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例》是清初为蒙古制定的专门法规, 嘉庆年间又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扩展内容, 编成《理藩院则例》, 使其更加完备。这两部法规不仅为清朝管理蒙古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也是我们今天研究清代蒙古法律制度的基本史料。目前学术界对《蒙古律例》版本的研究相对薄弱, 对《蒙古律例》与《理藩院则例》的关系亦有不同的认识。1因此, 本文拟对《蒙古律例》的一些版本做简要介绍, 同时对《蒙古律例》与《理藩院则例》的关系略述浅见, 错误之处, 请专家指正。 一 入关前, 清朝已开始对蒙古立法, 崇德八年(1643) , 理藩院把清太宗时期( 1627 -1443) 对蒙古陆续颁布的法令加以整理, 编定了一部法规———《蒙古律书》, 这是我们目前所知《蒙古律例》的最早版本。2后来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和蒙古社会的需求, 不断制订一些新条例, 每隔一段时间就对《蒙古律例》进行一次纂修, 增入新例, 删去一些不适用的旧例, 刊刻颁布于蒙古各部, 因此,《蒙古律例》的版本较多, 目前传世和见于记载的各种文字版本就有十余种。由于一些版本和抄本藏于国内外各图书馆和个人手中, 一时难于全面掌握, 以下仅就目前了解的情况作简略的介绍。 崇德八年《蒙古律书》的纂修及其修订,仅见于《清圣祖实录》的一条记载: 康熙六年九月癸卯,“理藩院题: 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律书》与顺治十四年定例增减不一, 应行文外藩王、贝勒等将从前所颁《律书》撤回, 增入见在增减条例颁发。”崇德八年《蒙古律书》及“顺治十四年定例”都已不存。“顺治十四年定例”似为顺治朝新定条例, 不是颁给蒙古的完整《律书》。 康熙六年增定《蒙古律书》刻本, 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3书名为: Engke amuγulang - un jirγuduγar on - u qaγuˇcin jasaγ- un bicˇig – d ür nemeju toγtaγaγsan jasaγ- unbicˇig , 即《康熙六年增定蒙古律书》。共收入蒙古例113 条, 第一条是迎接诏谕礼仪, 最后一条是外藩蒙古、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等不得将军器售与喀尔喀及厄鲁特。全书49 页(正反两面, 合计98 页) , 每(面) 七行字,版口鱼尾纹中间分别用蒙古文和汉文标注页码。《律书》内容增入了顺治朝至康熙五年的定例。见于《清世祖实录》的顺治十四年、十五年、十七年的定例都已收入此例。4如顺治十五年九月癸卯清世祖谕理藩院: “朕览尔衙门奏章, 于死罪重犯但称处决, 何以毫无分别, 人命所关至重, 大辟条例多端, 若概为一例, 则轻重何辨, 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 定例具奏。”同月庚戌, “议政王、贝勒、大臣遵旨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 平人与外藩蒙古各贝勒福金通奸, 福金处斩, 奸夫凌迟处死, 其兄弟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众为首者、劫夺死罪犯人为首者、公行抢夺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杀人者, 以上八项死罪犯人俱处斩。夫私杀其妻者、盗人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择本旗人令发誓, 如不发誓应坐故杀偿命者, 此三项死罪犯人俱处绞。又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 行殴之人处绞。议上, 得旨, 著永著为例。”这些内容均见于《律书》的相关部分。因此, 这部《律书》是对康熙六年以前所颁布蒙古例的系统整理和编辑。但是, 这部《律书》的编纂缺乏条理, 例文既没有按颁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也没像乾隆年间十二卷本《蒙古律例》那样分类, 很凌乱。不过, 这部《律书》保留了清初的一些例, 如记当时蒙古各扎萨克审理本处案件, 须与指定的外旗合审, 察哈尔阿布鼐亲王旗与阿鲁科尔沁旗多罗郡王珠勒扎干两扎萨克合一处审案, 说明当时察哈尔是扎萨克旗, 5有些条例的判罚规定与后来亦不相同,这些内容对于研究清初蒙古史和清代对蒙古立法都有重要价值。 康熙年间再次修定的《蒙古律例》, 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由俄裔美国学者梁赞诺夫斯基在其《蒙古习惯法研究》一书中作了介绍。他指出这是一部康熙三十五年(1696) 《蒙古法典》的抄本, 有152 条, 包括了从清太宗、顺治至康熙时代发布的敕谕。6其实这是一部刻本, 现藏于蒙古国国立中央图书馆手抄本收藏部。图书馆登录名为: 康熙时期1693 年刻,修定自1629 年以来历朝皇帝所颁条例的蒙古律例。7原书封面有书签, 黄底黑字, 书名为:(adara - tu Mongγol - un toro- yi jasaqu [ yabu-dal - un yamun - u toγtaγaγsan ]cˇ aγajan - u bicˇig , 书签中间断失, 其断损部分的字, 根据上下文推测, 应为[ yabudal - un yamun - utoγtaγaγsan ] 等字。可以汉译为《理藩院律例》或《理藩院则例》。但是, 蒙古文中对嘉庆年间修纂的《理藩院则例》有固定译法,“则例”的对应词是: qauli jüil - ün bicˇig , 有别于jasaγ- un bi cˇig (律书) 和cˇaγajan - u bicˇig (律例) , 这是清代约定成俗的译法, 因此,书名应译为《理藩院律例》或《蒙古律例》。 对其成书时间, 前述蒙古国国立中央图书馆登录名中称刊刻于1693 年(康熙三十二年) , 但是, 此律例的最后一条例是康熙三十三年( 1694) 闰五月大学士依桑阿等奏准:“此后厄鲁特、蒙古、回部流放、籍没为奴之罪, 停止流放宁古塔、黑龙江, 流放内地各省, 在总督下为兵”。因此, 这个说法显然有误。在书末空白页处, 署名策旺的人用铅笔写下了有关此书来历和内容的一段话, 字迹比较潦草, 译为汉文: “从车臣汗斡耳朵发现的本子。太宗博格达汗或崇德时期(1627 - 1644年) 始, 共152 条, 为1627 - 1636 年、顺治、康熙时期先后增定, 1695 年或1696 年颁布的律例。1930 年3 月, 策旺。”所谓“崇德时期(1627 - 1644 年) ”的1644 年应为1643 年。此人似为蒙古国国立中央图书馆人员, 他对这部《律例》修撰时间的推测大体正确, 其刊刻时间应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 以后。俄国学者扎姆察拉诺认为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 ,与策旺的推测基本一致。 从内容来看, 这部《蒙古律例》的前113条与康熙六年本基本相同, 其中有七条删并,还有一些条例通过增加内容, 补充了旧例不完善之处。如旧例中许多例只涉及对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的处罚, 未制定对犯有同罪的非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台吉的处罚, 还有量刑轻重不一, 规定不具体等情况,而此律都作了补充规定。其余部分是康熙六年以后新增的定例, 例文总数增至152 条。据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记: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 喀尔喀等每扎萨克各颁给《律例》一册。”8康熙三十年(1691) 多伦会盟后, 喀尔喀正式归附, 因此, 理藩院奏请颁给《蒙古律例》, 以与外藩蒙古四十九旗在法律上统一。这本从喀尔喀车臣汗斡耳朵发现的《蒙古律例》很可能就是为此修订、刻印和颁发的。 俄国学者迪雷可夫整理研究了这部《蒙古律例》, 将蒙古文原文拉丁转写、俄译、注释,并手抄原文附于书后, 1998 年在莫斯科出版。9德国学者多罗特娅•豪彻特著《17 世纪清代蒙古立法——— 根据康熙朝(1662 - 1722)蒙古法典》一书, 也利用了这部《蒙古律例》,德译大部分条例, 共74 条, 并附原文的拉丁转写。10 乾隆年间对《蒙古律例》也进行过数次修订。《清高宗实录》乾隆六年十二月丙午记:“理藩院奏:《蒙古律例》告竣。除大员无庸议叙外, 请将在馆办理各官及供事人等交部议叙。得旨, 大臣等亦著交部议叙。”同书乾隆七年三月甲子又记: “《蒙古律书》告成, 总裁官以下议叙有差。”这是同一部书。律例与律书在蒙古文中分别是cˇaγajan - u bi cˇig 和jasaγ- un bi cˇig , 用字不同, 但意思相同。这次纂修显然作了较大的修订, 由于原书已不存, 我们无法知道其内容和体例。 《蒙古律例》每次修订后都要刊刻, 颁给外藩蒙古各盟、旗。但是, 流传至今的蒙古文《蒙古律例》很少, 据《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11登录, 有十余种: 1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档案馆藏:《蒙古律例》一部, 清后期毛笔抄本, 存第一卷, 线装。又一部复印本。 2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蒙古律》一部, 清代毛笔抄本, 线装。 3 、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等藏: 《蒙古律例》一部, 清中期毛笔抄本 复印, 线装。收于《蒙古及与蒙古有关的法律选编》。 4 、朝克图(内蒙古阿拉善盟卫拉特文献馆) 藏:《蒙古律例》一部, 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 毛笔抄本,线装,存第一卷。 5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 《蒙古律例》一部, 清后期毛笔抄本, 存第10 - 12 卷。 6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蒙古律例》一部, 清代苇杆笔抄写本的复印本。内容不完全, 有乾隆十三年、十六年、二十六年所定例78 条及有关喇嘛的条例一条。原书藏大连市图书馆。 7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近代史研究所资料室藏: 《蒙古律例》一部, 清代毛笔抄本的复印本, 线装。又一部清代毛笔抄本的复印本,存1 - 5 卷。 8 、内蒙古伊克昭盟档案馆藏: 《蒙古律例》一部, 第23 册, 线装。书名以其原封面上书名拟定。 9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藏:《蒙古律例分类》一部, 清后期额尔和道尔吉影抄毛笔抄本, 纸订, 前缺二页。书名根据其内容拟定。 10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藏:《蒙古律例简编》一部, 清后期毛笔抄本。纸订, 存9 - 12 卷。书名根据其内容拟定。 从登录情况来看, 以上诸本都是抄本, 多无明确年代, 有些残缺不全。在这些本子中笔者只阅读过其中的第3 种, 但是, 从各本的卷数及年代来看, 似为乾隆年间十二卷刊本的转抄本。据我们目前所知, 乾隆年间的《蒙古律例》至少从乾隆三十一年汉文刊本开始都是十二卷本(请参见本文附表) 。因此, 以上诸本都是乾隆朝修订的各种版本。《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遗漏了康熙六年增定本。以上抄本中的第8 种, 从其册数来看, 不是《蒙古律例》, 似为《理藩院则例》中的一册。第3 种是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清中期抄本的复印本, 购自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据其目录有例194 条, 但是书中第十二卷28 条例文只存6 条, 加上混入第十一卷重复部分中的2 条, 也只存8 条。再加第一卷多出的“额附庶子授爵”一条, 全书实存175条。这部《蒙古律例》的条例, 最晚年代为乾隆四十六年,12与我们下面要介绍的《蒙古律例》汉文本(C) 的情况接近。其成书时间似早于乾隆五十四年本, 晚于汉文本(A) 。笔者见到的惟一一部乾隆朝蒙古文刻本藏蒙古国中央档案馆。 蒙古国中央档案馆藏《蒙古律例》刻本一部, 比较完整。全书四册, 每册三卷, 共十二卷, 收例205 条。书签题: Mongγol cˇaγajan -u bi cˇig (《蒙古律例》) , 书前为全书的总目录,记每卷的名称及条例数, 无序、跋。书内十二卷的名目与汉文本相同, 分为官衔、户口差徭等十二名目, 每卷又有本卷目录。每卷用一个地支来标记, 每页的下角用汉字标页码, 如子一、子二等。第一册页码子一至寅十一, 第二册卯一至巳二十, 第三册午一至申二十五, 第四册酉一至亥十二。每页版口鱼尾纹中有卷数, 鱼尾纹上写《蒙古律例》, 鱼尾纹下写每卷的名目, 如“官衔”、“户口差徭”等, 都用蒙古文, 每页(面) 8 行字。此书第二册的书签上用蒙古文记: “乾隆五十五年之书”, 字很小, 应为收藏者的标注。经笔者与乾隆五十四年修订本比勘, 此书内容与乾隆五十四年汉文本完全一致, 但是第十二卷比乾隆五十四年本少最后四条。全书总目录记第十二卷的条例为29 条, 而第十二卷的目录和正文中都是25条, 显然不是残缺。所缺四条分别是《缓决减等之蒙古人犯应罚牲畜无获》、《内扎萨克、喀尔喀等处移覆土默特旗下咨文定限》、《相验蒙古等命案》、《毋庸解部就近由彼往行发遣》等, 都是乾隆五十二年前奏准的定例。前述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复印清中期蒙古文抄本,第十二卷是27 条, 比此本多出《缓决减等之蒙古人犯应罚牲畜无获》、《内扎萨克、喀尔喀等处移覆土默特旗下咨文定限》两条。 蒙古国国立大学法学院巴雅尔赛汉教授对这部《蒙古律例》作了比较全面的研究, 出版了专著。书名为《〈蒙古律例〉比较研究》。13书的前半部分为研究篇, 后半部分为原文的拉丁转写、西利尔蒙古文译注、索引、引用参考书目等。 《蒙古律例》主要是颁给外藩蒙古各盟、旗使用, 因此, 在清初似乎主要以蒙古文刊刻和颁行, 我们至今未见有清初的满文和汉文本传世。早期的汉译例文目前只见于康熙至乾隆朝编纂的《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则例》。14《清高宗实录》乾隆七年五月甲申记载: “盛京刑部侍郎兆惠查科尔沁蒙古人等前抵奉天, 遇有命盗案件向由将军审明报部。经乾隆三年奉天将军博第奏准, 移咨盛京刑部即照《蒙古条例》定拟缮摺具奏。但臣部所有《蒙古条例》皆系蒙古字样, 并未翻清, 臣部虽有蒙古司员, 不识蒙古文字, 恐是非莫辨, 关系匪轻, 请令理藩院将《蒙古条例》翻清以裨引用。得旨, 如所请, 下部知之。” 按《蒙古条例》即《蒙古律例》, 译为满文可能始于此时。清高宗于乾隆四十四年谕: “近来凡有谕旨兼蒙古文者, 必经朕亲加改正方可颁发, 而以理藩院所拟原稿示蒙古王公等, 多有不能解。缘翻译人员未能谙习蒙古语, 就虚文实字敷衍成篇,遂至不相吻合。又如从前德通所翻清文,阿岱阅之, 往往不能尽晓⋯⋯总由国朝定鼎至今百有余年, 八旗满洲、蒙古子弟自其祖父生长京城, 不但蒙古语不能兼通,即满洲语亦日渐遗忘。”15 正因为如此, 从乾隆初年开始不得不把《蒙古律例》译为满文、汉文。另外一个原因是乾隆、嘉庆年间在蒙古地方设了很多将军、大臣、都统等兼理蒙古事务, 沿边诸府县都有会同理藩院理事司员审理蒙汉交涉事务之责,随着蒙古与内地交涉案件增多, 各地官府也需要有汉文本《蒙古律例》。据史籍记载, 乾隆五十四年校订本就是满、蒙、汉三种文字的版本。16嘉庆年间纂修《蒙古律例》和《回疆则例》, 都是先撰汉文本, 然后译为蒙古文、满文, 可见当时有关部门掌握蒙古文, 并能熟练使用的人已不多。日本天理图书馆藏《理藩院蒙古则例》一部, 登录满文名称为: Tulergigolo be dasara Jurgan i monggo kooli hacin , 与满文《理藩院则例》之名: Tulergi golo bedasara Jurgan i kooli hacin i bithe 不同。从名称上看, 可能是满文本《蒙古律例》, 有待今后核实。17 对乾隆、嘉庆朝汉文诸版本, 张世明先生在岛田正郎先生研究的基础上, 作了介绍和辨正。18他指出: “ (A) 乾隆三十一年(1766) 殿刻本。此本由赵云田先生所主张,19认为乾隆殿刻本《蒙古律例》总计189 条, 并不是209 条, 与乾隆五十四年(1789) 整理旧案之数并不相等。 (B) 京都大学文学部藏桑原文库本。刊本, 全12 卷, 193 条, 收录蒙古例年代最新为乾隆三十九年(1774) 。此应为苏亦工所谓法学所本。 (C) 日译本。伪满重印, 底本不详, 12卷, 194 条, 收录蒙古例年代最新为乾隆四十六年(1781) 。 (D) 东京大学附置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大木文库本。12 卷, 209 条, 乾隆官撰刊本。卷六《盗贼》有乾隆五十四年十月的奏请。岛田正郎认为此本乃《理藩院则例》所依据的乾隆五十四年校订《蒙古律例》。V. A. Ri2asanovsky (梁赞诺夫斯基) 的《蒙古法的基本原则》所译The Regulations of the Chinese Board of Foreign Affairs in 1789 即是此种观点。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所藏本、台湾交通部档案室所藏本、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的手抄本都与此本相同。1971年在巴黎图书馆发现的蒙古文抄本和满文稿抄本亦是此本的翻译本。 (E) 东京大学附置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的大木文库本。钞本, 12 卷, 184 条。另外卷末有5 条蒙古例附载。末尾有嘉庆十年的纪事。 (F ) 国学文库本。1936 年北平文殿阁山庄印行, 编入《国学文库存》第32 编, 故名。 此本据书页表纸里题记可知系嘉庆年间刊本。12 卷, 209 条, 卷末附增订则例23 条, 共232 条。20第12 卷后增订则例第23 条含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之规定、嘉庆十九年部示。1972年, 台北广文书局影印史料四编收入此本, 流传甚广, 岛田正郎称之为通行本。中国大陆1988 年由全国图书馆缩微中心出版的《蒙古律例•回疆则例》亦是此本。 岛田正郎将桑原文库本视为最早的文本,但笔者依据赵云田先生所见于北京故宫博物院所藏的乾隆三十一年本, 综合各家所见版本(进) 行胪列比较, 共计6 种。” 张世明先生认为目前汉文《蒙古律例》主要有以上六种版本, 最早的汉文本似为乾隆三十一年殿刻本, 藏北京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据笔者所知, 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汉文《蒙古律例》刻本一部, 条例数与赵云田先生介绍的殿刻本相同(详情见附表) , 一函, 四册, 每册三卷, 书内无序跋, 应为同一版本或复刻本。《蒙古律例》最晚的版本是嘉庆年间刻本。张世明所说的( F) 《蒙古律例•回疆则例》本《蒙古律例》的底本藏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原书一函两册。21其乾隆朝部分内容与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抄本(乾隆五十四年校订本的抄本) 完全相同,22收例209 条。卷末附增订则例23 条, 共232 条。 二 据原修《理藩院则例》原奏, 《理藩院则例》始修于嘉庆十六年(1811) 四月, 汉文本于嘉庆二十年(1815) 十二月刊刻样本。满文、蒙古文本于嘉庆二十三年(1817) 十二月刊刻样本进呈, 发行到蒙古地区大概在第二年。而目前国内一些论著中提出康熙年间修纂《理藩院则例》23。其实此说直接或间接源自前述梁赞诺夫斯基对蒙古国中央图书馆藏康熙本《蒙古律例》的介绍。梁赞诺夫斯基文中的cˇaγajan - u bi cˇig (律例) 一词经俄译, 又辗转译为日文、英文, 使人无法分辨是《理藩院律例》还是《理藩院则例》, 如日译文中译作《蒙古法典》, 因此有人将其还原为《理藩院则例》, 不准确。24而更多的论著是从《蒙古族简史》间接地采纳了这种说法。25 近年赵云田先生发现和介绍了“乾隆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26, 并为一些学者所接受。而徐晓光和陈光国先生指出“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与嘉庆以后的《理藩院则例》不同,“内府抄本”“是理藩院在处理蒙古事务过程中, 由有关人员对顺治以来颁布的零散蒙古例和大臣所奏稿案进行收集整理, 分类编辑抄正, 以备各司在处理蒙古事务或修改法规时使用。编辑‘内府抄本’不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27两位先生虽认为不是正式立法, 但是没有否定其存在。此后赵云田先生撰文指出: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不仅是一个稿案本, 而且很有可能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理藩院部分事例的辑录, 换言之, 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部分编纂过程中的未刊本。”28赵先生文中的“理藩院部分事例”和“乾隆朝《大清会典事例》”, 应为“理藩院部分则例”和“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的笔误。赵云田先生的这个说法已接近于事实, “乾隆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确实不是《理藩院则例》的稿本, 而是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理藩院则例》编纂过程中的未刊本。 乾隆朝《大清会典》始修于乾隆十二年(1747) , 成书于二十九年(1746) , 一百卷,记事起于清初, 止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 ,其中《理藩院》部分二卷; 同时修成的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一百八十卷, 其中《理藩院》部分五卷, 记事同样止于乾隆二十三年。但是两书中惟有《理藩院》部分展限至乾隆二十七年, 其实《大清会典则例》中最晚的一条记乾隆二十八年事。29赵云田先生曾将“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与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作过比较, 指出二者之间既有沿袭, 又有差异。30但是, 似乎没有与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认真比较。 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理藩院》部分与“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相比, 在体例上相同, 都是以理藩院的机构为纲, 每司之下按时间顺序编排条例, 条目分类几乎都一样。二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 理藩院机构发生了变化。除理刑清吏司和银库未变外, 其余各司名称多次变化。赵云田先生已指出经理藩院于乾隆二十二年、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九年几次奏请变动机构。31至乾隆二十九年《大清会典则例》修成时确定为旗籍、王会、典属, 柔远、徕远、理刑等六个清吏司, 外加银库七个机构。这与“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不同。 其次, 机构改变后各司职掌做了调整, 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各司职掌为: 旗籍清吏司, 掌蒙古科尔沁等诸部落封爵、会盟及归化城、索伦除授官校之事; 王会清吏司, 掌科尔沁等诸部朝贡、禄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 掌喀尔喀、西徼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 准疆屯田游牧, 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 掌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 掌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 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由于各司职掌的变化, 这次修改时做了两项大的调整, 1 、把原在“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柔远清吏前司中的哈密、吐鲁番等事项归入新设的徕远清吏司。2 、把原属录勋(后改典属, 又改旗籍) 清吏司的有关游牧察哈尔各条集中起来, 归入典属清吏司。这项调整与乾隆二十六年设察哈尔都统与八旗察哈尔西迁新疆有一定关系。这些与“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不同。 第三、《大清会典则例》在各司条例后面增入了乾隆二十年以后直至二十七年的新内容, 这是“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所无。但是, 乾隆二十一年以前的记事, 除去这些调整和极个别增删外, 两书的内容和文字一模一样, 没有什么出入。所以,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是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中《理藩院则例》的未刊稿,因为是《大清会典则例》的理藩院部分, 也可以称作《理藩院则例》, 抄本的题名也是《理藩院则例》。32 那么,“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修成后为什么没有刊行呢?《钦定大清会典》凡例记:“全书告成于乾隆二十三年, 凡在告成以后续定之例概不登载。惟理藩院职掌藩服, 恭遇西陲平定, 规制详备, 展辑条例至乾隆二十七年。其余各衙门典则有奉特旨增入者皆不拘年限。”33《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则例》于乾隆二十三年完成时恰逢清朝统一准噶尔, 西北地区归入版图, 形势发生了变化, 作为一朝大典不能缺少这部分内容, 因此没有立即刊刻。两书的《理藩院》部分内容也随之修改, 补入有关新疆的内容。新疆的行政、军事建置和有关法规大部分都是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制定实施的, 为统一时限, 将其他内容一并续修至乾隆二十七年。这期间为便于管理新疆各部族事务, 理藩院机构几次调整, 乾隆二十九年《大清会典》成书时才最后确定。这次增修显然是为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 更主要的是为宣扬乾隆皇帝统一西北的武功。而其他部门的《则例》几乎未受统一准噶尔的影响, 因此, 未再修改。《大清会典则例》的《理藩院则例》经增订修改后, 原稿作废。不知何故未加销毁,保存至今, 此即“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三 对《蒙古律例》与《理藩院则例》的关系, 一般都认为《理藩院则例》源于《蒙古律例》, 或是它的续纂、修改续编。不过也有不同看法, 认为《理藩院则例》与《蒙古律例》内涵不尽相同, 不能把前者看成是后者的续篇。34其实对这两部书的关系在《理藩院则例》的《原修〈则例〉原奏》中已有明确的记载。嘉庆十六年四月理藩院原奏记: “理藩院谨奏为请旨增定《则例》事。窃臣院总理内外蒙古部落事务, 凡蒙古王、台吉等袭职、年班、朝觐、户口、仓粮、军政及人命、盗案等事, 较先增繁。查臣院旧有满洲、蒙古、汉字《则例》二百九条, 自乾隆五十四年校订后, 迄今二十余载, 所有钦奉谕旨及大臣等陆续条奏事件, 俱未经纂入颁行。臣等请将自乾隆五十四年以来应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 永远遵行。”35理藩院大臣在这里所称的《则例》正是乾隆朝修订的《蒙古律例》。 但是这次修订与以往不同, 恰逢皇帝下旨各部院衙门整理例案修定《则例》, 因此, 理藩院开馆全面整理本院自顺治以来的稿案, 修订本部门《则例》。嘉庆十九年五月的奏文中说: “伏查臣院向有旧例二百九条, 其中除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等款外, 现行之例不过百余条。虽於乾隆五十四年奏修过一次, 其时仅添数条, 并未开馆将阖院应遵照之稿案全行纂辑, 是以办理事件多系援引稿案。今臣既经奏请开馆, 理合谨遵谕旨, 将旧例内应更正者,妥议删改; 稿案内应遵照者, 详酌入例。第臣院系初次开馆, 自康熙年以来应入例之稿案甚多, 且卷牍均系清文, 必需译汉纂辑, 方能明简, 较诸六部各衙门续纂《则例》实为条款纷繁, 不无多需时日。”36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汉文本纂修完成, 理藩院奏称: “将旧例二百九条逐一校阅, 内有二十条系远年例案, 近事不能援引, 拟删。其余一百八十九条内修改一百七十八条, 修并两条外, 并将阖院自顺治年以来应遵照之稿案译妥汉文, 逐件覆核, 增纂五百二十六条, 通共七百十三条, 饬令原派之供事章甫等十名缮写黄册, 装潢成帙恭呈。”37对旧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增删。 新修《则例》的内容由209 条增加到713条。但是与乾隆五十四年《律例》比较, 不难发现, 其内容仍以《蒙古律例》为基础, 原条目有些保留, 有些稍加修改或裁为若干条, 新增内容中有新订的, 也有的是修订往年案例。 体例上, 在原有内容基础上类别的划分更加详细, 把原来的12 类(卷) 内容进一步细化为38 类, 把原来的条目根据其内容分散编入各类, 新设类别的名称多采自乾隆朝《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则例》, 如设官、比丁、优恤、邮政、略卖、审断、限期等。而前置《原奏》、《官衔》等项都是仿各部《则例》的奏疏和衔名(或堂官) 格式。《通例》也是吸收了乾隆朝《大清会典》各部门内容先介绍机构和职司的形式。但是体例与《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则例》不同, 没有以部门为纲, 仍保留了《蒙古律例》的体例。 内容上, 新增了原例所无的内容和类别:如旗分、职守、地亩、仓储、俸缎俸银、宴赉、扈从、印信、旌表、留养等10 类。其中旗分(旗制) 、地亩、俸缎俸银(俸币) 、宴赉(燕飧赏赉) 、印信等名目都是直接吸收自乾隆朝《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则例》。新设类目中内容较多者再划分为若干卷, 如袭职、廪饩、宴赉、偷窃、西藏通制等分为上下两卷,邮政分为三卷, 喇嘛事例分为五卷。新增《西藏通制》两卷、《俄罗斯事例》一卷, 全书共50 类, 63 卷。《理藩院则例》比《蒙古律例》的内容更为广泛, 不仅限于蒙古内部事务, 还有理藩院的机构及职掌、理藩院驻扎各地方管理蒙古与内地交涉事务司员及驻防大臣的职守, 全面反映了当时清朝对蒙古地区管理上的变化和发展。 嘉庆十六年, 理藩院第一次按清代各部院衙门纂修《则例》的形式, 开馆全面修纂《蒙古则例》和《回疆则例》。《蒙古则例》内包括了与蒙古关系密切的《俄罗斯事例》和《西藏通制》, 改称《理藩院则例》, 以与其他部门《则例》的名称统一。《回疆则例》始修于嘉庆十六年七月, 不在这部《理藩院则例》书稿计划内。由于《理藩院则例》内容以蒙古事务为主, 同时也为与《回疆则例》区别, 当时人仍称之为《蒙古则例》。如理藩院在嘉庆十六年七月请旨修纂《回疆则例》的奏文中称: “查本年四月经臣院奏请纂修《蒙古则例》, 以期永远遵行等因具奏”。38道光二十二年《续修〈则例〉原奏》中亦称之为《蒙古则例》。39 《理藩院则例》修成后, 史籍中再也没见到修订《蒙古律例》的记载, 也没发现传世的版本或抄本, 这也证明《理藩院则例》就是原《蒙古律例》的增修。赵云田先生认为《理藩院则例》虽然吸收了《蒙古律例》的一些内容, 但二书内涵不尽相同, “嘉庆二十二年刊本《理藩院则例》, 基本上是新修纂的一部书”。40其中一条理由是嘉庆年间纂修《理藩院则例》的同时还在修纂和刊刻《蒙古律例》。徐晓光、陈光国两先生已指出当时“着手制定《理藩院则例》。与此同时, 又增订刊印了《蒙古律例》, 以应蒙古法制之急需。”41 嘉庆二十年《理藩院则例》汉文本修成, 但是译为蒙古文、制版和刊刻仍需时日, 因此先将旧例加上新增则例颁发, 以备急用。道光年间修订《理藩院则例》时也采取了这种应急措施。汉文本完成后, “先将《蒙古例》内《刑名》各条抄录, 通行各处遵照。”42这是因为“三体字本一律刊版, 有需时日, 不能克期颁发, 在寻常案件引用例意, 新旧尚无悬殊, 惟《刑例》罪关出入, 既经改定, 自应遵新例办理, 方足以昭慎重。”“向于律例告成后, 先行抄本飞咨各省遵办,”这似乎是一个惯例。《理藩院则例》刊刻于嘉庆二十二年, 而这部《蒙古律例》最晚一条是嘉庆十九年, 约刻于二十年, 而且只是在乾隆五十四年原版后面附乾隆末年至嘉庆十九年增订新例23 条, 这些主要是刑例。增订条例的目录也是《增定蒙古则例目录》, 与《蒙古律例》有别。因此, 不应以《蒙古律例》的这次刊刻来否定其与《理藩院则例》的关系。《理藩院则例》在修纂中以乾隆五十四年刊本为基础, 收入了顺治年以来稿案内容以及乾隆末嘉庆初年增定的《蒙古则例》, 采取了清朝各部院衙门《则例》的体例, 它对《蒙古律例》即有继承, 也有发展, 内容上更全面,形式上更规范, 标志着清代蒙古立法的一个新阶段。 道光、光绪等朝随着对蒙古地区管理的需要, 几次增删修订《理藩院则例》, 以汉、满、蒙古文三种文字刊刻发行。其发放范围和数量, 据道光本原奏称: “颁发至应颁发之在京衙门及盛京、热河、伊犁、各处将军、都统,兼辖蒙古事务之督抚、藩臬、道、府、州、县, 西北两路之新疆大臣, 内外扎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正副盟长、协理台吉以及游牧理事司员等, 共需《则例》全书六百部。”43可见《理藩院则例》颁行于内外蒙古各部和相关管理机构, 随着蒙古和内地关系的密切, 管理机构的增加, 颁发的面比《蒙古律例》要广范得多, 文字上也需要用三种文字颁发。 综上所述,《蒙古律例》初修于崇德八年,以后随时着清朝管理蒙古地区的需要不断增删修订。嘉庆年间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扩展内容, 纂修了《理藩院则例》。由于理藩院将其做为本部门的则例来修, 又增入了西藏和俄罗斯等方面内容, 因此, 改名为《理藩院则例》, 这并不妨碍其为蒙古法律的性质。“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是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理藩院》部分的未刊稿, 不是《理藩院则例》。 附表:《蒙古律例》乾隆年间几种版本比较(略) 1:有关观点, 请参见杨选第: 《近年来〈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情况》一文,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 1999年第3 期。 2:日本学者岛田正郎认为崇德八年《律书》是清初法律的一部分, 即国初以来颁发的有关蒙古敕谕的合集,但并不是专为蒙古制定的一部特别法。见岛田正郎:《明末清初 法の研究》, 第400 - 403 页, 创文社, 1998 年。 3:封面蒙古文书名: 《康熙六年增定律书》, 见《蒙文老档》, 全宗号蒙19 , 重新编目后在《内秘书院蒙古文档簿》。此《律书》已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李保文先生汉译发表于《历史档案》, 2002 年第4 期。 4:参见《清世祖实录》, 顺治十四年四月辛巳、顺治十五年九月癸卯、顺治十七年三月丙辰、六月壬子。 5:参见《康熙六年增定律书》, 第39 页; 达力扎布:《清初察哈尔设旗问题续考》, 载宝音德力根等主编《明清蒙古档案与蒙古史研究》, 第1 辑, 第142 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0 年。 6: [美] V. A. 梁赞诺夫斯基:《蒙古惯习法の研究》,第四章第二节,《康熙帝1696 年蒙古法典》, 见第113- 114 页, 东亚经济调查局刊, 1935 年。 7:Engke amuγulang - un üy - e dü1693 on - du ke-belegsen dotor - a 1629 on acˇa ekileged udaγ- a daraγ- aqaγad - un üy - e düjarlaγsan cˇaγaja - uud - i jasamjilasanmongγol - un cˇ aγajan - u bicˇ ig. 8:见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第142 卷《理藩院•典属清吏司•禁令》, 载《四库全书》, 第624 册, 第492页, 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本。 9:С. Д. Дылыкова: Цааджинбнцит(《Монголъское уложение) , Москва, 1998. 10:Dorothea Heuschert : Die Gesetzgebung der Qing für die Mongolen im 17. Jahrhundert Anhand des Mongolischen Gesetzbuches aus der Kangxi - Zeit (1662 - 1722) , Har-rassowitz Verlag •Wiesbaden 1998. 江桥博士在德文书名翻译和阅读方面给予了热情帮助, 在此谨致谢意。 11:乌林西拉主编:《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 第一册,第1084 - 1085 页,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9 年。 12:见此律卷六《未经受职台吉行窃治罪》条。 13:БатсУхиййн Баярсайхан: Монгол Цаазын Бичиг (харъчуулсансудалга) , Улаанбаатар. 2001 он. 14:据《大清会典》的编纂原则,“向例修纂会典, 由各衙门造送册籍, 以凭编纂”, 并选贤能司官专管清理案卷,“协同本司官员务将该衙门所隶应入会典事件分类编年备细造送”。因此理藩院的内容首先是理藩院自己整理和提供的材料。见来保等于乾隆十二年正月奏文,见《四库全书》, 第620 册, 第6 页。 15:《清高宗实录》,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甲寅。 16:见《原修〈则例〉原奏》, 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奏文。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3 页,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缩印光绪三十四年排印本, 1992年。 17:见河内良弘、赵展编:《天理图书馆馆藏满文书籍目录》, 第13 条。此书一帙一册, 19 页, 33 ×20cm , ³¶ Ê 第84 号[昭和60 年(1985) 5 月] 。 18:张世明: 《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 第76 - 77页,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19:张世明书原注: 赵云田《〈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 载《清史研究》, 1995 年第3 期。 20:张世明书原注: 蔡志纯等著《蒙古族文化》第379页共计237 条, 此乃源自于潘世宪《蒙古民族地方法制史概要》第43 页, 以讹传讹。 21:《蒙古律例•回疆则例》本《蒙古律例》的影印者对原书版本不做任何说明, 经笔者认真核对, 发现其内容、版式与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所藏嘉庆年间刻本《蒙古律例》完全一样, 卷七《目录》首页有打印书号: 126620 , 与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蒙古律例》第二册卷七《目录》首页下的书号相同, 显然这是影印处理时不慎遗留的, 所以, 其底本是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本无疑。 22:《蒙古律例》, 载《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三八号》, 台湾, 成文出版社印行, 1967 年。 23:有关这些观点的介绍请参见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 第10 - 11 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 杨选第: 《近年来〈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情况》,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 1999 年第3 期。 24:参见《蒙古族简史》, 第218 页,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1985 年; 尼日拉图、金峰校注《理藩院则例》(蒙古文) 的《校释凡例》中也指出《理藩院则例》编于康熙年间, 例文为152 条。 25:《蒙古族简史》把“《则例》”152 条, 误为125 条,见《蒙古族简史》, 第218 页。因此有些论著随之而误。 26:赵云田:《关于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载《西北史地》, 1988 年第2 期。此抄本由赵云田先生整理发表于《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中, 由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 1988 年。 27:见前引徐晓光、陈光国:《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一文。 28:赵云田:《〈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 载《清史研究》, 1995 年第3 期。 29:见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卷140《理藩院•旗籍清吏司•设官》, 《四库全书•史部》, 第624 册, 第415页。 30:见赵云田: 《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 《清代理藩院、理藩院资料和理藩院研究》第14 页。 31:见赵云田: 《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 第13 页,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理藩院机构乾隆二十六年后的调整参见《徕远清吏司•回子司缘起》, 载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 《四库全书•史部》, 第624册, 第535 - 537 页。 32:参见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一书所附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书影, 中华书局, 1989 年。 33:《钦定大清会典》, 《凡例》, 载《四库全书•史部》,第619 册, 第3 页。 34:参见前引赵云田:《〈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一文。 35:见《原修〈则例〉原奏》, 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奏文。 36:《原修〈则例〉原奏》嘉庆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奏文,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4 页。 37:参见《原修〈则例〉原奏》,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初七日奏文, 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6 页。 38:见《原修〈回疆则例〉原奏》, 嘉庆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奏文, 载《蒙古律例•回疆则例》, 第1 页,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 1988 年。亦见前引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初七日《原修〈则例〉原奏》, 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6 页。 39:见《续修〈则例〉原奏》, 道光二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奏文, 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21 页。 40:赵云田:《〈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一文。 41:见前引徐晓光、陈光国:《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一文。 42:此条及以下两条引文均参见《续修〈则例〉原奏》,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初二日奏文和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奏文, 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22 页、第20页。 43:《续修〈则例〉原奏》, 道光七年九月十一日奏文,载《钦定理藩部则例》, 第15 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网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