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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利用与压制——日军与汪伪警卫军的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团结报》2017年8月17日 newdu 参加讨论

    伪军与日军关系的研究,在史学界有所涉及,其中台湾刘熙明先生的博士论文《伪军——强权竞逐下的卒子》运用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台湾保存的“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汪伪军事汉奸的资料以及相关文史资料等材料,分析伪军产生的原因,与国﹑共﹑日﹑苏等政权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伪军的民族意识及伪军扮演的角色,如何处理民族利益和自身利益,如何游移于国﹑共﹑日之间并获取利益,并分析了伪军的生存环境以及伪军在抗战至战后对国共势力消长及国共内战的影响。作者以其扎实的史料为基础,运用社会学理论,从一个独到的视角分析了伪军所面临的多角关系。但对于汪伪政权最精锐的警卫军与日方关系,则几乎无人涉及。无论日本方面对汪伪政权采取何种政策,控制汪伪政权的警卫军这一企图没有改变。1943年日方操纵汪伪政权“参战”后,日本方面尽管在表面上似乎放松了对汪伪警卫军的控制,但实际上控制丝毫没有放松,反而利用各种手段加强控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以及相关回忆资料中,有关于汪伪警卫军概况的介绍,也有汪伪警卫军与日军关系的一些基本资料,笔者利用这些资料,初步还原一下作为汪伪政权最为核心的警卫军与日军之间利用与压制的关系。
    汪伪警卫军编成概况
    汪伪警卫军整备要领的制定标志汪伪政权警卫军组建的开始,首先开始编组的是警卫第二师,警卫第二师是利用原汪伪警卫师为基干编成。当时的文件是这样描述的:
    独立第十四旅及警卫师之整编,所应办事项均已完毕,兹遵照奉颁《警卫第二师编练计划大纲》之规定将独立第十四旅及警卫师所属兵员除司令部及警卫师特务团外暂行编组为三个步兵总队,所编余之兵员,另行暂编补充总队一,其编成法及因此应处理之事项分示如左:㈠派十四旅第一团团长邓茂才为第一步兵总队总队长,即以原十四旅第一团之营舍为该总队营舍㈡派十四旅第二团团长钱安民为第二步兵总队总队长,即以原十四旅二团之营舍为该总队营舍㈢ 派警卫师第三团团长于惠民为第三步兵总队长,即以原警卫师第一团之营舍为该总队营舍㈣派警卫师第二团团长黄英扬为补充总队总队长,以光华门外第一方面军独立步兵第二营之营舍为该总队营舍㈤ 派十四旅一团三营营副刘振洲为特务队队长,即以原十四旅特务连之营舍为该队营舍㈥ 派警卫师第一团一营营副张正华为工兵队队长,其营舍由原十四旅旅部内划拨之㈦ 派警卫师通信队队长陈六佐为通信队队长,即以原十四旅通信队营舍为该队营舍。
    警卫第二师先以步兵总队为单位进行编练,步兵总队后来改编为步兵团,1942年12月10日警卫第二师各部军官到位,同年12月11日警卫师及独立十四旅的番号撤销。至于原汪伪警卫师特务团改编原则则为“警卫师特务团编组情形特殊应一律不编入警卫第二师之内该团第四六两分队业经明令拨归财政部作为卫队其余各分队着在警卫第二师编练期间临时归首都警备司令部指挥一俟警卫第一师(卫士团)开始编练时即将该团编入整编”。至此,汪伪警卫第二师于1943年1月编组完毕。
    汪伪第一师以汪伪国民政府卫士团为基干,以广东伪政权提供模范营作为兵员补充,而警卫第三师以太行山会战国民政府军队俘虏为基干,汪伪警卫军补充团提供兵员补充,各自编组完成。汪伪政权成立陆军教导总队筹备处为警卫第一及第三师编组做准备。教导总队筹备处即是周佛海提出的自主建军的教导师。教导总队筹备处设立的原因是“培育建立新军各级干部”,教导总队筹备处由刘启雄为主任,下辖军士教导团﹑军官大队﹑参谋补习班和见习军官研究班。其军士教导团下辖三个营和一个补充连共计有军士1638人,是根据两个师及炮兵战车营所需要的军士数量编制。军官大队下辖两个队六区队,共计有学员144人,补充两个师及炮兵战车营所需要的军官编制的缺额(其余军官来自军士教导团军官339人,参谋补习班12人及汪伪军校第一期学员)。参谋补习班有学员24人,见习军官研究班主要成员是汪伪中央军校第一期学员毕业后继续学习各科专业知识而设置的。教导总队筹备处为警卫第一及第三师培训军官及军士,加上汪伪警卫军补充团提供的士兵,警卫第一及第三师于1943年12月21日提前编成。教导总队筹备处对警卫第一及第三师有重要意义,以至于其番号为教导总队筹备处警卫第一及第三师,对比而言警卫第二师则无此附加番号。
    汪伪警卫军三个师中第二师成立最早,可以利用原有装备,所以武器装备相对符合编制,第一师是由卫士团扩编,拥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且手枪数量很多。而第三师主要来自于国民政府军队在太行山会战中的战俘编组而成,加之汪伪政权对第三师有一定的戒备心理,所以警卫第三师的武器装备不如警卫第一及第二师。
    日军军事顾问部对警卫军的干涉
    日本政府通过军事顾问部控制汪伪政权的军事力量,即通过向汪伪军队派遣军事顾问控制伪军。日本政府与汪伪政权签订《日华基本关系条约》的秘密换文中规定日本政府可以向汪伪政权派遣顾问,军事顾问部是日本政府对汪伪政权军事、政治控制的最高机关。1941年8月20日日本军事顾问部提出的《军事顾问业务分担表》中规定了日本顾问的派驻机关及任务,以下是汪伪嫡系部队的部分日本顾问、辅佐官和辅助官及服务单位表:
    表四:日本军事顾问部部分日本顾问、辅佐官和辅助官及服务单位表
    日本军事顾问部对汪伪政权警卫军的编组很关注,并全程控制人事、装备等重要事务。一方面,说明日军对汪伪警卫军的重视与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汪伪政权的傀儡性质,表面上,似乎是汪伪政权自主建军,实际上,没有日本军事顾问部的首肯,汪伪政权不能做出一点点哪怕是微末的决定。以警卫第二师编组为例,从部队管辖,到师长人选,再到军队未来发展,无不听从日军军事顾问部的操纵。
    1942年12月3日,日本第二任军事最高顾问松井太久郎将关于汪伪警卫第二师编成的文件整理并送交汪伪经理总监何炳贤,原文如下:
    “依照警卫第二师之编制关于其师司令部编成之时期及权限,兹认为依左述方法决定为宜
    一 师司令部于部队编成时同时组织,并受编练总监之指挥
    二 关于警卫第二师之教官及管理等,则由新司令部担任
    三 编练总监将其监督至编练完了为止负一切责任”
    1942年12月汪伪编练总监黄自强做出回应,“十二月十一日经林少佐建议警卫第二师司令部各级官佐虽已明令发表,但业务之推动,似不甚便利……该师师长可提先发表,并由林少佐商得滨田大佐之同意,遂于本(十二)月十日由会令派秦汉青为警卫第二师师长。
    1942年12月14日,日本军事顾问部又提出了意见:
    “综合各方面情报以各机关对于警卫第二师编成之协力殊欠充分故对于左记事项予以考虑,以期万全之指导
    左记   (中森顾问之意见)
    一 本编练之成否,实为中国军队能否建设之指标,据闻各关系者之中,因编练要领与中国从来之方法不同。辄谓难以成功,竟持旁观态度者,既已着手实行,而后又作此言行者,可认为不爱中国,且对中国军之建设无诚意者。
    二 师长以下人员任命后,即使其负责一切,而持与我无关之态度,或徒拘泥规则,对于积极使师长以下人员易于活动之点似尚缺乏诚意。例如对于临时支给一部分办公费,或因活动须迅速配给,或借与汽车(燃料等)或交替后士兵之给与营舍等。讲临时之措施以及对于病者之处置加以协助等等类此使编练容易,而诚意之协助兹认为大有必要。
    以上不仅以督励编练总监为止,而须督励有关各方。且对于建设警卫军之军事委员会之热诚切实表现。以图警卫军健全之建设及发达颇为必要,否则警卫军之将来,仍堕于从来一般之军队。军事委员长阁下之希望,亦永无达成之日。换言之,中央军事各机关对于警卫军建设养成之诚意即为对于国军之建设再建之基础。”
    汪伪政权“参战”后,尽管日本方面表面上放松了对汪伪政权的控制,积极参与汪伪警卫军的扩编,但事实上日本方面对汪伪警卫部队的控制无处不在。日本军事顾问对汪伪警卫军整编时的管理部门、主官任免、应负责任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汪伪政权则按照日本顾问的要求相应地做了布置。日本顾问关注警卫军的扩编是希望警卫军成为“国军之建设再建之基础”,害怕警卫军“仍堕于从来一般之军队”,无法协助日军,日本方面需要汪伪军队协助作战,缓解自身面临的兵力不足的压力。同时,日方在潜意识里认为他们不可靠,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打压与控制。
    确保日军后方:汪伪警卫军的任务
    汪伪警卫军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国民政府主席亲卫并首都与京畿警备力量”,并且可以确保后方治安。“若能确实做到后方治安之确保,与警备区域之扩大,则有友军可转用其兵力于前线,而我方亦可因此而扩大和平区域,以促渝方之觉悟,……于地方防卫及作战上,能与友军作同盟一体之活动,以达成确保治安之任务。”由此可见,汪伪警卫军的任务有担任汪精卫的个人警卫,南京的警备以及南京附近地区的治安作战等等。同时,在平时汪伪警卫军须完成一定的训练任务,如1943年7月2日(原计划在6月23日,因雨推迟)举行了实弹演习,“其一般成绩均尚优良……似可担任京畿附近之警备任务”。其警卫第一师担任南京城内警卫任务,警卫第三师担任南京城郊警备任务,警卫第二师先驻扎于南京城及城郊,后来调往安徽驻防。1945年,汪伪警卫第一及第三师共同加入汪伪政权京畿剿总部担任作战任务。
    根据资料,汪伪警卫军的作战情况有:1943年12月29日,汪伪警卫第二师师长秦汉青与日本顾问去六合指挥第五团与新四军作战;1944年1月17日汪伪警卫第二师派遣第五团第六连增援六合防止新四军进攻;1944年1月至4月,汪伪警卫第二师第六团在句容湖熟一带与新四军作战;1944年8月2日汪伪警卫第二师在湖熟赵家边与日军协同作战,损失惨重;9月5日,警卫第二师第六团第一营营部及一个连在王庄被新四军全歼。进入1944年,敌后抗日武装转入局部反攻,1944年12月22日下午2时,汪伪警卫第三师第九团第一营(缺第三连)附步兵炮一个排共计官兵291人在六合程桥附近的羊角山(也称羊头山)被新四军六支队袭击,经过近四个半小时的激战,新四军全歼汪伪警卫第三师一个营,缴获轻重机枪13挺,步枪105枝,掷弹筒6个,步兵炮1门,汪伪政权为之震惊,这是新四军对汪伪警卫部队的最大的胜利。1945年2月19日,汪伪警卫第二师第五团二营六连在六合季家香店与新四军遭遇,损失巨大。1945年4月22日夜12时,新四军进攻六合小金山据点的汪伪警卫第三师第九团三营一个排34人,经过二十分钟激战,打死汪伪警卫第三师排长1人,俘虏士兵4人。
    汪伪警卫军建立后,除警卫第一师担任南京城的警备任务外,警卫第三师则担负句容﹑江宁﹑六合等地的防务,警卫第二师先后担负六合及安徽一带防务,与新四军有直接接触,发生了多次战斗。
    通济门事件:日军不信任的体现
    日本军队的中、下级官兵,常常与汪伪政权的军队发生冲突。“1944年8月,三师驻光华门外飞机场附近的士兵与日本士兵发生冲突,打死了两名日本士兵,其连长被拘留,陈孝强的师长职务也被免除。”此事件影响很大,汪伪政权军队内部许多人由此对日本政府也产生了不满情绪。这个事件真实情况是如何呢?
    汪精卫实际能够指挥控制的军队为数甚少,其嫡系部队当属1940年成立的警卫旅,该部经过两次扩充,于1943年正式扩编为警卫军。其中警卫第一师与警卫第三师均为扩编时新建,官兵主要来自被俘的国民政府军人。日本方面对于这支“留存抗日意识”的军队充满戒心,“通济门事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1944年5月28日夜,驻防通济门外的汪伪警卫三师特务连排长夏建华与部分士兵在夫子庙五芳斋饮酒用餐,餐毕回营。其雇佣之人力车夫行至通济门不允拉车出城(汪伪时期南京夜间宵禁,车夫出城很难回城),夏建华等借着酒意殴打车夫。正在此时,驻防通济门的日本城门卫兵长高草木英夫出面干涉,并掌掴夏建华,命令部下一等兵高桥将夏建华推至卫兵所内关押(笔者认为,日军士兵干涉固然有处理纠纷的一面,但日方对于伪警卫三师的“抗日”情绪抱有警惕意识,因此,不排除日军士兵有借机压服伪警卫三师士兵的目的)。夏建华向日军解释之所以殴打车夫的原因在于“车夫轻视军人”,日军卫兵遂将夏释放。
    夏认为受辱,心有不甘,回到驻地后与另一排长陈同来商议带兵去“理论”。于是陈同来将特务连另外两名排长孙宝光、汪洵唤起,四名排长带领八名士兵(分别为:胡士正、杨华峰、王海洲、李有亭、曹振中、阎公庭、范文彬、李梦光)持枪前去通济门。出门时,遇见特务连连长郭楗衡,郭楗衡不但没有制止,自己亦一同出发。行至通济门外九龙桥时,夏建华告知士兵其受辱之事,众人皆愤愤不平。夏建华派杨华峰在城门警戒,阎公庭与李梦光负责监视汪伪宪兵与警察分所,其余众人一齐冲向日本卫兵所。此时日军卫兵森田发现有中国士兵悻悻而来,心知有异,便躲进了卫兵所,而日本卫兵长高草木英夫也逃进卫兵所取枪。不过由于日本卫兵心中慌张,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击发,陈同来眼见日军士兵将要开枪,立即用所携军刀将电灯击灭,夏建华则向屋内开枪,士兵胡士正则冲入日军屋中,夺取一支日军步枪并且开枪射击。子弹击中高草木英夫左肋以及森田的左臂,两人均受伤,随即送往南京第一陆军医院诊治,此时中方参与诸人在复仇后鸣笛集合撤回兵营。
    事件发生后,日本方面大为恼火,认为警卫三师官兵抗日、排日情绪严重,立即向汪伪方面提出交涉。汪伪方面迫于日方压力,表面上派遣官员进行勘察,实际上立即出动宪兵逮捕参与诸人,经汪伪首都警备司令部转送汪伪陆军部进行军法会审。汪伪方面军法官意图回护参与的官兵,认为“被告……执持枪械,期报东门之役,一雪掴颊之耻,在被告等血气方刚之时,或自以为行其所是”,但日方施加强大压力,完全无视汪伪提出的所谓“中日亲善”的要求。最终汪伪军事法庭认为“其始也纵属无心,其纵也且出故意;况未经理论,即先开枪,其居心更为显然;于是杀人罪又已成立”,最终判处夏建华死刑,陈同来无期徒刑,郭楗衡有期徒刑七年,胡士正有期徒刑五年,孙宝光、汪洵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华峰、王海洲、李有亭、曹振中、阎公庭、范文彬、李梦光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日方为了“整顿纪律、追究责任”,强迫汪伪方面撤销了警卫三师师长陈孝强的职务,并在汪伪军中开展所谓“亲善”教育。至此,“通济门事件”落下帷幕。
    该事件起因于日本士兵对汪伪警卫第三师官兵的侮辱,汪伪警卫第三师官兵去理论时双方发生冲突,造成日本士兵两人受伤。但是汪伪政权在日本方面的压力之下还是判处伪第三师相关人员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汪伪政权内部许多官员认为日本方面在这一事件上过于蛮横无理,伪军尤其是汪伪警卫第三师中许多士兵对于日本人非常愤恨,这一事件在汪伪军中,尤其在汪伪警卫军中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直接暴露出汪伪政权的傀儡本质,另一方面也揭穿了日本所谓“中日亲善”的谎言。汪伪军中很多官兵对于日本的蛮横无理更为不满,1945年,继任汪伪警卫三师师长钟健魂率领警卫三师起义与“通济门事件”不无关系。
    傀儡:伪军的实质
    汪伪政权的军队为日本顾问所控制,日本人在试图限制、控制汪伪军队的同时也想利用汪伪军队承担一部分军事任务。日本方面表面上放松对汪伪警卫部队的控制及推动警卫军的扩编,并不是放弃对汪伪警卫部队的控制,放松控制只体现在军队编组、装备等物质方面,目的在于利用警卫军维护日本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警卫部队出现了民族情绪,日本方面不会坐视不管,而是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手段。
    汪伪政权的“参战”,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化,日本方面只是换了一种方式进行控制。日本方面所谓的“放松控制”是利用汪伪政权军队的一种手段,以上两个事例说明了日本“放松控制”的实质。汪伪警卫部队尽管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其发展必须听命于日本方面,并由日本方面进行实际掌控。
    1940年6月24日日本政府与汪伪政权签订的《治安协定》中则规定“汪伪军警各机关必须在日军指挥下,协助日军负责维持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肃清,日军大队长可指挥伪军团长及其以下官兵。”日本方面通过军事顾问部控制汪伪各部队的指挥、调动,汪伪警卫部队也不例外。
    1940年,日本方面认为“……不能不以加强扶植为基本方针。以前曾给新政府对重庆政府工作和收揽民心的任务,尔后,还应要它们负担协力我们处理事变和建设新国家的新任务。”从而制订了强化汪伪政权的政策。“清乡”运动是强化汪伪政权的具体措施,在军事上,日本方面希望“随着地方安定,政府实力的加强,要划分区域,将治安政治逐步委托给国民政府,给予其基本根据地。为此,首先从处于长江下游的小地方开始,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当时的各种状况,逐渐扩大之。由于上述区域的治安警备已委托中国方面,所以,原则上根据需要,给以必要的援助。”,因而确立治安是“清乡”运动的目的。日本方面目的是利用汪伪政权军队分担后方防务,以解决日军兵力不足的难题,故放松对汪伪政权扩军的限制。汪伪政权亦以加强南京防卫为名,将警卫旅扩编为警卫师。同时日本方面还是对汪政权此次扩军进行了一定的防备,规定“鉴于整建的目的,当前的编制,在正规军队,除特别规定者外,应以步兵为主。其装备,以步枪﹑手枪为主,并配有轻重机枪和迫击炮。其他的武装团体,以徒步为主。其装备主要为步枪﹑手枪。均应避免大的合编”。从编制及装备上限制其军事发展。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方面从中国大陆抽调大量军队到南方作战。1943年1月9日汪伪政权对英美“宣战”,日本方面认为“‘国民政府’参战是日华间打开局面的一大转机,因此,它将在本着日华合作的根本精神加强‘国民政府’政治力的同时,积极消灭重庆抗日的借口,真正使‘新生中国’与我同心协力,为完成战争任务而努力。”并要“根据将来‘国民政府’的充实和加强及其对日合作的具体实现等,考虑适时地对日华基本条约和各项附属规定,加以必要的修改。”为了占领区“治安”,日本方面调整了政策,进一步放松对汪伪政权扩充军队的限制,同意汪伪政权将警卫师扩编为警卫军,武器装备的标准也从单纯“以步枪﹑手枪为主,并配有轻重机枪和迫击炮”放宽为轻、重步兵武器齐全。
    由此可见,汪伪军事力量的发展,是以日本对华政治战略的改变而进行的,同时汪伪政权则抓住日本对华政策的调整契机,趁机扩充自己的军事力量,不过汪伪政权的扩展还是不得不听命于日本的指导,处于日本的掌控之下。由此看来,汪伪政权是一个听命于日本政府的傀儡政权,不过汪伪政权出于收买人心以及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抓住任何机会从日本主子手中争夺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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