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明清以来慈善事业史的研究,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才真正起步,日本及中国台北的学者,较早涉足其中,成为这一领域的拓荒者。随后,中国大陆学者也开始涉足该领域,并取得一系列相关的研究成果,只是研究的时段多集中于明清 。近几年来,有关晚清、民国时期慈善组织的研究论文和专著相继发表。但是,现有研究或进行宏观论述,或重点研究人物的慈善思想和活动,或重点研究大中城市的慈善活动,或关注近代西方宗教在中国的慈善活动,或探讨新生的大型社会救济组织及国家组织的社会救济活动 。管见所及,有关地方善堂从晚清到民国时期的经营实态,尚无人涉及。 清末方才成立的江南地方善堂的建堂经费来源和开支,以及清末民初政权更替过程中田、房产的建立过程,不仅可反映善举捐款来源中真实、复杂的一面,还能说明清末民初动荡社会中地方实力派人物的利益纠纷。透视地方慈善组织在民国初年的善举收支及各项善举支出经费的差异,则能窥见当时社会的变迁。笔者拟以川沙至元堂为例,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节 至元堂成立前川沙的慈善组织 川沙很晚才成独立建制。嘉靖三十六年(1557),建川沙堡。顺治三年(1646),改堡为营。雍正二年(1724),析上海长人乡置南汇县。嘉庆十年(1805),割上海高昌乡的十五图,南汇长人乡的十图置川沙厅。 1912年,川沙由厅改县。 因为是一新设的县级单位,川沙有关的慈善机构刚开始并不多,在清代当地方志中均没有单列专章记载。至元堂成立前,川沙与慈善有关的机构和组织主要有官办的义仓、养济院、保节堂、恤孩局、接婴处和同善堂等。 从该阶段川沙境内慈善组织的规模和成立过程可看出,因当时成独立建置的时间不长、境内经济实力有限、士绅人数和影响不大等原因,各种慈善组织与周边各县相比较不完备。这使得在慈善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中,国家权力所起作用远大于当地士绅,其中尤值称道的是川沙地方长官周垣与何士祁。 嘉庆十五年(1810)周垣任川沙同知,针对川沙的“停棺不葬”风习 “详捐义冢”,其举动得到布政使庆保的支持。“阖境绅士遂踊跃捐助,葬以万计。”何士祁道光二年(1822)中进士,道光十二年(1832)由元和县令升任川沙同知。“凡有益地方者,次第举行,建仰德、龙神、节孝各祠及同善堂。川沙向未有学,应试仍归上、南。士祁谓欲厚风俗,端由士始,捐建观澜书院,为培养人才地。……建置义仓以备凶荒,立义学、设恤孩局以资教养。……又因川境科名寥落,士气不扬,创建魁星阁……(道光二十九年)是科秋闱祝椿年获解,士祁赠以诗句云‘天上文章牛斗焕,壁间丝竹管弦新’(注祝生家邻衙署)。” 除增置义冢外,何还在义仓、义学、对婴孩和妇女的救济及施棺助葬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他使太平天国战前川沙的官办善举规模初备,战后的重建也是在这些基础上进行的。 从上述何士祁的举动,还可看到川沙当时教育的落后。“川沙虽设治,而学籍分隶上、南。”作为新析散厅,川沙学额主要还在上海和南汇境内,虽然设立了观澜书院,但应试仍在上述两县。祝椿年获解而得同知赋诗祝贺,这在当时人文渊薮的江南可谓少见,也从侧面反映川沙能够科考中榜之人的稀少。这种情况也暗示了地方士绅数量之少,他们对地方的影响可想而知,该时期川沙善举主要以官办为主也就不难理解。 从川沙厅成立到光绪五年川沙境内的慈善组织可看出,在慈善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中,国家权力所起作用远大于当地士绅。放在同治以后江南地方重建的大背景来看,这并非川沙慈善组织独有的特点。通读光绪《松江府志》中慈善机构及其活动的记载,可更明晰县级机关在重建慈善组织中的作用。不过因川沙设制时间不久等因素,使得国家权力在这里所起作用更加突出。光绪五年(1879)到二十一年(1895)至元堂成立前,川沙境内各种慈善组织次第出现。一方面说明各乡镇境内士绅势力上升,也暗示原来厅设慈善组织尤其施棺和施钱所及范围有限。同时,因设立此等慈善组织的人员各自的影响范围和财力有限,也使得其所设机构的服务范围在无形中划定。 太平天国战后,江南科考恢复正常。“观同、光间诸生表,始自同治丙寅(1866),迄于光绪乙巳(1909),前后四十年,凡为试科二十有九,入学者得一百九十二人。” “科举时代得有恩拔副岁优五贡以上出身者,谓之正途。清光绪季年,废止科举,诏兴学堂,厘定学制。而于奖给出身,仍用举人、贡生等名称。至民国乃汰除之。” 在整个江南的举人和入学人数的情形下对比,川沙境内有“功名”的人数较少。虽然比刚设治时地方士绅的数量有明显增加,但他们的实力和影响仍极有限。尽管如此,地方士绅的出现还是为后来至元堂的成立奠定了基础。参与至元堂建立和在其中任职的人物,大多有科举的身份和背景。 到清王朝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刻,川沙境内的各种慈善组织纷纷成立。这些机构主要以其各自的社区为服务对象,但他们所涉的范围和规模却比原来主要由官方所设的慈善组织要大。在这些为数众多的慈善组织中,只有高行镇的“集义社”有保节活动,其他则主要以救助贫苦人民为主。联系到该社主要有“职绅”所办,可以说到了清末只有少数儒生还在提倡传统的礼教,而大多数的慈善机构和人员则更重视“施善”,“教化”的色彩相对减弱。 第二节 建堂经费的具体收支及其它 川沙是个很年轻的独立建置单位,嘉庆十年(1805)才成立川沙厅。随后成立的慈善机构主要有接婴局、保节局、同善堂、养济院、恤孩局、惜字所 、施棺局、集义社、冬米会以及“施钱机构”等 。后来,川沙的慈善组织及活动,又有新发展。至元堂成立前的四五年内,朱源绍(字友梅、附贡生)的老师陆雪香和丁晓梅(名钦文、监生)、潘怡田(字心望、职监)等创立“平器局”,并进行“施灰助葬”等活动。朱源绍和陆蓉塘(名占梅、监生)募集棉衣和冬米,顾筠坡(名宗望、武生)主要进行“惜字”等活动。其它的施医和赠药等善举,也分别有人从事。同时,朱源绍还奉“公家之命”举办保节和施棺活动。但是,上述善举均各自进行,相互间缺乏必要联系,举办之人也常以“无办公之地为憾” 。至元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 乙未(1895)仲夏,丁晓梅和潘怡田首倡建立善堂。众人商议后,当年五月由保节堂董事朱源绍和川沙职董潘心望、丁钦文呈文川沙厅抚民同知陈家熊,希望利用保节堂基地建立新善堂。得到陈家熊的批准并首先“捐廉”后,朱源绍等发出《募建至元堂捐启》并四处奔走筹资。《募建至元堂捐启》中说之所以取名至元堂,因为“元者,善之长也,事之本也”。本年十一月十二日兴工,光绪二十二(1896)年三月建成。“计面南堂屋五楹,东为侧厅,西为厢屋,前为门道,共一十间,四周缭以崇垣,共糜工料洋银一千五百余元” 。至元堂成立后,曾屡呈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潘心望、朱源绍、丁钦文和陆占梅等“堂董”曾呈文陈家熊,陈分别上报抚、宣、藩、道等各级行政机关 。得到这些部门的批准后,至元堂才算正式而“合法”的慈善机构。 建堂所用经费,除部分官员和倡议建堂人员的捐资外,还得到了川沙其他人士及城乡各店铺或者较大家族的捐款。其中,官员的“捐廉”主要有川沙抚民同知陈家熊60元、二三场署萧氏40元、司理厅王氏20元,仅占总金额的7%。可见,官方在建设过程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官员的捐款也仅是象征性的。根据捐款名单可知,各位发起者所行的“劝募”,涉及到川沙城内的很多店铺、商家与个人。捐款共有84笔,所捐金额大小不等,从二元到十数元、数十元甚至上百元。虽然捐款的人数和店铺很多,但金额在20元以上的却占了绝大比例。捐款金额在20元以上的户数仅25家,占总户数的约32%,但金额却占总数80%多。因为捐款金额在20—50元的户数中,50元以下和以上的均为四户,所以捐款在50元以上特别是50元左右的商户和个人,占总金额的绝大多数 。 虽然捐款依次进行,但并非所有款项都会在建堂过程中很快交清,有的捐款直到至元堂建成很久才到位,有的甚至要再拖上一段时间。有关统计中曾说,“各善捐有书定之后,迟至二十二年夏秋缴到”,“尚有宋余庆堂捐入徐西昆借款洋一百四十元,因未收齐待入二十三年内。”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捐款以实物形式出现。至元堂购买堂中一些常用物件时,以“画捐抵给”。通过下表,可明确看出此点: 表1 捐款以实物方式“抵给”列表 店铺 器物 价格(元) 付款方式 陶聚兴 椐木八仙桌一对 12 画捐 丁茂泰 椐木账桌一只 6 画捐 金裕兴 椐木八仙桌一对 9 画捐6元,找付洋3元 张禹泰 单靠椅八只 11 画捐6元,找付洋5元 资料来源:《川沙至元堂征信录》,光绪二十三年(1897),浦东新区档案局33/1/1522,第26页。 另外,宋余庆堂所捐140元系徐西昆欠款。对余庆堂来说可能是极难讨回的陈年旧账,就顺势作为捐款。同森泰和顾协隆捐款14元是南汇邱如柏的欠款,该款直到光绪二十二年(1896)方才交到位 。至元堂曾专门派人到南汇催此款,出差费就花5元 。这种现象表明,有的家族或者商家虽最终捐了款,但却非完全自愿,其中有一定的强制性摊派因素。川沙城内几乎所有商家和稍有名望与财力的人,均为建堂捐钱出力。后来为至元堂各项善举捐钱、物的名单,大部分没脱离捐款列表中的人物。由此可知,这次“劝募”的确几涉每家每户。 至元堂是在一块荒废的基地上建成,从房屋的包工建造到祭神所买的纸、糕饼等大小各项,无不需花钱。根据统计可知,至元堂总的建堂开支大约花费730元,其中房屋建设的主体工程花费较少支出了大约235元,占总支出的32%左右;而建筑的装修、置备器物及各杂项支出却占总开支的大约78% 。 建堂的经费,主要来自川沙城内商号和店铺的捐款;同时,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商号介绍工匠包工建筑外,还是所需各种工料和器物,也主要是向曾经捐款的商家购买。其中,至元堂付给张月修的建堂等费用1040元,系由陶锦堂作为中介介绍的。虽然后来因为张月修声称因为工料费昂贵等原因而没有承包该项工程,但是陶锦堂的“面子”仍然可以由此得到充分的显现。另外,至元堂还向严森泰、陶聚兴、杨祥记、森顺、东森泰、何源盛等商家购买过金额不等的各类商品 。联系到前面至元堂曾经以“化捐”的形式向其他的店铺购买过商品的情形,可以说至元堂的“劝募者”和捐款的商号间达成了某种“天然默契”。既然建堂资金主要由商号捐,那么他们也应从建设过程中得到一些间接回报。主要依靠有影响的商人来介绍工匠,及向某些店铺购买必要的物品,就顺理成章了。对至元堂来说,以后主要还得靠这些商家和店铺捐款;对商人们而言,为“善举”不得不捐款的同时,也要得到一点力所能及的好处。 至元堂在建堂过程中已有人捐给田产,到光绪二十二年(1896),该堂有地24.1亩。 这些土地中,有上等好地、有等则较低的荡田及塘坡地。此外,至元堂还想得到一些横沙的田地,作为善举基金。横沙是长江入海口的一个新涨沙洲,咸丰八年(1855)方出露水面。随后不同单位和阶层的人都觊觎之,先后引起川沙厅和营汛间、不同报领人间的各种矛盾。同治十二年(1873),江南总督李宗义批准“横沙永远作为公产,不准军民人等承买”。 但是,该沙终被苏松绅士费学曾和姚文枬等买去。光绪十四年(1888),费、姚把报买的20025亩土地,捐给江阴南菁书院。江苏学政王先谦又把该岛郁姓所买同等面积的田地,及横沙新涨滩地全部买进。此后,横沙所有土地由南菁书院经管 。光绪二十二年(1896)四月,至元堂董事朱源绍等上书陈家熊,希望从横沙得三四百亩土地,以便开展慈善活动。但因南菁书院系江苏学政黄体芳开办,当时已开始对横沙的“洲田”招人围垦,陈家熊不能做主。后江苏学政王先谦批准南菁沙务局,从该年起每年拨给至元堂钱四十千文,以扩善举 。 光绪二十一年(1895)主要建设至元堂,该年善举仅开办棉衣和冬米两项。由“陶锦堂”经办,施舍棉衣100件、冬米发放3212斛,冬米小票在城隍庙发放 。经费全部来自别人捐赠且用尽。该年收支除建堂和善举费用外,结余212.67元存入次年账目 。 光绪二十二年(1896),至元堂各项建设已完成,加上南菁书院拨款及田产收入,善举的规模和范围均有很大发展。该年收支状况如下: 表2 光绪二十二年收支细数 收入来源 金额(元) 支出项目 金额(元) 规模 佃户租款 13 施给药费 160.26 共施医4260人 各种捐款 87 棉衣 66.175 旧棉衣462,另捐新布棉衣裤50套 医药捐 115.7 冬米 168 白米7000斤 棉衣捐 66.175 平器 半价收取 棺木23具 冬米捐 168 钱漕、俸工、杂用等 114.79 上年结存 212.67 结余 198.82元,另存平器捐23.4元左右★ 资料来源:《川沙至元堂征信录》,光绪二十三年(1897),浦东新区档案局33/1/1522,第30—43页。 说明:1、本表细根据《征信录》中有关内容,整理而成。 2、表中标有★的是因为平器捐中含有钱760文,笔者已根据表4说明中的比率进行了换算。 拿表2与去年相比可知,除施舍棉衣和冬米外,施医和平器等善举也次第开办。 从本年的收支项目中仍可看出,各商号与至元堂间的微妙关系:商号要给善堂捐款,但善举的开办,也尽可能让商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一些商家所得常超过付出。施医方面,至元堂曾经向养仁堂、天六堂和保和堂买膏药、七液单等药品,共计22.5元。在“冬米”方面,向王协盛付米款24元,分别向周协和、陆恒昌付24元,分别向朱丽记、朱福记付48元。平器方面,向陶协盛付款55元。朱丽记捐“纯阳正气丸”100服,但在米行生意上赚了许多 。此种情况及上述建堂过程中有关商号的介入均表明,在至元堂羽翼未满之时,这种双方的“默契”的确存在。 第三节 田产和房产及规模的基本确立 至元堂建立后,“凡医药、助葬、接婴、义塾、洋龙诸善举,及旧有之棉衣、冬米、赊棺、惜字等,均资力奉行。”川沙城厢境内的鳏寡孤独和贫困无告者,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救助。可至元堂没有“恒产”,只有杨锦春(斯盛)为义塾捐款六百圆,备置市房四间,以其租金作为“脯资”。其它善举均为随时“劝捐”,常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光绪二十七(1901)年,张子香和陆益卿“因约同人分任捐纳,闻者壮之,多乐从者,丁君听涛、潘君敏齐,仰承先志,亦从而和之”。“于是并得图团田一百十一亩有奇,义冢三十亩有奇,城乡市楼平房一十五间”。此后,可收取一定的田、房租,弥补善举经费之不足 。 晚清新政和民国初年的一些政策,使至元堂成为川沙地方自治以及其它政治活动的中心。商会、农会、教育会及后来的教育局、自治公所和救火会等纷纷设在至元堂内,使得至元堂在无形中更提高了自身的地位和影响力 。同时,至元堂的各项设施及财产也日趋完备。 民国《川沙县志》出版于民国二十五年,虽然其时间断限于民国十六年,但对于此后有关系、有价值的事情仍录入 。拿民国《川沙县志》中至元堂田、房产的记载和至元堂民国十五、十六年度《征信录》中的有关记载对比,可以发现除了至元堂的堂基地亩和育婴所基地田亩基本没有变化外,至元堂田亩和育婴所田亩在民国十六年后分别减少了28.63亩和49.998亩。但是,与此同时至元堂的市房增加了16间,而至元堂的“未成效田亩”却增加了198.36亩 。其中至元堂田亩的减少主要因为,该堂在八团三甲昃字二十八号所买的33.401亩土地,后来与万元堂发生了地权纠纷,经过黄兆禄调解后,沙田局在八团拨了36.22亩土地给至元堂。该地被计入至元堂“未成效”田亩中 。其实,民国十六年后,至元堂还增加了4.771亩土地。育婴所田亩的减少,根据《征信录》和民国《川沙县志》的对比,除了沈仁吉所捐的1.944亩土地不知去向外,主要因为张国模、陆文信等捐的159.961亩土地,不知何故在民国《川沙县志》中变成了107.126亩。除此两项外,育婴所的土地在民国十六年后新增加4.781亩 。 至元堂拥有的“未成效”田,主要包括华成盐垦公司股份二股荒地516亩、高墩沙滩地和八团新涨滩地等。其中,华成盐垦公司股份的荒地在淮南阜宁县 。这说明至元堂的活动并不限于简单的慈善,其触角已伸到经济领域并且是远在外地的股份。上述中“未成效”田亩在民国十六年后的增加,主要与至元堂续领横沙岛高墩沙续涨滩地有关。高墩沙的沙田由有川沙劝学所所代表的川沙公产团体与江苏公立南菁学校、南通县教育会等单位,以教育公团的名义报领,将来共同经营。至元堂参加了川沙公产团体,并在民国九年和十九年两次共分得沙田372.840亩 。这些滩地后来陆续成田,成为以后至元堂田产逐步增多的主要原因。 通过《征信录》和民国《川沙县志》的对比可知,虽然民国十六年到民国二十五年之间,至元堂的田产、房产出现过波动,但幅度不大。撇开至元堂承领滩地以后逐渐成田对其田亩总数变化的影响,至元堂的田、房产在民国十六年时已基本形成。 在至元堂各项田、房产基本建立的同时,其所属机构也逐渐完善,主要表现在纯阳道院较大规模建筑的完成和育婴所楼房的完工。纯阳道院的建设,拖了很长时间。光绪二十三年(1897),朱佐廷为继承先辈遗志,在至元堂后面捐置纯阳道院基地1.266亩。道院在很长时间内假借至元堂房屋两楹,作为祭拜场所。民国九年,道院建成房屋九楹。民国十二年,又兴建东西厢楼房。至此,纯阳道院规模方具。兴建过程中共有近百人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捐款,共计6174元。在此次兴建的7198.663元开支中,有两项尤其值得注意。因为纯阳道院曾长期假借至元堂的房屋,所以除付给承租至元堂中堂及西大间“顶首”的租金100元外,补修东厢的二间房屋花了100元 。至元堂本为举行善举及各“堂董”开会议事之地,但它并不反对道教性质的纯阳道院假借其地活动。房屋出租给纯阳道院的本身则说明,虽然道院曾经且仍然作为其附属机构,但它们在经济上各自独立。 民国十四年五月,至元堂发起疏浚三灶港市河。东起体育场,西到王府庙前,长50丈左右。先由至元堂垫款雇工疏浚,同时由市董向“同沾水利之户”募集经费 。至元堂背临三灶港白漾口,民国十六年又在三家浜北面购地兴建育婴所楼房5幢、披屋4间,在河上架桥与善堂相接。十七年十一月,工程完成 。 至此,至元堂的规模基本形成,并延续到解放前 。 随着各项田、房产以及附属机构的渐趋完善和实力的逐渐增强,至元堂介入经济领域的程度也愈来愈深,自行作为有些田产的“单户”和自行购置田地与房屋的现象明显增多。在所拥有的田、房产中至元堂基地共2.516亩,而该堂自置1.475亩,占总面积的59%;育婴所基地共有6.755亩,更是全部由该堂自置;至元堂田亩共有135.228亩,其中由该堂自领单户的面积占了总面积的63%,而自置的田亩占了16%;育婴所田亩共有114.466亩,其中该堂自领单户的面积占94%;“未成效”田亩当时共有1275.06亩,全部为该堂自领单户,自置田亩占总面积的96%;在至元堂经管的126.609亩义塚之内,自领单户的占53%,自置的占了总面积的7%;当时至元堂共拥有市房58间,其中自置的占66% 。由上列数据可知,撇开至元堂基地和育婴所基地,其它无论至元堂经管的田地还是义塚,其“自领单户”的土地均在50%以上,更有甚者高达90%或100%;其自行购置的田地和房屋中,除义塚地和至元堂田亩所占比例较低外,又有多项在50%以上。 如果自行购地说明至元堂的经济和社会实力增强,那么自领绝大部分土地“单户”的背后却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至元堂各类土地尽管“科则”不同,但都必须缴纳赋税及各种附加税,单户不同预示着向政府交税的人员不同。如果土地由他人“领单”,则至元堂要等单户来交租,这样不仅程序较多且还可能出现多次催租,而仍不能按时得到租金或“租谷”的情况。自行“领单”,堂中董事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去自行耕种,但可用至元堂的名义出租。这样在收租时可减少一个中间环节,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还能使经济利益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上报有关田地 “科则”时,可利用该堂的影响和堂董的私人关系暗地活动,人为降低“科则”,以便逃税。 民国年间,川沙田赋分作漕田、盐田和沙田三种。漕田科则分下田、东田、最薄东田和准田 。八、九两团的田亩绝大部分为盐田,科则分上则、中则、下则和下下则 。沙田分上等芦滩、中等草滩和下等泥滩 。不同田地、科则间的“亩捐”差异很大。至元堂曾在民国十三年以“白涂则”报领九团各甲50.131亩土地,每亩科则一分五厘,共花银0.752元。民国十五年,该堂以“上则”报领八、九团老护塘坡地98.218亩,每亩科则一钱,共费银9.822元。民国十九年,该堂以相同科则报领八团川沙县城基地48.663亩,花银 4.866元 。 其中至元堂报领新升课的老护塘坡地及县城城根基地都在漕田界内,可至元堂却向下砂场署报为“灶课”并得到批准。至元堂作为慈善机构,在一般人眼中可能被视为社会道德的典范,但这种偷、漏税的行为却与其身份不合。时人对此颇多微词,民国《川沙县志》的编者就认为,此举“不无混乱区域之嫌” 。 从至元堂田、房产建立过程中,可看出其实力和社会影响的增强,但其财产的建立却非一帆风顺。该堂曾和川沙的其他机构、团体,发生了经济纠纷及其它方面的冲突。除前面提到的至元堂和万元堂的地权纠纷外,至元堂和川沙教育机构间的冲突最大、持续时间最长。 民国十年,江苏台营官地总局命令川沙县政府,可以让人民缴价报领塘坡地。当时,原租户报领者甚少。后来,张国模、陆文信、朱琦、周熙敬、凤怡庭和张文田等向县里呈报,将所有剩余的营产零星基地、各墩塘坡完全承领,充至元堂善举恒产。塘脚地、塘坡地和城根地共130多亩,花了895元 。民国十一年十一月,江苏督军齐燮元又令各县清理城根土地,以该项全部地价充作教育经费。于是,引起川沙教育会、劝学所(后改称教育局)和至元堂间的纠纷。张国模等认为,城根地亩缴价报领在江苏督军命令之先,不在指定的拨给补助教育费之内。可是,县教育会会长黄炎培、副会长陆陪亮及劝学所所长张志鹤等却说,地方人士根本不知张国模等报领城根地亩之事,应将张国模等的“承领费”退还,而把城根地亩收归教育所用。双方互相争执,相持二年,方得解决。民国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川沙教育会、教育局和至元堂一同呈文县政府,“兹念慈善、教育同为地方公益事业,会商和平办法,此项地亩,作为各半管理。” 至元堂和川沙教育会、教育局的这场地权争夺虽得到暂时的解决,但问题却远没就此了结,双方的利益冲突仍然存在。民国二十一年,川沙教育局和至元堂因争夺小校场东首基地而引起诉讼,很长时间没有解决。后在前教育局长张志鹤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教育局将有关产权移交至元堂,至元堂补偿教育局地价银三百五十元 。 虽然慈善和教育同为地方公益事业,但涉及到具体经济利益时,地方实力派人物却不免发生纠纷。至元堂和万元堂的矛盾,纯粹出于双方的经济利益冲突。至元堂和川沙教育部门的地权纠纷,则主要由当时江苏省各级部门的政令不一引起。说明民国初年省级政府的内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机构,每个部门各自为政。县级政权按各种不同命令行事,结果导致基层组织内部的利益冲突。 第四节 规模初备后的善举收支 由上述可知,至元堂的财产和机构规模在民国十六年时已基本完成,那么该时期善举的具体收支,更能代表该堂在民国初年的运营状况。通过民国十五、十六年该堂的收支状况,可以分析善堂的具体善举及其中所反映的社会变迁。 和明清以来其它慈善机构的筹资渠道基本相同,至元堂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可分为官款资助、私人捐赠、以土养产和以息养业四种 。 所谓“以息养业”是指,把善举基金放到典当铺中生息,以此支持慈善活动。有关至元堂“以息养业”的情况,通过至元堂民国14、15、16年度所存基金数额、利息及运营情况能够得到比较详细的反映。至元堂的各项基金,主要按照所办善举分类存入典当铺,例如存入协茂、恒和顺和晋源等的育婴基金,存入协茂和顺茂的宣讲基金,存入恒和顺、懋昌、东方和协记(槽坊)的孤贫基金,存入同、益泰典的保节基金等。同时,还有部分基金存入其他典当铺,但是并没有说明具体的用途。另外,知元堂每年还有不同数额的“存现”。基金的存放没有固定商号,可随时根据需要和意愿,把钱取出使用或存入其它地方。各典当铺所付利息没有统一标准,但均在年息10%左右浮动。当然,有的差别也较悬殊。例如,“协记(槽坊)孤贫基金”民国十五年的利息高达24%,“蒋恒兴桂记”民国十五年的利息却仅7%,“东方孤贫基金”民国十五年的利息更低至3%。虽然至元堂基金的存放没有固定金额和商号的限制,但育婴、宣讲和孤贫方面的基金,明显占较大比例。民国十四年中,三者所占总数的比例分别大约为,育婴48%、宣讲27%、孤贫22%。民国十五年中,三者所占比例分别大约为,育婴26%、宣讲22%、孤贫18%。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全部基金均放入典当行生息,至元堂还直接从事部分放贷。该堂在民国十五、十六年度均在“协记”中放了50元的孤贫基金,但“协记”仅是一个槽坊,而非典当机构 。 虽然“以典生息”是至元堂善举资金的来源之一,但在至元堂收入来源中所占比例不大。民国十五年“典息”占收入总数的大约7%,民国十六年所占比例为8%左右。 其它三种筹资方式的情况、“善款”的具体运营以及至元堂的各项活动,可以通过至元堂民国十五、十六年度的收支情况得到比较清晰的反映: 表3 至元堂民国十五年收支状况列表 收入项目 金额(元) 捐款人数 支出项目 金额(元) 受益人数 支出项目 金额(元) 田租 437.482 30a 备物 210.878 西南城湾平泥工 1337.153 房租 537.766 9b 修理 45.832 拆西水关工 100 育婴捐 943.5 69 育婴 1262.893 28f 造西水关桥工料 213.773 宣讲捐 15 3 宣讲 373.508 福食 738.24 惜字捐 67.503 37 惜字 62.29 职员薪水 440 孤贫捐 2279.4 60 孤贫口粮 2045.975 328 夫役工资 216 保节捐 114.504 3 保节口粮 264.778 36 笔墨、纸张、油火、电灯等 181.053 衣米捐 2548.801 125c 棉衣冬米 2335.596 g 医药捐 382 63d 医药 555.639 掩埋捐 516 69 掩埋 638.235 722h 平器施棺捐 11.328 3 平器施棺 961.342 23 平器售价 710 50e 赋税 104.145 临时平粜捐 1915 87 临时平粜贴耗 1915 城濠塘坡让渡地价 8446.5 建造西门市房 1675.383 南菁中学横沙板租 38.168 报买八团四甲沙田 575 邱鼎盛房顶 216 沙田局清丈塘坡及溢额补价 1002.782 各项典息 1472.518 公费、邮信、年节杂支等 142.26 资料来源:《川沙至元善堂民国十五、十六年度征信录》,浦东新区档案局33/1/1514,第7—31页。 注释:a、本人数为给至元堂交田租的人数清单,本不属捐款人员之列,但是为了列表和叙述的方便,暂时把其归入“捐款人数”之内。其中,小高敦沙和合庆义塚并非以个人的名义交款,而是仅列出了有此两项。 b、此处的人数也仅指给至元堂交房租的人数。 c、其中周廷秀没有捐钱而是捐献百米5石。 d、其中有4人捐献的为各种药品。 e、此处为购买“平器”的人员数目。 f、其中包括病故的5口和被人领作义女的1口。 g、此处不显具体的受益人数,其中城厢及城外四乡给米1422斤,合庆、青墩给米4152斤,龚、曹、谷三镇给米6419斤,华家路给米1065斤。 h、此处的“受益人数”系指被掩埋的尸体而言。城厢内外共埋大棺22具、中棺2具、小棺32具,小营房、青墩、合庆共埋大棺114具、中棺29具、小棺250具,九团乡共埋大棺50具、中棺6具、小棺214具,大虹墩大棺1具,车门大棺1具、小棺1具。 表3显示,民国十五年的收入中,田租和房租所代表的“以土养业”仅占收入总数的5%。该年收入中最大的一笔款项为城濠塘坡地的让渡地价。就捐款总额而言,数额较多的依次为衣米捐2548.801元、孤贫捐2279.4元、临时平粜捐1915元、育婴捐943.5元、掩埋捐516元、医药捐382元、保节捐114.504元;数额较少的项目为惜字捐67.503元、宣讲捐15元、平器施棺捐11.328元。就捐款人数来说,最多的分别为衣米捐125人、临时平粜捐87人、育婴捐69人、掩埋捐69人、医药捐63人、孤贫捐60人;捐款人数最少的为宣讲捐、保节捐和平器施棺捐,参加人数均为3人。各项捐款占收入总数的46%。抛开城濠塘坡地让渡地价收入的特殊性,捐款所占相应收入的比例则高达78%。 至元堂该年支出中,真正用于各项“善举”的经费占支出的49%左右,扩充田地和市房等活动的占19%,西南城湾平泥和拆建西水关桥的经费占9%。所行善举中花费最多的分别为棉衣冬米2335.596元、孤贫口粮2045.975元、育婴1262.893元、平器施棺961.342元、掩埋638.235元、医药555.639元、宣讲373.508元;花费最少的为惜字62.29元。撇开至元堂掩埋人数,就从慈善活动中受益最多的人数来说,显属孤贫口粮以及棉衣冬米两项。前者使328人受益,后者虽无具体的人数记载,但从施冬米的数量及区域范围看,也定然使许多人得到好处。 表4 至元堂民国十六年收支状况列表 收入项目 金额(元) 捐款人数 支出项目 金额(元) 受益人数 田租 601.817 33a 备物 125.237 房租 629 9b 修理 52.192 育婴捐 664.36 57 育婴 1675.631 39f 宣讲捐 2 1 宣讲 104.399 惜字捐 56.955 36 惜字 72.357 孤贫捐 1755.791 55 孤贫口粮 2210.734 324 保节捐 108.696 3 保节口粮 279.143 34 衣米捐 1019 104c 棉衣冬米 837.502 g 医药捐 358 53d 医药 270.165 掩埋捐 35 3 掩埋 92.02 128h 平器施棺捐 530 2 平器施棺 811.994 平器售价 418 32e 赋税 131.434 临时平粜捐 1549 49 临时平粜贴耗洋 9029.852 城濠塘坡让渡地价 4874.55 报买八团滩地、升科 1189.1 南菁中学横沙板租 33.38 福食 932.703 顾姓捐沈文生赎田价洋 24 笔墨、纸张油火、烟茶、电灯等 211.047 永盛林记房顶 42 夫役工资 182.573 各项典息 1181.946 职员薪水 528 交际费 118.431 电报公费 195.071 邮信、年节杂支等 95.262 资料来源:《川沙至元善堂民国十五、十六年度征信录》,浦东新区档案局33/1/1514,第7—31页。 注释:a、本人数为给至元堂交田租的人数清单,本不属捐款人员之列,但是为了列表和叙述的方便,暂时把其归入“捐款人数”之内。其中,合庆义塚并非以个人的名义交款,仅列出了有此项。 b、此处的人数也仅指给至元堂交房租的人数 c、其中艾勇新捐白米5斗,并不在该项计算的总数之内。 d、其中有4人捐献的为药品,也不在该项计算的总数之内。 e、此处为购买“平器”的人员数目,而非捐款的人员总数。 f、其中包括病故的11口和被领作义女的4口。 g、此处不显具体的受益人数,其中包括棉衣裤150套,城厢及城外四乡给米6250斤,合庆、青墩给米1989斤,龚、曹、顾三镇给米2481斤,华家路给米1220斤。 h、此处的“受益人数”指被掩埋的尸体而言,其中城厢内外埋大棺1具,青墩、合庆埋大棺7具、小棺55具,九团乡埋大棺20具、中棺1具、小棺30具,七团埋大棺14具。 表4显示,民国十六年的收入中,至元堂的田、房租占9%,该年收入中最大的一笔款项为城濠塘坡地的让渡地价。就捐款数额而言,总数比较多的项目分别为孤贫捐1755.791元、临时平粜捐1549元、衣米捐1019元、育婴捐664.36元、平器施棺捐530元、医药捐358元、保节捐108.696元;数额较少的为惜字捐56.955元、掩埋捐35元、宣讲捐2元。其中捐款占收入总数的47%。抛开城濠塘坡地让渡地价收入的特殊性,捐款所占相应收入的比例则高达72%。 该年支出中,因“平粜贴洋”过多,用于“善举”的经费比例为33%。除报买八团滩地及原有土地升课外,至元堂没有过大的扩充田、房产及其它工程的行动。各项善举中花费最多的依次为孤贫口粮2210.734元、育婴1675.631元、棉衣冬米837.502元、平器施棺811.994元、医药270.165元、宣讲104.399元、掩埋92.02元、花费最少的为惜字72.357元。撇开至元堂掩埋的人数,孤贫口粮和棉衣冬米两项的受益人数最多。前者使324人受益。虽然棉衣冬米的具体受益人数不明,但从其施舍白米的数量与地域范围看,受益人数自然不少。 第五节 善举收支所反应的社会问题 对至元堂民国十五、十六年度收支状况,可作初步分析如下: 至元堂的筹资渠道虽是官府捐助、私人捐款、以土养产和以息养业并存,但各方式所占份额却有很大差别。所谓“官府捐助”并不是由川沙县政府或更高一级政府机构直接拨款,而是由*税公所和纱税公所捐。民国十五、十六年,两机构均为育婴、孤贫分别捐款25元。另外,纱税公所在民国十五年还为“衣米”项目捐200元 。这两个机构所捐数额,所占比例极有限。联系到至元堂初建时期,除当时的川沙抚民同知陈家熊、二三场萧氏、司理厅王氏共捐款120元外,很少有县政府机构捐款的纪录,可以说“官款”仅起点缀作用。“以土养产”和“以息养业”的收入虽占一定比例,但每年善举的主要经费,仍源于各界人士的捐助。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至元堂善举的规模,它必须根据私人捐款的数额来定。 至元堂对各项不动产的管理和处置有完全权利,不受原捐献人的任何限制。它没有把所得田地全部出租,民国十五、十六年该堂都从城濠塘坡地的让渡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城濠塘坡地是民国十年张国模、陆文信、朱琦、周熙敬、凤怡庭和张文田等承领后,捐充“恒产”的。为了这些土地,至元堂还与教育会、教育局发生了长达数年的地权纠纷,直到民国十四年才解决争端。可是,就在随后的两年中,至元堂却把此项“恒产”中的一部分让与他人。当然,土地转让中的巨额利润,可能是至元堂此举的最大诱因,这也从侧面揭示了其和教育机构发生地权矛盾的经济因素。另外,从前面至元堂田、房产建立过程可知,民国十五、十六年是至元堂田产,因让渡城濠塘坡地而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时期。 广大民众的捐款主要集中在救济孤贫、棉衣冬米和育婴等方面,说明捐款人更关注被救济者的生活和对初生的婴儿的救助。从善举支出可知,这些项目也确是重点。“平器施棺”在每年的支出中也占有较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当时普通民众的贫困,需领取平价棺木的人较多;另一方面则说明,领取棺木过程中可能存在“冒领”的现象。平价棺木的报领只需要有一定名望的人担保即可,这就难免一些本不困难的人领用低价棺木。 宣讲捐每年捐款的数目和人数均极少,但支出却往往是收入的数十倍,两者之间巨大反差的背后有极深的社会原因。至元堂在建堂之初的章程中规定,善举经费的筹措仿照集义社的方法,不分城乡进行“劝捐” 。一些有名望、地位、经济实力并热心慈善事业的地方人士会主动捐款,但对于一些商家和经济并不富足的普通民众而言,“劝募”是要花一定时间和精力的。前述至元堂初建时的捐款中,就有一定的强制性因素。通读这两年《征信录》中的捐款名单可发现,除少数人物的个别捐款外,那些捐款数额较大的人物或店铺,对所捐的项目具有连续性,并且他们两年之内的捐款数额,也往往出现惊人的相似性。正是由于“劝募”人员要做大量的“宣讲”工作,才会使此项开支数额巨大。就为“宣讲”捐款的人数而言,也说明很多人对于善举捐款的热情并不很高,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罢了。 保节捐每年捐款的数额及受此救济的人数基本上保持稳定,说明虽然到了民国年间但传统的贞节观念并没有很快消失,在部分民众中仍有市场。民国十五年有六位女性成为此项善举新的救济对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同年有位“唐张氏”从七月份起自愿停止接受保节救济。其实,无论从为保节捐款的人数还是支出的经费而言,都可看出保节不是善举的重点与核心。从至元堂对孤贫的捐助中,也可看出接受保节救济人数减少的端倪。接受孤贫救助的人当中,女性有70%左右。这说明生活孤苦无助的女性,完全可通过此种救济方式来勉强维持生活,而不必刻意加入“保节”队伍中去。如果考虑到继续接受保节救济的,可能大多为从晚清延续下来的年龄较大的守寡妇女,就可理解为什么仍会有保节经费的相当开支了。 “惜字”的捐款人数虽较多,但数额及支出所占比例均很小。说明有关“惜字”的观念虽在地方仍有部分人信奉,但这些人已不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他们的经济实力很微薄。 其实,有关保节和惜字信仰在民间变迁和转化的背后,有深刻的社会转型的原因。梁其姿把乾隆中期以来“惜字会”和“清节堂”等机构的出现和发展,视作慈善机构“儒生化”的重要表现 。但是,清末新政特别是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使传统儒生通过科举晋身仕途的愿望没有丝毫实现的可能。这也使以往以文昌信仰为特征、以科举中榜为主要目的的惜字活动,失去了信仰主体。不过,由于传统信仰的延续性,它倒成为普通民众对文字和各种文字载体的一种禁忌和敬畏。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期,江南地方民众仍对“任何字纸,甚至是新闻报纸,都应仔细地收集起来;废纸应加以焚化,但绝不在厨房里烧毁,而应送到庙宇中专门用来焚化纸帛的炉子中去加以焚化;或在露天烧掉。” 对于这种“儒生信仰”如何在民国时转化为普通民众的信仰,还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成果,但这种现象耐人寻味且值得深思。晚清和民国以来社会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破旧的封建枷锁的观念与运动,强烈冲击着当时动荡的社会,这无疑是传统的惜字和贞节观念淡化的主要原因。当时的人也曾注意到,“自国人吸受世界文化,最近五十年间,恰为思想转变时期。我邑逼邻交通中心上海,响应尤捷。而清末废科举、兴学校,实为新旧思想而大时期之界岭。” 至元堂掩埋尸体的数量之多,一方面说明民国十五、十六年间死亡人数较多,但更大程度上是种强制性掩埋行为。民国《川沙县志》中没有这两年出现大灾或者大疫的记载,不可能是因意外而死亡人数激增;但是,川沙有深厚的“停棺不葬”之俗。“川境旧俗,惑于风水,虽素封之家,亦多迁延不葬。荒地寺庙,厝棺累累,妨碍卫生,莫此为甚。” “风水之说,事属渺茫,俗尚信之甚坚。往往以寻风水为名,停棺不葬,其浮厝经雨淋日灸,棺朽骨暴,猝遇风潮,每遭漂没。殊不知丧具称家有无,古有名训,以先人遗骸为邀福求荣之具,真为不孝之尤。……每逢盛夏,暑气熏蒸,秽恶触人,易生疾病,害莫大焉。惜晋嵇康曰‘三公之宅,不能使愚民为三公;百年之官,不能使殇子为长寿。’最是确论。《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不曰积风水也。” 至元堂进行掩埋活动,一方面因为“停棺不葬”有违传统伦理忠孝观念,更重要的是防止腐烂尸体可能会引发的大规模传染病。早在晚明时期,已有人认识到荒郊野外的腐烂尸体可能会引发流行病。自那以后有关的荒政书籍中通常都要求地方官员和地方精英们掩埋尸体,至少要覆盖起来以清洁空气 。后来的地方官员及善堂均重视掩埋尸体对于公共卫生的重要性,嘉道以来这种观念尤其强烈 。但是,和其他地区的情形一样,以至元堂为代表的地方精英们的礼教和卫生观念与普通民众风水观念间的差异,并没有随至元堂的掩埋活动而消除。1947年川沙县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时,有人临时动议关于“四乡浮厝应如何督令掩埋,以壮观瞻而重卫生。”,最后决议县政府命令乡镇保甲长“督令”掩埋,不遵守命令的则由乡镇保家长会同慈善机关及当地热心人士代为掩埋。其后至元堂又充当了强制掩埋的角色,结果引起部分民众对至元堂中某些人士的仇视与报复 。 民国十五、十六年至元堂大规模的平粜活动,可缓解当时白米价格上升的趋势、避免因此而出现的社会混乱,有效维护了川沙的社会秩序;但是,严格来说,平粜并不在地方善堂应行善举之内。明清以来,有关平粜的事情多归常平仓、社仓和义仓承当 。川沙的常平仓初建于嘉庆十五年(1810),咸丰十一年(1861)因为太平军战争而毁,同治十三年(1874)川沙同知陈方瀛重建。义仓由川沙同知何士祁初建于道光十六年(1836),咸丰十一年(1861)亦因太平军战争而被毁,同治四年(1865)同知何光纶重建,同治十三年(1874)同知陈方瀛重修 。太平天国战争后,川沙境内的平粜主要由这两个机构负责。光绪十八年(1892),川沙境内积谷“尊奉新章,易谷存钱”,并依照此法办理了光绪二十四年(1898)的平粜。此后,因为新政的实行,宣统二年(1910)三月的平粜,川沙厅责成筹备自治公所及商务分会办理。民国肇造,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各项政策朝令夕改。民国成立时,川沙民政长官试图加强对积谷的控制。民国三年七月,江苏巡按使命令以经董的方式筹办。民国十一年五月,振务处又命令对此项业务进行整理。民国十五年四月,办理平粜,“计耗银1258.78元”。同年七月,“县署转省令购谷六成存储” 。由上可知,自晚清以来本就效率不高的地方平粜机构及其工作,因为社会动荡、政策不稳,终几至形同虚设。魏丕信认为,作为平粜主要机构的常平仓“看来有一个兴衰交替、前后接续的过程(且不说还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别),其标志性特征是:每个时期都是从中央政府力图重新整顿并严格监管常平仓开始,然后从地方一级开始逐渐腐化衰败,直到下一个时期,再从中央政府抓紧控制开始。” 至元堂的事例则说明,随着最高统治机构的更迭,常平仓的平粜职能已由政府向地方慈善机构转移。 第六节 结 语 从至元堂成立前后川沙慈善组织情况的对比可知,对于一个地区的慈善公益事业而言,竟是官办还是民办为主,主要取决于此地的经济实力和当地实力派人物的数量以及他们对于地方的活动能力和影响。正是因为太平天国战前川沙在刚设治之初经济实力较低以及地方科举出身的人数很少等原因,使得当时境内的慈善组织主要以官办为主。战后重建过程中慈善组织的设立尤其是至元堂的建立,就是在地方人士力量增强的情况下出现的。笔者无意渲染或扩大官府和地方在此类公益事业方面的对立,因为善棠的正式成立仍然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但是双方这种“弹簧式”的关系也的确存在。究竟该如何评价和估计清末民初地方政府和实力派人物之间的这种权力关系,也许还需要更多扎实而深入的个案。 至元堂田、房产在民国十六年之前已基本确立,此过程中善堂和其他机构团体的矛盾纠纷,凸显了地方实力派人物在民国初年的利益争夺。而这种地方实力派人物的纠纷,却与清末民初政权的更迭、民初社会的动荡以及上层政府部门政令不一等因素有关。土地和市房等恒产基本建立过程中以及此后的至元堂,更多介入了经济领域,自领“单户”、放贷甚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为己谋私利,这是民初以来慈善组织出现的新情况。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堂董活动背后的某种变形和扭曲。该堂四种捐款方式中,仍以民众捐款为主,但人民的捐款有明显的针对性。民众捐款以及善举支出的针对性之背后,反映出了清末民初社会的深层变化。上述的种种纠纷、新现象以及善举中所反映的社会变化,无疑是当时川沙县城社会变迁的一种折射和反映。 夫马进通过苏州普济堂和杭州善举联合体的例子,论证清代善举对部分堂董的“徭役化”。 赵世瑜从湖州双林镇的个案认为,与在较高级的行政中心国家的渗透强度更大不同,市镇本身并不存在“正式的”权力机构,再加上市镇居民中的外来人口和工商业人口比重较大等因素,善堂官营和善举徭役化的现象在双林镇上并不存在。 至元堂的事例则说明,这种善举的“徭役化”在县级慈善组织中,更大程度上是对一般民众特别是地方商家而言的。当然,至元堂捐款中的徭役化,主要同川沙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关。同苏南的其他县相比,川沙是个较晚的农业区,境内主要以植棉和纺织业为主,经济相对落后。虽临近上海,但上海飞速发展的现代化因素直到20世纪的20年代左右方对川沙产生一定影响。 虽然川沙在光绪年间也出现了像杨斯盛这样在上海经营营造厂,并大力支持至元堂慈善活动的地方人物,但这样的人物毕竟极有限。地方经济实力的薄弱,使至元堂的经费来源必然主要依靠川沙县城内有限的店铺和商户。对这些被“劝捐”的人来说,募捐的徭役化在所难免。 川沙部分人士对捐款的抵触情绪,已引起时人注意。“人每视慈善事业为消极事业,而不知设所习艺、教养兼施,有关于教育;设谷积仓,有关于救济;施医药、立义冢,有关于卫生;即论救灾、恤贫,亦一本于人道主义。惟行政者同时从事于积极的设施,不徒为事后补苴,而特别注重于根本救济。倘获使不幸之事,由渐减以底于无,乃至慈善事业,无所于施,斯其为慈善也益大。” 此处,某些民众和商家对善举捐款的微词可见一斑。当然,这种“徭役化”并非一种硬性规定,不捐款也不会受某种明确规定的惩罚。不过在地方社会中各种活动有天然联系,捐款和该商家其它方面的活动密切相连,往往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种隐性的“徭役化”可能更有力、更普遍。善堂中堂董的“徭役化”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普通民众捐款的“徭役化”则反映了基层慈善组织运营中复杂、真实的一面。与湖州双林镇善举中不存在善举徭役化的现象相对应,川沙至元堂中善举的徭役化则说明,就对江南县级慈善组织的经营状况而言,是否存在徭役化的情况,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仔细进行个案研究,很难轻易得出普世性的结论。 清末民初至元堂的经营实态,实质是捐款的部分“徭役化”和善举对部分贫民救助的复杂交织。其具体活动和善举背后的内容,远远超出慈善活动本身。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川沙县城在该段时期内地方实力人物间的权力和其它方面的斗争,以及地方社会的变迁。 梁其姿曾说过,慈善组织越到晚近越有浓厚的地方色彩。 此处的初步研究也证明了该点,至元堂的经营实态无疑是和川沙的整个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正是由于善堂这种浓厚的地方色彩,可以说研究县级慈善组织在清末民初的历史,无疑是透视江南市镇在该时期社会转型的一个理想窗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