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华北平原不属于租佃制度很发达的地区,尽管如此,或者不如说正因如此,这一地区的租佃关系应该加以充分重视。因为在中国古代地主制封建社会中,租佃关系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之一,这种关系到了近代是如何发展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减弱,在并不发达或者说已经减弱了的租佃关系中,佃农经济的形态如何,对这类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对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理解。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一般佃农和佃富农的土地经营状况;第二部分为近代华北三种主要地租形态 :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货币地租的地租率和地租额,这些内容与佃农的经济负担及其经营状况都有直接关系;第三部分论地租之外的负担,包括劳役地租的残余、正租之外的实物副租和押租。 一、华北平原佃农的土地经营状况 1、一般佃农的土地经营 近代华北平原的土地经营是以自耕农为主的(见拙文《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据笔者统计,本世纪30年代,华北平原河北、山东和河南3个省 347个县中,佃农比重占优势的县有63个,只占总数的18.2%。这里的佃农包括了半自耕农在内。但另一方面,尽管近代华北自耕农占明显优势,完全没有佃农的县也是寥寥无几──我们认为这样的县很可能是没有的, 虽然一些史料中提到个别县自耕农比重达到100%,那或许是统计遗漏,或许是佃农数量太少,无法计算比重,或许是将半自耕农计入了自耕农。 近代华北地区的佃农中纯佃农很少,绝大部分县──既包括佃农比重占优势的县,也包括自耕农比重占优势的县──半自耕农的比重都超过纯佃农,也就是说,大部分佃农都有一些自有耕地,因而佃农的土地占有和经营状况成为首先需要弄清的问题。 表 1 是 20世纪 20年代华北 37个县各类农户的土地经营状况,在这37个县中,有 17 个县以自耕农平均每户经营的土地最多,12个县半自耕农户均经营土地最多,纯佃农户均经营土地最多的县有8个。也就是说, 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包括半自耕农在内)土地经营面积高于自耕农,而在佃农中,半自耕农的经营面积高于纯佃农。30年代对平汉铁路沿线的调查显示出了同样的趋势: 在平汉铁路沿线河北河南两省30个调查点,自耕农平均每人经营土地3.5亩,半自耕农3.7亩,纯佃农3.3亩。如将经营100亩土地以上的大户剔除,则自耕农人均经营土地2.92亩,半自耕农3.28亩,纯佃农2.93亩。① 在平汉铁路沿线的调查中,各种农民经营的土地面积差距不大,表 1中,除河北省的南宫、沧县,河南省的汲县、南阳和信阳各类农户耕地面积相差悬殊外,其他各县差距也不大。(由于《中国土地利用》是抽样调查,每县调查户数只有100户左右,一两户特殊情况就会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人以错觉。如沧县共调查112户农民,只有一户纯佃农,耕种面积244.7亩,列入统计资料中,就造成了沧县佃农户均244.7亩土地的假象。)据此,再参照其他一些史料,大体可以认为,一般的纯佃农,特别是较贫困的佃农,与一般自耕农和贫苦自耕农的农田经营规模相似,半自耕农的经营规模略高于自耕农和纯佃农。 ───────────────── ① 据陈伯庄《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2─43页内容及附表3 数字计算。 表 1 华北 3省37县各类农户平均土地经营面积 单位: 亩 ━━━━━┯━━━┯━━━━━━━━┯━━━┯━━━ │ │ 半自耕农 │ │ 省 县 别 │自耕农├──┬──┬──┤纯佃农│平均 │ │自有│租入│合计│ │ ─────┼───┼──┼──┼──┼───┼─── 河北 阜平│ 45.0│21.8 │ 9.9│31.7 │ 39.3│37.8 昌黎│ 70.2│44.4 │ 11.9│56.3 │ │68.4 正定│ 33.2│14.4 │ 7.7│22.1 │ 17.1│30.5 冀县│ 23.0│12.2 │ 5.4│17.6 │ 9.3│22.1 交河│ 48.3│ │ │ │ 48.3 南宫│ 29.9│39.0 │ 57.6│96.6 │ │34.3 徐水│ 22.1│13.7 │ 7.7│ 21.4│ │21.9 沧县│ 86.9│66.8 │ 23.2│ 90.0│ 244.7│88.5 青县│ 51.2│19.7 │ 16.3│ 36.0│ │50.1 通县│ 48.3│39.8 │ 9.3│ 49.1│ │48.3 ─────┼───┼──┼──┼──┼───┼─── 山东 安丘│ 6.9│ 4.1│ 2.7│ 6.8│ 3.5│ 6.8 恩县│ 41.9│ 14.4│15.9│30.3│ 30.9│41.0 福山│ 11.4│ 11.6│12.3│23.9│ 9.5│14.4 惠民│ 47.0│ 17.9│ 8.4│26.3│ │46.7 沂水│ 11.4│ 11.6│12.3│23.9│ 9.5│14.4 莱阳│ 24.6│ 7.2│ 8.3│15.5│ 18.5│22.8 宁阳│ 16.2│ 12.2│14.2│26.4│ 30.8│18.9 寿光│ 6.9│ 5.4│ 0.9│ 6.3│ 1.5│ 6.6 泰安│ 23.4│ 15.6│ 9.3│24.9│ │23.4 堂邑│ 34.7│ 15.6│23.6│39.2│ 32.4│35.4 即墨│ 8.0│ 3.9│ 1.7│ 5.6│ 4.1│ 7.5 济宁│ 22.1│ 18.3│15.2│33.5│ 20.7│23.9 潍县│ 24.3│ 11.7│7.8 │19.5│ 15.2│23.1 峄县│ 64.7│ 41.1│29.9│71.0│ 85.7│68.6 ─────┼───┼──┼──┼──┼───┼─── 河南 信阳│ 25.2│ 6.2│ 2.7│ 8.9│ 41.7│33.9 灵宝│ 19.8│ 12.8│ 8.4│ 21.2│ 22.5│20.3 洛阳│ 10.4│ 7.2│ 3.9│ 11.1│ 5.6│10.5 济源│ 29.7│ 22.1│20.3│ 42.4│ │30.0 郑县│ 42.6│ 18.3│ 15.6│33.9│ 42.0│41.6 汲县│ 39.3│ 51.2│ 20.4│71.6│ 41.0│48.6 襄城│ 17.9│ 10.7│ 7.5│18.2│ 21.0│18.3 开封│ 30.3│ 27.9│ 11.7│39.6│ 22.4│31.2 临漳│ 23.4│ 21.5│ 9.1│30.6│ │24.6 南阳│ 4.8│ 8.6│ 22.2│30.8│ 31.1│21.8 商丘│ 31.2│ 11.9│ 11.7│23.6│ 12.6│25.8 沁阳│ 13.2│ 8.0│ 6.3│14.3│ │13.4 郾城│ 14.4│ 7.1│ 6.9│14.0│ │14.4 ━━━━┷━━━┷━━┷━━┷━━┷━━━┷━━━ 资料来源: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南京金陵大学出版社1937年版)第 2章,表23。37县受调查农户共3271户。 纯佃农的土地完全依靠租佃,半自耕农则自有一部分土地。表 1 列有半自耕农的 35个县中,山东堂邑和河南安阳两县半自耕农的租入面积超过了经营面积的60%;租入土地面积低于经营面积20%的则有河北通县和山东寿光;其余31县半自耕农租入土地占经营土地面积比重均在20 ─60%之间,尤以30 ─60%之间为最多。 平汉铁路沿线调查得到的结果与此类似,河北河南两省21个有半自耕农的地方,只有两地半自耕农的租入土地低于经营面积的40%,有 3 处高于70%,其余16处都在45 ─70%之间,以60%左右为最多。21处合计,半自耕农租入土地占经营面积比重为55.8%。① 另外,1930年对河北清苑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半自耕农中,有15.5%租入土地占经营面积70%以上,20.7%租入土地不足经营面积的20%,其余63.8%的农户租入土地比重在20 ─70%之间, 全部半自耕农平均租入土地比重为35.2%。② 2、佃富农 佃富农是近代中国农村中一个特殊的阶层。如果说,中国的富农由于有一些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因而或多或少带有封建性的话,佃富农则是利用雇佣劳动经营租入的土地,身份上更像是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 佃富农在华北地区总的来说较为少见,一者,华北的租佃制在近代并不普遍,各类佃农加在一起,在农村总人口中的比重也并不大;二者,华北富农数量较少,根据二三十年代的一些农村调查,华北各地的富农占农村人口比例少者百分之三四,多者百分之七八,几乎没有超过10%的。尽管如此,在富农阶层内部,租入土地的情形却并不少见,特别是在租佃制相对发达的地区,佃富农更多。以河南省为例,据1933年调查,辉县4 村的富农中,有48.6%要租入土地,这个比例中农中则只有15.9%,贫农35.6%。许昌 5 村的富农有30.4%租入土地, 中农和贫农租入土地的比重分别是15.4%和26.7%。在镇平 6村中,租入土地的富农、中农和贫农各占本阶级农户总数的58.3%、55.8%和30.9%。③这 3个县都以富农中的佃农比重最高,辉县和许昌中农中的佃农比重最低,镇平则是贫农中的佃农比重最低。不过,富农中的佃农绝大多数是半自耕农,完全依靠租入土地的纯佃农极少,辉县4 村17户佃富农中只有 1户纯佃农,许昌则连 1户都没有,镇平 6村14户佃富农中有 4户纯佃农,这三县中农和贫农的佃农中,纯佃农的比重都要高得多。 ───────────────── ①据《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附表26计算。 ②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第 7卷第1期,1934年3月。 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表 69 ─72,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9─61页。 在各种农村调查统计中,都没有提供佃富农自有土地和租入土地的状况。二三十年代的农村调查,在对农户分类时,有些按土地所有权关系,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这类调查提供了各类农户占有和经营土地的状况,但无法知道各种类型内部不同阶层的情况。如《中国土地利用》中,有各地半自耕农自有和租入土地的平均数,而半自耕农中的富农、中农、贫农各自的情况不得而知。另一些调查依农户的经济地位分类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各阶层的土地占有和经营状况则不明确。如《河南省农村调查》中,有各个阶层中各有多少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也有各阶层农户自有和租入土地的总数,但无法区分各阶层内部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各自占有和租入的土地。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数字看出一些问题来。表 2是河南省许昌、辉县、镇平 3县富农土地的经营情况。 表 2 许昌、辉县、镇平 3县 15村富农土地经营状况 ──────────┬────┬────┬──── │许昌 5村│辉县 4村│镇平 6村 ──────────┼────┼────┼──── 富农总户数 │ 23 │ 35 │ 24 富农经营土地(亩)│ 985 │ 3751 │ 1343 户均经营土地(亩)│ 42.8 │ 107.2 │ 56.0 ──────────┼────┼────┼──── 佃富农户数 │ 7 │ 17 │ 14 租入土地(亩)│ 119 │ 2191 │ 869 租入土地占富农经营│ 12.1 │ 58.4 │ 64.7 地比重(%) │ │ │ 户均租入土地(亩)│ 17 │ 128.9 │ 62.1 ──────────┴────┴────┴──── 资料来源: 《河南省农村调查》表13、69 ─72,第13、56 ─61页。 表 2中户均经营土地是用经营土地总数除以富农总户数,户均租入土地则是用租入土地总数除以佃富农户数。辉县和镇平两县佃富农户均租入土地水平都高出于富农户均经营土地,假设所有自有土地都属自耕富农所有,所有的佃富农都是纯佃农,自耕富农平均每户经营土地也要低于佃富农,何况这两县 31户佃富农中只有 5 户纯佃农,其余 26户或多或少自有一部分土地,也就是说,佃富农的户均经营土地要比其户均租入土地高, 而自耕富农户均经营土地比全部富农的户均经营土地则要低一些。另一方面,这两县富农租入土地占经营土地比重都超过了50%,即使全体富农都是佃富农,其农业经营中租佃经济比重也超过了自有经济,而富农中尚有一半左右为自耕农。所以,这些数字意味着,在辉县和镇平的富农中,佃富农的土地经营水平远高于自耕富农,在佃富农中,租佃土地比重亦高于自有土地不少。许昌县的富农租入土地较少,无法进行类似的推算。若将 3县富农租入土地水平与中农和贫农比较,辉县的富农租入土地占经营土地比重最高,许昌和镇平的富农都排在第二位,但如计算各类农户平均租入土地的绝对值,则 3县都以富农为最多。 河北省清苑县又是一种情形,在各类农户中,富农租入土地占经营面积的比重最低,1930年只有 4%。①但由于富农户均经营土地数量仅次于经营地主而远高于其他各类农户,富农租入土地的绝对值还是比较高的。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曾对山东抗日根据地内莒南县 3个区的 11个村庄作过抗战前后土地关系的调查, 莒南县是1940年在原莒县南部地区新设的县,下面把有关情况列为表 3,其中地主的情况未列入。 莒南县的租佃制并不发达,佃农占农民的20.4%,如将169户地主计入,佃农只占全体农户的19.0%。 佃种土地占土地经营总数的33.2%,如将地主自己经营的2165亩土地计入,这一比例降到31.2%。莒南佃富农的状况与河南辉县和镇平相似,各类农民中,以富农中的佃农比重最高,富农租种土地占本阶级使用土地的比重仅次于雇农,而雇农一般都是极为缺乏土地的农民,租种比重自然要高。富农平均每户租入的土地更是远高于其他各类农民。另外,与辉县和镇平同样,莒南的佃富农户均租入土地超过了全体富农户均经营土地,意味着佃富农的土地使用水平高出于自耕的富农,很有可能佃富农的租入土地也超过了自有土地。 ─────────────── ①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第 7卷第 2期,1934年 6月。 上面所说虽只是华北 3省 5 个县的情形,但恰好代表了华北租佃制的不同水平: 清苑县佃农占全县农户比重13%,佃耕土地比重仅 7%;许昌的佃农比重是26.2%,佃耕土地为14.2%;莒南县佃农比重 20.4%, 佃耕土地比重为33.2%;辉县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1.8%,佃耕土地39.4%;镇平佃农比重为41.2%,佃耕土地达57.2%。从这 5 个县的情况可看出,在租佃制水平不同的地方,佃富农的状况有一定的差距,但无论租佃制发达与否, 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富农租佃土地要比一般农民更容易。 二、地租率和地租额 近代华北农村的地租形态以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货币地租为主,另外有一部分劳役地租和少量劳役地租的残余,还有一种特殊的雇工租佃制。这些地租形态的内容笔者在《近代华北平原地租形态研究》(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有详细介绍,这里只研究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货币地租的地租率和地租额, 地租率和地租额与佃农的经济负担及其经营状况都有直接关系。 1、分成地租 分成地租的地租率通过分成比例直接表现出来。近代华北农村地租的分成比例多种多样,有二八分成(佃户得 20%,地主得80%)、三七、四六、五五、倒四六(佃户得 60%,地主得40%)、倒三七分成等等,极少数地方佃户有只得一成者。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何种比例常与主佃双方各自分担的生产费用、土地肥沃程度、作物种类有一定关连,因而不能简单地把分成比例等同于剥削率。 各种分成比例可分为三大组。一九、二八、三七三种分成方式为一组,在华北,凡按这几种比例分成的地方,除耕地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也多由地主承担,如畜力、运输工具、大农具、种子、肥料等,有时还包括佃户住房。这种情况下,佃农的实际负担并没有分成率表现出来的那样高。 倒四六和倒三七是又一组分成方式,这一组的特点是,地主除耕地外,一般不再提供其他生产资料。种子有时是主佃双方各出一半,有时完全由佃户出。倒四六分成的情形稍多,倒三七较少见,实行倒三七分成的一般为较贫瘠或易受灾害的土地。 华北农村最常见也最复杂多变的是四六分成和五五分成。这一组之中,既有地主提供大部分生产费用的,又有主佃双方分担生产费用的,还有生产费用完全归佃农承担的。如何分担生产费用,与当地习俗、主佃双方的社会地位等都有一定关系。 考虑到地主对生产费用的负担和各种分成比例的分布,大体可以判定,华北分成制的地租率在40%到60%之间,以50%更为普遍,或者可以说,50%是分成制的一个基准,其他各种分成比例是在这一基准上加入一些参数进行调整而得出的。 2、实物定额地租 实物定额地租各地租额殊不一致,笔者曾统计过近代华北 299个有实物地租的县的地租额,低者如河北省的固安、滦县、遵化等县,劣等地的亩租额只有0.3斗,高者如山东诸城县亩租额可达 15斗。此外,有些地方以斤计,有些地方以升计,五花八门,高低悬殊。然而,如此悬殊的地租额并不意味着地租率的悬殊,因为各地不仅地租率有高下之分,土地肥沃程度及亩产量有高低之别,更重要的是各地的亩制和量器极不一致。如河北省有些地方 1斗粮食约重 20斤,有些地方 1斗重达90斤。山东省有些县的 1升即可达 20余斤。亩制方面,不但有官亩和市亩之别,还有大亩和小亩之别,山东省有些地方的大亩可相当于官亩的3 ─4倍。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一些资料进一步探讨定额租制下的地租率。 1928年《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中的《河北省各县田租额数统计表》,共记录了70个县的谷租租额,按照丙等地(全省土地分为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个等级) ──无丙等地者用丁戊等地 ──的包租额及产量计算,地租占亩产量50%以下的有23个县,占 50%的有15个县,50 ─60%的有13个县,60 ─80%的有12个县,有 3 个县租额达亩产量的 100 ─140%,这3个县显然租额和产量二者必有一种甚或两种都统计错误,还有 4 个县没有产量统计。剔除后面这 7 个县,63个县中有38个县定额地租在亩产量的 50%(含50%)以下,占总数的60%强。若计算地租60%以下的县,则共有 51个,占总数的81%。① 河南省 30年代的调查中,有些提到了谷租占产量的比重,如郑县、洧川、中牟、汲县、杞县、修武、 伊川、太康、禹县、荥阳、鹿邑、沈丘、镇平、新郑、阳武、获嘉等县为50%或不足50%;开封、广武、信阳、确山、淅川为40%;滑县、内黄、扶沟为 20 ─40%;陈留、武安、沁阳、汤阴、内乡、光山租额为产量的1/3;夏邑、潢川为1/4;灵宝、虞城、临颍则超过50%。② 山东省的有关资料较少,仅有的几例记载均认为定额地租约占产量的 50%。不过,由于山东省耕作制度以两年三熟为主,而定额租多为一年交一季,所以定额地租的地租率一般要低于50%。③ 华北的耕作制度有一年一熟、三年四熟、两年三熟等等,在分成制下,无论一年收几季,总之收获一次交租一次,至多在秸秆分配上有所区分,如有些地方谷草因可作饲料,归提供牲畜者,高粱玉米秆则均分。但实物定额租制中,由于各种作物产量不一,价值不一,就出现了是否按季交租,各季租额轻重是否一致的问题。就现有资料看,除山东省外,华北大部分地方习惯于按季交租,很多地方的定额是每亩地收麦 1斗,谷 2斗,或与此相同的比例,俗称一麦二秋;也有不少地方按照麦 1斗谷 1斗或麦 2斗谷 2斗的比例收租。由于小麦产量通常低于其他谷物,上述麦谷比例可说明定额租制下麦地的地租率一般高于或等于其他谷物。另一方面,由于小麦的市场价值高于其他粮食作物,有些地方的定额租只收小麦,不收秋粮,还有些地方可以交两季租,也可以只交一季,如河南沁阳一般情况下小麦亩产 160斤,秋粮亩产 200斤,只交租一次者交小麦 120斤,交两次者麦谷各交 70斤。 ④但只要是种小麦的土地,只交秋粮不交小麦的情况则基本没有。 3、货币地租 与实物定额租一样 , 货币地租的地租额亦参差不齐,如河北省 20年代统计,庚等地货币租最低者每亩只有 0.1元,甲等地最高者可达到 15元。⑤山东青岛李村区货币地租最高者达到每亩 18元。⑥ 对于货币地租的地租率, 30年代有过一些统计,不过不是与产值比较,而是与地价比较,以计算地租购买年,这是世界通行的地租率计算方法,在进行中外比较时必须做此统计。但若要了解佃农的负担,并与其他两种地租形态作比较,就有必要计算货币地租与产值之比。表 4是把实物地租折合成货币后与货币地租的比较。 ───────────── ① 据1928年河北省政府秘书处编《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北平京华印书局1930年版)所 载《河北省各县田租额数统计表》及《河北省各县农民生产概况统计表》计算。 ②《河南省各县调查》,《河南统计月报》第 1卷第 1期 ─第 2卷第 12期连载,1935 ─1936年。 ③ 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纂发行:《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 1934年版,第29页。 ④《河南统计月报》第 2卷第 1期,1936年 1月。 ⑤据《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所载《河北省各县田租额数统计表》。 ⑥李宗黄:《考察江宁邹平青岛宁县记实》 第 171页。 表 4 华北三省地租率(1934年) ━━━━━━━━┯━━━┯━━━┯━━━━ │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 ────────┼───┼───┼──── 分成地租额(元)│ 3.3 │ 2.5 │ 6.1 地租率(%) │ 47.4 │ 51.0 │ 51.9 ────────┼───┼───┼──── 定额地租额(元)│ 3.1 │ 4.4 │ 5.5 地租率(%) │ 5.9 │ 45.1 │ 45.4 ────────┼───┼───┼──── 货币地租额(元)│ 3.0 │ 2.9 │ 4.7 地租率(%) │ 43.7 │ 39.6 │ 39.4 ━━━━━━━━┷━━━┷━━━┷━━━━ 资料来源: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42年版)表 34和35计算,取旱地中等地的谷租率和分租率。 表 4中 3种地租的租额和分成地租及定额地租的地租率均为原统计数字,从租额看,河北山东都以分成制最高,定额制次之,货币地租最低,惟河南省定额制最高,而分成制最低。原统计中没有货币地租的地租率,这里利用分成和定额地租的租额和地租率计算出每亩产值,由于两种实物地租计算出的产值不一致,再以两个产值平均,然后用货币地租额除以产值,得到货币地租的地租率。如河北省,分成地租地租额为3.3元,地租率为47.4%, 以地租额除以地租率,求得产值为6.96元;定额地租额3.1元,地租率45.9%,用地租额除以地租率,求得产值为6.75元,二者平均为6.86元;再以货币地租额 3.0 元除以3.86元,得到货币地租率43.7%。这样算出的货币地租率在 3 省都低于另两种实物地租率。这样计算货币地租率的方法并不合理,有可能偏高。因为一般说来,采用货币地租的土地产值应该比较高,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般租佃关系中货币地租多用于菜地、瓜田以及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在粮田中则以麦田为多,要之,货币地租既与商品经济息息相关,则种植商品率较高产值也较高的作物的土地更常采用货币地租;二是货币地租除极为个别的情况外均为定额地租,土地收益增加所带来的好处全归佃农所有,佃农增加生产的积极性较高,所以采用货币地租的土地在种植同一作物时应比实物地租特别是分成地租条件下产量更高。这样一来,货币地租率就应该更低。事实也是如此,如河北清苑县 30年代货币地租的租率为 26%①,远低于表 5中推算的43.7%。河南省武安县货币地租约当产值的 1/3,也低于表 5推算的39.6%。 ②而山东省据《中国实业志·山东省》的记载,水田货币地租率在11.7 ─15.6%之间,旱地货币地租率则为8.4 ─12.1③,比表5的推算都要低得多。 尽管如此,若认为货币地租的剥削程度较低则并不准确,至少佃农的负担不像上述资料所表现出来的那样低。首先,分成制和定额制都是收获后交租,而近代华北的货币地租以预租为主,地主所得实际包含了租金半年至一年的利息在内,事实上,佃农常常是要借高利贷来预付租金的。其次,如果是秋后交租,由于租金额先定,所交又是货币,则物价的因素又加入其中。假如粮价上涨,对佃农当然有利,但一般情况下收获季节的粮价都是下降的,佃农急于交租,不能囤粮待售,无形中增加负担。第三,当遇到自然灾害时,分成制下多产多分,少产少分,不产不分。定额租制下,若自然灾害较重,主佃双方常常可以协商,有时根据实际收成酌减定额,有时依当地习惯按一定比例减租,有时可临时改定额租为分成租,有时可缓交或做工补偿,有时甚至全免,地主尚借柴草口粮给佃户,必须照约交租的所谓“铁板租”在近代华北是相当少见的。而在货币地租条件下,遇灾害减缓免的情形绝无仅有。一来是由于在实物地租条件下,如确实灾情严重,地主不肯减缓免,将佃户逼得无法可想,一走了之,于地主并无好处,而货币地租通常是预租,地主租金已经到手,自然不肯也不必退出;二来货币地租率较轻,本身即已包含了自然灾害的风险在内。 ───────────── ① 《社会科学杂志》第 7卷第 1期,1934年 3月。 ②《河南统计月报》第 1卷 12期,1935年 12月。 ③《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第40页。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认为,近代华北分成地租的地租率一般在50%左右,或者说,以50%作基线,根据各种不同的条件进行调整。定额地租率虽无精确统计计算,但一般应低于50%。货币地租率普遍低于40%,大约在30%左右。 三、地租之外的负担 1、劳役地租的残余 近代华北一些地方,佃户除交租外,每年还要为地主提供一些无偿劳动(有时有很低的报酬,如地主提供午饭之类),各地对这种劳动有不同名称,如送工、拨工、帮工、出差等等。这类无偿劳动带有劳役地租残余的性质。 华北劳役地租残余从工作性质讲,有农业劳动也有非农业劳动。农业劳动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地主除出租土地外,留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强迫佃户帮工,如山东邹县大黄庄地主每年夏秋两季收割时都要佃户来帮工,有些佃户不得不另雇短工做自家的农活。地主家的芦苇地全由佃户负责收割,种花生和地瓜的地主,到秋收时要佃户全家男女都来帮工摘花生和切地瓜干,有时要连续工作十多天。①二是有些地方凡佃户租种土地者,还要另替地主无偿耕种部分土地,称作“白带地”。如山东省莒南县佃户白带地通常相当租入土地的十分之一,而且指定种棉花,所以白带地又称棉花地。沭水县则是租种一个地主的地超过 30亩的佃户,就要无偿替地主代种 3 ─5亩地。 ②至于非农业劳动,举凡地主生活中各种需要人力的地方,都可能要佃户服役。如地主收租后佃户帮助晒粮、扬场、看守粮仓。地主家亲戚来往,妻子、儿媳、女儿回娘家或地主家人出行,由佃户套车接送或推车挑担随行。地主家修房、垒墙、打柴、伐树,或有婚丧大事以至年节庆典,无不叫佃户来帮忙。地主家中的家务活儿如做饭、挑水、洗衣、带孩子等也可以叫佃户家的妇女来做。个别地方的佃户妇女要为地主家纺线织布。 从工作量来讲,有些地方的劳役有大致规定的数量,一般与佃户租种土地成比例。如莒南县,种一犋牛的地,佃户每年约拨工 100余个。沭水和临沭县佃户佃种四五十亩以上者,1 年出工 100余个,牲口 50多次, 佃地较少者出工 20 ─30个,牲口 10余次。③有些地方虽规定劳动数量,但与租种土地数量无直接关系。 如河南辉县的一般标准是,人每年服役 10天,牲畜 3 ─10天;镇平则是人20天,牲畜 20 ─30天。④还有一些地方不规定具体数量,地主家中有事便叫佃户去帮忙,不论早晚,随叫随到。如山东济宁县大地主孙家,在租约上即规定佃户对地主“遇有差事,随时支应。” ①另有些地方如果佃户住地主房屋就要服劳役,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役可以视为房租。 ────────────── ①《山东省农村调查》, 第 91页。 ②《山东省农村调查》第 36、63页。 ③《山东省农村调查》第 26、63页。 ④《河南省农村调查》第 71页。 近代华北劳役地租残余并不普遍。本来,河北省应该是劳役地租残存最多的地方,因为在华北 3省中河北省的旗地最多,而旗地中早期的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和勋贵庄田都曾采用过农奴制。但实际上到清末尤其是民国成立以后,河北省的劳役地租残余已很少见,只在一些明显由旗地庄田沿袭下来的大地产中出现,而这类大地产一县也不过三五家。一般租佃关系中,基本不存在劳役地租残余。有些地方遇田主家有婚丧大事时,佃农须自动上门帮忙,但婚丧大事毕竟不是年年都有,而农村的习惯是一家有事,村邻戚友都要帮忙,佃农与田主关系比一般村邻更为密切,上门帮忙固然有借此巩固租佃关系的用意,也还有习俗人情的因素在内,与服劳役是有分别的。 相比之下,河南与山东两省的劳役地租残余略多,在某些地方似乎构成了租佃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成为佃农租佃土地的条件之一。但有两点是三省共同的。首先,劳役地租残余一般出现在分成租制中,有时定额租制中也有残存,而货币地租条件下通常没有任何劳役。其次,劳役地租残余往往与主佃间的不平等地位相联系,或如旗地上沿袭下来的农奴制残余,或者地主在乡间有一定的权势,如乡保长、军阀地主、官僚地主、豪绅地主之类。考虑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可以说,在河南和山东省劳役地租残余也还是很有限的。 2、正租之外的实物副租 有些地方,佃农除按规定的成数或定额交租外,还要交纳一些零星物品或给地主送礼。这类副租可分数种: 一是山区的林产,如河北阜平县流行定额租制,但山地上出产的枣、栗子、核桃之类干果,例须分给地主一半。②不过,同样属于山区的河南省光山县,山林收益如茶叶、木柴、油料以至棉花、豆类等产品皆归佃农所有,交租只交谷子。③总的说来,华北山区除正租外尚需交山产的县并不多。 二是土地上的正产品,如租种瓜地、果园、菜园时,定额地租通常是谷物,有些地方习惯当瓜果下来时,先送给地主尝新,数量没有一定。但由于这类土地采用货币地租时候较多,而货币地租制下各种额外负担相对来说都比较少,所以这类副租并不多见。 三是农民家庭手工业品,多为秸秆制品,如清咸丰时山东济宁县地主孙毓汶家的一份佃地揽约上j 规定,佃户每年除正租外,要交笤帚 5 把,刷帚 10 把。④ 山东莒南县每到阴历年底,佃户要给地主送席、刷帚、条帚、瓢等。⑤ 四是逢年过节或地主家婚丧大事,有些地方佃农须向地主送礼,如山东沭水、临沭等地过年过节佃户送礼的一般标准是:猪肉一刀(12 ─20斤)、鸡两只、鲤鱼两条、月饼或细点心 3─5斤、粉条和虾皮若干。 ⑥这些东西除了鸡猪可以自己饲养外,其余均须佃农花钱购买,对佃农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 实物副租在近代华北也并不普遍。一般说来,在货币地租条件下、在亲友互相帮助的租佃关系中、在存在永佃制因而佃户的租佃权有一定保障的情形下,实物副租都不会发生。当然,即使没有这几种情形,也未必就有实物副租,大约副租的有无,一看当地的习惯,二看田主的权势,三还要看出租土地的供求关系,出租土地供不应求时,佃户为得到或保住租佃权,就可能向田主送较重的礼,田主也可能趁机勒索;反之,如果出租土地供过于求,纵然当地原有纳副租的习惯,田主也可能免收。 ───────────────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龙盛运藏抄件。 ②李小民:《阜平县农村素描》,1935年12月8日天津《益世报》。 ③晏兆平:民国《光山县志约稿》艺文志,1933年版。 ④近代史研究所龙盛运藏抄件。 ⑤《山东省农村调查》第 36页。 ⑥《山东省农村调查》第 62页。 3、押租 地主为防止佃农拖欠地租,有时要佃农在租佃时交纳押金,一旦佃农欠租,就可从押金中扣除所欠租额,这种押金称作押租,在华北又有保证金、押地钱、揽地钱、借头、顶首、借款、礼钱等不同名称。 分成制地租一般都是地主监督佃农收获,在田地或晒场上直接分配,通常不会出现欠租问题,所以,押租是随着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的发展而出现的,也只存在于这两种地租形态中。如前所述,华北的货币地租以预租为主,种地前地租已交,不虞拖欠,因而实际上华北的押租主要存在于实物定额租中。近代华北平原是全国租佃制最不发达的地区之一,押租分布的普遍程度也较低,表 5和表 6是 1932年和 1933年华北 3省押租流行状况,表 5是按县统计,表 6则是按调查处数统计,两个表的结果基本一致,即华北 3省押租的分布明显低于全国永平,其中尤以山东省最低。 表 5 1932年华北押租状况 ─────┬────┬─────┬──────────── 地域别│报告县数│有押租县数│有押租县占报告县数百分比 ─────┼────┼─────┼──────────── 河北│ 93 │ 14 │ 15.1 山东│ 64 │ 4 │ 6.3 河南│ 101 │ 18 │ 17.8 ─────┼────┼─────┼──────────── 全国总计│ 849 │ 220 │ 25.9 ─────┴────┴─────┴──────────── 资料来源: 《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表 23,第46 ─47页。 表 6 1933年年华北押租状况 ─────┬────┬─────┬──────────── 地域别│调查处数│有押租处数│有押租处占调查处数百分比 ─────┼────┼─────┼──────────── 河北│ 298 │ 45 │ 15.1 山东│ 230 │ 16 │ 7.0 河南│ 183 │ 35 │ 19.1 ─────┼────┼─────┼──────────── 全国总计│ 2000 │ 589 │ 29.5 ─────┴────┴─────┴──────────── 资料来源: 《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89页,表43。 押租额的确定标准不外两种,一是根据地价定,相当于地价的若干成数;二是根据地租定,相当于一年租额的倍数或成数。据 30年代初的统计,全国各地平均押租额为每亩 7元,河北省一般为 2元,山东 3元,河南只有 1元。全国每亩平均地租额是谷租(即定额租)4.2元,钱租3.6元;河北省为谷租3.1元,钱租 3元;山东谷租5.5元,钱租4.7元;河南谷租4.4元,钱租2.9元。①也就是说,以全国而论,押租通常为地租额的1.7 ─1.9倍, 而河北省押租占地租额的 65%左右,山东省押租占地租额的 54 ─64%,河南省押租仅占地租额的 22 ─35%, 三省押租均不及全年地租额。换言之,华北的押租在防止佃农拖欠地租,保证地主的地租收入不受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与其他地区比较,对佃农造成的负担也不重。 在《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一文中,笔者已说明,近代华北平原的土地经营以自耕农为主,佃农经济比重相当低。《近代华北平原地租形态研究》一文又得出了华北地区在近代是以定额地租和货币地租为主的结论,在这两种地租制度下,地主对佃户农业经营的干涉降到了最低的程度,标志着佃农对于地主基本上没有人身依附,主佃之间保持相对平等,形成一种单纯经济上的契约关系。从本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华北的 3种地租形态中,定额地租的地租率低于分成地租,货币地租的地租率又低于定额地租。在地租之外的负担中,无论劳役地租的残余,还是正租之外的实物副租,都是分成租制中较重,定额租制中较轻,货币地租中基本没有;押租也主要存在于定额地租中。据此,可以认为,近代华北平原的租佃制度正在走向衰退,佃农负担有减轻的趋向。另一方面,华北的佃富农虽然数量较少,但富农中租佃土地的情况比较普遍,租入土地数额较大,使富农经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种情况则暗示出,近代华北在租佃制度普遍衰退的同时,租地农场主的经营方式开始冒头。中国社会经济的近代化是一个封建社会分崩离析,资本主义逐渐发展的过程,华北农村经济这一发展趋势,可以说是与近代中国的总体状况相一致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近代中国农村的发展面貌。 ──────────── ① 《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79、88页。 作者史建云,195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