11] 《清朝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二》。 [12] 顺治元年八月,摄政王多尔衮饬令:“各府州县卫所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邻佑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世祖实录》卷七,又见《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 [13] 黄时鑑:《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条格》卷十六,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54页。 [14]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明刑政。 [15] 《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一《礼律·祭祀》。(台湾)成文出版社印行,据光绪二十四年重刊本影印。 [16]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七年正月壬辰。 [17] 《大清会典》卷十七,第 2页。又见《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第5029页。 [18] 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95—296页。 [19] 叶佩荪:《保甲事宜稿》,《历史档案》1990年第2期。 [2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 第282页。 [21] 《嘉庆十八年京畿地区编查保甲史料》,嘉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西监察御史盛唐奏。 [22] 《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户部七·户口》,中华书局影印,1991年4月。 [23]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九辑,雍正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抚田文镜奏。 [24] 《宫中档乾隆朝奏摺》第三十七辑,(台湾地区)故宫博物院1985年5月印行。 [25] 《乾隆朝上谕档》第七册,第713—714页。 [26] 《清仁宗实录》卷二七九,嘉庆十八年十一月庚寅。 [27] 王凤生:《禁邪教》,见徐栋纂《保甲书》卷三,《广存》。道光戊申秋李炜校刊。 [28]王凤生:《保甲事宜》,《保甲书》卷二《成规》。叶佩荪《保甲事宜稿》亦有此语。 [29] 黄育楩:《破邪详辩》,见《清史资料》第三册,第60、63页。 [30]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八册,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山东巡抚李树德奏。 [31]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三十一辑,候选知县于存轼奏,无日期。 [32]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二十六辑,雍正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江西按察使凌燽奏。 [33]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见《清史资料》第三册,第211、215页。 [34] 《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户部七·户口》。 [35] 《仁宗睿皇帝圣训》卷九八《靖奸宄》。 [36] 此次编查保甲以京畿地区最为突出,具体内容参见《历史档案》1990年第2、3期所载之《嘉庆十八年京畿地区编查保甲史料》。又参见《仁宗睿皇帝圣训》卷一百,《靖奸宄》。 [37]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载《清史资料》第三册,第197——217页。 [38] 《那文毅公(彦成)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三十八。 [39] 《仁宗睿皇帝圣训》卷一百《靖奸宄》。 [4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82页。 [41] 刘衡:《庸吏庸言》,道光六年,琉璃厂藏板。 [4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43] 黄育楩:《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三册,第64—66页。 [44] 章佳容安辑:《那文毅公(彦成)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三十八,文海出版社印行。 [45] 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第288页。 [46] 王凤生:《禁邪教》。 [47] 参见《录副奏折》,山西巡抚衡龄嘉庆二十年七月二琦善奏。 [49] 《录副奏折》,嘉庆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奏、陕西巡抚朱勋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奏,《朱批奏折》,山西巡抚和舜武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奏、山西巡抚成格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奏。 [48]《 录副奏折》,道光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二月十五日,山东巡抚二十一日,《陈绍荣供词》。 [50]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055页。 [51] 《宣宗实录》卷六。 [52]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四。 [53] 《嘉庆十八年京畿地区编查保甲史料》,嘉庆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鸿胪寺少卿叶绍楏奏。 [54]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 [55] 《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初二日,和珅等奏。 [56] 《录副奏折》,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耆英、桂轮等奏。 [57] 王凤生:《保甲事宜》。 (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 作 者:郑永华,北京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科研人员,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常学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