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末预备立宪中司法被推到改革的前台。司法的载体为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首要工作即在于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关。进入民国后的最初两年,虽有分散的裁厅交涉与行动,但设立专门审判机关的趋势仍在继续。1914年裁并各地审判厅使清末以来的设厅趋势戛然而止,连业已设置的大部分审判厅也被裁并,尤其是中断了设置初级审判厅的努力而代之以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人们时常把北洋时期乃至整个民国时期的法制想象成具有专业化特征,殊不知,民国建立后的第三年,建立专门审判机关的努力便遭受重创。直到1928年北洋政府结束,初级审判厅再也没有恢复,地方审判厅也没有恢复到1914年裁厅前的规模。新式司法机关建设陷入低潮,司法领域元气大伤,司法独立遭受沉重打击,当时司法专业化的程度实不容高估。 阅读全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