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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晰:《龙泉司法档案》——民国民间百态的活教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团结报》2017年4月6日第 newdu 参加讨论

    龙泉市位于浙江南部山区,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谓,境内凤阳山主峰黄茅尖,海拔1921米,是浙江第一高峰。正是连绵大山所形成的天然屏障,阻挡了抗战期间日军铁蹄践踏,珍贵的《龙泉司法档案》就是这样得以完整保存。
    这是继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黄岩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和保坻档案之后,我国近代历史时期司法档案的重大发现。现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的《龙泉司法档案》共计17333卷,88万余页,时间自咸丰元年(1851年)开始,1949年为止。这是目前所知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民国基层司法档案,为研究中国司法从传统到近代的演变,以及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提供了第一手翔实史料。
    地域特色鲜明
    《龙泉司法档案》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民事调解和侦察,提起公诉等司法事务档案。有清咸丰、光绪、宣统年间诉讼档案及验尸报告、证据档案、民国年间历年的诉讼档案,其亮点是地域特色非常明显。因龙泉属于山区,所有山地特产都是老百姓仰仗的生活资源,如冬菇、木头、竹子、干笋等等。龙泉山地的经营,一般是由山主本人或出佃给别人进行种植,树木成材后,再出售给山客。木行直接与山主或山客联系,甚至先期放贷给山客作为砍运之资,并议定以木材出卖以后的价值作为偿还,以此保证木材必须在该木行贸易。木材砍伐之后,山主、山客或木商会在砍伐下来的木段上,盖上自己的印记。放排至木行发售时,依木段上的印记为凭证。与田土经营相比,山木的生产周期更长,耗资更大,竹木栽培至少三五年,多则二十至三十年成材,而一次性收益巨大,巨大的利益引起各方的觊觎。成材树木出售、砍木之际,容易产生纠纷,比如越界强砍、在已伐木段上抢盖斧印,或者抢运藏匿、低价散卖等等。原因多为山业产权不明,山界不清,契据不实。所以诉讼档案中有关山业纠纷的案件居多,几乎占到一半,这些案件涉及山业继承、买卖、租佃、出售、运销等多个环节。如此多的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据史料记载自古龙泉就有健讼之风。如最早的一份“咸丰元年李联芳控韩林秀强霸阻砍案”就是这一类型。此案情为,李联芳叔父于道光七年(1827年)向韩奇富兄弟等杜买土名铜坑儿山场一处,然后将山场出佃给吴定郁种植,前后二十余年。咸丰元年春,李联芳雇工砍伐出售,遭到韩奇富儿子的阻拦,调解未果,就上诉公堂。再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李学韩控周关荣等盗砍杉木案”,民国元年“何叶氏控告其侄子何恒科”等夺种盗砍案,均属此类纠纷。
    底层百姓讨说法
    龙泉司法档案作为县级司法档案,真实地反映了最底层老百姓的生活状况及所引发的司法案件,其中不少事情当下人鲜为人知。如“典妻”,指的就是借妻生子,这是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中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各地,著名浙籍作家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所述,即为浙江农村的一个典妻故事。而在龙泉司法档案里经常可以看见这一类案件。在民国底层社会中,充斥着典妻、卖妻、一妻多夫或者童养媳买卖,如民国五年(1916年)的“卖妻契”,揭示了传统中国的穷人中存在的一妻多夫现象。婆婆和丈夫做主,把一个不幸的女人随意“出卖”给别家,价码在契约上写得很清楚:“英洋廿五元”。这些有违礼、法的民间行为,在传统社会不见于正史野史,却在司法档案中得到详尽披露。又如招赘婚书。这类招赘婚书是在丈夫还健在的情况下,因为家境十分贫寒,日子过不下去,由丈夫主张或默许,为妻子再招赘一位丈夫,帮助养家,实际为一妻二夫的特殊家庭,不被主流社会承认,但是实际存在,后来发生纠纷了,对簿公堂,被案件记载下来。如1917年董志友控潘昌才“抢夺媳妇,弟妻配兄”案中,附有一份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招赘书。其本身为妻子何氏原嫁潘兆志,因家贫困,后招夫董志友入赘,同时将自己的第三子(改名董梁人)出让给董志友为嗣。后来董梁人早逝,何氏将原来为董梁人所娶的童养媳,带回原夫家中,继配于潘姓夫家的儿子,从而引发了董志友的诉讼。龙泉司法档案就是这样一部民国民间百态活教材。因为诉讼档案的各种类型都有,信息量巨大,有的案件从清代一直打到民国末年,历时数十年,经历两三代人,不断缠讼、翻控、上诉,正因为龙泉司法档案保存完整,有连贯性,才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青睐。我们曾看过“秋菊打官司”,其实就是一句话“讨个说法”,由此也可以看到,中国老百姓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讨个说法”,龙泉司法档案的可贵之处就是完整的记录了民间百姓如何讨说法,包括他们的心愿、理由等等,包罗万象。
    深层开发结硕果
    龙泉司法档案从2007年浙江大学历史系教师发现其重要价值以后,浙江大学和龙泉市档案馆联合开发至今已有10个年头,2012年8月,龙泉市人民政府还与浙江大学联合成立了“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中心”。现这批档案已成为龙泉的金名片,龙泉市档案馆的镇馆之宝,也成为浙江省档案馆藏资源开发合作成功的范例,是馆藏珍贵档案与高校优质编研人才资源的完美结合,是一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大项目。如,《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丛书的整理与出版项目,作为浙江省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工程的重点示范项目,被列为省社科联“十二五”重点项目及浙江大学“985工程”重大项目,并获得国家出版基金的帮助。现已出版了第一辑(晚清时期)和第二辑(1911—1927年)。2013年,《龙泉司法档案》入选第三批《浙江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更难能可贵的是,2015年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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