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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名化和泛滥化的“封建”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 黄敏兰 参加讨论

    一、“封建”如何被污名化和泛滥化
    近两年来,中国流行一个说法:“被”怎么怎么,例如“被捐款”、“被就业”、“被幸福”、“被自杀”,等等;说明一种现象或行为是被制造出来的,即被人捏造的,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合。在学术领域中,也有这种“被”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封建”问题。
    冯天瑜曾明确提出“封建”概念的“泛化说”,并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热烈的争论。但是鲜为人知的是,还有学者指出“封建”概念的“污名化”。“泛化”和“污名化”都是“被”的结果,而且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其中,“污名化”更加普遍和严重,所以要先考察这个问题。
    明确提出“污名化”这个词的,是台湾学者潘光哲。他说:“‘封建’在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里,本来只是西周王室用以安排统理统治地域的一种制度。”“在20世纪初期,随着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的问世,‘封建’被视为社会历史发展序列的‘低级’阶段,具有落后的意味,更逐渐被污名化,至20世纪的‘五四’阶段,‘封建’作为落伍的、非现代的、非文明的一切总合,已是负面意蕴的字眼了。随着此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的新诠,转化为革命的动员理论,它竟成为武器批判的直接对象,被污名化的‘封建’已然是历史记忆的深层积淀。现下,当我们准备在现实里开展批判斗争的时候,‘封建’便是从历史记忆里最方便也最容易被召唤出来的恶魔,它只有承受必得被专政凌迟与侮蔑的命运,历经千年转折的‘封建’,还有从这条命运的锁链里挣脱开来的可能性吗?”[1]
    其实,早已有不少中外学者指出“封建”的被污名化现象,只不过他们没有明确使用“污名化”的词来概括这一现象;其中叶文宪对此描述得最为全面。他说:“自从把feudalism译为‘封建’,尤其是引进五形态论以后,孽生出一系列以‘封建’为前缀的名词,形成了一个‘封建族’名词群,如:封建制度、封建专制、封建等级制、封建帝制、封建帝国、封建国家、封建王朝、封建压迫、封建割据;封建领主、封建主、封建地主、封建官僚、封建士大夫、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余孽、封建残余、封建势力、封建农民、封建农奴;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地租、封建土地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思想、封建道德、封建遗毒、封建迷信、封建脑瓜;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习俗等等。”他指出,这些“封建”的性质多为贬义:“我们发现,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封建’成了垃圾桶,不管什么坏东西都往里扔;‘封建’也成了恶谥,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的研究。”[2]“垃圾桶”和“恶谥”,就是“被污名化”的结果。费正清也说:在中国,“‘封建’成了骂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确的意义。”[3]
    冯天瑜指出“封建”在中国被“泛化”的过程。他所说的“泛化”是指“封建”脱离了其西周的本义,注入宽泛的内涵,将“封建”的外延作巨大的扩张,从而演化成另外一种概念。然而,这种“泛化”同时也是“污名化”,“污名化”不过是“泛化”的结果,对此他却没有明确意识到,所以将污名化也算作了泛化。冯天瑜说:“‘封建’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旧名,借作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译名,因与日本中世及近世历史实际相似,故在日本没有出现错置。至于在‘封建’一词故乡的中国,史学术语‘封建’在清末民初还保持着概念的一贯性(以严译‘封建’为代表)。但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1915—1921),‘封建’的含义在某些重要论者那里发生变化,从一古史概念,演变为‘前近代’的同义语,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立的陈腐、落后、反动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此为‘封建’概念‘产生混乱’之始。”及至大革命时期,人们把一切旧的都看作封建的,都在被打倒之列。“此后,经过20世纪30年代初的社会史论战,泛化封建观获得某种‘社会科学’形态;50年代以降,泛化封建观更普及与法定化,国人已习惯于将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语’。”[4]
    由于这种“封建”不是对某种制度的客观描述,而是出于主观的需要,把所有被认为是反动、落后的事物都贴上“封建”的标签,因而它与西周的或西欧的那些表示某种制度的名词不同,所起的是形容词的作用——当作前缀,可以任意地加在任何一个事物之上,并且无限制地制造,由此形成“封建”概念的泛滥化(不完全是冯天瑜所说的“泛化”)。正如叶文宪说:“我们使用‘封建’一词之混乱已经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不可复加的地步。”[5]
    污名化造成了对“封建”的误解,同时又促进了“封建”的泛滥化,因为没有规定性的概念必然被滥用。结果,“封建”的被污名化和泛滥化一同导致了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钱乘旦、许洁明指出:“请读者注意‘封建’(feudalism)这个词,它后来显然被滥用了。在有些中文词汇中,一切坏东西都冠以‘封建’两字,从包办婚姻、裹小脚、烧香拜佛、爱占小便宜,到以前存在过的政治经济制度等等无不属于‘封建’。但‘feudalism’在欧洲是有确定性的,它指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封建’社会结构建立在土地封授的基础上,政治权、司法权乃至社会特权都随土地分割而被分割,相应地分散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因此,‘feudalism’意味着分权,而不是集权,集权的制度是不好用‘封建’两字来修饰的。”[6]
    二、“中国式”封建:第四种“封建”
    要深入认识“封建”的被污名化和泛滥化,还需要与其他几个“封建”概念相比较。在这里先要弄清楚,一共有几个、或几种“封建”。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封建”的概念只有一种,即大家经常使用的那个“封建”。而研究者一般认为有三种,即西周的、西欧的和中国秦以后的。五方式论者认为中国秦以后的“封建”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可以视为一体。例如,李根蟠说:“这里所说的‘封建’,不同于中国古义的封建,也不完全同于‘西义’的封建,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7]中国非封建论者或封建怀疑论者则不认可此说法。
    何怀宏曾明确指出三种封建概念:“在中国,‘封建’的概念可以意指三个不同的对象:第一是指中国古代的封建,如西周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州’;第二是指中国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封建社会’,……第三是指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社会制度,它常被看作是各种封建社会的参照原形。”[8]可见他没有把五方式论的概念算作单独的一种。
    实际上,共有四种不同的“封建”概念。人们耳熟能详的,被当作反动事物代名词而被误解和滥用的就是这第四种“封建”。确切地说,它是中国式的“封建”,是中国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并依照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创造出来的。这一问题以往似乎还没有人明确地指出,但是已有学者看到这一事实。
    冯天瑜所说的“泛化封建”观实际上就是第四种。他说:“我确信,‘泛化封建’观是不能成立的。单从概念演绎史的角度说,它至少有‘三不合’:(一),不合古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二)不合西义(feudalism 意为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三)不合马克思的本意。”“‘泛化封建’完全偏离了概念古今演绎、中外涵化的正途,把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含义硬塞进‘封建’名目之中,造成名实错位,所谓‘语乱天下’。”[9]只是他没有明确指出这是第四种“封建”。
    吴承明曾经提出“中国特色封建社会”的说法。他说,对于西周封建和西欧封建,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至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学说,因为马克思本人有不同的表述,后来又有列宁、斯大林的解释和发展,就比较难把握。他说:“我想,今天所讲的,秦汉以后到了明清都是封建社会,这指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不必去同西方封建社会作比,也没有办法同马克思的真正的原义相比。……我想它最大的特色,一个就是宗法,或者说血缘关系。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好像就没有强调这个,再一个就是专制。”他认为中国式封建还有伦理道德方面的东西,因为中国人很重视这些。“封建”被用于描述保守、落后的男女关系。“中国历史上‘贞妇’、‘节烈’、‘牌坊’等,这些在西方恐怕就不是很普遍。”“所以,有学者说我用的‘封建’及‘封建社会’概念一定是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这也不必,这很难。”[10]
    笔者也曾撰文《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11],明确提出中国式封建是第四种封建的理论。指出不但要将中国式“封建”(秦以后)和西周封建、西欧封建区分开,也不能把它与五方式论的“封建”混为一谈。将中国式“封建”与上述三种“封建”作比较,即可凸显其污名化和泛滥化的特征。
    西周“封建”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概念具体、明确而又简单,最不会引起误解和滥用;关键是西周“封建”只起译名的作用,被用来翻译、引进西欧的feudalism,与后来的一系列“封建”没有发生直接关系。
    西欧的feudalism是以封土feud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在前述中国式“封建”的庞大名词群中,只有少数存在于西欧社会,即封建领主、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土地制度、封建割据、封建等级制等等;其中大部分都是对当时历史及制度的客观描述,没有歧义,也并无贬义。即使有一定贬义的“封建剥削”一词,也是有条件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承认剥削在一定社会阶段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不仅如此,西欧封建主义还含有某些进步性,这正是西欧能够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介绍)。
    西欧的封建制有着明确、有限的范围和严格的规定,这是由具体的历史内容决定的。对于这一点,不仅研究封建社会的专家马克·布洛赫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可见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并未一般性地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的意义。
    笔者早前指出,在欧洲中世纪的社会中,不仅实行有封建制,而且在很多领域和方面实行的是非封建性的制度。中世纪的欧洲并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论欧洲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笔者的另一篇文章《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3期),从概念上区分“封建”与“非封建”。例如,“封建财政”只是指国王的私人财政,与非封建性财政——公共财政截然不同。正是因为有这种封建与非封建制度的严格区分,才有国王征税必须取得纳税人同意的原则,才有议会制的产生——因为议会从一开始是为了协商公共财政而建立的。封建制一方面限制国王的权力,另一方面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中国恰恰因为没有封建制,皇帝凭借专制权力任意掠夺人民财产,奴役庶民百姓的人身。由此产生的公私不分的国家财政不仅供皇帝挥霍,还用来实行“家天下”制度,供养庞大的皇室家族。仅此一例就可看出中西社会的巨大差异。
    综合笔者上述几篇文章看来,西欧的“封建”首先没有“污名化”的特征,其次没有泛滥化的特征,不是一个能容纳一切的大箩筐,只是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国本没有封建制,却要说秦以后是“封建社会”,这才会把社会中的一切都笼统地称为“封建”。
    现在要面对的是五方式论的“封建”,它的具体表述十分简单、明了:“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12] 然而,这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呢?
    马克思并没有集中和明确阐述封建概念。他在不同的论著中多次提到,封建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人身依附、地产和大地产、封君封臣制、农奴制、庄园采邑制、等级制等等,这些都是当时具体的制度。德里克说,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对封建生产方式的论述十分“含糊”,“即使是在《论前资本主义经济方式》一书中马克思同样也很少对封建制度作出解释。”[13]不过,无论马克思的“封建”说,还是五方式论的“封建”说,都不存在中国式“封建”的那种被“污名化”和泛滥化的现象。中国的五方式论者将斯大林的论述加工,把“封建”概括为两点:马克垚的公式是“大地产加小农”,大多数人则以“地主剥削农民”作为判定封建社会的依据。这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可见,五方式论的“封建”并没有中国式“封建”那么复杂多样,其概念是中性的和高度抽象的,而中国的“封建”概念多是贬义的。
    尽管五方式论的“封建”本身与中国式“封建”较少共同点,但是它对后者的形成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这不是示范性的作用,而是将西欧“封建”转换成中国式“封建”的关键。西欧封建制由两种制度、两层关系组成,一种是封君—封臣制,施行于上层社会;另一种是领主—农奴制,体现贵族与下层的关系。一些西方学者(所谓“资产阶级”学者)强调封君—封臣关系,被封建论者称为“狭义封建主义”。相对而言法国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创立的则是“广义封建主义”。黄春高介绍说:“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概念的关键在于将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纳入进来。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是两个层次的:在上层为附庸,在下层则为农奴。”[14]中国封建论者坚决反对狭义封建主义,赞赏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但是他们并未采用布洛赫的方法,而是只将封建主义限定在领主与农奴制这一方面。
    封君—封臣制度是西方封建制的重要内容,承认它就必然否定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而舍弃它,再把领主—农奴制简化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或“地主剥削农民”的简单公式,封建主义就有了普遍性。可以说,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是不合理抽象的结果,它既与西欧封建社会不符,也不能说明中国的社会状况。然而,这种抽象将“封建”及“封建社会”普遍化(正因其高度抽象,才能够普遍化),使之成为放之四海而皆有的历史现象。中国中古社会就根据这一理论被定性和命名为“封建社会”。于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事物就都可称为“封建”的。于是人们就用贴标签的方式无限制造“封建性”的事物,以致中国的“封建”漫无边际,无所不在。
    三、应该如何看待中国式“封建”
    一些封建论者也看到了“封建”被“污名化”的现象,但是他们把这种现象看作是正常的、合理的。马克垚说,“封建”这个概念,已经“约定俗成”了,“社会上也时常拿封建来形容落后的、过时的东西,为什么要放弃它呢?如果不使用封建,那么近代以来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又该如何命名呢?”[15]
    李根蟠部分地承认,现在中国人使用的“封建”不同于中国西周的“封建”和西欧的“封建”,但是却不同意它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封建概念的说法,他认为中国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的。李根蟠高度称赞“封建”的被污名化和泛滥化,指出:“至于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广大群众接受了‘封建’的概念以后在使用中把它泛化了,一切与五四以来宣扬的民主科学精神不符的事物都被冠以‘封建’,于是有封建思想、封建迷信等等词汇的出现,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词义总是在群众的使用中不断丰富其内涵的。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在某种意义上,它正是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表现。”李根蟠明确说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认识“是从对中国现实社会的封建性认识开始”的。他还说,因为当时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中国社会具有严重的封建性,所以“封建”一词便在社会中广泛地流行。对社会中丑恶现象的批判就都具有了“反封建”的性质。[16]
    一些非封建论者或封建质疑论者,例如冯天瑜、叶文宪以及笔者,严厉批评中国式“封建”,认为它导致人们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应当及时纠正。还有少数学者,例如吴承明,虽然不同意中国式“封建”,但是对其持保留态度,认为对中国秦以后叫不叫“封建社会”都可以,关键是要明白中国封建与西方封建及马克思主义“封建”概念并不相同,是“中国特色的封建”。
    笔者认为,对中国式“封建”应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区分它的政治作用和学术作用。 “反封建”口号在历史上的作用应当充分肯定。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反封建主义”仍是思想解放和政治批判的一面旗帜,黎澍等思想家就是提倡“反封建主义”的先锋。不过,时至今日,作为政治批判武器的中国式“封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该从政治转向学术,进行全面的学术建设。冯天瑜多次引用侯外庐关于封建论“语乱天下”的说法,在这里需要认清究竟是如何乱,具体危害在那儿。
    从封建概念的演变来看,由西欧“封建”到五方式论的“封建”随后又到中国式“封建”,经历了大幅度的时空转换,其间不断地置换着概念。最终造成的中国式“封建”是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它已经严重影响到对中西历史真相的认识。西欧的封建主义具有两重性,五方式论只强调它消极的一面,即“地主剥削农民”,使得封建主义积极的方面长期受忽视。然而西欧封建主义的实质是明确规定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以往简单认定的那种领主剥削农奴的阶级对立。最基本的有两点: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享受权利就得尽义务,同样,尽义务就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议会制就是根据此原则建立的;二是无论上下,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非一方独享权力和权利。以往我们因对封建的误解,以为封建主义是落后的和丑恶的,因而未能看到,西欧的封建主义有积极的一方面,例如契约的原则、互惠的原则、等级内相对平等的原则、分权制约的原则等等。这些都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封建主义为社会留下了相当充裕的空间,使得新生力量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中国 “大一统”的国家/社会中,新生力量难以产生和发展。中国恰恰是因为没有西欧的那种封建主义,才长期停滞、落后。
    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一书中指出,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封君与封臣之间的一种双向契约。“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7]然而,中国人根据中国“国情”制造出来的中国式“封建”,不仅根本没有这些积极的内容,反而成了落后、腐朽事物的代名词。把中国中古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抹煞了与西方的差异,无视中西方各自的特点,对于历史研究只能是有害无益。
    必须承认中国“封建”一词的涵义已经“约定俗成”的事实,因为“约定俗成”本来就是语言的本质特征。既然它已经在社会上发挥了、并仍然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我们当然要正视这个现实。但是,这个“约定俗成”只应限定在社会语言的范围内,而学术语言应该有自己明确的概念,有恰当的学科理论依据,不能将错就错,因为“约定俗成”就继续混淆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前辈历史学家没有来得及对“封建”作历史考察的话,我们应该做这项补救工作,把历史的面貌恢复过来。
    

    
    
[1] 潘光哲:《“封建”与“Feudalism”的相遇:“概念变迁”和“翻译政治”的初步历史考察》,叶文宪、聂长顺主编:《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2] 叶文宪:《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3] 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4]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246、241、263页。
    
    [5] 叶文宪:《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6] 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7] 李根蟠:《“封建”名实析义》,《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
    
    [8]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9] 谷川道雄、冯天瑜:《关于“封建”的中日对话》,叶文宪、聂长顺主编:《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第342页。
    
    [10] 吴承明:《秦以后的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1页。
    
    [11] 《“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第333—363页。
    
    [12] 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49年版,第34页。
    
    [13] [美]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4] 黄春高:《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
    
    [15] 马克垚:《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
    
    [16]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7]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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