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期间,中国人民不仅要与日本侵略者进行艰苦卓绝的军事持久战,而且还要应对日本帝国主义伪造货币扰乱金融秩序的经济保卫战。防范和治理伪造货币,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战时经济安全和民生安定,成为中国抗战的一个隐形而重要的战场。 抗战期间,日本为实现“以战养战”的战争策略,在中国设立日伪银行发行各类伪币、伪造货币,破坏中国战时金融秩序。据《中国军事经济史》记载,日本军部“登户研究所”就曾伪造40亿元法币。另据《新新月报》载,仅1937年日本伪造中国“中央银行”纸币就达一千五百万元。1939年6月《广东政府公报》记载了一起伪造货币案,查缉敌伪将“伪造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纸币源源运往汕头,然后潜运内地,企图破坏我经济金融”。《日中战争内幕记》记载,日本伪造法币最低时每月不下200万元,至1941年伪造总额为25亿元。《中国近代金融史》记录,1940年9月,日本大藏省印铸局公然伪造中国银行的1940年版的法币10元券共500万元,100元券500万元,直接运到国统区混入市场抢购物资,造成国统区物价飞涨、金融混乱。此外,日本还如法炮制伪造敌后抗日根据地纸币,至日军投降时,制作假币据点达数十个,伪造根据地假币竟达30多种。日军在河北、山东等根据地大量抛售冀钞五元券的假票,在山东滨海等地发现伪造的北海银行钞票分别从青岛、烟台等地混入根据地。据不完全统计,这些由三井、三菱等日本财阀策划下伪造的假票竟达两千万元之多。 日军利用伪造法币在华开展疯狂掠夺,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生财之道。一是用于日军在华特务机关经费及收编伪军军费,大量投放市场变现掠夺。如驻上海陆军特务机关的特务活动经费大多为假钞,该机关在1944年的支出高达25亿元,其中近70%是假钞,战败后该机关在上海被查封的物资就值70多亿元。二是利用日伪控制的银行、钱庄及其他金融机构,抛出伪钞干扰金融市场。如1940年2月,日本大藏省印铸局将伪造的中国农民银行500万元交给伪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投放使用。三是利用假钞作为资本金,大量投入日本在华“开发事业”。如日商三井、大康、同兴、公大等纱厂都有这种“法币”资本的投入,耍空手道攫取各种经济资源。 通过发行使用伪造货币,日本帝国主义不仅在沦陷区大量套取战略物资,直接削弱中国抗战的经济实力,而且严重破坏中国战时金融秩序,使得法币无法准确控制物资流向,从而影响法币正常回流,最终导致大后方的通货膨胀及金融恐慌。而物价上涨、币值下跌,又进一步恶化了中国战时经济状况,在凋敝民生的同时,严重威胁战时法币信用安全和国民政府的公信力。 鉴于伪造货币对经济发展、币制稳定、民生安全和政府统治产生日益严峻的挑战,国民政府果断予以反击,力图加以治理。一方面,采取“以假制假”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大量印制日军伪币在沦陷区投放使用,用以抢购物资。如蒋介石曾令军统局与英美两国造币公司合作,在重庆秘密筹建一所印制日伪钞票的造币厂,制造沦陷区伪银行纸币,用于抢购物资。仅印制日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成品总数就超过15000箱,投放市场后既使国民政府套购到大量的紧俏物资,又有力地打击了日伪政权的财政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调整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货币收支管理,努力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实行“战时金融统制”,加强四联总处国家金融机构功能,强化中央银行货币调控职能,发挥战区银行的积极辅助作用,将战时货币发行使用范围限制在特定区域内,有力反制日伪政权伪造法币的罪恶行径。如1940年7—8月间,四联总处决定各行旧存五十元百元大券,可以酌情搭配使用,但为了防止敌人利用这些大券套购我外汇,因而在其上加印重庆地名,这种有重庆地名的大券不能在上海的外汇黑市上购买外汇,也不能在沦陷区通用,从而达到避免被敌人伪造套现。 另外,加强战时金融法制建设,加大对伪造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金融司法体制来惩治伪造法币的犯罪活动。1935年颁布的刑法中对于伪造货币罪有专门的条款,规定相当明确,处罚也非常严厉。为了防范和反击日军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国民政府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出新的补充法令法规,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如1937年颁布了《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1938年修正该条例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处置沦陷区法币对策的决议》《关于敌伪在各地破坏法币情形的报告》《整理法币办法》《日人伪造法币对付办法》等条例,对防范和惩治伪造法币犯罪做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阻止新版法币流入沦陷区,并阻止伪造法币流入未沦陷区,尽量使伪造法币和真法币流通的区域易于区分,以便利对伪造法币的清理;二是针对乡民辨识力差的现状,发送各种样本券张贴示众以帮助人们辨别真伪法币;三是加强宣传机关发挥外交舆论功能,在国际社会揭露敌人伪造法币的真相;四是严加防范并加大惩罚力度,凡有伪造法币行为均以汉奸罪论处,从重处罚。随后,这些法令分别转咨后方各省相继执行,有的省还制定了更加严厉的实施细则,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形成了打击日伪伪造货币犯罪的一张无形大网。 为了配合打击伪造货币的法令法规实施,国民政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特别注重奖惩结合。通令严禁假币流通,凡贩卖牟利者严行究办,举报者有奖。据《战时伪造法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关于伪造法币各项犯罪事实之告发者,酌给奖金”。1936年5月《湖南省政府公报》曾记载左墨香等告发汪紫卿罗谢氏等伪造钞币一案,“查缉获伪造钞币案件,须俟法院判决确定后,方为终结,该关系发行银行给与原破获机关之奖金,所有酌给左墨香等奖金,应俟该案判决确定后,连同法院判决书,咨由本部审核转饬该发行银行酌办。”此外,对伪造货币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以警示世人。如1940年浙皖等地破获中华假钞案,1943年广西桂林、全州等地发生贩卖中行百元券,以及江西吉安、泰和等地中行、交行50元券假钞案的破获,都及时予以披露报道。 国民政府实施伪造货币的治理措施总体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它使得日军以货币战击倒中国,利用法币为其在国际市场上大量采购军需物资,控制日占区的经济金融命脉,将其变成面向亚洲战场的稳固后方的计划没有得逞;维持了法币在沦陷区内的流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人们对法币的信心,这对于整个抗战经济的维持,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经济保障。但是,由于国民党专制政权的权力垄断和法币内生机制缺陷的影响,使得其治理伪造货币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留下不少教训。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本文系“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以湖南为例〔13YJCZH211〕”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