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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近代华北平原的农业劳动力市场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本站原创 史建云 参加讨论

    农业雇佣劳动状况,如雇佣劳动是否出现、普遍程度、工资水平、农业工人人身是否自由等等,对研究农村性质、农业近代化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在有关农业雇佣劳动的问题中,农业劳动力市场问题可以说格外重要。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近代华北平原农村研究,对于近代华北的农业劳动力市场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写成此文,就教于学术界同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华北农业雇佣劳动的一般需求,第二部分分析华北农业雇佣劳动大量存在的原因,亦即农业雇佣劳动的一般供给,第三部分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第四部分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状况。
    一
     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雇佣劳动,首先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制的不发达。近代华北三省(河北、山东和河南)平均每农户占有耕地在20亩上下,这刚好是一个壮年农民平均一年能够耕作的土地,而一个农户通常不止有一个劳动力,所以,就整个华北地区来说,并不缺乏农业劳动力,如果土地分配均匀,农业雇工,主要是农业长工不是很必须的。但是,近代华北的耕地虽有分散趋势,地权分配不均却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如果租佃制比较发达,劳动力可以通过租佃关系达到与土地的结合,而近代华北恰恰是全中国租佃制最不发达的地区之一,无地少地的农民通过租佃关系与土地结合的机会并不多,相反,由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使雇佣关系成为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的主要方式之一。不仅经营地主和富农有雇长工的需要,土地稍多的中农有时也需要雇用长工,此外,经营土地较多的半自耕农和佃农,对雇佣劳动也有相当大的需求。
     其次,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北方温带地区四季分明的气候,造成了对农业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需求。农业生产不象工业,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均衡生产,农业的生产期间与劳动时间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农作物的播种、施肥、灌溉、中耕和收获等不同环节都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力或多或少会出现闲置。温带气候又使农业劳动的投入更加不均衡,如华北地区春天易干旱,春季作物要抢墒播种;夏季多雨,小麦恰于此时收获,要抢收抢晒,春季作物则要及时中耕锄草;秋收时节,玉米红薯等尚可稍缓,豆类谷类如不及时收割,就会炸壳掉穗,造成减产失收。
     据三十年代调查,华北平原一个壮农平均一年可耕种22亩地[①],但这只是平均数,农忙时, 一个劳动力常常并不能管好20余亩地。如春播, 近代河北山东等地普遍的耕作方式是四人一组,一人扶犁,一人撒种,一人施肥,一人弥沟,这样一组人畜一日可播完 10亩地。[②]但若一个人依次完成这四种工作,一天多半不能播完 2.5亩,而更重要的是,只有四道工序同时进行,才能保持土壤中的水分不被蒸发,也只有四道工序同时进行,才能及时完成播种工作,不误农时。再如夏锄,在河北省深泽县梨元村,一个 20亩地的农户,如种早谷,在夏至前后间苗锄草,需8个人连续工作 5天,半个月之后,再锄草一次,7个人工作两天,数日之后第三次中耕,7 个人工作一天。[③]后两次中耕,还可以只靠家庭劳动力,全家男女老少一起出动,工作时间拖长几天,而第一次间苗锄草,若只靠家庭劳动力,假设一家有2─3人可以下地,则需工作13─20天,拖这样长时间,后面的草还没锄完,前边锄过的地里就会再长出草来,以至贻误农时。至于夏收和秋收,对劳动力的需求更为明显,如河北顺义县沙井村,一个长工在收获季节一天工作量的标准是收割 1亩小麦,或2亩高粱,或4亩玉米,[④]小麦的收割时间相当严格,要在麦穗完全成熟的前两三天到完全成熟的当天收割完毕,早则麦粒未饱,造成减产,晚则倒伏落穗,造成失收。一个农户即使只种5亩小麦,也不能只靠一两个劳动力收获,何况收麦的同时还要对其他作物中耕。这种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集中,造成对短工的巨大需求,不仅经营较多土地,雇佣长工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农,需要短工作为长工的补充;土地适中,无需长工的农户需要短工;甚至一些只有很少土地,家庭经济相当贫困的小农,在农忙时也需要短工补充家庭劳动力的不足。
     第三,经济作物的发展加强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华北主要经济作物棉花、烟草和花生用工都高出于各种谷物,尤其烟草和棉花用工更多。1935年的一个统计表明,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 15个,大豆用人工 12个,高粱用 18个,小米 21个,花生每亩要用工24个,棉花 60 个,烟草高达 135个。河南省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 11个,大豆 8个,高粱 12个,小米13个,花生10个,而棉花每亩要用到30个工,烟草则用到 90 个(两省同类作物用工的差距主要由于亩制不一致)。[⑤]所以,在经济作物种植区域,对长短工的需求都要更大,如河北丰润县米厂村,14户使用雇工的农户,不仅包括两户经营地主和3户富农、4户中农,而且还有5户贫农。其中一户贫农 15亩地全部种棉花,自己家中两个人全年参加劳动,农忙时还使用了6个短工。 还有一户贫农只耕种6亩地,种了4亩多棉花,全年使用的短工共51个。 这里的贫农标准依土改时的规定:土地通常是租入的,以佣工收入补充农业经营之不足。[⑥]就是说,这几户贫农一方面自己要出卖劳动力,一方面农忙时还要雇用短工。
     最后,乡村手工业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也是造成雇佣劳动需求的一个因素。近代华北几乎各个农村手工业行业中都存在雇佣劳动,同时,手工业生产还会引起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在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些农户自己家庭成员从事手工业,雇佣长短工经营农业;有些长工农忙时作农田工作,农闲时作手工业工作;更多的情形是从事手工业的农户在农忙季节雇佣较多的短工。要之,手工业生产最初可能只是利用农家季节性闲置劳动力的一种方式,但当手工业发展到有较高收益时,就会使用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最终使一部分农业劳动力转到手工业中来,从而引起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同时,手工业带来的经济收入也使农家在农忙时雇佣较多的农业工人集中生产成为可能。
    二
     近代华北农村存在着大量失业、半失业和季节性失业的农民,他们构成了雇佣劳动的供给。
     失业和半失业人口的存在,首先是由于地权分配不均,无地的农民固然是失业者,一些土地比较少的农民,看起来有业可事,实际上家庭劳动力过剩,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一个层次的农民在近代华北至少占到了农户的 50%(近代华北无地和拥有土地不足10亩的小农占全体农户的30─50%,而占地10亩以上的小农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人口众多, 因而人均耕地水平极低)。在租佃制度发达的地方,这些失业和半失业的劳动力可以通过租佃关系实现与土地的结合,但近代华北平原以自耕农经济为主,地主的数量本来就少,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地主,土地较多的人家,无论是地主、富农还是富裕中农,多利用雇佣劳动而很少出租多余的土地,这就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来补充家庭经济的不足,甚至以出卖劳动力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其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求同时造成了农民的季节性失业,即劳动力的季节性闲置。这就不仅是无地少地的小农,大部分农户都存在这种情况。而且,除了少数相当富裕的农户外,大部分农民也都要尽力利用闲暇时间寻求额外收入,出卖劳动力就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农闲时期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会降低,但这时通常是农村手工业和其他农村副业的生产旺季,雇佣劳动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另外,在农忙季节,同样有可能出现劳动力闲置的情形,如劳动力多而土地少的农户,有较强牲畜力的农户,都有可能在农忙季节未结束时已经做完自己农田上的工作,此时正是短工工资较高的时候,带耕畜和大农具打工工资更高,所以这两类经济地位悬殊的农民都有可能出卖劳动力。此外,自然条件的差异和作物种类的不同,使得一部分农民处于农忙时,另一部分农民可能正处于农闲。如河南山东小麦比河北成熟得早,河北小麦又比东北和西北成熟早,豫鲁两省农民往往在麦收之后北上到河北打工收麦,河北的农民则在夏收后出张家口或山海关,到热河、绥远或东三省做工。在黄河流域,当时称这些季节性流动的农业工人为“麦客”。[⑦]不仅各省之间,即使在同一地区甚或同一村庄内,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不同的土质、土地的不同肥沃程度、地下水位的高低、土地的不同位置、田地所处的不同环境(如耕地位于村南还是村北,地势高还是低,附近有无树林、大道、河流等)对于同一种作物的播种期、生长期和成熟期都会产生影响,使其在时间上不完全一致。至于不同作物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季节上不一致更是不言而喻。种植不同的农作物,使农忙时期交错开来,以便尽可能均衡使用劳动力,本来就是近代农民经常采用的减少农业劳动力季节性闲置的一个方法。但是,选择农作物种类受多种因素限制,不是所有农户都可以通过作物种类多样化来消化闲置劳动力的,所以即使在农忙季节,仍会有相当数量可供出卖的劳动力。
     最后,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也是劳动力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华北平原自清代起,人口上升很快,到清末民初,山东省成为全国人口密度最大的省份之一,河北河南两省人口密度也排在较前的地位。在华北,无地少地的农民占相当大的比重,土地集中和农民的两极分化只是原因之一,人口压力也起着巨大作用,即使地权分配能够更为均匀,过剩劳动力仍会大量存在。
     在地权分配不均和人口压力的作用下,加以市场上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使华北地区出现了一个雇农阶层。
     土地改革中对雇农的规定是: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在清前期史料中,有关农业雇工的记载颇多,但很少涉及雇农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缺乏各类农户的统计,所以很难估计雇农阶层在农民中的比重。尽管如此,清代华北地区已存在这样一个阶层是可以肯定的。
     清后期,目前仅有的雇农比重统计是罗仑、景苏所作《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该书对雇农的定义是“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大致符合土地改革时的规定。据该书所记,清末(1897年前后)山东省41县191村农户中,雇农比重约占16.1%,比佃农比重高出2.2个百分点。[⑧]
     民国成立后,有关农村经济的各种统计调查资料日多,但在雇农经济方面问题也较多。首先是不少统计资料中没有雇农的数字,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有些雇农拥有少量土地,或其家庭租佃部分土地,故而将其计入自耕农或佃农,有些统计中甚至把有少量土地出租,而主要靠佣工生活的农户计入地主项下。但近代华北平原尽管地权相对分散,还是存在着完全没有土地,依靠佣工生活的纯雇农的,所以,对于根本没有雇农数字的统计资料,只能认为它们设计统计项目时未列此项,不能认为不存在雇农阶层。其次,在有雇农项目的调查统计中,雇农标准亦不一致。有些调查按户主的职业而定,户主为长工者即算雇农;有些只把全无土地的雇工算作雇农;有些把自己不经营土地而出卖劳动力的农户(包括无地户和有地而出租与人的农户)都算作雇农;还有一些调查不计雇农户数而只计农业工人的人数及其在全体农业人口中的比重。
     1927年国民党农民部对全国农民状况作的估计中认为,全国农民中有3000万雇农,占农民人口的8.9%,这些雇农全无土地[⑨]。1933年, 中山文化教育馆进行了全国农工雇佣习惯调查,这一调查的结果列为表1。
    表 1 各省雇农比重
    
区域别 调查处数 人口 雇农数 雇农百分比
长江流域各省共计 112 91214 8455 9.27
珠江流域各省共计 50 74820 6082 8.13
黄河流域各省共计 192 228361 28070 11.42
其中河北省 62 97518 11030 11.62
山东省 28 28090 2876 10.24
河南省 31 24041 2263 9.41
各省总计 354 394395 40607 10.30

    资料来源:《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1期 368页。
    
     笔者据清末至 30年代初华北几十种调查统计和著述, 作了各县雇农占农户百分比的统计,表2是这一统计的结果。
    表2 华北三省雇农比重分布状况
    
    

    有统计数字县数雇农占农户百分比分组
    

    河北
    

    山东
    

    河南
    

    合计
    

    5% 以下
    

    5
    

    38
    

    31
    

    74
    

    5%─10%
    

    4
    

    26
    

    28
    

    58
    

    10%─20%
    

    3
    

    28
    

    21
    

    52
    

    20% 以上
    

    2
    

    12
    

    7
    

    21
    

    总 计
    

    14
    

    104
    

    87
    

    205
    

    

    

    

    

     从表 2 中可以看到,华北大部分县雇农比重在10%以下,与表 1 的显示相比要低一些。这是由于表 2 所计是户而不是人口,而在二三十年代的农村调查统计中,只要农户经营土地,一般都列入自耕农或佃农中,有时甚至把出租少量土地的雇农列入地主中。其实,无论表1 还是表2 的数字都可能比实际情形偏低,一方面,农户经常不止有一个经济来源,农业工人也经常有不止一种职业,当时的统计常把主要依靠佣工收入的农民归在其他各类中,而很少把并不依靠佣工收入的农民计入雇农中。另一方面,近代华北存在一种以农田收益分成代替工资的雇佣关系,表面看,这是一种租佃制度,田主提供全部土地、耕畜、肥料、种子和大农具,佃农提供劳力,收获后一般是二八分成(田主得收获物的80%,佃户得 20%)或三七分成,少数情况下有一九和四六分成。实际上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因为租佃制是农民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换得对地主耕地的使用权,而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并没有取得对地主土地的使用权,农业经营活动仍由地主主持,所以这里的佃农实际上是一种雇工,以收获物分成的方式得到工资。这种制度中的“地主”的真正身份应该是经营地主、富农或富裕中农。而由于在二三十年代的一切调查统计中,都把这一类型的生产活动归入租佃关系中,就造成了佃农比重偏高而雇农比重偏低。
    三
     前面两部分我们分别分析了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和供给,这一部分把供求关系合并起来考察。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引起农业雇佣劳动力需求的某些因素与形成劳动力供给的因素是一致的,如地权分配不均,造成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部分农户劳动力过剩,此因素对供求双方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形成的供给和需求可以互相满足。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劳动力在一部分时间中集中,一部分时间中闲置,这一因素引起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是矛盾的,农忙时雇佣劳动供不应求,农闲时则供过于求,不过,由于前文所说的自然环境、气候、农作物生产方面的种种差异形成农忙季节内的忙闲交错,使劳动力的供求之间尚存在一定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另外一些因素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则是单一的,或只引起需求,如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乡村手工业的发展;或只增加供给,如日益密集的人口。
     以上所说,只是就农业生产的角度一般而论劳动力的供求,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还有许多社会经济因素。据30年代初的一个调查,华北地区农业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县,在河北省占总县数的38%,山东占47%,河南占 54%;雇佣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县,河北有 44%,山东有 36%,河南 34%;供求均衡的县河北18%,山东 17%,河南 12%。[⑩]若三省合并计算,则 44%的县雇佣劳动供不应求,39%的县供过于求,17%的县供求平衡。
     上述调查把农业工人供不应求的原因分为 10大类,按其影响力的大小排列,占第一位的是农工当兵,第二位是农工出境,以下依次为地方匪患、农工改业、共产革命、地方粮价下降、人口减少、农工入民团、鸦片之害和其他。这是全国的情形,至于华北三省,只有 6类原因,以农工出境为最重要,农工当兵居第二,农工改业为第三,以次是匪患、其他和粮价下降。[11]华北农民出境最大量的是到东北三省做工,其次,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出外经商者多,城市的发展也吸引了一部分农民。此外则是天灾人祸迫使青壮年农民出外谋生,但这最后一点与其说是劳动力缺乏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劳动力过剩的结果,当天灾人祸造成经济衰退时,贫困农民增多,就业机会减少,本地找不到工作才被迫背井离乡。
     由于农民出外经商做工或进入城市者已归入农工出境类中,该调查之农工改业主要指当地矿业发展吸引了农村劳动力,如河北滦县因唐山附近煤矿需人,造成农业工人的缺乏。[12]这一调查没有把乡村手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列入,大约一来是由于乡村手工业属农家副业,从事乡村手工业的劳动者在当时人心目中不能视为“改业”;二来,该调查的时间为 1931─1933年, 这三年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乡村手工业暂时衰退的年份,手工业中就业人数比前减少,很少有农业工人在此时期转向手工业。但在20年代乡村手工业全盛期,手工业肯定是造成农业雇佣劳动供不应求的重要原因。如山东省临朐县丝业鼎盛时全县约有 200余家丝厂,每家约用工匠五六十人,当时 “凡少年能佣工者大抵皆为丝厂所吸收,因之农工价格亦随之而提高。”[13]
     对于各地农业工人供过于求的原因,上述调查列出了12类,依次为地少人多和天灾、出境者返境、谷贱、农村经济衰落、入境者众、兵匪灾害、捐税重、谷贵、城市工业衰落、手工艺衰落、其他(此项依其重要性应排在第七位)。其中与华北三省有关的也只有 6类,依次为出境者返境、地少人多、农村经济衰落、谷贱、天灾和匪患。[14]
     如前所述,华北农民出境者大部分是到东三省做工,据说自民国初年起,冀鲁豫晋四省每年赴东北和热河做工者常在百万人左右,[15]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东北沦陷,原来每年赴东北者不再出境,一些已定居东北的农民不堪日本侵略者压迫亦陆续回乡,所以出境者返境成为华北农工过剩的头等原因,而地少人多,人口压力造成的劳动力过剩只占第二位。在全国范围与地少人多并列为农工过剩头等原因的天灾,在华北退居到极不重要的地位,只在河南一省起作用。
     纵观上述直接影响雇佣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因素,在华北,凡引起供给不足的因素在 30 年代以前一般要更强烈些,而引起供给过剩的因素在 30年代以前稍弱。 如在这两方面分占头等地位的农工出境和出境者返境,主要与华北农民到东北有关。“九一八”以后,农工出境者激减,返回者日多,可知“九一八”前农工出境曾造成劳动力市场更大的供不应求。再如前文说过的农民从事手工业,在20年代也要比30年代初多得多。农村经济衰落是华北地区农工过剩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经济衰落也是发生在 30年代初。有此种种情形,30年代初, 华北三省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的地方仍多于供过于求的地方,那末,自清末至 30年代之前,我们大体可以肯定, 华北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
    四
     市场一词因研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涵。广义的说,商品流通形成市场,只要出现劳动力的买卖,也就存在劳动力市场,我们前面的分析都属于与广义劳动力市场有关的内容。狭义的说,市场专指交易场所,这一部分所研究的就是劳动力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
     劳动力市场在北方称“人市”、“工市”、“工夫市”,通常在这类市场上交易的只有短工和月工。凡设有集市的集镇上,劳动力市场象其他商品市场一样有自己的专门地段;在普通村庄里,劳动力市场常设在主要道路上、村头麦场上或寺庙门前。出卖劳动力的农民每天集中在劳动力市场上等待雇主雇用。一般村庄中的劳动力市场通常只在清晨开市,至迟到中午便散去,较大集镇上的市场有时持续一整天,因为农忙季节农民雇短工虽以日计价,但并不都是每日雇佣一次,通常找到合适的短工之后,就连续雇佣数日,直到本季的农业工作结束,所以可以在中午下午与农工定约,第二天再上工。
     劳动力市场上待雇的工人人数视村庄大小、季节及收成情况为转移,有些村庄在一天中可能有几百名农工待雇,另一些村庄可能只有二三十人。如河北省良乡县城西门外的市集上经常有150人待雇,东门外有 200人,而在保定新安铺,农忙季节市集佣工多到400人。[16]在河北宁津县,自县城以下,各市镇及较富村庄均有短工市场,较大的短工市在农忙时节有二三百农民上市,平常则只有一二十人。一个短工市场约供给周围 10个村庄的短工。[17]
     大部分市场上短工工资由雇主与雇工双方协定。有时雇主喊出工作种类和工资价格,如无人应征,则增加工资,如应征者多,则选择身强力壮者雇佣;有时雇工喊出价格以求雇主。有时市场中第一笔交易成交后,后来的交易皆依其标准。在河北省,有些劳动力市场上推定一家店铺,逐日登记市场上各种劳动力的价格,以供雇主参考。[18]
     有些市场上有中间人按当日劳动力供求状况评定工资,中间人常把当日工价写在纸上,标于市场中,如雇工认为工资过低,或雇主认为工资过高时,中间人酌量增减。若双方俱不同意,则由中间人独断,双方均须遵守。中间人通常是村长、乡长、闾长、僧侣等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一定地位之人[19],有时也由村民或乡勇中选出,由地主们认可。[20]据中山文化教育馆1933 年的调查,全国有劳动力市场的县里,约10.7%有这类中间人,河北省有劳动力市场的县中,15.8%有中间人,山东省 4.1%的县有中间人,河南省则无此类中介人。[21]有中间人的县也并非所有市场都有中间人,如河北霸县,“短工有市,黎明时起赴市面,商做何等工给何等价,亦有由乡长地牌说价者,各随其市之习惯。”[22]
     劳动力市场在华北的分布相当普遍,尤其河北山东两省,据说在河北省每一重要村庄都有一个劳动力市集[23],这种说法或有夸张,然据 1933年的统计,冀鲁两省80%以上的县有劳动力市场,而同时期全国平均只有 37%的县有劳动力市场[24]。不过,有劳动力市场的县未必村村都有市场,更不意味着劳动力必须上市交易。通常劳动力市场只设在集镇和较大的村庄,距市场较远或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地方,短工的雇佣方式有如下数种:一是雇主在本村或邻近村庄雇佣短工,同一村庄的农户,谁家有多少土地、多少劳力、农活完成得如何、何时有多余劳力出雇,互相都知道得很清楚。二是农业工人结伙游行于乡间道路上以待雇佣,或上门求雇,这样的农工多为外乡人,于农忙时或三五成群,或结成50─100人的大团伙,从一村到另一村寻找工作。若路上有劳动力市场,便停留在市场上待雇,有时需要雇工的农民在路上遇到这类工人,也会邀回家中工作。[25]这一类农民寻找工作的地方,有些为农事比自己家乡稍晚的地区,如前文所说黄河流域的麦客;有些是从较贫困的地区流动到种植经济作物因而季节性劳力需求较多的地区,如山东莱芜县主要种植姜、麻、花生等经济作物,夏秋两季收获时需大量劳动力,常有外乡农民携带小农具和行李前来求雇,他们白天工作,夜晚睡在乡村旅店,当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时,他们往往只求雇主供给食宿便可做工,直至农忙完毕,方才各自返乡。[26]市场外短工雇佣的第三种方式是预定,如河南省新野县的“放工”,农户在每年春季将粮食借给雇工,说定价格,农忙时做工偿还,工价皆属预定。山东峄县较偏远的乡村,雇用短工之农户常于冬季借钱或粮与贫苦农民,称之为“工夫帐”,钱粮均不生息,农忙时,由借钱粮的农民为债主作短工,每日工资依时价扣除还帐。[27]显然,在新野县的方式中,户主可借此压低工价,增加对雇工的剥削,而峄县的方式却是农工供不应求之处雇主保证农忙时可以得到雇工的方法。
     上面所述都是短工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至于长工,一般并无专门的交易场所。长工的雇佣,或雇主与雇工直接商洽,或通过中人介绍,商定雇佣期限、工资和其他待遇。有些地方有在集市的茶馆中定约的习惯,但在上茶馆之前,双方往往已经有雇佣与受雇的意向,并非长工们呆在茶馆待雇,雇主们到茶馆去挑选,所以这类茶馆还不能视为劳动力市场。
     有人认为,近代中国农村要素市场的运行处于种种约束下,作为农业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雇佣关系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28]从本文的研究可以看出,在近代华北平原,短工市场发展得相当充分,短工的雇佣关系已经很少受到限制。虽然在某些地方短工交易中存在中间人,但既不普遍,更没有形成制度,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其约束力也只发生在雇主与雇工对工资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当然,长工雇佣关系中还有较多的私人关系,劳动力市场相对发展不足,在空间上也还受到一定限制。但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来说,更重要的并不是长工的雇佣是否自由,而是短工阶级是否形成。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之前,必然会出现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29]
     过去的一些研究较多注意长工状况,似乎只有到长工完全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可以自由出 卖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形成时,农业生产中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之所以出现这种看法,是由于中国近代农村中,长工通常没有土地,是真正的无产者,而短工家庭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土地,这种观点强调了“无产”,却忘记了“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这几个字。本文第一部分中谈到,农业生产期间与劳动时间之间存在差距和气候原因会造成对农业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需求,使农业劳动的投入极不均衡。这种情形不但华北如此,全中国如此,即使世界各地也是大同小异,资本主义生产要求生产要素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以追求最大的利润,所以必须有一个能够随时雇用又随时解雇的短工阶级。至于短工拥有少量土地,没有达到纯粹的无产境界,对资本主义能否产生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工业工人在农村中拥有少量土地也并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更遑论农业工人。当然,尽管如此,还不能够说近代中国或近代华北农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我们可以说,在劳动力市场方面,阻碍农业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因素已经不存在──至少在近代华北平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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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1期 365页。
    [②]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 167─168页。
    [③] 韩德章:《河北省深泽县农场经营调查》,《社会科学杂志》第 5卷 2期第 229页。
    [④]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 168页。
    [⑤]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 1983年版,第 1册,第 399页。
    [⑥]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 165、179页。
    [⑦]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1期 363─364页。
    [⑧] 据罗仑、景苏《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62─176页表格计算。
    [⑨]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 第 1─4页。
    [⑩]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2期 752页。
    [11]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2期 753页。
    [12]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2期 757页。
    [13] 民国《临朐县志》卷十五。
    [14]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2期 759页。
    [15]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 2期 753页。
    [16]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辑第 262─263页。
    [17] 王友农:《河北宁津农业劳动》,《新中华》第 2卷24期。
    [18]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1期 333页
    [19]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 1期 333页。
    [20]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辑第 263页。
    [21]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1期 333页。
    [22] 民国《霸县志》卷二。
    [23]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辑第 263页。
    [24]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 1期 333页。
    [25]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辑第262─263页。
    [26] 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第 529 ─530页。
    [27]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 1卷 1期 334页。
    [28] 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第 152 页。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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